关于做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未聘人员安置工作的意
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2000人发78号)

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2000年7月21日人发[2000]78号)事业单位是我国各类人才的主要集中地,是增强我国综合国力的重要领域,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重要阵地。
搞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对建设高素质、社会化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实现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宏伟目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现根据《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中办发[2000]15号)的精神,对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是当前的紧迫任务1.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积极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在实行多种形式的选人用人制度、深化职称改革、促进人才流动、搞活工资分配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积累了有益的经验,但从总体上看,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进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各项事业发展还不适应,主要表现在:符合各类事业单位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有效的竞争激励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还很不健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还没有形成。
当前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已经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制改革日益深化,党政机关干部制度改革和企业人事制度改革全面展开。
所有这些,都要求把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作为促进国家整体改革和发展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2.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管干部原则、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适应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的要求,建立政事职责分开、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管理、配套措施完善的分类管理体制;建立一套适合科、教、文、卫等各类事业单位特点,符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各自岗位要求的具体管理制度;形成一个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优秀人才能够脱颖而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法制化、科学化。
《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意见》

《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意见》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关于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工作的规定,坚持改革、发展、稳定相统一的方针,适应事业单位核编消肿、转换机制、减轻负担的需要,以单位和系统内部消化为主,开辟多种安置渠道,逐步建立起多层次、多形式的未聘人员安置制度,妥善安置未聘人员。
二、基本原则1、坚持以单位内部消化和系统调剂为主。
未聘人员要尽量在本单位或本行业、本系统内安置。
各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给未聘人员提供就业岗位,创造新的就业机会。
2、坚持开发性安置和政策性安置相结合,以开发性安置为主。
政策性安置应限于接近退休年龄或体弱多病、不能正常工作的人员;对其他未聘人员,应引导鼓励他们面向基层、面向企业、面向社会,谋求生存与发展的新领域。
3、坚持有情安置、保持稳定。
各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关心爱护未聘人员,千方百计解决出路,绝不能简单推向社会。
要从保持稳定的大局出发,积极创造条件,开辟多种渠道,妥善安置未聘人员,缓解社会就业压力。
三、安置途径1、单位内部消化。
鼓励和支持事业单位依托行业优势和技术优势开发服务项目或创办经济实体,增加就业岗位,也可将未聘人员安排到辅助性岗位或服务、后勤岗位工作。
2、行业内调剂余缺。
根据行业内岗位空缺情况,由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协调,组织本行业未聘人员进行空缺岗位竞争,在更大范围内为未聘人员提供上岗就业机会。
3、鼓励未聘人员到企业工作。
4、鼓励未聘人员辞职领办、创办经济实体或自谋职业。
5、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实行内退政策。
6、实行未聘人员下岗待聘制。
四、有关政策1、未聘人员个人独资、合资创办企业,除国家法律、法规对特定行业的资金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以外,只要基本具备相应开业条件,即可核准登记,不受出资额的限制。
依据《公司法》设立的公司,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同时又达到全体股东或投资人认缴出资额的50%即可核准登记。
允许注册资本分期到位,注册资本不超过50万元的,申办公司营业执照时,实收资本达到注册资本的30%应发照,其余部分三年内应全部到位;实收资本已达到法定最低限额,如需追加注册资本的,可先追加30%,其余部分可在三年内分期到位。
(人发[2000]78号)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
![(人发[2000]78号)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23e4e01355270722192ef7e3.png)
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人发〔2000〕78号(2000年7月21日)事业单位是我国各类人才的主要集中地,是增强我国综合国力的重要领域,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重要阵地。
搞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对建设高素质、社会化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实现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宏伟目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现根据《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中办发〔2000〕15号)的精神,对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是当前的紧迫任务1、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积极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在实行多种形式的选人用人制度、深化职称改革、促进人才流动、搞活工资分配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积累了有益的经验。
但从总体上看,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进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各项事业发展还不适应,主要表现在:符合各类事业单位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有效的竞争激励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还很不健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还没有形成。
当前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已经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制改革日益深化,党政机关干部制度改革和企业人事制度改革全面展开。
所有这些,都要求把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作为促进国家整体改革和发展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2、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是: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管干部原则、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适应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的要求,建立政事职责分开、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管理、配套措施完善的分类管理体制;建立一套适合科、教、文、卫等各类事业单位特点,符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各自岗位要求的具体管理制度;形成一个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优秀人才能够脱颖而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法制化、科学化。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7.21•【文号】人发[2000]78号•【施行日期】2000.07.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人发〔2000〕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人民政府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党中央各部门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现将《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事业单位是我国各类人才的主要集中地,是增强我国综合国力的重要领域,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重要阵地。
搞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对建设高素质、社会化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实现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宏伟目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现根据《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中办发〔2000〕15号)的精神,对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是当前的紧迫任务1、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积极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在实行多种形式的选人用人制度、深化职称改革、促进人才流动、搞活工资分配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积累了有益的经验。
但从总体上看,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进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各项事业发展还不适应,主要表现在:符合各类事业单位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有效的竞争激励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还很不健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还没有形成。
事业单位招聘综合类试题预测《事业单位知识》(2023年版)_1

事业单位招聘综合类试题预测《事业单位知识》 (2023 年最新版) 事业单位考试题库考点强化练习:1、多选题对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基本要求是_____A : 统筹兼顾,分类实施,因地制宜B : 行政决策与执行相协调C : 公益事业举办主体多元化D : 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相适应参考答案: ABCD 本题解释: ABCD【解析】本题考查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基本要求包括: (1) 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相适应; (2) 公益事业举办主体多元化; (3) 行政决策与执行相协调; (4) 政事、企事分开; (5) 统筹兼顾、分步实施,因地制宜。
故选 ABCD.2、多选题下列对事业单位属性表述正确的是_____,A : 国家举办B : 以公益为目的C : 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D : 社会服务组织参考答案: ABCD本题解释:[解析]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故本题选 ABCD。
3、单选题某事业单位职员倪某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对其应认定为哪一等次的考核结果?_____A : 优秀B : 良好C : 合格D : 不合格参考答案: C 本题解释: [解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第 7 条规定,职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1】...

《关于进⼀步深化事业单位⼈事制度改⾰的意见》中办发【2011】... nbsp关于进⼀步深化事业单位⼈事制度改⾰的意见中办发【2011】28号为贯彻落实党的⼗七⼤和⼗七届⼆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和《2011-2020年深化⼲部⼈事制度改⾰规划纲要》要求,现就进⼀步深化事业单位⼈事制度改⾰提出如下意见。
⼀、深化事业单位⼈事制度改⾰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标任务指导思想。
深化事业单位⼈事制度改⾰,要以邓⼩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完善社会主义市场1.指导思想。
经济体制和发展社会事业的需要,坚持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向,全⾯推⾏聘⽤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创新管理体制,转换⽤⼈机制,整合⼈才资源,凝聚优秀⼈才,充分调动事业单位各类⼈才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全⾯建设⼩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才保障。
基本原则。
贯彻落实党的⼲部路线⽅针政策,坚持党管⼲部和党管⼈才;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标准;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2.基本原则。
优;坚持分类推进,充分体现不同类型、不同⾏业的特点;坚持责、权、利相结合,维护事业单位和⼯作⼈员的合法权益。
3.⽬标任务。
⽬标任务。
按照中央关于深化⼲部⼈事制度改⾰和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的总体要求,以转换⽤⼈机制和搞活⽤⼈制度为核⼼,以健全聘⽤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形成权责清晰、分类科学、机制灵活、监管有⼒,符合事业单位特点和⼈才成长规律的⼈事管理制度,实现由固定⽤⼈向合同⽤⼈转变,由⾝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
到2015年,全⾯建⽴聘⽤制度,完善岗位管理制度,普遍推⾏公开招聘制度和竞聘上岗制度,建⽴健全考核奖惩制度。
到2020年,形成健全的管理体制、完善的⽤⼈机制和完备的政策法规体系。
⼆、分类推进事业单位⼈事制度改⾰根据事业单位分类实⾏不同的⼈事管理制度。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北京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中未聘人员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北京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中未聘人员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2.05.29•【字号】京人发[2002]57号•【施行日期】2002.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北京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中未聘人员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发〔2002〕57号)各区、县人事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人事部门,各市属(市管)高等学校,各市直属事业单位:为加快推进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妥善安置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合同制中未被聘任上岗的人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对于单位首次推行全员聘用合同制中已签订聘用合同,但未被聘任上岗的人员,要坚持以单位内部消化为主的原则,拓宽安置渠道,采取多种方式予以妥善安置。
2.对于未被聘任上岗的人员,单位要给予半年至一年的待岗期,并提供一次上岗机会。
待岗期间的待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待岗期满仍未上岗的人员,单位可解除与其签订的聘用合同,按照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发〔2001〕134号)中的有关规定办理失业保险手续。
3.对于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内且连续工龄满20年以上的未被聘任上岗的人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单位同意后,可以实行内部退休,但双方需签订内部退休协议并明确内部退休期间的待遇,其待遇不得低于当年按本市规定核定的本人退休费标准。
内部退休期间的工龄连续计算。
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由单位办理正式退休手续。
4.对于工龄满30年且年龄满45岁以上未被聘任上岗的人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单位同意后,可以保留与单位的人事关系,实行离岗待退。
双方需签订离岗待退协议并明确离岗待退期间的待遇,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离岗待退期间的工龄连续计算。
到达内部退休年龄时,可按本通知第3条办理。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完成后专业技术人员调整岗位工资起薪时间的处理意见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完成后专业技术人员调整岗位工资起薪时间的处理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9.01.16•【字号】津人[2009]6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完成后专业技术人员调整岗位工资起薪时间的处理意见(津人〔2009〕6号)各区县人事局、财政局,各部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及有关单位人事(干部)、财务部门: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文件精神,经市领导同意,现就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完成后专业技术人员调整岗位工资起薪时间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事业单位按规定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后,专业技术人员受聘的岗位等级高于本人在2006年7月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时执行的岗位工资标准所对应等级的,可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所聘岗位的工资标准。
二、从2006年7月1日至本单位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前已经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如本人退休前条件符合本单位较高等级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条件的,可按照较高等级确定岗位工资,并重新核定退休费。
其中,2007年12月以前退休的人员从2008年1月起调整退休费。
三、按照《关于做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未聘人员安置工作的意见》(津人〔2003〕103号)规定,实行了内部退养、离岗待退的人员,继续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工资待遇。
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内部退养、离岗待退前条件符合本单位较高等级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条件的,可按照较高等级确定岗位工资,并重新核定基本工资。
2007年12月以前内部退养、离岗待退的人员从2008年1月起调整工资待遇。
四、其他问题(一)因行业特点需要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的副科级以上领导人员,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可以同时兼任两类岗位,并占用两类岗位结构比例。
(二)现从事管理工作,实际执行专业技术或工人技术等级工资的人员,首次设岗时可以保持原工资待遇不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做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未聘人员安置工作的意见
津人〔2003〕103号
各区县,各部委办局(集团公司),各人民团体、大专院校、驻津单位人事(干部)部门:
为保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顺利进行,促进事业单位的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做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未聘人员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以内部消化为主的原则,实行多层次多形式的未聘人员安置制度。
各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在人事制度改革中,应当按照先挖渠、后安置的思路,探索多种形式的安置办法。
对于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少量未聘人员,应当以单位内部安置为主。
可以通过兴办经济实体、转岗培训等方式安置,有条件的可以在行业、系统内或者行业、系统间调剂安置。
二、鼓励未聘人员参加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本科或者研究生学历教育。
经本人申请,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安排未满40周岁的未聘人员参加学历教育,学习期限和学习期间的待遇由单位自行确定。
期间,遇有国家及本市统一调资时,单位应当相应调整其档案工资;继续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享受相关待遇;工龄连续计算。
学习期满取得相应毕业证书后,原单位有空缺岗位时,可以优先聘用。
未被聘用或者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可以自谋职业;不愿意自谋职业的,单位可以按照解除聘用合同处理,给予经济补偿,办理人事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
重新就业后,工龄可以合并计算。
三、鼓励和支持未聘人员自谋职业。
未聘人员自愿与单位解除人事关系自谋职业的,单位应当批准,并按照高于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补偿金额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鼓励未聘人员领办、创办私营企业或者到私营企业工作。
未聘人员自愿领办、创办私营企业或者到私营企业工作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市相关规定予以优惠。
对于达到规定期限后自愿放弃回原单位的,按照本意见第三条规定给予补偿。
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未聘人员,经单位、未聘人员双方协商并达成书面协议,可以实行内部退养。
内部退养期间,单位应
当按照不低于本人基本工资、未纳入奖金及未纳入补贴之和的标准发放工资;按照在职人员享受国家增资及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福利待遇,继续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享受相关待遇,工龄连续计算。
内部退养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六、工作年限满30年且年龄满45周岁以上的未聘人员,经单位、未聘人员双方协商并达成书面协议,可以实行离岗待退。
离岗待退期间,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按照在职人员享受国家增资及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福利待遇,继续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享受相关待遇,工龄连续计算。
离岗待退人员达到本意见第五条规定的条件时,可以实行内部退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