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华南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华南理工大学本科生综合测评及奖励办法(修订)

华南理工大学本科生综合测评及奖励办法(修订)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高等教育法》的重要精神,以全面推进大学生素质教育,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宗旨,进一步做好学校本科生综合测评工作,表彰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创建良好的校风、学风,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与实施机构(一) 学生工作部(处)负责指导并会同各学院开展本科学生综合测评和先进个人与先进班级评选工作。
(二) 各学院成立“本科生综合测评及先进班级、先进个人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主管学生工作和主管教学工作的负责人、学生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等7至9人组成,具体负责指导和实施本学院的本科生综合测评和先进个人评选、先进班级评比工作,接受和处理学生的申诉和异议。
(三) 各学生班级应在本学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成立“班级学生综合测评和先进个人评议小组”(以下简称为“班级评议小组”),由班主任主持,由班长、团支书和经民主推选出的6至9名办事公正的学生组成。
二、本科生综合测评(一) 本科生综合测评应坚持学生自我总结评价、班级评议小组评议和班主任(学生辅导员)确认三方结合的原则,对学生的综合素质进行测评。
(二) 班级评议小组成员应接受班主任(学生辅导员)的具体工作指导,对学生的品德操行和文体活动等情况在集体评议的基础上进行评价,做到客观、公正。
(三) 班级评议小组应将学生综合测评结果以适当的形式告知学生本人。
学生本人可就异议之处向班主任或班级评议小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可向所在学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说明情况。
(四) 本科生综合测评总积分由德育成绩积分、智育成绩积分和文体成绩积分三个方面组成。
具体测评内容和积分统计办法见附件1。
(五) 本科生综合测评采用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网上操作。
三、奖励(一) 奖励金标准1.先进班级奖励金⑴先进班集体标兵:2000元;⑵先进班集体:1000元。
2. 先进个人奖励金⑴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如有变动,以教育部规定为准);⑵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如有变动,以教育部规定为准);⑶学校奖学金:一等:3000元/人,二等:2000元/人,三等:1000元/人;⑷捐赠奖学金:奖励金额根据学校与捐赠单位的协议确定。
华南理工大学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作细则

附件1:华南理工大学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作细则为使我校各级学位管理工作逐步规范化和制度化,进一步加强学科建设和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根据《华南理工大学学位条例暂行实施细则》和学校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工作细则。
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1.按学院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2.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组成人数,视所在学科或学院现有学位授权点的多少而定,由7-15人组成。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任期与学位评定委员会相同。
3.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设主席1名,副主席1名,正副主席中应有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的行政领导。
现职学校领导一般不担任分委员会委员。
分委员会设专职秘书1名,协助主席(或副主席)处理日常学位事宜。
4.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由各学院推荐,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5.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遴选条件。
分委员会成员一般在本学院现职教师中遴选,在保证分委员会在本学科学术权威性的前提下适当考虑二级学科的代表性。
具体条件如下:①分委员会成员必须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目前承担一定教学、科研或行政工作;具有博士点学科专业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中,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成员应占一定比例,且主席应由博士生导师担任;②分委员会成员的年龄(博士生导师除外)一般不超过58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且仍在招收或培养研究生;③有丰富的教学、科研经验,学术水平较高,在本学科专业有较高的学术威望和影响,目前仍在从事学科前沿的科学研究;④学术作风严谨认真,为人处世正直公正;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且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1.审核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并将经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送教务处备案;2.审议修订分委员会所属各学科专业的本科生、硕士、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及应开设的课程,并审查各门课程教学大纲;在保持培养方案、学位课程、教学大纲相对稳定的情况下,根据国内外本学科发展的趋势,召开有关会议,研讨培养方案和课程设置的合理性,及时更新课程内容和完善培养方案,提供学生以科学、合理、系统、完善、前沿、创新的专业教育;3.审批博士学位基础理论课程和专业课程的考试范围,审批博士学位课程考试委员会、各门课程主考人以及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组织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答辩工作;提出免除部分课程考试的硕士、博士学位申请人名单的建议;4.审查校内外以同等学力向本学科专业申请硕士、博士学位人员的资格,并提出审查意见,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5.审批成人教育(函授或夜大学)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资格审查报告和学位授予事宜;6.审议和提出本学科专业拟授予硕士、博士学位人员名单,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7.对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没有通过的学位申请者,作出是否同意其修改、重做论文再答辩一次或不授予学位的决议;8.对于违反规定或事后查明不符合学位授予手续的学位申请者已经授予学位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有权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撤销其学位的建议;研究和处理其它有争议的学位授予事宜;9.加强对所辖学科建设的指导,解决学科建设中出现的问题;对拟新增硕士、博士学位授权点,要制定规划,分步落实;对现有学位授权点要加强建设,提高水平;要不定期组织力量对学科点进行自我评估;10.负责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增补和评估工作;负责博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初选和评估工作;11.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其它有关学位和学科建设的工作。
华南理工大学奖学金评定规则

华南理工大学奖学金评定规则组织与实施机构(一)学生工作部(处)负责指导并会同各学院开展本科学生综合测评和先进个人与先进班级评选工作。
(二)各学院成立“本科生综合测评及先进班级、先进个人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主管学生工作和主管教学工作的负责人、学生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等7或9人组成,具体负责指导和实施本学院的本科生综合测评和先进个人评选、先进班级评比工作,接受和处理学生的申诉和异议,并将解决方案提交学生工作部(处)审定。
(三)各学生班级应在本学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成立“班级学生综合测评和先进个人评议小组”(以下简称为“班级评议小组”),由班主任主持,由班长、团支书和经民主推选出的7或9名办事公正的学生组成,具体负责对本班级参评人员的评议。
本科生综合测评(一)本科生综合测评应坚持学生自我总结评价、班级评议小组评议和班主任(学生辅导员)确认三方结合的原则,对学生的综合素质进行测评。
(二)班级评议小组成员应接受班主任(学生辅导员)的具体工作指导,对学生的品德操行和文体活动等情况在集体评议的基础上进行评价,做到客观、公正。
(三)班级评议小组应将学生综合测评结果以适当的形式告知学生本人。
学生本人可就异议之处向班主任或班级评议小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可向所在学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说明情况。
(四)本科生综合测评总积分由德育成绩积分、智育成绩积分和文体成绩积分三个方面组成。
(五)本科生综合测评采用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网上操作。
(六)获奖学生建议名单须经班级公示、学院公示,获奖班集体建议名单须经学院公示,公示期均为3天。
无异议后学院在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中审批通过获奖学生及班集体建议名单。
奖励类别及金额奖励金1.先进班级奖励金(1)“校园十佳班集体”奖励金:2000元;(2)“先进班集体”奖励金:1000元。
2.先进个人奖励金(1)“十大三好学生标兵”奖学金:10000元/人;(2)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如有变动,以教育部规定为准);(3)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如有变动,以教育部规定为准);(4)学校奖学金:一等奖:3000元/人,二等奖:2000元/人,三等奖:1000元/人;(5)社会捐赠奖学金:奖励金额根据学校与捐赠单位的协议确定;(6)学习进步奖:800元/人。
系统科学与工程学院研究生奖助金评审工作实施细则

系统科学与工程学院研究生奖助金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院研究生奖助金评定工作,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建立以培养质量为基础,以思想道德、学习成绩、科研业绩、研究潜力和实践能力为核心的评选机制,根据《中山大学研究生奖助规定》(中大研院[2022)35号),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在基本修业年限(学制)内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在职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计划研究生奖助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三条中山大学研究生奖助金由三部分组成:学业奖学金、学业助学金、导师(培养单位)配套投入。
具有中山大学学籍的在校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学制)内,学业奖学金按学年发放,学业助学金、导师(培养单位)配套投入按月发放。
超出基本修业年限(学制)的,不再发放。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成立中山大学系统科学与工程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成员以学院教育与学位委员会成员为主,包含分管研究生工作、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及教师代表、辅导员、研究生代表等,负责研究生奖助学金评选工作的领导与执行监督,对班级初审结果进行复核评定。
第五条各班在辅导员的指导下成立奖助学金评审小组,成员一般为7人(班级人数少于30的,小组成员为5人),其中班长、团支书、学习委员为当然成员,其余成员由各班民主推选产生,其中应包含非班干部和学生党员。
班长为各班评审小组组长,负责组织各班奖助学金初审工作。
第六条辅导员负责审核班级初审结果,并将结果上报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
同时,辅导员应对评奖标准进行宣传解读,监督班级评审小组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工作,接受学生申诉、及时调解矛盾。
第三章名额与奖金第七条奖助金名额(一)学院奖助金的名额由学校统一分配,各专业名额原则上根据各专业参评学生人数比例进行分配;如总名额小于年级数,则二、三、四年级一起参评,且不计参评者的学业成绩;对于新入学的研究生,一等、二等奖助金可适当向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倾斜。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为激励我院研究生认真学习、刻苦钻研、勇于创新,积极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类教学科研及学生活动,全面提高我院研究生综合素质,根据《关于印发<华南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华南理工大学研究生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件的有关精神,结合学院具体情况,制定本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
A 二年级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一、奖学金种类一等学业奖学金奖励金额为12000元/年;二等学业奖学金奖励金额为10000元/年;三等学业奖学金奖励金额为8000元/年。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不可与硕士研究生一等、二等学业奖学金,学校企业捐赠奖助学金或学院企业奖学金兼得(但可同时享受三等学业奖学金),硕士研究生一等学业奖学金可与学院企业奖学金兼得。
二、研究生奖学金评定条件本评定细则以激励研究生胸怀大志、努力进取、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德智体全面发展为主导,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分配奖学金名额。
研究生参评基本条件如下: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4.有良好的学风,热爱集体,尊师爱校,团结同学,积极参加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5.努力学习,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内容,成绩优良;6.为非在职的全日制在读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且导师同意参评;7.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则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1)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2)参评学年未按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3)参评学年有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4)在实验室因违反操作规程,发生重大实验室事故者。
(5)参评学年课程考试有不及格者;(6)参评学年学籍状态有休学者(在学制期限内,因国家和学校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除外);(7)超过规定学制年限者(因保留学籍、休学等原因造成延长学习期限的除外)。
华南理工大学电力学院10级研究生2011年评优细则

电力学院2010级研究生2011年奖学金评定细则一、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顾问:李立浧院士组长:刘明波执行院长,关春兰书记,副组长:陆继东副院长成员:张波,管霖,李华兵,刘金平,杨向宇,郝艳捧,杨琨,张弘扬,曾江,戴栋,李泽宇,谢从珍,余昭胜,王学梅,汪娟娟各班级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组长由班主任担任,副组长由班长、班级党支部副书记担任,其他成员由班级选举产生。
小组成员人数应为奇数,人员构成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二、参选基本条件1.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2.有良好的学风,热爱集体,尊师爱校,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各项有益的集体活动;3.努力学习,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内容,成绩优良;4.本人提出申请且导师同意参评;5.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奖学金的评定:(1)本学年度因违反校纪校规而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或考试作弊、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者;(2)本学年度学位课程考试有一门以上(含一门)不及格者,或有三门成绩偏低而被跟踪培养者;(3)弄虚作假、伪造评选材料者(4)研究生学期初开学时,未能按规定时间报到注册的;(5)导师有书面意见不同意参选者。
即,导师如果认为某同学没有资格参评奖学金或有其他不宜参评的因素,可以以书面申请的形式提交学院奖学金评定领导小组并注明原因,由学院奖学金评定领导小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讨论是否取消该生的奖学金评定资格或降低等级。
三、奖学金种类和参评对象注决定。
2:优秀奖学金各专业名额分配:在分配到学院奖学金总金额不变的前提下,凡是有资格参评且出勤率在90%(含)以上者都可以获得三等奖学金,学院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校分配奖学金总额,调整一等、二等奖学金的名额和比例。
四、评选程序:1.研究生院发出评选通知后,按照奖学金评定细则,符合条件的同学在研究生培养管理系统提交申请,并把评选材料、证明材料提交给各班级奖学金评定小组;2.班级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根据奖学金评定细则,审核申报材料,计算各专业综合测评成绩及排名;3.班级奖学金评定小组根据专业排名,评选出专业各奖学金初评人员;4.初评结果在学院网和班级QQ群邮箱公示二天,有任何意见或疑问,署实名发邮件到班主任邮箱;5.报学院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并在学院网公示三天;6.报研究生院批准,并公示;7.研究生院根据公示名单、等级下发文件及发放奖学金。
华南理工大学专题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实施标准细则
华南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实行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鼓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敢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收费制度旳状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毕学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有关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旳意见》(财教〔〕19号)和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发布旳《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措施》(财教〔〕219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业奖学金经费来源于国家专项拨款和学校投入,用于奖励在学业成绩、科研成果和社会服务等方面体现良好旳全日制研究生(如下统称“研究生”),支持研究生更好地完毕学业。
第三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筹划、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旳我校全日制研究生(含少数民族骨干筹划、强军筹划、国防生)均有资格参评,在职学习和委托培养旳研究生除外。
第二章级别设定、奖励原则和奖励名额第四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级别设定及奖励原则:(一)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9月前入学旳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比例为100%,奖励金额为10000元/年,用于抵冲学费。
9月后入学旳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比例为100%,奖励金额为16000元/年。
(二)研究生研究生学业奖学金9月前入学旳研究生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等奖励比例为50%,奖励金额为1元/年,其中8000元用于抵冲学费;二等奖励比例为50%,奖励金额为8000元/年,用于抵冲学费。
9月后入学旳研究生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等奖励比例为20%,奖励金额为1元/年;二等奖励比例为20%,奖励金额为10000元/年;三等奖励比例为60%,奖励金额为8000元/年。
第五条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各学院当年奖学金参评人数,并结合各学院学科建设、培养质量等状况分派名额。
第三章申请条件、评估原则与评估规则第六条申请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旳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四)有良好旳学风,热爱集体,尊师爱校,团结同窗,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五)努力学习,完毕培养筹划所规定旳内容,成绩优良。
华南理工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和荣誉奖励的规定
华南理工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和荣誉奖励的规定奖助学金的设置和管理是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为了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勤奋学习、全面发展,更好地促进研究生创新能力的培养,学校设立研究生奖助学金和荣誉奖励。
第一条研究生奖助学金和荣誉奖励的种类(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二)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和助学金(三)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和助学金(四)优秀研究生干部奖(五)研究生发表高水平论文奖学金(六)社会捐赠奖学金第二条管理机构(一)学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全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指导、统筹、协调、组织及管理。
(二)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负责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的实施细则和研究生奖助学金的具体评定工作。
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一)评审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程序科学合理,确保评审质量。
(二)奖励标准与名额分配1. 奖励标准博士研究生为3万元/人,硕士研究生为2万元/人。
2. 名额分配原则(1)参考各学院在校全日制学术型和专业学位研究生人数;(2)参考各学院研究生培养质量;(3)向特色优势学科、基础学科和亟需发展的学科适当倾斜。
(三)申请资格和基本条件1. 申请资格我校在册学制内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硕博连读研究生取得博士研究生之前,或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或已经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奖学金的评定。
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2. 申请基本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学习成绩优异,科学研究、技术研发能力突出;或者学习成绩优良,在国际、全国性大学生高水平专业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者;或者学习成绩优良,担任学生干部,积极参与组织学校各类活动和社会实践,做出突出贡献者。
化学与化工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方法
化学与化工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方法(2017年修订)(一)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方法(1)优先考虑:Science、Nature(包括子刊,但不包括Scientific Reports)、PNAS、化工(AIChE J.,Chem. Eng. Sci.)、化学(JACS,Angew. Chem. Int. Ed.)、材料(Adv. Mater.,Nano Lett.)、能源环境(Energy Environ. Sci、Environ. Sci. Technol.)、以及影响因子>10(不包括综述论文)的重要期刊;ESI高引论文,也作为重要成果优先考虑;博士生只要具有上述重要成果,直接推荐。
(2)不具备上述直接推荐条件的博士生,计算科研成果总分(限填5项代表成果),按照总分高低排序,具体评分标准见表1。
(3)在得分相同的情况下,按照论文发表期刊的分区和影响力排序。
表1.科研成果分数注:(1) 成果的第一署名作者必须是研究生本人,或导师署名第一、本人署名第二。
论文在规定时间已见刊或录用。
(2) 综述文章按照期刊分区计算分数。
(3) 以华南理工大学为论文署名第二单位的文章,不考虑优先推荐,分数按该期刊分数的50%计算,而且研究生的国内导师必须为通讯作者之一。
(4) 共同第一作者文章按该期刊分数的1/n计算(n 为共同第一作者数)。
(5) 会议摘要被SCI收录的文章不在加分之列。
(二)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方法优先考虑:Science、Nature(包括子刊,但不包括Scientific Reports)、PNAS、化工(AIChE J.,Chem. Eng. Sci.)、化学(JACS,Angew. Chem. Int. Ed.)、材料(Adv. Mater.,Nano Lett.)、能源环境(Energy Environ. Sci、Environ. Sci. Technol.)、以及影响因子>10(不包括综述论文)的重要期刊;ESI高引论文,也作为重要成果优先考虑;硕士生只要具有上述重要成果,直接推荐。
华理研究生奖、助学金设置方案及实施细则
华东理工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设置方案及实施细则(试行)为了进一步落实研究生教育以科研为主导的导师负责制,强化研究生“准工作者”意识,激发研究生的创新热情和创新实践,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保证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细则。
一、研究生奖、助学金设置研究生奖、助学金包括:学业奖学金,助研、助教和助管津贴,困难补助,计划内、计划外奖学金等。
二、设置原则1. 由学校统筹国家财政拨付的研究生培养经费,学校筹集的经费和导师提供的部分助研经费,设置研究生奖、助学金。
2. 学校将逐步加大研究生奖、助学金的投入力度,确保实施培养机制改革以后研究生奖、助学金总额、受益研究生的比例高于培养机制改革前。
3. 研究生奖、助学金主要用以奖励优秀研究生。
4. 明确研究生,特别是博士研究生准工作者的身份。
学校设立覆盖面100%的助研、助教和助管岗位,鼓励研究生积极投身创新实践,提高创新能力。
5. 充分发挥科研主导的导师负责制和资助制,强化导师在研究生培养中的责任和权益。
三、实施对象入学时人事关系全部转入学校、并在学校参加就业的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不包含MBA、MPA)。
四、研究生学业奖学金1. 资助范围博士研究生(含通过博士资格认证后的硕博连读研究生、提前攻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以资助学费和生活费,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含通过博士资格认证前的硕博连读研究生)用以资助学费。
目前,博士研究生学费标准为每学年1.2万元,硕士研究生为每学年1万元,以后将根据国家及学校政策的调整进行相应的调整。
2. 等级、金额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来源于国家下达和学校筹集的研究生教育经费,学业奖学金的具体等级、金额及获奖比例见下表。
学生类别学业奖学金等级奖励金额(万/年)获奖学生比例博士研究生– 1.68 100%一等 1硕士研究生二等0.63. 指标配置学校按照上述学业奖学金获奖比例统筹学业奖学金获奖指标,并根据校内各学院(包括人文科学研究院、体育系、图书馆、高教所等,下同)当年的招生类别和实际招生数量,将学业奖学金获奖指标随招生指标一同下达各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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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理工大学文件
华南工研〔2014〕59号
关于印发《华南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评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校直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为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进一步做好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确保评审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和《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了《华南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自2014年9月1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华南理工大学
2014年9月26日
华南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进一步做好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确保评审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和《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在各类专业竞赛中获得优异成绩的研究生。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三条学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制定全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相关评审工作,并受理有关申诉事宜。
第四条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由学院党政负责人、辅导员、导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等组成,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的制定、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五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人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评审人员要积极听取其他人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申请回避;
(三)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人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人员的意见等相关信息。
第六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和学校规章,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按照“学生申请、导师评价、学院初评、学校审定”的程序进行。
第七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自秋季开学后启动。
所有我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全日制全脱产在读研究生(含少数民族骨干计划、强军计划、国防生)均有资格申请。
当年8月31日前已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
第八条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和各学院当年奖学金参评人数、培养绩效等确定各学院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对培养质量较高的学院、特色优势学科、基础学科及学校亟需发展学科予以适当倾斜。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由学校下达给学院,由学院评审确定获奖人员。
原则上要求学院按照全日制学术型和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在校生人数所占比例进行分配,可根据各个学院的学科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分为基本名额和推荐名额。
其中,基本名额由学校下达给学院,由学院评审确定获奖人员;推荐名额由学校下达给学院,学院提出推荐人选至学校,由学校组织专家进行差额评审。
第九条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研究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奖学金的评审。
在选修硕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审;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审。
第十条申请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或学习成绩优良,在国际、全国性大学生高水平专业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者;或学习成绩优良,担任学生干部,积极参与组织学校各类活动和社会实践,做出突出贡献者。
第十一条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三)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者(在学制期限内,因国家和学校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除外)或保留学籍者。
已经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如发现有上述情况者,将撤销其奖学金获奖资格,并收回获奖证书和奖学金。
第十二条对于在校研究生,应根据申请人的学习成绩、科研成果(须为所申请国家奖学金相应学位阶段的成果)和综合素质等方面进行评价,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对学术型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第十三条对于新入学的研究生,应重点考察其研究生招生考试相关成绩及考核评价情况,并兼顾其在本科或硕士阶段取得的突出成绩。
第十四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不能同时享受企业捐赠奖助学金,但可同时享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其中,2014年9月前入学的硕士研究生可同时享受二等学业奖学金,2014年9月及
之后入学的硕士研究生可同时享受三等学业奖学金。
博士研究生如获评国家奖学金可同时申请“优博创新基金”资助,奖金按两个奖项中的最高资助标准发放其中一项。
第十五条各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根据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确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推荐名单,并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六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对各学院推荐名单进行汇总复审,提出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建议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七条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申请人,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提出申诉,评审工作小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如申诉人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提请裁决。
第十八条 公示结束后,由学校公布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名单,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九条学校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二十条各学院应当根据本细则制定相应评定细则,并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华南理工大学办公室主动公开2014年9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