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中国-阿拉伯国家博览会等展会相关留购展品免征进口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正文:---------------------------------------------------------------------------------------------------------------------------------------------------- 海关总署令(第9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兔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经2001年12月7日署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署长牟新生2001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见附件1)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暂行办法》所称的受赠人,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从事人道救助和发展扶贫、慈善事业为宗旨的全国性的社会团体。
包括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和宋庆龄基金会。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使用人(使用单位),是指捐赠物资的直接使用者或负责分配该捐赠物资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暂行办法》所称的“公共图书馆和公共博物馆”是指:(一)经省级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向社会开放的县(市)级以上单位管理的公益性图书馆。
(二)经省级以上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向公众开放的县(市)级以上单位管理的各类公益性博物馆。
第四条《暂行办法》第六条各项所列的用于扶贫、慈善公益性事业的捐赠物资可予免税,其中:(一)“基本医疗药品”是指用于急救、治疗、防疫、消毒、抗菌等用途的药品和人体移植用的器官,但不包括保健药和营养药。
(二)“基本医疗器械”是指诊疗器械、手术器械、卫生检测器械、伤残修复器械、防疫防护器械、消毒灭菌器械。
郑州市财政局关于2023年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郑州市财政局关于2023年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郑州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23.04.17
•【字号】财关税〔2023〕5号
•【施行日期】2023.04.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关于2023年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
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广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中国对外贸易中心:
为支持办好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以下简称广交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2023年举办的广交会在商务部确定的展期内销售的免税额度内的进口展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每个展商在本年度展会展期内累计享受税收优惠的展品类别、销售数量或金额上限按附件规定执行。
二、享受税收优惠的展品不包括国家禁止进口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烟、酒、汽车以及列入《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的商品。
三、对每个展商展期内销售的超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展品清单类别范围或销售额度的展品,以及展期内未销售且在展期结束后又不复运出境的展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照章征税。
四、展商名单及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清单,由承办单位中国对外贸易中心或中国对外贸易中心集团有限公司向广州海关统一报送。
五、对享受政策的展期内销售进口展品,海关不再按特定减免税货物进行后续监管。
六、每届展会结束后6个月内,中国对外贸易中心应向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报送政策实施情况。
附件:2023年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交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展品清单。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自香港澳门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行李物品免税额度的公告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自香港澳门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行李物品免税额度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4.06.27•【文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7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税收优惠正文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7号关于提高自香港澳门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行李物品免税额度的公告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相关修订条款,现就提高自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行李物品免税额度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对自香港、澳门进境,年满18周岁的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合理自用行李物品,总值在12000元以内(含12000元)的予以免税放行。
同时,在设有进境免税店的口岸,允许上述旅客在口岸进境免税店购买一定数量的免税商品,连同在境外获取的个人合理自用行李物品总值在15000元以内(含15000元)的予以免税放行。
二、从澳门经“一线”进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时,居民旅客携带行李物品按现行规定执行;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经“二线”进入内地时,居民旅客携带行李物品免税额度,按照本公告第一条执行。
三、除上述涉及行李物品免税额度的调整外,对短期内多次来往香港、澳门地区的旅客携带行李物品的有关规定,以及其他现有规定维持不变。
四、上述有关措施自2024年7月1日起,先行在罗湖、福田、深圳湾、广深港高铁西九龙站、拱北、港珠澳大桥珠海公路等6个口岸实施;自2024年8月1日起,推广至全部进境口岸(横琴“一线”口岸除外)。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2024年6月27日。
今后五年中国一批国际性展会留购展品免征进口关税

今后五年中国一批国际性展会留购展品免征进口关税
盛雨
【期刊名称】《中国会展》
【年(卷),期】2016(000)009
【摘要】本刊讯(记者盛雨)5月6日电,中国财政部公布新规,对“十三五”期间中西部地区国际性展会留购展品免征进口关税。
根据《关于“十三五”期间中西部地区国际性展会留购展品免征进口关税的通知》,对中国-东盟博览会、中国一吉林·东北亚投资贸易博览会、中国-俄罗斯博览会、中国-阿拉伯国家博览会、中国-南亚博览会暨中国昆明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中国(青海)藏毯国际展览会、中国(湖南)国际矿物宝石博览会.
【总页数】1页(P24-24)
【作者】盛雨
【作者单位】《中国会展》编辑部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13.83
【相关文献】
1.财政部关于2005~2010年中国—东盟博览会留购展品免征进口关税的通知[J], ;
2.财政部关于“十一五”期间中国一吉林·东北亚投资贸易博览会留购展品免征进口关税的通知 [J], ;
3.中国—东盟博览会部分留购展览品将免征进口关税 [J], 萌
4.哈洽会十五类留购展品免征进口关税 [J],
5.财政部发布关于"十三五"期间中西部地区国际性展会留购展品免征进口关税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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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来华参展后销售展品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来华参展后销售展品有关税务处
理问题的批复
【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国税函[1999]207号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中第一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2月5日实施日期:2009年2月5日)修改【部分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9.04.26
【实施日期】1999.04.26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
来华参展后销售展品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9〕207号1999年4月26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境外展商在展销会期间销售进口展品的税务处理问题的请示》(沪税外〔1999〕14号)收悉。
关于外国企业来华参加或举办商品展览会、展示会(以下统称展览会),在展览会结束后,将其展品在补报海关手续后直接在我国
境内进行销售;或者举办展销会,展览并同时销售商品的有关税务处。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关于2024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的公告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关于2024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公布日期】2024.08.07•【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3号•【施行日期】2024.08.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关税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3号2024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公告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3年第4号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2021年第2号修改)和《2024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2024年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3年第6号)、《2024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34号)有关规定,现将2024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持有2024年小麦、玉米、大米、棉花、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的最终用户,当年未就全部配额数量签订进口合同,或已签订进口合同但预计年底前无法从始发港出运的,均应将其持有的关税配额量中未完成或不能完成的部分于9月15日前交还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商务主管部门。
小麦、玉米、大米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系统交还,棉花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棉花进口配额管理系统交还,食糖通过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系统交还。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将对交还的配额进行再分配。
对9月15日前没有交还且年底前未充分使用配额的最终用户,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在分配下一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时对相应品种按比例扣减。
二、获得本公告第一条所列商品2024年进口关税配额并在8月底前已全部使用完毕的最终用户,以及符合相关分配细则所列申请条件但在年初分配时未获得2024年进口关税配额的新用户,可以提出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申请。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2.12.28•【文号】署税发[2012]493号•【施行日期】2012.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关税,税收征管正文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年12月28日署税发[2012]493号)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2012年第83号公告,对《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8年调整)》(以下简称《2008年目录》)中的部分条目进行了调整,并规定调整后的《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以下简称《2012年目录》,详见该公告附件)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现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2013年1月1日及以后新批准的国内投资项目(以鼓励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日期为准,下同),其进口设备一律按照《2012年目录》执行。
二、为保证目录调整前批准的老项目顺利实施,对2012年12月31日及以前批准的国内投资项目,其进口设备在2013年6月30日及以前申报进口的,仍按照《2008年目录》执行。
但对于有关进口设备按照《2008年目录》审核不符合免税条件,而按照《2012年目录》审核符合免税条件的,自2013年1月1日起,可以按照《2012年目录》执行。
货物已经征税进口的,不再予以调整。
自2013年7月1日起,国内投资项目项下申报进口的设备一律按照《2012年目录》执行。
三、按照《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 [1999]791号)和《海关总署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外商投资项目利用自有资金进口设备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署办税函[2012]107号)规定,利用自有资金进口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自2013年1月1日起,应按照《2012年目录》审核确定是否符合免税条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外经贸部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外经贸部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政府采购增值税税收优惠【发文字号】财税[2002]2号【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 【发布日期】2002.01.11【实施日期】2001.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外经贸部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促进我国接受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工作的开展,保证援助项目的顺利实施,经国务院批准,自2001年8月1日起,对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国内采购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同时允许销售免税货物的单位,将免税货物的进项税额在其他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现将《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国内采购货物免征增值税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国内采购货物免征增值税的管理办法(试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二○○二年一月十一日采购货物免征增值税的暂行办法(试行)一、为促进我国接受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工作的开展,做好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国内采购货物免征增值税的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具体名单见附件1)对我国提供的无偿援助项目在我国关境内所采购的货物,以及为此提供货物的国内企业(以下简称供货方)。
三、在无偿援助项目确立之后,援助项目所需物资的采购方(以下简称购货方)通过项目单位共同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同时提交免税采购申请,内容包括:援助项目名称、援助方、受援单位、购货方与供货方签订的销售合同(复印件)等,并填报《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货物明细表》(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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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中国-阿拉伯国家博览会等展会相关留购展品免征进
口关税的通知
【标 签】进口关税,免征,中国-阿拉伯国家博览会
【颁布单位】财政部
【文 号】财关税﹝2013﹞64号
【发文日期】2013-09-09
【实施时间】2013-08-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关税征收管理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在2013年8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对中国—阿拉伯国家博览会、中国—南亚博览会暨中国昆明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中国(青海)藏毯国际展览会、中国(长沙)国际矿物宝石博览会展期内销售的合理数量的进口展览品(国家禁止进口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国家规定不予减免税的20种商品及汽车除外)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照章征收。
每个参展商免税展览品销售总额不超过20000美元,免征进口关税的展览品清单及具体免税销售限额见附件。
超出免税限额又不能退运出境的,以及免税清单以外的展览品在展览结束后未退运出境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照章征税。
附件:1.中国—阿拉伯国家博览会免征进口关税的留购展品清单
2.中国—;南亚博览会暨中国昆明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免征进口关税的留购展品清单
3.中国(青海)藏毯国际展览会免征进口关税的留购展品清单
4.中国(长沙)国际矿物宝石博览会免征进口关税的留购展品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