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9-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合集下载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2篇)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2篇)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1、为有效地做好特种设备事故的处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2、特种设备事故按设备损坏程度分为爆炸事故,严重损坏事故和一般损坏事故。

3、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部门应迅速向本科室领导、设备科和单位主管领导报告。

如属于严重损坏事故、爆炸事故的,由技术部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向特种设备监察部门等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4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防止事故扩大,并在事故现场采取加拦绳,张贴“严禁入内”,“严禁破坏事故现场”标志,设人监督等措施,保护好事故现场。

5、属于一般损坏事故发生后,由院领导、设备科部以及事故有关人员联合成立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发生前设备状况,事故伤亡、设备损坏及经济损失情况,以及事故原因和性质等进行调查分析,确定事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建议。

事故调查结束后,由事故调查组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

6、属于严重损坏事故、爆炸事故,应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处理。

7、发生人员伤亡事故还应执行单位《事故管理制度》。

8、对造成员工伤亡事故或财产损失事故的责任人和部门,按责任的大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的规定处理。

由人事部门或设备管理部门实施。

9、对造成员工重大伤亡事故或重大财产损失事故且构成犯罪的责任人,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特种设备事故档案资料,由设备科负责保存。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2)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在特种设备的安装、调试、使用、维修等过程中,发生的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等不安全事件。

为了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和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需要制定相应的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1. 事故报告程序:- 事故发生后,立即采取应急措施,确保人员的安全;- 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给上级主管部门;- 向事故相关的部门或单位进行通报。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程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程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程1. 目的本规程旨在确立特种设备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以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和人员生命财产的安全。

2. 定义- 特种设备事故:指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爆炸、火灾、泄漏等。

- 事故报告:指对特种设备事故进行书面记录和报告的过程。

- 调查处理:指对特种设备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的过程。

3. 报告程序3.1 事故发生后立即报告-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相关责任人员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同时通知本单位内部相关人员。

- 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地点、时间、原因初步判断等必要信息。

3.2 编制事故报告- 由专业人员编制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包括对事故发生原因的调查和分析。

- 报告应详细记录事故过程、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应的改进措施。

3.3 报送上级机构- 编制完成的事故报告应及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同时抄送本单位内部相关人员。

4. 调查处理程序4.1 调查组成立- 上级主管部门应及时组成特种设备事故调查组,由专业人员组成。

- 调查组成员应熟悉特种设备相关知识,具备较强的调查和分析能力。

4.2 调查过程- 调查组应对特种设备事故进行全面调查,了解事故发生的详细情况和原因。

- 调查过程中应收集、保留、分析现场证据,并进行勘察和取证。

4.3 分析和处理- 经过调查和分析,调查组应确定特种设备事故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

- 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应在一定时间内得到执行,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

5. 监督与追责- 上级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监督机制,确保程序的执行和结果的有效性。

- 对涉事责任人员,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和责任划分,进行相应的追责和处罚。

6. 备案和归档- 特种设备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结果应及时进行备案和归档,以备参考和查阅。

以上所述即是《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程》的内容,旨在规范特种设备事故的报告和调查,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和人员生命财产的安全。

总局第115号令《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总局第115号令《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总局第115号令《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09.7.3第115号《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经2009年5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9月1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起重司机选择题)局长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起重司机选择题)(起重管理判断题)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及时准确查清事故原因,严格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同类事故重复发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其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起重司机选择题)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和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起重司机选择题)对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起重司机选择题)第二章事故定义、分级和界定第六条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三篇)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三篇)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主要是为了确保特种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有效预防和控制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以下是该规定的主要内容和要点:一、特种设备事故的定义和分类1. 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在特种设备的生产、运营、维修、保养和使用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设备损坏和财产损失的事件。

2. 特种设备事故可分为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两类。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一般人员伤亡和一般财产损失的事故。

二、特种设备事故的报告程序和要求1. 发现特种设备事故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确保人员安全和设备运行稳定。

2. 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特种设备事故,并提供详细的事故情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受伤人员的姓名和伤情等信息。

3. 报告中要附上事故现场的照片、录像等证据材料,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三、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和处理1. 重大事故应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调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查报告。

2. 调查报告应包括事故发生的原因、责任和损失等情况,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和措施。

3. 对责任人应按照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包括追究法律责任和行政处罚等。

4. 一般事故应由当地主管部门或企业自行进行调查和处理,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四、特种设备事故的防范和预防措施1. 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加强对特种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

2. 加强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安全意识和职业素质。

3. 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定期检查和维修,确保设备的合格运行。

4. 加强特种设备事故的统计和分析工作,总结经验教训,及时修正和改进工作措施。

五、特种设备事故的责任追究和赔偿1. 对于特种设备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应及时进行赔偿,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2. 责任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出台和执行,对于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和人身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范本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范本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工作,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事故的报告和处理工作,包括特种设备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一般事故和较小事故等。

第三条特种设备事故的报告和处理应当以安全第一为原则,及时、准确、客观地提交相关部门。

第二章报告程序第四条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应当立即向所在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施救及事故处置工作。

第六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将事故情况报告所在地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第七条地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事故报告后24小时内,将事故情况报告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章调查与处理第八条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调查与处理工作。

第九条事故调查与处理应当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十条事故调查组应当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组成,以独立、客观的态度进行调查。

第十一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全面收集、保留与事故相关的证据材料,记录目击者证言和事故发生过程,分析造成事故的原因。

第十二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对事故的责任进行明确,同时提出事故的处理意见。

第四章处理结果第十三条根据事故调查结果,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做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对于特种设备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特种设备事故的处理结果通报事故当事人,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事故当事人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的,由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整顿等处罚。

第十八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处理。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及时准确查清事故原因,严格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同类事故重复发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其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和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对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事故定义、分级和界定第六条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

第七条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特种设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八条下列情形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一)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引发的;(二)通过人为破坏或者利用特种设备等方式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自杀的;(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因劳动保护措施缺失或者保护不当而发生坠落、中毒、窒息等情形的。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1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且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要求,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同时配合事故调查和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2 事故报告2.1 内部报告。

事故发生时,事故现场负责人应立即拨打公司应急电活,值班人员接到报警后迅速查明事故发生的部位和原因,并迅速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事故现场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按预警级别和信息报告流程图逐级上报。

紧急情况下,可越级报告,或拨打110或119,有人员受伤严重的拨打120。

各级人员间的信息传递以最方便的通讯工具为宜。

2.2 外部报告。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公司负责人报告;公司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3 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特种设备种类;(2)事故发生初步情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观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3)已经采取的措施;(4)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5)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3 事故的调查3.1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公司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3.2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及时收集、整理有关资料,为事故调查做好准备;必要时,应当对设备、场地、资料进行封存,由专人看管。

3.3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负责移动的单位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做好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特种设备事故的报告和处理程序,维护特种设备运行安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定义1. 特种设备: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特种设备指在设备加工、生产、储存和使用过程中直接受压、受热、含有危险物质、危险能量或需要依靠机械力、电力、水力等对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产生危害的设备。

2. 特种设备事故:指特种设备在使用、运行、检验、维护等活动中造成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的事件。

三、报告程序1. 发现特种设备事故应立即停机,并向现场负责人报告。

2. 现场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现场人员进行紧急处置,并及时向公司主管报告现场情况。

3. 公司主管收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指定专人前往现场处理,并向相关部门报告情况。

4. 事故处理完毕后,公司主管应当按照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事故处理情况,并提交事故报告。

四、处理程序1. 紧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首要任务是确保人员安全。

现场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现场人员进行紧急处理,包括停机、排除事故隐患、疏散人员等。

2. 报告程序:根据上述报告程序,按照程序报告事故情况,并提交事故报告。

3. 事故调查:公司主管应当指定专人进行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责任人并提出处理意见。

4. 处理意见: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公司主管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责令相关人员整改。

5. 审查:公司主管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审查,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

6. 防范措施:公司主管应当提出防范措施,并加强特种设备管理,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五、责任追究1. 对于造成人员伤亡的特种设备事故,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公司主管应当对特种设备事故进行追责,包括责任人、管理人员等。

3. 公司主管应当对特种设备事故进行事故分析和处理,并提出完善管理制度的意见。

六、其他规定1. 公司主管应当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检查,并制定维护计划,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2.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应当及时报告给相关部门,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及时准确查清事故原因,严格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同类事故重复发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其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和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对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事故定义、分级和界定第六条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

第七条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特种设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八条下列情形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一)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引发的;(二)通过人为破坏或者利用特种设备等方式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自杀的;(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因劳动保护措施缺失或者保护不当而发生坠落、中毒、窒息等情形的。

第九条因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引发的与特种设备相关的事故,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经调查,该事故的发生与特种设备本身或者相关作业人员无关的,不作为特种设备事故。

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发生事故,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

但经本级人民政府指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参照本规定组织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的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在其安装、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不属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调查处理的特种设备事故。

第三章事故报告第十条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的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接到事故报告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报告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直至国家质检总局。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对于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由国家质检总局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

对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接到事故报告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时通报同级有关部门。

对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事故发生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通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做好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配合工作。

第十二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特种设备种类;(二)事故发生初步情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三)已经采取的措施;(四)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五)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逐级报告事故情况,应当采用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快报,并在发送传真或者电子邮件后予以电话确认。

特殊情况下可以直接采用电话方式报告事故情况,但应当在24小时内补报文字材料。

第十四条报告事故后出现新情况的,以及对事故情况尚未报告清楚的,应当及时逐级续报。

续报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详细情况、事故详细经过、设备失效形式和损坏程度、事故伤亡或者涉险人数变化情况、直接经济损失、防止发生次生灾害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等。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应当在发生变化的当日及时补报或者续报。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分工,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积极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六条对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情形,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作为特种设备相关事故信息予以收集,并参照本规定逐级上报直至国家质检总局。

第十七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应急值班制度,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事故举报。

第四章事故调查第十八条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及时收集、整理有关资料,为事故调查做好准备;必要时,应当对设备、场地、资料进行封存,由专人看管。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负责移动的单位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有条件的,应当现场制作视听资料。

事故调查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事故相关设备,不得毁灭相关资料、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第十九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经现场初步判断,发现不属于或者无法确定为特种设备事故的,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或者委托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特种设备事故分别由以下部门组织调查:(一)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二)重大事故由国家质检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三)较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四)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市级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根据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需要,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依法提请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派员参加事故调查。

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将事故调查组的组成情况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一条根据事故发生情况,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派员指导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因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的,依照规定应当由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调查的,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会同本级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派员指导下级部门继续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特种设备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与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人员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人担任。

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所聘请的专家应当具备5年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生产、检验检测或者科研教学工作经验。

设区的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根据事故调查的需要,组建特种设备事故调查专家库。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可以内设管理组、技术组、综合组,分别承担管理原因调查、技术原因调查、综合协调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查清事故发生前的特种设备状况;(二)查明事故经过、人员伤亡、特种设备损坏、经济损失情况以及其他后果;(三)分析事故原因;(四)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五)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六)提出防范事故发生和整改措施的建议;(七)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遵守相关秘密规定。

在事故调查期间,未经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参与事故调查、技术鉴定、损失评估等有关人员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事故信息。

第二十五条对无重大社会影响、无人员伤亡、事故原因明晰的特种设备事故,事故调查工作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在负责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单独进行调查。

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组可以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技术机构或者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接受委托的技术机构或者专家应当出具技术鉴定报告,并对其结论负责。

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组认为需要对特种设备事故进行直接经济损失评估的,可以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

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人身伤亡所支出的费用、财产损失价值、应急救援费用、善后处理费用。

接受委托的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对其结论负责。

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并应当如实提供特种设备及事故相关的情况或者资料,回答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对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

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组应当查明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并根据对事故发生的影响程度认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

第三十条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的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判定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

事故调查组根据当事人行为与特种设备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在特种设备事故中的影响程度,认定当事人所负的责任。

当事人所负的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当事人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未及时报告事故等,致使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十一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向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情况;(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程度和直接经济损失;(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七)有关证据材料。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经事故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字。

事故调查组成员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交个人签名的书面材料,附在事故调查报告内。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