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详细完整版)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是为了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及时发现和处理事故,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再次发生类似事故。
一、事故报告程序:1.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设备管理单位应立即启动事故报告程序。
2.直接目击事故的人员应立即报告事故,包括事故的时间、地点、情况和可能的原因等内容。
3.设备管理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事故报告,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二、事故调查与分析:1.设备管理单位应成立事故调查小组,由具有相关专业技术知识和经验的人员组成。
2.调查小组应尽快到达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拍照等,并收集相关证据和资料。
3.调查小组应详细了解事故经过、原因以及设备的运行状况等,并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评估。
三、事故报告和通知:1.设备管理单位应编制事故报告,包括事故的基本信息、原因分析和处理结果等,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2.同时,设备管理单位应通知相关责任人和参与事故处理的人员,并告知他们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四、事故处理:1.根据事故调查结果,设备管理单位应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事故处理,包括设备维修、更换、停用等。
2.设备管理单位应制定整改措施和时间表,并定期跟进和检查以确保措施的有效执行。
3.如涉及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设备管理单位还应积极与相关方进行协商和赔偿工作。
五、事故预防措施:1.设备管理单位应针对事故原因,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如加强设备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和培训操作人员等。
2.设备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检查与评估,并及时消除隐患。
六、事故记录保存:1.设备管理单位应将事故报告、调查记录、整改措施等资料归档保存,以备日后查询和参考。
以上是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的详细完整版。
在运行特种设备时,设备管理单位应严格执行该制度,及时报告、调查和处理事故,加强设备安全管理,以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处理结果
该建筑工地被责令立即整改,并接受相关 部门调查。
经验教训
应加强起重机械维护保养,定期检查关键 部件,确保起重机械安全运行。
案例四:厂内机动车辆事故处理案例
事故简述
某制造企业的厂内机动车辆在运输 过程中发生侧翻,造成人员伤亡和 财产损失。
原因分析
经调查,事故原因为驾驶员操作不 当,导致车辆失控侧翻。
事故报告的时限要求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特种设备使用单 位或者气瓶充装单位报告,使用单位或者气瓶充装单位应当 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和有关部门报告。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 现场组织救援,同时将事故情况通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对于特别重大事故和重大事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 门还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02
特种设备事故处理制度
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理
立即停车
01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操作人员应立即停车切断电源,保护现
场,同时向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疏散人员
02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迅速疏散事故现场的人员,特别是那些
受到伤害或中毒的人,并采取必要的急救和防护措施。
配合调查处理
03
事故发生后,相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
事故分类
特种设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 般事故。
事故报告程序
1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特 种设备使用单位或者气瓶充装单位报告。
2
使用单位或者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立即向事故发 生地的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 关部门报告。
3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 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 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特殊设备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特殊设备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报告和处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及时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的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的监督管理。
二、安全事故的等级和分类第五条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按照所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六条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或者重伤100人(含10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重伤50人(含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人(含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含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死亡1人(含1人)以上3人以下,或者重伤1人(含1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或者影响范围较大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三、安全事故的报告第七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事故报告制度,明确报告责任人、报告程序和报告内容。
第八条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安全事故报告程序,并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第九条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名称;(二)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初步判断;(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五)事故报告单位联系方式。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4篇)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是指在特种设备运行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和规定进行报告和处理的要求。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1. 事故报告: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操作人员应立即报告相关部门或上级领导,并将事故情况、伤亡人员情况、事故发生地点等相关信息进行详细记录。
2. 事故调查:相关部门应立即展开调查,并组织专门的人员对事故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和调查,确认事故的责任和原因。
3. 事故处理:根据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确定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紧急救援、排除事故隐患、修复设备等。
4. 事故报告和登记: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应及时向地方特种设备监管部门进行事故报告,并按照规定进行事故登记,确保事故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5. 整改措施:通过事故的调查和分析,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需要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包括加强设备维护保养、人员培训等。
6. 相关责任追究:对于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特种设备事故,应进行责任追究,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和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或地区对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可能存在差异,具体的报告和处理流程应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的要求进行操作。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2)是指针对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时,相关部门和企业需要遵循的规定和流程。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1.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立即进行紧急救援和处理,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
2. 在事故发生后的最短时间内,将事故情况报告给所在单位的负责人或直接上级。
3. 确保事故现场安全,防止进一步的事故发生,采取措施隔离现场。
4. 联系监察部门或相关的管理机构,向其报告事故情况,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的信息和数据。
5. 针对事故的原因进行调查和分析,找出事故的根本原因和责任人。
6. 根据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的措施,如暂停使用或停产整顿等。
7. 将事故情况进行记录,并向相关方递交事故报告。
特种设备事故处理制度(5篇)

特种设备事故处理制度1.为有效地做好特种设备事故的处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2.特种设备事故按设备损坏程度分为爆炸事故,严重损坏事故和一般损坏事故。
3.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应迅速向安全质量管理部和上级主管领导报告。
如属于严重损坏事故、爆炸事故的,由安全质量管理部按《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向特种设备监察部门等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4.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防止事故扩大,并在事故现场采取加拦绳,张贴"严禁入内","严禁破坏事故现场"标志,设人监督等措施,保护好事故现场。
5.属于一般损坏事故发生后,由项目部领导、安质部、物资设备部门以及事故有关人员联合成立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发生前设备状况,事故伤亡、设备损坏及经济损失情况,以及事故原因和性质等进行调查分析,确定事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建议。
事故调查结束后,由事故调查组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
6.属于严重损坏事故、爆炸事故,应按《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处理。
7.对造成员工伤亡事故或财产损失事故的责任人,按责任的大小,根据《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以及项目部《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的规定处理。
8.对造成员工重大伤亡事故或重大财产损失事故且构成犯罪的责任人,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特种设备事故档案资料,由安全质量管理部负责保存。
特种设备事故处理制度(2)是为了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特种设备是指具有特殊危险性的设备,如电梯、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
特种设备事故处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事故报告和调查: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责任单位需要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进行调查取证。
调查组需要全面收集事故现场的证据,分析事故原因,并提出事故处理方案。
2. 事故责任追究:特种设备事故责任追究是指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法律或行政处罚。
对于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未经批准擅自改装维修、不按规定进行检验检测等违法行为,相关责任人员可能面临罚款、吊销执照、刑事责任等处罚。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处理制度(5篇)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处理制度1、特种设备事故,按照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破坏程度,分为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严重事故和一般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____人(含____人)以上,或者受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____人(含____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____万元(含____万元)以上的设备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10一____人,或者受伤50-____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____万元(含____万元)以上____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____人,或者受伤20―____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____万元(含____万元)以上____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严重事故,是指造成死亡工____人,或者受伤____人(含____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____万元(含____万元)以上____万元以下,以及无人员伤亡的设备爆炸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无人员伤亡,设备损坏不能正常运行,且直接经济损失____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2、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和严重事故后,必须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者特大事故后,还应当直接报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生一般事故后,应当立即向设备使用注册登记机构报告。
3、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2)事故发生地点;(3)事故发生时间(年、月、日、时、分);(4)事故设备名称;(5)事故类别;(6)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事故概况。
4、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除按规定报告外,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妥善保存现场相关物件及重要痕迹等各种物证,并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防止事故扩大。
5、为防止事故扩大、抢救人员或者疏通通道等,需要移动现场物件、设施时,必须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见证人员应签字,必要时应当对事故现场和伤亡情况录相或者拍照。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处理制度(2)是一种针对特种设备事故的报告和处理程序的规定。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范文(4篇)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对特种设备事故的防范和处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报告要求第一节事故报告的内容和方式第一条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在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所在地的特种设备监管部门。
特种设备监管部门根据报告内容和事故情况,可以要求使用单位提供更详细的报告。
第二条特种设备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相关人员伤亡情况、直接经济损失以及事故原因等。
同时,还应当提供事故现场照片、视频等相关材料。
第三条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可以采用书面报告、电话报告、网络报告等方式进行,但是书面报告是主要的记录方式。
第二节事故报告的时限和责任第四条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使用单位应当立即报告,时限不得超过24小时。
第五条如果特种设备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使用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救伤员,同时报告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第六条特种设备事故报告的责任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负责,必要时,可以委托相关负责人代为报告。
第三章事故处理要求第一节事故现场处理第七条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使用单位应当立即组织力量进行事故现场的安全防护和清理,同时保护现场的证据等相关材料。
第八条特种设备事件发生后,使用单位应当配合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进行调查,提供相关材料和协助人员调查工作。
第二节事故调查处理第九条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应当由特种设备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可以邀请相关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参与。
第十条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应当围绕事故的原因、责任以及救援工作等方面进行调查,时间不得超过30天。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事故调查结果应当及时报告给相关部门和使用单位,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处理。
第四章处罚和补救措施第一节处罚措施第十二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事故的,由特种设备监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相关经济处罚。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不配合事故调查的,由特种设备监管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处理制度一、总则1. 为规范特种设备事故的报告和处理工作,提高事故应急响应和处理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所有特种设备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及后续改进措施。
二、事故定义1. 特种设备事故指因特种设备故障、操作不当、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设备损坏或财产损失的事件。
三、事故报告1.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2.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
3. 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设备名称、型号、事故类型、初步估计的损失情况、已采取的措施等。
四、事故调查1. 事故发生单位应成立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的调查工作。
2. 调查组应收集事故现场的证据,包括照片、视频、设备故障记录等。
3. 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查明事故责任,并提出改进措施。
五、事故处理1. 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停职、解聘等。
2. 对受损的特种设备进行修复或更换,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3. 对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六、信息公开1. 事故处理结束后,应将事故调查报告、处理结果等信息向全体员工公开,以起到警示作用。
七、事故档案1. 对每一起事故都应建立完整的档案,包括报告、调查记录、处理决定、改进措施等。
八、预防措施1. 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设备运行状态良好。
2. 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九、制度修订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定期修订。
十、附则1.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2. 本制度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请注意,这是一个简化的模板,具体内容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处理制度篇一:总局第115号令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总局第115号令《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总局第115号令《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115号《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经XX年5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XX年9月1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局长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及时准确查清事故原因,严格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同类事故重复发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其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和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对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事故定义、分级和界定第六条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
第七条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特种设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八条下列情形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一)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引发的;(二)通过人为破坏或者利用特种设备等方式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自杀的;(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因劳动保护措施缺失或者保护不当而发生坠落、中毒、窒息等情形的。
第九条因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引发的与特种设备相关的事故,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经调查,该事故的发生与特种设备本身或者相关作业人员无关的,不作为特种设备事故。
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发生事故,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
但经本级人民政府指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参照本规定组织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的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在其安装、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不属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调查处理的特种设备事故。
第三章事故报告第十条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的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接到事故报告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报告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直至国家质检总局。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对于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由国家质检总局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
对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接到事故报告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时通报同级有关部门。
对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事故发生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通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做好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配合工作。
第十二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特种设备种类;(二)事故发生初步情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三)已经采取的措施;(四)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五)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逐级报告事故情况,应当采用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快报,并在发送传真或者电子邮件后予以电话确认。
特殊情况下可以直接采用电话方式报告事故情况,但应当在24小时内补报文字材料。
第十四条报告事故后出现新情况的,以及对事故情况尚未报告清楚的,应当及时逐级续报。
续报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详细情况、事故详细经过、设备失效形式和损坏程度、事故伤亡或者涉险人数变化情况、直接经济损失、防止发生次生灾害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等。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应当在发生变化的当日及时补报或者续报。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分工,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积极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六条对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情形,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作为特种设备相关事故信息予以收集,并参照本规定逐级上报直至国家质检总局。
第十七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应急值班制度,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事故举报。
第四章事故调查第十八条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及时收集、整理有关资料,为事故调查做好准备;必要时,应当对设备、场地、资料进行封存,由专人看管。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负责移动的单位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有条件的,应当现场制作视听资料。
事故调查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事故相关设备,不得毁灭相关资料、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第十九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经现场初步判断,发现不属于或者无法确定为特种设备事故的,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或者委托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特种设备事故分别由以下部门组织调查:(一)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二)重大事故由国家质检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三)较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四)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市级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根据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需要,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依法提请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派员参加事故调查。
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将事故调查组的组成情况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一条根据事故发生情况,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派员指导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因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的,依照规定应当由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调查的,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会同本级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派员指导下级部门继续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特种设备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与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人员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人担任。
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所聘请的专家应当具备5年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生产、检验检测或者科研教学工作经验。
设区的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根据事故调查的需要,组建特种设备事故调查专家库。
根据事故的(来自: 小龙文档网: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可以内设管理组、技术组、综合组,分别承担管理原因调查、技术原因调查、综合协调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查清事故发生前的特种设备状况;(二)查明事故经过、人员伤亡、特种设备损坏、经济损失情况以及其他后果;(三)分析事故原因;篇二:特种设备事故处理制度特种设备事故处理制度1、特种设备事故,按照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破坏程度,分为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严重事故和一般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或者受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100人(含10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设备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10一29人,或者受伤50-9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9人,或者受伤20―4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严重事故,是指造成死亡工1-2人,或者受伤19人(含19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以及无人员伤亡的设备爆炸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无人员伤亡,设备损坏不能正常运行,且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2、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和严重事故后,必须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者特大事故后,还应当直接报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生一般事故后,应当立即向设备使用注册登记机构报告。
3、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2)事故发生地点;(3)事故发生时间(年、月、日、时、分);(4)事故设备名称;(5)事故类别;(6)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事故概况。
4、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除按规定报告外,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妥善保存现场相关物件及重要痕迹等各种物证,并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防止事故扩大。
5、为防止事故扩大、抢救人员或者疏通通道等,需要移动现场物件、设施时,必须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见证人员应签字,必要时应当对事故现场和伤亡情况录相或者拍照。
6、发生人员伤亡事故还应执行公司《事故管理制度》。
7、对造成员工重大伤亡事故或重大财产损失事故且构成犯罪的责任人,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特种设备事故档案资料,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