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诈骗罪的认定与处罚
欺诈罪的立案标准

欺诈罪的立案标准2019诈骗罪立案量刑的最新标准【诈骗罪】(一)诈骗价值6000元不满10万元(电信诈骗3000元不满3万元)为“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二)诈骗价值10万元(电信诈骗3万元)不满50万元为“数额巨大”,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诈骗价值5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以数额巨大“10万元”(电信诈骗3万元)的财物为目标的,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电信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1.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的,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五百500人次以上的;2.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5000次以上的。
具有上述情形,数量达到相应标准10倍以上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集资诈骗罪】(一)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2.挥霍集资款,或者利用集资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数额较大的集资款无法归还的;3.因非法集资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4.虽未达到本款第⑴项的数额标准,但向50人以上非法集资,社会影响恶劣的;5.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2.挥霍集资款,或者利用集资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数额巨大的集资款无法归还的;3.因非法集资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集资,数额巨大的;4.虽未达到本款第⑴项的数额标准,但向100人以上非法集资,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5.特别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2019法考必备考点金融诈骗罪

2019法考必备考点:金融诈骗罪一、集资诈骗罪(一)客观行为集资诈骗必须满足诈骗罪的行为构造、作出虚假承诺回报、数额达到10万元以上,未达到10万元的,应成立诈骗罪或者集资诈骗罪未遂。
对象:社会公众。
欺骗手段:虚假承诺回报。
既遂数额,也即犯罪所得数额,不能扣除为诈骗而支出的成本,如广告费、中介费、行贿贿赂等。
(二)责任形式:故意,有非法占有目的。
1.非法占有目的只能存有于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之际。
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或用于生产经营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不能返还集资款的;肆意挥霍,不能返还集资款的;携带集资款逃匿的;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⑧其他情形。
2.部分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区别】无非法占有目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获取资金后才产生非法占有目的的:只成立诈骗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要求采取欺骗手段,而本罪要求采取欺骗手段,也即诈骗罪的手段。
因此集资诈骗罪为重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轻罪。
二、贷款诈骗罪(一)客观行为1.实施欺骗行为f金融机构人员陷于认识错误f基于认识错误发放贷款f行为人取得贷款并据为己有。
贷款时弄虚作假表现方式: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2.行为对象:贷款。
行为方式:欺骗。
以刑法列举的方式或者其他方法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时,属于着手,获取贷款,即为既遂。
行为人合法取得贷款后,不能还本付息,采取欺骗手段将用于贷款的抵押物隐匿、转移,使贷款人不能对抵押物行使权利的,属于单纯逃避债务的行为,不成立犯罪;假如采取欺骗手段使贷款人产生认识错误,进而免除债务,则成立普通诈骗罪(骗取财产性利益)。
论信用证诈骗罪中的“软条款”

用 证进行 诈 骗[ 。但 是 , 2 ] 也有 学者 认 为 , 仅利 用 了 仅 软条 款信 用证 , 没 有其 他 隐瞒 真 相或 虚 构 事 实 的 而 欺骗 行 为不 能 构 成信 用 证 诈 骗罪 ] 。那 么 , 如何 认 定信 用证 诈 骗罪 中的软 条 款 , 只 要利 用 了 软条 款 是 进行 欺骗 就构 成 信用 证 诈 骗 罪 , 是必 须 同 时具 备 还 其 他 隐瞒 真相 或虚构 事 实 的欺骗 行 为 ? 正 确 理解信 用 证 中的 软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款
胡 东平 詹 明 ,
( . 汉大 学 法 学院 , 北 武 汉 430072; 1武 湖 2 中共 江 西 省委 党校 法 学教 研 部 , 西 南 昌 3 0 0 ) . 江 3 0 0
摘 要 : 条款 信 用证是 信 用证 的一种 特 殊类 型 , 软 其存 在 有 一 定 的 必然性 , 于在 信 用 证 中开立 软 条款 对
S h o f in x mmite o mm u itP ry o i a N a c a g 3 0 0 , i a c o lo a g i J Co te fCo ns a t fCh n , n h n 3 0 0 Cnn )
Ab ta t sr c :Th e t ro r dto o tc a ei p ca y n t e t rofc e i.Thed s ha gi g s f e l te fc e i fs f l us s a s e ilt pe i hel te r d t ic r n o t c a e o e t rofc e ti e e s rl he c i e off a d on e t r o r di. The s f l us a l us n l te r di snotn c s a iy t rm r u lt e f c e t o t ca e c n be a fa orf c s o ut r nd m e t iy.So t rm e o r ud o e t r o r d tc n c le i o be n r ud f a t ff u e a n al t hec i ff a n l te fc e i a ol nt i g,e e i vn i he e i ta f a i gu sng a nv n i g. On vi i a i he c i r d o lte r d tof ft r sno r ud ofd s ii nd i e tn nd c tng t rme of fau n e t r ofc e i s f l s o tcau e,t e i e to f d s h r i o t l us n x i ii n o o tc a s h ul a d a t n in h nt n i n o i c a g ng s f ca e a d e h b to fs f l u e s o d be p i te to
2019年新刑法司法解释全文二:金融诈骗罪

2019年新刑法司法解释全文二:金融诈骗罪第五节金融诈骗罪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第一百九十四条【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实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信用证诈骗罪法律规定包括哪些

信用证诈骗罪法律规定包括哪些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信用证诈骗罪是与信用卡诈骗罪比较相似的犯罪,同时也是属于一种比较特殊的诈骗犯罪。
我国除了《刑法》中有关于信用证诈骗罪的规定外,在其他一些法律、司法解释中也有相关规定。
下面,小编带来信用证诈骗罪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刑法》基本规定第一百九十五条【信用证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三)骗取信用证的;(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第二百条【单位犯金融诈骗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节录)”第五十三条[信用证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三)骗取信用证的;(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各种诈骗罪定罪量刑一览表

量刑:5年以下,并处2—20万元罚金
数额:5万元以上
量刑:5—10年,并处5—50万元罚金
数额:10万元以上
量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信用卡诈骗罪
①使用伪造信用卡的
②使用作废信用卡的
量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金融凭证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骗取当事人资金或财物的行为
数额:5000元以上
量刑:5年以下,并处2—20万元罚金
各种诈骗罪定罪量刑一览表
罪名
罪行
量刑
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
数额特别巨大
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
数额:3000以上不满4万元
量刑:3年以下徒刑、拘役、罚金
数额:4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
量刑: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20万元以上
量刑:10年以上或无期徒刑、罚金或没收财产
②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③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④签发空头支票或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⑤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数额:5000元以上
量刑:5年以下,并处2—20万元罚金
数额:5万元以上
量刑:5—10年,并处5—50万元罚金
数额:10万元以上
③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
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共基础章节重点-第八章

第8章8.1.1 金融犯罪的概念我国的金融犯罪主要规定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及金融诈骗罪。
8.1.2 金融犯罪的种类1.根据金融犯罪的行为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诈骗型金融犯罪、伪造型金融犯罪、利用便利型金融犯罪和规避型金融犯罪。
2.根据金融犯罪侵犯的客体不同,可以分为危害货币管理制度的犯罪、危害金融机构管理制度的犯罪、危害金融业务管理制度的犯罪。
3.根据金融犯罪实施主体的不同,可以划分为针对银行的犯罪和银行人员职务犯罪。
8.1.3 金融犯罪的构成1.犯罪客体金融犯罪侵犯的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
金融犯罪的对象,可以是人,也可以是各种金融工具。
2.犯罪客观方面(1)违反金融管理法规。
这是金融犯罪突出的客观特征。
(2)具有非法从事货币资金融通的活动3.犯罪主体金融犯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犯罪主观方面金融犯罪是一种图利犯罪,其主管方面只能是故意,有的还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8.2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8.2.1 危害货币管理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
1.伪造货币罪伪造货币罪,是指违反货币管理法规,以招货币的式样,制造假货币冒充真货币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兑换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仿造货币的样式、票面、图案、颜色、质地和防伪标记等特征。
行为人制造出来的物品完全不可能被人们误认为是货币的,不可能成立本罪。
但构成本罪并不要求完成全部印刷工序。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为年满十六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2.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本罪侵犯的客体均是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出售、购买、运输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为年满十六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其中,购买假币罪中的主体不能为金融工作人员,否则可能构成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罪。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信用卡诈骗罪量刑标准最新信用卡诈骗罪司法解释

信用卡诈骗罪量刑标准最新信用卡诈骗罪司法解释信用卡诈骗罪量刑标准2020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信用卡诈骗罪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四条[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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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诈骗罪的认定与处罚On Deter minati on&Punish ment About Cri m e Of Fraud On Letter Of Credit张淑玲(北京工业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北京 100124)内容提要:信用证在金融、商业等领域得到广泛运用。
本文从信用证诈骗罪的特证、表现形式出发,认定信用证诈骗罪,并重点阐述了信用证诈骗罪的刑罪适用及适用中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信用证诈骗 犯罪 刑罚适用 一、信用证诈骗罪的认定信用证诈骗罪是指行为人在信用证交易中或利用信用证交易,采用欺诈的方法,意图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获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依据我国《刑法》第17条、第30条、第200条之规定,信用证诈骗罪的主体包括: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一)信用证诈骗罪的特征1.大多数信用证犯罪为跨国犯罪。
由于信用证支付是国际贸易支付的主要方式之一,而国际贸易是在世界各国间进行的,一般涉及2个或2个以上国家,由此发生的信用证诈骗案件自然也会涉及到多个国家,使信用证诈骗犯罪成为一种跨国犯罪。
这种跨国犯罪的影响主要涉及三方面:一是由于涉外性,使受害方跨越国界保护自己的正当利益受到很大限制,有的甚至根本没有行使这种权利的可能。
二是加大了诉讼成本,跨国诉讼所付出的人力、物力支出巨大,往往接近或超出诈骗所造成的损失。
三是犯罪分子不易受到刑事处罚,因为一旦诈骗出现,行骗者往往已携款物逃之夭夭。
加之国家间的法律冲突,使追究诈骗分子特别是境外的诈骗分子的刑事责任更加困难。
2.犯罪领域的专业性和作案手段的复杂性。
由于信用证业务是一项专业技术性很强的金融业务,不仅涉及到众多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而且涉及到众多的贸易环节、贸易惯例、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等,加之信用证业务本身复杂的专业技术,使得信用证结算成为一个专业性很强的领域,犯罪分子正是利用了这一点,他们以信用证及其相关的单据为犯罪工具,对信用证业务的相关当事人进行诈骗。
此外,由于信用证业务的专业技术性很强,对一般人而言,全面了解和掌握这些繁琐的程序和专业知识有一定的困难,而犯罪分子正是利用许多人对信用证业务的生疏以及信用证业务本身存在的一些缺陷与漏洞,利用各种手段,伪造、变造各种单证,在信用证业务的不同环节行骗,与一般诈骗犯罪相比,其作案手段更为专业、复杂。
3.犯罪行为的多重违法性。
信用证诈骗多发生在国际贸易领域,经常与贸易纠纷、民事欺诈混同在一起。
因而信用证诈骗既具有民法意义上的违约侵权性质,又具有虚构事实,获取非法利益的刑事诈骗的性质,由此信用证诈骗行为构成多重的违法性。
诈骗者通常利用贸易合同和信用证作掩护,通过非法手段取得他人或银行的财产,丝毫没有履约的本意,其结果必然是造成违约和侵权。
同时从信用证诈骗所涉及的数额及危害后果看,几乎都已构成犯罪。
可以说,信用证诈骗在法律上的违约、侵权以及犯罪是并存的。
因此,惩治信用证诈骗的犯罪分子应该采用多种法律手段,综合治理。
(二)信用证诈骗罪的表现形式依据我国刑法关于信用证诈骗罪的规定,信用证诈骗罪的法定犯罪形式包括:“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骗取信用作者简介:张淑玲(1954-),女,汉族,北京市人,北京工业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副教授。
证的;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据此,可以认定为信用证诈骗罪的犯罪形式的有以下几种:1.使用伪造的信用证进行诈骗。
伪造信用证是指行为人采用描绘、复制、印刷等方法仿照信用证的格式,内容制造假信用证的行为或以编造、冒用某银行的名义开出假信用证的行为。
2.使用变造的信用证进行诈骗。
该种犯罪行为与上述第1种犯罪形式基本相同,其不同之处是行为人诈骗所用之假信用证是通过变造方式产生的。
所谓变造信用证是指行为人在原信用证的基础之上,采用涂改、剪贴、挖补等方法,改变原信用证的内容和主要条款,使其成为虚假的信用证的行为。
3.伪造、变造信用证所附随的单据、文件进行诈骗。
信用证附随单据、文件主要是指以提单为主的证明货物交易的各种书面凭证和电子凭证。
包括提单、发票、买卖合同、保险单、货物品质证明、进口国允许进口的批文、出口国允许出口的批文等等。
特别是根据《UCP500》的规定,受益人要提交商业发票、保险单据、运输单据(主要是提单)等。
4.使用作废的信用证进行诈骗。
作废的信用证是指真实的原来有效而因后来某种法定事由出现而失效的信用证,如过期的信用证、使用完毕的信用证、因开证失误等原因导致作废的信用证、法院发出禁付令后的信用证、被撤销的信用证、被拒付的信用证等。
5.骗取信用证的行为。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虚假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欺骗开立信用证的行为。
骗取信用证的行为,首先必须具备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主观目的。
如果行为人因为申请开立信用证的某种条件不符合,隐瞒了不具备开立信用证这一事实,夸大自己的能力,获得信用证。
但其行为在主观并不具有非法占有银行资金或出口商财物的目的,则不构成信用证诈骗罪。
6.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行为。
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行为应包括哪些,各界看法不尽相同,有的认为主要是指利用“软条款”信用证进行诈骗的行为;有的认为除此之外,预借提单、倒签提单等也应属于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的行为;还有的将转让信用证的行为也包括在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行为中。
二、信用证诈骗罪的刑罚适用在信用证交易中,信用证诈骗行为人利用信用证交易的形式,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构成信用证诈骗罪的,将依据我国《刑法》第195条、第199条、第200条之规定,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量刑时,人民法院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情节较轻的行为人判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并处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对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两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从上述处罚信用证犯罪的刑种刑度可以看出,我国对信用证诈骗罪的处罚采用了严厉打击的态度。
这种严厉打击表现为两方面:一是将该罪设定为行为犯,只要行为人有信用证诈骗行为就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其法律体现是该罪的成立没有数额限制,即只要有诈骗行为,无论数额大小,均可构成犯罪;二是对犯罪行为人设定重刑,其法律体现是对该罪重处自由刑和财产刑包括生命刑,主刑附加刑同时并处。
由此可见,信用证当事人的欺诈行为一旦被认定为信用证诈骗,行为人将可能承担诸种法律责任中最重的刑事法律责任。
三、信用证诈骗犯罪刑罚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一)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参与信用证诈骗犯罪的刑罚适用依据我国刑法之规定,只要该行为人涉嫌参与触犯我国刑律的犯罪活动,无论其位于中国境内境外,我国都有权进行管辖,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对其定罪处罚。
对自然人犯信用证诈骗罪在定罪处罚需注意:一是要查明被告人犯罪时是否为未成年人或审判的时候是否为怀孕的妇女,依据我国《刑法》第49条之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而依据我国《刑法》第199条的规定,犯信用证诈骗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
二是要查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地,对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地位于国外的,则应查明被告人的行为在当地是否已经受到刑罚处罚,对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从司法实践来看,在我国,纯粹的个人是难以实施信用证诈骗犯罪的。
因为,信用证虽然独立于国际贸易合同,但必须以国际贸易合同为基础和前提。
根据我国《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在我国能够与境外公司、企业签定国际贸易合同,申请开立信用证或享有信用证利益的人,都是具有进出口贸易经营权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个人参与信用证诈骗犯罪,通常都是与单位共同实施。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1999年7月3日)第2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第3条规定,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也就是说,在上述情况下,虽然看似单位犯罪,但应视为自然人犯罪,依据刑法关于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参与信用证诈骗犯罪的刑罚适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1999年7月3日)第1条规定,《刑法》第30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对单位犯罪的处罚,依据我国《刑法》第31条的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我国《刑法》第200条规定,单位犯第195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据此,对单位犯信用证诈骗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犯罪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最高刑为无期徒刑的自由刑。
在量刑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2004年10月l0日)中的规定,在审理单位故意犯罪案件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
值得注意的是,对单位犯罪的刑罚处罚上存在两个明显的问题:第一,对单位判处罚金的规定过于概括,缺乏可操作性。
刑法既未规定罚金的比例、倍数、也未规定罚金的上限、下限,这与我国刑法分则中对其它经济犯罪关于罚金刑的规定有很大不同。
并且相关的司法解释中亦未有明确的规定。
第二,对犯罪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刑法只规定了判处主刑,未规定判处附加财产刑。
这样规定,与同样是犯信用证诈骗罪的自然人的刑罚处罚(见《刑法》第195条、199条之规定)显然要轻的多。
从打击犯罪的角度看,信用证诈骗罪作为一种严重的金融犯罪,绝大多数案件都是单位犯罪,对于这种经济犯罪,在惩罚时不同时使用经济惩罚手段,难于有效达到遏制犯罪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