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非税收入征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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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税〔2020〕51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税〔2020〕51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省黄三角农高区财政金融局,省直各部门、单位,省属各高等院校:为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健全政府非税收入政策体系,完善现代财政管理职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9号)等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等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2020年12月26日山东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管理,规范各级政府收支行为,健全现代财政管理职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税收入的设立、征收、票据、资金管理、预算、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收入、债务收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国家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等取得的各项收入。

具体包括:(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二)政府性基金收入;(三)罚没财物收入;(四)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五)国有资本收益;(六)彩票公益金收入;(七)特许经营收入;(八)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九)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十)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十一)其他非税收入。

山东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税〔2020〕17号

山东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税〔2020〕17号

山东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水利局,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各中心支行、分行营业部,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为规范全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加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修订了《山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2020年3月30日山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是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的资金。

第三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缴库、使用和管理应接受财政、发改、人民银行、审计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缴第四条凡在本省区域内的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应用体会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应用体会

可 以 向同级人 民代表大 会和常务 委员会提 供详 实的信息 , 便于 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 人民政府制定切 实可行的 、利 国利民的政
策法 规 。
3 、实行 非税收入 系统 后 , 便于 将非税 收入 纳入预算 管理 , 书到银行 网点缴款 , 行网点录入缴款 信息 , 银 自动校验数据准 确 无误 并在缴款 书上 打印缴款 确认码 , 款资金进 入统一 的解 缴 有 利于提 高资金 使用效率 , 缴 同时推 动 了政府 非税 收入 标 准化和 科 目 , 款 信 息 通 过 银 行 内部 网络 汇 集 到 归 集 行 , 日业 务 终 了 制度 化建设 。我省 将规定非税收入 专用缴款书使用政府 收支分 缴 每 各 代收银行 归集行根据缴款 单位 、资金性质 、分成 方式等把缴 类科 目, 在填 写缴款书 中 “ 收入科 目”一栏 时 , 按照新 的政 府收 款资 金分解 并划入相 应的财 政专户 、国库 , 款信息 以及资 金 支分 类科 目写明 “ 、款 、项( 缴 类 包括 科 目编码和科 目名称) , ” 同 分解信 息通过 网络上 传到财 政非税 收入收缴 中心数 据库 , 收 时为方便单位 收入 准确记账 ,“ 执 缴款单位全称 “ 一栏 , 填写单位 单位和各级财政通过 网络进行查询统计 、对 帐、帐务 处理 。 预算编码和单位名 称。这些都便于将 非税收入纳入预 算管理 。 ( ) 装原 理及 纳入 原则 三 安 现在 我市 已经将 非税 收入纳入预算管理 , 同时 , 国有资 本经营收 从2 1 年 我 我省新 版非 税收入 管理 系统与联 通公 司合作 , 采用 大集 中 入 是政府非税收入 中一 个重要组成部分 , 0 2 , 市 已经开 模 式 , 县 、市 非 税 收入 管 理 机 构 不 再 单 独 设 立 服 务 器 , 只 需 始 编制 国有资产 经营预算 , 利于 国有资产 的保值增值 , 各 故 有 反之 ,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推进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和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鲁财综〔2019〕42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推进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和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鲁财综〔2019〕42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推进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和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鲁财综〔2019〕42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09.30•【字号】鲁财综〔2019〕42号•【施行日期】2019.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推进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和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市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构建适应现代财政制度要求的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收缴和财政票据管理机制,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地方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库〔2017〕7号)和《财政部关于全面推开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财综〔2018〕62号)等规定,现就推进全省非税收入收缴和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一次办好”改革部署,深化制度创新,推进流程再造,充分利用互联网、移动智能等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加快构建覆盖所有执收项目、票据种类的管理新机制,推动非税收入收缴和财政票据管理全过程无纸化、电子化和便民化,实现缴费取票线上“零跑腿”、线下“最多跑一次”,方便企业群众办事,提升监管效能,为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服务型政府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坚持标准统一。

建立统一的非税收入收缴和财政电子票据数据标准、基本管理流程及编码规则,为非税收入一体化管理、自动化分成、智能化分析和财政电子票据顺畅流转、规范使用、便捷查询奠定基础。

——坚持全省统建。

采取省级“大集中”模式,对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实施升级改造,部署财政部统一开发的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建设信息推送和查验两个平台。

各级各部门通过省级系统平台进行非税收入收缴,开具、查验财政电子票据,避免重复建设,保障信息安全。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发布2010年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发布2010年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发布2010年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1.07.13•【字号】鲁财综[2011]88号•【施行日期】2011.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发布2010年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鲁财综〔2011〕88号)各市财政局、物价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10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11〕20号),结合2010年我省设立、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等情况,我们在《2009年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基础上,编制了《2010年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收费目录》),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此次公布的《收费目录》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为截至到2010年12月31日仍在执行的国家和省级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收费项目的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分别按照《收费目录》中注明的文件规定执行。

凡未列入《收费目录》而以行政事业性收费名义征收的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拒绝缴纳。

二、2011年1月1日以后新增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文件,以及省政府或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有关规定执行。

三、为进一步规范非税收入预算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将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10〕88号)和《关于政府非税收入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综〔2010〕160号)要求,自2011年1月1日起,除教育收费以外的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纳入国库管理,《收费目录》对此类收费项目在备注中进行了特别标示。

1非税收入管理系统操作手册(执收单位版)

1非税收入管理系统操作手册(执收单位版)
河北省非税收入管理系统 (执收单位版)
操作手册
河北省非税收入管理局 河北省财政厅信息中心 2009 年 11 月
河北省非税收入管理系统(执收单位版)

第一章 1.1 1.2 1.3 第二章 2.1 2.2 2.3 第三章 3.1 3.2 3.3 3.4 3.5 第四章 4.1 4.2 4.3 4.4 4.5 4.6 4.7
财政统管、以票控收”的管理模式,建立了以基础数据为中心的征管控制体系和以《河北省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为核心的核算体系,建立了非税收入与票据的对应关系,方便地完成 非税收入票据的自动核销,为“核旧领新”的票据管理方式提供可靠依据。 二、多层次、交互式审批流程。系统涵盖了执收单位、收入项目、项目标准等重要控 制信息的规范化管理,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与核销,非税收入核算以及执收单位、主管部 门的相关业务,实现了业务数据与业务控制的整合,确保了审批到位和资金安全。各类业务 通过申报、审批、处理、反馈等方式,在执收单位、主管部门、财政之间建立起多层次、交 互式审批流程, 辅以可信的身份认证系统和电子数据签章技术, 最大限度提高非税收入管理 的自动化。 三、方便、快捷的缴款方式。除银行柜台缴款(现金、转账等)外,单位开单模式为交 警、城管、技术监督等单位流动执收执罚提供了方便,POS 机刷卡、批量代扣、网上银行等 电子银行交易进一步解决了到银行缴款不方便的问题, 方便缴款人缴款, 也摆脱了对银行收 款的依赖,使学杂费、考试考务费等缴款时间集中、票据量大的项目实现了收缴分离。 四、开放的数据交换接口。按照统一的财政业务基础数据规范,与国库、预算等财政业 务系统实现了数据共享以及对主管部门和执收单位的归口管理的支持与融合。 通过与工商行 政管理、交通规费征稽、高校学籍管理等部门业务系统的互联互通,使系统具备了良好的兼 容性和可扩充性。 五、离线业务处理方式。执收单位在离线状态下,能够正常完成执收工作。执收单位端 程序,能够在用户使用单位执收系统时,根据网络状况切换在/离线状态,在线和离线操作 功能完全相同, 不需要根据在线或是离线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 执收单位端能够自动完成与 财政端服务器业务数据、 基础数据、 程序版本等信息的同步和收缴数据的签名、 服务器验签。 六、交互式调账。交互式、流程化的调账程序,以票据状态跟踪作为依据,按照调账规 则。保证“票账一致” ,系统自动区分调账类型,并对其进行相应处理。 七、业务流程定制。系统业务流程与应用逻辑相分离,使得应用系统可以灵活定制业务 流程。

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财政厅文件鲁财资〔2010〕51号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现将《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二○一○年八月九日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收入)收缴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保障财政收入及时足额收缴入库,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执行行政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我省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组织(统称行政事业单位。

其中:执行行政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简称行政单位;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简称事业单位)。

第三条国有资产收入包括:(一)资产处置收入。

指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将国有资产(股权)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变卖等取得的收入,包括国有资产有偿转让收入(含股权转让收入)、报废报损资产残值变价收入、拆迁补偿收入、置换差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以及处置国有资产取得的其他收入。

(二)对外投资收益。

指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将其占有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取得的被投资经济实体分配的股利、红利、利润等。

(三)资产租赁收益。

指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将其占有的国有资产对外租赁所取得的收益。

(四)对外担保收入。

指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作为第三方以本单位占有的国有资产对外提供担保取得的收入。

(五)利用国有资产取得的其他收入。

第四条国有资产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是国有资产收入收缴的主管机关,负责国有资产收入的收缴管理和监督检查。

取得国有资产收入的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办理国有资产收入的具体缴库手续。

20XX版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通用打印模板

20XX版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通用打印模板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20XX版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通用打印模板篇一:关于启用新版山东省公益事业接受捐赠专用票据的通知山东省财政厅文件鲁财票20xx1号关于启用新版山东省公益事业接受捐赠专用票据的通知各市财政局:为适应公益事业接受捐赠工作需要,加强财政捐赠票据管理,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xx54号)规定,经研究,决定启用新版山东省公益事业接受捐赠专用票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版山东省公益事业接受捐赠专用票据包括:“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接受捐赠专用)”、“山东省公益事业接受捐赠统一收据”、“山东省公益事业接受实物捐赠统一收据”(票样附后)。

二、单位以政府名义接受捐赠收入(包括公募基金),使用“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接受捐赠专用)”。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民间组织接受捐赠收入,使用“山东省公益事业接受捐赠统一收据”。

行政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民间组织接受实物捐赠,使用“山东省公益事业接受实物捐赠统一收据”。

三、山东省公益事业接受捐赠专用票据顶部中间位置,套印“财政票据监制章〃山东省〃财政部监制”椭圆形印章。

四、自20xx年1月1日起,启用新版山东省公益事业接受捐赠专用票据。

旧版“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非定向捐赠专用)”、“山东省公益事业定向捐赠专用收据”于20xx 年10月30日停止使用。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新旧版票据的发放、核销及监管工作,加强对捐赠票据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界定捐赠票据发放范围,进一步规范捐赠专用票据使用管理。

对违反票据管理使用规定的,按照山东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1、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接受捐赠专用)2、山东省公益事业接受捐赠统一收据3、山东省公益事业接受实物捐赠统一收据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主题词:山东省捐赠票据通知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山东省财政厅办公室20xx年1月28日印发篇二:非税打印维护说明非税打印维护说明一、登录非税征管系统网页1、政务网用户的登录地址为(外网)2、政务网用户的登录地址为(内网)3、联通Vpdn用户的登录地址为:(外网)记住后面的Fszg四个字母一定要大写二、进入系统下载打印程序1、登录非税征管系统后,点击左边栏的【信息发布】菜单2、点击右边的【非税票据打印管理程序下载】,进行程序下载,请下载到d盘或者e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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