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合集下载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东政办发[2009]38号【发布部门】东营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11.13【实施日期】2009.11.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东政办发〔2009〕3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是城市经济和新型城镇化的重要基础,对于推动居民消费结构升级、改善民生具有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更好地适应市委四届九次全会提出的站在新起点、着眼新阶段、树立新目标、开创新局面的要求,在国家战略层面上推进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建设,培植以东营为中心的环渤海经济圈新的经济增长极和城镇发展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08〕73号),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科学规划房地产开发(一)科学制定住房建设规划。

按照“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结合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学编制近期与中长期住房建设发展规划。

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根据不同地块区位特点,合理确定户型结构比例,实行“总体规划、区域平衡”,满足不同收入群体的不同层次住房需求。

(二)切实加强房地产开发计划管理。

由各级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开发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和市场需求,测算提出房地产年度开发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开发计划,凡未列入开发计划的项目不予办理有关立项、规划等审批手续。

(三)合理调控土地供应。

国土资源部门制定的年度供地计划要与年度房地产开发计划相衔接,未列入年度开发计划的项目用地原则上不予出让。

东营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

东营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

东营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发文字号】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200号【发布部门】东营市政府【公布日期】2019.12.31【实施日期】2020.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200号)《东营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2月29日市政府第8-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赵志远2019年12月31日东营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县城、镇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应当严格执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遵循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区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本辖区内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水务(水利)、行政审批、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应当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坚持房屋的居住属性,鼓励和扶持普通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的开发建设。

鼓励推行现房销售,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应当遵守文物保护和风景名胜区管理等法律、法规,保护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体现城市风貌。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房地产经纪行业作为房地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房地产交易、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房地产经纪行业的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管理(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并取得营业执照。

其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与其从事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设备。

经营场所应当公示营业执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投诉电话等信息。

(三)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人员,应当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登记。

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者未注册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诚实守信,为委托人提供专业、优质的服务。

二、房地产经纪服务内容和规范(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提供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房源信息发布、客源信息匹配、实地看房、协助签订房地产交易合同、协助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等。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提供服务前,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合同应当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服务期限、违约责任等事项。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如实向委托人告知房地产的权属状况、房屋质量、交易风险等重要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信息。

三、房地产经纪活动中的禁止行为(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二)不得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东政发[2010]22号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东政发[2010]22号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东政发〔2010〕22号二O一O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优化发展环境,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28号)要求,市政府对建市以来至2010年9月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通知如下:一、《东营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等88件规范性文件(包括市政府令55件、市政府文件17件、市政府办公室文件16件)继续有效。

二、《东营市中心城〈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暂行规定》等50件规范性文件(包括市政府令33件、市政府文件9件、市政府办公室文件8件)部分内容需要进一步修改,修改前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内容不予执行。

三、《东营市黄河水政监察工作暂行办法》等32件规范性文件(包括市政府令16件、市政府文件15件、市政府办公室文件1件)自即日起废止。

附件:1.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2.需要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3.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1: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共88件)1.东营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1992年7月14日,市政府令第7号)2.东营市声像档案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3月5日,市政府令第20号)3.东营市黄河河道管理办法(1995年10月24日,市政府令第25号发布;2000年4月23日,市政府令第51号《关于修订〈东营市黄河河道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4.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法制监督若干规定(1997年4月2日,市政府令第35号)5.东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1999年1月28日,市政府令第40号)6.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规定(1999年3月15日,市政府令第41号)7.东营市优抚对象优待金社会统筹管理办法(1999年7月12日,市政府令第43号)8.东营市行政奖励表彰暂行规定(1999年7月12日,市政府令第44号)9.东营市公路两侧建设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4月23日,市政府令第50号)10.东营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行办法(2000年8月22日,市政府令第52号)11.东营市行政审批事项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12月25日,市政府令第53号)12.东营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2000年12月27日,市政府令第56号)13.东营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3月3日,市政府令第58号)14.东营市殡葬管理办法(2002年3月28日,市政府令第68号)15.东营市人民防空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2002年5月17日,市政府令第71号)16.东营市优待老年人规定(2002年11月26日,市政府令第74号)17.东营市企业信用信息采集披露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8月27日,市政府令第91号)18.东营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2003年9月15日,市政府令第92号)19.东营市高级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办法(2003年9月15日,市政府令第93号)20.东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2003年9月16日,市政府令第94号)21.东营市信用信息网络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12月4日,市政府令第95号)22.东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2003年12月3日,市政府令第96号)23.东营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2003年12月30日,市政府令第97号)24.东营市教育督导规定(2004年3月24日,市政府令第103号)25.东营市海堤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6月14日,市政府令第106号)26.东营市海域使用管理办法(2004年6月14日,市政府令第107号)27.东营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暂行办法(2004年7月29日,市政府令第111号)28.东营市门楼牌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7月30日,市政府令第112号)29.东营市工伤保险暂行办法(2004年8月13日,市政府令第113号)30.东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4年12月5日,市政府令第117号)31.东营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2004年12月6日,市政府令第118号)32.东营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2005年2月27日,市政府令第120号)33.东营市院前急救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9月19日,市政府令第128号)34.东营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10月11日,市政府令第131号)35.东营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2005年11月30日,市政府令第136号)36.东营市农村老年人生活救助暂行办法(2005年12月26日,市政府令第138号)37.东营市学校安全教育暂行办法(2006年3月24日,市政府令第139号)38.东营市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2006年6月9日,市政府令第140号)39.东营市矿盐资源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7月9日,市政府令第141号)40.东营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2006年9月5日,市政府令第142号)41.东营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2007年1月4日,市政府令第144号)42.东营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5月16日,市政府令第145号)43.东营市新型墙体材料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办法(2007年6月11日,市政府令第146号)44.东营市林木病虫害防治管理办法(2007年10月8日,市政府令第148号)45.东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8年9月3日,市政府令第149号)46.东营市行政审批监督管理办法(2008年11月14日,市政府令第151号)47.东营市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2月28日,市政府令第152号)48.东营市城区养犬管理办法(2009年9月4日,市政府令第153号)49.东营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9年11月6日,市政府令第154号)50.东营市广利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10年3月18日,市政府令第155号)51.东营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2010年6月6日,市政府令第156号)52.东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2010年6月6日,市政府令第157号)53.东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7月8日,市政府令第158号)54.东营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大额医药费补偿办法(2010年8月13日,市政府令第159号)55.东营市农民医疗保险大额医药费补偿办法(2010年8月13日,市政府令第160号)56.东营市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若干规定(1998年7月18日,东政发〔1998〕45号)57.东营市地租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0号)58.东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转院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1号)59.东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1号)60.东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暂行办法(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1号)61.东营市学校安全管理办法(2005年6月28日,东政发〔2005〕11号)62.东营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2005年8月26日,东政发〔2005〕13号)63.东营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6月18日,东政发〔2006〕13号)64.东营市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6月18日,东政发〔2006〕13号)65.东营市市级“三网”绿化工程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08年3月28日,东政字〔2008〕23号)66.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2009年9月22日,东政发〔2009〕14号)67.东营市市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管理办法(2009年9月22日,东政发〔2009〕15号)68.东营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2009年10月31日,东政发〔2009〕26号)69.东营市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2009年12月28日,东政发〔2009〕27号)70.东营市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2009年12月28日,东政发〔2009〕28号)71.东营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2010年5月7日,东政发〔2010〕7号)72.东营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2010年8月2日,东政发〔2010〕13号)73.东营市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办法(2002年1月10日,东政办发〔2002〕6号)74.东营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2004年12月9日,东政办发〔2004〕36号)75.东营市信访事项听证办法(试行)(2006年12月2日,东政办发〔2006〕64号)76.东营市节能奖励办法(2007年6月4日,东政办发〔2007〕17号)77.东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暂行办法(2007年9月16日,东政办发〔2007〕29号)78.东营市超标准耗能加价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10月29日,东政办发〔2007〕34号)79.东营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11月13日,东政办发〔2008〕39号)80.东营市药品实时监控系统管理办法(2009年4月29日,东政办发〔2009〕9号)81.东营市国有资产运营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8月19日,东政办发〔2009〕25号)82.东营市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2009年8月19日,东政办发〔2009〕25号)83.东营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2009年12月28日,东政办发〔2009〕42号)84.东营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办法(2010年2月25日,东政办发〔2010〕1号)85.东营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2010年4月26日,东政办发〔2010〕36号)86.东营市行政审批中心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6月8日,东政办发〔2010〕49号)87.东营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2010年7月13日,东政办发〔2010〕54号)88.东营市企业管理奖管理办法(2010年7月29日,东政办发〔2010〕56号)附件2:需要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共50件)1.东营市中心城《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暂行规定(1992年7月29日,市政府令第9号)2.东营市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3月1日,市政府令第16号)3.东营市河道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3月5日,市政府令第21号)4.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9月28日,市政府令第7号)5.东营市柽柳资源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10月24日,市政府令第24号)6.东营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1996年12月12日,市政府令第33号)7.东营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4月2日,市政府令第34号)8.东营市海洋渔业资源管理办法(1997年9月8日,市政府令第36号发布;2005年3月23日,市政府令第122号《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东营市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改)9.东营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4月6日,市政府令第42号发布;2005年3月23日,市政府令第122号《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东营市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改)10.东营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若干规定(1999年9月21日,市政府令第46号)11.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1999年11月17日,市政府令第49号)12.东营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2000年12月27日,市政府令第54号发布;2005年3月23日,市政府令第122号《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东营市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改)13.东营市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水土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12月27日,市政府令第55号)14.东营市户外广告设施规划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3月3日,市政府令第59号)15.东营市城市早夜市管理办法(2002年3月3日,市政府令第61号)16.东营市中心城村居改造建设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3月3日,市政府令第62号)17.东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3月3日,市政府令第66号)18.东营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安全管理奖惩暂行办法(2002年4月29日,市政府令第69号)19.东营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2002年7月30日,市政府令第73号)20.东营市商品交易市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4月26日,市政府令第75号)21.东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暂行规定(2003年7月14日,市政府令第90号)22.东营市土地经营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4月2日,市政府令第104号)23.东营市农民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7月23日,市政府令第109号)24.东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2004年11月26日,市政府令第115号)25.东营市中心城水系公园管理办法(2004年12月5日,市政府令第116号)26.东营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5月17日,市政府令第123号)27.东营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1日,市政府令第130号)28.东营市城市雕塑建设和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3日,市政府令第132号)29.东营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2005年11月7日,市政府令第133号)30.东营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11月7日,市政府令第134号)31.东营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11月30日,市政府令第137号)32.东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2007年9月29日,市政府令第147号)33.东营市旅游景区建设管理办法(2008年9月3日,市政府令第150号)34.东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1995年5月24日,东政发〔1995〕55号)35.东营市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0号)36.东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0号)37.东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1号)38.东营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暂行办法(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1号)39.东营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1号)40.东营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2008年4月24日,东政发〔2008〕12号)41.东营市中心城村居改造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4月24日,东政发〔2008〕11号)42.东营市天然气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2月26日,东政发〔2010〕2号)43.东营市东城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5月13日,东政办发〔1996〕38号)44.东营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冬季取暖费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8月4日,东政办发〔2004〕24号)45.东营市东城集中供热收费暂行办法(2004年9月30日,东政办字〔2004〕72号)46.东营市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办法(2005年5月20日,东政办字〔2005〕39号)47.东营市土地储备运营成本核算暂行办法(2005年9月14日,东政办字〔2005〕73号)48.东营市导游人员管理办法(2008年12月18日,东政办发〔2008〕44号)49.东营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办法(2009年7月14日,东政办发〔2009〕21号)50.东营市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实施办法(2009年7月14日,东政办发〔2009〕21号)附件3: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共32件)1.东营市黄河水政监察工作暂行办法(1992年3月11日,市政府令第2号)2.东营市废旧金属回收利用管理暂行规定(1993年9月28日,市政府令第8号)3.东营市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1994年4月7日,市政府令第14号发布;2005年3月23日,市政府令第122号《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东营市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改)4.东营市实施《山东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细则(1995年1月3日,市政府令第22号)5.东营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实施办法(1995年4月25日,市政府令第23号)6.东营市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10月20日,市政府令第30号)7.东营市林地产权制度改革若干规定(1999年1月28日,市政府令第39号)8.东营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7月24日,市政府令第45号发布;2005年3月23日,市政府令第122号《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东营市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改)9.东营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11月12日,市政府令第48号)10.东营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10月15日,市政府令第114号)11.东营市最低工资标准暂行规定(2004年12月26日,市政府令第119号)12.东营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2005年5月27日,市政府令第124号)13.东营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8月5日,市政府令第125号)14.东营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2005年9月6日,市政府令第127号)15.东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05年9月21日,市政府令第129号)16.东营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2006年9月10日,市政府令第143号)17.东营市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5年9月18日,东政发〔1995〕88号)18.东营市市区住房公积金实施暂行办法(1995年12月13日,东政发〔1995〕107号)19.东营市市区出售公有住房具体办法(1995年12月13日,东政发〔1995〕107号)20.东营市市区公有住房提租暂行办法(1995年12月13日,东政发〔1995〕107号)21.东营市市区公有住房计租暂行办法(1995年12月13日,东政发〔1995〕107号)22.东营市市区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12月13日,东政发〔1995〕107号)23.东营市市区关于违反房改政策的处罚暂行办法(1995年12月13日,东政发〔1995〕107号)24.东营市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1996年8月21日,东政发〔1996〕68号)25.东营经济开发区投资建设的若干政策规定(1998年9月17日,东政发〔1998〕53号)26.东营市土地统一征用办法(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0号)27.东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处方资格审查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1号)28.东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医疗费补助暂行办法(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1号)29.东营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暂行办法(2001年12月7日,东政发〔2001〕47号)30.东营市学校安全管理办法(2001年12月24日,东政发〔2001〕48号)31.东营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暂行办法(2006年2月6日,东政发〔2006〕1号)32.市安居工程居住区物业管理规定(试行)(2007年1月4日,东政办字〔2007〕1号)——结束——。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9全文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9全文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9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房地产经纪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经纪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房地产经纪活动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管理。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依法为他人提供房地产咨询、评估、买卖、租赁等服务的行为。

第二章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设立和管理第四条设立条件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设立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注册资金不低于法定标准; 3. 具备必要的办公场所和设施; 4. 设置专职的法律顾问和从业人员; 5.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五条许可条件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设立须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房地产经纪机构许可证》。

第六条经营范围房地产经纪机构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确定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其许可范围。

第七条从业人员管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应设立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和业务培训,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章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管理第八条服务合同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应签订书面的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费用及支付方式等内容。

第九条信息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时,应及时、准确地向委托人提供相关信息,不得造假或隐瞒真相。

第十条信息安全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加强信息管理,确保委托人的个人信息安全,不得将委托人的个人信息用于其他非约定目的。

第十一条费用收取房地产经纪机构收取的费用应合理、公开、明示,并严禁以任何形式违规收费。

第十二条不正当竞争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通过虚假宣传、贬低竞争对手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经济利益。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处罚第十三条监督检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处罚措施对违反本办法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采取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措施。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中心城区房地产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中心城区房地产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中心城区房地产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1.26•【字号】•【施行日期】2018.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中心城区房地产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东营市中心城区房地产用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1月26日东营市中心城区房地产用地管理办法为加强我市中心城区(指城市规划中心城区范围)房地产用地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建立政府主导的土地熟化机制市政府、东营区政府和垦利区政府(以下称区政府)、东营开发区管委会作为土地熟化工作责任主体,实施土地出让前的基础工作,严格落实“净地”出让要求。

(一)明确土地熟化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指土地熟化工作主要适用于中心城区内纳入盘活的所有存量土地和新增建设用地中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土地,包括棚户区(含城中村、城郊村,下同)改造、单位搬迁和旧城改造腾空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土地。

(二)界定土地熟化主体责任。

在土地出让前,由区政府、东营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等具体工作。

东营区政府负责组织辖区内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棚户区改造、单位搬迁、东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相关建制镇内建设用地的土地熟化和储备工作。

垦利区政府、东营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辖区内的土地熟化和储备工作。

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组织其他用地的土地熟化和储备工作。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出具土地熟化范围内专项规划。

区政府、东营开发区管委会、市城市管理局按市政府事权划分意见分别负责项目区内及周边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三)明确土地熟化方式。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随着房地产行业的发展,房地产经纪的管理工作日益受到重视。

专业经纪人在房地产买卖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也让消费者的服务质量有了更高的保障。

为了实行更好的房地产经纪管理,更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根据我国社会秩序的发展,结合我国房地产行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定义“房地产经纪”是指从事房地产买卖活动和为房地产买卖活动提供咨询服务并受报酬的个人或者法人。

三、资格标准1、年满18周岁,未被限制行为能力、审判犯罪的公民。

2、有中级以上文化程度,有房地产买卖的相关知识、品行良好,有丰富的房地产从业经验。

3、按照规定,取得当地政府统一发放的房地产经纪执业资格证书。

四、经纪人管理1、经纪人应当履行经纪契约,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积极为房地产买卖各方服务,维护当地房地产市场的公平,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经纪人不得参与房地产买卖各方的私下协商和谈判,经纪人的经纪费应当只由买卖双方均同意的范围内交纳。

3、经纪人应当如实向消费者披露房地产买卖等信息。

4、经纪人应当妥善保管委托委托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及资料,不得子转他人、越权使用及泄露。

五、管理机构设置为了有效地实行房地产经纪管理,应当设立房地产经纪管理机构,本机构负责对房地产经纪进行资格审核、考核及监督管理工作。

六、处罚制度1、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政府可以责令经纪机构停止违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甚至取消其执业资格许可。

2、对违规经纪人可以处以罚款、暂停或者取消其经纪执业资格。

3、违反本办法所涉及罪行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房产中介机构经营管理办法

房产中介机构经营管理办法

房产中介机构经营管理办法一、概述房产中介机构是指依法在房地产交易市场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经济组织。

为规范房产中介机构的经营管理行为,保护市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二、经营管理要求1. 经营许可•房产中介机构在设立前,需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资料。

•经营许可证是房产中介机构合法经营的凭证,未取得许可证的机构不得开展房地产中介服务。

2. 经营范围•房产中介机构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开展业务,不得擅自扩大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主要包括房地产买卖、租赁、评估等服务,不得从事与其许可范围无关的业务。

3. 诚信经营•房产中介机构应当遵守市场规则,诚实守信,不得以欺诈手段获取利益。

•不得在房地产交易中隐瞒事实,故意误导消费者,造成不良后果的,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 保护消费者权益•房产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

•在房产交易中,应当尊重消费者的选择权,遵循合同约定,不得强制干涉消费者的决策。

5. 资金管理•房产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保障客户资金的安全。

•客户资金需专门开设独立账户,不得与机构自身经营资金混为一谈,确保资金的透明和安全。

三、监督管理1. 监督机制•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房产中介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处置。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主管部门有权依法予以处罚,并可以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2. 行业协会•房产中介行业协会应当对会员单位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维护行业秩序。

•通过行业协会的自律机制,促进房产中介机构更好地遵守规定,提高服务质量。

四、处罚措施1. 警告•对违反经营管理办法的房产中介机构,主管部门可给予书面警告,并要求整改。

2. 罚款•对经营管理办法违规较为严重的房产中介机构,主管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处以罚款。

3. 吊销许可•对严重违反规定,影响严重的房产中介机构,主管部门可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公布其违法违规情况。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东营市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监管,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单位及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到工商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取得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经济组织。

本办法所称的房地产经纪,是指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进行房地产策划和居间代理业务的经营活动。

房地产代理,是指以委托人的名义,在委托协议约定的范围内,为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房地产交易而提供专业服务,并向委托人收取佣金的行为。

房地产居间,是指向委托人报告订立房地产交易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房地产交易合同的媒介服务,并向委托人收取佣金的行为。

房地产策划,是指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行业的市场调研、方案策划、投资管理、产品营销和项目运营并收取佣金的行为。

第四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含分支机构,下同)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东营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后,方可执业。

各县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备案申请,由各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受理初审,审查合格后15日内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备案。

《备案证书》有效期一年。

有效期届满,房地产经纪机构需继续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续期登记备案并换发《备案证书》。

房地产经纪机构取得《备案证书》后,应当依法到市、县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第六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已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员等信息向社会公布,供房地产交易当事人选择。

第七条房地产经纪人员分为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房地产经纪人员,须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二章备案核准第八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和执业实行等级管理。

(一)一级房地产经纪机构条件和执业范围: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经纪字样;2、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连续6年以上,且取得二级房地产经纪机构等级3年以上;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或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100万元以上;4、有5名以上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并登记注册的专职房地产经纪人和5名以上取得经纪执业人员资格的人员,10名以上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证》并登记注册的专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5、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是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并登记注册的专职房地产经纪人员。

6、在审请核定备案等级之日前3年平均每年经营、代理交易房地产价值8000万元以上或交易房屋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7、有3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经营服务场所,并建有计算机网络,设有两个以上分支经营点;8、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9、房地产经纪合同规范。

符合上述条件的机构可在全市范围内从事房地产项目营销策划、房屋销售、居间代理等活动,提供房地产信息、咨询及代办交易手续等所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二)二级房地产经纪机构条件和执业范围: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经纪字样;2、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连续4年以上;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或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50万元以上;4、有3名以上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并登记注册的专职房地产经纪人和2名以上取得经纪执业人员资格的人员,5名以上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证书》并登记注册的专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5、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是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并登记注册的专职房地产经纪人员。

6、在审请核定备案等级之日前3年平均每年经营、代理交易房地产价值5000万元以上或交易房屋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7、有1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经营服务场所,并配备有必要的办公设备;8、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9、房地产经纪合同规范。

符合上述条件的机构可在全市范围内从事除房地产项目营销策划以外的所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三)三级房地产经纪机构条件和执业范围: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经纪字样;2、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或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20万元以上;3、有1名以上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并登记注册的专职房地产经纪人和2名以上取得经纪执业人员资格的人员,2名以上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证书》并登记注册的专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4、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是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并登记注册的专职房地产经纪人员。

5、在暂定期内经营、代理房地产价值500万元以上或交易房屋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6、有5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经营服务场所;7、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8、房地产经纪合同规范。

符合上述条件的机构可在全市范围内从事除房地产项目营销策划、房屋销售以外的所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房地产经纪机构申请备案,应提交下列资料(一式二份):(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登记表;(二)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任职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四)固定经营服务场所证明(房产证或租约及租赁备案手续)原件及复印件;(五)房地产经纪人员注册证书及聘任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六)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及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原件及复印件;(七)已签订的房地产经纪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第十条新设立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申请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的,应当提供第九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材料。

新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备案等级应当核定为三级,设1年的暂定期。

第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的30日内,到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申请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专职注册房地产经纪人或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的,应当在变更30日内,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因注销、撤销、吊销营业执照或其他原因终止营业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后的15日内,到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备案证书》。

遗失或损坏《备案证书》的,应在新闻媒体声明作废后(30日),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发。

第十四条外埠房地产经纪机构进入本地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备案后,方可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经营活动,按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和其他有关规定标准收取费用,并接受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承办经纪业务,应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合同。

房地产经纪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受委托的经纪业务。

第十七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当事人签订房地产经纪合同前,应当明示房地产经纪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

房地产经纪合同中应当约定交易资金交付的条件和具体方式。

房地产经纪合同应当有执行该业务的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员的签名。

第十八条房地产经纪人员在执行业务时应当严格执行《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房地产经纪人注册证书或者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证书。

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后,方可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客源信息。

第十九条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经纪机构,并以该机构的名义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

第二十条房地产经纪人员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要将《营业执照》、《备案证书》、《收费许可证》、服务程序、服务项目、各项收费标准、监督电话及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证书编号和身份证号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各类房地产广告,应载明经纪机构的名称、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编号。

第二十三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在房地产经纪活动中禁止有下列行为:(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或房地产经纪人员注册证书;(二)转让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的经纪业务;(三)对交易双方隐瞒真实的房屋成交价格等交易信息;(四)以低价购入(租赁)、高价售出(转租)等方式赚取差价;(五)超标准收取房地产中介服务费用;(六)价格欺诈、乱收费或者强制服务并收费;(七)采取内部认购等手段营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误导和欺骗当事人;(八)为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交易的房地产提供经纪服务;(九)聘用未取得执(从)业资格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十)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十一)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十二)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经纪机构执行业务;(十三)发布虚假信息和未经核实的信息;(十四)签署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合同;(十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经纪机构违法违规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并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房地产经纪机构不良行为记录。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