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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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

东营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

东营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发文字号】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200号【发布部门】东营市政府【公布日期】2019.12.31【实施日期】2020.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200号)《东营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2月29日市政府第8-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赵志远2019年12月31日东营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县城、镇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应当严格执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遵循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区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本辖区内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水务(水利)、行政审批、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应当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坚持房屋的居住属性,鼓励和扶持普通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的开发建设。

鼓励推行现房销售,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应当遵守文物保护和风景名胜区管理等法律、法规,保护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体现城市风貌。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3.31•【字号】东政办字〔2020〕17号•【施行日期】2020.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东营市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3月31日东营市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实施方案为提高我市土地资源配置效率和产出效益,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32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开发范围城镇低效用地是指经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已确定为建设用地中的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建筑危旧的城镇存量建设用地,权属清晰、不存在争议。

主要包括:1.产业转型升级类: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用地;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用地;“退二进三”产业用地。

2.城镇更新改造类:布局散乱、设施落后,规划确定改造的老城区、城中村、棚户区、老工业区等。

3.用地效益提升类:投资强度、容积率、地均产出强度等控制指标明显低于地方行业平均水平的产业用地;参照“亩产效益”评价改革确定的“限制发展类”企业名单认定的产业用地。

各县区、市属开发区要在城镇低效用地调查基础上,合理确定本区域低效用地认定标准。

根据省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调查技术指南和数据库标准,申报纳入全省信息管理平台,实施动态管理,进行再开发利用。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建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行政审批局,各县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二、开发模式(一)政府收储改造。

改造地块规划用途为商品住宅或城市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用地的,由各县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依法收回或收购,依法办理供地手续。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落实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落实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落实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1.24•【字号】东政办发〔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落实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落实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月24日落实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重点任务分工方案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23号)要求,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和市场创造力,持续深入优化全市营商环境,助力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助推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分工方案。

一、推进投资项目前期审批流程再造1.推行项目前期事项“一链办理”,按照上级要求,研究提出由项目单位编制一套材料的事项清单,明确编制内容和标准,推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政务服务平台业务互通和数据共享,加快项目落地。

(市行政审批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落实)2.按照“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要求,合并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实行一张表单、一套材料、一个系统、一次评审、一个证书。

(市行政审批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建管理局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落实)3.统一受理环评审批,明确提前服务、受理、评估、审查等标准,同步评估审批,减少决策层级和环节。

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确实无法避让生态保护红线和相关法定保护区的公路、铁路、电网、输油(气)管线等线性项目,主管部门意见不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市本级2022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市本级2022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市本级2022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3.15•【字号】东政办字〔2022〕9号•【施行日期】2022.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市本级2022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通知东政办字〔2022〕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东营市市本级2022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3月15日东营市市本级2022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为合理配置和节约利用土地资源,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原国土资源部《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要求,制定东营市市本级2022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一、计划安排(一)国有建设用地计划供应总量及结构。

2022年度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计划供应总量1153公顷,其中商服用地42.47公顷、工矿仓储用地711.73公顷、住宅用地168.40公顷、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78.80公顷、交通运输用地151.60公顷。

(二)住宅用地计划供应总量及结构。

2022年度市本级住宅用地计划供应总量168.40公顷,其中产权住宅用地158.86公顷(全部为商品住宅用地)、其他住宅用地9.54公顷。

二、空间布局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供应主要涵盖东营区、河口区、垦利区、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营港经济开发区、黄三角农高区。

供应计划中,工矿仓储用地主要集中在工业园区,商服和住宅用地主要集中在主城区、河口区城区等基础设施配套完善的区域。

三、实施保障要科学把握供地布局和时序,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密切跟踪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执行情况,及时解决计划执行过程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有序实施。

计划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供应计划的,要按照规定程序及时调整公布。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中心城区房地产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中心城区房地产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中心城区房地产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1.26•【字号】•【施行日期】2018.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中心城区房地产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东营市中心城区房地产用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1月26日东营市中心城区房地产用地管理办法为加强我市中心城区(指城市规划中心城区范围)房地产用地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建立政府主导的土地熟化机制市政府、东营区政府和垦利区政府(以下称区政府)、东营开发区管委会作为土地熟化工作责任主体,实施土地出让前的基础工作,严格落实“净地”出让要求。

(一)明确土地熟化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指土地熟化工作主要适用于中心城区内纳入盘活的所有存量土地和新增建设用地中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土地,包括棚户区(含城中村、城郊村,下同)改造、单位搬迁和旧城改造腾空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土地。

(二)界定土地熟化主体责任。

在土地出让前,由区政府、东营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等具体工作。

东营区政府负责组织辖区内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棚户区改造、单位搬迁、东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相关建制镇内建设用地的土地熟化和储备工作。

垦利区政府、东营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辖区内的土地熟化和储备工作。

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组织其他用地的土地熟化和储备工作。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出具土地熟化范围内专项规划。

区政府、东营开发区管委会、市城市管理局按市政府事权划分意见分别负责项目区内及周边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三)明确土地熟化方式。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2.10•【字号】东政办字〔2021〕74号•【施行日期】2021.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东政办字〔2021〕7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有效解决政策解读工作中存在的解读范围不明确、解读材料发布时效性不强、解读形式单一、内容质量不高、实质性解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切实提升解读工作质量和效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21〕11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策解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落实政策解读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级政府及部门的政策解读工作,各级人民政府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政策解读的责任主体,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解读人和责任人”。

各级人民政府出台的政策性文件,应由政策性文件起草部门组织解读;政府部门制发的政策性文件,应由政府部门起草的科室组织解读;两个以上政府部门联合制发的政策性文件,应由牵头部门会同联合发文部门组织解读;政府规章应由起草的政府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组织解读。

二、明确政策解读范围和形式以深入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聚力突破四项重点工作、九个三年行动计划、九大改革攻坚,做大做强做优优势产业,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等为重点,及时发布权威信息,精心解读相关政策措施,促进各项政策落地见效。

政策解读具体范围应至少包括:(一)市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二)以各级政府、政府办公室、政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组织解读,除文字解读外,至少提供1种群众喜闻乐见的解读形式(新闻发布会、访谈视频、简明问答、一图读懂、音频视频、H5动画、卡通动漫等);(三)以各级政府、政府办公室或政府部门名义印发的主动公开的政策性文件,不包括成立议事协调机构或工作专班专组、公布奖项或名单、批复、废止文件、调整行政审批事项、请示报告、人事任免通知等,原则上应组织解读。

东营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东营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东营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维护预售商品房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和《山东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出、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以下简称“预售资金”),是指预售人依法将其开发的商品房进行预售,由预购人按商品房预售合同(以下简称“预售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购房款项。

本办法所称预售人,是指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进行商品房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本办法所称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县区、市属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东营市中心支行及其分支机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东营监管分局及其分支机构应配合做好对有关商业银行的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遵循政府监管、专户专存、专款专用、全程监管、节点控制的原则。

预售资金应全部纳入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V加shejiyuan8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优先用于与预售商品ZB 土建设计室房有关的工程建设。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房地产开发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项目取得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后终止。

第六条市、县区、市属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建立健全以楼盘表为索引的监管系统(含商品房预售许可、预售合同网签备案、预售资金监管等),实现预售资金监管信息化、自动化。

第二章监管银行及账户设立第七条具备资金监管安全规范运行所需的金融管理业务能力及网络技术条件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方可从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8.23•【字号】东政办发〔2021〕15号•【施行日期】2021.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东营市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8月23日东营市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实施方案为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扎实做好“六稳”“六保”工作,推动东营高质量发展,根据《山东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1〕1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优化就业创业环境(一)提升就业服务。

建立多元化职业技能评价机制,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规范人力资源招聘行为,禁止就业性别歧视。

个人从事网络交易活动年交易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的,不需要进行登记。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二)提高职业技能。

2021年对中小微企业本年度新吸纳劳动者(含劳务派遣人员)就业并组织开展以工代训的,按吸纳人数给予每月500元/人、最长6个月的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

推动企业和培训院校合作,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培训,年内培训1000名左右企业新型学徒。

加强养老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2021年12月底前全市培训不少于60名养老院院长、1200名养老护理员、40名专兼职老年社会工作者。

结合产业特色和人力资源市场需求,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一市一品牌”“一县一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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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房地产业健康
发展的意见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东政办发[2009]38号
【发布部门】东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11.13
【实施日期】2009.11.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东政办发〔2009〕3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是城市经济和新型城镇化的重要基础,对于推动居民消费结构升级、改善民生具有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更好地适应市委四届九次全会提出的站在新起点、着眼新阶段、树立新目标、开创新局面的要求,在国家战略层面上推进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建设,培植以东营为中心的环渤海经济圈新的经济增长极和城镇发展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08〕73
号),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学规划房地产开发
(一)科学制定住房建设规划。

按照“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结合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学编制近期与中长期住房建设发展规划。

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根据不同地块区位特点,合理确定户型结构比例,实行“总体规划、区域平衡”,满足不同收入群体的不同层次住房需求。

(二)切实加强房地产开发计划管理。

由各级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开发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和市场需求,测算提出房地产年度开发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开发计划,凡未列入开发计划的项目不予办理有关立项、规划等审批手续。

(三)合理调控土地供应。

国土资源部门制定的年度供地计划要与年度房地产开发计划相衔接,未列入年度开发计划的项目用地原则上不予出让。

实行“熟地”出让,不具备“熟地”条件的地块,原则上不予出让。

出让的土地应无权属纠纷、无债务纠纷、无地上附着物,地块具备通路、通水、通电等基本建设条件。

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管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严禁转让,依法制止“炒买炒卖”土地行为。

对无正当理由,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的,征收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动工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坚决制止囤积土地行为。

(四)积极搞好房地产开发项目基础配套。

由建设部门负责,根据政府批准的房地产年度开发计划,结合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计划,制定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基础设施配套计划。

开发主管部门要积极帮助开发企业协调解决开发建设中的合法拆迁和供暖、供气等配套问题。

对已出让且已收取配套费而尚未配套的地块,要优先配套完善相关基础设施。

开发企业自行配套的,按《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市级城市基础设施
配套费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东政发〔2009〕15号)办理。

二、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规范开发、诚信销售
(五)实施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

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出让前,由开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规划条件提出意见,出具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

意见书内容作为项目建设的依据,是土地出让文件的组成部分。

开发企业竞得土地后,必须按照意见书要求进行开发建设、小区配套、拆迁补偿和前期物业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等部门要按照意见书要求对开发项目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六)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审批。

开发企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应依次办理有关建设手续:项目核准、用地规划许可、国有土地使用权、工程规划许可、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权证、施工许可、预售土地登记、预售许可、规划验收合格证、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初始登记。

相关部门在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审批手续时,应严格遵守以上工作流程,形成齐抓共管、配套联动的管理体系。

(七)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质量管理。

建设部门要采取措施,组织指导开发企业和设计、施工单位,不断提高开发项目的建设质量。

完善由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共同组成的工程质量责任体系,落实质量责任,规范质量行为。

对住宅工程质量实行分户验收制度,深化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

加大对在建工程的质量监督检查,及时排查和消除各类质量安全隐患。

(八)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制度。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开发企业应组织项目综合验收,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房产管理等相关部门、单位按规定参加。

对符合条件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出具相应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分期开发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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