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源浩霖纸品包装有限公司申请撤裁民事裁定书
深圳市热点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朝东远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深圳市热点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朝东远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02【案件字号】(2019)粤03民终1515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袁洪涛琚虹陈朝毅【审理法官】袁洪涛琚虹陈朝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深圳市热点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朝东远财务咨询有限公司;赵东技【当事人】深圳市热点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朝东远财务咨询有限公司赵东技【当事人-个人】赵东技【当事人-公司】深圳市热点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朝东远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向梭广东达和律师事务所;谭广良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叶帆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向梭广东达和律师事务所谭广良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叶帆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向梭谭广良叶帆【代理律所】广东达和律师事务所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深圳市热点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朝东远财务咨询有限公司;赵东技【本院观点】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
【权责关键词】胁迫撤销委托代理合同侵权赔礼道歉关联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中热点公司提交的证据有2018年7月4日事件视频、受理报警登记表、坂田派出所《询问笔录》,据此证明在事发当日朝东远公司的赵东技等人擅自闯入热点公司办公室、禁止热点公司的员工出入办公室、强行拷贝热点公司办公室电脑的数据后并删除、擅自将热点公司的办公设备系统进行格式化,并清空了热点公司员工手机中的数据,损害了热点公司的财物。
朝东远公司认可视频的真实性、关联性,但提出该视频是经过剪辑的不完整的视频,从热点公司提供的光盘中可以看出是将原本完整的视频拷贝成了多段进行截取,而并非完整的事件经过视频;实际情况是,纠纷当天双方大部分时间均是在友好地协商处理,视频的过程可以看出双方是有说有笑,且热点公司的多名工作人员还配合朝东远公司实施维权措施;朝东远公司并不是采取暴力措施闯入热点公司的,是在工业园区路口向保安询问了解到热点公司的住所地后前往,视频显示热点公司的员工刘某与朝东远公司的人员偶遇,刘某打开了热点公司的大门,一行人共同进入,朝东远公司一行人不是强行闯入。
顿中敏、深圳市创顺兴纸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顿中敏、深圳市创顺兴纸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14【案件字号】(2020)粤03民终2186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邢蓓华彭建钦蔡雪燕【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顿中敏;深圳市创顺兴纸品有限公司【当事人】顿中敏深圳市创顺兴纸品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顿中敏【当事人-公司】深圳市创顺兴纸品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周维坤广东森科律师事务所;王朝华广东森科律师事务所;杨闯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陈豪辉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周维坤广东森科律师事务所王朝华广东森科律师事务所杨闯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陈豪辉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周维坤王朝华杨闯陈豪辉【代理律所】广东森科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顿中敏【被告】深圳市创顺兴纸品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是劳务合同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是劳务合同纠纷。
顿中敏上诉主张应按销售金额的5%比例提成佣金,创顺兴公司未足额支付顿中敏佣金,请求补足。
但顿中敏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存在按销售金额5%比例提成佣金的约定。
虽然创顺兴公司支付顿中敏2015年4月至10月的佣金与销售金额的比例为5%,但2015年11月至2018年5月的佣金与销售金额比例不固定,在此期间没有证据显示顿中敏对此不固定的提成比例提出异议。
因此,顿中敏上诉主张应按销售金额的5%比例提成佣金,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另外,顿中敏上诉主张底薪报酬,但顿中敏在一审时没有对底薪提起诉求,现在二审期间提出,本院不予处理。
张水新、武汉市惠美庄纸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水新、武汉市惠美庄纸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28【案件字号】(2020)鄂01民终784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胡浩左菁吴红兵【审理法官】胡浩左菁吴红兵【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水新;武汉市惠美庄纸品有限公司;武汉毅隆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当事人】张水新武汉市惠美庄纸品有限公司武汉毅隆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张水新【当事人-公司】武汉市惠美庄纸品有限公司武汉毅隆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庆文湖北恒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庆文湖北恒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庆文【代理律所】湖北恒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张水新【被告】武汉市惠美庄纸品有限公司;武汉毅隆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关于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交换自认传闻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问题。
张水新主张毅隆源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应支付赔偿金。
本院对张水新的该主张不予支持,理由如下:首先,虽然张水新在毅隆源公司和惠美庄公司两个单位的工作时间超过十年,但张水新于2013年8月26日才与毅隆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张水新在毅隆源公司工作时间并未达到十年,张水新主张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并不成就。
况且,在2018年1月1日经协商一致,张水新与毅隆源公司签订了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属有效合同。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
本案中,张水新与毅隆源公司于2018年1月1日签订的期限为一年劳动合同于2018年12月31日期满,毅隆源公司明确作出了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双方劳动关系自劳动合同期满之日终止,故毅隆源公司并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深圳市鑫东兴包装有限公司、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深圳市鑫东兴包装有限公司、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02【案件字号】(2019)粤03行终152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成明杨宝强王强力【审理法官】王成明杨宝强王强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深圳市鑫东兴包装有限公司;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当事人】深圳市鑫东兴包装有限公司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当事人-公司】深圳市鑫东兴包装有限公司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胡萍广东斯子朗律师事务所;徐锋广东中熙律师事务所;何新梦广东中熙律师事务所;岳彩成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胡萍广东斯子朗律师事务所徐锋广东中熙律师事务所何新梦广东中熙律师事务所岳彩成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胡萍徐锋何新梦岳彩成【代理律所】广东斯子朗律师事务所广东中熙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深圳市鑫东兴包装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罚款证据确凿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壹佰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王云新、深圳市合泉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云新、深圳市合泉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0.27【案件字号】(2021)粤03民终1227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飞易静郑寒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云新;深圳市合泉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黄要进【当事人】王云新深圳市合泉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黄要进【当事人-个人】王云新黄要进【当事人-公司】深圳市合泉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梁栋广东诚于信律师事务所;曾艳广东诚于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梁栋广东诚于信律师事务所曾艳广东诚于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梁栋曾艳【代理律所】广东诚于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王云新;深圳市合泉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被告】黄要进【本院观点】合泉泰公司未交纳上诉费,亦未申请缓交、减交、免交,应按其撤回上诉处理。
【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无过错证明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09 19:33:56王云新、深圳市合泉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03民终12279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云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栋,广东诚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艳,广东诚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合泉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坪西社区吉祥一路11号A栋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0030268J。
法定代表人:梁艺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要进。
审理经过上诉人王云新、深圳市合泉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泉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要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322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李程、刘子源二审行政裁定书

李程、刘子源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登记【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27【案件字号】(2020)粤行终138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林劲标戴剑飞郭琼瑜【审理法官】林劲标戴剑飞郭琼瑜【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李程;刘子源;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当事人】李程刘子源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当事人-个人】李程刘子源【当事人-公司】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经典案例】涉港澳台案例【代理律师/律所】李德选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德选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德选【代理律所】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李程;刘子源【被告】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上诉人提起的本案起诉是否符合起诉条件。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行政赔偿重复处理行为第三人复议机关合法性行政复议不予受理【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生效的(2015)深罗法民三初字第302号《民事判决书》认为陈东强以合理的价格买受涉案房产,在买卖过程中已尽到合理的审慎义务,并实际支付了购房款,现涉案房产已经转移登记至陈东强名下,应认定陈东强为善意第三人。
李程、刘子源关于冼木秀低价转让涉案房产、陈东强没有实际支付转让价款而合同无效的主张,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又查明:2019年6月10日,李长江、李程、刘子源向被上诉人曾提交《注销权利人陈东强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被上诉人受理后于2019年6月27日作出深不动产登函〔2019〕430号《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鸿翔花园X座XX号房产信访事项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称鸿翔花园X座XX号已于2014年2月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该次转移登记资料齐全、符合法定程序,李长江、李程、刘子源提交的材料不足以证明核准登记存在《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可以决定撤销核准登记事项的决定,被上诉人决定不予撤销。
深圳市忠诚塑胶有限公司、乐学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深圳市忠诚塑胶有限公司、乐学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08【案件字号】(2021)粤03民终2250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何溯鄢宁娟徐玉婵【审理法官】何溯鄢宁娟徐玉婵【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深圳市忠诚塑胶有限公司;乐学忠【当事人】深圳市忠诚塑胶有限公司乐学忠【当事人-个人】乐学忠【当事人-公司】深圳市忠诚塑胶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卢丁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倪敏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李福洪广东卓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卢丁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倪敏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李福洪广东卓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卢丁倪敏李福洪【代理律所】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广东卓著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深圳市忠诚塑胶有限公司【被告】乐学忠【本院观点】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
双方均应当就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综合分析双方所提交的证据,本院认为乐学忠主张的借贷关系存在诸多疑点,具体表现为:第一,虽然乐学忠转账的银行交易明细对每笔转账均备注为“股东借款”,但此系乐学忠在转账时的单方表述;虽然对款项表述为“借款”的对账单加盖了忠诚塑胶公司的财务专用章,但乐学忠确认该对账单形成时忠诚塑胶公司的财务专用章由其保管,对账单的形成存疑。
忠诚塑胶公司的主张有证据可以印证,而乐学忠的主张存在诸多不合常理的疑点,无法证明其与忠诚塑胶公司有借贷合意、无法证明资金来源,因此本院对乐学忠关于与忠诚塑胶公司存在借贷关系的主张不予采信。
【权责关键词】恶意串通撤销代理合同书证鉴定意见反证自认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反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申请再审清算强制执行冻结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忠诚塑胶公司补充如下上诉意见:一、本案纠纷的起源和背景。
刘权辉、深圳国瓷永丰源股份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权辉、深圳国瓷永丰源股份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2.24【案件字号】(2021)粤03民终3754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泽赵明升陈凯【审理法官】张泽赵明升陈凯【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权辉;深圳国瓷永丰源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康汇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当事人】刘权辉深圳国瓷永丰源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康汇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刘权辉【当事人-公司】深圳国瓷永丰源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康汇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莉广东信度律师事务所;冯东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陈青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莉广东信度律师事务所冯东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陈青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莉冯东陈青【代理律所】广东信度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刘权辉;深圳国瓷永丰源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康汇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借款抵消前产生的利息是按照年利率36%计算还是按照年利率24%计算。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拍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借款抵消前产生的利息是按照年利率36%计算还是按照年利率24%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法释〔2015〕18号)第二十六条约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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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深中法民六初字第600号
申请人深圳市源浩霖纸品包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紫霖,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鹰,广东深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李治国,男。
申请人深圳市源浩霖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8月15日做出的深宝劳人仲沙井庭(案)字(2011)687号仲裁裁决。
本院受理后,申请人深圳市源浩霖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19日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请求撤回其关于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源浩霖纸品包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深圳市源浩霖纸品包装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本案案件申请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源浩霖纸品包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蔡劲峰
代理审判员郭亚
代理审判员黄铎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陈晓璇(兼)
文章来源:/falvwenshu/minshianjian/100107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