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发展外向型经济的保障技术转移法——谈对技术转移予以规范的经济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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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转移服务规范》国家标准批准发布

《技术转移服务规范》国家标准批准发布

龙源期刊网 《技术转移服务规范》国家标准批准发布作者:来源:《中国质量与标准导报》2017年第11期9月29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批准发布GB/T 34670—2017《技术转移服务规范》国家标准,将于 2018年1月1日实施。

这是我国首个技术转移服务推荐性国家标准。

《技术转移服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由科技部提出,全国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科技部火炬中心、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北京技术市场协会、北京工商大学、北京市情报所等单位参与研究和起草。

《规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为重要依据,按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要求,规定了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一般要求、通用流程、服务评价与改进、技术转移服务主要类型等共12章,着重突出了两大特点:一是进一步明晰了技术转移概念,指出技术转移是指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通过各种途径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的过程。

技术转移的内容包括科学知识、技术成果、科技信息和科技能力等;二是规定了七类社会关注度高且已形成较成熟模式的技术转移服务类型,包括技术开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服务与技术咨询服务、技术评价服务、技术投融资服务、信息网络平台服务,提出了差异化的服务内容、服务要求和服务流程。

其中,技术评价服务、技术投融资服务、信息网络平台服务力求引导技术转移服务与互联网技术、金融资本深度融合,向专业化、市场化、高端化方向发展。

技术转移服务业是我国科技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我国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的重要纽带。

近年来,国务院高度重视技术转移工作,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三部曲”、《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陆续出台,我国技术转移服务业呈现机构类型多元化,服务内容丰富化,服务模式多样化,服务需求个性化的良性发展态势。

《规范》的发布和实施对传播技术转移理念,指导技术转移实践,引导技术转移服务规范化发展,带动我国技术转移体系结构优化,提升技术转移体系整体效能,促进技术市场与资本、人才等要素市场加速融合,激发经济社会发展新动能将具有重要意义。

现在国际技术转移的基本规则

现在国际技术转移的基本规则

现在国际技术转移的基本规则
国际技术转移的基本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技术转移要遵守知识产权法律和规定,确保知识产权的合法保护。

2. 合作协议:技术转移双方应通过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技术转移的条件和方式等具体事项。

3. 交流合作:技术转移需要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和自由的信息交流机制,以促进技术的共享和创新。

4. 技术本地化:国际技术转移需要将技术适应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需求,进行本地化调整和改进。

5. 潜在风险评估:技术转移双方需要进行风险评估,识别可能存在的风险并制定相应的措施和解决方案。

6. 法律合规:技术转移应遵守双方所在国家和国际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合法合规进行。

7. 知识共享:技术转移双方应尽量实现知识的共享和传播,促进技术创新和发展。

这些规则旨在确保国际技术转移的公平、公正和可持续发展。

知识产权法下的技术转移

知识产权法下的技术转移

知识产权法下的技术转移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推进,技术转移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技术转移既促进了科技创新的发展,也助力了经济的增长和转型升级。

在知识产权法下,技术转移涉及到知识产权的合法转让,对于促进技术的流动和应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全面理解知识产权法下的技术转移开始,探讨技术转移的类型、法律要求以及其对创新和经济的影响。

知识产权法下的技术转移,简单来说,就是通过合法的方式将技术和相关的知识产权从一方转移到另一方。

这种转移可以包括技术的许可、转让和转化等形式。

技术转移的目的往往是将技术的商业化应用,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

在技术转移过程中,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合法性是核心问题。

首先,技术转移的合法性必须在知识产权法的框架下进行。

任何技术转移都必须遵守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权益。

在转让技术的过程中,双方需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确保知识产权的合法转移。

其次,技术转移的类型多种多样,在实践中可以分为直接转让和间接转让两种。

直接转让是指技术的授权方将技术许可给受许可方,让其在一定的范围内使用、生产或销售技术。

间接转让则是通过合作、合资等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共同利用技术,实现技术的共享与合作发展。

这两种类型的技术转移都为企业提供了获取外部技术资源、改善创新环境的机会,促进了科技的快速进步。

在知识产权法下的技术转移中,知识产权的保护和使用同样重要。

知识产权保护的核心是对技术的专利、商标、著作权等进行保护,确保技术的独占性和独立性。

同时,被许可方在使用技术时也需要遵守合约约定,不得侵犯授权方的知识产权。

只有保护好知识产权,才能促进技术转移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在技术转移的过程中,法律合规性是不可忽视的。

合同起着连接技术转移双方的桥梁作用,保障了双方权益的互补。

一份合同中应明确技术的性质、范围、转让的期限和地域限制等要素,确保合同的准确和完整。

同时,合同中也应明确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为技术转移过程提供法律保障。

技术转移 政策文件

技术转移 政策文件

技术转移政策文件
技术转移政策文件是指政府为了促进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而制
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这些政策文件旨在激发创新活力,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提高国家科技水平和综合国力。

技术转移政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律法规:政府通过制定和实施有关技术转移的法律法规,明确
技术转移的合法地位和权益保障,规范技术转移行为,保护知识产权,维护技术市场秩序。

2. 财政税收政策:政府通过出台财政税收优惠政策,减轻技术转移
主体的税负,鼓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开展技术转移活动,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3. 金融政策:政府通过制定金融政策,为技术转移提供投融资支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领域,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4. 人才政策:政府通过制定人才政策,加强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建设,吸引和培养高层次技术转移人才,提高技术转移的专业化水平和服务能力。

5. 国际合作政策:政府通过加强国际合作,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
理经验,推动我国科技成果走向世界,提高国际竞争力。

总之,技术转移政策文件是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升级的重要保障,有助于激发全社会的创新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1。

企业技术转移管理制度

企业技术转移管理制度

企业技术转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技术转移管理,推动技术创新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提高科技创新成果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转移促进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内科技成果的转移、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等工作的管理。

第三条本企业的技术转移工作应当坚持创新驱动,鼓励技术转移和创新创造紧密结合,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和市场化。

第四条技术转移工作应当坚持公平竞争,鼓励并推动技术成果共享共用,促进技术转移和创新资源的流动。

第五条本制度的内容包括技术转移管理的基本原则、组织架构、工作程序和管理要求等。

第二章技术转移管理的基本原则第六条技术转移工作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推动技术成果与市场需求紧密结合。

第七条技术转移工作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鼓励技术成果共享共用。

第八条技术转移工作应当遵循风险共担原则,加强技术转移成果的跟踪监管,防范技术转移过程中的风险和隐患。

第九条技术转移工作应当遵循保护知识产权原则,强化知识产权的保护,提高技术转移环节中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

第十条技术转移工作应当遵循效率优先原则,注重技术转移成果的快速推广,提高技术转移效率。

第十一条技术转移工作应当遵循服务质量原则,加强对技术转移服务质量的监督和评估,提高技术转移服务水平。

第三章组织架构第十二条本企业设立技术转移管理机构,负责统一组织和管理技术转移工作。

第十三条技术转移管理机构包括技术转移服务部门、法律事务部门、知识产权部门和财务部门等。

第十四条技术转移服务部门负责技术转移成果的征集、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等工作。

第十五条法律事务部门负责技术转移工作的法律咨询、纠纷处理等工作。

第十六条知识产权部门负责技术转移工作中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

第十七条财务部门负责技术转移成果的经济效益分析和资金管理等工作。

第四章工作程序第十八条技术转移部门应当加强与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等机构的合作,建立技术转移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技术转移成果的征集工作。

有关技术转移的若干理论

有关技术转移的若干理论

有关技术转移的若干理论•小中大•打印复制网址•来源:科易网作者:科易网 2012-1-31 17:36:12科技兴国,理论先行。

技术转移在科技兴国战略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了解一些有关技术转移的理论,对我们做好技术转移工作很有帮助。

技术转移概念是上世纪六十年代提出,对这一问题的研究至今方兴未艾,从早期的技术传播理论到现今技术转移理论、政策和战略的研究,国内外学者从不同角度揭示了技术转移的丰富内涵,取得了大量的研究成果。

随着国际技术转移的加速发展,国际上的一些学者从不同角度和不同层面对国际技术转让的成因和机制提出了若干理论。

这些理论之间虽然缺乏有机联系,但具有构造国际技术转移独立体系的趋势。

目前,这一领域的理论研究还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仍处于初创发展阶段。

以下是有关技术转移的若干理论:一、技术差距论世界各国之间的技术差距是国际技术转移的前提条件,世界各国技术差距存在二类情况:一类是发达国家之间的技术差距。

另一类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技术差距。

技术差距虽然包括上述两类,但主要是指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差距。

技术差距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一切差距的集中表现。

前者技术先进、资本密集,在国际分工中处于有利地位。

后者技术落后,劳动、资源密集,在国际分工中处于不利地位。

技术差距论者不仅认为技术差距是国际技术转移的前提,而且认为技术存在二元结构。

自从刘易斯提出世界经济存在二元结构以后,迈依耶认为技术存在二元结构。

发达国家是技术"中心",发展中国家是技术的"边缘"。

技术由"中心"向"边缘"转移。

二元技术结构形成的技术差距,成为国际技术转移的前提。

韩国学者金泳镐近年提出"边缘"技术双重差距理论,即"技术转移差距"与"技术积累差距"。

"技术转移差距"是指"中心"与"边缘"在技术发展阶段或技术体系方面存在的差距,表现为由"中心"转让的技术与"边缘"所需的技术不相适应。

科技创新管理法律法规

科技创新管理法律法规

科技创新管理法律法规科技创新在现代社会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它促进了经济发展、提升了社会生活水平、推动了文化变革。

然而,科技创新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风险与挑战,因此,为了保障科技创新的合法性和顺利进行,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重点探讨科技创新管理法律法规的发展与应用。

一、背景介绍科技创新是一项涉及广泛的活动,涉及到的领域包括但不限于科研、技术开发、知识产权保护等。

为了规范和管理这一领域,各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二、国内我国的科技创新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包括多个方面的内容,以下是其中的几项重要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发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发展法》是我国科技创新领域最为基础的法律法规之一。

该法明确了我国科技创新的目标、原则和政府的职责,对科技创新活动进行了全面规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核心法律法规之一。

它规定了专利的获取、保护和运用等方面的内容,保护了科技创新成果的合法权益。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法》是我国推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的关键法律法规之一。

它规定了科技成果转化的各个环节和主体的权责关系,促进了科技创新成果的产业化、市场化。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我国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法规之一。

在科技创新领域,这一法律法规对于职工的权益保护、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等方面至关重要。

三、国际除了国内的法律法规体系,国际社会也形成了一系列的科技创新管理法律法规,以下是其中的几个例子:1. 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协定世界贸易组织(WTO)知识产权协定,旨在保护知识产权并鼓励技术转移,为科技创新提供了国际的保护和推动。

2. 欧洲专利公约欧洲专利公约是为了使专利在欧洲国家中获得保护,使欧洲成为科技创新的重要地区。

3. 美国贸易法案(TPA)美国贸易法案(TPA)为美国国内的科技创新提供了保护和支持,鼓励美国企业在科技创新领域取得竞争优势。

技术转移政策解读

技术转移政策解读

12
成果转化的8大方式





(1)技术许可。通过技术市场把技术从发明者或拥有者手中转移给接受 者,即大学和科研院所拥有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同时允许企业在工业 中应用该科研成果。 (2)技术合作。企业与大学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技术合作还包括 双方互派人员访问或学习。 (3)技术外包。包括企业委托大学或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企业开展的技 术研发活动。 (4)技术服务。大学和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到企业进行技术帮助和指导。 (5)技术购买。企业购买大学和科研院所的研究成果。技术购买还包括 高校和科研院所的人员向企业流动。技术购买还包括企业对技术设备和 软件的购置。 (6)技术创业。主要指科研人员的通技术创业或技术入股。 (7)企业孵化器。 (8)信息传播。包括文献信息、数据库信息,可通过现场、会议或新闻 媒介交流技术方面的经验、技能或进行样品、样机的展示,或通过报刊、 杂志、书籍、音像等资料等形式传播,这种方式由于传播的信息具有分 散性和隐性等特点,要求企业具有较强的吸收能力或模仿能力。
转移的条件:新技术拥有比较优势, 对客户有显著的
性能改善和价值提升.但可能价格更高. 技术转移是使命取向(mission-oriented)的科技机构 的本质使命. 技术转移的有效性是衡量使命取向科技机构生产率 的重要指标. 组织,制度和战略规划的障碍会限制技术的转移. 存在着好的技术转移的方法. 如用户的介入有助于 技术转移
20
实践
导致科学政策实现突破和对研究的公共投资出现
增长的真正原因可能是因二战的结束和冷战的开 始。 洛斯阿拉莫斯成功研制出原子弹强调了科学和技 术对国家安全的重要性,令对科学(特别是物理, 化学和生物)进行大量投资的想法变的看似可行, 应用科学和技术的发展似乎能够解决所有的问题。 这种增加对科学投资的压力在美国和苏联之间的 军备、航天竞争中又被大大增加了。 1957年,苏联发射了人造地球卫星,这给西方, 特别是美国带来了格外巨大的压力,导致其对防 御和空间研究进行大量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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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二十多年,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大力发展外向型经济。

外向型经济这样一种以国际市场为导向,生产要素跨国界优化组合,具有国际竞争力、高辐射力、高增值力的经济形态,不仅和世界经济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而且关系到国家的兴盛发达。

在新的世纪初,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只有更为强劲地推动本国外向型经济的迅猛拓展,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参加世界贸易组织时所面临的关税减让、价格、产品质量和品种等方面的一系列冲击,从而,确保中国在世界市场上夺取更大的份额。

国内有识之士早就指出:中国发展外向型经济,必须以技术转移的良性循环为可靠后盾。

技术转移的良性循环系指以国际市场为导向,通过较为成功的技术转移而不断地提升本国商品经济及外向型经济水准,促进国民经济外向化的过程。

技术转移的良性循环以技术转移为轴心,技术转移是国与国之间所发生的技术交易、交换或流动,其既包括技术输入亦包括技术输出。

技术转移的良性循环要求通过技术输入获取国外的先进技术,经过对输入的国外先进技术的消化和吸收、创新、国内扩散,实现创利、技术输出和创汇。

日本在20世纪中叶提出的“一号机进口,二号机出口”的目标从某种特定意义上可视为技术转移良性循环的一种标志。

一个国家能否在实现技术转移良性循环的基础上,推动本国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取决于该国是否具备相应的条件或要素。

在众多条件和要素中,技术转移法的作用之大是无人能予以漠视的。

一国的技术转移法作为该国技术转移政策通过立法程序的体现,其是由该国国家制定和颁布的,调整技术转移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

技术转移法作为国家干预技术转移活动的重要工具是经济法的组成之一,该法有狭义和与广义之分。

就中国而言,狭义的技术转移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转移法》,目前该法尚未出台。

广义的技术转移法则不仅包括狭义的技术转移法,尚包括由国家主管部门制定并颁布的与技术转移相关的行政法规、办法、制度等。

可以说,在中国有相当多的行政法规、办法、制度等经济法律制度可纳入广义技术转移法的范畴。

从中国业已出台的可纳入广义技术转移法的那些行政法规、办法、制度等经济法律制度的现状考察,实在容不得人们盲目乐观。

因为这些法规、办法和制度等经济法律制度主要集中在技术、技术产品的进出口环节和关税等方面,而对技术消化和技术吸收等方面则很少涉及。

这一缺撼不仅可能对中国的技术转移进入良性循环轨道设置一定的障碍,而且可能对中国发展外向型经济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

技术转移作为一个由技术输入、技术消化和技术吸收、技术创新、国内扩散、实现创利、技术输出和创汇等环节构成的系统工程,技术、技术产品的进出口,亦就是技术输入和技术输出仅是该系统工程的部分环节。

中国有关技术转移的经济法律制度仅注重对系统工程中部分环节加以规范,而对同一系统工程中其它同等重要的环节不予规范,势必使得法律不予规范的环节,即技术消化和吸收、技术创新、国内扩散、实现创利、创汇等环节陷入无法可依的境地。

二技术转移系统工程中大部分环节无法可依的现状,对中国技术转移良性循环及外向型经济发展所造成的损害之大是难以评估的。

可以认定以下不良态势的形成与这种无法可依确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第一,从国外输入的先进技术迟迟不能形成实际生产力。

第二,从国外输入的先进技术难以通过充分地消化吸收实现创新。

第三,从国外输入先进的技术难以进行必要的国内扩散。

第四,从国外输入的先进技术因不能早日变为本国技术而难以通过技术输出实现创汇。

以上态势的形成,尽管其具体表现各异、成因不同,但均与上文所述的无法可依密切相关。

一旦国家注重了对技术输移中技术消化和吸收、技术创新、国内扩散等环节的经济立法和行政执法,以上态势即可能逐步予以改观。

其一,对于从国外输入的先进技术迟迟不能形成实际生产力问题,从表面看其尽管可能表现为该项技术在国内无配套设施、无动力、无操作人员等,但其深层原因则在于中国的技术输入者在进行技术选择时未做深入的可行性研究。

同时,中国的主管部门亦未进行有实际意义的把关。

如果中国有关经济法规对此加以明确的规定,至少那种因无人掌握用英语编制的程序而无法开动进口数控机床这种令人哭笑不得的现象就会消失得无影无踪。

其二,对于从国外输入的先进技术难以通过充分地消化吸收实现创新问题,探其根源绝非中国人脑子笨、学不会、弄不懂、搞不成,而在于没有足够的资金进行消化、吸收和创新。

任何国外先进技术若要变为中国自己的先进技术都必须投入相应的资金以进行必要的科学研究或科技开发。

而这种为对国外先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创新而投入的资金往往大于用于技术输入的资金。

一旦此类资金不足那么输入的技术就无法成为中国人自己的技术。

如果中国有关经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只有确保用于消化、吸收、创新的资金,才能进行技术输入,相信上述问题即可应刃而解。

其三,对于从国外输入的先进技术难以进行必要的国内扩散问题,尽管有人强调这是尊重工业产权、遵守《巴黎公约》的必然结果,然而这却与中国对输入的先进技术难以通过充分地消化吸收实现创新不无关联。

其中道理甚为简单。

因为如果中国通过对输入技术的消化、吸收、创新,使其由国外的先进技术变为本国的先进技术,然后,在根据国内法的有关规定将该技术在国内扩散,那么,还能有谁投诉中国不尊重工业产权、违反《巴黎公约》呢?可见中国通过经济立法和行政执法解决了输入技术的创新问题,亦就同时解决了先进技术的国内扩散问题。

当然如果中国的有关经济法律规定可对成功的创新和国内扩散给予相应的奖励,这一问题的解决将会更好。

其四,对于从国外输入的先进技术因不能早日变为本国技术而难以通过技术输出实现创汇问题,该问题与前一问题一样均是由中国对输入的先进技术难以通过充分地消化吸收实现创新引起的,只不过是该问题还存在一个中国在何时、允许何种技术的输出创汇的选择。

因之,这一问题的解决不仅需要对输入技术的创新环节进行经济立法,而且还需要对输出技术的选择环节进行经济立法,以切实保证中国在世界市场上的份额不受“回镖效应”之害,保证中国技术在特定领域中的国际领先地位,进而推动中国的技术转移的良性循环和外向型经济的顺利发展。

三中国的立法机关根据中国国情的需要,尽早制定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转移法》,同时出台执行该法所必须配套的经济法律制度,从而为中国技术转移的良性循环及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

包括狭义的技术转移法在内的广义技术转移法对技术转移所涉及的各大主要环节均应做出相应的规定。

这些法律规定应在狭义技术转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转移法》中予以明确,在此基础之上,以单行经济法规的方式加以细化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

这些有关技术转移的单行经济法规涉及技术消化和吸收、技术创新、国内扩散、实现创利创汇等环节,至少应由技术转移管理法、技术转移可行性研究报告鉴定法、技术转移准备金法、技术转移项目验收法、技术输出法、技术转移奖惩法等构成。

其中:技术转移管理法是调整技术转移管理关系的经济法规。

该经济法规主要规定中国主管技术转移活动的国家机构的建制、隶属关系、管辖范围及法定权责等。

根据该经济法规,中国应将国内与技术转移相关的管理部门予以调整,并根据机构重组中精简机构、减员增效的原则统一设立,以负责全国技术转移管理工作。

中国的技术转移主管部门应根据技术转移管理法的相应规定行使技术经济规范制订修订权、技术转移项目审批权、技术输入扶持权、技术转移跟踪权、技术输入准备金保管权、技术输入项目验收权、技术转移奖惩权等权力。

技术转移主管部门作为行政执法机关严格执法的结果将导致技术转移有序、有效,并使之逐步纳入良性循环的轨迹,从而推动外向型经济的顺利发展。

技术转移可行性研究报告鉴定法是调整技术转移可行性研究报告鉴定关系的经济法规。

国家出台这一法规可有效地制止技术转移过程中的各种弊端,从而杜绝由国外输入的先进技术迟迟不能形成实际生产力,以及由国内向国外输出的技术产生“回镖效应”之害等现象。

为使得技术转移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鉴定工作科学、客观、公正,技术转移主管部门应依据技术转移可行性研究报告鉴定法的规定组成专家组,对技术转移项目(即技术输入项目、技术输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鉴定。

专家组成员应从由技术转移主管部门掌管的人才库随机选定。

为防止技术转移当事人对专家组的工作予以干扰,专家组应执行回避制度,人闱作业制度等。

技术转移准备金法是缴付、管理、支出技术转移准备金的专项经济法规。

技术转移主管部门应依据该项经济法规建立并执行技术转移准备金制度,从而有效地防止因用于消化吸收输入技术的资金不足,致使国外先进技术无法变为中国自己的先进技术的现象持续发生。

上文指出,由于用于对国外先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以至创新的资金往往大于用于技术输入的资金,一旦此类资金不足,输入的国外先进技术变为中国本国先进技术的希望即可能落空。

为防患于未然,技术转移主管部门应依据技术转移准备金法的规定,责成技术转移可行性研究报告鉴定专家组计算技术转移项目中用于输入技术的消化、吸收、创新所需资金的全部额度。

技术转移主管部门根据专家组计算的结果,向项目当事人收取总金额30%的现金做为技术转移准备金予以代管。

该准备金的本息在输入技术项目验收结束后,分次返还给项目当事人做为消化吸收资金。

由于技术转移准备金制度的实施可确保项目当事人有足够资金用于对输入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因之,从国外输入的先进技术难以通过充分地消化吸收实现创新的风险将会大大缩减。

技术转移项目验收法是对输入技术项目进行验收的经济法规。

该经济法规制定的目的在于通过由技术转移主管部门依法组成的项目验收组对输入技术项目的验收活动,监督输入技术尽快形成实际生产力,为技术转移实现良性循环奠定可靠的基础。

技术转移项目验收法不仅适用于各类国有企事业单位(包括大专院校、科研机构),而且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各种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

该经济法规适用于各类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主要目的在于防止国有资产的浪费和流失;该经济法规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各种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主要目的则在于维护中国主权,防止输入项目对中国资源的破坏和中国生态环境的破坏。

为确保项目验收不流于形式,技术转移主管部门应从其掌管的人才库中随机选择专家组成员。

专家组成员应依据技术转移项目验收法的规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专家组成员可采用半封闭式作业方式,即除在作业时与项目当事人进行必要的接触外,不与项目当事人进行任何接触,从而保证项目验收工作的客观公正。

技术输出法是调整技术输出关系的经济法规。

中国制定技术输出法既可防止技术泄密,亦可制止“回镖效应”的产生。

在过去的一段时期内,有为数不少的国人错误地认为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科技水准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相比至少存在20年左右的差距,因之只要将技术输入的文章做好,即可使中国在较短的历史时期内赶上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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