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认识经济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
对经济法的认识和理解(两篇)2024

引言概述:经济法作为一门重要的法律学科,对于现代社会的经济运行和法制建设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的出现是对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和法治建设的必然产物。
经济法的基本任务是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将围绕经济法的认识与理解展开讨论,分别从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经济立法的原则、经济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经济法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以及发展经济法的对策等五个大点展开详细阐述。
正文内容:一、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1.经济法的概念与内涵2.经济法的特点和基本原则3.经济法的分类和体系二、经济立法的原则1.立法的目标和基本原则2.立法程序和决策机制3.立法的适用和修订原则三、经济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1.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2.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3.经济法与刑法的关系4.经济法与国际法的关系5.经济法与其他专门法的关系四、经济法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1.经济法在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作用2.经济法在保护市场主体权益方面的作用3.经济法在促进经济发展方面的作用五、发展经济法的对策1.加强经济法的科学研究与立法研究2.建立健全经济法的宣传教育体系3.完善经济法的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4.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国外经济法经验5.不断完善经济法的体系,适应经济发展新需求总结:经济法作为现代经济运行和法治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保护市场主体权益发挥着重要作用。
我们应该认识到经济法的特点和基本原则,树立正确的立法目标和原则,加强经济法与其他法律的协调关系,充分发挥经济法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同时,我们要加强对经济法的研究和宣传教育,完善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积极与国际接轨并吸收借鉴国外经济法经验,不断完善经济法体系,推动经济法的发展和进步。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应对经济发展中的各种挑战,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引言概述经济法是指规范和管理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全球化的趋势,经济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经济发展中的经济法规与法律体系

经济发展中的经济法规与法律体系在经济发展中,经济法规和法律体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经济法规是指国家在经济领域制定的体现经济规律和保护经济秩序的法律规定,而法律体系则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各类法规的总和。
本文将从经济法规与法律体系的关系、经济法规的功能以及建设完善法律体系的重要性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经济法规与法律体系的关系经济法规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完善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经济活动涉及到法律关系,因此需要有相应的经济法规来规范和引导经济行为。
经济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必须依托于一个完整健全的法律体系,以确保其具有权威性、强制性和可操作性。
同时,经济法规和法律体系之间存在着相互促进和相互制约的关系。
经济法规的制定需要依据法律体系的基本原则和价值观,同时也会对法律体系的完善提出新的要求和挑战。
只有建立和完善法律体系,才能更好地为经济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提供有力的保障。
二、经济法规的功能1. 经济规范功能:经济法规通过对经济活动的规范,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例如,制定反垄断法规来规范市场竞争行为,防止垄断行为对市场秩序的破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2. 经济引导功能:经济法规通过对经济活动的引导,调整资源配置,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升级。
例如,制定产业政策、税收政策等,引导企业加大对技术创新的投入,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3. 经济保障功能:经济法规通过确立经济主体的权益和责任,保障经济交易的安全和合法性。
例如,制定合同法规范经济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保护交易双方的权益,促进经济合作的顺利进行。
三、建设完善法律体系的重要性完善法律体系对于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完善法律体系能够提高经济活动的规范性和透明度,减少市场不确定性,提升市场参与者的信心,促进经济活动的有效进行。
其次,完善法律体系能够增强法律的执行力度和公信力,保障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只有在法律得到切实执行的情况下,才能有效地维护市场秩序,打击违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经济法与相关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相关法的关系1. 引言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活动中相关法律规定的学科,它与其他法律学科有着紧密的联系。
在现代社会中,经济活动越来越繁荣,经济法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重点探讨经济法与其他相关法律学科的关系,包括民商法、行政法和国际法等。
2. 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经济法和民商法是两个重要的法学领域,它们在很大程度上互为补充。
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性活动中法律规范的学科,而民商法则主要关注民事与商事活动中的法律规定。
两者在涉及到经济活动时有着密切的联系。
首先,经济法和民商法都是以维护市场秩序和经济发展为目标。
它们都关注市场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旨在营造一个公平、有序的经济环境。
在实践中,经济法和民商法常常相互借鉴和合作,共同推动经济的健康发展。
其次,经济法和民商法在内容上存在一定的重叠。
例如,合同法是民商法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它规定了市场主体之间订立、履行合同的法律规定。
而在经济活动中,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也是经济法关注的重点。
因此,经济法和民商法在合同法这一领域有着密切的联系。
最后,经济法和民商法在司法实践中也经常产生交叉。
在涉及到经济纠纷的案件中,经济法和民商法的规定常常会同时适用。
例如,在涉及到违约赔偿的案件中,既需要依据民商法的规定判断合同的效力和违约责任,也需要根据经济法的规定考虑市场秩序和经济发展的需要。
综上所述,经济法与民商法既有紧密的联系,又各自独立,互为补充。
它们共同构成了现代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3.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经济法和行政法是调整经济活动中权力关系的两个重要法学领域。
经济法主要从经济活动的角度出发,研究市场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而行政法则着眼于政府对市场的监管和干预。
两者在维护市场秩序和推动经济发展方面具有共同的关切。
首先,经济法和行政法都关注市场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在经济活动中,市场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常常涉及到行政法的调整。
例如,市场主体的市场准入、经营许可和价格管制等都会受到行政法的制约和保护。
经济法与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法的关系经济法是指以保护经济秩序和规范经济行为为目标的法律规范体系。
它通过制定和实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市场经济活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经济法与法律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和相互依存的关系。
首先,经济法是法律的一个重要分支。
法律是指由国家制定、公布和实施的行为规范和制度安排。
经济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自己独特的法律原则、法律规则和法律制度。
经济法通过对经济活动所涉及的权利和义务、责任和利益进行规范,维护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防止经济领域出现乱象。
其次,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领域存在着密切的联系。
经济活动的进行往往需要借助其他法律领域的支持和保障。
比如在经济合同中,既需要经济法对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违约等进行规范,也需要民法对合同的效力和内容进行调整。
此外,在税收、劳动关系、知识产权等领域,经济法也需要与其他相关法律进行配合,以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此外,经济法与法律的关系还体现在法律的适应性和变通性方面。
由于经济活动的不断发展和变化,经济法需要不断修订和更新,以适应和引导经济的健康发展。
与此同时,经济法还需要与其他法律领域进行衔接和协调,以保证法律体系的统一和完备。
总之,经济法与法律的关系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
经济法在规范经济活动、保护市场秩序的同时,依赖于整个法律体系的支持和保障。
而法律在面对经济领域的挑战和问题时,也需要借鉴经济学的理论和知识,制定科学合理的经济法规。
在实际应用中,我们要充分认识到经济法与法律的关系,既要注重经济法的专门性和独立性,也要注重与其他法律领域的协调和配合。
只有通过有效的法律规范和制度安排,才能够推动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正。
浅析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浅析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经济法和民法都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之间具有密切的关系。
本文将从经济法与民法的定义、功能、原则和实践等方面进行分析浅析。
经济法和民法的定义不同。
经济法是以经济活动为对象的专门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中包括经济活动的组织、经营、监管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而民法是以个人之间的关系为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中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经济法和民法在功能上有所不同。
经济法的主要功能是调整和指导经济活动,保障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促进经济的发展。
它通过制定经济规则和法律制度,保护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而民法的主要功能是调节个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保护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经济法和民法在原则上也有所不同。
经济法注重效率原则,即追求经济活动的效益最大化。
它主张自由竞争、市场调节,提倡契约自由和自主选择,强调经济主体之间的平等交易。
而民法注重公平原则,即追求个人之间的平等和公正。
它主张平等互惠、诚实信用,在保护个人权利的基础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经济法和民法在实践中相互关联、相互支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和民法相互交织,共同构建起法律体系。
在合同法领域,经济法和民法相互结合,共同保护契约自由,维护交易公平。
在公司法领域,经济法和民法相互配合,共同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运营,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
经济法和民法还有许多相同的基本原则,如合法性原则、公平性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
经济法与民法具有密切的关系。
经济法以经济活动为对象,重点关注经济效益和市场秩序;而民法以个人关系为对象,重点关注平等和公正。
在实践中,经济法和民法相互交织、相互支持,共同构成了我国法律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这为我国经济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也为个人的权益保护提供了法律支持。
论经济与法律的关系

论经济与法律的关系在当今社会中,经济和法律两个领域在国家和个人的发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经济和法律是紧密相关的,它们相互依存,互为条件。
本文将探讨经济与法律的关系,并分析其对于社会发展的影响。
首先,经济与法律的关系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理解。
一方面,经济和法律相互促进,法律为经济提供了保障和规范。
在市场经济的运行中,法律为经济主体提供了公平竞争的环境和有序的市场秩序。
法律的存在和实施使得经济交易可以得到有效保护和维护,确保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另一方面,经济也影响着法律的制定和实施。
经济的发展和变化,需要法律及时调整和完善相关法规,以适应新的经济形势和需求。
其次,经济与法律的关系对于社会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
经济的繁荣和发展需要法律的保护和引导。
在市场经济中,法律对于促进经济的稳定和繁荣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法律规定了经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维护了市场秩序,促进了经济的健康发展。
同时,经济的发展也对法律的完善和创新提出了新的要求。
随着经济的变革和发展,法律需要跟进并及时进行修订和更新,以满足经济的新需求。
另外,经济与法律的关系不仅存在于国家层面,也贯穿于个人行为中。
在个体的生活和工作中,经济和法律的关系同样不可分割。
个人的经济活动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和规范,不得违法乱纪。
合法的经济活动有助于提高个人的经济状况,同时也为个人提供了更好的法律保障和权益保护。
法律的存在和实施使得经济活动得以有序进行,避免了经济领域的混乱和不公平现象的发生。
最后,经济与法律的关系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显得更为紧密和重要。
随着国际贸易和跨国投资的不断增加,经济全球化已成为时代的趋势。
在这个过程中,国际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护各国的经济利益和维护全球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各国的经济政策和法律制度也对国际经济的发展和稳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国家之间的经济合作和法律协定为全球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和推动。
综上所述,经济与法律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
浅议经济发展与法律法规四大关系

浅议经济发展与法律法规四大关系作者:刘冰来源:《现代营销·学苑版》2017年第10期摘要:本文通过对经济发展与法律法规的相互作用进行阐述,并简单论述经济发展与法律法规四大关系,主要包括:前后关系、保护关系、间联关系与反作用关系,希望对促进未来我国的经济发展并完善法律法规提供可参考性建议。
关键词:经济发展;法律法规;四大关系一、经济发展与法律法规的相互作用我国的改革开放提出了两条主线:一条是法律建设,另一條是经济发展,近年来,社会的经济逐渐向着市场经济发展,而法律的建设也逐渐应用法治的内容,在此基础之上,经济的发展与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也逐渐被更多人重视。
经济发展与法律法规的相互作用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两个方面:(1)经济发展是法律法规得以完善的基础。
在20个世纪七八十年代,国家对于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几乎没有,甚至没有可以满足市场经济需要的法律制度。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法律法规逐步完善;(2)法律法规促进经济发展。
健全的法律法规可以保障经济的快速发展,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经济也处在飞速发展的过程。
二、前后关系与保护关系前后关系指的是在经济先行的基础上法律实施跟上,这体现出的是一种很明显的前后关系,这种前后关系应该是步步为营,不能离得很远,前后关系的实质是经济的发展与法律法规两者各自处的位置,属于时间与理论关系的一种。
前后关系中一定是经济发展在前,法律法规在后,从经济发展的角度看,其最大的特点就是实践性强,法律法规的特点是理论性强。
因此,也可以将法律法规看成是经济发展的总结。
经济的发展至少具备三个特性:(1)经济发展具有阶段性,主要有低级阶段、中级阶段以及高阶阶段,还会有一定的平稳期以及动荡阶段等。
所以,在经济的低级阶段只适用于低级阶段的法律实施,不能将高级阶段的法律应用于低级阶段发展的经济;(2)经济发展具有周期性,经济的周期性发展需要有弹性的法律实施;(3)经济的发展具有特殊性,需要法律适应经济的变化。
对经济法的认识和理解

对经济法的认识和理解经济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规范和调节市场经济活动、保障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经济法的定义、经济法的功能、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领域的关系以及经济法的发展趋势等方面,对经济法进行深入的认识和理解。
一、经济法的定义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在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包括各种经济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是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保障。
二、经济法的功能1、规范市场主体:经济法通过规定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竞争的公平和有序。
2、维护市场秩序:经济法通过规范市场交易行为,防止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和公平。
3、调控宏观经济:经济法通过规定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措施,保障经济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4、保障劳动者权益:经济法通过规定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就业机会的平等和劳动关系的和谐。
三、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领域的关系1、与民法的关系:经济法与民法都是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两者相互补充、相互协调。
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经济法则主要调整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和管理。
2、与行政法的关系:经济法与行政法都涉及到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和管理,但两者的侧重点不同。
行政法主要调整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和行政程序,而经济法则主要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措施及其监管。
3、与商法的关系:经济法与商法都涉及到商业活动和商业关系,但两者的调整范围不同。
商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业关系,而经济法则主要涉及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和管理。
四、经济法的发展趋势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全球化的加速,经济法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和机遇。
未来,经济法将呈现出以下发展趋势:1、更加注重保护消费者权益: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成为越来越重要的议题。
未来,经济法将更加注重保护消费者权益,加强监管力度,打击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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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认识经济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李平摘要:部分法的划分具有相对性。
对经济法与民法、商法、行政法之间关系的认识不能绝对化。
其间的联系与区别按照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的排列顺序,从民法到行政法,私法属性不断减弱,公法属性不断增长。
其中,以社会法为纽带,私法属性与公法属性的消长变化,说明法律对于社会关系的调整,分别有自身的任务和功能,并呈现出相继联结的内在联系。
一、法律部门划分的一般理论经济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肖先涉及到法律部门的划分问题,其次是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经济法与其他相关法律部门的联系和区别。
划分法律部门的意义,在于力求准确地制订、解释、适用法律,以恰当地调整现实社会中越来越复杂的各种关系。
法律从旱期的“诸法合体”状态到今人“各法分离”格局,既说明了人类社会关系的客观多元性,也反映了人对所生存环境的认识能力不断强化。
法律发展的历史和现实表明,法律部门的高度分化与高度综合是法律发展的规律;因而在尊重传统部门法划分时应当小局限于已有分类。
对法律分类的基本观念,大体有三种主张:1.主观论,认为法律划分是人的主观假设,诸如“自然法”、“实在法”的划分;2.客观论,认为法律划分是山特定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和内容决定的,有什么样的社会关系就应当有什么样的法律;3.主客观统一论,认为法律的划分是现实社会的客观存在和法学家的主观认识相统一的结果。
在主客观关系方面,主观主导’一。
法律划分,应当属于认识论范畴,相对而言,主客观统一、主观主导的观念史符合认识论原理。
认识具有相对性,法律的划分也就具有了相对性一般认为,部门法划分的基本标准是法的调整对象。
有特定调整对象的法就可以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
尽若学界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表述不一,但是经济法具有特定调整对象——以社会整体性和国家调控性为基木要索的经济关系——的共识是客观存在的。
无论在法学理论上还是立法机关对于法律的分类上,经济法都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与经济法有较为密切联系的法律部门主要有民法、商法、行政法。
二、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曾经是学界讨论的热点,少于且由立法机关来阐述其关系(参见顾昂然关于《民法通则》(草案)的说明)。
在实务界,两者的关系曾经是模糊不清的,以往法院的经济审判庭审理的多数是民事案件,以至于法院系统将经济审判庭史名为民事审判庭,让一些人认为经济法本存在了。
这是误解。
现在看来,经济法与民法的个性大于共性,它们是具有不同法律理念和法律制度的两个独立法律部门。
(一)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主要体现为两者的调整对象都与经济关系有关。
经济法调整社会性经济关系,民法调整个体性经济关系,即平等主体之间的则产关系。
其次表现为两者都具有相同的法律渊源。
(二)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首先表现为调整对象本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则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经济法调整社会性经济关系。
所谓社会性经济关系,是指具有社会影响的经济关系,包括具有社会性的公平交易秩序建立和运行关系及社会经济平衡协调持续发展关系。
前者主要体现为市场规制关系,表现为公平竞争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关系、女全公平交易关系等;后者主要体现为宏观调控关系,表现为产业调整关系、则政税收关系、金融平衡关系、国有资产运营监若关系等,其中包括非平等主体之间的规制、调控、管理关系。
其次是主体不同,民法的主体是具有一般法律人格的自然人、法人。
经济法主体是具有一定社会功能属性的消费者、经营管理者,虽然消费者、经营者,管理者可以表现为自然人、法人,但是毕竟具有了社会功能属性而小同于自然人、法人的法律地位。
第三是调整方法不同,民法的调整方法主要是通过仃意性规范调整意思自治行为,在特殊情况下采取民事制裁方法。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是采取强制性规范、注意性规范和倡导性规范相结合以及奖励与惩罚相结合。
第四是内容不同民法的内容主要是关于民事主体、民事行为、民事权利、民事责任的规定,法律表现为物权法、债权法、人身权法、亲属法等。
经济法的内容主要是关于公平竞争、弱者保护、市场规制、经济平衡、宏观调控的规定,法律表现为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法、价格法、预算法、则税法、金融法等。
第五是功能不同,民法的功能主要是提供适应市场交易的基本规范以建立微观一般交易秩序。
经济法的功能是克服市场缺陷建立公平竞争秩序,弥补民法不足。
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是比较明显的,但是这此区别都是相对的,区别的意义在于理论上有利于部门法建立,实践上有利于法律的正确适用。
三、经济法与商法的关系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商事关系发生在商事话动中,主要包括商事主体关系和商事行为关系。
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与商事话动有密切联系,但是经济法与商法在发展原因、作用基点、性质理念、内容制度等方而都有较大区别。
总体来看,商法与经济法的的关系是一元交叉关系。
(一)经济法与商法的区别从两者历史发展阶段和原因来看:民法、商法、经济法相继出现。
对此现象可以认为,商法的产生是对民法一般性调整而不能适应具有风险性的商事话动简捷、高效、安全、营利要求的扬弃和发展;而经济法的形成,则是对商法强调商人营利和商行为自由、安全、简捷的个体倾向而难以避免走向垄断、妨碍竞争、滥用权利,造成整体不平衡的纠正。
也有学者认为,民商关系的法律保护成本增加产生了对经济法的生成渴求。
总之,对经济话动的法律调整,是由于经济话动从个体性而社会化、从私益性而公序化、从局部话跃到整体平衡的发展演进过程,而使法律调整旱现多元和完整。
所以,商法是经济话动中的基础性、前置性法律,经济法是经济话动中的平衡性、后续性法律。
从两者的基点和作用过程来看,商法的基点是确认和保护商人地位和利益,由此出发,而作用于商人(经营者)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过程;经济法的基点是确认和保护社会经济利益,因而要反对垄断,限制不正当竞争,从社会利益出发来平衡与商人利益的关系。
商法作用过程是立足个别,兼顾一般;经济法的作用过程是立足一般,兼顾个别。
两者在结构上正好是互补关系。
从两者的性质和理念来看:商法是属于具有公法因素的私法,其中自由、平等、公平、效益、安全等法律理念被侧重于从私法方面来理解和阐释,即强调个体的自由,个体之间的平等个体相互关系的公平以及个体行为的效益和安全、经济法是具有私法和公法因索的社会法,自由、平等、公平、效益、安全、秩序等,法律应当具备的基木理念则被侧重于从社会利益的角度去阐释,强调社会整体的自由而反对个体的极端自由,强调社会结构的平衡和社会公正而限制个体成员滥用优势,强调社会整体效益和交易安全而反对个体暴利和私权绝对。
商法和经济法在性质和理念方面的差异只是相对的,说明两者之间有所交叉,有所相异。
从两者的内容和制度来看,商法主要规定了商人、经营者的地位、组织形式、商事交易行为规则和行为后果、商事行为的技术性规定和营利性规范这此内容,形成了公司法、企业法、票掘法、合同法、保险法、海商法等法律制度;经济法主要规定了市场准入和退出以及商事话动(经营性话动)竞争的规范、商事组织对市场的.片有关系以及政府如何调整此种关系、商事行为涉及社会公众利益时,两者如何平衡、政府如何保障合理配置资源、促进经济振兴和发展等,这此内容形成了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资源保护法、投资法、经济发展法、产业振兴法等法律制度。
虽然将以上法律制度分为商法或者经济法,但是也应当注意当今社会经济关系的复杂性与法律调整之间的关系:第一,此种划分不是绝对的,每一种法律制度并非十分纯粹,因而在一种法律制度当中包含了另外一种法律制度的规范内容是正常的;第一,商法与经济法的交叉,不存在相互替代和包含问题,这是社会经济关系多元复杂对法律的要求,也是人们认识到这种要求的存在而做出的反映。
总之,经济法与商法是相辅相成、交叉区别的两种法律现象,尽若这两种法律在我国尚未法典化,但有关单行法律和法规已经制定颁行,经济法和商法分别存在的基本理由是两者的侧重点小同以及现实对这此侧重点的需要。
(二)经济法与商法的联系《公司法》、《票掘法》、《保险法》一般归入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人民银行法》、《税收征收管理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按划分属于经济法。
在上述法律之中,可以看到在商法当中有经济法的内容,在经济法当中存在商法的规则。
比如,我国《公司法》的立法宗旨即非常典型地体现了商法目的与经济法目的的结合该法第1条规定“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对公司的规范和对公司、股东、债权人的保护,体现了商法的个体性,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则反映了经济法的社会精神。
在具体规范方面,《公司法》有关公司转投资的限制(第12条)、股份转让的限制(第147,149条)、对公司则务会计制度的强行性规定(第174 ,175 ,176条等),《合伙企业法》关于合伙企业的设立、入伙、退伙时的登记规定(第15,16,56条等),《票掘法》关于木票出票人资格审定的规定(第74条)、关于票掘管理办法的规定(第110条),《保险法》关于限定投保、公平竞争以及对保险业监督若理的规定(第6,7,8条,第五章)等,已经超越了纯粹商法以“自由、便捷、个体安全”为特征的范围,而自然进入到“社会秩序、社会安全”的经济法领域。
但是,在这此法律当中,社会经济秩序和安全的保障首先要建立在个别经营者地位确定和行为规范基础之上。
作为经济法主要法律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1条)。
该宗旨的特点是先考虑社会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再考虑对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体现了由社会而个体的经济法作用过程。
类似的立法宗旨还表现在《产品质量法》、《税收征收税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当中。
经济法强调社会性和整体性,以建立整体秩序为目的,在此过程中,对特定主体违规行为的制裁,是对不特定主体利益的保护,也是对社会利益的保护。
但是,保护对象也并非都是不特定的。
对特定对象及其行为的规范和保护,则体现了商法内容。
这在具体规范方面,比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第20条),《产品质录法》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第四章),《税收征收税法》关于向纳税人退税的规定(第 30条),《房地产管理法》关于房地产交易的规定(第四章)等,是从保障政府管理、秩序建立、社会利益平衡的基础上考虑对个体利益的保护规则,而这此规则,已经涉及商事法的内容。
当然,上述两种现象也不是绝对的。
也有较为纯粹的分属商法和经济法的制定法,少于不过多地涉及对方的内容,比如《海商法》就属于较为纯粹的商事法,而《人民银行法》则属于比较纯粹的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