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贸易实务课件习题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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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合同的标的
商品的质量
1 中国某出口公司曾向西欧某外商出口一批农产品。
成交前,该出口公司给外商寄送过样品。
签约时,在合同品质条款中规定了商品的具体规格。
签约后,卖方经办人员又主动电告买方,确认“成交商品与样品相似”。
货物装运前,中国商检机构进行了检验并签发了品质规格证书。
但该批货物运到目的地后,买方认为,所交货物品质比样品低,要求减价。
卖方则认为,合同并未规定凭样成交,而且所交货物,经检验符合约定的规格,故不同意减价。
于是买方便请当地检验机构检验,出具了交货品质比样品低7%的证明,并据此提出了索赔要求,卖方拒赔。
由于合同中未规定仲裁条款,发生争议后,双方又达不成仲裁协议,买方遂请中国仲裁机构协助解决此案争议。
参考答案:
卖方应赔偿买方损失
国际贸易中,能用一种方法表示商品品质的,尽量不要采用多种。
合同采用多种方法规定了商品品质,则卖方交货必须合同中的规定相符,否则便构成违约。
案例中卖方确认“成交商品与样品相似”,则卖方交货既要符合合同中的说明条款,又要与样品一致。
卖方实际交货与样品相差7%,产生争议,违反了合同规定,故应该赔偿。
2 1973年广交会上,中国向日本出售一批“土纸”,在双方的买卖合同中,载明“土纸”即为手工制造书写纸。
在卖方发运的商品及包装上,还贴有标签,并印有“手工制造字样”,且卖方在发票、提单、品质与质检证书和产地证中,也都载明为手工制造书写纸。
买方收到货物后,根据日本某制纸试验场鉴定,“抄纸”及“干燥”工序,均为机械操作,故不应表示为手工制纸,提出索赔。
卖方拒赔,其理由是:该商品的生产工序基本上是手工操作,而且在关键工序上,完全采用手工操作,并显示其特点。
引起争议。
后经协调,卖方赔偿买方损失,了解此案。
参考答案:
合同中商品名称规定为手工制造书写纸,如无其他补充条款,则买方完全可以理解为纯手工制造。
案例中尽管关键工序为手工制造,但确有生产工序为机械操作,尽管未飞关键工序,也违反了合同规定,故应赔偿买方损失。
3 我某出口公司向外商出口一批苹果。
合同及对方开来的信用证上均写的是三级品,但卖方交货时才发现三级苹果库存告磬,于是该出口公司改以二级品交货,并在发票上加注:“二级苹果仍按三级计价不另收费”。
请问:卖方这种做法是否妥当?为什么?
参考答案:
不妥当。
尽管卖方交货高于合同规定而且不另行计费,但是卖方毕竟违反了合同。
如果买方因此遭受损失,则卖方必须要承担赔偿责任。
4 我方先后向欧洲某国出口纯棉纺织品数批,货到后买方一一收货,从未提出异议。
但数月之后,买方寄来一套制成的服装,称我方布料制成的服装色差严重,无法销售,因而提出索赔的要求。
对此我方应该如何解决?
参考答案:
我方可以拒赔。
原因:
买方收货后未提出异议,表示买方已经确认货物的品质与合同相符;国际上对于纺织品有“一旦开剪即不能索赔”的惯例;服装色差可能是因为买方用了多匹布加工而成所致。
商品的数量
一、仔细阅读下面的合同条款,找出其不完善的地方
1 美葵1000公吨,以毛作净。
错误,应说明包装方式及包装规格。
2 中国大米,1000吨,有5%的幅度由卖方决定。
错误,计量单位容易产生歧义。
3 按FOB条件从国外进口商品,合同规定,“卖方交货总数和每批装船数量均有5%的机动幅度,此机动幅度都由卖方决定。
”错误,应由买方决定,数辆机动幅度最好由负责安排运输的一方决定。
二、计算
1 某公司以FOB方式出口水产品100公吨,合同规定为箱装,每箱净重为40磅,总数量可以有5%的机动幅度。
请问该批货物最多可以装多少箱?最少可以装多少箱?(1磅=0.45359公斤)
卖方可装货物数量:最多100x(1+5%)=105公吨
最少100x(1-5%)=95公吨
卖方可装货物箱数:最多105/(40x0.45359)=5.79箱
最少95/(40x0.45359)=5.24箱
2 某公司出口电扇2000台,合同和信用证都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但装运时,公司发现有50台包装破裂,商品有所损坏,临时更换已经来不及,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该公司是否可以少交?如果可以,最少可以出运多少台?
参考答案:
不可以少交。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如果货物数量不是以重量计量,而且合同中没有大约、近似等表示约量的字眼,则卖方交货数量必须与合同相符。
三、案例分析
合同规定水果罐头装入箱内,每箱30听。
卖方按合同规定如数交付了货物,但其中有一部分时装24听的小箱,而所交货物的总听数并不短缺。
可是买方以包装不符合同规定为由拒收整批货物,卖方则坚持买方应接受全部货物,理由是经买方所在地的公证人证实:不论每箱是装24听或30听,其每听市场价格完全相同。
于是引起诉讼。
对此你认为法官应如何判决?
卖方应负违约责任。
尽管不论每箱是装24听或30听,其每听市场价格完全相同,但是卖方毕竟违反了合同包装条款的规定,故应负违约责任。
商品的包装
一、仔细阅读下面的合同包装条款,找出其不完善的地方
1 中国大米,1000公吨,麻袋装。
应标明每袋装多少,即包装规格。
2 鱼罐头1000听,惯常包装。
包装方式太笼统,容易产生争议。
二、案例分析
1 上海出口公司A与香港公司B成交自行车1000台,由A缮制合同一式两份,其中包装条款规定为“Packed in wooden case”(木箱装)。
将此合同寄至B方,然后由B签回。
B 签回的合同上于原包装条款后加“C.K.D.”字样,但未引起A公司注意。
此后,B公司按合同开证、A公司凭信用证规定制单结汇完毕。
货到目的港。
B发现系整台自行车箱装,由于自行车整台进口需多交纳20%进口税。
因此,拒收货物并要求退还货款。
卖方此时才意识到C.K.D.是指COMPLETEL Y KNOCKED DOWN(完全拆散),只好认赔。
该案例强调包装条款的重要性,因为卖方违反了包装条款给买方造成了损失,所以应该赔偿。
2 某外商欲购买我国某公司的“葵花牌”手袋,但要求不用原商标而改为“跳鱼”牌,并且不注明中国制造字样。
请问我方是否可以接受这一要求?应该注意什么问题?
参考答案:
可以接受,但应注意买方提供的品牌不能侵犯第三方工业产权,所以应在合同中标明:“凡与第三方工业产权有关的纠纷,概与卖方无关”。
3 某公司出口商品,在与外商签订合同时规定由卖方出具运输标志。
但到装船前不久,国外开来的信用证又对运输标志作出了规定。
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如果卖方此时没有刷写唛头,可按信用证规定刷写,但由此引起的额外费用阴沟买方负担;如果卖方已经刷写了唛头而且与信用证规定不符,则应该赶紧联系买方修改信用证使其与合同相符,否则卖方单据尽管与合同相符,但势必违反信用证规定,无法顺利结汇。
第二章贸易术语和价格
美国出口商与韩国进口商签定了一份FOB合同,合同规定由卖方出售2000公吨小麦给买方。
小麦在装运港装船时是混装的,共装运了5000公吨,准备在目的地由船公司负责分拨2000公吨给买方。
但载货船只在途中遇高温天气发生变质,共损失2500公吨。
卖方声称其出售给买方的2000公吨小麦在运输途中全部损失,并认为根据FOB合同,风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已经转移给买方,故卖方对损失不负责任。
买方则要求卖方履行合同。
双方发生争议,后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
问:仲裁机构将如何裁决?
参考答案:
卖方应承担损失。
尽管根据《2000通则》,FOB贸易术语货物在越过船舷后风险转移给买方,但是必须以货物特定化为前提。
案例中小麦在装运港装船时是混装的,没有特定化给买方,故风险并没有转移,所以在运输途中损失的2500公吨小麦不能认为某一特定货主的货物,买方有理由认为损失的货物不是交付给自己的货物,可以要求卖方另行交货。
一、判断
1 FOB Liner Terms 是解决在班轮运输方式下,装船费用由谁承担的问题。
错误,该变形是解决在租船运输方式下,装船费用的负担按照班轮运输方式解决。
2 FOB条件下,买卖双方以装运港船舷为界划分风险和费用,因此,假如买方延迟派船,这个风险和责任就要由卖方承担。
错误,应由买方承担,因为买方违约在先,造成卖方无法按时装船。
3 与美国出口商约定在旧金山港船上交货,合同装运条款写为“FOB San Francisco”。
错误,应加上vessel字样。
二、案例分析
1 有一笔新闻纸进出口交易,出口商与进口商签订FOB合同,港口为伦敦,装运期为9月份,进口商指派的船舶在9月30日之前没有能够抵达伦敦港,实际船舶10月5日才到。
正巧10月3日一场意外火灾让货物损失80%。
出口商让进口商赔偿损失,进口商说货物没有装船,不属于进口商承担的风险,出现争议,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买方应承担损失。
尽管根据《2000通则》,原因同上题2。
2 泰国A公司向法国B公司出口泰国香米,并签订了FOB合同。
A公司在货物装船前向检验机构申请检验,检验结果货物符合合同的质量要求。
A公司在装船后及时向B公司发出装船通知,但在海上航行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质量降低。
货到目的港后,B公司要求A公司赔偿差价损失。
请问A公司是否对上述损失负责?为什么?
不负责。
卖方装船前货物检验符合合同规定,货物越过船舷风险已经转移给买方,买方应承担运输途中产生的风险。
3 买卖双方按照FOB条件签订一笔化工原料的买卖合同,装船前检验时,货物的品质良好,符合合同的规定。
货到目的港,买方提货后检验发现部分货物结块,品质发生变化。
经调查确认原因是货物包装不良,在运输途中吸收空气中的水分导致原颗粒状的原料结成硬块。
于是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但卖方指出,货物装船前是合格的,品质变化是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也就是越过船舷之后才发生的,按照国际贸易惯例,其后果应由买方承担,因此,卖方拒绝赔偿。
你认为此争议应如何处理?请说明理由。
卖方应赔偿买方损失。
此案例同第2题不同,尽管货物越过船舷风险转移给买方,但此风险仅是指运输风险。
货物发生损失的原因不是运输原因造成的,而是包装不良,即货物本身的缺陷造成的,卖方有义务提供符合运输方式的惯常包装。
我某出口企业按FCA Shanghai Airport条件向印度A进口商出口手表一批,货价5万美元,规定交货期为8月份,自上海空运至孟买;支付条件:买方凭由孟买M银行转交的航空公司空运到货通知即期全额电汇付款。
我出口企业于8月31日将该批手表运到上海虹桥机场交由航空公司收货并出具航空运单,并随即用电传向印度进口商发出装运通知。
航空公司于9月2日将该批手表空运到孟买,并将到货通知连同有关发票和航空运单送孟买M银行。
该银行立即通知印商前来收取上述到货通知等单据并电汇付款。
此时,国际市场手表价格下跌,印商以我方交货延期为由,拒绝付款、提货。
我出口企业则坚持对方必须立即付款、收货。
双方争执不下,遂提请仲裁。
假如你是仲裁员,你认为谁是谁非,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买方应付款。
FCA贸易术语货交承运人卖方即完成交货,风险转移给买方,买方只保证按时交货,不保证按时到货。
我方交货时间为8月31日,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内,故没有违约。
1 我某公司按CFR术语与英国A客户签约成交,合同规定保险由买方自理。
我方于9月1日凌晨2点装船完毕,受载货轮于当日下午起航。
因9月1、2日是周末,我方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
3日上班收到买方急电称:货轮于2日下午4时遇难沉没,货物灭失,要求我方赔偿全部损失。
试分析此案例。
我方应承担损失。
CFR卖方有发出装船通知的义务。
因我方为发出装船通知造成买方漏保,此损失应由我方承担。
2 我某出口公司与外商按CFR Landed London条件成交出口一批货物。
合同规定,商品的数量为500箱,以信用证方式付款,5月份装运。
买方按照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将信用证开抵卖方。
货物顺利装运完毕后,卖方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内办好了议付手续并收回货款。
不久,卖方收到买方寄来的货物在伦敦港的卸货费和进口报关费的收据,要求我方按照收据金额将款项支付给买方。
问:我方是否需要支付这笔费用?为什么?
我方需要支付卸货费,但不需要承担进口报关的手续和费用。
某出口公司按CIF伦敦向英商出售一批核桃仁,由于该商品季节性较强,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保证货运船只不迟于12月2日驶抵目的港。
如货轮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如货款已收,卖方必须将货款退还买方。
试分析合同中有关条款存在的问题。
该合同条款修改了《2000通则》对CIF术语的规定,将装运合同变成了到达合同,加大了卖方责任,使得卖方承担的风险由装运港船舷延伸到了目的港,尽管法律上允许,但是实践操作中必然会使得卖方变得非常被动。
一、判断
1 在CFR合同下,除了价格与CIF相比少了保险费并由买方自行投保外,买卖双方的责任与风险的划分完全相同。
正确
2 CFR合同下,除了租船订舱的责任和费用由卖方承担外,其它责任与风险的划分与FOB 相同。
正确
3 CIF和CIP术语下,卖方负责办理货物运输途中的保险事宜。
因此,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也由卖方承担。
错误,风险在装运港船舷或出口地货交承运人即实现转移。
4 CFR EX Ship’s Hold Rotterdam 是指卖方必须把货运到鹿特丹,在舱底交货。
错误,卖方不保证货物运到鹿特丹,卖方交货地点仍然在装运港船舷。
5 我国从汉堡进口货物,如按FOB条件成交,需由我方派船到汉堡口岸接运货物;而按CIF 条件成交,则由出口方洽租船舶将货物运往中国港口,可见,我方按FOB进口承担的货物运输风险比按CIF进口承担的风险大。
错误,我方承担同样大的风险。
二、案例分析
1 买卖双方按CIF条件签订了一笔初级产品的交易合同。
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卖方备妥了货物,安排好了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输事项。
在装船时,卖方考虑到从装运港到目的港距离较近,且风平浪静,不会发生什么意外,因此,没有办理海运货物保险。
实际上,货物也安全及时抵达目的港,但卖方所提交的单据中缺少了保险单,买方因市场行情发生了对自己不利的变化,就以卖方所交的单据不全为由,要求拒收货物拒付货款。
请问,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此案应如何处理?
买方要求不完全合理。
CIF术语为象征性交货的贸易术语,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
买卖合同既然以CIF术语成交,卖方就有义务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单据,其中包含保险单。
案例中尽管货物没有遇险,但是卖方没有投保,缺少保险单,故已构成违约。
另外,尽管卖方违约,但是并没有使买方遭受到重大损失,所以买方无权拒收全部货物,而应该请求损害赔偿。
2 中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定出口合同一份,贸易术语CFR NEWYORK,A公司按合同规定在2003年5月20日将货物运至码头装船,在运输过程中车辆遇险翻覆,货物受损,A 公司电告B公司事故,由于CFR系买方投保,A公司提出按保险惯例,承保范围为仓至仓,所以要求B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A公司可以得到赔偿吗?
A公司不能得到赔偿。
根据可保利益原则,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不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必须具有可保利益,但要求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必须具有可保利益,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案例中尽管买方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但是货物越过船舷后风险才转移给买方,买方才具有可保利益,而在货物遇险时买方不承担风险,所以不具有可保利益,所以买方不能从保险公司得到赔偿。
另外尽管A公司在货物遇险时具有可保利益,但是由于A公司不是投保人,所以也得不到保险公司的赔偿。
3 某公司从美国进口陶瓷制品5000件,外商报价为每件10美元FOB Vessel New York,我方如期将金额为50,000美元的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开抵卖方,但美商要求将信用证金额增加至50,800美元,否则,有关的出口关税及签证费用将由我方另行电汇。
问:美商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合理。
因为按照《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FOB Vessel New York是由进口方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并承担相应的税费,所以美商要求合理。
北京A公司拟向美国纽约B公司出口某商品5000箱,B公司提出按FOB新港成交,而A 公司主张采用FCA北京的条件,试分析A、B公司各自提出上述条件的原因。
1 在某一出口贸易中,45天L/C,外商要求价格术语为EX-WORKS,由外商指定FORWARDER到我方工厂货,从外汇核销和出口退税的角度请问:
1)工厂交货之时,便是我方物权转移之际,那么该票货物到底以谁的名义办理出口手续(也就是说用谁家的核销单)?外商
2)如以我方的名义出口,那么从物权的角度分析,我方对于不持有物权的货物是否具有出口权?否
3)如以FORWARDER的名义出口,那么将意味着我方收到外汇后无法办理核销手续(因为我方没有出口报关单),以及随后的出口退税手续。
2 某进出口公司A同新加坡的客户因价格条款发生了一些分歧,一直争执不下。
A和这个客户做的业务是空运方式进行运输,A认为“CIF”只是用于“海运及陆运方式”而不是用于“空运方式”,所以坚持用“CIP”条款(并且银行方面也坚持按照国际惯例空运必须使用“CIP”)。
可客户坚持要用“CIF”,他们认为“CIP”比“CIF”多一个费用。
A想问到底“CIP”和“CIF”在费用上有什么区别?A的做法是不是正确?
上述二条款在费用上的区别是:
如收货人指定的目的地为新加坡可直达或经转运可到达的国际空运港机场(IATA规定)如:北京首都国际机场(Beijing Airport),上海浦东国际机场(Shanghai Pudong Air-port),南京禄口国际机场(Nanjing Lukou Airport)等,则上述二条款在费用方面无实质上的区别。
因为,按国际惯例货物到达目的港机场后所产生的任何费用均由收货人即买方承担,如提货费、仓储费和劳务费等。
如收货人指定的目的地不是国际空港机场,而是国内内陆城市(如:江苏无锡、浙江嘉兴)或收货人指定的工厂,则CIP卖方还需承担从机场到内陆城市的运费,就不能使用CIF条款而只能使用CIP条款。
3 印度孟买一家电视机进口商与日本京都电器制造商洽谈买卖电视机交易。
从京都(内陆城市)至孟买,有集装箱多式运输服务,京都当地货运商以订约承运人的身份可签发多式运输单据。
货物在京都距制造商5公里的集装箱堆场装入集装箱后,由货运商用卡车经公路运至横滨,然后装上海轮运到孟买。
京都制造商不愿承担公路和海洋运输的风险;孟买进口商则不愿承担货物交运前的风险。
按以上情况,你认为京都制造商应采用何种贸易术语?
应采用FCA、CPT或CIP术语。
练习题:以下出口单价的写法是否正确?
1、每码35元CIFC香港错误,货币、佣金率
2、每箱500英镑CFR净价英国错误,删去净价,地点太笼统
3、每公吨2000美元FOB伦敦错误,FOB后应跟出口国地点
4、每打100法国法郎FOB净价减1%折扣错误,删去净价,贸易术语后缺少装运港
5、2000日元CIF上海包含佣金2% 错误,缺少计量单位
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
北京某公司出口2000公吨大豆,国外来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
结果我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在大连和青岛各装1000公吨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只上,提单上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货港和不同的装船日期,试问:我方做法是否违约?银行能否议付?
不违约,银行能够议付。
参考《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关于分批装运的有关规定。
1 某进出口公司对外出口100箱货物,货物按时装运并取得清洁提单,货到目的港卸货时发现只有90箱,买方为此扣10箱货款是否有道理?
没有道理。
我方能够提交清洁提单表明我方交货并无短少,货物短少的责任在于承运人,故买方应该向承运人索赔。
2 某公司对外出口茶叶600箱,合同和信用证规定:“从1月份开始,每月装运200箱”。
该公司于1月份装200箱,2月份没装,3、4月份各装200箱。
请问:该公司这种做法是否会遭到银行拒付?为什么?
会遭到银行拒付。
出口方对合同条款理解有误,另外参考《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关于分批装运的有关规定。
3 东华公司按CFR条件、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以集装箱装运出口成衣350箱,装运条件是CY/CY。
货物交运后,东华公司取得清洁已装船提单,提单上标明:“Shippers load and count”,在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内,东华公司及时办理了议付结汇手续。
20天后,接对方来函称:经有关船方、海关、保险公司、公证行会同对到货开箱检验,发现其中有20箱包装严重破损,每箱均有短少,共缺成衣512件。
各有关方均证明集装箱外表完好无损,为此,对方要求东华公司赔偿其货物短缺的损失,并承担全部检验费2500美元。
问:对方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合理。
因为清洁提单说明卖方交货时集装箱外表状况良好,集装箱外表完好无损说明在运输途中集装箱未打开过,货物短量的原因应该是卖方装箱时出现短量。
所以卖方应该赔偿买方损失。
4 某农产品进出口公司向国外某贸易公司出口一批花生仁,国外客户在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内开来一份不可撤销信用证,证中的装运条款规定:“Shipment from Chinese port to Singapore in May, Partial shipment prohibited”.农产品进出口公司按证中规定,与5月15日将200公吨花生仁在福州港装上“嘉陵”号轮,又由同轮在厦门港续装300公吨花生仁,5月20日农产品进出口公司同时取得了福州港和厦门港签发的两套提单。
农产品公司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到银行交单议付,却遭到银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
问:银行的拒付是否有理?为什么?没有道理。
同该章第一题。
5 某食品进出口公司向意大利出口3000公吨冷冻食品,合同规定2000年4~7月份交货,即期信用证支付。
来证规定:Shipment during April/July, April Shipment 800M/T.我公司实际出口情况是:4、5月份交货正常,并顺利结汇,6月份因船期延误,拖延到7月12日才实际装运出口。
7月15日我方又装了600M/T,付款行收到单据后来电表示拒绝支付这两批货的款项,问:我方有何失误?付款行拒付有何依据?
我方失误在于6月份货物未按时装运,违反信用证造成信用证失效。
付款行拒付依据参考《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