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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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切实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二、基金来源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主要来源于以下渠道:
1. 由政府统筹安排的专项经费;
2.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方应当依法承担的补偿金;
3. 社会各界捐赠的款项。

三、基金管理
1.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由专门机构进行统一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
2. 基金的使用需要经过审批,并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
3. 基金使用过程中应当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四、基金使用范围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 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伤、死亡或财产受损的受害者进行救助;
2. 对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受害者给予帮助和支持;
3. 对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交通秩序混乱等间接损失的单位或个人进
行补偿。

五、基金监督
1.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使用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2. 对基金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和建议;
3. 对基金使用中出现的违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理。

六、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如有需要修改的,由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鹤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1.21•【字号】鹤政〔2019〕24号•【施行日期】2019.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鹤政〔2019〕2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按照《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有关规定和《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豫法政办〔2019〕20号)要求,市政府对现行有效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鹤壁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等4部规章继续有效。

二、《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办法的通知》等207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三、《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加强行政处罚监督检查的通知》等31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四、对《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惠政策40条的通知》等6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凡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鹤壁市人民政府继续有效的规章目录(4部)2.鹤壁市人民政府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07件)3.鹤壁市人民政府决定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1件)4.鹤壁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6件)2019年11月21日附件1鹤壁市人民政府继续有效的规章目录(4部)附件2鹤壁市人民政府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07件)附件3鹤壁市人民政府决定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31件)附件4鹤壁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6件)1.将《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惠政策40条的通知》(鹤政〔2011〕15号)中第十二条删除。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发文字号】鹤政[2017]24号【发布部门】鹤壁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11.30【实施日期】2017.11.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鹤政〔2017〕2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鹤壁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11月30日鹤壁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保障我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的通知》(豫政〔2016〕7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全市建立城乡统筹、政策衔接、运行规范、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切实维护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

第三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坚持托底供养、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城乡统筹、适度保障和社会参与原则。

第四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强化其托底保障功能,进一步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切实担负资金投入、工作条件保障和监督检查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的审核、上报、供养工作。

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是特困人员供养第一责任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特困人员供养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特困人员的申请受理、民主评议、公示、上报和日常生活照料工作。

第五条民政部门要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统筹协调作用,重点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日常管理、能力建设,推动相关标准体系完善和信息化建设,实行特困人员一人一档案,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做好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纳入相关专项规划,支持供养服务设施建设;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教育、消防、房产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依据职责分工,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相关工作,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保护道路交通事故相关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立救助基金管理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加强组织领导,有关部门和单位明确责任分工,密切配合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市财政部门是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对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公安部门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负责救助基金的筹集、垫付、追偿和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救助基金日常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含高新区和景区)按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要求负责具体救助工作。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监督医疗机构按照卫生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省、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及时抢救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及依法申请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

民政、农机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救助基金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救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将基金用于投资。

救助基金年终结余部分,全额结转下年度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筹集第五条救助基金主要包括:(一)上级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分配的救助基金;(二)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罚款缴入市级国库部分;(三)救助基金孳息;(四)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五)社会捐款;(六)其他资金。

第六条对未投保交强险机动车的所有人和管理人的罚款,按规定分别缴入省、市级国库,其中县级的罚款缴入市级国库。

市财政部门应于每季度终了10个工作日内,将全市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缴入市级国库的罚款全额划拨至市救助基金财政专户。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城乡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城乡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城乡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鹤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31•【字号】鹤政[2011]42号•【施行日期】2011.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城乡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鹤政〔2011〕4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鹤壁市城乡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鹤壁市城乡临时救助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加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保障力度,完善全市城乡社会救助制度,保障城乡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任务对临时救助工作实施规范化管理,严格审核审批程序,科学合理确定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逐步提高救助水平;探索完善临时救助与最低生活保障以及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配套措施,逐步实现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全面建立覆盖城乡的政策配套、管理规范、资金落实、便于操作的临时救助制度。

二、基本原则临时救助是指对因病、因灾等特殊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人员给予的一次性、阶段性的生活救助措施。

临时救助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救急救难、及时有效的原则。

对低保边缘群体,遭遇临时性、突发性困难的,及时给予救助,帮助其渡过难关。

(二)“一事一议”、分类施救的原则。

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的不同类型和程度,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制定救助标准和救助时限,确保其基本生活。

(三)低标准、小范围起步,逐步提高救助标准、扩大救助范围的原则。

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科学测算救助标准、划定救助范围,随着经济社会水平的不断提高,逐步提高救助标准、扩大救助范围。

(四)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通过群众评议、居(村)委会张榜公布等形式,做到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救助金额三公开,确保救助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五)分级负责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第107号【发布部门】财政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1.12.01【实施日期】2022.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第107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11月26日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经银保监会、公安部、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部同意,并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部长刘昆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公安部部长赵克志卫生健康委主任马晓伟农业农村部部长唐仁健2021年12月1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依法进行救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第三条救助基金实行统一政策、地方筹集、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救助基金管理应当坚持扶危救急、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保障救助基金安全高效和可持续运行。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省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救助基金。

省级救助基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报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省级以下救助基金的设立以及管理级次,并推进省级以下救助基金整合,逐步实现省级统筹。

第五条财政部门是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门。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油气长输管道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鹤政办〔2014〕63号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油气长输管道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鹤政办〔2014〕63号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油气长输管道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正文:----------------------------------------------------------------------------------------------------------------------------------------------------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油气长输管道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鹤政办〔2014〕6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鹤壁市油气长输管道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2月25日鹤壁市油气长输管道突发事故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进一步增强防范应对能力,及时有效地处置我市境内油气长输管道突发事故,最大限度地避免、减少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保障油气长输管道安全运行。

1.2 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6)《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7)《鹤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1.3 适用范围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油气长输管道(天然气长输管道指天然气门站以外)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管道泄漏、爆炸、火灾、中断供气等突发事故或者有可能造成以上突发事故的险情隐患。

1.4 工作原则1.4.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4.2 统一领导,属地为主。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县区政府负责油气长输管道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油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由事发地县区政府负责,事发地县区政府不能有效处置的由市政府负责组织处置。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道路交通安全三年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道路交通安全三年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道路交通安全三年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鹤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27•【字号】•【施行日期】2014.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道路交通安全三年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鹤壁市道路交通安全三年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5月27日鹤壁市道路交通安全三年综合整治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道路交通安全三年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14〕4号),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市政府决定2014-2016年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年。

为扎实做好相关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政府领导、部门协作、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总体要求,以道路交通安全三年综合整治为切入点,着力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抓好源头、完善设施、广泛宣传、落实责任、严格执法,全面推进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人民平安出行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

二、工作目标围绕“降事故、保安全、保畅通”的总体目标,通过三年的努力,使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机制健全,安全设施完善,交通有序畅通,管理水平提高,守法意识增强,交通事故减少。

(一)建立完善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形成工作合力,各有关企业自我约束,责任倒查追究制得到落实。

(二)2014年年底前完成国道、省道干线安保工程 30 公里,2015年年底前完成省道东大线、新老区快速通道危险路段的整治任务。

积极实施农村公路安保工程,2014年完成 30 公里,2015-2016年每年不少于 20 公里。

(三)突出客车、货车、危化品运输车、校车、农村面包车五类车辆专项整治,突出超速、超员、超载、酒后驾驶四类违法行为专项整治,突出客车、货车、校车三类驾驶人专项整治,使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乡道路常见交通违法行为发生率明显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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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
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鹤政办[2013]54号
【发布部门】鹤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10.16
【实施日期】2014.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鹤政办〔2013〕5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鹤壁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10月16日鹤壁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管理,依法、及时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进行救助,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462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财政部、保监会、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令第5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0〕14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鹤壁市行政区域内救助基金的设立、筹集、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鹤壁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医疗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第三条救助基金实行分级筹集、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均设立救助基金。

市救助基金用于市辖区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救助及医疗抢救费用,县救助基金用于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救助及医疗抢救费用。

第二章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第五条市、县应成立由财政、公安、卫生、农机、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组成的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研究救助基金的运作,审定救助基金主管部门提交的重要议题和有关事项。

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政部门。

第六条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财政部门为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门,负责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地救助基金的有关政策,并对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实施本地小车号牌号码公开竞价等有关政策、办法;负责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抢救费用,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涉及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人追偿。

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并监督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及时抢救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及依法申请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

农机部门负责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涉及农业机械的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民政部门负责对殡葬服务机构按照规定标准对殡葬服务进行指导监督。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和提供受害人社保信息。

第七条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拟定本地救助基金具体管理办法;
(二)依法拟定本地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组建方案;
(三)依法监督检查救助基金的筹集、垫付、追偿情况,并定期予以公告;
(四)依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救助基金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
(五)组织对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负责人在离任之前的财务审计工作;
(六)依法对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第八条市、县应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以下职责:(一)依法筹集救助基金;
(二)负责救助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受理、审核垫付申请并依法垫付;
(四)依法追偿垫付款;
(五)定期向市、县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报告救助基金的收支情况;
(六)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有关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
(七)其他管理救助基金的职责。

未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法代行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职责。

第三章救助基金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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