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表彰2016年度全市政府系统办公室工作先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1.06•【字号】鹤政办〔2017〕35号•【施行日期】2017.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鹤政办〔2017〕3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鹤壁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1月6日鹤壁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7〕116号),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体系建设,促进“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工作思路。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密围绕政府治理和公共服务的改革需要,以“最大程度利企便民,让企业和群众少跑腿、好办事”为目标,坚持统一工程规划、统一标准规范、统一备案管理、统一审计监督、统一评价体系的“五统一”原则,依托市云计算中心,建设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推动政务信息系统互联和政务数据共享,打破信息壁垒,消除数据孤岛,全面提升我市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
(二)整合范围。
纳入整合共享范围的政务信息系统包括由政府投资建设、政府与社会企业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或需要政府资金运行维护的,用于支撑政府业务应用的各类信息系统。
(三)工作目标。
2017年年底前,各级、各部门非涉密政务信息系统有效整合,数量大幅压缩;各级、各部门统一接入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跨部门非涉密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初步建立全市统一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建成政务大数据平台,为跨部门、跨层级业务应用提供数据服务,人口、法人、证照等基础信息率先实现共享。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全市经济运行监测预警机制的通知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全市经济运行监测预警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4.27•【字号】鹤政办〔2016〕19号•【施行日期】2016.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全市经济运行监测预警机制的通知鹤政办〔2016〕1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今年以来,受经济下行压力和自身结构性矛盾等影响,我市主要经济指标增速放缓,部分行业和企业困难加剧,为进一步提高监测分析水平,全面精准、超前把握全市经济运行态势,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完善全市经济运行监测预警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省、市重大决策部署,健全“旬碰头、月研判、季汇报”制度,加强市直部门横向协同和市、县区纵向联动,加强信息互通共用,超前发现经济运行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报告反馈、应对纠偏、分解督导,提高监测预警的精准性和前瞻性,确保经济运行总体平稳和年度目标任务高质量完成,确保结构性改革和转型升级顺利扎实推进。
二、主要任务(一)建立分产业经济运行日常监测机制。
分别成立农业、工业、服务业运行监测组,加强与重点产业推进组对接,筛选并监测本领域重点企业(每个被监测行业至少筛选1家重点企业),进行各产业运行态势、投资完成、产业增加值等监测、分析、预警。
农业运行监测组。
由市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局、水利局、气象局、水库建管局、农科院及农业重点企业组成,负责与现代农业和生态建设组对接,对第一产业增加值、投资完成、粮食种植等主要经济指标和关联指标进行监测分析,对行业重点企业运营进行监控等。
工业运行监测组。
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金融办、国税局、鹤壁供电公司及工业重点企业组成,负责与清洁能源与新材料、绿色食品、汽车零部件与电子电器、镁精深加工、现代家居5个产业组对接,对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投资完成等主要经济指标,全社会用电量、工业用电量、工业增值税等关联指标进行监测分析,对行业重点企业运营进行监控等。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鹤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1.21•【字号】鹤政〔2019〕24号•【施行日期】2019.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鹤政〔2019〕2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按照《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有关规定和《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豫法政办〔2019〕20号)要求,市政府对现行有效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鹤壁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等4部规章继续有效。
二、《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办法的通知》等207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三、《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加强行政处罚监督检查的通知》等31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四、对《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惠政策40条的通知》等6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凡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鹤壁市人民政府继续有效的规章目录(4部)2.鹤壁市人民政府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07件)3.鹤壁市人民政府决定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1件)4.鹤壁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6件)2019年11月21日附件1鹤壁市人民政府继续有效的规章目录(4部)附件2鹤壁市人民政府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07件)附件3鹤壁市人民政府决定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31件)附件4鹤壁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6件)1.将《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惠政策40条的通知》(鹤政〔2011〕15号)中第十二条删除。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市级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市级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1.20•【字号】鹤政办〔2014〕43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市级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鹤政办〔2014〕43号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鹤壁市市级会议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11月20日鹤壁市市级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严格控制会议费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市委和市工商联(以下统称市直部门)。
第三条市直部门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规模,注重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
第四条对市直部门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市直部门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
会议费应当纳入部门预算,单独列示,并按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会议费预算应当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
第二章会议分类和审批第六条市级会议分类如下:一类会议:市党代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市政协全会。
二类会议:市委全委会、市委经济工作会、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市政府全会、市政协常委会会议、市纪委全会、市劳模会,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市工商联召开的全市换届会议。
三类会议: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或市直部门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
四类会议: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论证会等。
第七条市级会议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一、二类会议报市委或市政府批准。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样本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范的通知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样本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鹤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25•【字号】鹤政办[2008]29号•【施行日期】2008.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样本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范的通知(鹤政办〔2008〕2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 492 号),切实做好我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现将《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样本》、《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五日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样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 492 号)等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
一、工作机构本行政机关自 2008 年 5 月 1 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二、目录编排体系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1 .索引号。
索引号是为方便信息索取所编排的信息编码。
每条信息有唯一的信息索引号。
2 .公开内容。
简要描述公开信息的内容。
3 .公开形式。
公开形式是指政府公开信息的种类,分为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公开政府信息三类。
4 .公开时限。
公开时限指信息公开的期限。
分为常年公开、及时公开、限时公开。
三、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一)公开内容本行政机关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信息:1 .机构职能和领导名单;2 .规范性文件;3 .行政许可及办事服务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4 .……5 .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四上”单位入库工作的通知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四上”单位入库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5.26•【字号】鹤政办〔2016〕24号•【施行日期】2016.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四上”单位入库工作的通知鹤政办〔2016〕2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基本单位名录库是反映地方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状况的基础,“四上”单位(指规模以上工业单位,具有资质等级的建筑业单位与所有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单位,规模以上服务业单位)是基本单位名录库中的重点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四上”单位统计入库管理服务,使更多符合条件的单位及时入库,确保应入尽入,全面客观反映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根据《全国统计系统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维护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四上”单位入库的重要意义“四上”单位是一个区域的经济主体和市场主体,又是产业集聚区、服务业“两区”考核体系中指标数据的主要来源和重要支撑,其数量、规模、结构直接决定着一个地区主要经济指标的总量和速度。
新增“四上”单位是一个城市当年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
按照《全国统计系统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维护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要求,根据国家统计局“先进库、后有数,要进库、走程序”的规定和“应入尽入、应出尽出”的原则,认真做好我市“四上”单位入库工作,提高“四上”单位入库率和数据质量,对及时准确反映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确保完成全年各项经济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二、“四上”单位标准及申报范围(一)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单位。
(二)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批发业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的零售业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鹤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31•【字号】鹤政办[2013]63号•【施行日期】201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鹤政办〔2013〕63号)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鹤壁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12月31日鹤壁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8号)和《鹤壁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类(国有)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确保本单位履行正常工作职责,且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之间无法调剂使用的前提下,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行政单位将闲置资产以出租、出借或者事业单位将闲置资产以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投资、入股、合资、联营等)、担保等方式取得收益的行为。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改变资产配置用途,将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的,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和权限进行报批或者备案。
未经批准,行政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将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遵循高效使用、投资回报、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的原则,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鹤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30•【字号】鹤政办[2010]62号•【施行日期】2010.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鹤政办〔2010〕6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鹤壁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十日鹤壁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程序,坚持依法行政,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得到及时处理,根据《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10〕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复查复核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信访事项的原办理机关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其复查机关是县区人民政府;信访事项的原办理机关、复查机关是县区人民政府的,其复查或复核机关是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的原办理机关是县区人民政府部门的,其复查机关是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对口主管部门,其复核机关是市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对口主管部门;信访事项的原办理机关、复查机关是市人民政府部门的,其复查机关是市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对口主管部门,其复核机关是省人民政府;办理机关是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的,复查复核机关为其上一级主管部门。
第三条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不服,请求上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复查或者复核的,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的行政机关或者有关单位是被复查人或者被复核人。
第四条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二)坚持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的原则;(三)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四)坚持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五)坚持以人为本、促进社会和谐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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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表彰2016年度全市政府系统办公室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法规类别】奖惩
【发文字号】鹤政办[2017]6号
【发布部门】鹤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3.24
【实施日期】2017.03.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表彰2016年度全市政府系统办公室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的通报
(鹤政办〔2017〕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2016年,全市政府系统办公室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六中全会为指导,紧紧围绕全市中心工作,认真履职,扎实工作,较好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为表彰先进、促进工作,进一步推动全市政府系统工作再上新台阶,经研究,决定对2016年度全市政府系统公文处理、政务信息、政务督查、综合文字、调查研究、政府法制、电子政务、应急管理等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继续发挥先进模范带头作用,争
取新的更大成绩。
全市政府系统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要以先进为榜样,强化服务,开拓创新,担当作为,实干争先,为在全省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更高水平生态活力幸福之城作出应有贡献。
附件:2016年度全市政府系统办公室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
2017年3月24日附件
2016年度全市政府系统办公室工作
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
一、先进单位
(一)公文处理工作先进单位(10个)
淇县政府办公室、鹤山区政府办公室、浚县政府办公室、淇滨区政府办公室、山城区政府办公室,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食品药品监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二)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10个)
淇滨区政府办公室、浚县政府办公室、山城区政府办公室、淇县政府办公室、鹤山区政府办公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农业局、统计局、地税局(三)政务督查工作先进单位(10个)
浚县政府办公室、淇县政府办公室,市发改委、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环保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食品药品监管局,鹤壁供电公司
(四)综合文字服务工作先进单位(10个)
浚县政府办公室、淇县政府办公室、淇滨区政府办公室、山城区政府办公室、鹤山区政府办公室、开发区管委、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市发改委、统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五)调查研究工作先进单位(10个)
市发改委、教育局、人力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