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市场行为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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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市场行为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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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业绩以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活动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为准。如中标单位是联合体,则中标金额按照联合体协议中注明的双方各自比例进行划分,联合体协议未注明比例的均分。

2.经纪检、监察、检察部门查实有行贿行为的企业,其市场行为综合评价得分清零。

3.每有一次严重不良行为的,暂停投标报名三个月。

4.在人民检察机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中,被人民法院判决犯有行贿罪记录的企业,暂停投标报名2年。

5.本通知第五条第(四)项规定另行计算的综合评价分数及排名,其中标总额按照相应类别项目计算。

6.营业税和所得税,包括在穗省属企业在广东省地税局直属分局缴纳的所得税项。

7.企业不良行为扣分不封顶。企业市场行为综合评价汇总分低于零分以下的,企业市场行为综合评价分值按零分计算。

8.本通知第五条第(四)项规定另行计算的综合评价分数及排名,其“获奖奖项”加分按照相应类别项目计算。获奖奖项加分的工程,均为在

广州市地域内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获奖奖项”项中同一项工程按工程编码认定。

9.列入奖励加分范围的国家级和广东省级施工工法,是指按照工法专业分类,申报类别为房屋建筑工程和土木工程(仅指其中的市政道路、隧

道、桥梁)两类工法,其中申报施工工法所列应用工程中至少有一项为广州市范围内的工程。申请奖励加分前,施工企业应持工法批准文件到市建委质量安全处进行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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