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检察机关环境保护监督机制的反思与完善
浅谈检察机关如何保护生态环境

加强法律监督
加强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监督,确保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严格依法行政 ,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职责。
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监督,重点监督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的查处情况 ,促进环境违法案件的依法查处和及时整改。
加强对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注重通过个案 监督推动解决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普遍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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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作用
检察机关通过行使检察权 ,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 行监督,确保生态环境法 律法规得到有效执行。
打击犯罪
检察机关积极打击生态环 境犯罪行为,维护生态环 境安全。
促进协调
检察机关发挥协调作用, 促进政府、企业、社会组 织等各方共同参与生态环 境保护工作。
加强法律制度建设,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机制
案例三:促进企业实施环保措施
检察机关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同时 ,也注重促进企业实施环保措施
。
检察机关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提 供法律咨询等方式,提高了企业
的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
检察机关鼓励和支持企业采取环 保措施,推动企业实现绿色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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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与展望
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积极作用
促进环境治理
推动政策制定
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针对发现的具有普遍性的环境问题,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建议,推动环 境保护政策的制定和完善。
加强法制教育
检察机关通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环境保护的认识和意识,引导公众自觉遵守环境保护法 律法规,共同参与环境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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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保护生态环境的措施
通过加强与媒体的合作,及时公开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和环境司法 工作情况,增强公众对检察机关保护生态环境工作的了解和信任。
浅论检察机关对环境保护的监督

浅论检察机关对环境保护的监督随着环境问题日益凸显,保护环境已成为当今社会的重要课题。
而在环境保护中,检察机关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从检察机关监督环境保护的意义、现有问题及解决方案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监督环境保护的意义环境保护是维护人类和生态系统健康的重要任务。
而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司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监督环境保护的意义不言而喻。
首先,检察机关能够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全面监督,及时发现和制止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
通过检察机关的介入,可以有效地减少环境破坏和污染事件的发生,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其次,检察机关能够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正与公平。
环境问题的产生往往会直接影响到公众的生活质量和健康安全,而检察机关通过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能够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确保公众能够享受一个良好的生态环境。
最后,检察机关的监督能够提高环境治理的效率和质量。
通过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严肃查处和惩罚,可以形成威慑效应,促使相关单位和个人自觉遵守环境法律法规,推动环境保护工作向着更加规范、科学、高效的方向发展。
二、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然而,在检察机关对环境保护监督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下面将从执法力量不足、证据收集难题和环境损害定量评估等方面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1. 执法力量不足当前,虽然我国的环保力量不断加大,但在一些地方和领域,仍存在执法力量不足的问题。
这导致一些环境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发现和制止,从而影响环境保护工作的效果。
解决方案:应进一步加强执法力量的建设,增加执法人员的数量和质量,提高检察机关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督力度。
同时,可以加强检察机关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2. 证据收集难题环境违法行为往往具有隐蔽性和复杂性,证据的收集成为一个难题。
而证据的不充分、不准确将严重影响检察机关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和处理。
解决方案:可以通过加强技术手段的应用,如遥感技术、无人机等,提高证据的收集质量和准确性。
检察机关环境保护监督机制的完善

检察机关环境保护监督机制的完善当前,我国自然资源破坏与环境污染事件多发,严重影响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当担负起环境保护检察监督职责,有力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不过当前检察机关环境保护监督机制仍不够完善,存在一些瓶颈,本文试提出解决对策,以有益于实践。
一、检察机关环境保护监督机制的实践(一)环境公益诉讼的法治化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5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部分省、市、自治区检察机关率先进行环境保护公益诉讼试点。
由此,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正式被提上议事日程。
由检察机关这一法律监督机关为主体提起公益诉讼,既能有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又能遏制权力滥用,有利于公益诉讼制度的进一步优化和完善。
具体到责任部门来看,环境公益诉讼一般由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提起,因其监督对象主要是生效的民事行政裁判,对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更为熟悉,由其提起有利于保证环境公益诉讼的质量与效率。
(二)环境保护协作的制度化在环境保护监督方面目前检察机关与不少单位建立了协作制度。
环保、国土、林业、农业、交通、工商等职能部门在查处自然资源破坏与环境污染的行政违法案件中,大多与公安、检察等司法机关建立了工作协作机制,公安、检察等司法机关内部也加强了对此类犯罪线索的共享。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也先后出台了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的相关文件,涉及自然资源破坏与环境污染犯罪案件。
浙江等地根据各自区域自然资源破坏与环境污染的实际情况,制定了行政处罚与司法打击的衔接机制,内容涵盖移交线索、移交审批、移交对象、移交期限、移交方式等。
个别地区试点建立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决策联席会议制度,听取公安、检察等司法机关对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意见、建议。
浅论检察机关对环境保护的监督

浅论检察机关对环境保护的监督一、检察机关对政府环境行政部门的执法监督不及时,检举渠道不畅通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于人民检察院的重要职责,正确及时的履行对政府环境行政部门的执法的法律监督职能是非常重要的,但检察机关在日常的工作中,偏重于被动司法,基层检察院一直处于案多人少的状况长时期内得不到解决,导致被动司法的工作压力很大,无多余精力及时主动的对政府环保部门进行监督检查,且检察人员法律监督意识不强,导致检察机关对环境违法犯罪的监督不力。
检举渠道不畅通是另一个导致检察机关对政府环境行政部门监督不力的重要原因,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了解很少,一旦发生环境污染事件,政府环境行政部门不能及时处理时,就会觉得没有其他救助渠道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新的《民事诉讼法》颁布以后,对于公益诉讼也提出了可具操作的法律规定,对人民群众维护自己的环境权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检察机关对环保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进行法律监督中发现执法机关存在执法不规范,导致检察监督不彻底检察院在对环保部门监督中发现,环保局在办理涉嫌犯罪案件中存在问题,一是执法人员对取证程序规定意识淡薄,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检测取样,造成执法后期的检测报告没有法律效力。
二是执法人员对物证取证、密封、保存的重要性认识不够,草率处理,致使无法及时进行重新取样或者鉴定。
三是环保警察大队的作用发挥不够,未指导好取证,在控制现场、人员的力度不够,造成取证困难。
四是省级环保部门认定基层的检测数据渠道不畅。
解决好现场取样后,县级、市级监测机构出具报告相对容易,但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还需要省级认可,如何申请、认可程序、认可期限都不明确。
检察院在对国土资源部门进行法律监督中发现,国土局办理涉罪案件存在的问题,一是执法人员证据意识较低,通过检察行政执法卷宗,发现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的笔录较为简单,当事人是否为事前明知涉案土地的土地类别没有询问,也没有证据证明涉案土地的土地类别已经公示,且没有询问相关证人以佐证当事人的陈述。
在生态环境保护中履行检察职能的几点思考

在生态环境保护中履行检察职能的几点思考摘要:党的十九大报告将生态文明建设提到了新的高度,提出必须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而生态文明建设离不开法治的保驾护航,充分发挥检察职能,认真开展生态检察工作,确实保护生态环境是检察机关今后的工作重心之一。
本文以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检察院为例,从生态检察工作现状、存在的问题和如何履行好检察职能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进行了几点思考。
关键词:生态环境保护;刑事检察;问题;检察职能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均对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新要求,将其放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的总布局中,提升到战略治国理念的高度。
位于四川盆地周山区西缘的天全县,地处二郎山东麓,青衣江之滨,得天独厚的地理环境,造就了天全县优美、独特的自然环境。
这里是桢楠、栱桐等珍贵野生植物的生长地;这里是大熊猫等珍贵野生动物的栖息地、游乐园;这里是齐口裂腹鱼(俗称雅鱼)、青石爬鮡(俗称石巴子)的畅游地……如此良好的自然环境,离不开法治的保障和护航,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任务、新的要求。
天全县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综合运用打击、保护、监督、预防等手段,在保护生态环境资源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与实践。
一、保护环境资源,检察人在行动(一)整合内部资源,强化诉前监督职能。
为切实、有效地保护环境资源,加强对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预防和打击职务犯罪,防止有案不移、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的发生,天全县人民检察院加强内部协作,形成多部门联动,注重诉讼监督的工作模式。
一是,以“两法衔接”为载体,适时获取相关信息,建立常态监督机制。
在工作中,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部门建立了以信息共享、线索移送、共同配合、共同预防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对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行为和相关部门的履职情况及时介入调查,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形成合力。
2015年以来,通过“两法衔接”平台,天全县人民检察院共获取到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信息共计287件,适时了解到行政部门在环境保护中的执法情况,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相关案件7件7人。
关于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检察工作的思考

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是全球性的议题,关系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
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构的检察机关,在这方面肩负着重要的责任。
在这里,我将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检察工作进行一些思考。
一、生态环境检察工作的重要性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的基础,而生态环境破坏所带来的后果也是不可逆转的。
为了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保护珍稀物种和濒危生物,检察机关应当加大对于生态环境犯罪的查处力度。
对于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也应当得到加强,保护公民的生存权和健康权。
二、资源保护检察工作的重要性资源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基础,而资源的过度开采和浪费对于环境和生态的破坏也是巨大的。
对于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检察机关有责任对于资源犯罪进行严厉打击,保护国家和人民的资源利益。
三、当前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在当前,我国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检察工作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
部分地区对于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重视程度不够,导致了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的问题。
一些涉及生态环境和资源犯罪的案件难以侦破,监督力度不够,导致了一些违法行为屡打不绝的现象。
一些地方政府对于环保检察工作的支持不够,导致了环保力度的不足。
四、加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检察工作的途径和方法为了加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检察工作,我们应当综合运用法律手段、技术手段和社会手段,共同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应当加大对于生态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建立健全的生态环境司法体系,提高对于环保案件的查处率和定罪率。
应当加强对于环保技术的支持和应用,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的合理利用。
再次,应当增强社会的环保意识,让每个公民都成为生态环保的参与者和推动者。
应当加强对于地方政府的监督和指导,推动其加大对于环保工作的支持和投入。
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检察工作是一项重要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唯有加强对于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法律监督,才能将我国建设成为美丽我国的目标变为现实。
五、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完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法律体系为了加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检察工作,我们需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建设和完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法律体系。
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之我见

:1年 0 9 0 第1期 0
实践 - 考 思
完善检 察机 关 内部监 督机制 之我 见
陈 克 方
( 黑龙 江 省 亚 布 力林 区人 民检 察 院 , 黑龙 江 尚 志 10 0 ) 5 6 0
摘 要: 检察队伍建设事关捡察工作的大局 , 完善检察机 关内部监督机 制是履行 法律监督权 的重要 保障。 论述 了检察杌关 内部监督机制的指导 思想 , 总结 了检察机关 内部监督机制的历史沿革; 论述 了内部监督 工作在建设检察队伍、 障程序正义 、 保 推动制度创新等方面的重要性 ; 出了检务 提 督 察 工 作监 督 、 察委 员会 介 入 监 督 、 体 办 案 流程 监 督 等 完善 检 察 机 关 内部 监 督机 制 的举 措 。 检 具 关键 词 : 察 机 关 内部 监 督 ; 检 发展 ; 举措
1 检 察机关 内部监 督机 带的发展 向 监督体系之中, 从而使内部监督机制贯穿于案件侦审过程的始终 。 1 “ . 科学 发展 观” 1 的创立推 动 了检察机 关 内部 监督 机制 的发展 。 锦涛 同志 胡 除此 之外 , 检察机 关 内部 还设 有专 司监 督的 纪检 监察 部 门 , 重要 职 能 其 在党 的十七 大报告 中提 出 了以人 为本 , 全 面协调 可持续 性发 展 的科学 发 之一 就是台 处检 察机 关 内部 人 员的违法 、 纪 行为 。 凋纪 检监督 的重 要性 , 重视 在加强 法律 峪督 职能 的同时 , 学 使纪检 工作 不流 于形 式 , 是完 善检 察机 关内部 监督机 制 的重 要 内容 。 促 用科 也 发 展的观 点解 放思想 , 拓创 新 , 力加强 榆察 机关 的 内部 监督T 作 。 开 着 各级检 综上所述, 完善检务督察工作不仅可以遏制违法 、 违纪活动, 而且可以规 察 院在 落 实科学 发展 观的过 程 中 , 深化 了检 察人 员 的思 想教 育 , 进 ,监督 范各部 门之间的权力运行, 推 防止检察机关 内部权力的滥用, 确保权力的运行 制度的建设 , 更取得了检风整肃的监督实效。可以说 , 科学发展观的深入学 不 违规 、 界 , 于检察 机关 各项 日常 工作 的有序 开展 。 不越 有助
浅谈基层检察机关如何服务环境保护工作

社会管理zhigong falv tiandi-283-职工法律天地 2017 年第 12 期并没有法定的保护电力设施的职责,只有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对破坏电力设施、盗窃电力设施、盗窃电力等犯罪行为依法侦查的职责)人民群众只有对于破坏电力设施等违法行为举报或揭发的义务,但不应当是法定的保护主体。
(二)授权供电企业行使电力行政执法1.供电企业行使电力行政执法的依据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是行使电力行政执法的主体,但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也可以成为行政执法的主体。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即除了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拥有行政处罚权外,经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非电力行政管理机构的其他组织也可以行使行政处罚权。
公共事务是相对私人事务的一个概念,是指涉及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的社会事务,具有社会性、公益性。
管理公共事务职能是指某一组织可以提供涉及全体社会成员公共利益的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这一职能为个人无法或不愿完成,该职能的行使将使全体社会成员受益。
从这一点而言,供电企业具备管理公共事务职能。
按照《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的规定,电网经营企业“依法负责本供区内的电力供应与使用的业务工作”,电网经营管理的是公共物品,更牵涉供区内全体公众的共同需求、共同利益,因此完全具备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符合《行政处罚法》的授权条件。
2.供电企业可以作为被授权的电力行政执法主体在地方立法授权供电企业行使行政执法权的问题上,在学术界有不同的认识。
持反对意见者认为,供电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其原有的行政职能已经消失。
其次,如果作为市场主体的供电企业拥有电力行政执法权,将集民事赔偿请求权和行政执法权于一身,有悖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地位平等的原则。
持同意观点者认为:一是电力体制改革的重心是政企分开,通过立法授权将电力行政执法交由供电企业行使并未改变其企业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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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惩罚与预防为理念 , 形成了法律 , 司法解释 , 法
规 与规章 , 乃 至 于 司法 机 关 和 政府 部 门的 文 件 等 形式 的 多元格 局 。最高 人 民检察 院为 指导各 级 检 察机 关 办理渎 职 案 件 , 专 门收 集 我 国行 政 法 规 规
主要是环境刑事案件 , 环境 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 涉及的极少 。 E l l 相对检察机关环保监督职能而言,
实施 监 督在 内的环境 司法保护 制度 的确 立却 颇 为
在中国的职务犯罪 中, 环境领域渎职犯罪逐
渐成 为检 察机 关关 注 的重要 领域 。在 规制构 造 上
不足。最高司法机关 同样也面 临规 则贫 困的问 题 。在最高法院已经颁布的 3 4 0 0 条司法解释中,
与 环境 案件 审判 有关 的仅有 1 8条 , 而且 针对 的也
制现状的总体把握 ,离不开对各种制约当今机制 构 建具体 问题 的消 解 。笔者正是 基于 此而 以环境
保 护检 察监督 现状 分析 人手 ,从 检察 监督 权能充
分发挥角度对其机制完善所进行 了初步探讨 。
作者简介 :胡亚球 ( 1 9 6 1 一 ) ,男,江苏 盱眙人 ,苏州大学王健 法学院教授 ,主要从 事诉讼 法学研究 ;夏 玮 ( 1 9 7 2 一 ) ,女,江苏
・
】 4 ・
一
、
检 察机 关环境保 护 监督现 状
环境 犯罪 从轻 从宽 的处 理 政策则 会带 来更 多 的社
会 和司法 困境 。
1 . 检 察机 关环 境保护监 督 的规 范样 态
( 2 ) 环境 职务犯 罪 规范 的多元 性 与惩 、 防并 重
性
总体而言, 环境立法注重在行政管 理领域对 环境保护规制的建构 , 长期 以来对包括检察机关
第1 7 卷第 2 期
VO 1 . 1 7 No . 2
对 检 察机 关 环 境 保护 监 督机 制 的反 思 与完 善
胡 亚 球 ,夏 玮
( 1 . 苏州大学 王健法学院 ,江苏 苏州 2 1 5 0 0 0 ;2 .江苏省泗洪县人 民检察院 ,江苏 泗洪 2 2 3 9 0 0 )
以法律手段作为根本保障 。其职能突出体现 了检 察机关履行打击环境领域违法犯罪、保护公共利 益 、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职责 。同时也从环境保 护经济发展的博弈关系着眼。 日期 :2 0 1 2 — 1 2 — 3 1
基金项 目:国家社会科 学基金项 目 ( 1 2 B F X1 g 1 )
2 0 1 3 年 3 月
扬州大学学报 ( 人文社会科学 版)
J o u r n a l o f Ya n g z h o u Un i v e r s i t y( Hu ma n i t i e s&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s )
Ma r . 2 0 1 3
从新 中国成立 至今 ,我 国的环境保 护一 直 以 政 府权 力 主 导 为 特 征 。随 着 时 代 的 发 展 ,经 过
要需求。然而 ,环境问题本身的复杂性使得检察
机 关在 现有 的法律 框架下 进行机 制创新 将 面临诸 多难 题 。除 了要有 效地 预防和惩 治环境 保 护领域
3 O 余年改革开放的今 日中国,依靠 政府 环保部 门作为环境保护的主导机关,其执行力提升空间 的局 限和执 行效果 的低 劣越发 显现 出来 。尤其是 环境刑 事案件多发,环境保护滋生新 型腐败领 域 ,环境公 益诉讼 机制 缺乏等 问题 的 出现 ,使得 检察机关在环境保护 中监督职能 的发挥愈显重
雎宁人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 察院检察 长,主要从 事司法制度研 究。
①曹建明检察长在第十三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上报告 ( 摘要) .h t t p :/ / 2 1 8 . 9 4 . 1 1 7 . 2 5 3 / j s j c / f z x w/ 7 0 1 5 7 1 .s h t ml 江苏检察网 , 访问时间 2 0 1 2年 8 月 5日。
摘
要:由地方检察机 关推动的环境 保护监督机 制的构 建 实践 ,为检 察权能的发挥 提 出了新的 思路。
在现行监督模 式下,检察机关 以打击和预防环境领域各 类犯罪为基轴 ,借 助政 府环境 管理和环境 司法审判 平 台,在 监督组 织、监督方式、监督理念等方面进行 了有 益的探 索。但 当前 环境犯罪定 罪量刑 ,检 察院 的 环境公益诉讼 主体 资格和检察建议的适用等方面存在 的制度缺 陷,以及 环境行政执 法检察监督 机制的 学理 悖论成为检察机关环境保护监督机制发展和完善的瓶颈 。因此 ,必须从 理念上 、制度上及监督机制 上进行 进一步的完善,才能使检察环境监督机制得 以健康发展 。 关键词 :检 察机关;环境保护 ;法律监督机制 ;完善 中图分类号 :D9 1 3 文献标识 码 :A 文章编号:1 0 0 7 —7 0 3 0 ( 2 0 1 3 ) 0 2 —0 0 1 4一 O 8
现 有刑 事规 范与 环保法 律法规 的相 互渗 透 尽管令
展状 况与模 式 相适应 的 , 由地方性 实践 推动 的建
检察 机关强 化对环 境保 护领 域 的监 督 ,是 基 于对 环境保 护机 制与手 段 的综 合性 认识 ,并 强调
构环 境保 护权力 的努 力 。但 是从地 方性 经验 向制 度化 过 渡的尝 试 ,离不开 对检察 机关环 境保 护机
要。 0
违法犯罪外 ,还需要不断改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 门的执法 环境 ,并从 环境权 利切实 维护 的角度
服务 于 民众 的环境 需求 。 . . 近年来 ,贵 州 、云 南 、浙江 、山东 等地陆续 尝试 构建 了 以检 察机关 与政府 机关 职能 部 门互 动 应对 环境 问题 的机制 ,体现 了一种 与地 区经济 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