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设施致害应当纳入国家赔偿范围
国家赔偿法练习题(同名37943)

国家赔偿法练习题(同名37943)国家赔偿法练习题(一)1、下列行为中国家不应负赔偿责任的是( )A、某市公安局的违法拘留行为B、某省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行为C、某市银行的违法划拨存款行为D、某市卫生局在法律范围内的裁量行为答案:BCD解析:某市银行不是国家机关。
2、在我国,公有公共设施致害导致的赔偿属于( )A、行政赔偿B、司法赔偿C、国家赔偿D、民事赔偿答案:D解析:我国以国有公共设施的管理者、经营者不具有行政管理智能而将公共设施致害排除在国家赔偿的范围之外。
3、2010年修改后的我国国家赔偿改变了原来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为前提条件。
A、个人过错B、公务过错C、行为违法D、无过错责任答案:C解析:国家赔偿法第2条4、私营企业晓康公司经理柴某被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讯问中殴打致残,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按照《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国家对柴某应当支付()费用。
A、医疗费B、残疾赔偿金C、受柴某扶养的无劳动能力人的生活费D、晓康公司因经理丧失劳动能力停业期间的利润损失答案:ABC解析:《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原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5、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应按下述哪一种方法计算?A、本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全年天数B、本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全年法定工作日数C、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全年天数D、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全年法定工作日数答案: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数额,应当以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全年法定工作日数的方法计算。
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国家在什么情况下,具备什么样的条件承担因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权益而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所解决的是“该不该赔”的问题,它是国家赔偿法的核心,也是国家赔偿诉讼的核心,它一方面限定了国家赔偿的范围,另一方面也保障了受害人的求偿权。
按照通说的理论,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包括四个方面,即主体要件、行为要件、结果要件以及因果关系要件,本文试从这四个方面加以论述。
一、国家赔偿责任的主体要件国家赔偿责任的主体要件解决的是国家对哪些组织或个人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的问题。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能成为国家赔偿责任中的侵权主体的主要是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还有法律、法规授予国家职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另外,有几类特殊的组织或个人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国家也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一种是受国家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他们在行使受委托的职权时违法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受委托人超出委托范围实施了侵权行为,国家是否对此承担赔偿责任呢?笔者认为如果受委托人的侵权行为与执行受托的职权有关,且侵权人只存在过失的情况下,国家对受托人的侵权行为是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
如治安联防队员在维护治安的过程中,对不服管理的人员使用了强制力,却造成了对方的人身伤害,国家是需要对此负赔偿责任的。
但如果治安联防队员在休假期间,粗暴殴打他人则可视为被委托人实施非职权范围的行为,国家对此不负赔偿责任。
另一种是应邀或自愿协助执行公务的组织或个人,他们在执行公务范围内的侵权行为,国家应当负责。
如某公民在协助警察追赶逃犯时用木棒殴打致人伤害的,国家应当对此类行为负责,但是如果协助人员对已被抓获的逃犯殴打致人伤害的,其行为不可视为国家侵权行为,应由其个人负责。
还有一种是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机关内部机构或临时组建机构,他们依职能或授权执行职务的侵权行为所致损害,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浅论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国家赔偿制度

[ 作者简介] 李馥夏 ( 1 9 9 1 一 ), 女, 河北邢台人, 2 0 1 2级国际经济法硕士研究生, 主要研究国际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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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 台 学 院 学报
2 0 l 3年 第 l 期
价值判断标准来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 担侵权责任。过错责任又分主观过错责任和客观过 错责任,英美等国家采用主观过错原则,即行为人 对其行为及其后果 的一种心理状态,是 因为故意或 重 大过 失 而 引起 的损害 。客观 过错 责 任 ,又称公 务过错责任,始于法国,是指公务活动没有达到正 常的标准 ,以公务活动是否达到普遍中等水准为客 观依据,从而衡量公务活动过程 中过错存在 与否。 2 . 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又称危险 责任原则 ,是指只要有损害事实的发生,无论侵权 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均须承担相应 的赔偿责任。 这种 归责原则容易无限扩大国家的赔偿责任 ,容易 导致过分增加国家负担。 3 . 违法责任原则。违法责任原则是指国家机关 及其工作人员违反 了 相关的法律法规行使职权,从 而造 成他 人合 法权 益 受到损 害 ,那 么国家应 当承 担 赔偿责任 。我国现行 国家赔偿法 即采用 了该原 则。运用此归责原则便于实际操作,但违法责任 范 围过于狭窄,将行政机关虽不违法但明显不当行为 的赔偿 责任排除在外,不利于保护公 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获得赔偿 的权利 ,更不适合作为公有公共设 施 致害 国家赔偿 责 任 的 归责 原则 。 4 . 公平风险责任原则。中国政法大学的高家伟 教授在第九届海峡两岸行政法学学术研讨会中提 出 了国家赔偿责任的 “ 公平风 险责任说”。高家伟教 授指出 “ 国家赔偿责任从本质上讲属于国家管理活 动引发的公平风险责任,如交警指挥交通失误导致 交通事故、红绿灯设施失灵引发交通事故、国家采 取 的免疫措施造成公 民生命健康 的损害等。” 一 方面,在行政行为的过程 中,发生了一些侵权行为, 造成 了一系列的损害结果是 国家在行政活动中无法 预料和不可避免的,因此,国家赔偿从本质上讲是 风 险责任的一种。另一方面,国家赔偿 中的风险责 任是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产生的,不同于私法 中 市场交易产 生的风险,也就是说国家赔偿 的这种风 险责任是在公法上的责任 ,在一定的范围内,公 民 的合法权益因国家的侵权行为而受到损害构成 了应 当予以公平补救的特别牺牲,因此,国家赔偿从根 本上 讲还属 于 一种公 平责任 。 5 . 我 国应适 用 的 归责原则 。笔者 认 为 ,对 于公 有公共设施致害的国家赔偿 不适宜采用单一的归责 原则 ,应采用 以客观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公平风险 责任原则为辅 ,并对少数危险性较大的行政公产采 取危 险责任原则的多元归责原则体系。客观过错原 则强调公有公共设施的设置或管理行为存在瑕疵导 致损害,这不是一个违法与否的问题,而是公有公 共设施的设置或管理是否客观上处于不安全的使用
田开秀、田宇诉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建设与环境保护局人身损害赔偿案

[案情]原告:田开秀,退休教师。
原告:田宇,女,8岁,学生。
法定代理人:吴林玉,田宇之母。
被告: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建设与环境保护局。
2001年12月5日2时30分左右,田华东(田开秀之子、田宇之父)酒后行至五峰镇民族饭店门前人行道靠天池河护栏缺口处,与人对话中,边说边退不幸从护栏缺口处跌入天池河中,经抢救无效死亡。
同时查明:民族饭店门前人行道靠天池河护栏系公共设施,‘为被告筹资所建,五峰县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62号关于对人大代表“履行职责,修复围栏”建议的答复中已对该事实进行了明确。
天池河护栏应由被告负责管理和维护。
缺口处的缺损时间约七个月。
原告认为,该护栏缺口系城市道路,依相关规定应由被告管理维护,但被告未尽维护之责,也没有采取防范警示措施,致田华东跌入河中死亡。
现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丧葬费3400元、死亡补偿费396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l2960元、医药费458.60元,以上合计56445.60元。
原告体谅国家困难,仅要求赔偿5万元。
被告辩称:田华东系酒后掉入天池河中死亡,其损害与被告无关;同时,本案应适用国家赔偿程序,而不适用民事赔偿。
[审判]五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田华东的死亡系两方面原因造成,一是被告疏于履行职责,未及时维护加固靠天池河的人行道护栏,在缺损处也未设置警示标志和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这是造成本案事故的主要原因,被告因此应承担主要责任。
二是死者田华东本人酒后失去自制能力,与其死亡有一定因果关系,其应自负相应责任。
在如何选择诉讼上,原告既可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亦可要求行政赔偿,被告辩称本案不适用民事赔偿不能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该院于2003年5月11日作出判决:一、被告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建设与环境保护局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赔偿原告田开秀、田宇经济损失3万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原判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处理本案不当,原告只能通过国家赔偿程序主张有关权利;原判认定被告是河道护栏的管理人、维护义务人没有依据。
国家赔偿法修改中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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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治 经 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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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国家赔偿的范围,应当从下述方面人手:
1将 国家机 关及其 工作人 员怠 于履行职责 纳入 国家赔偿 .
些机构财力有限,不利于受害人权益的保护,因此由国家承 担公有公共设施致 .
范围。怠于履行职责是指国家机关负有法定的作为义务而不 作为。国家赔偿法并未明确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怠于履行
客观要求。
偿,以及司法赔偿中的下述情形:侦查机关撤销案件、人民
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前,司法
一
、
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
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对财产采取查
封、扣押、冻结、追缴等强制性措施;再审改判无罪后,原
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根据,反映 判刑罚已经执行;有罪而超期羁押。 国家赔偿的价值取向,并决定赔偿责任的具体要件、赔偿范 围的大小和赔偿程序的设计等诸多问题。国家赔偿法采用了 单一的违法归责原则,即只有或只要国家机关的职权行为违 法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后果的 就应当赔偿。这一归责原则根据国家机关行为客观上的合法 性判断国家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便于操作,但却 排除了过错情况下与无过错情况下的赔偿责任,缩小了国家 国家赔偿的范围是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包括国家 承担责任的侵权损害的范围和侵权行为范围两个部分。 从侵权损害的范围看,在我国国家赔偿法中确立精神损 害制度意义重大。于国家而言,对公民人格权遭受国家侵权
二、国家赔偿的范围
赔偿的范围。事实上,不同种类 的国家侵权行为应当分别适 行为的侵害所引起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乃法治国家的应有 用不同的归责原则。首先,行政赔偿、司法赔偿及公有公共 之义;于公民而言,对精神痛苦进行金钱慰抚,是对公民权 设施致害赔偿应当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其次,国家机关及 利予以更高层次的救济,也是人权理论与实践取得重大发展 其工作人员实施的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应当适用不同的归责 法的情况也应当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修改国家赔偿法 ,首 的必然结果。因此,国家赔偿法应当增加规定,侵犯公民人 从侵权行为的角度看,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包括 原则 ;再次 ,行为合法但 结果 违法 的情况与 行为 和结果均违 格权利造成精神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先应当建立合理的归责原则体系。一般情况下,国家机关及 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两个部分。学界一致认为国家赔偿的赔
2023年电大国家赔偿法答案

国家赔偿法一一、不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我国国家赔偿 范围包括A. 立法赔偿B. 行政赔偿C. 司法赔偿D. 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2、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 规定,原则上侵权行为主体包括A. 国家行政机关B. 国家司法机关C.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D. 法律、法规授权 组织3、下列情形中,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是A. 王某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查明其不满14周岁B. 李某因涉嫌盗窃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后查明其不满14周岁C. 张某在监狱机关服刑期间,为逃避劳动故意伤害自己身体D. 刑警大队队长与邻里发生纠纷,持警械殴人致伤4、下列各项中,对于我国行政赔偿诉讼制度表述对 是A. 在行政赔偿诉讼中,被告可以调查取证B. 在行政侵权赔偿诉讼,原告对遭受详细行政行为侵害 事实承担举证责任C.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诉讼,不得合用调解D. 行政赔偿诉讼不管是单独式或一并式,都合用行政诉讼程序5、下列各项中,有关我国国家赔偿时效规定 说法对 是A. 赔偿祈求人被羁押期间计算在时效内B. 赔偿祈求人祈求国家赔偿 时效为两年C. 时效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D. 祈求人在时效 最终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祈求权 ,时效中断6、行政赔偿 责任主体是A. 国家B. 行政机关C. 行政官员D. 行政主体7、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刑事诉讼再审改判无罪 为赔偿义务机关。
A .一审法院 B. 二审法院C. 再审法院D. 作出原生效判决 法院8、赔偿祈求人规定国家赔偿 不得向赔偿祈求人收取任何费用。
A. 立法机关B. 复议机关C. 赔偿义务机关D. 人民法院9、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法律行为 是A. 没收财产行为B. 使用武器警械 行为C. 刑讯逼供行为D. 殴打辱骂行为10、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27条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导致身体损害所应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最高额为A. 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5 倍B. 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10倍C. 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15倍D. 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20倍二、填空题(每空格2分,共20分)1、根据我国《行政惩罚法》规定,行政拘留 法定期限是 以上, 如下。
马怀德《行政法学》第2版复习笔记(国家赔偿法)【圣才出品】

马怀德《行政法学》第2版复习笔记第14章国家赔偿法一、国家赔偿责任1.国家赔偿责任的概念(1)概念国家赔偿是指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的责任制度。
对于这一概念,可以作如下理解:①国家赔偿是由国家承担的法律责任。
②国家赔偿是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承担的责任。
③国家赔偿是对前述机关及其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承担的责任。
④国家赔偿是对违法行为承担的赔偿责任。
(2)特征①国家承担责任,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②赔偿范围有限。
国家赔偿的范围窄于民事赔偿,属于有限赔偿责任③赔偿方式和标准法定化。
国家赔偿的方式和标准是法定的。
④赔偿程序多元化。
受害人要求行政赔偿,可以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一并提起,还可以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2.国家赔偿与近似的概念(1)国家赔偿与行政赔偿①从立法内容上看,国家赔偿包括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两部分,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的一种形式。
②从本质上看,无论是行政赔偿,还是司法赔偿,都由国家承担最终的赔偿责任,赔偿费用都由国家支付。
(2)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国家赔偿是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承担的赔偿责任。
国家补偿是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的合法行为造成的损失给予的补偿。
①二者的引发原因不同,国家赔偿是违法行为引起的,而国家补偿是合法行为(如土地房屋征收征用等)引起的。
②二者的性质也不同,国家赔偿是普通的违法行为引起的法律责任,而国家补偿是例外的特定法律责任,并不具有对国家职权行为的责难。
③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在适用范围、标准、方式等方面也有不同。
(3)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国家赔偿是因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引起的国家责任,民事赔偿是由发生在平等民事法律主体之间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责任。
①二者的责任主体、责任性质等均不相同,且适用的赔偿原则、标准和程序也有不同。
②并非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的所有行为引起的赔偿责任都是国家赔偿责任。
公共设施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公共设施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__政法大学出版社,____年版,第56页.全国人大法工委在《国家赔偿法》草案中作出如下说明:桥梁、道路等公共营造物,因设置管理欠缺发生的赔偿问题不属于违法行使职权的问题,不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受害人可以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向负责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请求赔偿。
《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杨垠红.侵权法上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之研究[M].法律出版社,____年版,第40页.王俊英.论安全保障义务及其限度[J].河北法学,____,26(10),第199页.《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摘要:以案例引入的方法提出公共设施致害问题,通过对公有公共设施致害概念,构成要件,以及结合案情的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理想方案。
___年5月甘肃省省道306线岷县县城以北500米处的北门洮河大桥突然垮塌,桥上数名行人和两辆农用三轮车掉入河中,四人受伤。
经调查核实,一辆超载的大货车是此次坍塌发生的直接原因,公路管理部门称自己并无执法权,而交管部门长期以罚代管处理超载车辆;另据调查发现,该大桥年久失修,有关部门并未尽到妥善管理的职责。
而在甘肃境内,类似的桥梁有很多。
此类公有公共设施致害问题及由此引发的赔偿问题,引起了我的思考。
一、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界定所谓公有公共设施致害是指由于公有公共设施在设置(如设计、建造、安装等)或管理(如维护、修缮、保管、巡查等)方面存在瑕疵,缺乏通常应具有的安全性,致使使用者(利用者)的人身和财产受到损害。
二、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构成要件(一)需为公有公共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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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我国台湾地区: 国家赔偿法 ” 3条第 1 、 其“ 第 款
利用关 系 。 _ 因而 可 以看 出公 营造 物强 调 人 和物 的 规定 :公有公共设 施 因设置 或 管 理有 欠 缺 , 人 民生 ”4 “ 致
① 《 高人民法院公报 》90 最 19 年第二期( 总第2 期 ) 2 。具体 :98 7月 , 18 年 王烈风在 下班 回家途 中, 被风 刮倒 的公路 边的 树 木砸 到头部 身亡。事故 原因是路 旁树木 虫害严 重, 部分枯 死 已达三年之 久 , 经上级批 准下 达 了采伐路 旁虫害护路树 文件 , 而被 告千阳县公路 管理段 对采伐枯树一 事未采取任何积极措施 。 ②1 9 9 , 9 年 月 某驾驶 员缴 纳公路 管理 费后驶入 南京机场 高速公路 , 中因避让前 方一捆 塑料编 织布撞 上护栏 , 9 途 造成 一 死三伤、 车辆严重损坏的 交通事故。即受到普遍关注的全国高速公路 第一案。
后被人救起送往 医院治疗。经鉴定 为伤残十级 , 各项损 失共 计 2765 元。事后 , 划建设局安排 施工人 员封 闭了该 下水道 24 .0 规
缺 口
[ 收稿 日期] 06 0 — 8 20 — 6 2 [ 作者简 介]吴淑霞(9O )女 , 18一 , 山东临沂人 , 苏州大学法学院 O 级宪法与行政法专业硕士生 , 研究经济行政法。 4 主要
个概念大于公共设 施 , 或者说包括公 共设施 ;与公 法负赔偿责任 , 这是例外情况 , 但对绝大多数公共设 营造物 , 依照奥托 ・ 耶尔的经典定义是指“ 梅 由公共 施是纳入 国家赔偿法 中的。
行政 的主 体 为 服 务 于 特 定 的公 共 目的 而 规 定 的 人
3 在法国, 国家行为分 为权力行为 、 、 把 管理行为 力、 物力手段的综合体 。 _ 台湾学者认为“ ”3 公共营造 及统治行为 , 对管理行为中为执行公务 、 公共财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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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le Waihona Puke 维普资讯 吴淑霞 : 公共设施致害应当纳入国家赔偿范围
家 占有之 下 的不 直 接 为 行 政 之 目的 的财 政 公 物 。2 筑物的交通安全义 务所 造成的损害 , 】 国家应负赔偿 另外公 物 不 仅 包 括 有 体 物 , 包 括 无 体 物 。显 然 这 责任 。而对于邮政 、 也 铁路等非公法义务 , 由国家依 民
物是 行 政 主 体 为 达 成 公 共 行 政 上 之 特 定 目的 , 人 理 、 将 国立学校、 医院 、 公路造成 的危险责任 , 判例法亦 l 与物作功能上之结合 , 以制定法规作为组织之依据 承认有 国家赔偿 。5 所 设 置 之 组 织 体 , 公 众 或 特 定 人 间发 生 法 律 上 之 与
q 2o 年 1  ̄ o 1 2月, 田华 东酒后失足从 护栏缺 口处跌入 天池 河 , 经抢救 无效死亡 。该 护栏 失修 日久—— 缺 口处的缺损 时间
约七个月。20 0 4年元 月 1 0日晚, 邵女 士为躲避路上行驶 车辆溅起 的泥水 , 踩到人行道外侧花板上 滑入三 米 多深的 下水道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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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共设 施致 害之界 定
各个 国家的公物 的范 围不尽相 同 , 最广义的公物是 指国家或 自治团体直接或者间接为达行政 目的所需
( ) 共设 施 的含 义 一 公
公共设施指 由行政机关或者其特许 的公务法人 要的一切财产 , 即可以概括为公务之 目的的公用公 设置或管理 , 供公众使用的设施 。 …理解公共设施的 物、 供公众直接或者间接使用 的共用公物和处于 国 概念应该注意: 、 1这里 的“ ” 公 并非特指所有权是公
维普资讯
第9 卷第 3 期 20 0 6年 9月
湖 北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学 报
J un l fHu e c t n l- e h ia olg o ra b i o Vo ai a —T c nc lC l e o e
N . 19 o 3 Vo . Sp20 e.06
公共设施致害 的案例在实践 中并不少见 , 王烈 有的, 强调的是公共使用 , 即使是 所有权是私人 的, 风诉千阳县公路局案①、 南京高速公路第一案( 以及 但是只要由国家( 2 ) 通过行政机关或其特许 的组织 ) 设 护栏缺 E、 l下水道 引发的致害案⑧等, 这几个案例都 置或虽非其设 置但在事实上处于其管理状态 , 就是 是涉及 到公共设施致害 的赔偿责任问题 , 法院最后 “ 公共” 的。如国家租借的供公共使用的所有权仍然 都是按照 民事赔偿来结案的, 这在实践和理论 中引 是属于个人的场所、 私人所有对外开放 由政府相关 起了广泛的争论 , 究竟那些属于公共设施 , 公共设施 旅游部 门管理的园林等 ;、 2 并非只是人工公共设施 , 致害案件中, 承担何种赔偿责任 , 民事赔偿还是 国 是 还有 自然的公共设施 , 如河川等 ; 、 共使用但并非 3公 家赔偿 , 那种赔偿制度更合理?是值得研究的课题。 就是无偿的, 也有有偿使用 的, 如高速公路等 ; 、 4与 结合 比较法的借鉴 , 本文就相关问题作 以浅论。 公物 、 公营造物相似概念的区别。公物 的范围很广 ,
[ 文章编号]l7 -87 (06 O _o7 _o 6 l l8 20 ) 3_O 8_5
公 共 设 施 致 害 应 当 纳 入 国 家 赔 偿 范 围 吴 淑 霞
( 苏州大学 法学院, 江苏 苏州 2 50 ) 10 1 [ 要]公共设施致 害的案例在 实践 中并不少见, 摘 国家赔偿法没有对此的相关规 定, 实践 中也是按照 民事赔偿来处理的, 混淆 了法律关 系, 存在严重弊端 , 公共设施致害应当纳入国家赔偿 范围。 [ 关键词]公共设施 ; 民事赔偿 ; 国家赔偿 [ 中图分类号]D 7 F4 [ 文献标识码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