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慎办理邮寄送达解除冻结文书的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157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157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6.23•【分类】其他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157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审慎对企业基本账户采取保全措施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您指出,部分法院为追求快速结案,随意冻结企业基本账户,影响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和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利于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已经指派专门审判执行团队开展调研。
您提出,可以将安徽省法院和郑州中院的相关工作经验推广到全国,并以司法解释或其他方式规定:“被申请人在基本账户之外有其他账户存款的,一般不冻结其基本账户内存款;其他账户存款余额不足的,可冻结基本账户存款”,您的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对于完善涉企业银行基本账户的保全问题、在“基本解决执行难”背景下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针对您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将以问题为导向,开展以下四方面工作:一是强化理念引领,切实提高全国法院执行干警服务大局、为民司法意识。
我们将持续要求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将对企业银行结算账户采取保全措施时,避免和纠正不规范的保全行为对企业生产经营的负面影响,作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对标党中央决策部署,切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重要工作结合点,作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人员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的有效举措,来提高认识,强化理想信念。
二是加强制度建设,力争尽快出台专门的规范性意见,为全国法院对涉企业基本账户采取保全措施提供可操作性的规范依据。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启动出台涉企业账户规范性意见的起草工作,拟于本年度第三季度形成规范意见稿,计划于2022年第一季度出台。
三是强化典型引领,加大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贯彻执行相法律、司法解释、规范性意见的精准度。
应知应会考试试题及答案(一)

应知应会考试试题及答案(一)第一部分判断题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对)2、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
(对)3、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对)4、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直接强制当事人履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错)5、根据罚缴分离的规定,当事人最迟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错)6、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未履行告知程序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对)7、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对)8、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对)9、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10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错)10、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对)11、行政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对)12、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对)1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对)14、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15、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协助查询冻结扣划注意事项

银行常用法规释疑(第三期)法律与合规部[2009-06-22 16:47:00]本期内容提要:本期我部就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业务实务操作中一些典型或普遍性的疑难问题进行了进一步地归纳,编写如下答疑,以飨各位,不妥之处和实务操作中存在的任何疑问,请及时告知或反馈,以利于我部为大家提供及时有效地法律服务。
——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专刊(上)1、协助执行中,有权机关执法人员提供了工作证后是否还应提供执行公务证?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2002]1号)第8、9、10条规定,有权机关要求金融机构协助查、冻、扣时应提供执法人员工作证件。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法发[2000]21号)第1条规定:法院在执行公务的情况下应提供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
鉴于上述对有权机关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提供何种证件存在不一致。
我们认为,为确定执法人员的身份,经办人员应要求其至少提供工作证件,同时还应注意审查执法人员所在单位是否为法律规定的有权机关,证件是否为持证人本人所有,证件是否超过了有效期等。
如发现有不符合之处,应将证件退回,要求其提供合法有效的证件并在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上注明。
2、如何审核执法人员提交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对有权机关提供的协助通知书上没有县、团级(含)以上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字的,是否不予协助?经办人员审核有权机关执法人员提交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应注意以下内容:(1)协助执行通知书应为有权机关县、团级(含)以上机构出具;(2)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上载明的被申请冻结或扣划存款的单位或个人开户银行名称、户名和账号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3)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上的义务人应与所依据的法律文书上的义务人相同;(4)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上的冻结或扣划金额应当是确定的。
解除查封冻结申请书模板

解除查封冻结申请书尊敬的法院/行政机关:我单位/个人因涉及到一起案件,您的单位对我单位/个人的财产进行了查封/冻结。
在充分尊重和支持法院/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前提下,我单位/个人特此向贵单位提出解除查封/冻结的申请。
一、申请解除查封/冻结的事实和理由1. 我单位/个人与案件相关的财产查封/冻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我单位/个人在案件中无任何违法行为,不存在逃避法律责任的情况。
2. 查封/冻结的财产系我单位/个人的合法财产,与案件无关。
我单位/个人对该财产享有合法权利,有权要求解除查封/冻结。
3. 查封/冻结的财产对我单位/个人的正常经营/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
我单位/个人迫切需要解除查封/冻结,恢复财产的正常使用,以保障合法权益。
4.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我单位/个人有权要求解除查封/冻结。
申请解除查封/冻结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二、申请解除查封/冻结的具体请求1. 贵单位依法解除对我单位/个人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
2. 对我单位/个人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解除后,确保我单位/个人对该财产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 如果贵单位认为有必要,我单位/个人愿意提供相应的担保,以确保案件的相关权益得到保障。
三、申请解除查封/冻结的合法性承诺我单位/个人承诺,申请解除查封/冻结的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存在任何违法行为。
如果因申请解除查封/冻结行为给我单位/个人造成损失,我单位/个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申请!申请人:(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申请日期:年月日附件:1. 与案件相关的法律文书复印件。
2. 财产查封/冻结的相关证明材料。
3. 担保材料(如有)。
敬请审阅并尽快办理,感谢您的支持与帮助!。
2018-2019-法院冻结通知书wo-word范文模板 (3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法院冻结通知书wo篇一:资金冻结划拨通知书资金冻结划拨通知书XX冻通[ ]号公司:兹因你单位,而引起的司法纠纷,导致法院于年月日冻结XX公司银行账户(人民币)元,(大写)。
因此将冻结划拨你处在资金管理中心所在账户中的等额存款,冻结扣划时间同法院冻结扣划时间一致,同时限你单位于七个工作日内务必解决该纠纷,特此通知。
XXXXX部(签章)年月日篇二:17帐户冻结通知书帐户冻结(来自:WWw. : 法院冻结通知书wo )通知书支行营业室:根据工银保办[201X]221号关于《转发省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201X年版)”的通知》的文件内容规定,我行与(买方)、(卖方)、(居间方)签定了协议编号为号的“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
根据上述“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约定,请冻结户名为,帐号为的监管帐户。
冻结期限为三个月。
冻结期间,本监管帐户只许存入,不得支出。
冻结期间,待收到支行解冻通知书给予解冻。
中国工商银行支行年月日篇三:关于审慎办理邮寄送达解除冻结文书的建议关于审慎办理邮寄送达解除冻结文书的建议在银行的日常工作中,常会遇到外地人民法院前来冻结和解冻存款的情况。
由于冻结必须由法院人民前来冻结方可办理,但在解冻时,却常遇到以邮寄《解冻通知书》的方式来解冻原来冻结存款的情况。
由于相关法律对解冻的规定不太具体,如何进行办理已成为摆在银行工作人员面前的一道难题。
但从法律风险的角度出发,应审慎办理邮寄送达解除冻结文书对存款进行解冻的业务。
1、根据《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银发『201X』1号文)的相关规定,“查询、冻结、扣划银行存款必须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执行人员应当上门送达,并出示本人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法院冻结存款的裁定书和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并明确规定:“查询、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与解除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均应由有权机关执法人员依法送达,金融机构不接受有权机关执法人员以外的人员代为送达的上述通知书”。
邮政投递规章制度

邮政送达规章制度【篇一:邮政制度】邮政工作“六禁止”制度一、禁止丢掉、损毁:每个员工对自己经手的邮件、报刊要仔细保存,保证邮件、报刊的安全,不私自托人看守或捎转,不私自携带邮件、报刊、票款回家(宿舍)和进入与工作没关的场所,不乱扔乱摔。
二、禁止积压、延迟:邮政员工要按规定的时限、频率、作业时间办理邮件、报刊,禁止漏开信筒信箱,禁止漏接发,禁止脱班、误班,丢点甩片,查单验单的办理禁止积压,送达员按规定当班未能投完的邮件、报刊一定全数交回,禁止私自寄存。
三、禁止“捎、买、带”:邮政驾押人员,应严格恪守押乘纪律,禁止私自带人或物上邮运车,禁止走私、谋利倒把,随身携带的个人生活用品不得超出五公斤,体积以背包装得下为限。
四、禁止刁难、讹诈用户:邮政员工要坚固建立为用户服务的观点,不无理拒办各项业务,不乱收花费,不搭集滞销报刊,不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不接受用户馈送,不违章办理各项业务。
五、禁止隐藏、毁弃、偷窃邮件、报刊:邮政员工要按宪法的规定,确实保障公民的通讯自由,不隐藏、毁弃、偷窃邮件、报刊,禁止私自开拆邮件,禁止撕揭邮件上粘贴的邮票和私藏零落的邮票。
六、禁止失密、泄密:邮政员工应严格履行通讯保密规定。
禁止没关人员翻阅邮件或打听邮件状况,非依法程序禁止任何人截留检查、扣压邮件或抄写邮件节目,在邮件传达过程中发现有危害党和国家安全的行踪或发现邮件损坏(不得阅看内容)立刻报其主管领导按有关规定办理。
对外服务承诺为全面改良服务,建立邮政窗口的优秀形象,创立文明行业,现制定对外服务承诺以接受社会各界的监察。
1、营业人员要一致着装佩带工号牌,举止大方,礼貌待客,坚持“三声”服务,讲“十字”服务用词,凡怠慢、顶嘴客户或与客户争执, 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向客户补偿人民币10—100 元。
2、县城、乡村集镇一定做到当天送达,乡村集镇以下做到周六班投递,城镇的报刊邮件直投到户,乡村给据邮件、日报和杂志直投到户,平时邮件投送到接转点,对设置信报箱的集镇应推行插箱送达,凡因本局原由造成邮件丢掉、损毁、短少的和报刊送达不到位的,按{国内邮件办理规则》规定进行补偿或视情节向客户补偿20-—30元。
关于银行审慎办理邮寄送达解除冻结文书的建议

关于银行审慎办理邮寄送达解除冻结文书的建议在银行的日常工作中,常会遇到外地人民法院前来冻结和解冻存款的情况。
由于冻结必须由法院人民前来冻结方可办理,但在解冻时,却常遇到以邮寄《解冻通知书》的方式来解冻原来冻结存款的情况。
由于相关法律对解冻的规定不太具体,如何进行办理已成为摆在银行工作人员面前的一道难题。
但从法律风险的角度出发,应审慎办理邮寄送达解除冻结文书对存款进行解冻的业务。
1、根据《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银发『2002』1号文)的相关规定,“查询、冻结、扣划银行存款必须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执行人员应当上门送达,并出示本人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法院冻结存款的裁定书和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并明确规定:“查询、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与解除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均应由有权机关执法人员依法送达,金融机构不接受有权机关执法人员以外的人员代为送达的上述通知书”。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对冻结通知书的送达方式有明确规定,对解除冻结通知书的送达方式虽无明确规定,但明确金融机构不应接受有权机关执法人员以外的人员代为送达解除冻结通知书。
2、从《民事诉讼法》的角度出发,邮寄送达也是一种法定的送达方式,但针对地都是法律纠纷中的当事人。
而银行不是法律纠纷中的当事人,而仅仅是协助执行人,是否可以接受或适用邮寄送达的方式,法律界也看法不一,对此银行则应当谨慎。
3、现有法律规定中,对银行怎样接收邮寄送达文书,以及怎样验证其合法性和真实性尚无明确规定。
在当今社会诈骗手段层出不群的情况下,如何保证邮寄《解冻通知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当初作出冻结通知的法院的意愿的真实性,也成为实际操作的一项难点。
同时由于解除冻结后,银行将没有任何理由要求客户不能支取款项,对存款将失去控制的能力。
如错误解冻,银行将不得不承担法律后果,甚至会很严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文)第33条规定:“金融机构擅自解冻被人民法院冻结的款项,致冻结款项被转移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已转移的款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4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4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18.11.2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49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4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已经2018年11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赵克志2018年11月25日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决定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增加二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违法行为地包括违法行为发生地和违法结果发生地。
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的实施地以及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地点;违法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违法行为发生地。
违法结果发生地,包括违法对象被侵害地、违法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
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在医院住院就医的除外。
”二、增加三条,作为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一条针对或者利用网络实施的违法行为,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以及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网络及其运营者所在地,违法过程中违法行为人、被侵害人使用的网络及其运营者所在地,被侵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以及被侵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公安机关可以管辖。
“第十二条行驶中的客车上发生的行政案件,由案发后客车最初停靠地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始发地、途经地、到达地公安机关也可以管辖。
“第十三条行政案件由县级公安机关及其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授权和管辖分工办理,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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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慎办理邮寄送达解除冻结文书的建议在银行的日常工作中,常会遇到外地人民法院前来冻结和解冻存款的情况。
由于冻结必须由法院人民前来冻结方可办理,但在解冻时,却常遇到以邮寄《解冻通知书》的方式来解冻原来冻结存款的情况。
由于相关法律对解冻的规定不太具体,如何进行办理已成为摆在银行工作人员面前的一道难题。
但从法律风险的角度出发,应审慎办理邮寄送达解除冻结文书对存款进行解冻的业务。
1、根据《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银发『2002』1号文)的相关规定,“查询、冻结、扣划银行存款必须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执行人员应当上门送达,并出示本人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法院冻结存款的裁定书和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并明确规定:“查询、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与解除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均应由有权机关执法人员依法送达,金融机构不接受有权机关执法人员以外的人员代为送达的上述通知书”。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对冻结通知书的送达方式有明确规定,对解除冻结通知书的送达方式虽无明确规定,但明确金融机构不应接受有权机关执法人员以外的人员代为送达解除冻结通知书。
2、从《民事诉讼法》的角度出发,邮寄送达也是一种法定的送达方式,但针对地都是法律纠纷中的当事人。
而银行不是法律纠纷中的当事人,而仅仅是协助执行人,是否可以接受或适用邮寄送达的方式,法律界也看法不一,对此银行则应当谨慎。
3、现有法律规定中,对银行怎样接收邮寄送达文书,以及怎样验证其合法性和真实性尚无明确规定。
在当今社会诈骗手段层出不群的情况下,如何保证邮寄《解冻通知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当初作出冻结通知的法院的意愿的真实性,也成为实际操作的一项难点。
同时由于解除冻结后,银行将没有任何理由要求客户不能支取款项,对存款将失去控制的能力。
如错误解冻,银行将不得不承担法律后果,甚至会很严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文)第33条规定:“金融机构擅自解冻被人民法院冻结的款项,致冻结款项被转移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已转移的款项。
在限期内未能追回的,应当裁定该金融机构在转移的款项范围内以自己的财产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从法律规范性和操作合规性角度出发,应要求作出冻
结指令的外地人民法院派两人亲自来履行解冻手续。
但毕竟银行也是一种服务行业,是要创造经济效益的。
但如果制度规定过死,执行不够灵活将会丢失一部分客户,我们可以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灵活掌握这项法律规定。
从银行的角度出发,我们在遇到邮寄法律送达解除冻结文书的情况时,应先积极与此客户协商,并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予以处理。
(1)让客户与作出冻结指令的外地人民法院协商,要求外地人民法院派两人亲自来履行解冻手续。
(2)与客户进行协商,让客户与作出冻结指令的外地人民法院协商,请求外地人民法院委托本地法院办理一下解冻手续。
(3)如上述方式不行,则需要银行进行风险评估和判断。
在确保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作出是否接受邮寄送达的决定。
综上所述,建议银行基层营业网点在办理一些相关业务时,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如遇法律、规章制度规定不清或涉及银行重大利益的,应以书面的方式积极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反映,灵活掌握法律及政策,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由上级部门授权后执行。
同时上级主管部门应积极对一些新出现的问题建立反馈机制,进行探讨,修订相关制度,逐步规范柜员操作行为。
案防与经营是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不能为了案防,而轻视了经营;也不能为了经营,而忽视案防。
银行应多站在不同的角度来看待和分析存在的问题,提供人性化的服务来吸引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