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公告送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民事诉讼公告送达的缺陷与完善-陈春喜

浅谈民事诉讼公告送达的缺陷与完善陈春喜摘要目前公告送达制度存在适用条件,公平价值的失衡、送达期限过长和发布范围过小的缺陷,为充分保护当事人权益,对此应该建立“五个平台”信息互动机制,完善送达期限,充分发挥基层法庭和互联网的优势,落实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制度。
关键词民事诉讼公告送达信息互动机制作者简介:陈春喜,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审判员。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2-121-02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新型社会步伐的迈开,我国人口社会流动性呈现出日益增大的趋势,跨省、跨地区的流动屡见不鲜。
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无法及时将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法律文书送达给受送达人时,无疑公告送达成为人民法院送达有关法律文书最后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的送达方式。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屡见有当事人一脸气凶凶的样子跑到法院以自己和家人都不知道此事,没有收到法院相关法律文书等为由来“兴师问罪”,给法院与法官带来了不必要的困扰,同时也不利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和诉讼纠纷的及时解决以及和谐社会的构建。
一、公告送达在实践中的不足和缺陷民事诉讼中的公告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法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所采取的一种特殊方式。
①在实践中,由于公告送达的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缺乏操作的严谨程序,给法院和法官留下了较大自由裁量的空间,也让某些当事人利用了制度设计的漏洞,导致各种问题层出不穷。
法律光环呵护下的公告送达制度在也逐渐地暴露出其缺陷与不足,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公告送达适用条件上的缺陷从现行《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来看,公告送达的适用必须符合两个法律条件之一,既公告送达须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
对于第一种适用条件关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含义。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
随着社会的进步,该司法解释已经滞后于司法实践的步伐。
公告送达在诉讼中的运用

公告送达在诉讼中的运用公告送达是为了保障原告在无法提供被告住址的情况下,通过公告方式实现送达,提高了结案率,保障了原告的诉权,同时在穷尽其他方式才可以使用公告送达也是对被告诉讼权利的保护,实现程序公正。
但是,司法实务中,公告送达不但大大延长了原告的诉讼周期,增加了诉讼成本。
对被告来说公告送达让其知晓的可能性极低,也不乏有部分原告故意隐瞒被告真实联系方式,迫使法院采取公告送达,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因此,应该慎用公告送达,当事人也应当提前“做功课”避免公告送达。
1公告送达的基本概念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即公告送达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穷尽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
1.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适用上海高院《民事诉讼涉及送达的若干问题解答(三)》第一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是指除受送达人被宣告失踪、被申请宣告失踪外,送达人员按照原告提供的受送达人的地址通过直接送达等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时,由受送达人住所地公安机关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部门证实,其已处于下落不明的状态”。
由此可见,要适用“下落不明”,不仅要求法院按原告提供的受送达人地址无法送达,还要求受送达人住所地的相关部门证实其属于下落不明的状态。
随着人口流动性增加,不在户籍地居住的情形实属正常,因此也很难界定“下落不明”。
2. 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方式主要有六种,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是送达的最后手段,只有在穷尽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公告送达。
基层反映:浅析基层民事审判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1.对法官进行专题知识培训。针对本院审判实践中出现的裁判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对法官定期进行专题知识培训,提高正确认识和理解法律、法规的能力,以求对法律、法规理解上的一致性。
2.定期召开理论研讨会和专业审判经验交流会。在基层法院内部和不同法院之间定期召开理论研讨会和专业审判工作会议,就在理解和适用上不统一的法律问题以及在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类型案件进行探讨,总结审判工作经验,以求同一法院和不同法院之间在这些问题上达成共识。
四、解决问题的建议
(一)送达难问题
目前大多数当事人的观点是只要法院立案后,之后的事情就应该是法院负责,所以一部分当事人在立案时提供被告的送达信息不准确,这就直接导致法院送达难。要解决这一难题,应该强化当事人的送达义务,可以规定在当事人无法提供受送达人准确有效的地址时,由其承担送达不能及送达迟延的责任。具体来说,可以规定民事诉讼的原告应在起诉时向受诉法院递交被告送达地址确认书,如其提供的被告地址不存在或不准确,则送达不能或重复送达产生的费用,都应由其承担。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的,应当催告当事人在一定期间内重新提供送达地址,期满未能提供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2.尽快建立法官职业保障机制。建立职业化法官制度,加强法官准入门槛,提高法官素质,就法官的高要求高付出与低待遇高压力高风险的矛盾,增加法官职业安全感,提高法官待遇等规定,积极而大胆地改革对法官不公平的制度,尽快建立法官职业保障机制,推进完善上下级法院法官流动升迁机制,切实破解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困局,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推进司法改革的进步和法治国家的进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层出不穷,民事法官对法律的理解不一,即使在同一地区甚至是同一法院因自由裁量权的尺度不统一导致判决结果不同,这既不利于维护法律权威,也极易引起当事人的不满和误解,导致当事人对案件的审理结果不认同,进而上诉或者上访。目前民事审判中主要是集中在侵权类型的案件,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自费药是否扣除,误工费的计算方法、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标准等很多案件在计算赔偿金额时相差很大,会让当事人觉得法院不公正,存在关系案、人情案,继而给法院的正常工作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和压力。
民事诉讼遇到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民事诉讼是指民事关系当事人因权利义务纠纷,在人民法院依法进行的一种解决纠纷的程序。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民事诉讼问题,例如合同纠纷、债务纠纷、所有权纠纷等等。
而在进行民事诉讼过程中,往往会遇到一些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是我们需要认真思考和处理的事情。
一、起诉状格式不规范在进行民事诉讼时,起诉状是起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书面表达。
起诉状格式不规范可能会影响诉讼的进行,甚至导致无法受理。
因此在起诉状的书写过程中,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起诉状必须按照法定格式进行书写,包括起诉人、被诉人、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证据、法律依据、诉讼请求等内容,不能有遗漏。
2. 起诉状需要清晰、简明地陈述事实和相关法律依据,不宜出现文字表述不清晰、逻辑不严密的情况。
3. 起诉状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据必须真实、合法,并且需要在起诉状中进行明确指出。
如果在起诉状的书写过程中遇到困难,可以请教专业律师进行指导,或者参考相关的法律文书范本进行撰写。
二、证据不足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支持诉讼请求的重要依据。
然而在实际诉讼中,往往会出现证据不足的情况。
那么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1. 在起诉前,需要对所涉及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充分的收集和整理,确保证据的充分性和可信度。
2. 如果发现证据不足的情况,可以在起诉前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和收集,或者通过律师的帮助进行证据的搜集和整理。
3. 如果证据确实不足,需要在诉讼过程中及时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或者提供相应的证据调查请求。
三、诉讼费用问题在进行民事诉讼时,往往伴随着一定的诉讼费用支出。
面对诉讼费用问题,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在起诉前,需要对可能产生的诉讼费用进行预估和规划,确保自身财务能够支撑诉讼费用。
2. 如果有困难支付诉讼费用,可以向法院申请诉讼费用减免或者缓交,或者向相关单位申请诉讼援助。
3. 如果因为对方违约导致的诉讼,可以在诉讼请求中申请对方承担诉讼费用。
四、法律援助问题在民事诉讼中,有些当事人可能因为经济困难无法自行承担律师费用,面对这种情况,可以向法院申请法律援助。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民事送达工作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然而,我们也不可否认,在实际工作中,民事送达工作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
为了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提高送达效率,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以下若干意见:一、建立健全送达工作机制。
要加强对送达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送达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形成工作合力。
各级法院要加强对送达工作的管理和指导,确保送达工作的顺利进行。
同时,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提高送达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二、加强送达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送达工作是一项细致、复杂的工作,要求送达工作人员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操作技能。
因此,要加强送达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和专业水平。
同时,要加强对送达工作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考核机制,激励他们提高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
三、推动信息化建设,提高送达工作的效率。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推动送达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已成为必然趋势。
应加大对送达工作信息化建设的投入,建立完善的送达工作信息管理系统,实现送达工作的全程信息化管理,提高送达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四、加强对送达工作的监督和评估。
要建立健全送达工作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加强对送达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同时,要建立送达工作的绩效考核机制,对送达工作的效率和质量进行评估,倒逼各级法院进一步加强送达工作。
五、加强对送达工作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解读。
送达工作涉及众多法律法规,要加强对送达工作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解读,提高送达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规范送达工作的行为。
总之,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需要各级法院和相关部门共同努力,形成合力,建立健全送达工作机制,加强人员培训和管理,推动信息化建设,加强监督和评估,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和解读,确保送达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希望各级法院和相关部门能够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上述意见,不断完善送达工作机制,提高送达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为社会稳定和谐、法治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民事诉讼送达问题研究

民事诉讼送达问题研究作者:陈学滨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06期摘要本文以目前我国民事诉讼送达制度为出发点,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分析现行送达制度所存在的问题,从立法和实践操作两个层面对送达制度的完善提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民事诉讼送达制度立法作者简介:陈学滨,瑞安市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2-111-02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将诉讼文书送交给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诉讼文书一经送达,将产生实体、程序上的效力。
由此可见,送达具有非常重要的法律意义。
规范的送达,是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审判效率的必要前提。
当前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尖锐,而送达又耗费了法院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
按照现有民事诉讼制度的规定,送达所耗费的时间并非是可以延长或扣除审理期限的法定事由。
由此导致大量案件因送达时间过长而难以实现高效结案。
一、引发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一)随着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我国人口流动越来越大,且近几年我市部分地区受民间借贷风波影响,大量债务人外逃避债很多当事人的户籍住所地、工商登记住所地与其实际所在地并不一致。
送达时,法院须先按当事人登记的住所地进行查找;再按其他当事人提供的地址进行查找;最后须基层组织证明该当事人下落不明,法院才能通过公告方式予以送达。
而事实上,法院在审理一起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必须经过至少两次甚至多次的“找”。
(二)有的当事人为了拖延时间或逃避承担责任,故意躲避法院的送达同时受传统厌讼观念影响,有些当事人以为拒绝法院的送达是对对方当事人最有力的抗争。
因此在实践中法院送达中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受送达人不在其登记的住所地,而通过电话又可以联系到该受送达人,但其就是拒不到法院应诉,也不提供其实际所在地,只以各种借口作搪塞。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只有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而该受送达人还往往就公告送达提出异议:法院已经通过电话与其联系过,并不属于下落不明的情形,故认为法院采取公告方式送达是违反了程序。
民事诉讼中的送达程序注意事项和常见问题

民事诉讼中的送达程序注意事项和常见问题在民事诉讼中,送达程序是一项关键的程序,它确保当事人之间的通知和文件传递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合理正确地执行送达程序,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诉讼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民事诉讼中的送达程序的注意事项和常见问题。
一、送达程序的定义和作用送达程序是指法院或其他相关机构将法律文书传递给当事人的一种程序。
它是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法律文书被及时知悉和执行的基本途径。
送达程序的目的是为了尽可能确保通知的有效性和及时性,以确保诉讼程序的公正和顺利进行。
二、送达程序的注意事项1. 确保送达程序符合法律规定:送达程序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送达应当采取邮寄送达、公告送达、送达他人等多种方式,当事人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并确保送达地址准确无误。
2. 注意送达时间:送达程序的时间要求也是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
送达的时间要求涉及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关系到案件的审理进程。
送达程序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以确保不影响案件的审理进程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保持送达记录:送达程序完成后,相关机构应保留送达记录,确保证据材料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当事人也应留存送达凭证,以确保能够及时提供相关证据。
三、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案1. 无法联系到当事人:在一些情况下,当事人可能无法联络到或者地址有误,这会影响送达程序的顺利进行。
此时,法院可能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将法律文书公告在相关媒体上,确保通知的及时性和公正性。
2. 送达地址变更:当事人的送达地址在诉讼过程中可能发生变更。
为了避免信息交流中的混乱和延误,当事人应及时通知法院或其他相关机构,并提供新的送达地址。
3. 拒收送达:有时当事人可能故意拒绝接收送达的法律文书,这可能会导致送达程序的中断和延迟。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采取其他的送达方式,如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
4. 虚假送达:虚假送达是指某方故意虚构或误导对方的送达行为,以达到欺骗或延误对方的目的。
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与分析

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陈强民事审判工作是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笔者通过实践发现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工作面临着一些不容忽视的具体问题,应切实加以解决。
一、民事审判工作存在的问题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民事审判、涉诉信访、审判队伍、物质装备和经费保障、司法环境六方面,具体地讲:(一)民事审判方面一是诉讼调解率、当庭宣判率有待提高,上诉率偏高,没有充分发挥调解在化解矛盾、案结事了、易于执行等方面的独特作用,在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息诉息访方面尚存在一些欠缺。
二是裁判文书需改进,仍存在一些裁判文书认定事实不清,裁判说理不透,逻辑性不强,制作粗糙,缺乏应有的严谨性、规范性、权威性。
三是少数民事法官在审理阶段兼顾执行不够,诉讼保全不及时,判决主文不明确,给案件的执行带来困难。
四是取证难、证人出庭作证率低长期困扰民事审判,影响了案件审理的公正和效率。
五是送达难的问题突出。
应该说,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种类是比较齐全的,基本上能符合民事诉讼的要求。
但是,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不够灵活,送达程序过于严格、苛刻,客观上造成了法院诉讼文书“送达难”,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审判效率的提高,影响着法院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关于直接送达,有的当事人外出经商、居无定所;有的当事人地址不详或者地址发生了变化;有的当事人躲避送达,客观上送达困难。
法院送达诉讼文书时,有时需要反复多次才能送达,有的则是无法送达。
关于留置送达,在直接送达时,当事人拒收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在场见证。
实践中大部分的基层组织或单位人员不是找不到,就是找到了也不愿意来,来了也不愿意见证。
所以,留置送达实际操作难度较大,要求过于繁琐。
关于公告送达,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对公告送达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是期限太长。
其次,费用太高。
在报纸上刊登公告送达的,对经济拮据的当事人是不小的负担,对标的额较小的案件则明显增大了诉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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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公告送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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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公告送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来源:铜山县人民法院作者:周媛更新时间:2007-08-31 00:00:00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法律文书的送达方式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
公告送达,通常是指法院以张贴公告、登报等方法将应送达的诉讼文书主要内容公之于众,经过一定时间,法律上即视为送达的送达方式。
公告送达只是法律上的一种推定送达,往往受送达人难以知晓,难以行使诉讼权利。
因此,公告送达法律文书一定要慎重,只能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时才能使用,否则会损害法律的公正性与权威性。
分析司法实践中公告送达的现状,其适用存在诸多问题:
1、送达功能不强,送而不达。
我国法律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人民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
有特别要求的按要求方式进行。
为了规范公告送达,最高院要求统一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
但是,《人民法院报》的传播覆盖面很狭小,受送达人及其亲友则很难看到该报,基本上无法实现通知当事人到庭应诉的目的。
2、公告内容不规范。
法律规定,公告送达起诉或上诉状副本的,应说明起诉或上诉要点,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说明裁判主要内容。
而很多公告没有载明这些内容,即使受送达人看到了公告,也无法知晓送达的主要内容,送达失去了实际意义。
3、受送达人身份不特定。
法律规定起诉的条件之一就是“有明确的被告”,即被告是身份特定的人。
现在的公告,一般开头直接就是受送达人的名字“某某某”,没有注明个体特征。
公告中的被公告人不“特定化”,往往导致同姓名者的权益遭到侵害,案件无法执行。
4、公告周期长,拖延诉讼。
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六十日视为送达。
除此之外,还要加上从寄发公告到见报的时间,少则半个月,多则一个多月,大大增加了诉讼成本。
5、原告怠于参与送达,送达责任法院承担。
一些当事人存在着一切纠纷只要到法院就能解决的心理,怠于落实被告的具体身份,详细地址,完全寄希望于法院去查找被告的下落,大大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
公告送达是末位送达方式,如果尚可以采取其他送达方式,那么送达的责任则主要由法院承担。
6、导致缺席审判,普通程序流于形式。
实践表明公告送达的后果就是缺席审判,由于被告不能到庭提出抗辩,无法判断当事人的争议所在,审理变得简单。
同时由于缺乏监督,普通程序往往流于形式。
7、诱发恶意诉讼。
公告送达并不能确保受送达人一定会收到法律文书,同时又具有与直接送达法律文书同等的法律效力,其后果与当事人的利益有着微妙的关系。
个别当事人故意隐瞒对方地址或提供虚假地址,造成被告下落不明的假相,要求法院公告送达,导致缺席审判或作出其他处理,从而轻易实现自己的诉讼目的。
以至于案件生效后或者进入执行程序时,当事人对法院采取公告送达提出异议,不断上访、缠诉,造成了社会不稳定的因素。
随着社会的日益进步,人口流动日益频繁,以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必然逐步增多。
公告送达,使得法院在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仍可以按程序正常办案,有效地保护了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具有很高的实践价值。
但由于公告送达存在诸多问题,所以要慎用。
1、严格审查适用条件,慎用公告送达。
首先,立案时应该要求当事人提供双方当事人目前的详细地址和联络方式。
当事人是自然人的,要提供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该提供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其他登记机关的证明;其次,送达时未找到被送达人或者邮寄送达诉讼文书被退回的,不可径行公告送达。
应当查清被送达人是否因临时外出或迁移新址无法送达到;再次,确认被送达人下落不明应该有公安部门或其单位、街道办事处的证明材料予以证实,必要时要对被送达人的近亲属进行调查询问。
2、规范公告送达的内容。
一方面要统一公告的格式,按照法律规定载明起诉或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出庭地点、时间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以及裁判主要内容,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等。
另一方面应当注明被送达人的身份,可以在自然人姓名旁加注身份证号码,在企业名称旁加注“工商登记注册号”,以保证送达公告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3、针对不同情况采取有效公告送达方式。
对于真正意义上的下落不明,即被送达人下落不明、亲友均不知其消息的情况,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
而对于有证据证实被送达人经常回家或与家人经常联系而非真正意义下落不明的情况,采取在法院公
告栏和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办法则更为有效,更为便捷。
对公告送达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
4、对离婚诉讼等特殊案件,要特别控制公告的随意性。
离婚判决不仅是财产判决,同时更是人身权利判决。
如果当事人利用对方外出打工、负气离家的机会恶意诉讼,则会造成不可逆的严重后果。
所以要进行严格审查,要求提供被告户籍地居委会、村委会及派出所出具下落不明的证明,被告的成年家属不知被告下落的证明,被告单位的证明,审查这些证明无误后才可采用公告送达。
在送达程序上除登报公告外,还应在户籍所在地、婚前户籍地以及法院公告栏张贴公告,以利于充分保护被告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5、加强公告案件证据的审查、程序适用。
缺席审理的案件,因为被告无法行使答辩、质证的权利,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不公正、不公平判决的可能性就会增大。
所以,法官要对案件事实主动查证,不得对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一概认定,把握清楚必要事实,做到有据可依、有法可依,做到程序合法、程序公正,真正发挥合议庭审判的作用。
6、完善案卷中的佐证。
《民事诉讼法》规定“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就是要求记明适用公告送达的原
因,以便于审查适用公告送达条件的合法性,防止滥用公告送达;要求记明适用公告送达的经过,以便于审查公告送达过程的合法性。
所以应详细制作笔录,记载被送达人下落不明的证据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的结果,以证实采取公告送达程序的合法性,避免当事人提出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