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送达难问题的现状及其解决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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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程序中的执行难题及解决方案

法院执行程序中的执行难题及解决方案

法院执行程序中的执行难题及解决方案在法律体系中,法院执行程序是确保司法裁决得以有效实施的重要环节。

然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难题常常成为制约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的主要因素之一。

本文将探讨法院执行程序中的执行难题,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案,以期促进司法执行的顺利进行。

一、资产信息不透明执行难题的一个主要原因是被执行人的资产信息不透明。

在执行程序中,法院需要准确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以便决定采取何种执行措施。

然而,许多被执行人故意隐瞒财产信息,使得法院难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加强资产信息的公开透明度。

法院可以与相关部门合作,建立全国性的资产信息数据库,使得法官可以快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同时,加强对被执行人资产的调查力度,对于故意隐瞒财产的行为,可以采取相应的法律制裁措施。

二、执行成本过高执行成本过高是执行难题的另一个主要原因。

在执行程序中,法院需要支付执行费用、律师费用等,而这些费用往往由执行款项中扣除。

但是,如果被执行人财产稀缺或者执行款项不足,法院可能无法收回执行费用,导致执行成本过高。

为解决这一问题,可以考虑建立专项基金,用于支付执行费用。

这样一来,无论被执行人是否有足够的财产可供执行,法院都能够在执行程序中支付必要的费用。

此外,法院还可以与律师协会合作,为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当事人提供免费法律援助,保障执行程序的公平性。

三、执行程序复杂繁琐执行程序的复杂繁琐也是执行难题的一个重要方面。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需要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一系列的程序操作,包括财产保全、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等。

这些程序操作不仅耗费时间和人力,而且容易受到被执行人的抵制和干扰。

为解决这一问题,可以考虑简化执行程序,提高执行效率。

法院可以制定更为简便的程序规定,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和手续。

同时,加强对执行程序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执行程序的公正和透明。

此外,法院还可以引入信息化技术,建立电子执行平台,实现执行信息的在线查询和公示,提高执行程序的便捷性和效率。

目前法院执行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措施

目前法院执行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措施

目前法院执行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措施Prepared on 24 November 2020目前法院执行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措施(一)存在的问题1、执行案件质量效率不够制度化、规范化。

2、对执行案件的办案期限不够重视。

只注重在法定期限内结案,不注重提高各个节点的办案速度,缩短整个执行办案周期。

3、执行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工作责任心不强。

有些执行人员工作不负责任,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和线索置若罔闻,工作拖拉,耽误了执行的最佳时机;有些执行人员不深入调查研究,不积极探索新的执行方式和方法,使得一些动动脑筋稍加变通即可执行的案件,被人为地当作“骨头案件”搁置起来;有的甚至不会做群众思想工作,面对高风险、高要求的执行工作,力不从心;有的执行人员业务不熟,执行方法老套,对执行工作的新规定、新要求不求甚解,部分案件因执行有难度,便被一拖再拖,有的连一份调查材料都没有,给执行工作造成阻碍。

不少执行人员也是“出工不出力”,缺乏工作动力。

4、审判与执行脱节。

一些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没有兼顾判完后的执行问题,只是为了结案而结案,没有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造成判决后不能及时执行。

部分案件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对判决结果产生抵触,为执行设置重重障碍。

5、强制执行与执行信访关系处理不当。

目前,执行工作要求以人为本,无形中助长了被执行人抗拒执行的心理。

只要采取强制措施,被执行人便以各种理由到有关部门上访。

执行法官反过头来要做被执行人的稳控息访工作,不得不放弃采取强制措施,做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工作,使案件一拖再拖,少数案件因为强制措施不到位、不及时而错失执行时机。

(三)对策1、强化执行案件管理与监督。

一是按照市中院对审判管理的要求,规范执行案件的管理工作,落实目标责任,从思想上重视、制度上保证、实际工作上提高执行质量与效率。

二是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按照上述规定的期限完成相应执行工作内容或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民事诉讼送达难存在的现象成因与对策

民事诉讼送达难存在的现象成因与对策

民事诉讼送达难存在的现象成因与对策[摘要]民事送达是民事诉讼活动中重要的一环,它关系到诉讼活动能否顺利进行。

民事诉讼中,送达难现象普遍存在。

文章将从我国现行主要送达方式入手,结合司法实践,研究民事诉讼送达难产生的现象、原因与对策。

[关键词]民事诉讼;送达方式;弊端;对策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送达方式共六种,分别是直接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和公告送达。

此外最高法院还颁布了有关当事人地址确认、法院专递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等与送达制度相关的司法解释。

但在实际工作中,仍存在送达难现象——直接送达难,委托送达拖,留置送达繁,邮寄送达软,转交送达长,公告送达乱。

这是现今基层法院干警对于送达难现状最无助的呐喊,也反映出送达难程度之深、范围之广。

一、送达难存在的现象(一)“人”难找一是受送达人住所地无法确定。

有时候虽然按照原告在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去寻找被告,但按此地址无法找到被告,或者原告提供的地址有误,或者被告换了地址,或者被告在得知原告起诉后临时躲避,甚至有些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变更了住所,又未告知法院,造成了送达不能。

二是受送达人刻意躲避。

这种情况经常发生在第一次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或当事人在诉讼中预感到己方可能败诉时,于是他们想方设法回避法律文书送达,因此法院工作人员往返多次仍然不能找到当事人。

三是当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工商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往往不一致,使送达工作无法及时开展。

(二)“门”难进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工作人员即便是顺利找到当事人的住处,家中有人却拒绝开门;而且现在许多住宅小区都安装了对讲机,一旦被拒绝,诉讼文书便无法送达。

另外,“门”难进在委托送达、转交送达过程中主要体现在地方保护主义上,在现今人情味浓厚的环境下,一些基层法院往往不积极配合委托送达工作,部分转交义务单位也是能拖就拖,不及时送达法律文书,尽可能地为受送达人拖时间,争取使受送达人“利益”的损失最小化。

一审民事案件送达难的成因及对策

一审民事案件送达难的成因及对策

一审民事案件送达难的成因及对策一审民事案件送达难的成因及对策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民事纠纷也越来越多,涉及到的民事案件也越来越多,但是由于一些各种各样的原因,很多一审民事案件送达难,给案件的审理以及处理造成了很大的困难。

本文从成因和对策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成因1. 传统的送达方式落后,滞后在传统的送达方式中,通常是通过邮寄、传真、挂号信、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送达,现在随着信息技术不断发展,逐渐引入了短信、微信、抖音等新的快捷的交流平台。

但是这种传统的方式和快捷的交流平台并不能很好地解决送达的难题,因为很多人并不怎么使用电子邮件、挂号信、短信等方式,也不会及时查看。

2. 账号、地址未按照实际变更和更新在法律程序中,民事诉讼的责任方必须提供自己的地址和联系方式,并在诉状中注明。

但是在一些情况下,为了规避法律责任或者是其他需要,很多人会更改自己的住址或联系方式,这样会导致送达的难度加大。

3. 法院管辖范围的限制法院有管辖范围的限制,一般是按照案件所发生地的司法辖区进行处理的。

因此,在跨地域、跨区域的案件审理中,送达难度往往会比较大。

而且,由于一些法院在地域范围上产生类似于覆盖和重叠的情况,也会导致送达的难度较大。

4. 涉案人的信息管理意识不强,信息难以获取涉案人的信息管理意识在一定程度上比较弱,很多人并不会把自己的个人信息描述得十分准确,这样就会导致收寄人的信息出现失误、漏洞或者不完整,还有一些人在涉及到案件问题时,会不提供自己的信息,这样也会导致送达难度的增加。

二、对策1. 引入新的交流方式对于目前传统的送达方式,应该逐渐引入新的电子邮件、微信、短信等方式,让送达的方式更加便捷、快捷,同时也能够满足民众多样化的需求;2. 数据库化管理应建立全国性或地区性的个人信息库,建立新的电子数据挖掘机制,通过新闻网站、社交网站等手段分析涉案人的信息管理模式,以便更准确地获取涉案人的联系信息;3. 强化送达方式的标准化流程教育当事人加强对个人信息管理的重视,加强民众对送达方式的了解,增强法院的送达能力,同时开拓民事诉讼程序与实际生活相结合的形式,提升质量而创建流程。

法院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法院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法院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一、当前法院存在的问题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院作为司法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正义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我们也必须直面法院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

1.司法公正和独立性不足:尽管我国在立法和制度建设方面取得了显著进展,但仍然有些地方和个别案件中存在司法不公与滥权现象。

由于一些外部干预因素,如行政干扰和地方保护主义等原因,民众对于司法系统的信任程度仍然不高。

2.诉讼效率低下:审判过程冗长、繁琐且耗时长是当前法院普遍存在的问题之一。

尽管人民法院已经加大力度推行电子立案、电子送达等信息化手段,但由于流程繁杂以及庞大的工作量等原因,导致案件积压严重,并给当事人带来沉重负担。

3.缺乏透明度:在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中,如涉及政治敏感案件或高层腐败案件等,缺乏足够的信息公开成为许多人质疑的焦点。

这不仅损害了司法公信力,也给法院形象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4.执行问题:在执行过程中,一些被告方故意逃避执行、欠薪或拒不履行判决等现象依然存在。

这给债权人带来了极大的困扰,而法院对于这方面的预防和治理效果有待提高。

二、解决当前问题的建议为了进一步提升法院工作水平和司法公正性,以下是几点建议:1.加强司法独立性保障:更好地落实宪法对于司法独立性的要求,坚决杜绝干预司法活动的行为。

同时,需要建立健全独立且高效的司法监察机构,加强对司法权力运行情况的监督与检查。

2.推进审判改革:通过引入专业化人员和技术手段,提高裁判质量和效率。

例如,在适用技术手段辅助鉴定证据时,应加强技术和专业人员队伍培训,并完善相关标准与操作流程。

3.提高司法公正度:加大对审判过程的监督,完善复核机制,确保审判结果公正。

另外,进一步开放和扩大信息公开范围,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并建立起权威可信的司法舆论导向。

4.加强执行力度:推动完善涉案人员信息共享机制,对失信被执行人实行联合惩戒,形成有效的执行震慑机制。

此外,在必要时可以采取增设银行账户冻结等措施,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执行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及建议

法院执行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及建议

法院执行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及建议问题一:执行难问题存在的具体问题1.债务人资产隐藏2.债务人财产转移3.法院执行力度不够4.司法资源不足建议1.完善财产调查机制,提高债务人资产追溯能力2.加强对债务人财产转移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3.提高法院执行效率,加大对执行行为的打击力度4.加强司法资源配置,提高执行力度问题二:执行成本高问题存在的具体问题1.执行程序繁琐2.长时间诉讼导致成本增加3.法院执行费用高昂建议1.简化执行程序,提高执行效率2.加强调解、调查能力,减少诉讼时间3.合理规定法院执行费用标准,降低执行成本问题三:执行公信力不足问题存在的具体问题1.法院执行信息公开不透明2.司法裁判质量参差不齐3.执行结果难以执行建议1.加强法院执行信息公开,提高透明度2.提升法官专业水平和裁判质量3.加强对执行结果的监督和执行力度问题四:缺乏必要的执法手段问题存在的具体问题1.缺少有效的强制措施2.执行仲裁裁决困难3.对失信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建议1.完善执行强制措施,提高执行效果2.设立专门机构,加强对仲裁裁决的执行力度3.建立完善的失信行为惩戒机制,加大打击力度总结在法院执行工作中,存在执行难问题、执行成本高问题、执行公信力不足问题和缺乏必要的执法手段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加强资产追溯、打击财产转移行为,提高执行效率和司法资源配置,简化执行程序,降低执行成本,加强法院执行信息公开,提升法官专业水平,加强对执行结果的监督和执行力度,完善执行强制措施,加强对仲裁裁决的执行力度,建立完善的失信行为惩戒机制等。

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才能有效解决目前法院执行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提高执行效果,增强执行公信力,保障司法正义的实现。

法院工作中的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法

法院工作中的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法

法院工作中的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法法院作为司法机关,承担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

然而,在法院工作中,常常会遇到一些问题。

本文将探讨法院工作中的常见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

一、审判效率低下问题在法院工作中,审判效率低下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一方面,案件数量庞大,法官工作负荷大,导致审判速度缓慢。

另一方面,一些程序上的繁琐和冗长也会拖延案件审理进程。

解决方法:1.加强人员配备:增加法官、书记员等工作人员的数量,提高工作效率。

2.优化审判程序:简化繁琐的审判程序,减少案件审理时间。

3.引入现代科技手段: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案件管理和审判效率。

二、司法公正问题司法公正是法院工作的核心价值。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司法公正问题时有发生。

一些法官可能存在主观偏见,或者受到外部干扰,导致判决结果不公正。

解决方法:1.加强法官培训:加强法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法官的公正意识和专业水平。

2.建立监督机制:建立独立的司法监督机构,对法官的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司法公正。

3.加强舆论监督:鼓励舆论监督,公开曝光不公正的判决案例,推动司法公正的实现。

三、执行难问题执行难是指法院的判决决定无法得到有效执行的问题。

在一些案件中,被执行人故意拖延执行,或者财产隐匿,给判决的执行带来困难。

解决方法:1.加强执行力度:加大对被执行人的追责力度,通过法律手段强制执行判决。

2.加强信息共享:与其他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提高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的效率。

3.加强外部协助:与公安机关、银行等部门加强合作,共同解决执行难问题。

四、司法透明度问题司法透明度是法院工作的重要指标。

然而,在一些案件中,法院的审判过程和判决结果缺乏公开和透明,容易引发公众的质疑和不满。

解决方法:1.加强信息公开:建立健全的信息公开制度,公开审判过程和判决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2.推动司法公开:鼓励媒体和公众参与司法活动,提高司法透明度。

3.加强司法解释:加强对法律的解释和说明,提高公众对司法活动的理解和认同。

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思考及对策

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思考及对策

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思考及对策目录一、内容综述 (2)1.1 背景介绍 (3)1.2 研究意义 (4)二、人民法院执行难的主要表现 (5)2.1 被执行人隐匿财产 (6)2.2 执行通知不到位 (7)2.3 强制措施不足 (9)2.4 信用惩戒效果有限 (10)三、人民法院执行难的原因分析 (11)3.1 法律制度不完善 (13)3.2 执行体制不健全 (14)3.3 执行人员素质不高 (15)3.4 社会环境因素影响 (16)四、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的对策探讨 (18)4.1 完善法律制度 (19)4.2 改革执行体制 (20)4.3 提高执行人员素质 (21)4.4 加强社会环境治理 (22)五、案例分析 (23)5.1 案例一 (24)5.2 案例二 (25)六、结论与展望 (26)6.1 结论总结 (27)6.2 对未来研究的展望 (29)一、内容综述在当前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中,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近年来,人民法院在执行领域面临着一系列棘手的难题,这些问题不仅严重影响了司法权威,也损害了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心。

对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进行深入的思考,并探讨相应的对策,显得尤为重要。

执行难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涉及社会经济、法制环境、人文观念等多个层面。

部分被执行人法律意识淡薄,诚信意识缺失,恶意逃避执行,给执行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一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隐蔽,财产查控难度大,导致执行措施难以到位。

执行人员数量不足、素质参差不齐,执行装备落后,也是造成执行难的重要原因。

针对执行难的问题,我们需要从多个角度出发,综合施策。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意识,使更多人自觉履行法律义务,减少执行案件的发生。

完善法律法规,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力度,提高其违法成本,促使其主动履行义务。

推进执行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执行效率和精准度。

优化执行权运行机制也是解决执行难的关键,应当明确执行机构的职责权限,规范执行行为,确保执行工作的公正性和高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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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送达难问题的现状及其解决对策----秦洪涛一、法院送达难的背景法院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把法律文书交给当事人、其它诉讼参与人的一种诉讼行为,是法院与被送达人之间及他们相互之间信息沟通的过程。

法院的送达工作作为诉讼的必经程序,贯穿于整个诉讼活动的始末。

送达虽然是一种直接、简单的诉讼行为,但诉讼文书的及时送达对保障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有重要的作用。

诉讼文书一经送达,法院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就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推动诉讼进程。

忽视送达或不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都会给审判工作造成被动,甚至还可能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和严重后果。

然而,尽管送达诉讼文书的法定形式较多,但在审判实践工作中,受送达人下落难寻、逃避送达甚至拒收诉讼文书,已经司空见惯。

由于诉讼文书不能及时、有效送达,严重影响了法院审理案件的正常进行,制约了司法效率的提高。

送达难已成为阻碍法院工作又好又快发展的障碍,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

因此研究和解决法院送达难的问题,切实保障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就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

二、法院送达难的现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方式虽然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五种方式,但但目前法院送达难的确存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直接送达难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经济建设的进一步发展,加之我国人口众多,分布不平衡,因生活、工作等需要,造成人口社会流动性日益增加;有些法院由于办公经费紧张,加之法院案多人少,这些都使法院法律文书不能及时、准确送达。

(二)留置送达适用范围过窄《民事诉讼法》对留置送达虽然做了修改,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但这一规定没有从根本上突破留置送达的局限性,因为这种留置送达只限于受送达人的住所,而对住所的定义就十分狭窄了,我国法律规定,公民的户籍所在地为公民的住所,如在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而现实司法实践中,有些受送达人往往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在居住地居住也是到处流动,有些甚至短期租房或者在宾馆旅店居住,有的有单位的受送达人还在单位宿舍短期居住,这些地点我们习惯上也称之为“居所”,这些“居所”大都是短期居住,当我们前去向他们进行送达时,因上述“居所”并不是民事诉讼法所称的“住所”,我们往往无法成功留置送达。

(三)被送达人恶意拒收诉讼文书目前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法院送达人员有强制查验公民身份证明的权力,即使对方是被送达人本人或单位负责人,如其不承认,法院工作人员当时也无法确定其身份,这样法院就会失去送达良机。

有的被送达人见法院去送达,立即将门关上紧锁,不让送达人员入室送达,法律没有赋予法院可采取强制入室送达的权力,也没有赋予实施室外留置送达或者向受送达人住所的防盗门张贴法律文书的权力。

(四)公告送达时间过长,操作难掌握《民事诉讼法》对适用公告送达,作了简单的规定。

公告送达是在当事人下落不明或穷尽以上送达手段而不能才采取的最后一种送达方式,对于何为“下落不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条规定: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住所地没有音讯的情况。

那么公民离开最后居所地到底多长时间没有音讯才可以公告送达,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从而各地法院在适用下落不明时间上不够统一。

有的采取公告送达后,当事人又突然出现,使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处于被动。

另外,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给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30日,那么加起来公告送达60日,总共最少需要90日以上,这样会使案件遥遥无期。

虽然公告不计算审限,但却延长审理、执行期限。

错过良好的审理、执行时机。

(五)邮递人员在送达过程中由于主客观原因导致送达无效或不到位由于当今社会人口流动性较大,加之当事人也要上班或做生意,邮递员也是在正常工作时段投递邮件,这样就会造时间上的冲突。

而且有的邮递人员不负责,只投递一次,没有遇到当事人就将邮件退回原寄法院。

造成既浪费邮政资源,又给当事人增加诉讼成本,甚至延误诉讼。

法院专递不同于普通邮递,对于法律文书的代收法律要求必须是同住成年家属才有权利。

有些邮递人员在送达时,未注明代收人与收件人的关系,更没有按规定要求代收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在回执上填写该证件的号码。

甚至有些代收人和受送达人根本没有亲属关系却实际签收了邮件,使法院不能确认该送达的合法性,有些签收不是按规定要求使用钢笔或炭素笔而是用圆珠笔或铅笔签收。

邮寄送达往往出现反复,效力难以确认。

《民事诉讼法》及该法实施意见都规定了邮寄送达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准。

具体的送达任务是由邮递员去完成,而法律没有规定邮递员可实施留置送达。

当事人拒绝签收,邮局只好将法律文书退回给法院,造成送达不能。

三、解决送达难的对策(一)直接送达应拓宽送达范围,采取“随时随地送达”即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只要法院人员发现被送达人,便可向其送达法律文书。

如果被送达人拒收的,可现场留置送达,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赋予法院工作人员在受送达人住所、办公场所及经营场所送达的权力,使其送达方式更为灵活。

(二)确立当事人的详细地址责任制从起诉、立案、审理、执行等各阶段,法院工作人员要告知案件当事人提供错误地址的法律后果,并将该告知情况记入笔录,由当事人确认。

这种做法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

针对原告盲目起诉导致被告送达地址不准确的,《若干规定》第8条第2项规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驳回原告起诉。

”针对被告到庭后拒不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的,《若干规定》第9条规定:“(一)被告是自然人的,以其户籍登记中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二)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应当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针对因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有误而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受的,《若干规定》第10条规定:“(一)邮寄送达的,以邮件回执注明的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二)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以上规定仅仅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对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并不适用,故应立法或出台司法解释对上述程序审理的案件均一律适用,确立当事人详细地址责任制度,以提高当事人自己对送达工作的重视程度。

(三)增设对恶意逃避送达的惩戒、补救措施对当事人逃避送达,拒绝接收法律文书除采取留置送达外,从立法上授权人民法院对妨碍、逃避送达的,可以妨害民事诉讼论处,予以罚款直至拘留。

对恶意不让送达人员入室送达的,从立法上赋予人民法院实施室外留置送达或者向受送达人家防盗门张贴即视为送达的权力,并从立法上赋予人民法院强制查验公民身份证明的权力。

(四)修改民事诉讼法,灵活适用留置送达修改《民事诉讼法》,赋予法院送达人员二人以上直接留置送达为有效送达的权力;同时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居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即把送达到“住所”扩大到“居所”。

(五)对“同住成年家属”的规定删除我国法律规定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进行与其智力相适应的活动,已满16周岁但不满18周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后者当然可以进行任何民事活动,前者也可进行部分民事活动。

因此,送达时,不应局限于《民事诉讼法》中同住成年家属即18周岁的规定,对于受送达人是自然人的,可以向已满16周岁但不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以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送达,只要其智力水平达到相当阶段,就可以让其负责收件。

对于法人及其他组织,不应仅仅限制在主要负责人或收发人员,应扩展到单位的员工都有义务有权利签收,这样可以避免单位以其主要负责人或收发人员不在拒收现象的发生。

(六)赋予邮递员相应的权力,强化邮递员的责任意识邮递员在执行送达任务时,赋予其与法院送达人员同等的权利,赋予邮递员特殊留置送达的权利。

邮政部门要提高对法院专递及回执重要作用的认识,强化服务观念和效率意识,加强对邮递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制定责任追究制度,选派思想觉悟高、业务精通的人员专门负责法院专递的送达。

投递签收要按规定使用钢笔或炭素笔书写。

法律文书邮件要投送三次以上,当天没有妥投的邮件,每次需贴改退批条、盖日戳,不得简单退回,改退批条上应有投递员和部门负责人的签名,记录投递时间、投递频次,未妥投邮件需要在改退批条上标注原因。

要留意代签收人的身份。

法院专递邮件最好由收件人本人签收,如果属于代签收,应按规定核实代签收人的身份,代收人必须是与收件人同住的成年人,并注明与收件人的关系,如果代签收人身份不符合规定,不得由其代收。

(七)完善公告送达,缩短公告时间从立法明确公告送达的条件,为了提高诉讼效率,应缩短公告送达的时间。

(八)法院自身要加强管理和培训增强办案法官的责任心,审判辅助人员在填写专递内容时细致认真,要把当事人信息填写全面,承办法官要认真做好当事人的地址确认工作,并尽可能要求当事人填写手机号码和其他联系方式。

法院要主动与邮政部门加强联系,对送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反馈给邮政部门。

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长远目标看,送达难无疑是法治建设进程中某一阶段的特有历史现象。

送达难问题的形成,是思想意识、道德水准、文化传统以及体制、机制等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解决送达难问题,必须理念先行,必须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必须找准突破口,从解决体制、制度、机制等阻碍送达工作顺利进行的根本性问题入手,依法积极、稳妥地进行改革,必须使法院系统内外的力量积极联动,形成合力,明确目标,坚定信心,坚持不懈。

只有这样送达难问题才会得到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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