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关于送达规定
法院公告送达的规定

法院公告送达的规定公告送达是⼈民法院送达法律⽂书的⼀种,公告送达是⼈民法院通过公告的⽅式,将法律⽂书送达给当事⼈的,公告期间是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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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送达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九⼗⼆条受送达⼈下落不明,或者⽤本节规定的其他⽅式⽆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发出公告之⽇起,经过六⼗⽇,即视为送达。
当事⼈的诉讼必须符合适⽤公告送达的条件时,法院才能使⽤公告送达。
适⽤公告送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中的⼀项:(⼀)受送达⼈下落不明,是指受送达⼈⽆固定的住址,也⽆法查明其现在的住址,下落不明,使⼈民法院⽆法采⽤直接送达的⽅式向当事⼈送达诉讼⽂书。
法院应严格审查适⽤条件,慎⽤公告送达。
1、⽴案时应该要求当事⼈提供双⽅当事⼈⽬前的详细地址和联络⽅式。
当事⼈是⾃然⼈的,要提供当事⼈的⾝份证明、户籍证明;当事⼈是法⼈或者其他组织的,应该提供⼯商⾏政管理局或者其他登记机关的证明;2、送达时未找到被送达⼈或者邮寄送达诉讼⽂书被退回的,不可径⾏公告送达。
应当查清被送达⼈是否因临时外出或迁移新址⽆法送达到;3、确认被送达⼈下落不明应该有公安部门或其单位、街道办事处的证明材料予以证实,必要时要对被送达⼈的近亲属进⾏调查询问。
(⼆)⽤其他送达⽅式⽆法送达的。
该条件是对第⼀个条件的补充,是指当事⼈虽然不构成下落不明,但是⼈民法院采取了《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节规定的公告送达⽅式以外的其他⽅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最终⽆法向当事⼈送达法律⽂书。
法院并未采取公告⽅式以外的任何其他送达⽅式,并不能证明⽤其他送达⽅式⽆法送达,在此情况下,就不符合该项条件规定的情形,即不能径直采⽤公告送达的⽅式送达法律⽂书。
受送达⼈下落不明,或者⽤本节规定的其他⽅式⽆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发出公告之⽇起,经过六⼗⽇,即视为送达。
当事⼈的诉讼必须符合适⽤公告送达的条件时,法院才能使⽤公告送达。
民商事案件送达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民商事案件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到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送达是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基本程序,对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下是对民商事案件送达法律规定的详细阐述。
二、送达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送达若干问题的规定》三、送达的对象送达的对象包括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
其中,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
四、送达的内容送达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起诉状副本;2.答辩状副本;3.证据副本;4.传票;5.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6.执行通知书;7.其他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
五、送达的方式1.直接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直接送达到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直接送达包括以下几种方式:a.当事人本人送达;b.当事人授权的代理人送达;c.当事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送达;d.当事人委托的律师送达。
2.留置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留置在当事人住所或工作单位的行为。
留置送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a.当事人或者代理人不在住所或者工作单位;b.人民法院向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拒绝接收的;c.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明确表示拒绝接收的。
3.委托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行为。
委托送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a.当事人或者代理人不在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b.人民法院向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拒绝接收的;c.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委托送达的。
4.公告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通过公告方式送达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已于2006年7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8月22日起施行。
二○○六年八月十日法释〔2006〕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2006年7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394次会议通过)为规范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时,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受送达人送达司法文书,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司法文书,是指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反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传票、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支付令、决定书、通知书、证明书、送达回证以及其他司法文书。
第三条作为受送达人的自然人或者企业、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自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送达。
第四条除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外,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诉讼代理人送达。
第五条人民法院向受送达人送达司法文书,可以送达给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
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分支机构或者业务代办人的,经该受送达人授权,人民法院可以向其分支机构或者业务代办人送达。
第六条人民法院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受送达人送达司法文书时,若该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有司法协助协定,可以依照司法协助协定规定的方式送达;若该受送达人所在国是《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的成员国,可以依照该公约规定的方式送达。
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有司法协助协定,且为《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成员国的,人民法院依照司法协助协定的规定办理。
民事案件送达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案件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依法送达到当事人或者其他法定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送达是诉讼程序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它关系到诉讼程序的公正、合法进行。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文将对民事案件送达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送达的定义和意义1. 定义民事案件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将诉讼文书送达到当事人或者其他法定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送达的对象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
2. 意义(1)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送达是诉讼程序的重要环节,通过送达,使当事人了解诉讼程序,行使诉讼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送达有助于明确诉讼主体,为案件审理提供依据,保障诉讼程序的公正、合法进行。
(3)提高诉讼效率。
及时送达诉讼文书,有助于当事人了解案件进展,提高诉讼效率。
三、送达的法律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案件送达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送达方式(1)直接送达。
直接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送达到当事人或者其他法定诉讼参与人的住所、单位或者指定的接收地点。
(2)留置送达。
留置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送达到当事人或者其他法定诉讼参与人的住所、单位或者指定的接收地点,因当事人或者其他法定诉讼参与人拒绝接收而未能送达。
(3)委托送达。
委托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
(4)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通过邮政部门邮寄送达。
(5)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在特定情况下,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时,通过公告方式送达。
2. 送达时间(1)直接送达:送达人在送达时,当事人或者其他法定诉讼参与人签收的,视为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法定诉讼参与人不在的,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视为送达。
(2)留置送达:留置送达的,视为送达。
(3)委托送达:委托送达的,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送达情况,并及时通知委托的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7〕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7月19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送达是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重要程序事项,是保障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民事案件、及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提高,送达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民事审判公正与效率的瓶颈之一。
为此,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改进和加强送达工作,在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框架内,创新工作机制和方法,全面推进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统一送达地址确认书格式,规范送达地址确认书内容,提升民事送达的质量和效率,将司法为民切实落到实处。
一、送达地址确认书是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的基础。
送达地址确认书应当包括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告知事项、当事人对送达地址的确认、送达地址确认书的适用范围和变更方式等内容。
二、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应当包括邮政编码、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人的联系电话等。
同意电子送达的,应当提供并确认接收民事诉讼文书的传真号、电子信箱、微信号等电子送达地址。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诉讼代理人确认的送达地址视为当事人的送达地址。
三、为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应当告知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填写要求和注意事项以及拒绝提供送达地址、提供虚假地址或者提供地址不准确的法律后果。
四、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当事人对其填写的送达地址及法律后果等事项进行确认。
当事人确认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已知晓人民法院告知的事项及送达地址确认书的法律后果,保证送达地址准确、有效,同意人民法院通过其确认的地址送达诉讼文书等,并由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签名、盖章或者捺印。
五、人民法院应当在登记立案时要求当事人确认送达地址。
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处理。
最高院关于民事送达规定了哪些方式

I'm glad that someone finally saw me through. I was too tired to pretend.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最高院关于民事送达规定了哪些方式送达方式,是指人民法院进行送达所采用的方法。
民事诉讼法第78~84条对送达方式做了规定,规定的具体送达方式有以下几种:(一)直接送达。
(二)留置送达。
(三)委托送达。
(四)邮寄送达。
(五)转交送达。
(六)公告送达。
一、最高院关于民事送达规定了哪些方式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送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送达方式,是指人民法院进行送达所采用的方法。
民事诉讼法第78~84条对送达方式做了规定,规定的具体送达方式有以下几种:(一)直接送达直接送达,是指由人民法院的送达人员将须送达的诉讼文书、法律文书直接交给受送达人或他的同住成年家属、代收人、诉讼代理人的送达方式。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送达时,受送达人本人不在的,可交给他的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离婚诉讼中,向一方当事人送达时,在受送达人不在的情况下,不可以交给在身份上既是该方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又作为另一方当事人的人代收);受送达人指定了代收人的,可交给代收人签收。
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盖章。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诉讼代理人送达。
向上述受送达人以外的人送达,视为直接送达。
(二)留置送达留置送达,是指在向受送达人或有资格接受送达的人送交需送达的诉讼文书、法律文书时,受送达人或有资格接受送达的人拒绝签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法律文书留放在受送达人住所的送达方式。
留置送达适用的条件是受送达人或有资格接受送达的人拒绝签收需送达的诉讼文书或法律文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送达的规定

最⾼⼈民法院关于民事送达的规定最⾼⼈民法院关于民事送达的规定关于进⼀步加强民事送达⼯作的若⼲意见送达是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重要程序事项,是保障⼈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民事案件、及时维护当事⼈合法权益的基础。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民群众司法需求的提⾼,送达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民事审判公正与效率的瓶颈之⼀。
为此,各级⼈民法院要切实改进和加强送达⼯作,在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框架内,创新⼯作机制和⽅法,全⾯推进当事⼈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统⼀送达地址确认书格式,规范送达地址确认书内容,提升民事送达的质量和效率,将司法为民切实落到实处。
⼀、送达地址确认书是当事⼈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的基础。
送达地址确认书应当包括当事⼈提供的送达地址、⼈民法院告知事项、当事⼈对送达地址的确认、送达地址确认书的适⽤范围和变更⽅式等内容。
⼆、当事⼈提供的送达地址应当包括邮政编码、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的联系电话等。
同意电⼦送达的,应当提供并确认接收民事诉讼⽂书的传真号、电⼦信箱、微信号等电⼦送达地址。
当事⼈委托诉讼代理⼈的,诉讼代理⼈确认的送达地址视为当事⼈的送达地址。
三、为保障当事⼈的诉讼权利,⼈民法院应当告知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填写要求和注意事项以及拒绝提供送达地址、提供虚假地址或者提供地址不准确的法律后果。
四、⼈民法院应当要求当事⼈对其填写的送达地址及法律后果等事项进⾏确认。
当事⼈确认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已知晓⼈民法院告知的事项及送达地址确认书的法律后果,保证送达地址准确、有效,同意⼈民法院通过其确认的地址送达诉讼⽂书等,并由当事⼈或者诉讼代理⼈签名、盖章或者捺印。
五、⼈民法院应当在登记⽴案时要求当事⼈确认送达地址。
当事⼈拒绝确认送达地址的,依照最⾼⼈民法院《关于登记⽴案若⼲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处理。
六、当事⼈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确认的送达地址,适⽤于第⼀审程序、第⼆审程序和执⾏程序。
当事⼈变更送达地址,应当以书⾯⽅式告知⼈民法院。
当事⼈未书⾯变更的,以其确认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2020修正)【发文字号】法释〔2020〕20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实施日期】202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2006年7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4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规范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时,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受送达人送达司法文书,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司法文书,是指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反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传票、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支付令、决定书、通知书、证明书、送达回证以及其他司法文书。
第三条作为受送达人的自然人或者企业、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自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送达。
第四条除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外,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诉讼代理人送达。
第五条人民法院向受送达人送达司法文书,可以送达给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
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分支机构或者业务代办人的,经该受送达人授权,人民法院可以向其分支机构或者业务代办人送达。
第六条人民法院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受送达人送达司法文书时,若该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有司法协助协定,可以依照司法协助协定规定的方式送达;若该受送达人所在国是《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的成员国,可以依照该公约规定的方式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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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关于送达规定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民事送达为切实提高送达效率,充分发挥送达制度的积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院民商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在民商事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办理有关诉讼文书送达事务时,应遵循合法、便捷、有效的原则,正确处理好公正与效率、权威与便民、切实保障受送达人权益与有效规制恶意拒收文书行为之间的关系。
第二条人民法院可安排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送达事务。
对同期立案、当事人在同一地区的不同案件,可集中送达有关诉讼文书。
第三条国内民事诉讼文书的送达,应当以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为主,以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其他方式为补充,以公告送达为最后手段。
第四条人民法院知悉当事人联系方式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法院签收诉讼文书。
第五条定期宣判的案件,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未经许可中途退庭,或拒绝签收有关裁判文书的,定期宣判之日即为送达之日。
第六条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送达地址确认书应当告知当事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或其所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的法律后果。
第七条人民法院可以要求一方当事人提供对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或可能获得送达地址的相关线索(如要求离婚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提供对方当事人亲属的联系方式),以便及时、有效实施送达。
第八条当事人具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可推定为“当事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一)受送达人的送达地址不明,但能通过电话等方式联系,其在法院电话通知后,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不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的;(二)受送达人在本案中不出现或者有意躲避的,但在法院同期审理的其他案件中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且不提供或确认送达地址的;(三)在法院公告送达期间,受送达人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或要求回避等书面申请,但又未明确提供送达地址的。
上述电话录音内容,送达人员应整理成书面记录。
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由全体合议庭成员、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独任法官及一名书记员签名后附卷。
电话录音的原始资料应暂时予以保存,一审未上诉案件一般保存至上诉期满后六个月;上诉案件一般保存至该案二审宣判后六个月。
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第九条受送达人明确声明人民法院可以手机短信、传真或电子邮件等现代通讯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并指定相应手机号、传真号或电子邮箱的,人民法院只要确认已按声明的方式和指定的邮箱等方式发出了相关诉讼文书,可视为送达。
但确有证据证明受送达人因客观原因未实际接收到相关诉讼文书的除外,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第十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或其所提供的送达地址向其送达诉讼文书,但送达人员在其他场所会晤受送达人的,也可在该会晤场所送达。
不知受送达人的住所或者不能在其住所送达时,送达人员可在受送达人的居所(如暂住地)、从业场所以及法人的营业场所、办公场所、受委托的律师事务所等能够直接向受送达人或其指定代收人送达诉讼文书的地方送达文书。
受送达人或其指定代收人在以上场所拒绝签收文书的,可留置送达。
第十一条义务签收人的范围主要包括:(一)受送达人是自然人的,应当由其本人签收;如本人不在可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如本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收,法定代理人为多人的,可由其中一人签收;(二)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其他组织的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三)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但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有关文书的除外;(四)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上述义务签收人拒收诉讼文书的,可以留置送达。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定代理人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人是同一案件中另一方当事人或者有证据表明其不宜签收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十二条送达人员应当在送达回证记明送达时间等事项,并交签收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非本人签收的,应当载明其他签收人与受送达人之间的关系。
留置送达的,应当记明原因和经过。
二、邮寄送达第十三条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下简称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受送达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同意在指定的期间内到人民法院接受送达的;(二)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三)法律规定或者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约定有特别送达方式的。
第十四条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
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十六条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商事诉讼文书,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应当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
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在签收时应当出示其有效身份证件并在回执上填写该证件的号码;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拒绝签收的,由邮政机构的投递员记明情况后将邮件退回人民法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送达:(一)受送达人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的;(二)受送达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法定代理人签收的;(三)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员签收的;(四)受送达人的诉讼代理人签收的;(五)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签收的;(六)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的。
第十七条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受送达人能够证明自己在诉讼文书送达的过程中没有过错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三、留置送达第十八条留置送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送达人员有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给受送达人的行为;(二)受送达人或者义务签收人有恶意拒收的行为(如无正当理由拒绝签收、当场撕毁送达回证、否认自己是受送达人、送达人员表明身份后拒不开门等)。
第十九条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
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第二十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82条规定,留置送达要求送达人员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代表到场见证。
这里的“基层组织”,一般是指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但在人民法院送达人员邀请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作为见证人遇到困难的情况下,还可包括基层公安派出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服务所以及社区物业公司等。
上述组织是同一案件中另一方当事人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一条见证人不愿签字证明的,送达人员可直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82条规定,由送达人员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时间和地点以及被邀请人不愿见证的情形,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应送达场所,即视为送达。
见证人拒绝到场见证或者送达人员找不到见证人的,送达人员可对受送达人或义务签收人拒绝签收诉讼文书的现场,以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予以固定,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应送达场所,即视为送达。
但送达人员应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时间和地点,并把照片或录像资料存入卷宗;对情况紧急,不具备拍照或录像条件的,须由法院两名送达人员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时间和地点及相关情况,即视为送达。
四、公告送达第二十二条公告送达应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即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二十三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是指除受送达人被宣告失踪、被申请宣告失踪外,送达人员按照原告提供的受送达人的地址通过直接送达等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时,由受送达人住所地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证实,或以其他适当的方式证实,其已处于下落不明的状态。
第二十四条公告送达,除在法院的公告栏、报纸上刊登公告外,也可以同时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物业小区等场所张贴送达公告(需拍照附卷);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
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的,应当在自然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登记注册地所在的省级及以上级别的报刊上刊登。
公告的费用,由申请公告人预先支付。
结案时,该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第二十五条公告送达上诉状或上诉状副本的,应说明起诉或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说明出庭地点、时间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属于一审的,还应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五、委托送达第二十六条直接送达诉讼文件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收件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代为送达,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六、转交送达第二十七条?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第二十八条?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
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第二十九条?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七、涉外送达第三十条受送达人是外国自然人的,法院可以向其在我国领域内的居住场所、工作场所直接送达;受送达人不在,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的亦视为有效送达。
但同住成年家属为同一案件的对方当事人或依照受送达人本国法律禁止这种签收方式的除外。
法院向外国自然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直接送达时,应当核对有效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以确认签收人的身份以及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并以复印、摘抄等方式固定上述证据。
第三十一条受送达人是外国法人、其他组织的,法院可以向出现在我国领域内的该外国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送达。
送达时应当核对有效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以确认签收人的身份以及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并以复印、摘抄等方式固定上述证据。
外国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系指依照登记国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包括且不限于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