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依据送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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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送达地址的法律规定(3篇)

诉讼送达地址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诉讼送达是司法程序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它关系到诉讼的顺利进行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诉讼送达地址是诉讼过程中必须明确和遵守的。

本文将从诉讼送达地址的法律规定出发,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解读,以期为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诉讼送达地址的定义诉讼送达地址,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向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送达诉讼文书时,应当明确的地址。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当事人的住所地;2. 当事人的经常居住地;3. 当事人的营业地;4. 当事人的其他合法地址。

三、诉讼送达地址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真实、完整的送达地址。

人民法院在送达诉讼文书时,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地址。

”第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的送达地址,导致诉讼文书无法送达的,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真实、完整的送达地址。

人民法院在送达诉讼文书时,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地址。

”3.《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供真实、完整的送达地址。

仲裁委员会在送达仲裁文书时,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地址。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送达地址,应当是当事人本人或者授权的代理人、法定代表人等能够接收诉讼文书的地址。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送达地址,应当是当事人本人或者授权的代理人、法定代表人等能够接收诉讼文书的地址。

公告送达的法律规定

公告送达的法律规定

公告送达的法律规定公告送达是⼈民法院送达法律⽂书的⼀种,公告送达是⼈民法院通过公告的⽅式,将法律⽂书送达给当事⼈的,公告期间是60⽇。

那么,法院公告送达的规定是怎样的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公告送达的有关法律规定公告送达是在受送达⼈下落不明或者⽤其他⽅式⽆法送达的情况下,⼈民法院通过公告将诉讼⽂书有关内容告知受送达⼈的⼀种特殊的送达⽅式。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百三⼗⼋条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期为准。

对公告送达⽅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式进⾏。

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民法院在受送达⼈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式记录张贴过程。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百三⼗九条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民法院。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百四⼗条适⽤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的时效《民事诉讼法》第九⼗⼆条受送达⼈下落不明,或者⽤本节规定的其他⽅式⽆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发出公告之⽇起,经过六⼗⽇,即视为送达。

⼈民法院应当在案卷中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百三⼗⼋条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期为准。

对公告送达⽅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式进⾏。

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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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送达的法律规定(3篇)

留置送达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留置送达作为一种送达方式,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

留置送达是指在受送达人无正当理由拒收诉讼文书时,人民法院将其诉讼文书留置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或者其他适当的地点,并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受送达人能够及时知悉诉讼文书内容的一种送达方式。

本文将从留置送达的定义、适用范围、操作程序、法律效力等方面,对留置送达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留置送达的定义留置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无正当理由拒收诉讼文书时,将其诉讼文书留置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或者其他适当的地点,并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受送达人能够及时知悉诉讼文书内容的一种送达方式。

三、留置送达的适用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以下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采用留置送达:1. 受送达人拒收诉讼文书;2. 受送达人明确表示不接受诉讼文书;3.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4. 受送达人住所地或者单位所在地无法送达;5.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留置送达的操作程序1. 人民法院在送达诉讼文书时,应当向受送达人出示送达证件,说明送达的目的和依据。

2. 受送达人无正当理由拒收诉讼文书时,人民法院应当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作证。

3. 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留置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或者其他适当的地点,应当注明留置的时间和地点。

4. 人民法院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如张贴公告、公告送达等,确保受送达人能够及时知悉诉讼文书内容。

5. 人民法院在留置送达后,应当在诉讼文书中注明留置送达的时间、地点和见证人姓名。

五、留置送达的法律效力1. 留置送达具有法律效力。

受送达人收到留置送达的诉讼文书,视为已经送达。

2. 留置送达的诉讼文书内容,对受送达人具有约束力。

3. 受送达人收到留置送达的诉讼文书后,有权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答辩或者上诉。

六、留置送达的特殊规定1. 留置送达应当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地或者单位所在地进行。

如受送达人的住所地或者单位所在地无法送达,人民法院可以将其留置在受送达人的工作单位、住所地附近的公共场所。

民事案件送达法律规定(3篇)

民事案件送达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案件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依法送达到当事人或者其他法定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送达是诉讼程序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它关系到诉讼程序的公正、合法进行。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文将对民事案件送达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送达的定义和意义1. 定义民事案件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将诉讼文书送达到当事人或者其他法定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送达的对象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

2. 意义(1)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送达是诉讼程序的重要环节,通过送达,使当事人了解诉讼程序,行使诉讼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送达有助于明确诉讼主体,为案件审理提供依据,保障诉讼程序的公正、合法进行。

(3)提高诉讼效率。

及时送达诉讼文书,有助于当事人了解案件进展,提高诉讼效率。

三、送达的法律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案件送达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送达方式(1)直接送达。

直接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送达到当事人或者其他法定诉讼参与人的住所、单位或者指定的接收地点。

(2)留置送达。

留置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送达到当事人或者其他法定诉讼参与人的住所、单位或者指定的接收地点,因当事人或者其他法定诉讼参与人拒绝接收而未能送达。

(3)委托送达。

委托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

(4)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通过邮政部门邮寄送达。

(5)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在特定情况下,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时,通过公告方式送达。

2. 送达时间(1)直接送达:送达人在送达时,当事人或者其他法定诉讼参与人签收的,视为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法定诉讼参与人不在的,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视为送达。

(2)留置送达:留置送达的,视为送达。

(3)委托送达:委托送达的,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送达情况,并及时通知委托的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2020修正)【发文字号】法释〔2020〕20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实施日期】202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2006年7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4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规范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时,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受送达人送达司法文书,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司法文书,是指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反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传票、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支付令、决定书、通知书、证明书、送达回证以及其他司法文书。

第三条作为受送达人的自然人或者企业、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自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送达。

第四条除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外,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诉讼代理人送达。

第五条人民法院向受送达人送达司法文书,可以送达给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

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分支机构或者业务代办人的,经该受送达人授权,人民法院可以向其分支机构或者业务代办人送达。

第六条人民法院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受送达人送达司法文书时,若该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有司法协助协定,可以依照司法协助协定规定的方式送达;若该受送达人所在国是《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的成员国,可以依照该公约规定的方式送达。

如何理解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送达的规定?

如何理解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送达的规定?

如何理解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送达的规定?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纠纷后,若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在书写诉状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再人民法院受理诉讼请求后,会尽早安排开庭时间,并按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送达的规定,向另一方当事人寄送传票。

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纠纷后,若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在书写诉状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再人民法院受理诉讼请求后,会尽早安排开庭时间,并按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送达的规定,向另一方当事人寄送传票。

▲一、如何理解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送达的规定?第一百三十条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

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

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

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第一百三十二条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

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第一百三十三条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

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第一百三十四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委托送达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十日内代为送达。

执行案件送达法律规范(3篇)

执行案件送达法律规范(3篇)

第1篇一、引言执行案件送达是执行程序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它关系到案件的顺利进行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案件的送达应当遵循一定的法律规范,以确保送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本文将从执行案件送达的法律依据、送达方式、送达要求和送达程序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执行案件,应当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裁定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送达法律文书,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七条规定:“执行案件送达,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以下方式:……”三、送达方式1.直接送达直接送达是指执行人员将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给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直接送达是送达的首选方式,具有高效、便捷的特点。

2.留置送达留置送达是指执行人员将法律文书留置在当事人的住所或工作单位,并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时间、地点和留置情况。

3.邮寄送达邮寄送达是指执行人员通过邮寄方式将法律文书寄送给当事人。

邮寄送达适用于当事人不在住所地或者无法直接送达的情况。

4.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是指执行人员将法律文书张贴在法院公告栏或者公共场所,并在公告栏或者公共场所张贴公告送达证明。

5.委托送达委托送达是指执行人员委托其他法院或者相关部门代为送达法律文书。

四、送达要求1.送达的法律文书应当是合法有效的。

2.送达的法律文书应当是完整、准确的。

3.送达的法律文书应当符合法定送达形式。

4.送达的法律文书应当明确送达对象。

5.送达的法律文书应当注明送达日期。

五、送达程序1.确定送达对象执行人员应当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需要送达的法律文书和送达对象。

2.制作送达回证执行人员应当制作送达回证,注明送达日期、地点、方式等。

民法登报送达法律规定(3篇)

民法登报送达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送达是司法实践中不可或缺的程序之一。

特别是在民事案件中,送达直接关系到诉讼的顺利进行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中,登报送达作为一种特殊的送达方式,在法律规定下具有其独特性和必要性。

本文将对民法登报送达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一、登报送达的概念登报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在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文书时,通过在指定的报纸上刊登公告,以公告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的一种送达方式。

二、登报送达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该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在送达诉讼文书时,可以根据需要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该解释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公告送达的,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视为送达。

三、登报送达的适用条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下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采用登报送达:1. 当事人下落不明:当事人因故无法找到,或者地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的。

2. 当事人拒绝接收: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

3. 当事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无法直接送达的。

4. 其他无法送达的情形:如当事人故意逃避、无法联系等。

四、登报送达的程序1. 选择公告媒体:人民法院应选择在当事人可能接触到的、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报纸进行公告。

2. 公告内容:公告内容应包括诉讼文书的主要内容、公告送达的原因、法律后果等。

3. 公告期限:公告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4. 公告送达的法律效力: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视为送达。

五、登报送达的法律效力1. 诉讼时效中断:公告送达视为送达后,诉讼时效中断。

2. 证据效力:公告送达的诉讼文书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诉讼证据。

3. 法律文书执行:公告送达的诉讼文书,经法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依法执行。

六、登报送达的注意事项1. 公告送达的适用范围:公告送达仅适用于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不得随意扩大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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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送达为切实提高送达效率,充分发挥送达制度的积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院民商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在民商事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办理有关诉讼文书送达事务时,应遵循合法、便捷、有效的原则,正确处理好公正与效率、权威与便民、切实保障受送达人权益与有效规制恶意拒收文书行为之间的关系。

第二条人民法院可安排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送达事务。

对同期立案、当事人在同一地区的不同案件,可集中送达有关诉讼文书。

第三条国内民事诉讼文书的送达,应当以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为主,以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其他方式为补充,以公告送达为最后手段。

第四条人民法院知悉当事人联系方式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法院签收诉讼文书。

第五条定期宣判的案件,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未经许可中途退庭,或拒绝签收有关裁判文书的,定期宣判之日即为送达之日。

第六条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送达地址确认书应当告知当事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或其所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的法律后果。

第七条人民法院可以要求一方当事人提供对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或可能获得送达地址的相关线索(如要求离婚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提供对方当事人亲属的联系方式),以便及时、有效实施送达。

第八条当事人具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可推定为“当事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一)受送达人的送达地址不明,但能通过电话等方式联系,其在法院电话通知后,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不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的;(二)受送达人在本案中不出现或者有意躲避的,但在法院同期审理的其他案件中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且不提供或确认送达地址的;(三)在法院公告送达期间,受送达人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或要求回避等书面申请,但又未明确提供送达地址的。

上述电话录音内容,送达人员应整理成书面记录。

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由全体合议庭成员、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独任法官及一名书记员签名后附卷。

电话录音的原始资料应暂时予以保存,一审未上诉案件一般保存至上诉期满后六个月;上诉案件一般保存至该案二审宣判后六个月。

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第九条受送达人明确声明人民法院可以手机短信、传真或电子邮件等现代通讯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并指定相应手机号、传真号或电子邮箱的,人民法院只要确认已按声明的方式和指定的邮箱等方式发出了相关诉讼文书,可视为送达。

但确有证据证明受送达人因客观原因未实际接收到相关诉讼文书的除外,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第十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或其所提供的送达地址向其送达诉讼文书,但送达人员在其他场所会晤受送达人的,也可在该会晤场所送达。

不知受送达人的住所或者不能在其住所送达时,送达人员可在受送达人的居所(如暂住地)、从业场所以及法人的营业场所、办公场所、受委托的律师事务所等能够直接向受送达人或其指定代收人送达诉讼文书的地方送达文书。

受送达人或其指定代收人在以上场所拒绝签收文书的,可留置送达。

第十一条义务签收人的范围主要包括:(一)受送达人是自然人的,应当由其本人签收;如本人不在可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如本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收,法定代理人为多人的,可由其中一人签收;(二)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其他组织的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三)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但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有关文书的除外;(四)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上述义务签收人拒收诉讼文书的,可以留置送达。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定代理人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人是同一案件中另一方当事人或者有证据表明其不宜签收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十二条送达人员应当在送达回证记明送达时间等事项,并交签收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非本人签收的,应当载明其他签收人与受送达人之间的关系。

留置送达的,应当记明原因和经过。

二、邮寄送达第十三条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下简称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受送达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同意在指定的期间内到人民法院接受送达的;(二)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三)法律规定或者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约定有特别送达方式的。

第十四条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

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十六条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商事诉讼文书,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应当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

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在签收时应当出示其有效身份证件并在回执上填写该证件的号码;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拒绝签收的,由邮政机构的投递员记明情况后将邮件退回人民法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送达:(一)受送达人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的;(二)受送达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法定代理人签收的;(三)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员签收的;(四)受送达人的诉讼代理人签收的;(五)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签收的;(六)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的。

第十七条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受送达人能够证明自己在诉讼文书送达的过程中没有过错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三、留置送达第十八条留置送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送达人员有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给受送达人的行为;(二)受送达人或者义务签收人有恶意拒收的行为(如无正当理由拒绝签收、当场撕毁送达回证、否认自己是受送达人、送达人员表明身份后拒不开门等)。

第十九条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

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第二十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82条规定,留置送达要求送达人员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代表到场见证。

这里的“基层组织”,一般是指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但在人民法院送达人员邀请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作为见证人遇到困难的情况下,还可包括基层公安派出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服务所以及社区物业公司等。

上述组织是同一案件中另一方当事人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一条见证人不愿签字证明的,送达人员可直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82条规定,由送达人员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时间和地点以及被邀请人不愿见证的情形,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应送达场所,即视为送达。

见证人拒绝到场见证或者送达人员找不到见证人的,送达人员可对受送达人或义务签收人拒绝签收诉讼文书的现场,以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予以固定,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应送达场所,即视为送达。

但送达人员应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时间和地点,并把照片或录像资料存入卷宗;对情况紧急,不具备拍照或录像条件的,须由法院两名送达人员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时间和地点及相关情况,即视为送达。

四、公告送达第二十二条公告送达应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即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二十三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是指除受送达人被宣告失踪、被申请宣告失踪外,送达人员按照原告提供的受送达人的地址通过直接送达等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时,由受送达人住所地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证实,或以其他适当的方式证实,其已处于下落不明的状态。

第二十四条公告送达,除在法院的公告栏、报纸上刊登公告外,也可以同时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物业小区等场所张贴送达公告(需拍照附卷);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

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的,应当在自然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登记注册地所在的省级及以上级别的报刊上刊登。

公告的费用,由申请公告人预先支付。

结案时,该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第二十五条公告送达上诉状或上诉状副本的,应说明起诉或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说明出庭地点、时间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属于一审的,还应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五、委托送达第二十六条直接送达诉讼文件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收件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代为送达,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六、转交送达第二十七条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第二十八条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

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第二十九条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七、涉外送达第三十条受送达人是外国自然人的,法院可以向其在我国领域内的居住场所、工作场所直接送达;受送达人不在,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的亦视为有效送达。

但同住成年家属为同一案件的对方当事人或依照受送达人本国法律禁止这种签收方式的除外。

法院向外国自然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直接送达时,应当核对有效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以确认签收人的身份以及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并以复印、摘抄等方式固定上述证据。

第三十一条受送达人是外国法人、其他组织的,法院可以向出现在我国领域内的该外国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送达。

送达时应当核对有效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以确认签收人的身份以及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并以复印、摘抄等方式固定上述证据。

外国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系指依照登记国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包括且不限于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

第三十二条外国受送达人或其义务签收人拒绝签收法院的送达文书时,可以适用留置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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