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浙江法院民事一审案件审理规程》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浙江法院民事一审案件审理规程》的通知正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浙江法院民事一审案件审理规程》的通知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本院各部门:《浙江法院民事一审案件审理规程》已经我院司法规范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践中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10月15日浙江法院民事一审案件审理规程为完善民事审判权力运行机制,进一步规范民事案件审判活动,提升民事案件审判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等规定,结合全省法院民事审判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案件交接和审判组织第一条民事审判庭内勤负责接收由立案庭移交的案件,逐一核对案件的案号、案由,清点卷宗材料及相关证物,经核对无误后签收。
核对发现与案件移送材料单记载不符的,经报庭领导同意,将案件退回立案庭补齐。
第二条内勤经核对无误收案后,应及时将案件移交给分案系统指定的承办法官,做好卷宗材料签收和交接工作。
第三条审理案件的合议庭可以随机组合,也可以根据专业化审判需要实行相对固定合议庭,并根据审理需要合理配备法官助理、书记员和其他审判辅助人员。
相对固定合议庭的,人员应当定期交流调整,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第四条合议庭的审判长可以由承办法官担任,也可以由资历较深、庭审驾驭能力较强的法官担任。
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审判长。
第五条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规定抽取、通知人民陪审员。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9.07.17•【文号】法发[2009]43号•【施行日期】2009.07.17•【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09〕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七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近年来,在各级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下,人民法院不断推进执行体制和机制改革,健全执行工作长效机制,组织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有力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但是执行难问题并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执行工作规范化水平仍需进一步提高,执行的力度和时效性有待进一步加强。
为此,各级人民法院要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中央一系列文件精神,以解决执行难为重点,切实改进和完善执行工作体制机制,着力推进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建设,全面提升执行工作规范化水平。
一、进一步加大执行工作力度(一)建立执行快速反应机制。
要努力提高执行工作的快速反应能力,加强与公安、检察等部门的联系,及时处理执行线索和突发事件。
高、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成立执行指挥中心,组建快速反应力量。
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成立执行指挥中心。
指挥中心负责人由院长或其授权的副院长担任,执行局长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为了便于与纪检、公安、检察等有关部门的协调,统一调用各类司法资源,符合条件的执行局长可任命为党组成员。
指挥中心办事机构设在执行局,并开通24小时值班电话。
快速反应力量由辖区法院的执行人员、司法警察等人员组成,下设快速反应执行小组,根据指挥中心的指令迅速采取执行行动。
行政机关执法文书采取电子方式送达的知识要点

行政机关执法文书采取电子方式送达的知识要点汇总《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从《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得出的结论:①《行政处罚法》没有具体规定送达方式;②送达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③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均可以采取电子方式送达。
根据上述规定和延伸,行政处罚决定等法律文书的具体电子送达方式,只能从民事诉讼的相关内容中去提取;本人经过整理,汇总了一下民事诉讼中有关电子送达方面的法律法规等,供各位同仁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问答口径(一)》的通知三十五、开展电子送达,如何认定“受送达人同意”?答:电子送达以受送达人同意为前提条件,符合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受送达人同意:第一,明确表示同意,即主动提出适用电子送达或者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第二,作出事前约定,即纠纷发生前已对在诉讼中适用电子送达作出约定,但此时需考察送达条款是否属于格式条款,若提供制式合同一方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确认该条款无效。
第三,作出事中行为表示,即在起诉状、答辩状中提供了相关电子地址,但未明确是否用于接受电子送达。
此时一般应向当事人作进一步确认,明确该地址用途和功能是用于联系还是接受送达。
当事人仅登录使用电子诉讼平台,不宜直接认定为同意电子送达。
第四,作出事后的认可,即受送达人通过回复收悉、参加诉讼等方式接受已经完成的电子送达。
受送达人接受送达后,又表示不同意电子送达的,应当认定已完成的送达有效,但此后不宜再适用电子送达。
三十六、电子送达可以采取哪些具体方式?答:电子送达可以通过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全国统一送达平台、即时通讯工具等多种方式进行,但应当在统一规范的平台上进行。
微信送达问题及对策探析

微信送达问题及对策探析微信送达属电子送达方式的一种,是指通过微信将民事诉讼文书送达到受送达人。
利用微信送达诉讼文书具有节约司法资源、减少审限等诸多优点。
然而在审判实践中,微信送达所占比例微乎其微,并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本文试通过论述微信送达的进步意义和可行性,分析微信送达的现实困境,结合审判活动实际,提出完善微信送达的建议。
关键词:微信送达民事审判建议作者:太湖县人民法院周峻舒文凯在民事审判活动中,诉讼文书的送达是最基本的程序之一。
近年来人民法院案件数激增,每个案件都必须履行送达程序,法院办案深受“送达难”问题困扰,传统的送达方式已难以适应法院工作的需求。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微信送达具有精确的法律依据。
①同时《通知》表示,在不违反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前提下,可以积极探索创新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
由此,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实践,开发出具有实际操作意义的送达方式,不仅有利于缓解审判活动中“送达难”问题,更是适应时代发展、落实最高院文件精神的体现。
现在,各地法院送达多以直接送达、邮寄送达为主,委托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为辅的送达方式,电子送达所占比例非常小,微信送达所占比例更是微乎其微。
由于微信用户人数众多,如果能探索出实际操作性较强的微信送达方案,则有可能使微信送达成为一种采用更多的送达方式,获取诸多方面的益处。
一、微信送达的进步意义1、提高工作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案件数量的递增性与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加剧了“案多人少”现象的严重性。
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数量不断增长,但“ 随着权利意识的不断觉醒,案件数量增长的趋势会延续,而法院编制的增长空间是极为有限的”②,“案多人少”的矛盾只会更加突出。
若采用微信送达诉讼文书,法院的送达人员只需要在办公室,利用计算机网络就能将诉讼文书送达到当事人,当事人便能立马接收到诉讼文书,利于缩短审理期限,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
余伟娟与周世文、杨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余伟娟与周世文、杨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31【案件字号】(2020)苏01民终607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晗庆【审理法官】张晗庆【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余伟娟;周世文;杨秀英【当事人】余伟娟周世文杨秀英【当事人-个人】余伟娟周世文杨秀英【代理律师/律所】熊勇强北京颐和中鸿(南京)律师事务所;丁慧茹北京颐和中鸿(南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熊勇强北京颐和中鸿(南京)律师事务所丁慧茹北京颐和中鸿(南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熊勇强丁慧茹【代理律所】北京颐和中鸿(南京)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余伟娟【被告】周世文;杨秀英【本院观点】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委托代理违约金合同签订地反证证明力自认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另查明:2018年8月9日,周伟向周世文转账560320元,当天周世文向案外人吴宁洁转账55.6万元。
2018年8月10日,周伟向周世文转账71万元,当天周世文向案外人孙贵兰转账70万元。
2018年8月14日,余伟娟向周世文转账75万元,当天周世文向周伟转账562750元,向案外人韩进强转账4.1万元。
2018年8月28日,周伟向周世文转账20万元,周世勇向周伟转账79万元。
2019年6月6日,姬海燕就周世文骗取周世勇、杨秀英以房产为其向周伟介绍的借款人借款做担保,向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板仓派出所报警,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载明:我所拟将此事件作为扫黑除恶线索立档查办,优先尝试寻找周世文下落,以确认事发地点以及是否存在虚增债务等“套路贷"违法犯罪情节,同时告知姬海燕将新发现的证据(我所帮助姬海燕看银行流水,发现周世文与周伟银行流水内的疑点)向仲裁委递交反映。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民事送达工作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然而,我们也不可否认,在实际工作中,民事送达工作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
为了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提高送达效率,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以下若干意见:一、建立健全送达工作机制。
要加强对送达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送达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形成工作合力。
各级法院要加强对送达工作的管理和指导,确保送达工作的顺利进行。
同时,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提高送达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二、加强送达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送达工作是一项细致、复杂的工作,要求送达工作人员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操作技能。
因此,要加强送达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和专业水平。
同时,要加强对送达工作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考核机制,激励他们提高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
三、推动信息化建设,提高送达工作的效率。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推动送达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已成为必然趋势。
应加大对送达工作信息化建设的投入,建立完善的送达工作信息管理系统,实现送达工作的全程信息化管理,提高送达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四、加强对送达工作的监督和评估。
要建立健全送达工作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加强对送达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同时,要建立送达工作的绩效考核机制,对送达工作的效率和质量进行评估,倒逼各级法院进一步加强送达工作。
五、加强对送达工作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解读。
送达工作涉及众多法律法规,要加强对送达工作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解读,提高送达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规范送达工作的行为。
总之,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需要各级法院和相关部门共同努力,形成合力,建立健全送达工作机制,加强人员培训和管理,推动信息化建设,加强监督和评估,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和解读,确保送达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希望各级法院和相关部门能够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上述意见,不断完善送达工作机制,提高送达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为社会稳定和谐、法治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广东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1-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当事人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不利后果,并记入笔录。
第十一条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受送达人能够证明自己在诉讼文书送达的过程中没有过错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二条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应当包括邮政编码、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人的联系电话等。
同意电子送达的,应当提供并确认接收民事诉讼文书的传真号、电子信箱、微信号等电子送达地址。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诉讼代理人确认的送达地址视为当事人的送达地址。
四、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文书电子送达的规定》第六条案件当事人为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当事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选择电子送达方式接收法院诉讼文书。
不同意选择电子送达方式的,限于案件当事人为自然人并且有充分正当理由。
案件当事人在《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中已经选择电子送达方式的,除案件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之外,没有特别理由,不得使用其他送达方式。
-2-。
论我国电子送达制度的改革及完善

论我国电子送达制度的改革及完善作者:陈敏君来源:《大经贸·创业圈》2019年第10期【摘要】存在于我国民事程序中的“送达难”问题困扰着我们的司法,而电子送达对于解决存在于我国诉讼过程中的“送达难”问题有着重大作用。
对于电子送达的发展与普及,我们可以从法律适用及确认送达两方面进行分析,寻找存在于我国电子送达领域的突出问题,从完善法律、细化措施等方面提出解决方法,为电子送达制度的发展提供建议。
【关键词】电子送达送达途径确认送达一个有效的送达行会影响当事人日后的诉讼行为以及诉讼程序公正,而随着“送达难”问题的出现,民事诉讼面临的全新的背景,故此法院在文书的送达方面增加了新的送达方式---电子送达。
而在实际应用中,电子送达却没能实现预期中的效果,对“送达难”问题无法实际解决,故此对电子送达的实际运用是我们面对的重大难题。
一、电子送达中存在的问题电子送达作为一种全新的送达方式,其拥有着便捷高效、方便利民的种种特点,但实际上,不管是从立法上还是实际运用上的都并不尽如人意,存在着使用混乱、无法确定统一标准等问题,其中笔者私以为最显著的两个问题如下:(一)电子送达立法不完善。
在立法上看,自2003 年起至今,全国人大和最高法陆陆续续通过和发布了一系列关于电子送达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为文书的电子送达提供了法律依据。
2003年在《关于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初提出了电子送达这一名词;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国内案件可以使用电子送达。
而随后出台的2015年民诉法解释对其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定,到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将电子送达列入送达的方式,传真号、电子信箱、微信号、短信等均可以作为电子送达地址,同时提出了在将来的审判实践中,积极主动探索电子送达及送达凭证保全的有效方式、方法,建立电子送达平台等。
这些条文一步步展现了电子送达这一制度从无到有,从涉外到普及的发展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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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发〔2017〕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9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
送达是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重要程序事项,是保障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民事案件、及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提高,送达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民事审判公正与效率的瓶颈之一。
为此,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改进和加强送达工作,在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框架内,创新工作机制和方法,全面推进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统一送达地址确认书格式,规范送达地址确认书内容,提升民事送达的质量和效率,将司法为民切实落到实处。
一、送达地址确认书是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的基础。
送达地址确认书应当包括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告知事
项、当事人对送达地址的确认、送达地址确认书的适用范围和变更方式等内容。
二、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应当包括邮政编码、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人的联系电话等。
同意电子送达的,应当提供并确认接收民事诉讼文书的传真号、电子信箱、微信号等电子送达地址。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诉讼代理人确认的送达地址视为当事人的送达地址。
三、为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应当告知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填写要求和注意事项以及拒绝提供送达地址、提供虚假地址或者提供地址不准确的法律后果。
四、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当事人对其填写的送达地址及法律后果等事项进行确认。
当事人确认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已知晓人民法院告知的事项及送达地址确认书的法律后果,保证送达地址准确、有效,同意人民法院通过其确认的地址送达诉讼文书等,并由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签名、盖章或者捺印。
五、人民法院应当在登记立案时要求当事人确认送达地址。
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处理。
六、当事人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执行程序。
当事人变更送达地址,应当以书面方式告知人民法院。
当事人未书面变更的,以其确认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七、因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导致民事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直接送达的,民事诉讼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
八、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或以拒绝应诉、拒接电话、避而不见送达人员、搬离原住所等躲避、规避送达,人民法院不能或无法要求其确认送达地址的,可以分别以下列情形处理: (一)当事人在诉讼所涉及的合同、往来函件中对送达地址有明确约定的,以约定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二)没有约定的,以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交的书面材料中载明的自己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三)没有约定、当事人也未提交书面材料或者书面材料中未载明地址的,以一年内进行其他诉讼、仲裁案件中提供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四)无以上情形的,以当事人一年内进行民事活动时经常使用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人民法院按照上述地址进行送达的,可以同时以电话、微信等方式通知受送达人。
九、依第八条规定仍不能确认送达地址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的住所或者在经常居住地登记的住址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其他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十、在严格遵守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关于电子送达适用条件的前提下,积极主动探索电子送达及送达凭证保全的有效方式、方法。
有条件的法院可以建立专门的电子送达平台,或以诉讼服务平台为依托进行电子送达,或者采取与大型门户网站、通信运营商合作的方式,通过专门的电子邮箱、特定的通信号码、信息公众号等方式进行送达。
十一、采用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送达人员应记录传真发送和接收号码、电子邮件发送和接收邮箱、发送时间、送达诉讼文书名称,并打印传真发送确认单、电子邮件发送成功网页,存卷备查。
十二、采用短信、微信等方式送达的,送达人员应记录收发手机号码、发送时间、送达诉讼文书名称,并将短信、微信等送达内容拍摄照片,存卷备查。
十三、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探索提高送达质量和效率的工作机制,确定由专门的送达机构或者由各审判、执行部门进行送达。
在不违反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前提下,可以积极探索创新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
十四、对于移动通信工具能够接通但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的,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外,可以采取电话送达的方式,由送达人员告知当事人诉讼文书内容,并记录拨打、接听电话号码、通话时间、送达诉讼文书内容,通话过程应当录音以存卷备查。
十五、要严格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公告送达的规定,加强对公告送达的管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才能适用公告送达。
十六、在送达工作中,可以借助基层组织的力量和社会力量,加强与基层组织和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为做好送达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要求基层组织协助送达,并可适当支付费用。
十七、要树立全国法院一盘棋意识,对于其他法院委托送达的诉讼文书,要认真、及时进行送达。
鼓励法院之间建立委托送达协作机制,节约送达成本,提高送达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