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关于送达规定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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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送达规定

文书送达规定

文书送达规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文书送达是指法院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通知书等送交当事人或者其他被告知义务的人知悉的行为。

文书送达的目的在于确保当事人能够及时了解诉讼案件进展以及法院的处理决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文书送达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送达时限: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应当自作出文书之日起三日内将文书送达当事人,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到七日。

对于一审判决书可以延长到十日。

二、送达方式:文书的送达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书面送达、邮寄送达、电子邮件送达、传真送达等。

并且,在某些情况下,法院也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1. 书面送达:一般是直接将文书交给被告或者其代理人,并由被告或代理人签收。

2. 邮寄送达:文书通过邮政递送的方式进行送达,一般需要被告提供详细有效的联系地址。

3. 电子邮件送达:可通过电子邮件将文书发送给被告或代理人,并需要确认邮件是否已经成功发送和查阅。

4. 传真送达:将文书通过传真机传送至被告或代理人所在地。

5. 公告送达:在一定条件下,如对被告难以确定其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的,可以通过媒体公告的方式进行送达。

三、送达证明:送达完成后,法院应当向当事人提供送达证明。

送达证明是确认文书是否有效送达的重要证据,可以帮助当事人进行后续诉讼活动。

值得注意的是,文书送达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环节,对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因此,法院在进行文书送达时,应当妥善选择送达方式,确保送达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同时,当事人也应当积极配合法院的送达工作,提供准确的联系方式,便于文书的送达,并在收到文书后尽快了解文书内容,寻求必要的法律帮助和解决途径。

总之,文书送达的规定在民事诉讼中起到了确保当事人知情权的保障作用。

通过明确的送达时限、多样的送达方式以及送达证明的提供,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民事案件送达及缺席审理的通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民事案件送达及缺席审理的通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民事案件送达及缺席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07•【字号】豫高法〔2020〕283号•【施行日期】2020.12.07•【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间、送达正文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民事案件送达及缺席审理的通知豫高法〔2020〕283号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近期,省法院在审判流程信息监管过程中,发现已结案件中缺席审理案件占比较高,存在原告故意提供被告虚假地址,人为“制造”缺席审理或法院滥用公告送达等情况,增加案件审理时长,影响案件效率,甚至导致错误判决。

为进一步规范民事案件的审理,有效应对拖延诉讼及逃避诉讼等不诚信诉讼行为,防止法官疏忽大意导致缺席审理不当,根据相关法律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我省法院工作实际,就规范民事案件送达及缺席审理通知如下:一、坚持电子送达前置全省各级法院要认真落实省法院《关于河南法院集中送达平台电子送达方式强制前置的通知》要求,将电子送达方式强制前置,对于已签署《电子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当事人,应当进行电子送达。

二、依法规范适用公告送达全省各级法院应当严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司法解释关于公告送达的规定,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才能适用公告送达。

确需采取公告送达的案件,应当将详细记录各种送达方式、过程及公告送达原因的书面送达情况报告存卷。

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的,应当严格按照豫高法〔2020〕241号文件要求规范公告发布管理工作;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图文等资料应当存卷备查。

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后,独任法官或合议庭还应当对采取公告方式进行送达是否妥当进行审查,切实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

民事诉讼法关于法律文书送达有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关于法律文书送达有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关于法律文书送达有关规定法律文书送达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它是一种向当事人传递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的方式。

合理、准确的法律文书送达程序能够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案件的顺利进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法律文书送达必须符合一定的规定和程序。

本文将详细阐述民事诉讼法关于法律文书送达的相关规定。

第一,送达方式的选择依据民事诉讼法,法律文书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送达:1. 邮寄方式:当事人可以通过邮政渠道将法律文书寄达对方。

邮寄送达的时间以邮戳日期为准。

如果当事人无法接收邮件,应及时通知法院更改送达方式。

2. 手交方式:法律文书可以由法院直接交给当事人或当事人的代理人。

双方当事人可协商选择合适的时间和地点进行交接。

3. 公告方式:当事人下落不明或难以通知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通过报纸、电视、互联网等公众媒体发布公告进行送达。

4. 电子邮件方式:当事人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发送法律文书,但必须确保对方能够及时接收和查阅。

第二,送达程序的要求依法进行法律文书送达,需要满足以下要求:1. 法律文书应当使用正式的格式和文字,确保内容明确、准确。

2. 文书送达前,应当核对接收人的姓名、地址等个人信息。

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法院或对方当事人。

3. 法院在送达前,应当制作送达回证并留存备案,作为送达的有效证明。

4. 若法律文书未能送达或无法送达时,法院应通过充分调查和尽职尽责的方式,争取将法律文书送达给对方当事人。

第三,送达期限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法律文书送达存在一定的时间限制:1. 法律文书的送达期限一般为15日,自送达通知书签收或者拒签之日起计算。

2. 对于特殊情况,如当事人无固定住所或下落不明等,送达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3. 在特殊案件中,当事人可以约定延长送达期限,但不得超过6个月。

第四,送达效力与证明法律文书送达的有效性以及送达事实需要有相关证明:1. 当事人或代理人接收法律文书时,应当在送达回证上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和公章(如有)。

送达规章制度

送达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送达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送达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执行等审判活动中进行的送达。

第三条送达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送达方式第四条送达方式包括以下几种:(一)直接送达:指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直接送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法定代表人等。

(二)留置送达:指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法定代表人等,因故不能即时交付的,可以留置送达。

(三)邮寄送达:指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通过邮寄方式送达当事人。

(四)公告送达:指人民法院在公告栏、报纸等媒体上公告送达。

(五)委托送达:指人民法院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

(六)电子送达:指人民法院通过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软件等电子方式送达。

第三章送达程序第五条送达应当符合以下程序:(一)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送达材料后五日内决定送达方式。

(二)送达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并制作送达回证。

(三)送达回证应当载明送达的时间、地点、方式、送达文书名称、送达人姓名等。

(四)送达回证应当由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法定代表人等签字或者盖章。

(五)送达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应当及时报告上级人民法院。

第四章送达时限第六条送达时限如下:(一)直接送达:自收到送达材料之日起五日内送达。

(二)邮寄送达:自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送达。

(三)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视为送达。

(四)电子送达:自发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

第五章送达特殊情况处理第七条送达过程中,遇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一)当事人下落不明的,可以采取公告送达。

(二)当事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可以通知其继承人或者监护人。

(三)当事人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可以留置送达。

(四)当事人提供虚假地址或者联系方式导致无法送达的,可以采取公告送达。

第六章违规处理第八条送达过程中,送达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不按照规定送达的。

法院送达工作规章制度内容

法院送达工作规章制度内容

法院送达工作规章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法院送达工作,加强对法院送达工作的管理,提高法院送达工作质量,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本规章制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法院送达工作指法院向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代理人等送达法律文书、裁判文书以及重要通知等活动。

第三条法院送达工作应遵循法律程序,确保送达方式合法合规,送达内容准确无误,送达时限及时到达,送达效果明确可查。

第四条法院送达工作应该遵守保密原则,严格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不得泄露送达对象的个人信息。

第五条法院送达工作应该遵守公正、独立的原则,不得受到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涉和影响。

第六条法院送达工作贯穿于法院审判工作始终,是法院职责的一部分,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七条法院送达工作应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特点,选择合适的送达方式,保证送达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八条法院送达工作由法院设立送达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执行,送达机构和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熟悉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

第九条法院送达工作应当建立送达档案,及时记录送达情况,做好送达登记和送达信息保存工作。

第十条法院送达工作应建立送达绩效考核机制,对送达工作进行定期绩效评估和奖惩措施,促进送达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提升。

第二章法院送达的对象和范围第十一条法院送达的对象以当事人为主,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等,还包括利害关系人、代理人等其他相关人员。

第十二条法院送达的内容主要包括法律文书、裁判文书、法庭通知、调解书、调解协议、查封扣押告知书、送达回证等。

第十三条法院送达的范围主要包括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等,以及其他法院送达的相关业务。

第十四条法院送达的时间应根据不同案件的性质和具体情况确定,但必须保证送达时限的及时性,不得拖延或错过送达时限。

第十五条法院送达的地点主要以法院所在地和送达对象所在地为主,但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选择其他地点进行送达。

第十六条法院送达的方式主要包括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传真、送达短信、送达电子邮件、送达当事人代理人等。

公告送达传票法律规定(3篇)

公告送达传票法律规定(3篇)

第1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秩序,现就公告送达传票的相关法律规定公告如下:一、公告送达的定义公告送达是指在被告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传票时,法院依法通过公告的方式,将传票内容公布于众,以达到送达法律文书的目的。

二、公告送达的适用范围1. 被告下落不明,即被告的住址、工作单位、经常居住地等无法查明的;2. 被告有特殊情况,无法亲自接收传票的;3. 被告拒绝接收传票,或者故意逃避送达的;4. 被告下落不明,经公告送达后仍无法送达的;5. 法院认为应当公告送达的其他情形。

三、公告送达的程序1. 提交申请:原告或者代理人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说明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等情况,并附相关证据。

2. 审查决定: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审查是否符合公告送达的条件。

符合条件,法院应当作出公告送达的决定。

3. 公告内容: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2)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3)诉讼请求和理由;(4)公告送达的法律依据;(5)公告送达的期限;(6)法院的联系方式。

4. 公告方式:公告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1)在法院公告栏张贴公告;(2)在报纸、电视台等媒体上刊登公告;(3)在被告住所地、工作单位或者经常居住地张贴公告;(4)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等电子方式公告。

5. 公告期限:公告期限一般不少于60日。

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6. 送达证明:公告期满后,法院应当制作送达证明,证明公告送达的事实。

四、公告送达的法律效力1. 公告送达的,视为法院已经依法送达传票,被告应当依法应诉。

2. 公告送达的,被告在公告期满后,未应诉的,不影响法院依法审理案件。

3. 公告送达的,被告在公告期满后,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被告已经收到传票,法院可以依法进行缺席判决。

五、违反公告送达的法律责任1. 被告故意逃避公告送达,或者未在公告期满后应诉的,法院可以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7〕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7月19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送达是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重要程序事项,是保障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民事案件、及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提高,送达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民事审判公正与效率的瓶颈之一。

为此,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改进和加强送达工作,在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框架内,创新工作机制和方法,全面推进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统一送达地址确认书格式,规范送达地址确认书内容,提升民事送达的质量和效率,将司法为民切实落到实处。

一、送达地址确认书是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的基础。

送达地址确认书应当包括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告知事项、当事人对送达地址的确认、送达地址确认书的适用范围和变更方式等内容。

二、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应当包括邮政编码、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人的联系电话等。

同意电子送达的,应当提供并确认接收民事诉讼文书的传真号、电子信箱、微信号等电子送达地址。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诉讼代理人确认的送达地址视为当事人的送达地址。

三、为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应当告知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填写要求和注意事项以及拒绝提供送达地址、提供虚假地址或者提供地址不准确的法律后果。

四、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当事人对其填写的送达地址及法律后果等事项进行确认。

当事人确认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已知晓人民法院告知的事项及送达地址确认书的法律后果,保证送达地址准确、有效,同意人民法院通过其确认的地址送达诉讼文书等,并由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签名、盖章或者捺印。

五、人民法院应当在登记立案时要求当事人确认送达地址。

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送达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送达的规定

最⾼⼈民法院关于民事送达的规定最⾼⼈民法院关于民事送达的规定关于进⼀步加强民事送达⼯作的若⼲意见送达是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重要程序事项,是保障⼈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民事案件、及时维护当事⼈合法权益的基础。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民群众司法需求的提⾼,送达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民事审判公正与效率的瓶颈之⼀。

为此,各级⼈民法院要切实改进和加强送达⼯作,在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框架内,创新⼯作机制和⽅法,全⾯推进当事⼈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统⼀送达地址确认书格式,规范送达地址确认书内容,提升民事送达的质量和效率,将司法为民切实落到实处。

⼀、送达地址确认书是当事⼈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的基础。

送达地址确认书应当包括当事⼈提供的送达地址、⼈民法院告知事项、当事⼈对送达地址的确认、送达地址确认书的适⽤范围和变更⽅式等内容。

⼆、当事⼈提供的送达地址应当包括邮政编码、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的联系电话等。

同意电⼦送达的,应当提供并确认接收民事诉讼⽂书的传真号、电⼦信箱、微信号等电⼦送达地址。

当事⼈委托诉讼代理⼈的,诉讼代理⼈确认的送达地址视为当事⼈的送达地址。

三、为保障当事⼈的诉讼权利,⼈民法院应当告知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填写要求和注意事项以及拒绝提供送达地址、提供虚假地址或者提供地址不准确的法律后果。

四、⼈民法院应当要求当事⼈对其填写的送达地址及法律后果等事项进⾏确认。

当事⼈确认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已知晓⼈民法院告知的事项及送达地址确认书的法律后果,保证送达地址准确、有效,同意⼈民法院通过其确认的地址送达诉讼⽂书等,并由当事⼈或者诉讼代理⼈签名、盖章或者捺印。

五、⼈民法院应当在登记⽴案时要求当事⼈确认送达地址。

当事⼈拒绝确认送达地址的,依照最⾼⼈民法院《关于登记⽴案若⼲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处理。

六、当事⼈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确认的送达地址,适⽤于第⼀审程序、第⼆审程序和执⾏程序。

当事⼈变更送达地址,应当以书⾯⽅式告知⼈民法院。

当事⼈未书⾯变更的,以其确认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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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关于送达规定 Document number【AA80KGB-AA98YT-AAT8CB-2A6UT-A18GG】民事送达为切实提高送达效率,充分发挥送达制度的积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院民商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在民商事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办理有关诉讼文书送达事务时,应遵循合法、便捷、有效的原则,正确处理好公正与效率、权威与便民、切实保障受送达人权益与有效规制恶意拒收文书行为之间的关系。

第二条人民法院可安排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送达事务。

对同期立案、当事人在同一地区的不同案件,可集中送达有关诉讼文书。

第三条国内民事诉讼文书的送达,应当以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为主,以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其他方式为补充,以公告送达为最后手段。

第四条人民法院知悉当事人联系方式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法院签收诉讼文书。

第五条定期宣判的案件,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未经许可中途退庭,或拒绝签收有关裁判文书的,定期宣判之日即为送达之日。

第六条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送达地址确认书应当告知当事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或其所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的法律后果。

第七条人民法院可以要求一方当事人提供对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或可能获得送达地址的相关线索(如要求离婚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提供对方当事人亲属的联系方式),以便及时、有效实施送达。

第八条当事人具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可推定为“当事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一)受送达人的送达地址不明,但能通过电话等方式联系,其在法院电话通知后,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不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的;(二)受送达人在本案中不出现或者有意躲避的,但在法院同期审理的其他案件中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且不提供或确认送达地址的;(三)在法院公告送达期间,受送达人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或要求回避等书面申请,但又未明确提供送达地址的。

上述电话录音内容,送达人员应整理成书面记录。

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由全体合议庭成员、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独任法官及一名书记员签名后附卷。

电话录音的原始资料应暂时予以保存,一审未上诉案件一般保存至上诉期满后六个月;上诉案件一般保存至该案二审宣判后六个月。

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第九条受送达人明确声明人民法院可以手机短信、传真或电子邮件等现代通讯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并指定相应手机号、传真号或电子邮箱的,人民法院只要确认已按声明的方式和指定的邮箱等方式发出了相关诉讼文书,可视为送达。

但确有证据证明受送达人因客观原因未实际接收到相关诉讼文书的除外,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第十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或其所提供的送达地址向其送达诉讼文书,但送达人员在其他场所会晤受送达人的,也可在该会晤场所送达。

不知受送达人的住所或者不能在其住所送达时,送达人员可在受送达人的居所(如暂住地)、从业场所以及法人的营业场所、办公场所、受委托的律师事务所等能够直接向受送达人或其指定代收人送达诉讼文书的地方送达文书。

受送达人或其指定代收人在以上场所拒绝签收文书的,可留置送达。

第十一条义务签收人的范围主要包括:(一)受送达人是自然人的,应当由其本人签收;如本人不在可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如本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收,法定代理人为多人的,可由其中一人签收;(二)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其他组织的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三)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但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有关文书的除外;(四)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上述义务签收人拒收诉讼文书的,可以留置送达。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定代理人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人是同一案件中另一方当事人或者有证据表明其不宜签收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十二条送达人员应当在送达回证记明送达时间等事项,并交签收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非本人签收的,应当载明其他签收人与受送达人之间的关系。

留置送达的,应当记明原因和经过。

二、邮寄送达第十三条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下简称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受送达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同意在指定的期间内到人民法院接受送达的;(二)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三)法律规定或者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约定有特别送达方式的。

第十四条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

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十六条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商事诉讼文书,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应当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

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在签收时应当出示其有效身份证件并在回执上填写该证件的号码;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拒绝签收的,由邮政机构的投递员记明情况后将邮件退回人民法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送达:(一)受送达人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的;(二)受送达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法定代理人签收的;(三)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员签收的;(四)受送达人的诉讼代理人签收的;(五)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签收的;(六)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的。

第十七条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受送达人能够证明自己在诉讼文书送达的过程中没有过错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三、留置送达第十八条留置送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送达人员有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给受送达人的行为;(二)受送达人或者义务签收人有恶意拒收的行为(如无正当理由拒绝签收、当场撕毁送达回证、否认自己是受送达人、送达人员表明身份后拒不开门等)。

第十九条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

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第二十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82条规定,留置送达要求送达人员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代表到场见证。

这里的“基层组织”,一般是指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但在人民法院送达人员邀请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作为见证人遇到困难的情况下,还可包括基层公安派出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服务所以及社区物业公司等。

上述组织是同一案件中另一方当事人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一条见证人不愿签字证明的,送达人员可直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82条规定,由送达人员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时间和地点以及被邀请人不愿见证的情形,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应送达场所,即视为送达。

见证人拒绝到场见证或者送达人员找不到见证人的,送达人员可对受送达人或义务签收人拒绝签收诉讼文书的现场,以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予以固定,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应送达场所,即视为送达。

但送达人员应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时间和地点,并把照片或录像资料存入卷宗;对情况紧急,不具备拍照或录像条件的,须由法院两名送达人员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时间和地点及相关情况,即视为送达。

四、公告送达第二十二条公告送达应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即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二十三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是指除受送达人被宣告失踪、被申请宣告失踪外,送达人员按照原告提供的受送达人的地址通过直接送达等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时,由受送达人住所地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证实,或以其他适当的方式证实,其已处于下落不明的状态。

第二十四条公告送达,除在法院的公告栏、报纸上刊登公告外,也可以同时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物业小区等场所张贴送达公告(需拍照附卷);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

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的,应当在自然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登记注册地所在的省级及以上级别的报刊上刊登。

公告的费用,由申请公告人预先支付。

结案时,该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第二十五条公告送达上诉状或上诉状副本的,应说明起诉或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说明出庭地点、时间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属于一审的,还应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五、委托送达第二十六条直接送达诉讼文件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收件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代为送达,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六、转交送达第二十七条?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第二十八条?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

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第二十九条?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七、涉外送达第三十条受送达人是外国自然人的,法院可以向其在我国领域内的居住场所、工作场所直接送达;受送达人不在,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的亦视为有效送达。

但同住成年家属为同一案件的对方当事人或依照受送达人本国法律禁止这种签收方式的除外。

法院向外国自然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直接送达时,应当核对有效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以确认签收人的身份以及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并以复印、摘抄等方式固定上述证据。

第三十一条受送达人是外国法人、其他组织的,法院可以向出现在我国领域内的该外国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送达。

送达时应当核对有效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以确认签收人的身份以及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并以复印、摘抄等方式固定上述证据。

外国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系指依照登记国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包括且不限于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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