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附加祥云康顺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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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祥云康顺保障计划

泰康祥云康顺保障计划

泰康祥云康顺保障计划您一直寻找的避风港湾人的一生总在寻找那个属于自己的安全的幸福的避风港湾,当暴风雨来袭时它带给我们全方位的安全保护,让风雨过后的阳光更加绚丽灿烂……计划构成:主险:《泰康祥云康顺两全保险(分红型)》附加险:《泰康附加祥云康顺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附加险:《泰康附加祥云康顺意外伤害保险》投保规则:投保年龄:0-55周岁(如选择津贴责任,投保年龄为0-50周岁)交费期间:10年保险期间:20年交费形式:月交、年交职业类别:1-4类职业意外身故、残疾、烧伤保险金:成人最高购买保额为100万元;0-17岁累计购买保额为5万元住院津贴保险金:分别为100元/天、200元/天;0-17岁购买日额只能选择为100元/天。

购买形式:电话直销保险责任:《泰康祥云康顺两全保险(分红型)》身故保险金(以下较大者):①主合同保险金额× min(交费期间,保单年度)②累计所交主险及附加险保费之和生存保险金(以下较大者):①主合同保险金额×交费期间× 110%②累计所交主险及附加险保费之和的110%《泰康附加祥云康顺住院津贴医疗保险》因意外:实际住院天数*住院日额(二级及以上医院)因疾病:90天后住院(实际住院天数-3)*住院日额(定点医院)《泰康附加祥云康顺意外伤害保险》意外身故/烧伤/残疾保险金一般意外:1倍其他公共交通工具意外:2倍航空意外:3倍一般意外身故/烧伤/残疾保险金的给付额之和以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额达到附加意外保险金额时,附加意外保险终止。

本简介仅供参考,详细内容请参阅《泰康祥云康顺两全保险(分红型)》、《泰康附加祥云康顺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泰康附加祥云康顺意外伤害保险》祥云一号编辑词条编辑摘要摘要目录1产品特色2计划构成3保障利益4产品特征5举例说明收起编辑本段产品特色1.“祥云一号”是一款返本型重疾保险计划,无论被保险人是生存满期或发生重疾或死亡,受益人申请的保险金都不少于所缴保险费,充分体现人性关爱。

泰康祥云康顺B款(2014)保障计划

泰康祥云康顺B款(2014)保障计划

泰康祥云康顺B款(2014)保障计划祥云康顺B款(2014)”保障计划是“祥云康顺B款”的升级版,保障计划包括1款两全主险,3款专属附加险(附加意外、附加住院津贴、附加意外伤害医疗)。

产品特色1. 交10年,保30年交费期短,保障期长,只需交10年,可保30年。

2. 满期生存,返还120%累计已交保费无论是否有理赔发生,满期生存返还120%累计已交保费。

3. 意外伤害1/2/3倍赔付普通意外1倍赔付,乘坐交通工具意外或者驾驶私家车、公务车意外2倍赔付,航空意外3倍赔付。

4. 累计长达1000天的住院津贴保障可保30年的住院津贴,意外、疾病均无免责期,住一天赔一天。

单次住院最多180天,累计住院最多1000天。

5. 首创长期意外伤害医疗,符合附加合同规定的医疗费用100%赔付可保30年的意外伤害医疗,对属于附加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全额赔付,无免赔额,无自付比例。

6. 伤残责任全面升级意外伤残责任采用最新伤残标准,由7级34项升级为10级281项,计划保费保持不变,贴心实惠。

7. 手续简单、安全快捷不需体检,直接电话投保;全程录音,100%电话回访,客户权益有保障。

适用条款《泰康祥云康顺B款(2014)两全保险》条款泰康附加祥云康顺B款(2014)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泰康附加祥云康顺B款(2014)医疗保险》条款《泰康附加祥云康顺B款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保险利益1. 生存保险金:生存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1) 保险单上载明的主合同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120%2) 您累计已交的主合同及主合同所附的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之和的120%2. 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1) 保险单上载明的主合同保险金额×MIN(身故时的保单年度数、交费期间)2) 您累计已交的主合同及主合同所附的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之和3. 意外身故保险金:因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按附加意外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36.附加住院医疗补贴金保险

36.附加住院医疗补贴金保险

附加住院医疗补贴金保险条款(2000年1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附加住院医疗补贴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本公司指定的一年期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本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合同为准。

主合同效力终止,本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合同无效,本合同亦无效。

主合同与本合同相抵触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二条投保范围本合同的投保范围与主合同相同。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者因疾病在本公司指定或者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本公司按住院补贴金额及被保险人实际住院日数减3日给付住院补贴金。

被保险人1次或者多次住院治疗,本公司累计给付住院补贴金以180日为限。

被保险人中途在保险单签发地范围内调动工作或者转学,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直至保险期间结束。

但被保险人辞职或者退学或者调动工作去外地或者转学去外地,应通过投保人向本公司办理退保手续,领取未满期保险费。

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住院补贴金责任:一、主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二、被保险人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三、被保险人在康复医院、联合病房、家庭病房等治疗;四、被保险人投保前所患未治愈疾病及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五、被保险人整容、先天性缺陷;六、故意隐瞒、欺骗等情形;七、未经本公司同意的转院治疗。

第五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须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一致。

第六条住院补贴金额和保险费一、住院补贴金额每份每日为人民币30元,每一被保险人最多可投保3份。

超出部分的合同无效。

二、每份保险费收费标准见附录,保险费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交清。

三、续保时,本公司有权调整保险费率。

第七条受益人住院补贴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者变更。

第八条住院补贴金的申请一、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由被保险人或者其监护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住院补贴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住院补贴金:1.保险单及主合同的保险单;2.申请人的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3.本公司指定或者认可的医院出具的入出院证明、诊断证明及病历;4.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泰康祥云康顺B款

泰康祥云康顺B款

泰康祥云康顺B款(2014)保障计划祥云康顺B款(2014)是祥云康顺B款的升级版,伤残责任由原来的7级34项责任扩充到10级281项责任,计划保费不变,更实惠贴心。

产品特色1、交10年,保30年交费期短,保障期长,只需交10年,可保30年。

2、满期生存,120%保费返还无论有无理赔发生,满期生存保费120%返还。

3、意外伤害1/2/3倍赔付普通意外1倍,乘坐交通工具意外或驾乘私家车、公务车意外2倍赔付,航空意外3倍赔付4、累计长达1000天的住院津贴保障可保30年的住院津贴,意外、疾病均无免责期,住一天赔一天,单次住院最高180天,累计1000天。

5、手续简单、安全不需体检,直接电话投保;全程录音,100%回访,客户权益有保障。

6.、伤残责任全面升级意外伤残责任由7级34项责任扩充到10级281项责任,计划保费不变。

适用条款《泰康祥云康顺B款(2014)两全保险》条款《泰康附加祥云康顺B款(2014)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泰康附加祥云康顺B款(2014)医疗保险》条款保障利益生存保险金:生存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1)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120%;(2)您累计已交的本合同及本合同所附的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之和的120%。

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1)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min(交费期间,身故时的保单年度数);(2)您累计已交的本合同及本合同所附的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之和。

意外身故保险金:因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按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意外伤残保险金:因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合同所列伤残项目之一,按伤残程度所对应的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华泰人寿附加康无忧住院费用医疗保险条款

华泰人寿附加康无忧住院费用医疗保险条款

附加康无忧住院费用医疗保险条款阅 读 指 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约定..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 您有退保的权利..............................................................5.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5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5.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7)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 合同构成1.2 合同成立及生效1.3 投保年龄2. 我们提供的保障2.1 基本保险金额2.2 保险期间和续保2.3 保险责任2.4 费用补偿原则2.5 责任免除3. 保险金的申请3.1 受益人3.2 保险金申请3.3 诉讼时效4. 保险费的交纳4.1 保险费的交纳5. 合同解除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6.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6.1 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状态的变更 7. 释义7.1 周岁7.2 社会医疗保险7.3 意外伤害事故7.4 疾病7.5 医生7.6 住院7.7 手术费用7.8 重大手术7.9 毒品7.10 管制药物7.11 酒后驾驶7.12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7.13 无有效行驶证7.14 机动车7.15 医疗事故7.16 性传染疾病7.17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7.18 医疗必需7.19 遗传性疾病7.20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7.21 潜水7.22 攀岩7.23 探险7.24 武术比赛7.25 特技表演7.26 现金价值7.27 有效身份证件7.28 医院7.29 未到期保险费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康无忧住院费用医疗保险条款(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附加康无忧住院费用医疗保险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泰康健康优享住院费用医疗保险》条款

《泰康健康优享住院费用医疗保险》条款

《泰康健康优享住院费用医疗保险》条款本文将介绍泰康健康优享住院费用医疗保险的条款。

泰康健康优享住院费用医疗保险是一种专为个人提供的住院费用报销保险,旨在帮助个人应对突发疾病和意外事故导致的住院医疗费用。

在泰康健康优享住院费用医疗保险的条款中,首先明确了该保险的保险责任及范围。

该保险的保险责任是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以及因住院治疗而发生的其他合理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给付责任。

然后详细列出了保险公司对住院治疗的定义及限制条件,确保被保险人符合保险责任的要求。

接下来,条款还明确了保险费的支付及起止时间。

保险费可以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具体金额可根据被保险人的选择及合同约定。

保险期间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终止日期止,保险期限可以选择1年或3年。

然后,条款中详细列出了保险金额及保险责任的金额范围。

被保险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不同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责任,最高可达到100万元。

保险金额及保险责任的范围可以根据被保险人的需求进行调整,以满足各种住院医疗费用的保障需求。

此外,条款中也规定了保险金给付的方式及条件。

保险公司在接到被保险人及其保险代理人的合法请求后,会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及保险责任范围进行理赔给付。

被保险人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如住院证明、医疗费用清单等。

最后,条款还介绍了保险赔付的处理流程及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条件。

在保险赔付的处理流程中,明确了保险公司的理赔审核程序和时限,保证了被保险人的权益。

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条件包括保险期限届满、被保险人不再符合保险责任的要求等多种情况,确保了保险合同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综上所述,泰康健康优享住院费用医疗保险的条款详细阐述了该保险的保险责任、保险费支付、保险金额及保险责任范围、保险金给付等方面的内容,为被保险人提供了全面的保障和理赔服务。

《泰康吉祥住院津贴健康保险计划》投保单填写规则(2009年3月下发)

《泰康吉祥住院津贴健康保险计划》投保单填写规则(2009年3月下发)
《泰康吉祥住院津贴健康保险计划》投保单填写规则
《泰康吉祥住院津贴健康保险计划》已于近期在各分公司开始销 售,为便于分公司运营系列人员及广大业务伙伴学习掌握该保险计划 的投保单填写知识,现将其投保单填写规则下发,具体如下: 一、 要求使用个人寿险投保单; 二、 填写方面: 第一部分 基本资料
1、被保险人资料、投保人资料、身故受益人资料填写同既往投 保单填写规则;
吉祥两全
840 元
附吉祥住院医疗
50 元/日
√ 65
√ 60 √ √
840
吉祥两全(少儿) 925 元
附吉祥住院医疗
50 元/日
√ 16
既往投保单填写规则。
健康险事业部运营管理部 运营中心核保部
二○○九年三月二十日
2、保险合同资料栏中: 1)险种名称:该保险计划需分别填写其主险与附加险名称,险 种名称应填写规范简称,分别为“吉祥两全”、“附吉祥住院医疗”; 如投保少儿版,则主险名称须填写为“吉祥两全(少儿)”,附加险名 称仍为“附吉祥住院医疗”; 2)保额及保费(因此险种保额保费计算的特殊性,均为小写): 主险保险金额按实际主险保险金额填写(其值等于主附险保费之 和,具体保险金额与费率情况可查阅“泰康吉祥津贴健康保险计划保 险金额及费率表”)。 附加险保险金额按投保津贴日额填写为 “X 元/日”; 保险费:仅填写合计保险费,其金额应与主险保险金额一致,《吉 祥两全》及《附吉祥住院医疗》两险种的保险费不要求分别填写; 3)保险期间:《吉祥两全》可选择“至 65 周岁”或“至 88 周岁”; 《吉祥两全(少儿)》则保险期间固定为“定期 16 年”;
4)缴费年期:《吉祥两全》只能填写“至 60 周岁”; 《吉祥两全(少儿)》缴费年期只能填写“8 年”; 5)缴费频率:一律为“年缴”; 6)缴费方式:按实际保险计划勾选或填写; 7)满期生存金、领取期间、领取频率不必填写或勾选。现金价 值自动垫缴保险费及生存保险金抵缴保险费不必勾选。 3、红利领取方式:按实际选择勾选(“现金领取”及“累积生息” 任选其一)。 4、保险合同资料栏填写模板如下(以 2007.8 版投保单为例):

泰康附加祥云康顺C款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阅读指引

泰康附加祥云康顺C款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阅读指引

泰康附加祥云康顺C 款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阅读指引泰康附加祥云康顺C 款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康顺C 款意外伤害医疗”)产品提供意外医疗保障。

投保人:购买保险并交纳保险费的人被保险人: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受益人:发生保险事故后领取保险金的人例:泰女士(30岁)在为自己投保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同时为自己投保了康顺C 款意外伤害医疗,泰女士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及保险金受益人。

:10万元 保险期间:30年 交费期间:10年 交费方式:年交 每期保费:1392元保险期间内泰女士享有的保障如下:对于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每一保单年度内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我们累计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之和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以上举例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产品之用,您所购买产品的具体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情形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1给付条件具体请见“1.3保险责任”。

2合理医疗费用具体请见“1.3保险责任”。

3给付比例具体请见“1.3保险责任”。

泰康人寿[2018]医疗保险135号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1我们的保障 3案例说明2名词解释条款目录1 我们保多久、保什么4如何领取保险金7 合同的构成与生效1.1 保险期间 4.1 受益人7.1 合同构成1.2 基本保险金额 4.2 保险事故通知7.2 合同成立及生效1.3 保险责任 4.3 保险金申请1.4 补偿原则 4.4 保险金给付2 什么情况我们不赔 5 如何退保8 需关注的其他事项2.1 责任免除 5.1 犹豫期8.1 投保年龄5.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8.2 效力终止8.3 职业或者工种的确定与变更8.4 适用主合同条款3 如何交纳保险费 6 其他权益3.1 保险费的交纳 6.1 现金价值3.2 宽限期 6.2 保单贷款3.3 效力中止3.4 效力恢复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泰康附加祥云康顺C款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附加祥云康顺C款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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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附加祥云康顺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条款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签收本附加合同且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之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向 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1.3 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4 您有退保的权利................................................................7.1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本附加合同有90日的等待期......................................................2.3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5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 主合同中的部分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请您仔细阅读..............................8.2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9)&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1.2 合同成立及生效1.3 犹豫期2.我们提供的保障2.1 住院日额2.2 保险期间2.3 等待期2.4 保险责任2.5 责任免除3.保险金的申请3.1 受益人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3.4 保险金给付3.5 诉讼时效4.保险费的交纳4.1 保险费的交纳 4.2 宽限期5.现金价值权益5.1 现金价值6.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6.1 效力中止6.2 效力恢复7.合同解除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8.1 效力终止8.2 适用主合同条款9.释义9.1 保单年度9.2 有效身份证件9.3 住院9.4 同一次住院9.5 意外伤害9.6 医院9.7 定点医院9.8 中国大陆9.9 既往症9.10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9.11 康复治疗9.12 牙齿治疗9.13 醉酒9.14 毒品9.15 酒后驾驶9.1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9.17 无有效行驶证9.18 机动车9.19 潜水9.20 攀岩9.21 探险9.22 武术比赛9.23 特技表演9.24保险费约定交纳日9.25 利息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附加祥云康顺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条款(2009年7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附加祥云康顺住院津贴医疗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投保人申请,经我们同意,附加于主合同。

本附加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及生效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成立日及生效日与主合同相同,生效日在保险单上载明。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自收到首期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我们未收到首期保险费,我们将不承担本保单载明的保险责任。

自保险合同生效起15日内,如果本公司未收到首期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于生效后第15日的24时自动终止。

保单年度(见9.1)依据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

1.3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且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附加合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9.2)及您所交保险费的发票。

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2.1 住院日额 本附加合同的住院日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3 等待期 被保险人于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之日起90日内(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日起90日内)因疾病住院(见9.3),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这90日称为保险责任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的住院及与该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见9.4)的治疗,无论是否延续至等待期后,我们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9.5)住院,保险责任无等待期。

2.4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如果被保险人于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后经医院(见9.6)确诊因意外伤害必须住院治疗,我们根据被保险人每次在二级及以上医院的实际住院天数和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住院日额按下列公式计算,并向被保险人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即:被保险人每次住院获得的住院津贴保险金 = 实际住院天数 × 住院日额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因疾病必须住院治疗,我们根据被保险人每次在定点医院(见9.7)住院的实际天数,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住院日额按下列公式计算,并向被保险人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即:被保险人每次住院获得的住院津贴保险金 = (实际住院天数-3) × 住院日额对于同一次住院治疗,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给付天数最高以180日为限;对于多次住院治疗,累计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给付天数以1000日为限。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累计住院给付天数满1000日,本附加合同终止,主合同仍然有效。

2.5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住院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在中国大陆(见9.8)以外的国家或地区接受治疗;(2)未书面告知的既往症(见9.9)、本合同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3)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4)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见9.10)、性病、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5)不孕不育治疗、避孕、节育(含绝育)、子宫体腔内妊娠、产前产后检查、流产、堕胎、分娩(含难产)、变性手术、人体试验、人工生殖,或由前述任一原因引起的并发症;(6)《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及乙类法定传染病(不含病毒性肝炎),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法定传染病。

前述传染病定义以被保险人入院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为准;(7)疗养、康复治疗(见9.11)、心理治疗、美容、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牙齿治疗(见9.12)、安装假肢、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8)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9)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10)被保险人醉酒(见9.13),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9.14);(11)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12)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9.1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9.16)、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9.17)的机动车(见9.18);(13)被保险人从事下列高风险运动:潜水(见9.19)、跳伞、攀岩(见9.20)、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见9.21)、摔跤、武术比赛(见9.22)、特技表演(见9.23)、赛马、赛车;(14)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

3. 保险金的申请3.1 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住院津贴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通知我们。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3.3保险金申请在申请保险金时,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1) 本附加合同;(2)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 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的入出院记录;(4) 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的诊断证明及病历;(5) 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时,受托人还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3.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因第三方责任或其他非我们的责任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金额无法确定的除外。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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