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送达难存在的现象成因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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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诉讼和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案件诉讼和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案件诉讼和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一、存在的问题(一)法院1、立案、审理及判决过程缓慢(1)法院正常的立案(受理)、送达、开庭、判决都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但具体期限应该告知;(2)民事诉讼凸显新情况(涢景园林在诉讼期间还清欠款),法院没有先例,以证据灭失为由,判决担保公司承担诉讼费(即败诉),敷衍了事;(3)法官对部门专业(贷款担保与续贷周转金)政策不理解,只重证据,不注重政府文件规定和操作流程,在采信和判决中有失偏颇(如周转金的性质是否为贷款,三方协议的金额、时间及盖章与借款合同的差异);(4)在调解中强加意志(多次要求我们撤诉),人为拖延,典型不作为(如华祺瑞、希宁化工从立案7.10到下达传票9.6,期间经历了2个多月,且开庭时间在1个月以后10.19和10.20)。

2、传票送达困难不少企业贷款逾期后,企业法人采取跑路或玩消失,导致法院传票无法送达,只能采取登报告知,费用另外计算(如坤兴实业、博大炭化、路嫱、武汉太鑫、湖北悟缘)。

担保公司在传票送达中全程提供服务。

3、案件执行力度不够案件进入强制执行期后,法院采取的手段不力,对12起案件的当事人基本没有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特别是涉及到有执行能力的企业或个人不执行到位(如安陆强盛、黄永惠),甚至连被执行的对象就不清楚(如稻香米业)。

(二)企业1、赖账思想严重,主动还款或者配合还款意识差,大都持观望态度;2、恶意骗取、套现(如湖北悟缘、湖北龙尘、华祺瑞)。

(三)合作银行1、为规避自身风险,出现“见保就贷、逢贷必保”的怪现象,风险全部转嫁给担保公司;企业明明经营正常、抵押物充足,各项条件符合银行贷款条件,银行就是不直接面向企业贷款,加重了企业融资成本(如源盛钢构、乾峰科技、华方医药)。

2、一旦企业失信,银行状告担保公司,通过法院强制划缴担保资金(坤兴实业423万元、双枪制衣128万元、博大炭化3家990万元、俊德化工400万元、稻香米业200万元、东润矿业600万元、天力达254万元、希宁化工346万元、湖北悟缘323万元,合计11家3664万元)。

送达工作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最为重要的一项工作

送达工作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最为重要的一项工作

民事诉讼送达的困境与破解送达工作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它承接着诉讼的开始与终结,关系到案件能否正常审理,判决结果能否及时送达,诉讼进程能否顺利进行。

当前,人口流动性大、户籍变更登记滞缓、当事人提供住址不明确、拒收法律文书等原因,导致诉讼过程中“送达难”成为常态,已经真切地成为法院的一大难题。

一、民诉法六种送达方式在司法实践中的困境1、无奈的直接送达在基层法院,案件受理后,向被告的送达往往以电话送达开启,原因在于当前案多人少矛盾凸出,在高强度工作压力下,要求法官就每个案件均前往当事人住所地送达真可谓分身乏术,决定着“电话送达”成为首选。

然而,电话通知当事人前来法院领取诉讼材料,送达成功与否掌握于当事人手中,因此一个案件仅领取传票一项的电话通知平均次数为3次,而其中却时常伴随着当事人的恶意拖延。

在电话送达后无人领取或电话根本无法联系的情况下,送达一般会切换到直接送达的另一种实践模式——“住所地送达”。

但该种送达方式成功率亦偏低。

现代楼宇社会,邻居之间互相了解甚少,无法通过周围人来确认当事人是否实际居住;而小区物业建设并不完善,没有物业或者有物业但登记不全面等原因无法确认住户的真实信息;而且在被告方为个人的案件中,住所地送达受“八小时”限制,法院上班时当事人大多也外出工作。

住所地送达中还呈现出较为普遍的现象:受送达人本人不在家,有同住人在家,但是否受送达人“同住亲属”确认困难,在没有第三方及相应证件的验证条件下根本无法确认。

二、方便与问题交织的邮寄送达邮寄送达在送达前期应诉材料过程中运用率较低,其可以说仅是一个辅助送达手段,根据样本案件分析,其一般只适用于无法电话联系而住所地在外地的受送达人,以及电话联系后主动要求法院邮寄送达的受送达人。

后期裁判文书邮寄送达率较高,主要缘于“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的建立,:前期直接送达当事人已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上签名而庭审缺席情况下;已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上签名,数次通知而拒不领取判决书的败诉方;当事人要求邮寄的。

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探析

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探析

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探析民事执行难是指当法院对一起案件作出判决后,由于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义务或拒绝执行,使得债权人不能顺利获得法律保护的现象。

这种问题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存在了很长时间,给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本文将分析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

1.司法力量不足我国的执行情况总体上是有所改善的,但执行难问题并未得到有效解决。

原因之一是司法力量不足。

我国的法官低龄化严重,大量年轻法官面临的执行难问题往往没有得到合理解决。

另外,我国对于司法人员的培训和培养相对薄弱,许多法官由于工作经验不足和缺乏引导代理人和当事人的能力,导致执行时效性差。

2.法外隐藏财产很多被执行人为了避免执行,会采取各种手段将财产藏匿,导致执行难度增大。

被执行人的附带物质财产、有形财产、无形财产、虚拟财产等都可能被隐藏,很难被法院及执行机关查出。

3.执行标准不明确由于我国的民事执行标准不明确,执行难度增大。

执行标准包括用于异议审理的行政判决书、生效裁判文书和相关的执行通知书等,其范围和细则都比较复杂,有很多争议点。

4.执行成本高民事执行成本一般比较高,由于执行难度和费用的高成本,使得几乎所有民事执行都伴随着很高的代价。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财产可能被查封、扣押、冻结等,这些操作需要大量的费用和人力。

在执行期间,执行机关还需要为案件制定具体的执行计划、确定执行路径等,从而导致执行成本更高。

1.完善法律体系为了解决民事执行难的问题,首先需要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

通过修法、司法解释、规章制度等手段,完善民事执行程序,使其更加规范、标准化,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来说,要加强民事执行的法律援助制度及执行程序的公开透明,力求使执行机关的执行行为拥有更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强化执行力量由于缺乏司法力量,执行难问题日益严重,因此应该通过加大对法官的培训和培养,提高其工作经验及引导当事人和代理人的能力。

同时,对执行机关的管理和监督也应更加细致化,加强对执行人员的考核及监督。

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及解决办法

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及解决办法

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及解决办法民事执行难问题是指在民事案件判决或裁定产生后,被执行人或有执行能力的人拒不履行义务,或者明知无法履行而又不履行造成执行困难的情况。

这是一个长期存在的社会问题,给受益人造成了很大的损失,严重影响了司法权威和公平正义。

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了民事执行难问题的产生,又应该如何解决呢?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来深入分析一下。

民事执行难问题的产生原因1. 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目前的我国《执行法》虽然有了很多的修订和完善,但仍旧存在一些制度漏洞和不足,导致了执行难问题的出现。

一些被执行人利用法律漏洞,逃避法律的制裁,或者是一些法律的执行标准和规定不够明确,导致了执行难的产生。

2. 司法体制的不健全我国的司法体制尚需改革完善。

一些地方法院的执行力度不够,执行成本高昂,也成为了执行难的原因之一。

一些地方的法院资源不足,执行难问题愈演愈烈。

3. 执行主体的不合作一些被执行人有意扰乱司法执行秩序,利用各种手段逃避执行,或者是借助各种手段转移财产,隐藏真实财产,使得执行难问题进一步恶化。

4. 执行手续的繁琐执行手续的繁琐也是导致执行难问题的原因之一。

一些执行程序繁琐复杂,程序不尽合理,使得执行难度加大。

5. 法律意识的淡薄一些尚未执法的人可能存有侥幸心理,认为法律不会将执行难问题真正落实到自己头上,因而会故意逃避执行。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有必要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以期解决执行难问题并落实到实际中。

民事执行难问题的解决办法1. 完善法律制度应当加大对《执行法》的修订和完善力度,以确定法律制度更加完善和健全,堵塞法律的漏洞。

也应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制意识。

2. 加强司法力量我们应当加强地方法院的执行力度和资源,提高对执行难问题的维护力度。

鼓励地方法院与其他行政机关、金融机构等合作,形成合力,以解决执行难问题。

3. 加强对执行主体的监管对一些被执行人和有执行能力的人进行监管,发现问题及早解决,并加强对他们的教育和引导,以提高他们的法治意识。

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及解决办法

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及解决办法

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及解决办法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法制建设的完善,民事执行难问题已经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

民事执行难主要是指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生效后,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无法或拒绝履行义务,导致执行难的情况。

造成民事执行难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被执行人财产不足或已被转移一些被执行人可能将财产转移到亲属、朋友等名称下,或者将财产变卖或者藏匿,以躲避执行,这样会给执行程序带来很大的困难。

二、执行程序不完善有些地方的执行程序落后,执行手续繁琐,执行效率低下,造成了执行难的情况。

三、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的民事执行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某些执行程序和执行标准不够明确,缺乏有效的执行监督机制,难以保证执行的顺利进行。

四、执行人员工作不力执行人员的工作意识、水平、素质等方面存在不足,执行过程中出现不当行为,也会成为影响执行的因素。

为了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应采取如下措施:一、强化执行监管加强对执行程序的监管,完善执行的纪律与规范,建立科学的执行程序和规范,加强执行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执行中的问题。

加强对民事执行领域法律法规的研究和修订,规范执行程序、增加执行标准,为执行提供科学的法律基础,保证执行的公正性和效率。

三、提高执行人员素质加强对执行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执行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执行能力,建立年度考核制度,保证执行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四、加大惩罚力度对于故意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应加大惩罚力度,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保证执行的公正性和效率。

总之,要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必须从强化执行监管、完善法律法规、提高执行人员素质、加大惩罚力度等方面入手,为民事执行打造更加规范、公正和高效的制度体系。

一审民事案件送达难的成因及对策

一审民事案件送达难的成因及对策

一审民事案件送达难的成因及对策一审民事案件送达难的成因及对策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民事纠纷也越来越多,涉及到的民事案件也越来越多,但是由于一些各种各样的原因,很多一审民事案件送达难,给案件的审理以及处理造成了很大的困难。

本文从成因和对策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成因1. 传统的送达方式落后,滞后在传统的送达方式中,通常是通过邮寄、传真、挂号信、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送达,现在随着信息技术不断发展,逐渐引入了短信、微信、抖音等新的快捷的交流平台。

但是这种传统的方式和快捷的交流平台并不能很好地解决送达的难题,因为很多人并不怎么使用电子邮件、挂号信、短信等方式,也不会及时查看。

2. 账号、地址未按照实际变更和更新在法律程序中,民事诉讼的责任方必须提供自己的地址和联系方式,并在诉状中注明。

但是在一些情况下,为了规避法律责任或者是其他需要,很多人会更改自己的住址或联系方式,这样会导致送达的难度加大。

3. 法院管辖范围的限制法院有管辖范围的限制,一般是按照案件所发生地的司法辖区进行处理的。

因此,在跨地域、跨区域的案件审理中,送达难度往往会比较大。

而且,由于一些法院在地域范围上产生类似于覆盖和重叠的情况,也会导致送达的难度较大。

4. 涉案人的信息管理意识不强,信息难以获取涉案人的信息管理意识在一定程度上比较弱,很多人并不会把自己的个人信息描述得十分准确,这样就会导致收寄人的信息出现失误、漏洞或者不完整,还有一些人在涉及到案件问题时,会不提供自己的信息,这样也会导致送达难度的增加。

二、对策1. 引入新的交流方式对于目前传统的送达方式,应该逐渐引入新的电子邮件、微信、短信等方式,让送达的方式更加便捷、快捷,同时也能够满足民众多样化的需求;2. 数据库化管理应建立全国性或地区性的个人信息库,建立新的电子数据挖掘机制,通过新闻网站、社交网站等手段分析涉案人的信息管理模式,以便更准确地获取涉案人的联系信息;3. 强化送达方式的标准化流程教育当事人加强对个人信息管理的重视,加强民众对送达方式的了解,增强法院的送达能力,同时开拓民事诉讼程序与实际生活相结合的形式,提升质量而创建流程。

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探析

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探析

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探析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民事纠纷得到了解决,但是,很多人在执行中却遇到了困难,导致维权难度加大,随之引发的民事执行难问题也逐渐引起关注。

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法律制度不完善。

我国现行的民事执行制度存在诸多不足,比如,法律规定权限模糊、程序复杂繁琐、执行环境不良、司法救济难度大等问题,这些都会制约民事执行的有效推进。

二、执行主体不力。

将执行担当责任的人称为执行主体,执行主体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执行力度不够、执行效率低下、执行方法不当等问题。

三、执行客体问题。

执行客体也就是要执行的判决、裁定、令等,执行客体本身具有的问题主要有:执行难度大、履行意愿不强、被执行人资产不足、执行主体行为不当等。

那么,如何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呢?要想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必须从根本上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要增强法律的权威性和执行力度,强化司法救济制度的公正性和实效性,使其能够更快速、更有效地推动纠纷解决的执行工作。

加强执行力度,是化解民事执行难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建立健全执行机构和执行队伍,规范执行程序,及时解决执行难题等,让执行的力度更加明确、有力,从而保障执行的实效性。

三、建立良好的执行互动。

民事执行的成功与否,很大程度上还与执行主体之间的关系有着直接的关联。

为此,建立良好的执行互动机制,加强执行主体之间的畅通,增强信息的共享,强化执行主体的合作、沟通和协调,保证执行环节的稳定性和良性信任度。

四、强化执行主体的职业素养。

执行主体的职业素养直接关系到民事执行难问题的解决。

因此,我们应该倡导执行主体加强自身职业素养的全面提升,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工作效率和执行水平,以显著提高执行主体的信誉度和执行质量。

最后,我们要坚持常态化、规范化、人性化的原则,不断地完善法律制度和完善执行机制,不断加强协作和协调,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从而达到让民事执行难问题得到专业、细致的解决,保护人民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的目的。

民事诉讼遇到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民事诉讼遇到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民事诉讼是指民事关系当事人因权利义务纠纷,在人民法院依法进行的一种解决纠纷的程序。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民事诉讼问题,例如合同纠纷、债务纠纷、所有权纠纷等等。

而在进行民事诉讼过程中,往往会遇到一些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是我们需要认真思考和处理的事情。

一、起诉状格式不规范在进行民事诉讼时,起诉状是起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书面表达。

起诉状格式不规范可能会影响诉讼的进行,甚至导致无法受理。

因此在起诉状的书写过程中,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起诉状必须按照法定格式进行书写,包括起诉人、被诉人、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证据、法律依据、诉讼请求等内容,不能有遗漏。

2. 起诉状需要清晰、简明地陈述事实和相关法律依据,不宜出现文字表述不清晰、逻辑不严密的情况。

3. 起诉状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据必须真实、合法,并且需要在起诉状中进行明确指出。

如果在起诉状的书写过程中遇到困难,可以请教专业律师进行指导,或者参考相关的法律文书范本进行撰写。

二、证据不足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支持诉讼请求的重要依据。

然而在实际诉讼中,往往会出现证据不足的情况。

那么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1. 在起诉前,需要对所涉及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充分的收集和整理,确保证据的充分性和可信度。

2. 如果发现证据不足的情况,可以在起诉前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和收集,或者通过律师的帮助进行证据的搜集和整理。

3. 如果证据确实不足,需要在诉讼过程中及时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或者提供相应的证据调查请求。

三、诉讼费用问题在进行民事诉讼时,往往伴随着一定的诉讼费用支出。

面对诉讼费用问题,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在起诉前,需要对可能产生的诉讼费用进行预估和规划,确保自身财务能够支撑诉讼费用。

2. 如果有困难支付诉讼费用,可以向法院申请诉讼费用减免或者缓交,或者向相关单位申请诉讼援助。

3. 如果因为对方违约导致的诉讼,可以在诉讼请求中申请对方承担诉讼费用。

四、法律援助问题在民事诉讼中,有些当事人可能因为经济困难无法自行承担律师费用,面对这种情况,可以向法院申请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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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送达难存在的现象成因与对策
[摘要]民事送达是民事诉讼活动中重要的一环,它关系到诉讼活动能否顺利进行。

民事诉讼中,送达难现象普遍存在。

文章将从我国现行主要送达方式入手,结合司法实践,研究民事诉讼送达难产生的现象、原因与对策。

[关键词]民事诉讼;送达方式;弊端;对策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送达方式共六种,分别是直接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和公告送达。

此外最高法院还颁布了有关当事人地址确认、法院专递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等与送达制度相关的司法解释。

但在实际工作中,仍存在送达难现象——直接送达难,委托送达拖,留置送达繁,邮寄送达软,转交送达长,公告送达乱。

这是现今基层法院干警对于送达难现状最无助的呐喊,也反映出送达难程度之深、范围之广。

一、送达难存在的现象
(一)“人”难找
一是受送达人住所地无法确定。

有时候虽然按照原告在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去寻找被告,但按此地址无法找到被告,或者原告提供的地址有误,或者被告换了地址,或者被告在得知原告起诉后临时躲避,甚至有些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变更了住所,又未告知法院,造成了送达不能。

二是受送达人刻意躲避。

这种情况经常发生在第一次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或当事人在诉讼中预感到己方可能败诉时,于是他们想方设法回避法律文书送达,因此法院工作人员往返多次仍然不能找到当事人。

三是当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工商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往往不一致,使送达工作无法及时开展。

(二)“门”难进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工作人员即便是顺利找到当事人的住处,家中有人却拒绝开门;而且现在许多住宅小区都安装了对讲机,一旦被拒绝,诉讼文书便无法送达。

另外,“门”难进在委托送达、转交送达过程中主要体现在地方保护主义上,在现今人情味浓厚的环境下,一些基层法院往往不积极配合委托送达工作,部分转交义务单位也是能拖就拖,不及时送达法律文书,尽可能地为受送达人拖时间,争取使受送达人“利益”的损失最小化。

这些情形虽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但是无疑对体现司法的公正性带来挑战。

(三)“字”难签
“人”找到了,“门”进去了,可“字”没签仍然无法使得送达完成。

一是在留置送达时。

留置送达具有严格的条件性,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邀请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代表到场见证;二是见证人签名;三是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

在司法实践中很难操作开展,特别是农村地区地方保护意识比较强烈,再加上村民间平时来往密切,甚至存在一个村一个家族的情形,其互相保护意识就更加强烈,所以对穿制服来“找麻烦”的法院工作人员更是不欢迎。

即便是在平时送达时找人问路,对方也对开着警车穿着制服的法院工作人员持有抵触情绪,往往是一问三不知。

遇到需要留置送达的情形时,要么找不到村干部,要么村干部不肯做见证人,真正做到与法律规定的留置送达要求相吻合,难度着实很大。

另外在邮寄送达过程中,由于邮政部门并不是法定的送达主体,也没有法定的送达义务,其身份更不能代表法院,因此常常在邮寄送达时遭遇闭门羹。

二、送达难之成因
送达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立法上的疏忽,也有社会发展的客观障碍;既有当事人的心理因素,也有受法院体制和送达人素质的影响,其中表现为:(一)送达制度本身的不足
一是送达主体单一。

法院受理案件后,送达就成为法院的职权行为,当事人只要提供了送达地址,就不再承担其他送达义务。

同时法院送达成功与否亦取决于原告是否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

二是送达地址固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仅以受送达人的住所地或固定职业的就业场所为送达地,由于法律规定的送达地址的范围相当狭窄,无法应对当前人口流动频繁的现状,也使得在其他地点向受送达人送达处于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

三是签收人范围狭窄。

我国民事送达中的签收人包括受送达人及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或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或组织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

如此狭小的签收人范围使得实践中当事人或其所在单位逃避或拒绝签收的现象屡见不鲜。

(二)当事人人为抵触
有的当事人对法院、对诉讼抱有抵触情绪,故意东躲西藏。

有的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认为法院送达诉讼文书,只要其不签收,便不会发生法律效力。

有的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是外出做生意、打工等。

由于法律缺乏对当事人拒收法律文书的制裁措施,客观上纵容了一些当事人无理行为,使法律失去其应有的权威。

同时,法律对有关基层组织和公民配合法院诉讼的义务缺乏可操作性规定,部分基层组织、公民害怕承担责任,不愿惹麻烦,或者怕当事人无理责难,影响邻里关系,从而拒绝配合。

(三)司法资源配置不合理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我国法院系统每年收案数量大幅增加,而司法资源却跟不上诉讼形势的发展,案多人少的现象尤为突出。

同时,有些法院的送达工作都是由负责案件的法官和书记员完成的,没有配备专门的法警,也没有必要的装备。

三、送达难之解决对策
(一)完善送达制度
由于我国立法工作一直以来受“宜粗不宜细”的观念影响,制定出来的法律法规都比较粗糙而难以操作。

为此,要努力促成立法工作从“粗放型”尽量向“精密型”转变。

其一,要强化当事人提供准确信息的责任。

准确的送达地址,有利于及时送达,提高工作效率。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原告起诉的条件之一是要求“有明确的被告”,而“有明确的被告”包含两层含义:第一,被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第二,被告的地址应当明确。

起诉状应当记明当事人的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

提出明确的被告,是当事人起诉时应尽的诉讼义务。

然而,让原告查明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又无疑抬高了诉讼的门槛,但是,毫无限度地任由原告随意提供莫须有的送达地址也不免浪费了诸多诉讼资源。

法院应当在立案审查之日起限定一个合理的期限给原告提供被告的详细地址,也可要求原告协助送达。

对于多次提供错误送达地址的,法院应该依职权及时将案件先行驳回起诉。

其二,要适当放宽送达条件。

首先要合理扩大受送达人范围。

我国规定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进行与其智力相适应的活动,已满十六周岁但不满十八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因此,送达时,不应局限于《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同住成年家属”的规定,对于受送达人是自然人的,可以向上述人群送达,只要其智力水平达到相当阶段,就可以让其负责收件。

对于虽不同住但是
有信息显示与受送达人无矛盾纠纷且来往密切的亲属也应纳入范围。

其次要合理扩大送达地址,不应局限于被送达人住所地、居所地,凡是可以遇见受送达人的地方均可成为送达地,包括住所、居所、工作场所等。

再次,要放宽留置送达条件。

从司法实践来看,见证环节繁化了留置送达的手续,成为“送达难”的形式障碍。

在事实上,受送达人拒不签收,本身就是对司法机关及其职能活动的藐视,其消极不合作行为却让法院承担证明责任,这有损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

在现实司法实践中,采取留置送达的往往都无法邀请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代表到场见证。

其三,要合理拓宽送达途径,“送达回证”多样化。

送达回证是证明法院已经向当事人履行送达职责的法律凭证。

目前法院的送达回证单一,只有书面的形式。

建立多样性的送达回证制度,可以节省送达环节的时间,提高司法效率。

比如:法院可以电话告知当事人应诉、开庭、证据交换等事宜,采取电话录音的方式作为向当事人送达的证明。

另外,法院在送达时,当事人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的,法院工作人员也可以采用摄影、摄像等方式作为送达凭证。

同时,笔者认为可确立电子无纸化送达在送达制度中的地位。

电子送达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电传及电子数据等途径来实现。

电子信号自进入受送达人的接收系统为送达完成。

但是其传递的只是数字信息,不易保存,所以电子送达的诉讼文书应只限于传票、公告及通知等,而不适宜送达判决书等。

(二)建立妨碍送达、逃避送达的责任追究机制
在送达过程中,对于那些恶意妨碍送达、逃避诉讼的人,如果没有相应的责任制约,“送达难”问题是不可能得到有效解决的。

从我国目前的相关立法来看,《民事诉讼法》并没有专门对送达责任做出规定,对此我国可考虑建立罚金制度,对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恶意逃避送达的行为可采取妨害民事诉讼的司法强制措施,如罚款、拘留等。

(三)建立专人专职送达制度
结合现阶段的司法实践,笔者认为应设立以司法警察为主要成员的法律文书送达工作专职小组。

因为设立送达专职小组,通过长期专人专职送达,可以积累经验,寻求技巧,最终达到节约诉讼成本的目的。

同时,设立送达专职小组,也可以为其配备更好的设备,在送达活动中,对当事人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在进行留置送达时,利用现代技术进行摄影、摄像,客观准确地记录下送达的全过程。

另外,以司法警察为小组的主要成员,在送达文书碰到拒签情况甚至是暴力拒签拒收的情形时,能够妥善有效地处理此类突发事件,减少诉讼活动中的人员伤害。

总之,送达是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诉讼行为的基本联系方式和法院传递诉讼信息的手段。

就像一根链条,把诉讼的各个环节连接起来,使之形成一个连贯和谐的整体,缺少了它,整个诉讼进程就变得支离破碎,无法有效运作和进行。

因此,我们应重新审视并进一步完善送达制度,破解送达难的现实困境,建立顺畅、便捷的送达机制,提高送达的成功率,从而推动和谐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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