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2 号——长期股权投资(财会[200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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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伍李明;樊敏非
【期刊名称】《国际商务财会》
【年(卷),期】2006(000)004
【摘要】@@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以下简称"新准则")主要是规范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总页数】4页(P13-16)
【作者】伍李明;樊敏非
【作者单位】中国科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科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
【相关文献】
1.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通知 [J],
2.关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修订的内容与意义 [J], 黄伟
3.修订后《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变化及其核算 [J], 傅秉潇
4.试论长期股权投资r——基于新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J], 梁丽媛
5.《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实施相关问题研究 [J], 陈丽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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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3、重大影响 、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重大影响,
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 有参与决策的权力 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 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订。 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订。投资企业能 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 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被投资单位 为其联营企业。 为其联营企业。
第二章 初始计量(2条):主要是介绍各种方式 初始计量( 条):主要是介绍 主要是介绍各种方式
下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的确定方法。 下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的确定方法。 初始成本的确定方法
第三章 后续计量(12条):主要是介绍权益投资 ( 条):主要是介绍权益投资
后续计量中的成本法与权益法及其适用范围。 后续计量中的成本法与权益法及其适用范围。
(五)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条件 根据新准则规定,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 根据新准则规定,
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不构成控 制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并以成本法下长 制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 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或按照《 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的投资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三)初始投资成本确定方法发生了变化 1、新准则增加了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 合 、新准则增加了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合
并方取得被合并方股权的初始投资成本确定方 法。
2、明确了发行权益性证券计量属性 、 新准则规定,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 新准则规定,
权投资, 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 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旧准则未对此做出要求。 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旧准则未对此做出要求。

企业会计准则2号-长期投资

企业会计准则2号-长期投资
(一)成本法及权益法核算范围 1、确定成本法与权益法时的考虑 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 时,应当考虑投资企业和其他方持有的被投资单位 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认股权证等潜在 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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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三、长期股权的核算方法 (一)成本法及权益法核算范围 2、两种核算方法的选用 采用权益法的情况: 对联营企业投资--重大影响 对合营企业投资--共同控制 采用成本法的情况 对子公司投资——控制 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力在重大影响以下,且在活跃市
大影响但不构成控制的 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并以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
资的账面价值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 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的投资账面价值作为按 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贷:投资收益
-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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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三、长期股权的核算方法 (二)权益法核算的有关问题 4、被投资单位除净利润以外其他所有者权益的变动 在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按照持股比例与被投
资单位除净利润以外其他所有者权益的变动额计 算应享有或承担的部分,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 面价值,同时增加或减少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 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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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三、长期股权的核算方法 (二)成本法核算 1、企业对子公司投资,日常会计实务应采用成本法核算,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调整为权益法。 在成本法下,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
认为投资收益。 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
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 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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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四、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转换时的处理 (一)企业根据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将长期股权投资 自成本法转按权益法核算的 应按转换时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权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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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 号——长期股权投资》解读鲁阳《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以下简称《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定了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计量及信息披露要求,属于准则体系中的具体准则。

类似于《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报表和在子公司投资的会计》、《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在联营企业的投资》和《国际会计准则第31号-在合营中权益的财务报告》等准则中的相关内容。

一、内容《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总则:1、制定目的——规范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2、适用范围——本准则未予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注释:《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对适用范围的规定不明确:(1)“本准则未予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言中之义是“本准则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适用本准则”,简直是多余;(2)《长期股权投资准则》未定义何为“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未规定到资产的分类,更无长期股权投资的定义。

不知准备在何处定义;(3)《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定了六种取得方式的长期股权投资,包括企业合并、支付现金、发行权益性证券、投资者投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

除了可能是准则制定者疏漏的企业分立、“债转股”取得方式外,可以说是当前经济条件下所有的取得方式。

所以,可以理解成所有的长期股权投资,而制定者的本意并非排除《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也并非企业分立、“债转股”及今后产生的所有新投资方式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都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适用的范围应当包括两类长期股权投资:一是企业持有的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二是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权益性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不适用于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中有报价、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长期权益性投资。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一)外币长期股权投资的折算,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

(二)本准则未予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第二章初始计量第三条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一)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确定的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第四条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一)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但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应作为应收项目单独核算。

(二)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三)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解析3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解析3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解析1.母公司单独财务报表的投资核算方法。

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如果母公司符合一定条件,可以只列报单独财务报表,而不列报合并财务报表。

母公司单独财务报表中的投资不得采用权益法核算,应采用成本法核算或按相关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准则的要求进行计量。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规定:母公司应当以自身和所属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按照权益法调整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后,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而根据新准则的规定,母公司的财务报表中,具有控制权的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具有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2.成本法的使用范围。

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单独财务报表中,对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对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投资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未区分是否有活跃市场报价以及公允价值能否可靠计量。

我国新准则充分考虑了我国国情,规定对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及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使准则更具有可操作性。

国际会计准则对联营投资成本和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并包括在投资的账面金额中。

商誉不允许摊销,也不用单独进行减值测试,而是在期末与其他项目一起进行长期投资减值测试。

我国新准则中未提及上述差额的处理方法。

笔者认为,非同一控制下的联营投资,可按上述方法进行处理。

四、新准则的实施将对企业财务业绩产生巨大影响1.母公司对具有控制权的投资由权益法改为成本法核算,将大大减少母公司尤其是自身没有主营业务的控股型母公司的利润总额,从而影响其财务报表中的资本结构。

此外,建议首次采用新准则的企业,除了冲销股权投资差额余额外,还应对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进行调整,将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调整为原始投资成本。

2.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初始计量时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实务操作中可能会出现以下问题:(1)对于投资成本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如何处理,新准则中未予以明确。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

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时,投资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有关规定进行判断。

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其子公司。

投资方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规定的投资性主体且子公司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情况除外。

重大影响,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时,应当考虑投资方和其他方持有的被投资单位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

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被投资单位为其联营企业。

在确定被投资单位是否为合营企业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的有关规定进行判断。

第三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一)外币长期股权投资的折算,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

(二)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以及类似主体持有的、在初始确认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投资性主体对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子公司的权益性投资,以及本准则未予规范的其他权益性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第四条长期股权投资的披露,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第二章初始计量第五条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一)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税会实务】《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解析

【税会实务】《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解析

【税会实务】《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解析一、新准则的主要规定新准则分为“总则”、“初始计量”、“后续计量”、“披露”四章。

1.总则。

该章明确了新准则的制定依据和适用范围。

2.初始计量。

新准则按长期股权投资的形成方式, 分别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方法。

具体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以合并日取得的被合并方账面净资产份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确定的合并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非企业合并情况下: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根据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 以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或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以应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3.后续计量。

(1)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

对能够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 采用成本法核算;对具有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 采用权益法核算;对不具有共同控制、重大影响, 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采用成本法核算。

(2)权益法核算的有关规定。

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不调整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并调整初始投资成本。

企业取得投资后, 按应享有或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 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 先要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 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适当调整;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的净资产的其他变动, 投资企业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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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 号——长期股权投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外币长期股权投资的折算,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9 号——外币折算》。
(二)本准则未予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第二章 初始计量
第三条 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一)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
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
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
的初始投资成本。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
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 号——企业合并》确定的合并成本作为长期
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第四条 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一)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
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二)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三)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
除外。
(四)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确定。
(五)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 号——债务重组》确定。
第三章 后续计量
第五条 下列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七条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
(一)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
实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其子公司,投资企业应当将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投资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本准则规定的成本法核算,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
(二)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
资。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
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投资企业与其他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其合营企业。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
制定。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 被投资单位为其联营企业。
第六条 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时,应当考虑投资企业和其他方持有的被投资单位当期可转换公
司债券、当期可执行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
第七条 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
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
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
第八条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九条至第十三条规定,采用权
益法核算。
第九条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
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
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应当比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 号——企业合并》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条 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
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
账面价值。
第十一条 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
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企业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
被投资单位以后实现净利润的,投资企业在其收益分享额弥补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恢复确认收益分享额。
第十二条 投资企业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
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投资企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投资企业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
务报表进行调整,并据以确认投资损益。
第十三条 投资企业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
权益。
第十四条 投资企业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
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改按成本法核算,并以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
资成本。
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不构成控制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并以成本法下长期
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的投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
始投资成本。
第十五条 按照本准则规定的成本法核算的、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减值应当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处理;其他按照本准则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
计准则第8 号——资产减值》处理。
第十六条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
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而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处置该项投资时应当将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按相
应比例转入当期损益。
第四章 披露
第十七条 投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长期股权投资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清单,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业务性质、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
(二)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当期的主要财务信息,包括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合计金额。
(三)被投资单位向投资企业转移资金的能力受到严格限制的情况。
(四)当期及累计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金额。
(五)与对子公司、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投资相关的或有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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