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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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维修金管理制度

专项维修金管理制度

专项维修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项维修基金的管理,维护业主共同利益,保障物业设施的正常使用和维护,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业主委员会及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区内专项维修基金的管理。

第三条专项维修基金是指小区业主按照其持有房产面积的比例缴纳的维修基金,用于小区公共设施和建筑的维修与保养。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负责监督和管理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专项维修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运作。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合规地开展专项维修基金的管理工作,确保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符合相关规定。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保障专项维修基金的安全、合理、透明运作,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专项维修基金的筹集与管理第七条专项维修基金的筹集方式为按照业主持有房产面积的比例进行缴纳,具体缴纳标准由业主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制定。

第八条业主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金额缴纳专项维修基金,如果超过规定时间未缴纳,业主委员会有权利采取相应措施催缴。

第九条专项维修基金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存入指定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并且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合理规划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计划,并报业主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专项维修基金进行适当的调整和管理,确保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合理且有效。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公布专项维修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第十三条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小区公共设施的更新改造、小区环境的改善等。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会议,对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计划进行详细讨论并确定具体使用方式。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招标选取合格的施工单位进行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工程,确保施工质量和工程的合理费用。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对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采取有效措施。

上海《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上海《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为了维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物业”)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规范物业服务企业变更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有序组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住宅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约。

本规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业主和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第一部分物业的使用第一条(业主的权利与义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二条(相邻关系)各业主同意,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三条(物业的使用原则)各业主同意,在物业使用中,严格遵守物业使用的相关规定,以及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停放、电梯使用、空调安装等管理制度和约定;在物业使用中不发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第四条(物业的装饰装修)业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装饰、装修物业:(一)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二)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有部分和公共场所。

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晚间6时至次日上午8时和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

(三)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安装空调,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未预留位置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

专项资金的规章制度

专项资金的规章制度

专项资金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拨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特定目的而在预算中规定的资金。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第五条本单位设立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的管理细则,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拨款、使用和监督第六条本单位应根据需要,设立专门的专项资金账户,由专门的专项资金管理人员负责日常账务处理。

第七条专项资金的拨款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必须经过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后才能使用。

第八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按照预算和计划进行,不得私自挪用或挪作他用。

第九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专项资金的支出要求和政策规定,不得向个人或私人账户划拨。

第十条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应及时通报相关主管部门和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的监督应当加强,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的内部审计机制,保证专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评估和验收第十二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定期进行评估和验收,确保专项资金使用效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的评估和验收应当由专门的评估机构和验收组织进行,结果应当向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的评估和验收结果应当作为专项资金使用的重要依据,对使用效果进行调整和改进。

第四章专项资金的监督和责任第十五条专项资金的监督责任由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和相关主管部门共同承担,必须做到明确责任,严格监督。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管理人员必须遵守相关规定,合理使用专项资金,维护财产安全,如有违规行为应受到相应的处理。

第十七条对于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应给予相应的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对于涉嫌贪污、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应予以严厉打击,对相关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安顺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安顺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安顺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顺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5.31•【字号】安顺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安顺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安顺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5月10日市五届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尹恒斌2022年5月31日安顺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保障机制,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商品住宅、商品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以下统称非住宅)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监督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售后公有住房、租赁型保障性住房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监督等相关活动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共同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统一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综合信息系统,对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数据信息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西秀区、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果树旅游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审计、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应急等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做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交存第五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同部位、共同设施设备的除外;(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范本)

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范本)

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第一条(制定的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小区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筹集、使用、续筹、补建、增值等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和相关规定,结合本住宅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维修资金账户管理)本业主大会授权业委会代为与业主大会维修资金账户开立银行、维修资金代理记账等机构分别签订《业主大会维修资金账户开立银行委托合同》、《业主大会维修资金账户代理记账合同》。

第三条(维修资金筹集、补建与再次筹集)业主应当按照下列方式筹集、补建、再次筹集维修资金:(一)按照相关规定交纳首期维修资金;原未交纳首期维修资金的业主按以下第、项方式补建:1.根据房屋建筑面积,按元/平方米一次性交纳;2.分次交纳,根据房屋建筑面积按每次不少于元/平方米交纳补建;3.(二)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次筹集资金总额的30%时,按下列第、项方式再次筹集。

再次筹集后维修资金余额,配备电梯的物业不得少于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7%;不配备电梯的物业不得少于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5%:1.分期交纳的,按元/平方米逐月交纳,由物业服务企业在收取物业服务费时予以代收,并在日内转入维修资金分户账内;2.凭维修资金交款单,在规定时间内向业主大会维修资金账户开户银行一次性交纳;3. 。

第四条(维修资金补充)业主应当按照下列第、、项方式补充维修资金:(一)授权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本小区利用物业共用部分获取的收入,扣除管理服务成本和业主大会决定用于补充物业管理需要的其他费用后的公共收益,按照以下第种方式纳入业主大会维修资金银行账户:1.每季度末予以结算,次月5日前补充入业主大会维修资金账户;2. ;入账的公共收益自入账之日起日内转入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内。

(二)维修资金余额大于首期筹集金额30%,但不足首期筹集金额%时,按照下列第项的方式进行补充:1.按元/平方米逐月交纳补充;2. 。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财务制度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财务制度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财务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提高物业管理的质量和效率,保障住户的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资金来源1. 物业管理费:每月由业主交纳的物业管理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2. 临时维修基金:当发生紧急维修时,可暂时筹集维修资金,待事后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三、资金管理1. 设立专门账户:将专项维修资金单独设立账户,并明确标注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严格区分其他资金。

2. 资金监管:由物业公司负责资金的收支管理,定期向业主委员会公布资金流向及余额情况。

3. 资金审计:每年对专项维修资金进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合规。

4. 资金保值增值:合理理财,保证资金的实力和增值。

四、资金使用1. 维修项目确定:由物业公司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维修计划和预算,并经过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施工。

2. 采购程序:严格按照招标程序采购材料和服务商,确保价格合理和质量安全。

3. 维修监管:设立专门工程监理单位,监督维修工程的进度和质量,保障维修效果。

4. 维修结算:维修结束后,由独立单位对维修项目进行验收,如有问题可申请退款或重新施工。

五、风险控制1. 风险评估:在维修计划确定前,对维修项目的风险进行评估,制定相应应对措施。

2. 风险应对:维修过程中如出现问题,及时处理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

3. 风险保险:对维修项目进行保险投保,减少风险带来的损失。

六、责任追究1. 物业公司:对资金管理和维修项目质量负全责,如有问题需承担相应责任。

2. 业主委员会:需监督和审批物业公司的资金使用和维修项目,如发现问题需及时处理。

七、其他规定1. 本制度如有修改,需经过业主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2. 对于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度的问题,业主有权提出质疑,并有权参与解决。

以上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财务制度,希望能为物业管理提供参考,提高维修效率和质量,确保住户的权益。

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

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

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使用说明1、本规约为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维修资金的筹集、补建、再次筹集、补充、使用、审价、审计、增值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维修费用承担、账目公布、账户管理。

本规约是由全体业主依法共同制定,对全体业主、使用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自律性规范;是有效调整业主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基础性文本。

2、业主应当仔细阅读本示范文本的内容,对规则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市、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咨询。

3、本示范文本中相关条款中留有空白处,供业主大会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

业主大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并以业主大会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的内容为准。

4、本文本中的示范条款由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第一条(制定的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小区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筹集、使用、续筹、补建、增值等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和相关规定,结合本住宅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维修资金账户管理)本业主大会授权业委会代为与业主大会维修资金账户开立银行、维修资金代理记账等机构分别签订《业主大会维修资金账户开立银行委托合同》、《业主大会维修资金账户代理记账合同》。

第三条(维修资金筹集、补建与再次筹集)业主应当按照下列方式筹集、补建、再次筹集维修资金:(一)按照相关规定交纳首期维修资金;原未交纳首期维修资金的业主按以下第、项方式补建:1. 根据房屋建筑面积,按元/平方米一次性交纳;2. 分次交纳,根据房屋建筑面积按每次不少于元/平方米交纳补建;3.(二)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次筹集资金总额的30%时,按下列第、项方式再次筹集。

再次筹集后维修资金余额,配备电梯的物业不得少于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7%;不配备电梯的物业不得少于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5%:1. 分期交纳的,按元/平方米逐月交纳,由物业服务企业在收取物业服务费时予以代收,并在日内转入维修资金分户账内;2. 凭维修资金交款单,在规定时间内向业主大会维修资金账户开户银行一次性交纳;3.第四条(维修资金补充)业主应当按照下列第、、项方式补充维修资金:(一)授权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本小区利用物业共用部分获取的收入,扣除管理服务成本和业主大会决定用于补充物业管理需要的其他费用后的公共收益,按照以下第种方式纳入业主大会维修资金银行账户:1. 每季度末予以结算,次月5日前补充入业主大会维修资金账户;2. ________________入账的公共收益自入账之日起日内转入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内。

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方案

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方案

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方案一、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入和使用1.1 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入专项维修资金主要通过业主缴纳的物业费来筹集。

物业费是指业主按照小区管理规定,每月向物业公司缴纳的费用,一般用于小区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在物业费的基础上,如果小区需要进行大型维修项目,需要额外征收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的征收一般需要经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并且需要向所有业主进行公示和征求意见。

1.2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主要用于小区公共部分的维修和改造。

公共部分包括小区的基础设施、绿化景观、门禁系统、消防设施、电梯等。

在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时,物业公司需要严格按照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结合专项维修资金的实际情况,制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并向所有业主进行公示和报备。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控制成本,确保维修项目的质量和效果。

二、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规定2.1 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小区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主体为物业公司。

物业公司需要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细化管理流程,保证专项维修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在管理专项维修资金时,物业公司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开展专项维修资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结余等工作。

2.2 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制度物业公司需要建立健全的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明确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权限和程序。

制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具体规定,包括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使用程序、使用标准、使用监督等。

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台账和档案,做好专项维修资金的会计核算和监督管理工作。

2.3 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和检查物业公司需要设置专门的监督检查机构,对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监督检查机构可以由业主委员会、监事会或者独立的监督机构组成,拥有监督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权力和义务。

监督检查机构可以定期对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进行检查,要求物业公司提供相关的账目和资料,并向业主公布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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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上海市2015版)政府示范文本要点住宅小区业主对小区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规定,包括维修资金账户管理、资金筹集补充、资金使用、账目公布等内容。

本文件需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

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使用说明1、本规约为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维修资金的筹集、补建、再次筹集、补充、使用、审价、审计、增值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维修费用承担、账目公布、账户管理。

本规约是由全体业主依法共同制定,对全体业主、使用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自律性规范;是有效调整业主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基础性文本。

2、业主应当仔细阅读本示范文本的内容,对规则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市、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咨询。

3、本示范文本中相关条款中留有空白处,供业主大会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

业主大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并以业主大会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的内容为准。

4、本文本中的示范条款由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第一条(制定的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小区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筹集、使用、续筹、补建、增值等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和相关规定,结合本住宅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维修资金账户管理)本业主大会授权业委会代为与业主大会维修资金账户开立银行、维修资金代理记账等机构分别签订《业主大会维修资金账户开立银行委托合同》、《业主大会维修资金账户代理记账合同》。

第三条(维修资金筹集、补建与再次筹集)业主应当按照下列方式筹集、补建、再次筹集维修资金:(一)按照相关规定交纳首期维修资金;原未交纳首期维修资金的业主按以下第______ 、________ 项方式补建:1.根据房屋建筑面积,按________ 元/平方米一次性交纳;2.分 ______ 次交纳,根据房屋建筑面积按每次不少于 ___________ 元/平方米交纳补建;3._________________(二)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次筹集资金总额的30%时,按下列第、项方式再次筹集。

再次筹集后维修资金余额,配备电梯的物业不得少于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7% ;不配备电梯的物业不得少于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5%:1.分期交纳的,按元/平方米逐月交纳,由物业服务企业在收取物业服务费时予以代收,并在日内转入维修资金分户账内;2.凭维修资金交款单,在规定时间内向业主大会维修资金账户开户银行一次性交纳;3.。

第四条(维修资金补充)业主应当按照下列第、、项方式补充维修资金:(一)授权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本小区利用物业共用部分获取的收入,扣除管理服务成本和业主大会决定用于补充物业管理需要的其他费用后的公共收益,按照以下第种方式纳入业主大会维修资金银行账户:1.每季度末予以结算,次月5日前补充入业主大会维修资金账户;入账的公共收益自入账之日起日内转入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内。

(二)维修资金余额大于首期筹集金额30%,但不足首期筹集金额%时,按照下列第项的方式进行补充:1.按_____ 元/平方米逐月交纳补充;2.。

(三)。

第五条(维修资金使用)业主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规约的约定使用维修资金:(一)物业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等共用部分的维修、更新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由物业服务企业采取应急防范措施,费用按规定列支:1.存在以下安全隐患、影响正常使用或者危及房屋安全、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而采取应急防范措施:(1)给排水系统中设备控制箱柜、蓄水池、水泵、上水管道、下水管道、污水池、排污泵等设施设备发生故障,无法正常使用的;(2)电梯运行系统中轿厢、升降轨道、曳引机、钢丝绳、基坑等设施设备发生故障,无法正常使用,由电梯专业检测机构出具整改通知书的;(3)消防设施设备中消防中央控制系统、消防供水系统、消防喷淋系统、正压风系统、消防水泵(房)、消火栓箱、灭火器具、消防外部结合器、防火门损坏等发生故障,消防部门出具整改通知书的;(4)屋顶、屋面、地下室发生积水或严重渗漏,外墙面渗漏水或有脱落危险,经房屋质量检测单位出具证明的。

2.出现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必须维修的其他情形;上述紧急维修工程由物业服务企业采取应急防范措施后,制定后续维修、更新方案,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并经维修资金账户开立银行提供的审价机构审核,由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费用按规定列支;业主委员会不履职或无法正常运作时,全体业主授权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代为维修,维修资金账户开立银行按约定将相应款项支付给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

(二)物业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等共用部分的维修、更新费用在元(不大于500元)以下,且每年度使用该类维修工程的资金总金额在元以下的,由物业服务企业直接组织实施,费用按规定列支;(三)物业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等共用部分的维修、更新费用在元(不大于501元)以上元(不大于2000元)以下,且每年度使用该类维修工程的资金总金额在元以下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维修、更新方案,报业主委员会同意后,由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费用按规定列支。

(四)除上述三项以外,有关物业设施设备场地等共用部分的维修、更新,需要使用维修资金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维修、更新方案,经本小区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2/3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2/3的业主同意后,由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费用按规定列支。

第六条(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按下列程序制定并组织实施:(一)制订方案:物业服务企业编制的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应当包括维修项目名称、实施范围、预算总金额、分摊范围及面积、施工单位选择方式、决算方式、实施时间等内容,并提交业主委员会;(二)完善方案:业主委员会应当征求业主的意见,完善使用方案。

(三)决定方案: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使用方案提交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小组表决通过,并在小区内公告;(四)落实施工单位: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施工单位签订物业共用部分维修、更新、改造的施工合同;(五)组织项目施工: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使用方案组织实施。

项目施工完成后,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交物业维修、更新、改造情况的书面报告和列支费用;(六)审核施工费用:由业主委员会依据物业服务企业提交的物业维修、更新、改造情况的书面报告和费用列支清单进行审核,应当审价的,经审价后向专户银行发出同意划转维修资金通知,并将维修资金使用的情况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告。

第七条(维修费用承担)业主应当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物业维修、更新、改造费用:(一)专有部分的所需费用,由拥有专有部分的业主承担;(二)部分共用部分的所需费用,由拥有部分共用部分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三)全体共用部分的所需费用,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

物业共用部分属于人为损坏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八条(维修资金审价)除规定的维修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维修项目应当经有资质的审价机构审价外,本小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维修费用也需经有资质的审价机构审价后在维修资金中列支:(一)属于本约定第五条第(一)项紧急维修项目;(二)维修项目金额在元以上的或者维修单价在元/平方米以上的;(三)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小组决定审价的;(四)按照相关规定和有关标准应当审价的;第九条(维修资金审计)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的使用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按下述方法进行审计:(一)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成立之日起的日内,由业主委员会委托业主大会维修资金账户开立银行提供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二)业主委员会逾期未进行审计的,由(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物业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委托业主大会维修资金账户开立银行提供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审计报告应当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经审计,维修资金、公共收益或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被违规、违约使用的,业主委员会或者受侵害的业主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账目公布)业主委员会或者委托的代理记账机构每年1月、7月向全体业主公布一次下列情况:(一)维修资金收入、支出和结存的金额;(二)发生物业维修、更新、改造项目和费用以及按户分摊情况;(三)利用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和部分共用部分从事停放车辆、设置广告等经营性活动而获取的收入和使用情况;(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使用情况;(五)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其他有关情况。

上述账目公布信息分别张贴于小区公告栏、______________________ 每个门牌幢出入口。

业主有异议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受理异议申请的___________ 日内接受业主查询。

第^一条(维修资金增值)业主授权业主委员会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小区维修资金金额和使用情况,以及房屋本体和设施设备场地等物业共用部分老旧程度,确定本小区维修资金存款中定期和活期的比例。

第十二条(违约处理)业主违反本规约约定,业主委员会有权责令行为人改正;拒不改正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业主委员会在维修资金使用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或越权签订施工合同,不得在维修资金使用过程中谋取个人利益。

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相关业主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生效和修改)本规约经年月日业主大会会议讨论通过。

本规约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修改。

修改后的规约,自业主大会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规约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

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规约的决定为本规约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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