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知识点之民法学侵权责任部分
民法典-侵责编

第七编侵权责任第一部分高频考点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甘风险】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自助行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新增紧急自卫权及其限制】第二章损害赔偿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精神损害赔偿】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侵害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三章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委托监护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责任和劳务派遣单位、劳务用工单位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解读

❖侵权责任法本身处理的就是这一理念或原则的例外,理论基础在于“任何人不得以不合 法的方式造成他人损害”以及“任何人无须容忍因不合法方式对其造成的损害”的思想过 错责任原则意味着损害转移(loss shift) 的理由在于行为人的过错,没有过错,就无 需转移损害。无过错责任原则 中损害转移的理由或在于风险或控制力。 ❖归责原则中的“责”仅指损害赔偿之责,而非所有的侵权责任。
2021/12/9
❖第21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 害、排除妨 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2、《民法典》对侵害与损害的区分 ❖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1166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的
2021/12/9
❖侵害与损害也具有明显的区别。首先,行为人虽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却并 不一定造成损害 。例如,在他人家门口堆放建材,堵塞了出路。该行为虽然侵 害了房屋所有人的所有权,但只 是构成了妨碍却未造成损害。再如,未经同意 拍摄了肖像权人的照片,虽然侵害了权利人的肖 像权,却并未给其造成损害。
2021/12/9
❖5、侵害与损害的关系 ❖(1)侵害(verletzen)强调的是行为的非法性或违法性。就人格权、物权、知 识产权等绝 对权而言,侵害是指未经权利人同意或许可且无法律规定的免责事 由(违法阻却事由)而侵入 权利人控制的领域或占有、使用、处分权利的客体 。例如,未经他人的同意而进入其住宅,构成侵害隐私权;未经同意而使用他 人的物品,则侵 害了所有权。 ❖对于绝对权以外的人身财产权益,侵害是指未经权益人的同意且以法律所禁止 的方式使用、 处分他人的权益客体或者进入他人的权益所控制的领域。例如,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而侵 害他人的商业秘密或数据资产;再如,违反《网 络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未经自 然人或其监护人的同意,非法处 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等。
杨立新民法典 侵权责任编讲义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讲义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侵权责任编调整范围的规定。
在民法典中,侵权责任编是专门调整侵权责任法律关系的规范。
侵权行为发生后,在侵权人和被侵权人之间发生侵权责任法律关系,被侵权人是侵权责任法律关系的请求权人,是权利主体,侵权人是责任主体,负担满足被侵权人侵权责任请求权的责任。
侵权责任编就是调整这种法律关系的专门法。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及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规定。
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
它有三个功能:1.确定对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调整,以行为人存在过错为基本要求,无过错者无责任。
2.一般侵权行为的范围是一般侵权行为,即本编第三章至第十章没有具体规定的侵权行为,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侵权责任。
3.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包含请求权,请求权人可以直接依照本条第1款规定直接起诉,法官依此作出判决。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不问行为人致人损害时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在通常情况下,侵权法认为有过错才有责任,无过错则无责任。
但是,在工业革命之后,由于高度危险活动的广泛发展,在很多情况下强调无过错则无责任,将会使很多受害人无法得到侵权赔偿的救济,因而创设这一归责原则,使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行为人没有过错而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能够得到赔偿救济。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包括(3篇)

第1篇一、引言侵权责任是指侵权行为人因其违法行为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着详细的规定。
本文将从侵权责任的基本概念、构成要件、责任承担方式以及相关法律条文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侵权责任的基本概念1. 侵权行为: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2. 侵权责任:指侵权行为人因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 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指国家通过立法对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进行规范的法律规定。
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1. 违法行为:侵权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
2. 侵权事实:侵权行为造成了他人合法权益的损害。
3. 因果关系: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 责任能力:侵权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责任能力。
四、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1. 赔偿损失:侵权行为人应当赔偿受害人所遭受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2. 恢复原状:侵权行为人应当恢复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3. 赔偿精神损害: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侵权行为人应当赔偿精神损害。
4. 惩罚性赔偿:在特定情况下,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
5. 公正补偿:在侵权行为给国家、集体或者他人造成重大损害时,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公正补偿。
五、相关法律条文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侵权行为人应当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3)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人应当恢复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4)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侵权行为人应当赔偿精神损害。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1)第三条: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第四条:侵权行为人应当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3)第五条:侵权行为人应当恢复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4)第六条: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侵权行为人应当赔偿精神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编(一)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编(⼀)《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共 10 章、95 条。
该编⼤部分法条是从《侵权责任法》《⼈⾝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信息⽹络侵权司法解释》《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承袭或修订⽽来,还有部分条款参考了《电⼦商务法》的相关规定。
⾸先,有 20 个法条完全沿⽤了《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其次,有 67 个法条系根据《侵权责任法》《⼈⾝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信息⽹络侵权司法解释》《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以及《电⼦商务法》的规定修订⽽来,其中 23 个法条为⾮实质性修订,主要是标点符号、⽂字表述的修订或调整;44 个法条系实质性修订,实质性修订内容主要是完善了⼀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将受害⼈与有过失扩⼤适⽤于⽆过错责任案件、限制公平责任的适⽤范围、完善了委托监护情形下的侵权责任、新增破坏⽣态的侵权⾏为、限定被侵权⼈存在重⼤过失时才可以减轻⾼空作业经营者的责任、⾼危区域管理者的⾼度警⽰义务及证明责任、动物饲养⼈及管理⼈责任减轻事由、完善预防⾼空抛物的侵权责任制度、公共道路管理⼈的义务及侵权责任;最后,有 8 个法条系本次《民法典》新增,主要是新增了“⾃⽢风险”、“受害⼈⾃助⾏为”、“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好意同乘”、“污染环境和破坏⽣态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态环境修复责任和侵权赔偿制度”。
第⼀章⼀般规定第1164-1178条1164修订《侵权责任法》第2条实质性修订本条系关于侵权责任编调整范围的规定,删除了对民事权益的列举式规定,修订为⼀般性规定“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的民事关系”,潜在地扩⼤了所保护的权益范围。
1165修订《侵权责任法》第6条实质性修订本条是过错责任的⼀般条款,民法典在该条中增加了 “造成损害”的规定,使得⼀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更加完善,成为⼀个完整的请求权基础规范,其构成要件包括“过错”、“侵害⾏为”、“损害”和“因果关系”。
杨立新民法典 侵权责任编讲义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讲义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侵权责任编调整范围的规定。
在民法典中,侵权责任编是专门调整侵权责任法律关系的规范。
侵权行为发生后,在侵权人和被侵权人之间发生侵权责任法律关系,被侵权人是侵权责任法律关系的请求权人,是权利主体,侵权人是责任主体,负担满足被侵权人侵权责任请求权的责任。
侵权责任编就是调整这种法律关系的专门法。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及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规定。
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
它有三个功能:1.确定对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调整,以行为人存在过错为基本要求,无过错者无责任。
2.一般侵权行为的范围是一般侵权行为,即本编第三章至第十章没有具体规定的侵权行为,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侵权责任。
3.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包含请求权,请求权人可以直接依照本条第1款规定直接起诉,法官依此作出判决。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不问行为人致人损害时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在通常情况下,侵权法认为有过错才有责任,无过错则无责任。
但是,在工业革命之后,由于高度危险活动的广泛发展,在很多情况下强调无过错则无责任,将会使很多受害人无法得到侵权赔偿的救济,因而创设这一归责原则,使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行为人没有过错而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能够得到赔偿救济。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3、精神损害事实。
侵害精神性人格权和身份权所造成旳人格利益 损害,是无形旳人格利益损害,统称为精神性 损害事实。精神性人格损害体现为三种形态
第一种形态:财产利益旳损害,涉及精神性人 格权、身份权本身涉及财产利益旳损失和为恢 复受到侵害旳权利而支出旳必要费用
第二种形态:一般人格利益旳损害,即人格评 价旳降低、隐私被泄露、自由被限制、肖像被 非法使用等。
讲授 4
合计
30
第三章
孙丽华2023.8
第三章 孙丽华2023.3
第三章:侵权责任构成旳要件
本章旳要点内容:
1、侵权责任构成概念和特征 2、责任旳构成要素
第三章:侵权责任构成旳要件
第一节:侵权责任旳构成要件概述 第二节:违法行为 第三节:损害事实 第四节:因果关系 第五节:主观过失
二、拟定过失旳原则
民法上一般有3种不同旳原则: 一是一般人旳注意。 二是应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注意。 三是善良管理人旳注意。以交易上旳一
般观念以为具有相当知识经验旳人对于 一定事件旳所用注意作为原则客观地加 以认定。使用客观原则。
三、过失与侵权责任旳关系
第一,在侵害债权、侵害姓名权等场合, 构成侵权责任必须具有有意。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 其分别实施旳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 损害后果旳,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 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旳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 同一损害,能够拟定责任大小旳,各自承担 相应旳责任;难以拟定责任大小旳,平均承 担补偿责任。
第三章:侵权责任构成旳要件
第三种形态:受害人旳精神创伤和精神痛苦。
三、多重损害事实
一种侵权行为能够形成数个损害事实, 单一旳损害事实只产生一种损害补偿旳 祈求权;而多重损害事实中有几种损害 事实,就产生几种损害补偿祈求权。多 重损害事实能够分为三种形式:
民事侵权的责任形态探析

民事侵权的责任形态探析一、民事侵权责任形态的基本类型侵权责任形态,是指侵权责任在不同的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的表现形式,简言之,就是如何在当事人之间分配侵权责任。
具体来说,大致有自己责任和替代责任、单方责任和双方责任、单独责任和数人责任等几种类型。
(一)自己责任和替代责任行为人因自己的过错,作为或不作为导致了他人的损害,而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的,称之为自己责任。
行为人或者物件造成的伤害,由与行为人有特定关系或者管领该物件的责任人负责赔偿的,称之为替代责任。
1.自己责任自己责任,也称直接责任,是指由行为人自己承担责任的情形。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有大量法条规定了自己责任,第1165条和1166条规定了自己责任的承担方式,第1165条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推定过错责任原则,第1166条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
对于过错责任、推定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区分,可以从立法表述方式来分析。
(1)过错责任。
主要有两种表述方式,即“过错+承担责任”和“未尽职责+承担责任”。
比如《民法典》第1218条是典型的过错责任表述方式,即“过错+承担责任”的表达方式,首先从正面表述行为人有过错,再表述其承担侵权责任。
第1200条的表达方式相对少见,属于“未尽职责+责任”的表述方式,从法条中看不到“过错”的字眼,必须通过仔细分析,才能得出过错责任的结论。
从法条的规定来分析,原告要举证证明被告教育机构未尽到相应职责,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
也就是说,原告应当证明被告有过错。
因此,该法条实际包含了过错责任的表述。
(2)推定过错责任。
主要有三种表述方式,即“推定有过错”、“能够证明尽到职责+不承担责任”和“不能证明没有过错+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222条是典型的推定过错责任的表述方式,因为在法条中直接表述“推定有过错”。
这种情形最好把握,从举证责任角度而言,被告医疗机构如要求免除责任,必须证明其没有过错,否则推定其有过错,要承担侵权责任。
第1199条也是一种推定过错责任的表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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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知识点之民法学侵权责任部分 侵权责任:指行为人因其侵权行为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的特征: 1.侵权责任是行为人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2.侵权责任以侵权行为的存在为前提 3.侵权责任的方式具有法定性 4.侵权责任的形式具有多样性 随着越来越多的人加入考研大军,研究生就业问题近年来也成为热点话题。官方发布的研究生总体就业率高达95%以上,但有的专业首次就业率甚至低至5.56%。究竟什么才是真实的情况,也许永远也无法知道,但多几个渠道了解信息,或许能在作决定时提供帮助。 七成高校研究生就业率超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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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在侵权责任法中居于核心地位 包括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包括过错推定 过错推定:指在某些侵权行为的构成中 法律推定行为人实施该行为时具有过错 行为人可以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来获得免责的效果 故过错推定也被称为过错举证责任的倒置
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行为的一般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不问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 只要有行为、损害后果及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 1.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 2.劳务接受者对劳务提供者造成他人损害所承担的责任 凯程考研辅导班,中国最强的考研辅导机构,http://www.kaichengschool.com 考研就找凯程考研,学生满意,家长放心,社会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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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损害 4.环境污染造成他人损害 5.拼装或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6.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 7.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园适用过错推定) 8.被监护人致人损害 9.物件损害中:1)建筑物等倒塌致人损害 2)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致人损害 3)地下施工致人损害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1.行为 2.过错(无过错责任原则不需要有过错) 3.损害事实 4.因果关系 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 过失分为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 一般将故意和重大过失相提并论 损害事实包括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 非财产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 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包括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 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凯程考研辅导班,中国最强的考研辅导机构,http://www.kaichengschool.com 考研就找凯程考研,学生满意,家长放心,社会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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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恢复原状 6.赔偿损失 7.赔礼道歉 8.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精神损害赔偿:适用于自然人的人身权或特定的财产权受到侵害而遭受精神痛苦的情形 精神痛苦必须达到一定严重程度 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 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的考虑因素: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权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细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分为两大类:正当理由和外来原因 抗辩事由的成立条件:对抗性 客观性 法定性 正当理由: 1.依法执行公务 2.正当防卫 3.紧急避险(若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 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给予适当补偿) 4.受害人同意(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 凯程考研辅导班,中国最强的考研辅导机构,http://www.kaichengschool.com 考研就找凯程考研,学生满意,家长放心,社会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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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自助行为 外来原因: 1.不可抗力 2.意外事件 3.受害人的过错 4.第三人过错 共同侵权行为: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侵害他人 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为二人以上(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行为具有关联性(每个人都实施了加害行为) 3.行为人具有共同的过错(可以是共同的故意、共同的过失或故意和过失的混合) 4.造成单一的结果(数个侵权行为造成了不可分割的同一损害结果) 共同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 指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或财产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 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情况
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 1.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 2.每个人都单独实施完成了危险行为(行为彼此之间无关联或结合关系) 3.每个人都具有独立的过错(彼此之间无意思联络) 4.不能确定是谁的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 共同危险行为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无意思联络的多数人侵权:指数个行为人并无共同的过错 但由于数个行为的结合而导致同一损害后果的侵权行为 有两种类型:承担连带责任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和承担按份责任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 凯程考研辅导班,中国最强的考研辅导机构,http://www.kaichengschool.com 考研就找凯程考研,学生满意,家长放心,社会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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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连带责任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 1.行为人为二人以上 2.数个行为人分别实施了侵权行为 彼此之间没有任何的意思联络 3.损害后果同一 4.每个人的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后果 每个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都有完全的因果关系 因此又称为累积因果关系的侵权行为 承担按份责任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 1.行为人为二人以上 2.数个行为人分别实施了侵权行为 彼此之间没有任何的意思联络 3.损害后果同一 不存在累积因果关系的情况下 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承担按份责任 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 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 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各类侵权责任: 1.监护人责任:无过错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 可以减轻责任 2.用人单位责任:无过错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的责任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3.个人之间因劳务产生的侵权责任:造成他人损害的为无过错责任 提供劳务一方自己受到损害的为过错责任
4.网络侵权责任:过错责任 分为网络用户侵权责任和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 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侵权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侵权行为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与侵权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5.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过错责任 责任主体是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和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因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责任 管理人或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 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6.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的责任: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中受到内部人员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中受到内部人员损害的适用过错责凯程考研辅导班,中国最强的考研辅导机构,http://www.kaichengschool.com 考研就找凯程考研,学生满意,家长放心,社会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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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原则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中受到外部人员侵害的 由侵权人承担责任 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 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7.产品责任:无过错责任 主体是制造者和销售者 产品因存在缺陷而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 生产者不承担责任的情形: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
8.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机动车之间适用过错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同时机动车一方还要承担一部分无过错责任 盗抢机动车交通事故中 保险公司没有义务赔偿损失 但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 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 交通事故后机动车逃逸 机动车不明或未参加强制保险的 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抢救、丧葬等费用
9.医疗损害责任:过错责任 下列情况适用过错推定: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伪造、篡改或销毁病历资料
10.环境污染责任:无过错责任 排污达标不能作为免责事由 11.高度危险责任:无过错责任 12.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无过错责任 动物园适用过错推定 13.物件损害责任:无过错责任:1)建筑物等倒塌致害责任(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2)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致害责任 3)地下施工致害责任(组织施工的单位和个人) 过错推定责任:1)建筑物等脱落、坠落致害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 2)高空抛物责任(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人给予补偿) 3)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 4)林木折断致害责任(所有人或管理人) 5)地下工作物致害责任(管理人)
存在寻求赔偿选择权的情形: 1.产品致害责任中 生产者 销售者 2.环境污染责任中 污染者 第三人 3.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中 饲养人或管理人 第三人 各类高度危险责任的免责事由: 1.民用核设施致害责任:战争 受害人故意 2.民用航空器致害责任:受害人故意 3.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受害人故意 不可抗力 受害人重大过失(减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