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结
综合知识民法知识点总结

综合知识民法知识点总结一、民法概论民法是指规范民事关系的法律规则。
它是以个人为主体的法律关系的总称。
民法的基本特征包括自由性、平等性、有偿性和占有性。
自由性是指在民事关系下,主体的行为和意愿基本上是自由的;平等性是指在民事关系下,主体是平等的;有偿性是指民事关系下,对等的权利和义务;占有性是指与财产权利相关的民事关系。
二、自然人和法人民法规定自然人和法人是民事主体,具有民事权利和义务。
自然人是指能够自主行为,拥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的人。
法人是指法律规定或者依法成立的组织、在线索能够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单位。
根据民法的规定,法人应当依法保护,加以使用,不得侵犯;法人的财产权利和其它权利不受法定的期限限制;法人权益应当受到保护。
自然人和法人在民法中都有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比如财产权、人身权等。
三、物权物权是指以物为对象,以达到具体目的的主体行为能力人,对物享有直接支配和代理支配的权利。
民法将物权分为绝对物权和相对物权两种,其中绝对物权是指权利能够直接行使、要求他人尊重,而且公平对待;相对物权是指权利人只能从权利关系主体等有权利的人身上依法承认其权利。
物权的内容主要包括占有、用益、担保等权利。
四、合同合同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享有订立、变更、解除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使交易和其他民事活动规 range化的协议。
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表现形式。
合同关系由合同当事人的意思作为形成,无形式限制。
合同的内容包括基本原则(自愿、平等等)、合同的要件(当事人、标的、一定)、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和违约。
五、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主体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它包括侵权的种类(侵权行为不依法侵权划分为侵权行为和不作为侵权,法人侵权等)、侵权的形式(正当防卫、状态侵权等)和行为人的责任。
六、继承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时,其遗产依法由具有继承权的继承人继承的法律制度。
继承的基本原则是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顺位和份额。
民法期末考点总结

民法期末考点总结第一章:民法的基本原理(一)民事主体1. 自然人1.1.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1.2. 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1.3. 行为能力的取得、恢复与丧失1.4. 审判能力和认定失踪、宣告死亡2. 法人2.1.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2.2. 法人的设立与登记2.3. 法人的组织与管理2.4. 法人的终止与清算3. 其他组织3.1. 农民专业合作社3.2. 农民合作社3.3. 社会团体3.4. 基金会(二)民事权益1. 财产权1.1. 对财产权的保护1.2. 权利担保1.3. 财产损害的赔偿2. 人格权2.1. 生命权、健康权2.2. 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2.3. 婚姻家庭权益3. 合同权益3.1. 合同的成立、效力与解除3.2. 民间借贷3.3. 劳动合同3.4. 不当得利与不当损害(三)民事法律行为1. 意思表示1.1. 自然人的意思表示1.2. 法人的意思表示1.3. 特殊意思表示2. 成立与效力2.1. 成立要件2.2. 效力要件2.3. 范围与表现形式3. 无效与撤销3.1. 无效的种类与效果3.2. 撤销3.3. 无效与撤销的主体、内容与方式(四)民事责任1. 侵权责任1.1. 侵权行为与责任1.2. 客体因果关系与法律责任1.3. 免责事由与责任限制2. 违约责任2.1. 合同违约责任2.2. 不当得利与违约赔偿2.3. 不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免除责任第二章:人格权(一)生命权1. 个人基本生活权1.1. 生存权1.2. 健康权1.3. 生育权1.4. 流产权2. 生命的尊严2.1. 生命的不可侵犯性2.2. 生命的尊重与保护2.3. 安乐死与自愿放弃治疗(二)身体权1. 人体的完整与自由1.1. 人体器官与组织的移植与分割1.2. 人体器官与组织的提取与储存1.3. 个人身体自由权2. 人体活动与个人隐私2.1. 个人隐私权2.2. 个人姓名权2.3. 个人形象权3. 人体的人格尊严3.1. 人体基因组的保护3.2. 基因技术与人体生殖权3.3. 基因技术研究与人体试验(三)荣誉权1. 名誉权1.1. 名誉权的成立与终止1.2. 名誉权的保护1.3. 名誉权的法律责任2. 荣誉权2.1. 荣誉权的成立与终止2.2. 荣誉权的保护2.3. 荣誉权的法律责任(四)隐私权1. 隐私权的概念与内容1.1. 隐私权的意义1.2. 隐私权的基本内容2. 隐私权的保护2.1. 违反隐私权的行为和责任2.2. 隐私权的侵害与损害赔偿2.3. 隐私权的保护措施(五)名誉权1. 名誉权的概念1.1. 名誉权的含义与特征1.2. 名誉权的成立与终止1.3. 名誉权的内容2. 名誉权的保护2.1. 违反名誉权的行为与责任2.2. 名誉权的侵害与损害赔偿(六)知情权1. 知情权的概念1.1. 知情权的含义和重要性1.2. 知情权的基本内容2. 知情权的保护2.1. 知情权的实资和权利的滥用2.2. 违反知情权的行为与责任2.3. 知情权的救济措施第三章:婚姻家庭(一)婚姻法律关系1. 婚姻的设立1.1. 婚姻的要素与条件1.2. 婚姻的形式与程序1.3. 同居与婚姻2. 婚姻的效力与终止2.1. 婚姻的效力与自愿性2.2. 婚姻的终止2.3. 离婚与分居3. 婚姻关系的法律效果3.1. 权利义务关系3.2. 子女关系3.3. 家庭财产关系(二)夫妻的民事权利义务1. 夫妻相互权利1.1. 婚姻自由和平等1.2. 约定解除婚姻关系1.3. 家庭权益的保护2. 夫妻的人身关系2.1. 互相忠实与互相帮助2.2. 互相尊重、关心和照顾2.3. 夫妻共同监护权3. 夫妻的财产关系3.1. 夫妻共同财产3.2.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3. 继承与家庭保障第四章:继承(一)继承权1. 继承权的取得1.1. 继承人的继承权1.2. 继承人的继承份额1.3. 继承人的继承顺序2. 继承权的行使与限制2.1. 继承的行使条件2.2. 继承权的行使时效2.3. 继承的效力与终止(二)遗嘱继承1. 遗嘱继承的效力与条件1.1. 遗嘱的效力1.2. 遗嘱的种类与形式1.3. 遗嘱的解释与证据2. 遗嘱继承的效果与限制2.1. 继承遗嘱的效力2.2. 遗嘱继承份额的限制2.3. 遗嘱继承的效力与撤销(三)法定继承1. 法定继承的顺序与继承份额1.1. 法定继承的继承顺序1.2. 法定继承的继承份额1.3. 对法定继承份额的限制2. 法定继承和遗赠继承的关系2.1. 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冲突2.2. 遗嘱继承的优先权(四)遗产的管理与继承1. 遗产的管理1.1. 遗产的管理方式1.2. 遗产的管理人2. 遗产的继承2.1. 遗产的继承方式2.2. 遗产的继承人2.3. 对继承人的债务与赠与第五章:物权(一)所有权1. 所有权的概念与范围1.1. 所有权的概念1.2. 所有权的内容和范围1.3. 所有权的限制2. 所有权的取得与丧失2.1. 所有权的取得2.2. 所有权的转让2.3. 所有权的终止3. 所有权的保护与侵权责任3.1. 所有权的保护3.2. 所有权的侵权与赔偿(二)用益物权1. 土地承包经营权1.1.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范围1.2.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与终止1.3.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与抵押2. 房屋、林木等用益物权2.1. 房屋等用益物权的设立与终止2.2. 房屋等用益物权的转让与抵押3. 质权与留置权3.1. 质权的设立与终止3.2. 质权与留置权的转让和转让人的义务(三)担保物权1. 质押和抵押1.1. 质押和抵押的概念与种类1.2. 质押和抵押的设立与消灭1.3. 质押和抵押的变动与灭失2. 典当2.1. 典当的概念和条件2.2. 典当的设立和终止2.3. 典当物的保管与返还3. 保证3.1. 保证的概念和条件3.2. 保证的合同和责任3.3. 保证权与主债权的关系第六章:合同(一)合同的基本规则1. 合同的定义和法律地位1.1. 合同的概念1.2. 合同的法律地位2. 合同的要素2.1. 合同的基本要素2.2. 合同的约定内容3. 合同的成立3.1. 合同的意思表示3.2. 合同的合意和达成3.3. 合同的声明接收和生效(二)合同的内容和效力1. 合同的内容1.1. 合同的主要条款1.2. 合同的附加条款1.3. 合同的特别条款2. 合同的效力2.1. 法律效力和效力期限2.2. 合同的效力变动3. 合同的解释3.1. 合同的解释方法3.2. 合同中的解释争议(三)合同的履行和解除1. 合同的履行义务1.1. 合同的履行期限1.2. 合同的履行方式1.3. 合同的履行地点2. 合同的异常履行和违约2.1. 合同的履行缺陷2.2. 合同的履行失效2.3. 合同的违约责任3. 合同的解除和变更3.1. 合同的解除条件3.2. 合同的解除形式3.3. 合同的解除后果第七章:侵权责任(一)侵权责任的基本内容1. 侵权责任的概念与构成要件1.1. 侵权责任的概念1.2.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2. 侵权责任的主体和客体2.1. 侵权责任的主体2.2. 侵权责任的客体3. 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3.1. 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3.2. 侵权行为的侵权方式(二)侵权责任的类型1. 盗窃、抢劫和故意伤害1.1. 盗窃和抢劫的侵权及其体现1.2. 故意伤害的侵权及其体现2. 劳动争议和合同纠纷2.1. 劳动争议的侵权及其体现2.2. 合同纠纷的侵权及其体现3. 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3.1. 人身损害的侵权及其体现3.2. 财产损害的侵权及其体现(三)侵权责任的免除和限制1. 免责事由1.1. 不可抗力的免责事由1.2. 他人过失的免责事由1.3. 原告过错的免责事由2. 责任限制2.1. 营业活动的责任限制2.2. 官方的责任限制2.3. 合同的责任限制3. 侵权行为导致的赔偿3.1. 实际损失赔偿3.2. 人身伤害赔偿3.3. 精神损害赔偿第八章:合同的转让和代位(一)合同转让的基本规则1. 合同转让的概念1.1.。
民法知识点必背知识总结

民法知识点必背知识总结第一章基本概念一、民法的内容和基本原则民法是以调整人的日常生活为内容的,内容主要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家庭等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自愿原则、平等原则、保护人格原则、公平原则等。
二、民事主体的概念和种类民事主体是指可以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单位或个人。
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又包括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等。
三、民法的任务和功能民法的任务和功能包括:维护公共利益、保障个人权利、调整社会关系等。
第二章民事权利和法律行为四、民事权利的概念和种类民事权是指具有客体性、绝对性、性对性和排他性的法益。
民事权包括人格权、财产权、债权和义务等。
五、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种类法律行为是指依法产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法律行为包括意思表示行为和意思表示真实的法律行为。
六、法律行为的要件和效力法律行为的要件包括:主体能力、客体能力、意思表示真实等。
法律行为的效力包括:有效、无效和撤销等。
第三章民法的保护七、人格权的内容和保护人格权是指个人的尊严、名誉、荣誉、自由、肖像权等权利。
人格权的保护包括:名誉权保护、荣誉权保护、自由权保护等。
八、财产权的内容和保护财产权是指个人的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权利。
财产权的保护包括:所有权保护、用益物权保护、担保物权保护等。
九、债权的产生和保护债权是指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货物、劳务、资金等的权利。
债权的产生和保护包括:债权的产生、债权的转让、债权的转移、债权的诉讼保护等。
第四章合同和不当得利十、合同的概念和种类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订立的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贷合同、建筑工程合同等。
十一、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合同的成立要件包括: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合同目的的合法性、合同形式的合法性等。
合同的效力包括:有效、无效、撤销等。
十二、不当得利的概念和种类不当得利是指民事主体在取得不当利益的情况下,受益人应当退还不当利益。
常识民法知识点总结大全

常识民法知识点总结大全一、民法概述民法是规定个人和法人在民事关系中地位、权利和义务,保护其合法权益,规范其行为的专门法律。
民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人民群众在日常生活、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各种权利和义务,为人民群众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障。
二、民法基本原则1. 民事主体的平等原则:即公民和法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同等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2. 自愿协议的原则:即一切民事行为应当基于自愿,不得强迫他人进行民事行为。
3. 诚实信用的原则:即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合法、合理、诚信地进行各种民事活动。
4. 法律保护的原则:即个人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5. 利益平衡的原则:即在民事活动中,一方的权利和利益与另一方的权利和利益之间应当保持平衡,不得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
三、民事主体1. 公民: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即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2. 法人:是指依法成立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3.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即未满足法定年龄的人;因精神障碍或者精神疾病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辨认能力;因其他原因丧失辨认能力的人。
4.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满足法定年龄,但是由于未成年、心智障碍或者精神疾病等原因,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相比,行为能力受到法律限制的人。
四、民事权利1. 人格权:是指公民对其生命、身体、健康、姓名、肖像等人格利益所享有的利益。
2. 财产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对其合法获取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处分等权利。
3. 合同权:是指公民和法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可以依据这些规定的市场主体间订立的平等民事法律关系。
4. 物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对自己的动产、不动产或者动产与不动产的权利。
五、民事行为1. 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使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事实。
民法上册知识点总结

民法上册知识点总结民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人格权、财产权、合同、侵权行为等。
一、人格权人格权是指个人在法律上享有的关于自己身体、生命、姓名、肖像、声音等权利。
《民法》对人格权作出了明确规定,保护了个人在社会生活中的基本权益。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最基本的法律权利,它保护了个人的人身和人格利益,是每个公民和法人必须尊重和保护的权利。
《民法》规定了人格权的内容和保护范围,包括了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
这些权利的保护,使得个人在社会生活中能够得到尊重和保护,保障了个人的基本权益和尊严。
二、财产权财产权是指个人和法人对财产享有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等权利。
财产权是民事关系中最重要的权利之一,它涉及到个人的财产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民法》对财产权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保护了财产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规定了财产权的内容和保护范围,包括了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
这些权利的保护,使得财产所有人能够依法占有、使用和处分自己的财产,保障了财产的安全和稳定。
三、合同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约定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合同是民事关系中最基本和最常见的法律行为,它涉及到个人和法人的各种交易和合作活动。
《民法》对合同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保护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和终止等内容,包括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兼约力、合同违约责任等。
这些规定保护了合同当事人根据自愿和平等原则订立和履行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维护了合同的有效性和稳定性。
四、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民法》对各种侵权行为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保护了个人和法人的权利和尊严。
侵权行为包括了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名誉权、荣誉权等,它是民事关系中最严重的违法行为之一。
《民法》规定了侵权行为的种类和责任,包括了侵权行为的构成、行为人的责任、赔偿的形式和限制等。
这些规定保护了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民法常识知识点总结

民法常识知识点总结一、民事主体及其权利义务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是指人的基本法律主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独立享有和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和团体,具有相对独立的民事权利和责任。
民法规定了自然人、法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自然人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人身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与人的生存、身体健康、姓名荣誉等有关的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等。
财产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与个人财产有关的权利,如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
法人的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财产权。
人格权是指法人享有的与人格有关的权利,如名称权、名誉权等。
财产权是指法人享有的与法人财产有关的权利,如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
自然人和法人的义务包括行为义务和支付义务。
行为义务是指主体根据法律规定或者约定,应当以一定的行为维护他人的合法权益。
支付义务是指主体应当向他人提供或者交付一定的金钱或者物品。
二、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主体依法对某种民事法律关系进行设定、变更、消灭的行为。
民法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要素、效力、无效和撤销等规则。
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要素包括客体、意思表示和法律行为能力。
客体是指发生法律行为的事物,包括财产和权利。
意思表示是指主体表达意思的行为或者方式。
法律行为能力是指主体行使一定的民事法律权利和承担一定的民事法律义务的能力。
对于自然人来说,法律行为能力主要分为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
对于法人来说,法律行为能力包括依法建立和终止的法定能力。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分为有效、无效和撤销。
有效是指符合法定要求的法律行为,可以产生法律效果。
无效是指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法律行为,不产生法律效果。
撤销是指主体有权利请求对方根据法律的规定对其已经发生的法律行为进行变更或者消灭。
三、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主体因违反法定义务或者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而应当依法承担赔偿、消除危险、恢复原状等民事法律责任。
认真学习民法典总结报告五篇

认真学习民法典总结报告五篇仔细学习民法典总结1民法原理在我们现实生活中真的是无处不在,衣食住行各方面都有可能会和民法打上“交道”,毫不夸张的说,我们每个人从诞生到死亡基本上都是生活在民法的框架范围内,因此学习好民法,把握好民法,运用好民法就显得颇具实际利益和现实意义。
民法被称为是“万法之母”,因此学习法律应当或者必需从研习民法开头。
众所周知,民法学源远流长博大精深,有着浩大而琐碎、完好而严密的理论体系。
学习起来有肯定的难度,这就要求我们在民法学习过程中应当把握一些有效的〔学习〔方法〕〕,更好的对民法学问融会贯穿,领悟民法学的真谛。
对于民法学的学习方法,曾有诸多的民法学者撰文论述,我结合自己学习民法的实际感受和收获来对学习民法的方法进行粗浅的介绍。
一〔爱好〕当心交到其他的号码上产生不当得利问题......其实也正是由于有民法的存在,我们的生活才会变得和谐,变得稳定。
我们学习民法不能单单只从书本上的文字学问动身,还要结合现实生活来学习。
我们要擅长发觉生活中的民法原理,在实际生活中感受民法的价值,此外我们还要运用自己所学的学问来解决生活中的问题。
即所谓民法学习要“从生活中来,到生活中去”。
民法学问只有能够被运用,能够解决实际问题,才会被我们所热衷;同时实践活动也对我们的理论学问的稳固和创新起着主动的推动作用。
因此,在民法学习过程中,要注意联系实践,并在实际生活中丰富理论学问。
这样,也会更好的激起我们学习民法的爱好,更好的“以我所学,服务社会”。
这样的学习才是有成效的,才是有意义的。
民法学习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不行能一蹴而就,民法理论的高深也是建立在对一个个学问点的记忆和积累的基础之上的,因此我们在学习过程中要克服急躁和虚浮的学习心态,不要被一个较为冗杂的`学问点挫伤学习热忱。
民法学习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可谓是“痛并欢乐着”,而且我们时常会有“山重水[学习民法的心得(共2篇)]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的感觉。
民法 知识点总结大全

民法知识点总结大全引言民法是指国家对民事关系进行监管和管理的法律规范。
在我国,民法是民事法律体系的基础和核心。
掌握民法的知识点对于维护自身权益、规范社会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民法的基本概念、主要内容和适用原则等方面进行总结和归纳。
一、民法的基本概念民法是对人与人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进行规范的法律体系。
它是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强调个人的自由和平等。
二、民法的主要内容民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合同权利和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1. 人身权利人身权利是指个人对自身身心完整和名誉尊严的保护权利。
在我国的民法中,人身权利主要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
2. 财产权利财产权利是指个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支配权和处分权。
在我国的民法中,财产权利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
3. 合同权利和责任合同权利和责任是指个人依法与他人建立合同关系,约定并履行相应的权利和责任。
合同权利和责任是市民经济活动中的重要法律制度。
三、民法的适用原则民法的适用原则是指在实际应用中,根据不同的情况和问题采取相应的适用方法和原则。
1. 法定原则法定原则是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民事关系进行认定和处理。
法定原则是民法适用的基础。
2. 自由原则自由原则是指在民事关系中,个人的意思自治和自由选择应当受到尊重和保护。
自由原则强调契约精神和合同自由。
3. 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关系中,要追求公平和正义的原则。
公平原则要求在民事关系中,各方应当平等地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4. 诚信原则诚信原则是指在民事关系中,各方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
诚信原则要求各方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四、民法的实施和保障民法的实施和保障需要有相应的法律机构和制度来支持和保证。
我国设立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等机构,对民事关系进行司法审判和检察,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结论民法是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础和核心,它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规范社会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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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讲义重要知识点总结
合同保全中的债权人撤销权和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都不是形成权。
物权人可直接要求第三人返还,无期限限制;占有返还请求权受一年除斥期间限制。
受除斥期间限制的权利不一定是形成权。
试用期风险—所有权主义;试用期满不购买需要明示通知。
死亡宣告被撤销后,原物存在的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补偿;如有第三人介入,要保护第三人权利。
缔约责任出现于合同未成立或者成立但未生效的阶段;违约责任出现在合同成立且生效后;无效的行为自始无效,被撤销的行为等同于无效。
重大误解的前提是必须构成意思表示。
无效合同—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无权处分人所为的买卖合同有效,但涉及所有权变动除善意取得外效力待定;擅自租赁他人之物除非法转租外,租赁合同有效。
复代理人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
诉讼时效中断事由—发生在六个月前,消除在六个月前,等于没发生;发生在六个月前,消除在六个月内,从发生之日起继续计算六个月;发生在六个月内,消除在六个月内,终止时剩多少剩多少继续算多少。
孳息的归属—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无约定无法定跟随原物;法定:所有权人与用益物权人并存,归用益物权人;买卖合同适用交付主义,交付前归出卖人,交付后归买受人。
有效合同+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
有效地动产抵押合同=动产抵押权+登记>第三人
债权行为+物权行为=物权变动
有效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第三人
有效合同=地役权+登记>第三人
有效合同=动产抵押权+登记>第三人
有效合同+交付=物权变动+登记>第三人
拾得遗失物+自主占有心态=无权占有(恶意)
拾得遗失物+他主占有心态=无因管理(有权占有)
有效的在途货物买卖合同+种类物特定化=风险转移
先质押后抵押,质押权优于抵押权,先抵押后质押,看是否登
记。
若留置在先,抵押或质押在后,1、留置权人设定抵押或质押,放弃留置权,则抵押或质押优先;2、所有权人设定抵押或质押,则留置权优先。
异议登记期间,权利人可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异议登记不阻止一开始物权的变动,仅阻止最后的善意取得。
预告登记阻止物权不阻止债权。
法律行为的六种:合同、处分权利、登记、婚姻、收养、遗嘱。
善意取得:
一个前提—无权处分;
两点效力—物权法上,第三人依善意取得取得所有权或者他无权;债权法上,所有权人主张侵权违约不当得利择其一;三个条件—善意、合理价格、登记或交付;
四个排除—遗失物、盗赃物、货币、禁止流通物。
所有权保留仅适用于动产
先交付后转移所有权只适用于动产,风险适用交付主义。
保证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保证诉讼时效也中止,不区分一般和连带;
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一般保证诉讼时效中断,连带保证不中断;
要中止全中止,一断断连断不断。
动产抵押合同成立生效,抵押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对抗第三人。
不动产抵押合同成立时生效,抵押权登记时设立。
动产质押合同成立即生效,质押权交付时设立。
权利质权,质押合同成立即生效,质押权可交付的交付时设立,不可交付的登记时设立。
可交付的:支票本票汇票+有价证券。
质权人占有质物又返还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但原质权依然设立。
责任转质造成毁损灭失,质权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原则,转质权人承担过错责任原则。
第三人质押与第三人质押并存,实现抵押权和追偿无顺序限制。
第三人保证和第三人保证并存,实现保证无顺序要求,但追偿有顺序要求: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返还原物请求全的前提是无权占有。
广义共同侵权:狭义的共同侵权、教唆帮助他人侵权、共同危险行为;狭义的共同侵权包括:共同故意行为、共同过失行为、故意与过失的混合行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直接结合。
共同危险行为要确定具体加害人。
要多人行为结合在一起,才能导致同一损害结果发生的为间接结合,承担按份责任。
不真正连带4种(可以向,也可以向,追偿):动物侵权、环境污染、医疗损害、产品责任。
雇员侵权雇主担责前提是执行工作任务,雇主承担的是无过错、替代的终局性责任。
学生与学生在学校打架:首先是监护人责任,监护人尽到责任,仅可以减轻责任,其次是学校责任,相适应,过错责任原则。
学校仅负教育管理职责,补充的前提是校外第三人。
动物侵权:受害人故意—饲养人管理人免责;受害人重大过失—饲养人管理人减轻责任;受害人一般过失—饲养人管理人承担全责。
债权让与通知主义,债权让与协议自签订时生效,未通知债务人不影响其效力,但对债务人不会产生效力。
债务承担同意主义,协议自债权人同意时生效。
超时效的债权,可以作为主动债权主张抵销,但对方可以提出异议,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抵销失败;异议不成立,抵销自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
新要约=要约+实质性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