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知识总结(大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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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一民法总论知识点总结

大一民法总论知识点总结

大一民法总论知识点总结在大一的学习过程中,我们系统学习了民法总论,掌握了一些基本的法律概念和原则。

本文将对大一民法总论的主要知识点进行总结,以便回顾和巩固所学内容。

一、法律的概念和种类民法是法律的一个重要分支,它规定了个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是一种由国家制定和实施的行为规范,其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正。

法律分为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等多个类别,而民法是其中的一种。

二、法律关系和权利义务的主体法律关系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人们之间由权利和义务构成的相互关系。

在民法中,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核心内容。

权利是个体依法享有的一种权益,而义务是个体依法应履行的一种责任。

三、法律行为和民事权利法律行为是指个人或组织依法进行的意思表示,其目的是产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权利和义务。

民事权利是指个人依法享有的与他人具有特定关系的利益,包括财产权益、人身权益等。

四、人的权利和人的义务在民法中,人的权利是人的生活、尊严和自由得到法律保护的基础,包括生命权、财产权、婚姻家庭权等。

人的义务是个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应该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如支付债务、赡养亲属等。

五、民事责任和赔偿民事责任是指因违反法律规定而引发的法律后果,包括合同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

赔偿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它涉及到对受害方进行损失补偿,以恢复其合法权益。

六、合同法和合同的成立合同是个体之间通过互相约定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合同的成立需要具备合同要件、合同目的、自由意思表示等要素。

合同法是民法中的一部分,规范了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等方面的问题。

七、权益的制度保护和法律途径权益的制度保护是指通过法律手段对个人的权益进行维护和保护的一种制度。

在民法中,法律规定了多种保护权益的途径,如提起诉讼、请求赔偿等。

八、继承与遗赠继承是指在个体死亡后,其财产权、人身权利和义务依法转移到其他个体的过程。

遗赠是继承的一种形式,指个体在生前对财产进行的明确指定。

民法知识总结(大一)

民法知识总结(大一)

第一章民法概述1■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调整对象;(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人们通常所说的财产是指土地、房屋、物资等物质财富和金钱的总称。

民法上所讲的财产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财产是指与金钱价值(即能用金钱表示或能用金钱衡量的价值)的权利的总和。

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属于狭义财产。

广义的财产是指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的总和,可称为总财产。

没有形成财产权利但具有金钱价值的利益,也属于财产的范围。

(2)民法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是基于财产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基于行政经济管理发生的财产关系,属于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由行政法、经济法调整。

民事主体地位的平等性,决定了他们之间发生财产关系必须坚持自愿原则,由当事人自主决定,国家一般不干预。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所反映的平等、自愿的特点,也是民法区别于行政法和经济法的界限。

(3)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与财产流转关系;财产归属关系是指财产所有和支配关系。

财产流转关系是指财产由一方向另一方转移而发生的关系。

3.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1)人身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人格关系是基于人格利益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人格利益包括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等方面的利益。

身份关系是基于身份利益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身份利益包括亲属和监护等方面的利益。

(2)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征;1、主体地位平等。

2、与人身不可分离。

3、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人身关系体现的是精神上的利益,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4■民法是私法。

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要进行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必须得具备三个基本条件,一是有进行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人,二是有商品,三是有商品与货币{商品}的交换)。

大一民法第一章知识点

大一民法第一章知识点

大一民法第一章知识点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到人民日常生活中的各个方面。

作为大一法学专业学生,熟悉并理解民法的基本概念和常用知识点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大一民法第一章的一些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法学专业的新生有所帮助。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和构成要素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对人们行为的调整。

它是由主体、客体和法律规范构成的。

主体一般包括权利人和义务人,权利人是享有权利的一方,而义务人则负有履行义务的责任。

客体则是指权利和义务的内容。

二、民事权利的概念和分类民事权利是指个人或组织按照法律规定所享有的一种法律地位。

按照法律规定,民事权利可以分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人身权利是指个人依法享有的人格权利,例如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等。

而财产权利则是指个人依法享有的财产利益,例如所有权、使用权、处分权等。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要素和效力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主体依法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和义务的意思表示和意思表示的一定行为。

要使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必须具备三个基本要素:行为人的行为意思是行为的基础,客观形式是行为有效的保证,法律规定的效力是使行为具有法律效果的条件。

四、主体能力和行为能力主体能力是指民事法律主体依法产生、行使、变更、消灭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行为能力是指行为人根据法律规定进行日常生活和经济交往的能力。

一般来说,民事法律主体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具备行为能力和行为表述能力。

五、法定代表人和特别代理的概念和作用法定代表人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由法律主体自然人的法定继承人或者善意机构行使该法律主体的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的行为。

特别代理是指按照委托人的委托,由代理人或者代表性组织以代委托人的名义从事特定的法律行为。

六、民事权利的取得与实现民事权利的取得主要有依法设立、租赁、承继、无因管理等方式。

而权利的实现主要通过自力救济和法律途径。

自力救济包括拥有自己的物力、人力等手段予以保护,而法律途径则是指通过向国家机关提出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大一民法必背知识点总结

大一民法必背知识点总结

大一民法必背知识点总结民法是法学领域里的一门基础课程,也是法律学习的重中之重。

对于大一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掌握和理解民法的知识点是非常重要的。

下面是我对大一民法必背知识点的总结,希望对大家的学习有所帮助。

一、法律的适用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凡属我国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在我国领域内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我国民事法律。

二、民事主体1. 自然人:民法规定自然人是可以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自然人的权利从出生而开始,义务从出生而终止。

2. 法人:法人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拥有财产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包括企业法人、非营利法人等。

3. 其他组织:其他组织指非法人的组织,例如事业单位、基金会等。

三、民事权利和义务1. 权利:民事权利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权益,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人格权利等。

2. 义务:民事义务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因民事活动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包括债务、纠纷解决义务等。

四、民事法律行为1. 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指法律主体通过口头、书面或者其他形式表达出的意思,包括真实意思和表达意思。

2. 意思表示的效力:有效的意思表示,具备以下要件:主体能力、客体内容、表达真实意思、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没有瑕疵缺陷。

五、法律行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1. 成立:法律行为的成立需要符合法定条件,主要包括自愿、合法、真实和有司法行为能力等要件。

2. 变更:法律行为的变更可以通过协议、恢复法律关系、附生效条件等方式进行。

3. 终止:法律行为的终止包括满足条件的终止、同意解除、撤销和宣告无效等情况。

六、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依法应该承担的民事后果。

主要包括合同责任、侵权责任和无因管理责任等。

七、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是指通过司法机关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方式。

主要涉及起诉、受理、审理、执行等程序和程序法律关系。

八、合同法基本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自愿、平等、协商一致、公平诚实信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效力、安全和法律责任等。

民法知识点总结大学版

民法知识点总结大学版

民法知识点总结大学版一、民法概述民法是规范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

民事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进行各种社会活动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包括人格权利关系和财产权利关系。

人格权利是指保护人身的、保障个人自由和个人身心健康的权利。

财产权利是指权利人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

民法是以保护人民合法权益为宗旨的一门基础性法律课程,是法学专业学生的必修课程。

二、民事主体1.自然人自然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即能够独立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完全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年满十六周岁的人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理进行民事活动。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履行法定代理职责的公民,应当履行法定代理职责。

法定代理人违反法律规定,损害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法人法人是依法设立的具有法律资格的组织。

依照法律规定,取得法人资格的组织,即为法人。

法人资格的获取,适用法律的规定。

法人的成立,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法律对取得法人资格的特定组织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人享有与其法定目的和业务相适应的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按照其章程的规定的组织机构代表办理。

法人的权利和义务以法人的名义产生和发生。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按照其章程的规定的组织机构的成员,对代表法人进行的民事活动负责。

法律规定的应当由法人承担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

三、民事行为1. 民事行为的基本要素民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或者变更、消灭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民事行为的基本要素是客体、主体和形式。

客体是指民事行为所针对的对象。

主体是指进行民事行为的主体。

形式是指民事行为所需的法律程序。

2. 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民事行为产生的效力,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即使受到人民法院的认可,也不能继续存在。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行为,一律无效。

大一民法学知识点归纳总结

大一民法学知识点归纳总结

大一民法学知识点归纳总结一、民法的定义和功能民法是指协调人们的社会关系、调整公民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关系的法律规范。

民法的功能主要包括保护个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等方面。

二、合同法1. 合同的定义和要素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其要素包括合意、标的和形式三个方面。

- 合意:当事人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

- 标的:合同的内容和约定。

- 形式:根据法律规定,某些合同需要以特定形式进行订立。

2. 合同的种类- 按照合同成立的方式可分为订立合同和公开招标合同。

- 按照合同履行的方式可分为单方约束合同和双方约束合同。

- 按照合同的性质可分为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劳动合同等。

3. 合同的效力和履行- 合同的效力:合同在订立时即产生合同效力,约束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 合同的履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进行履行,履行期限、履行地点等也需按照约定执行。

4.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合同的变更:当事人可以根据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签署补充协议或者书面确认等方式对合同进行变更。

- 合同的解除:合同可以通过履行完毕、协商一致、实质违约等方式解除。

三、物权法1. 物权的概念和种类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一定物或者其他财产客体享有的直接、绝对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主要包括所有权和担保物权两种类型。

2. 所有权的内容和保护所有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物享有相应的权利。

所有权的内容包括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等。

法律对所有权进行保护,禁止侵犯他人的所有权,当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进行维权。

3. 动产和不动产的规定动产是指可以移动的物,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的物,两者在法律上有着不同的规定和处理方式。

四、侵权责任法1. 侵权责任的构成侵权责任是指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后,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构成侵权责任需要满足主体、客体、过错和损害四个要素。

大一期末民法知识点

大一期末民法知识点民法是指以规定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等私法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法律体系。

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在大一期末考试中,掌握一些民法的基本知识点非常重要。

本文将为您概述大一期末民法的知识点,帮助您复习备考。

一、民法的基本概念和分类民法是指调整公民之间的个人权利和财产关系的一种法律制度。

它分为物权法、合同法、侵权法、婚姻家庭法等子法律体系。

其中,物权法主要规定了公民对物的支配权和利益关系;合同法主要规定了公民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侵权法主要规定了公民在违反他人权益时应承担的责任;婚姻家庭法主要规定了公民的婚姻、家庭的法律关系。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和要素物权法是民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原则包括合法原则、真实交易原则、保护原则等。

物权法的要素主要包括权利主体、客体和内容。

权利主体是指具有法定资格的自然人或者组织机构;客体是指用于满足人类物质文化需求的物质财富;内容是指权利主体对客体实行支配和利用的权利。

三、合同法的要素和种类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

合同的要素主要包括意思表示、内容和形式。

意思表示是当事人通过口头、书面、行为等形式,表示订立、变更、解除合同的真实意思的行为;内容是指合同的约定条款;形式是指合同成立所需要符合的形式要求。

合同的种类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

四、侵权法的构成和责任侵权法是指调整公民在生产、经营、生活等活动中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

侵权法的构成主要包括行为构成、过错构成和后果构成。

行为构成是指侵权人的具体行为,包括故意行为和过失行为;过错构成是指侵权人的违法过错;后果构成是指因侵权行为导致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具体后果。

侵权责任主要分为民事赔偿责任和整体责任。

五、婚姻家庭法的规定和独生子女政策婚姻家庭法是指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制度。

我国实行的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则包括平等、自愿、保护女性和子女权益等。

独生子女政策是我国针对人口问题实行的一项政策,根据该政策,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才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大一民法必背知识点归纳

大一民法必背知识点归纳在大一的学习中,民法是法学专业的一门重要基础课程。

了解和掌握民法的基本知识点对于日后的学习和法律职业发展至关重要。

在本文中,将对大一民法必背的知识点进行归纳和总结,以供学习参考。

一、民法的基本概念与特点民法是国家规定的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也是私法体系的核心方面。

其基本概念包括私法、民事法律关系、民事主体、民事权利与义务等。

民法有明确的适用对象和源于社会实践的特点,对个人和财产权益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二、民法主体与客体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具体参与者。

而民法客体主要包括人身权益、财产权益和人格权益等。

理解民事主体与客体的关系对于正确理解和适用民法具有重要意义。

三、权利与义务民法中,权利与义务是密切相关的概念。

权利是个人依法享有的自由和利益,而义务是对他人权利的尊重和保障。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与义务相互制约,应当平衡和合理分配,以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四、合同法基本原理合同法作为民法的一个重要分支,规定了市民法律关系中的契约和合同。

其中,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自由原则、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等。

理解和应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正确处理民事法律纠纷的重要依据。

五、民事责任与损害赔偿民事责任是指个人或法人在违反法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后,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损害赔偿是一项重要的民事责任方式,要根据损害程度和法律规定,进行损失的补偿和赔偿。

对民事责任与损害赔偿的了解,有助于维护公平和正义。

六、法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能力法律行为是指依法产生法律后果的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事法律行为能力是指进行法律行为的能力。

理解法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能力,有助于正确判断和处理民事法律纠纷。

七、继承法的基本原则与继承方法继承法是规定人死后财产权利与义务继承与承受的法律规则。

其中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继承、继承自愿原则、相对固定继承顺序等。

而继承方法主要有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等形式。

大一民法考试重点知识点

大一民法考试重点知识点一、引言民法是一门法律学科,旨在规范个人和法人之间的民事关系。

大一民法考试的重点知识点,对于理解和应用民法法律原则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大一民法考试中的重点知识点,旨在帮助同学们更好地备考。

二、自然人与法人1. 自然人的权利和义务自然人是指具备生物属性的人类个体。

自然人享有一系列的权利,包括人身权、政治权利、财产权等。

同时,自然人也必须履行一系列的义务,如尊重他人权利、遵守法律等。

2. 法人的定义和类型法人是一种具有法定资格、可以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

法人可以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并在法律上具有独立性。

企业法人包括公司、合作社等;非企业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三、民事主体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1. 民事主体能力的概念民事主体能力是指个人拥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主体能力的具体内容包括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 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民法将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个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规定的未成年人、部分精神障碍人等需要在法定代理人的监护下才能进行民事行为。

四、民事权利与行为1. 民事权利的概念和特点民事权利是民法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一种法律地位。

民事权利具有普遍性、平等性、依赖性和不可侵犯性等特点。

2. 民事行为的类别民事行为可分为合同行为和非合同行为两大类。

合同行为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约定权利和义务;非合同行为则是没有明确合同约定的行为,如侵权行为等。

五、合同法基本原则1. 合同法的定义和作用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旨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秩序。

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都受到合同法的限制和规范。

2.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自愿原则、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等。

这些原则构成了合同法的核心体系,对于保障合同的公平性和合法性具有重要意义。

大一民法学知识点归纳

大一民法学知识点归纳一、引言民法作为法律领域中最为基本的学科之一,为我们了解和应用法律提供了重要的基础。

本文将对大一民法学中的一些重要知识点进行归纳和总结,帮助读者全面理解该学科的核心内容。

二、人身权利1. 生命权:人的生命是最基本的权利,任何人无权剥夺他人的生命。

2. 健康权:包括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的权利。

3. 名誉权:人的名誉享有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对其进行诽谤或侮辱。

4. 隐私权:个人的隐私享有法律保护,他人不得侵犯他人的个人隐私。

三、财产权1. 所有权:指对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 所有权保护:法律对所有权享有保护,他人不得侵犯他人的所有权。

3. 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达成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4. 合同要素:合同主体、合同目的、合同内容、合同形式等要素都需要满足法律规定。

5. 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合同经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并符合法定形式后成立,具备法律效力。

四、侵权责任1. 过错责任:侵权行为人因自己过错造成他人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

2. 相对人损害责任:责任由行为人承担,可以是故意或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害。

3. 绝对人损害责任:责任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基础,而是因其所控制的危险物或活动造成他人损害而应承担。

五、家庭法及继承法1. 婚姻家庭法:规定了婚姻的条件、离婚的程序及财产分割等问题。

2. 离婚:夫妻一方或双方经法院审判或依法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终止婚姻关系。

3. 继承法:规定了财产继承的方式、顺序和继承人的权益。

六、民法中的特殊法律关系1. 劳动合同法:调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用工关系。

2. 合伙企业法:调整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 物权法:规定了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的法律关系。

4. 知识产权法:保护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七、总结通过本文的归纳和总结,我们对大一民法学知识点有了更全面的了解。

人身权利、财产权、侵权责任、家庭法及继承法以及特殊法律关系都是民法学的重要内容,深入学习和理解这些知识点将为我们今后的法律学习和实践提供有力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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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民法概述1.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调整对象;(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人们通常所说的财产是指土地、房屋、物资等物质财富和金钱的总称。

民法上所讲的财产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财产是指与金钱价值(即能用金钱表示或能用金钱衡量的价值)的权利的总和。

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属于狭义财产。

广义的财产是指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的总和,可称为总财产。

没有形成财产权利但具有金钱价值的利益,也属于财产的范围。

(2)民法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是基于财产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基于行政经济管理发生的财产关系,属于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由行政法、经济法调整。

民事主体地位的平等性,决定了他们之间发生财产关系必须坚持自愿原则,由当事人自主决定,国家一般不干预。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所反映的平等、自愿的特点,也是民法区别于行政法和经济法的界限。

(3)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与财产流转关系;财产归属关系是指财产所有和支配关系。

财产流转关系是指财产由一方向另一方转移而发生的关系。

3.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1)人身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人格关系是基于人格利益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人格利益包括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等方面的利益。

身份关系是基于身份利益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身份利益包括亲属和监护等方面的利益。

(2)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征;1、主体地位平等。

2、与人身不可分离。

3、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人身关系体现的是精神上的利益,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4.民法是私法。

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要进行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必须得具备三个基本条件,一是有进行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人,二是有商品,三是有商品与货币{商品}的交换)。

民法是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基本法。

5.民法的本位;法律的本位是指法律的中心观念或者立足点。

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应当以权利为起点、核心和主导。

公民的权利是国家权力的源泉,也是国家权利配置和运作的目的和界限。

6.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渊源,又称民法的法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来源或表现形式。

我国民法的渊源主要是指国家有关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有关民事的规范性文件。

7.民法的效力;民法的效力,又称民法是适用范围,是指民法发生效力的范围,即民法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在什么时间发生效力。

民法对人的效力,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1.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1)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

(2)民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民事法律规范整体的基本准则。

(3)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

2.学理民法基本原则与法定民法基本原则。

法定民法基本廁是指在民事基本法中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

法定民法基本原则与学理民法基本原则性质不同,法定原则具有法律效力;学理则只有理论性,没有法律效力。

学理基本原则对法定基本原则具有指导意义。

3.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1)指导功能。

(2)约束功能。

(3)补充功能。

4.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公平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平等原则主要体现在:(1)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2)民事主体地位平等。

(3)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行使民事权利,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国家对于民事关系不过多干预。

自愿原则是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特征的突出反映。

自愿原则主要体现在:(1)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行使民事权利。

(2)民事主体之间自主协商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关系。

(3)当事人的意愿优于任意性民事法律规范。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1.民事法律关系;(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结论;民事法律规范是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根据,民事法律事实是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原因,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前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结果。

(处理民事案件的核心是处理民事法律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

通常称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为当事人。

当事人中又分有权利人、义务人、责任人。

在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称谓不同,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民事责任是维护正常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

3.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只有受民法调整,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事实才是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构成;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两个以上的民事法律事实的总和称为民事法律事实构成,又称民事法律事实结合。

5.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民事法律事实可分为行为和非行为事实两类。

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即(作为,不作为)以是否合法为标准,行为可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两类,违法行为包括侵权行为和债务不履行行为。

以是否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为标准,行为可分为民事行为,准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

非行为事实是指行为以外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事实,学理上又称自然事实,其中又分为事件与状态。

(事件是指某种客观现象的发生,状态是指某种客观现象的持续。

)6.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

含义:(1)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特定利益。

(2)民事权利通常是指宪法和民法确认的权利。

(3)民事权利受国家强制力保障。

民事权利的分类:(1)财产权与人身权。

财产权是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权利,人身权是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2)财产权与人身权的性质不同。

财产权有价值,可以用货币衡量;财产权一般可以转让、继承、依法可以抛弃。

人身权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不能用货币衡量;人身权不能放弃、转让和继承。

(知识产权是财产权,但又属于人身权。

)7.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1)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物权是典型的支配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也是支配权。

(2)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

我国认为,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义务人履行民事义务或者请求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

请求权是基于基础权利而发生的,有基础权利,才能有请求权。

(3)形成权。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

属于形成权的有(追认权、选择权、撤销权、抵销权、解除权及继承权的抛弃权等。

)形成权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没有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事先约定的,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不能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

(4)抗辩权。

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它通常对抗的是请求权,但不限于请求权,对抵销权行使的抗辩。

对抗辩权的抗辩称为再抗辩或准抗辩。

根据抗辩权作用的不同,分为永久性抗辩和延期性抗辩。

永久性抗辩权是指权利人有永久阻止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

(例如:诉讼时效届满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履行债务,债务人可提出诉讼时效届满的抗辩,这种抗辩权可以永久行使。

)延期性抗辩权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时期内可以提出的抗辩权。

7.绝对权与相对权、主权利与从权利、专属权与非专属权、既得权与期待权、原权与救济权。

(1)以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

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以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

物权、人格权、知识产权属于绝对权。

绝对权有两个特征:一是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的行为,自己可以直接实现其权利;二是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因此又称对世权。

相对权是指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指能对抗特定人的权利。

债权是典型的相对权。

(2)、以民事权利的依存关系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

主权利是相互关联的两个民事权利中,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是不能独立存在而从属于主权利的权利。

关系:1.主权利存在,从权利才能存在。

主权利因履行、抵销、免除等原因而消灭时,从权利同时消灭。

2.在一般情况下从权利不能与主权利分离而单独转让。

(3)、以民事权利与主体的关系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分为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专属权是指专属于某特定民事主体的权利。

<人格权、身份权均为专属权,专属权一般不得让与和继承>非专属权是指不属于特定民事主体专有的权利。

<非专属权可以让与和继承>。

(4)、以民事权利是否一斤取得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分为既得权与期待权。

既得权是指权利人已经取得而可以实现的权利。

期待权是指将来可能取得的权利。

(5)、以权利发生的先后及相互关系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分为原权与救济权。

原权是原有民事法律关系中存在的权利。

救济权是原权受到侵害或者有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时发生的权利,其目的在于救济被侵害的原权。

权利人请求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都属于救济权。

8.民事权利的行使、民事权利的保护。

(1)、民事权利的行使是指民事权利主体实现其权利的行为。

(2)、民事权利的保护分为国家保护和自我保护,又称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

(自卫行为又分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

9.民事义务民事义务是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人为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以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律约束手段。

分类(民事权利可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民事义务可分为绝对义务与相对义务)(1)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法定义务时指民法规定的民事主体应负的义务、约定义务是由当事人协商约定的义务,约定的义务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2)作为义务与不作为义务;作为义务是指义务人应当作出一定积极行为的义务,又称积极义务。

不作为义务是指义务人应为消极行为或者容忍他人的行为,又称消极义务。

10.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特征:(1)、民事责任是当事人一方对他方承担的责任。

(2)、民事责任主要是为了补偿权利人所受损失和回复民事权利的圆满状态。

(3)、民事责任既有过错责任,又有无过错责任。

(4)、民事责任的内容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

<民事法律关系的两大类型之一是财产关系,而在财产关系中占比例最大的是合同关系。

>民事责任和民事义务的区别:性质不同,相辅相成,拘束力不同。

11.民事责任的分类;(1)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

(2)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与其他责任。

(包括基于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产生的责任,以及缔约过失责任和基于后合同义务产生的责任等)(3)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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