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民法】易考易混淆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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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基】民法常考点归纳

【公基】民法常考点归纳

【公基】民法常考点归纳第二章民法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一)平等原则(二)自愿原则(意思自治原则)(三)公平原则(四)诚实信用原则(五)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六)公序良俗原则三、自然人(一)民事权利能力1.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民事权利能力的存续期间——始于出生,终于死亡(1)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2)民法上自然人的死亡包括生理死亡(脑死亡)和宣告死亡之分。

(二)民事行为能力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①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②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①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无民事行为能力①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通常认为,简单的日常行为、纯获利益的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单独实施,其他行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四)宣告失踪1.成立要件(1)须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2年(2)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3)须法院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失踪宣告2.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设置财产代管人(五)宣告死亡1.宣告死亡的要件(1)须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一般情况是下落不明满4年,意外事故时为2年。

民法学考试必看易错点经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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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区别: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该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

转继承人就是实际接受遗产的死亡继承人的继承人。

代位继承又称间接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应由被继承人子女继承的遗产份额,由其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的法律制度。

注意:这里,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直系晚辈,就是继承人的子女,子女都不在的,由其子女的子女,以此类推。

转继承和代位继承二者的区别有:首先,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不同。

代位继承中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转继承中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

其次,继承的主体不同。

代位继承中的继承人只是被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转继承中的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所有的法定继承人。

再次,是法律后果不同。

代位继承是一个继承过程,而转继承是两个继承过程。

最后,适用的范围不同。

代位继承只适用法定继承,不适用遗嘱继承,而转继承适用法定继承,也适用遗嘱继承。

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1.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虽然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法律后果都表现为某种权利的消灭,但是,诉讼时效所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胜诉权,而除斥期间则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

2.两者的期间不同,虽然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都以一定事实状态存续一定时间为内容。

但是,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而除斥期间则一般是不变期间。

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3.两者的适用依据不同,诉讼时效规定的是权利受害人请求法律保护的期限,仅适用于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不行使请求权的情况,而除斥期间规定的是权利人行使某项权利的期限,以权利人不行使该实体民事权利作为适用依据。

4.两者的适用条件不同。

诉讼时效是在当事人主张时,人民法院予以援用,而除斥期间则是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予以援用,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

民法重点,难点,易错点

民法重点,难点,易错点

2011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易出错点汇总 (1)2011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复习重点汇总 (2)2011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复习难点汇总 (5)2011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易出错点汇总一般来说,民法学考试中易出错点主要是对一些容易混淆的法律概念的区分和对一些相联系的法律制度的理解。

考生复习时,要善于将那些相关联的概念或制度进行比较,通过综合分析,深入理解有关的概念和制度的含义。

下面是考生在考试中常出现错误的地方。

1。

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行为。

这两个概念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

考生要注意民事法律行为只是民事行为的一种,是合法行为;民事行为不仅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合法行为),也包括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和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不合法民事行为)。

2。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包括行为人合格、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内容合法、行为形式合法。

但欠缺这些条件,并不能认为行为无效,它还可能是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或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考生在复习这一内容时,可以结合合同法的有关条文加以理解。

3。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并不是在条件满足和期限到来时就发生效力的行为。

所附条件可以是生效条件,也可以是解除条件;所附期限,可以是生效期限,也可以是终止期限。

考生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条件或期限的性质。

4。

代理人和代表人。

代理人不同于法人的代表人。

代表人是根据法律所确定的,他是法人的组成部分,其所表示的意思就是法人的意思;而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代理权的产生是基于授权或法律的规定。

5。

代理和委托合同的关系。

委托合同是合同法中规定的内容,但它和民法总论部分的代理制度密切联系。

考生在复习时,要结合这两部分的内容,进行分析比较,明确代理和委托合同的关系。

特别要注意,代理权的授予是单方法律行为,只要有一方的授权行为,代理权就产生,而且代理权也可能是基于法律的规定产生。

民法易错知识点

民法易错知识点

民法易错知识点黄亚飞 2012.091.效力待定:1.狭义无权代理,2.限民实施超出其能力范围的合同行为,3.债务承担,4.无权代理。

2.仅此撤销权是即可诉讼也可仲裁: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

其他通过诉讼方式行使。

3.也可通知行使的撤销权,1.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撤销权,2.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的撤销权。

4.物权请求权没有诉讼时效的限制,类型有确认物权、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请求权。

5.物权法定主义:类型法定、内容法定。

6.不需要进行公示即可发生物权变动:1.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2.政府的征收决定、3.继承、受遗赠、4.建造房屋、拆除房屋。

7.更正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经权利人书面同意),异议登记:利害关系人(权利人不同意,不作实质审查)8.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失效:债权消灭或超过三个月未申请登记。

9.更正登记:第三人提供虚假材料导致登记机关登记错误,此时登记机关与第三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10.债权形式主义:债权合同+交付=动产物权变动;债权合同+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11.债权意思主义:债权合同=物权变动;债权合同+登记>善意第三人12.动产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是债权意思主义13.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4.共有:以按份共有为原则,共同共有为例外,共有只有一个所有权。

15.占有改定、指示交付不能善意取得。

16.占有是事实。

17.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是基于无权占有。

18.抵押权不构成有权占有。

有权占有包括所有权、他物权(要求直接占有)、合同关系。

19.李四借给张三一杯子,张三死后,张小三继承这个杯子,但不知道是李四的,张小三生气把杯子摔碎,张小三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没有伤害他人财产的故意。

20.善意占有不承担赔偿责任,恶意占有要负。

21.筹集、使用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面积和人数——>=2/3,其他情形>1/222.需役地转让,地役权不受影响;供役地转让,非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常识民法知识点总结大全

常识民法知识点总结大全

常识民法知识点总结大全一、民法概述民法是规定个人和法人在民事关系中地位、权利和义务,保护其合法权益,规范其行为的专门法律。

民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人民群众在日常生活、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各种权利和义务,为人民群众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障。

二、民法基本原则1. 民事主体的平等原则:即公民和法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同等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2. 自愿协议的原则:即一切民事行为应当基于自愿,不得强迫他人进行民事行为。

3. 诚实信用的原则:即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合法、合理、诚信地进行各种民事活动。

4. 法律保护的原则:即个人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5. 利益平衡的原则:即在民事活动中,一方的权利和利益与另一方的权利和利益之间应当保持平衡,不得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

三、民事主体1. 公民: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即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2. 法人:是指依法成立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3.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即未满足法定年龄的人;因精神障碍或者精神疾病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辨认能力;因其他原因丧失辨认能力的人。

4.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满足法定年龄,但是由于未成年、心智障碍或者精神疾病等原因,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相比,行为能力受到法律限制的人。

四、民事权利1. 人格权:是指公民对其生命、身体、健康、姓名、肖像等人格利益所享有的利益。

2. 财产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对其合法获取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处分等权利。

3. 合同权:是指公民和法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可以依据这些规定的市场主体间订立的平等民事法律关系。

4. 物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对自己的动产、不动产或者动产与不动产的权利。

五、民事行为1. 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使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事实。

公共知识民法知识点总结

公共知识民法知识点总结

公共知识民法知识点总结一、公共知识1. 行为能力行为能力是指一个人依法享有适当的民事权利能力,能独立实施法律行为的能力。

民法规定,满足特定年龄条件的人具有一定的行为能力,成年人享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但是,对于未成年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他们的行为能力要受到限制,必须由法定代理人代表或者监护人辅助。

2. 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指个人和组织根据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权益。

民法规定,民事权利包括财产权利和非财产权利。

财产权利主要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非财产权利主要包括人格权、名誉权、隐私权等。

3. 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民法规定,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并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4. 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个人和组织依法发生、变更或者消灭一种或者一种以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及其一定的结果。

民法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主体、客体和意思表示等基本要素,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形成、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

5. 合同合同是指当事人依法建立的、变更或者消除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民法规定,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和履行中应当尊重对方的意思自主权。

6. 民法适用民法的适用主要指在涉及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中,要遵循民法的相关规定和原则。

根据民法的规定,要依法适用民法的相关规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民事责任1. 过错责任过错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致使他人受到损害的行为人应当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规定,过错责任包括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违反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应当对受害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2. 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人应当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民法规定,侵权责任包括侵犯人格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民事赔偿责任,行为人必须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公基民法知识点总结

公基民法知识点总结

公基民法知识点总结民法是国家对个人和法人之间的民事关系作出规范的一部法律。

民法是国家制定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法律之一,它规定了人民日常生活中的各种行为和关系,对社会生活有着重要的影响。

公共基础民法是公务员等考试中常考的一项内容,下面就对公共基础民法的知识点进行总结介绍,希望对备考人员有所帮助。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1、民事主体的平等原则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各个民事主体应当平等地享有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和承担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不论是个人、法人还是其他组织,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主体。

2、民事自由原则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各个民事主体享有依法自由地订立合同、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权利。

3、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这是指国家和社会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禁止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

4、合同自由原则这是指合法的主体之间在遵循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自由订立合同,约定其权利和义务。

5、责任自由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对自己的行为解决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承担责任的前提是行为是非法的。

以上这些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各项原则都是在维护法律和公民之间的平等和尊严。

了解这些原则,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民法的内容和精神。

二、民法的主要内容1、人格权人格权是个人对自己的生命、身体、健康、姓名、声誉、自由等有法律保护的权利。

人格权在民法中是被赋予了很高的价值和地位,对其的保护是民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2、财产权财产权是指个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使用、处分和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在民法中,财产权是被严格保护的,其内容和范围在民法中也有详细规定。

3、基本义务和权利基本义务和权利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各个民事主体应当遵守的基本规则和法律规定。

例如,合同的履行、侵权行为的赔偿等都属于基本义务和权利的范畴。

4、法人及其法律地位法人是指以法律的形式设立的组织,其在法律上享有独立的权利和义务。

在民法中,对法人的设立、合法行为、法律地位等都有详细的规定。

5、侵权行为和责任侵权行为是指主体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司考-民法易错知识点

司考-民法易错知识点

1、订婚不是法律事实,但是给付彩礼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

2、物权客体是物或法定的民事权利,知识产权的客体是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人身权是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债的客体是给付(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3、单纯的经济损失一般不进行赔偿,例外:法律明文规定(比如确定的侵权损害赔偿)和加害人故意给受害人造成纯粹的经济损失。

4、6-18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5、监护人,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6、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作出意思表示,捐献其遗体。

(原则上任何人的身体和财产不能被随意处分)7、民法题目一定要注意的基本点:当事人的行为能力诚实信用(自己的权利自己维护自己的利益自己争取民事法律行为自愿平等不能让任何一方过于吃亏有偿行为不能显示公平)显示公平重大误解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变更撤销和撤回8、监护人的类型:法定监护人(父母健在和去世)遗嘱监护人意定监护人指定监护人(村、居委会)9、合伙人责任风险最大:对合伙期间的所有债务负担无限连带责任(对自己应负担的份额之外的份额,可以向其他合伙人追偿)10、民事行为VS民事法律行为11、“亡”者归来的,其财产怎么被分配的,就怎么吐出来。

12、受委托开发作品的著作权,合同有约定的依其约定,合同未约定或者未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归委托者所有。

13、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品,因侵权行为而损毁灭失的,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应该予以支持。

14、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具有人身性,原则上不能继承和让与。

例外:加害人已经明确给予金钱赔偿的,或者受害人已经提起向法院起诉的。

15、宣告失踪,宣告期为三个月(财产代管人,若有争议,则有法院指定)。

宣告死亡:一般为下落不明达到四年,意外事件为两年。

意外事件+有关机关证明无生还可能的,不受两年期限的影响(此宣告期为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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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中的民法是一个考察的难点,里面涉及的内容较多,本文就公共基础知识民法易考易混淆知识点进行汇总总结,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1、依《民通意见》第21条规定,不经人民法院认可,离婚后的夫妻一方无权取消另一方对子女的监护权。

2、为精神病人指定监护人的程序同未成年人基本相同,区别在于有监护资格的人的顺序和范围不同(第17条第1款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

但是,为患有精神病的未成年人设定监护人,应适用关于未成年人的规定(《民通意见》第13条为患有精神病的未成人年设定监护人,适用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
3、注意民法上“近亲属”的范围。

(《民通意见》第12条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

4、《民通意见》第34条规定宣告失踪案的公告期为半年,《民事诉讼法》第168条规定为3个月,存在着冲突,应以后者为准。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民通意见》第29条)
5、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由申请人决定,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不一致的,则宣告死亡(《民通意见》第29条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须程序。

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

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宣告死亡。

)
6、被宣告死亡的人的死亡日期是指该判决宣布之日(《民通意见》第36条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

)
7、依《民通》第43条及《民通意见》第58条,企业法人要对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向第三人负责。

法人承担对第三人责任后,可以追偿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赔偿责任。

8、在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中,单务、双务法律行为同无偿、有偿法律行为并非一一对应关系,即单务法律行为也可能是有偿的,双务法律行为也可能是无偿的。

前一种情形如约定有利息条款的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合同法》第210、211条),后者如无偿保管合同,无偿委托合同(《合同法》第365、396条)。

9、特别注意《民法通则》第61条第2款: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
人。

这里“双方取得的财产”的范围,包括:双方已经取得和约定取得的财产。

(《民通意见》第74条)
10、《民通意见》第73条第2款(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的规定同《合同法》第55条第(一)项(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相冲突,在合同行为领域内不再适用。

11、《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表明本人的沉默具有积极法律意义;《合同法》第48条第2款“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表明本人的沉默具有否定性法律意义。

二者截然相反,不可混淆。

12、注意《民通意见》第81条,因委托代理人转托不明,致第三人损失的责任承担:
(1)第三人可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
(2)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后,可向委托代理人追偿;
(3)转托代理人(复代理人)有过错的,与委托代理人一起对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13、注意法定代理人无条件地当然地享有复任权,而指定代理人原则上无复任权。

14、掌握下列民事权利的含义:
(1)支配权,就是指权利人得直接支配权利的客体而实现其利益的权利,如物权、人身权(身份权与人格权)、知识产权等。

(2)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如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等。

(3)抗辩权,是指对抗对方权利的权利。

依对抗对方权利的内容,又分为消灭性抗辩权(如债务人提出债权人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权)和延期性抗辩权,后者如担保法上一般保证人享有的先诉抗辩权(担保法第17条)和合同法上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6条)、后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7条)以及不安抗辩权(合同法第68、69条)。

(4)形成权,是指依一方当事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使已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

如合同解除权、追认权、撤销权、选择权等。

15、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区别:
(1)共同共有以共同关系为前提,按份共有无此要求;
(2)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平等享受权利、承担义务,按份共有人按份额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3)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共同共有财产不得分割,按份共有人随时可提出分出或转让自己份额的要求;
(4)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原共有人出卖自己分得财产的,若出卖的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换而言之,共同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效力及于共有财产分割之后的原共有财产转让,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仅及于分出或转让共有财产份额当时(《民通意见》第92条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一个或者数个原共有人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时,如果出卖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予以支持。

)
(5)共有财产性质不清,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时,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民通意见》第88条)
16、现代法上,善意取得规则并不局限于动产、货币、无记名有价证券之所有权取得领域,其他物权的取得亦可适用之。

于司法考试范围内,有以下法条值得关注(如司法考试就考到了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担保法解释》第84条: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
(1) 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担保法解释》第54条第2款: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

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2) 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担保法解释》第84条: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3) 留置权的善意取得;《担保法解释》第108条: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可以按照担保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行使留置权。

(4) 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

《票据法》第12条: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17、在现代民法上,除按份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外,还有以下问题值得关注:
(1)依《合同法》第230条及《民通意见》第118条,房屋承租人也有优先购买权。

须注意的要点有:
①仅限于房屋租赁场合,其他物品的承租人并无此权利,这是与共有人之优先权的一大区别;
②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
③出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权的,承租人可主张该房屋买卖无效。

(2)典权人的优先购买权
依民法原理,典权人对承典房屋亦有优先购买权。

(3)特别注意:房屋抵押权人无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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