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要点整理

合集下载

民法知识点必背知识总结

民法知识点必背知识总结

民法知识点必背知识总结第一章基本概念一、民法的内容和基本原则民法是以调整人的日常生活为内容的,内容主要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家庭等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自愿原则、平等原则、保护人格原则、公平原则等。

二、民事主体的概念和种类民事主体是指可以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单位或个人。

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又包括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等。

三、民法的任务和功能民法的任务和功能包括:维护公共利益、保障个人权利、调整社会关系等。

第二章民事权利和法律行为四、民事权利的概念和种类民事权是指具有客体性、绝对性、性对性和排他性的法益。

民事权包括人格权、财产权、债权和义务等。

五、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种类法律行为是指依法产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法律行为包括意思表示行为和意思表示真实的法律行为。

六、法律行为的要件和效力法律行为的要件包括:主体能力、客体能力、意思表示真实等。

法律行为的效力包括:有效、无效和撤销等。

第三章民法的保护七、人格权的内容和保护人格权是指个人的尊严、名誉、荣誉、自由、肖像权等权利。

人格权的保护包括:名誉权保护、荣誉权保护、自由权保护等。

八、财产权的内容和保护财产权是指个人的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权利。

财产权的保护包括:所有权保护、用益物权保护、担保物权保护等。

九、债权的产生和保护债权是指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货物、劳务、资金等的权利。

债权的产生和保护包括:债权的产生、债权的转让、债权的转移、债权的诉讼保护等。

第四章合同和不当得利十、合同的概念和种类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订立的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贷合同、建筑工程合同等。

十一、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合同的成立要件包括: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合同目的的合法性、合同形式的合法性等。

合同的效力包括:有效、无效、撤销等。

十二、不当得利的概念和种类不当得利是指民事主体在取得不当利益的情况下,受益人应当退还不当利益。

民法重要知识点总结

民法重要知识点总结

民法重要知识点总结一、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自由、公平正义、有约必信、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等。

其中,平等自由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关系中享有平等地位,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公平正义原则是指在民事关系中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约必信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当遵循契约精神,履行自己的承诺。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是指民事法律应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二、民法的基本结构民法由通则和各分则组成,通则包括民事主体、民事行为、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责任等内容;各分则包括物权、合同、侵权责任等内容。

民法的结构体现了民事法律关系的主要要素和规则,有利于规范民事关系的建立和发展。

三、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和法人。

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中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并实施民事行为的人,法人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民事权利和义务能力的组织,其他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义务能力的组织。

四、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是指自然人和法人依法在民事关系中实施的意思表示和行为。

民事行为包括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的效力、意思表示的错误、民事法律行为等内容。

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实施民事行为的能力;意思表示是指当事人通过说话、书写、动作等方式表达自己的意思;意思表示的效力是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能够产生法律效力;意思表示的错误是指当事人在意思表示中发生错误;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依法实施的行为。

五、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指自然人和法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利益和权利。

民事权利包括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家庭权利等内容。

财产权利是指对财产(包括实物财产和虚拟财产)享有支配和处分的权利;人身权利是指对自己的身体、姓名、荣誉、隐私等享有保护的权利;家庭权利是指在婚姻关系、亲子关系中享有相应的权利。

六、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依法进行的意思表示和行为,包括合同、债权债务、侵权行为等。

民法最重要知识点总结

民法最重要知识点总结

民法最重要知识点总结民法是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民事权利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婚姻家庭法等内容。

本文将重点总结民法的几个重要知识点,包括民事权利法、侵权责任法、合同法和婚姻家庭法。

一、民事权利法民事权利法是调整公民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包括民事权利的取得、行使、变更、消灭等内容。

在民事权利法中,有几个重要的知识点需要重点关注。

1. 权利的取得权利的取得包括合法权利的产生和民事主体的取得权利两个方面。

合法权利的产生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例如所有权可以通过依法取得动产或不动产,合同权利可以通过签订合同等方式取得。

而民事主体的取得权利则是指在特定条件下,公民或法人等主体可以取得特定的法定权利。

2. 权利的行使权利的行使是指民事主体根据法律规定将自己的权利实施到某一行为上的过程。

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民事主体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履行法律义务,不得违法乱纪。

3. 权利的变更权利的变更是指权利的所有权、使用权等发生变化的过程。

权利的变更可以是依法的,也可以是合法的。

4. 权利的消灭权利的消灭是指权利在一定条件下失去的过程。

民事主体之间订立的合同到期、权利人死亡等都会导致权利的消灭。

以上是民事权利法中的几个重要知识点,需要在实践中加以注意。

二、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是规范因违反个人、财产权益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等。

在侵权责任法中,有几个重要的知识点需要重点关注。

1. 侵权行为的构成侵权行为的构成是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构成侵权的过程。

侵权行为的构成需要具备三个条件:主体、客体和结果。

2. 侵权责任的种类侵权责任的种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

在实践中,需要根据不同情况,选择相应的责任种类。

3. 侵权责任的免责和减责侵权责任的免责和减责是指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免除或减轻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例如侵权行为是由于不可抗力等情况引起的。

以上是侵权责任法中的几个重要知识点,需要在实践中加以注意。

民法知识点大全.

民法知识点大全.

一、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1、民法的概念民法,是指一定社会调整特定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主要内容包括: 财产关系方面:权利的种类归属行使救济途径人身关系方面: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法律人格;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及身份关系;民事主体的行为(法律行为;民事主体违反义务时的法律责任等。

民法的地位:是国民生活的基本法。

2、民法的起源(二民法的特征(调整对象1、民法调整的是民事关系(属私法民事关系是指自然人、法人为私利而实施的生产、生活、处分权利、履行义务等活动所引发的财产和人身关系。

民事:即私事,是与国事无关的私人事务。

如,投资、合伙、劳动力的雇佣,订立遗嘱、签订合同,婚姻的结合与离异,亲属间的扶养,遗产的继承等等。

国事:即国家公共事务。

如,国家机关的设置对市场的干预。

2、民法调整的是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在法律上,财产关系是指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这两类。

财产关系财产所有关系是指因占有和支配物质资料或精神财富而产生的经济关系。

如,所有权、使用权、占有权、占有使用处分权等等。

财产流转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因交换劳动成果或其他财产而发生的财产由一方转移到另一方的经济关系,即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如,因转移所有权而发生的财产流转:买卖、赠与。

因转移财产的使用权而发生的财产流转:出租物品、借贷。

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而又不具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

如,姓名权、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等。

对财产所有关系的调整包括四个方面。

确定所有权的内容;确定所有权的归属;所有权的取得方式,确定所有权的保护方法对财产流转关系的调整,主要是设立债的制度。

对人身权的调整包括三个方面。

规定人身权及其保护范围;确定对他人人身权应当遵守的义务,规定保护的方法。

3、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平等主体:是指双方或多方在人格和法律地位上平等的人。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如,买卖、借贷关系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民法知识点

民法知识点

民法知识点一、民法概述1. 民法定义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私权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包括物权、债权、人身权、继承权等多个方面。

2. 民法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所有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地位平等。

- 自愿原则:民事主体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 公平原则: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益和义务应当公平合理。

- 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 合法原则: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二、物权1. 物权定义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性权利。

2. 物权种类- 所有权:对所有物进行全面支配的权利。

- 用益物权:使用和收益他人所有物的权利。

- 担保物权: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而设定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

3. 物权变动-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法进行。

- 物权变动通常需要进行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债权1. 债权定义债权是指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2. 债权产生- 合同:基于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产生的债权。

- 侵权行为:因侵害他人权益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 不当得利:无正当法律原因而取得利益,应当返还的权利。

3. 债权实现- 债权人可以通过和解、仲裁、诉讼等方式实现债权。

四、人身权1. 人身权定义人身权是指与个人身份、人格密切相关的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

2. 人身权保护- 法律保护人身权不受侵犯。

- 侵犯人身权的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

五、继承权1. 继承权定义继承权是指自然人死后,其遗产依法由继承人继承的权利。

2. 继承方式- 法定继承: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和份额继承。

- 遗嘱继承:根据遗嘱人的意愿确定继承人和继承份额。

3. 继承程序- 继承开始后,应当依法进行遗产清理、债权债务清偿和遗产分配。

六、合同法1. 合同定义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民法学知识点整理

民法学知识点整理

民法学知识点整理一、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民法,简单来说,就是规定公民和法人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它调整的对象包括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比如买卖东西、租赁房屋,涉及到财产的归属、利用和流转。

而人身关系,则涵盖了人格关系(像姓名权、肖像权)和身份关系(比如亲属关系、监护关系)。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这是民法的基石,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以及绿色原则。

平等原则意味着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一律平等,不论身份、财富的差异。

自愿原则让当事人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公平原则保障了各方的利益平衡,特别是在权利义务的分配上。

诚信原则要求人们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确保民事活动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秩序、善良风俗。

绿色原则则体现了对环境保护的关注,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

三、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构成。

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从出生开始,死亡结束;行为能力则根据年龄和精神状况划分。

法人有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之分。

客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等。

内容指的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四、民事权利民事权利种类繁多,常见的有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等。

物权是对物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债权是请求特定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比如合同之债、侵权之债。

知识产权保护人们的智力成果,像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

人身权包含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等)和身份权(亲权、配偶权等)。

五、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要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比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等。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像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等情况下作出的行为。

法学民法知识点

法学民法知识点

法学民法知识点
法学民法是法学中的一个重要分支,涉及到个人、家庭和财产等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法学民法知识点:
1. 民事主体:指具备民事权利和义务能力的个人和法人。

2. 民事权利和义务:包括财产权利、人身权利、人格权利等,以及履行合同、赔偿损失等义务。

3. 民事法律行为: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等方式,产生、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4. 民事责任:主要包括合同责任、侵权责任和无因管理责任等,当一方违反法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时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5. 合同法:涉及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等相关规定。

6. 担保法:规定了债权人使用担保物保证债权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担保的种类、产生和终止等内容。

7. 继承法:规定了个人财产死后的继承顺序和继承权利等相关事项。

8. 执行法:指对债权的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的目的是为了迫使债务人履行义务。

9. 物权法:规定了个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

10. 不当得利:指一方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利益,依法应该
归还给被损失方。

11.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民事案件的起诉、审理、执行等法律
程序。

以上知识点只是法学民法的一部分内容,而且这些概念也有相应的具体法律条文来支撑。

要系统掌握法学民法知识,需要通过专业法律学习和研究。

法考中民法的知识点总结

法考中民法的知识点总结

法考中民法的知识点总结一、民法基本概念1. 民法的基本概念民法是规范民事关系的法律,主要涉及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等问题。

2. 民事主体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个人。

法人是指依法设立,具有法律地位,可以拥有财产、从事民事活动并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其他组织包括了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

3. 民法的分类民法主要包括了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领域。

二、物权法1. 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是指主体对客体享有的直接的、即时的、专有的、绝对的权利。

其特征包括了绝对性、排他性、继承性和相对性。

2. 不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是指对土地、建筑物和构筑物等不动产物体享有的权利。

包括了权利的设立、转让和限制等内容。

3. 动产物权动产物权是指对动产、动产商品和动产产品享有的权利。

包括了动产物权的保护和行使等内容。

三、合同法1. 合同的基本概念和要素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结合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要素包括了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形式等。

2. 合同的效力和变更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在法律上产生结果的能力。

合同的变更包括了合同的解除、修改和转让等内容。

3. 合同的履行和违约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各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合同的违约是指一方或者双方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行为。

四、侵权责任法1. 侵权行为的概念和构成侵权行为是指主体通过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侵权行为的构成包括了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

2. 侵权责任的种类侵权责任分为民事侵权责任和刑事侵权责任。

民事侵权责任包括了损害赔偿责任和停止侵害责任。

3. 侵权责任的承担和救济侵权责任的承担包括了侵权行为人和责任主体对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负有的赔偿责任。

救济包括了各种救济措施,包括行为保全、民事赔偿、民事诉讼和行政救济等。

五、民法的适用和解释1. 民法的适用原则民法的适用原则包括了法定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和信赖原则等。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法总论一、两大民法本位(民事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及主要观点1.权利本位:权利是民事法律体系的核心,(1)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2)权利为中心构建规范体系(3)权利是民法首要保护对象,权力之间的关系是民法首要调整对象2.社会本位(代表人物史尚宽)民事立法在保障民事主体个人权利的同时,应当兼顾社会利益。

为了维护社会利益,应对民事权利进行必要限制(1)兼顾社会利益(2)权利的限制(3)保障社会整体利益的内容3.权利本位的实践:(1)契约自由制度(2)过失责任原则(3)所有权绝对(神圣不可侵犯)原则4.社会本位的实践(1)契约自由的限制:如公序良俗原则(2)无过错绝对责任制度(3)所有权绝对原则的限制:物权法定原则陈本寒观点:反对社会本位(1)民法是私法,维护社会利益有违私法属性(2)民法对私权限制只是要求主体不得损害社会利益而不是要实现社会利益(3)以社会利益为本位容易混淆公法与私法的分类,不符合各国立法实际。

二、民事主体1.民事主体的法律意义与社会意义:(1)法律上民事主体是指依法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并依法享有相应的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义务,行使民事权利的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

(2)社会意义:民事主体是人,可以是一个人(公民)也可以是人的集合体(法人)。

无生命体一定不能是民事主体,财产一定只能是客体。

(民法保护的是死者的生命痕迹,而不是死者的权利,民通第九条明确规定死者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2.公民自从生时起自死亡时止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民通第9条),十八周岁以上或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民通第11条),年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通第12条)胎儿利益保护问题:总括的保护主义(瑞士法)-视为出生,与自然人同等看待。

个别的保护主义:赋予部分权利,我国采取这种立法例。

公民失踪及宣告死亡问题见民通20条-25条。

2.1 监护(1)监护制度是依托于公民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不重合的特殊情况而设立的制度,陈本寒观点:身份权说,监护是一项身份权利,理由:监护人权利占主导地位,义务为次要地位。

监护人资格以血缘为依托,是建立在特定身份基础上的权利。

(2)监护的主体包括:未成年人的父母、未成年人的近亲属(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并经有关单位(父母所在单位或住所地村委会居委会)同意、精神病人近亲属(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精神病人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并经有关单位(父母所在单位或住所地村委会居委会)同意、父母所在单位以及精神病人所在单位以及住所地村委会居委会及民政部门(关于国家机关或者相关单位能否担任监护人以及是否有能力履行职责存在争议,如民法通则第133条第二款以法定方式缩小了单位监护人的监管责任)。

(3)监护对象法律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质上为未成年人(年满16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除外)和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和部分丧失辨认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

(4)监护内容包括保护义务和监管义务,除非为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财产。

3.法人是指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民通第36条):(1)法人是组织,是人的集合体,是法律拟制的主体。

民通观点分为企业(营利)、机关(公权力)、事业单位(科教文卫体)、社团法人(非营利社会组织)陈本寒观点: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亦适用民通第十条的规定,并不是特殊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受设立目的,营业范围,法律法规的限制。

通说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并混淆了法人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区别。

(3)陈本寒观点:法人民事行为能力与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年龄与精神状况)依据不同,受其设立目的,营业范围,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

法人分级不应该存在,或者说存在依据不应当基于民事权利能力的不同。

三、民事法律行为1.陈本寒观点: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公民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法律行为。

陈教授认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不以合法性为前提,意思有瑕疵的民事行为也可以是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除外),并且行为已告成立,只是其效力取决于其他行为或事实的是否成立(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撤销权是否行使(可撤销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分类主要有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陈本寒观点:行为人意思表示形式瑕疵属于意思表示瑕疵,使用民事行为效力补正制度(德国民法制度,我国未明确规定,包括①追认说,即把效力待定法律行为的追认看作补正制度;②确认说,这种观点认为补正是在引起法律行为无效的原因消除后,行为人或法院确认合同有效,或者当事人自行补足民事法律行为欠缺的有效要件或自行消除无效原因;③成立说,主张履行治愈合同不成立的瑕疵;④有效说,坚持德国法的补正制度,认为我国《合同法》第36条的规定属于通过履行使因违反法定形式而无效的合同变得有效。

)),主从行为,有因和无因行为2.瑕疵民事行为包括无效民事行为(主体不适格,意思瑕疵如欺诈胁迫且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公共利益,违反强制性规定),效力待定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意思表示瑕疵包括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内容重大误解、显失公平)3.代理知识点包括民通64条规定代理的定义特征及不得代理情形,代理的三个类型(65条第一款),三种不同代理权行使依据以及消灭原因(69条,70条),表见代理(有被授予代理权的迹象但实际没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该特别无权代理无须得到追认即有效,家事代理不是表见代理,而是法定代理且该代理涉及事务以日常家事为限)四、民事权利1.民事权利的本质存在三种学说,包括意思说(代表人物萨维尼,权利即个人的意思自由或意思的支配,个人意思所能自由活动的空间,无意思即无权利)、利益说(代表人物耶林法律保护的利益,凡依法属个人的利益,无论是精神的还是物质的,均为权利)、法力说(代表人物梅克尔,法律上的力,总是由特定利益和法律上的力两个要素组成,该力是法律所赋予的)1.1民事义务是法律所加于当事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拘束,具有强制性(不可放弃)、附属性(相对于权利)、民事责任的前提,无义务则无责任。

民事责任是债的效力的当然体现,义务在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会转化成债的关系,产生相应的民事责任。

2.物权知识点包括(1)不动产登记与动产交付(2)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专有权、共有权、业主大会成员权,相邻关系,两种共有关系以及优先购买权,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无权处分的前提是有权占有,无权占有的状态下不存在无权处分也就不适用善意取得。

关于无权处分变有权处分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与合同法51条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3)用益物权(4)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从属于债权,抵押权可以是动产也可是不动产,质权只能是动产,留置权的前提是基于相同法律关系产生合法占有,担保物权诉讼时效效力原则上主权利优于从权利的规定:物权法202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解释第12条当事人约定或登记部门要求的担保期间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以及占有(中国不认可时效占有,民通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物权法113条规定国家取得六个月无人认领遗失物的所有权。

陈本寒观点:拾得人只有义务,没有权利。

国家未尽义务,何来权利。

)3.债权是以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为基础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与义务关系(民通84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意思表示由要约和承诺两部分组成,意思表示瑕疵一般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合同法第54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关于显失公平和乘人之危的关系:(1)相同点:两者都是法定合同变更撤销理由(2)区别:显失公平是一种事实,而乘人之危是一种手段且该手段基于某种先前已经产生的优势、显失公平要求时间点为订立合同时,而乘人之危则不然、显失公平不要求当事人是否意识到,而乘人之危作为变更或撤销理由必须以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思为前提。

4.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无形财产权,他的客体是智力成果或是知识产品,是一种无形财产或者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是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所创造的劳动成果。

知识产权纳入民法体系的理由:(1)本质上,知识产权具有私权本质,需要通过“所有权-合同”这个民法核心发挥功能(2)客观上,知识产权法并不具备一套独立于民法之外的规范体系,不能以独立的内容和精神存在。

(3)实践上,现实生活中,几乎所有的经济活动都会与知识产权相关,而民法作为经济关系调整的基础性法律,知识产权纳入民法体系是立法上的必须。

5.人身权有以下特征:(1)主体只能是自然人(2)是外财产权,是自然人的人身利益(3)支配权,无需他人帮助和意思介入(4)人身权是专属权,只能由本人享有(5)人身权是绝对权,本人以外都承担不作为义务。

人身权与人权的关系:(1)人身权是人权的一项基本权利(2)对人身权的侵害就是侵害人权。

区别:(1)主体不同,人权分为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及民族自决权,人身权仅有个人权利(2)种类不同,人身权是民事权利,而人权含有政治成分(3)法律领域不同,人权的保护涉及公法领域,人身权保护为私法领域。

人身权分为人格权(民通98-103条规定各项权利)和身份权(婚姻家庭和继承权利)。

6.婚姻家庭继承为身份权,包括亲属权和继承权。

亲属权包括夫妻权,亲权(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亲属权(主体与其他近亲属之间)三类。

继承权方面,继承主体以一定身份关系为前提,继承关系由继承人,被继承人,遗产三要素组成,继承方式包括法定继承(适用效力最低,陈本寒观点:继承法第20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中,身份权是继承制度的基础,关于丧偶女婿,儿媳的继承权在法理上站不住脚,应该放在遗赠抚养协议中规定),遗嘱继承(继承人限定范围,效力一般),遗赠继承(继承人不限范围且可以是法人,效力等同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双务合同,效力最高)五、民事责任1.现行法将民事责任独立成章,使民事责任请求权成为各类民事权利的基本救济方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