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要点:平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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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平等原则与对等原则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平等原则与对等原则

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作为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也是司法考试复习的⼀个重要知识点。

《民事诉讼法》第5条第1款规定:“外国⼈、⽆国籍⼈、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民共和国公民、法⼈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这是同等原则的法律依据。

可见,同等原则是指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外国当事⼈与中国当事⼈具有平等的诉讼地位,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不因当事⼈是外国⼈或者⽆国籍⼈⽽扩⼤或者限制其诉讼权利或者减少或者加重其诉讼义务。

《民事诉讼法》第5条第2款规定:“外国法院对中华⼈民共和国公民、法⼈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对等原则。

”这是对等原则的法律依据。

可见,对等原则是指在我国民事诉讼中,遇有外国法院对中国公民、法⼈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国法院也相应地限制该国公民、法⼈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同等原则体现的是国家之间相互提供诉讼上的⽅便,表明在通常情况下外国当事⼈与本国当事⼈在诉讼上的平等性,这也是国民待遇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运⽤,因此,同等原则的适⽤具有普遍性;⽽对等原则是在⼀定的条件下,国家之间对外国当事⼈在诉讼权利上的相互限制,因此,对等原则的适⽤具有针对性。

但是,不管是同等原则还是对等原则,其本质上体现的都是国家主权原则。

法考与司法考试民法概述总结与对比

法考与司法考试民法概述总结与对比

「【总结】民法的基本体系结构」
(1)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不得
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原则。

(3)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和智力成果;民事法律关系
的内容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内容,即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承担的民事义务。


事权利、义务的产生依据有二:法律的直接规定,如侵权法律关系。

或者
当事人的约定,如合同法律关系。

“法定、约定二元论”也可用以说明民
事法律关系本身的产生依据,即法律关系既可源自于法律规定,也可来自
于当事人的约定。

「【总结】民法的三大基础性制度」
(1)民事主体制度: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2)法律行为制度:处分行为(转移权利本身)、负担行为(设立债权)
(3)财产权制度:财产权流转的最主要方式是买卖。

通过民事法律行为、
物权债权及其关系两大体系实现。

过程:物权关系→经由债权关系(两行为:合同行为、交付行为)→形成新的物权关系。

「【总结】确定哪些社会关系属于民法的调整对象?主要从两个层面分析」
(1)该社会关系的参加者是否是平等主体,即参加该社会关系的当事人主
体资格是否平等且在具体的社会关系中双方地位是否平等;
(2)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是否平等属于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

特别注意国
家机关一般作为行政主体,其能否作为民事主体取决于其是否参与到平等
的交易活动中,如果是,则其就是民事主体。

2024年法考笔记民法1(民法的基本原则、法律关系和民事权利)

2024年法考笔记民法1(民法的基本原则、法律关系和民事权利)

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就是民法的基本价值第一、平等原则平等原则的含义:在民事关系当中,当事人彼此间地位平等1.民事主体适用法律的平等,肩并肩的平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2.彼此间面对面的平等,王子和平民进行交易时任意一方不得恃强凌弱(平等的地位)平等原则的违反:基本概念即是特权或歧视。

在民事领域或私人关系中如出现特权或歧视,就意味着违反了民法的平等原则。

特权矫正点:符合公共利益的良性特权不构成平等原则的违反(老年人优惠、军人优惠等)第二、自愿原则自愿原则的含义:当事人所做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其自由意志的表达自愿原则的违反:1.表达无自愿、欺诈、胁迫、趁人之危、显失公平等都违反自愿原则2.自愿原则的衍生含义:选择既然为当事人自愿,原则上当事人应当承担选择的结果3.未做出表达与选择,不存在选择自愿与不自愿,更不存在平等原则违反与不违反第三、公平原则公平的原则含义:在交易过程当中权利和义务的配置应当合理、合适、公平。

(公平原则针对民事活动的结果)第四、诚信原则遵约守信和与人为善第五、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交易过程中,不仅要向法律负责同时更要向道德负责,违反道德的法律行为没有效力。

第六、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原则民事活动中如造成铺张浪费、环境生态的破坏,那么就违反该原则民事法律关系存在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为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判断方式社会关系具有法律意义,并且属于民法管辖范围法律关系的判定只考虑狭义的两者之间,不考虑第三者的牵连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主体要素: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法律上的其他组织: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等)自然人和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民事主体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民事主体2.法律关系的内容:以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3.法律关系的个体:权利与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为法律关系的个体物权法律关系个体原则上为物。

(特殊情况下,民事权利也可作为物权法律关系的个体)债权法律关系个体为给付(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表现上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也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个体是知识成果(专利技术、著作权、商标权)人身权法律关系的个体为人身权益(包括人格利益与身份利益,如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名誉隐私、肖像姓名等等)权利及其私力保护权利(千变万化重点以下种类)第一、支配权(绝对权和对世权)可以自由支配,并排除他人支配和干预的权利(物权、人格权、知识产权等)支配权的特征:1.支配权人外的所有人,都应承担不得侵害支配权的义务(消极义务)2.支配权的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协助和配合3.支配权具有排他性第二、请求权(相对权和对人权)实施或不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积极或消极)请求权的特征:1.请求权只能对特定人主张(相对权)2.请求权的实现需要义务人的协助(积极或消极)3.请求权之间只具有相容性而没有排他性民法上请求权分三大类:1.债权请求权:凭债权提出请求(要对方财物、劳务等,给付)消耗物占有即所有,债权请求权2.物权请求权:凭物权提出请求(要自己财物等)(现在物权)物权请求权的权利内容组成(三项):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凭借物权要求返还原物的限制:只有具有占有权能的物权,才能主张返还原物。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法考试民诉法: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法考试民诉法: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法考试民诉法: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2017-2018年司法考试民诉法: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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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法律规定的上述原则,可以概括为当事人平等原则,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平等。

诉讼地位平等,也就是诉讼权利和义务平等。

诉讼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虽有原告、被告、第三人等不同的诉讼称谓,但在诉讼过程中的诉讼地位是平等的,不分优劣或高低。

民事诉讼当事人双方,在民事诉讼中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平等地承担诉讼义务。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平等,在民事诉讼中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双方当事人享有部分相同的诉讼权利,如双方当事人都有委托代理、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请求调解、进行辩论、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等权利;二是双方当事人享有一些对等的诉讼权利,如原告有提起诉讼的权利、被告有提出反驳和反诉的权利。

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是互相对应的: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平等,承担的诉讼义务也平等,如双方当事人都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遵守诉讼程序。

当然,由于当事人在诉讼中担负的具体角色不同,在某些情况下,他们所承担的诉讼义务也不尽相同,不履行诉讼义务的后果也有差异。

因此,无论是从诉讼权利来看,还是从诉讼义务来看,当事人双方诉讼地位平等都不意味着诉讼权利或诉讼义务的完全相同。

2.人民法院平等地保障双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保障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是人民法院的职责。

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处于主导地位,起组织、领导和决定性的作用,保障当事人平等地实现诉讼权利,是人民法院职务上的责任。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原告和被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做了平等的规定,在立法平等的基础上,人民法院为当事人创造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的机会,并且平等地要求当事人履行诉讼义务,不偏袒或者不歧视任何一方。

司法考试民法论述题解答万能句

司法考试民法论述题解答万能句

司法考试民法论述题解答万能句一、民法中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身份平等,地位平等;任何自然人、法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平等地享有权利,其权利平等地受到保护;自愿原则:即民事中的意思自治。

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去从事民事活动,国家一般不干涉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内容包括:①自己行为: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参与民事活动,以及参与的内容,行为方式等;②自己责任:民事主体要对自己参与民事活动导致的结果负担责任。

公平原则: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

①法律适用的原则:当民法规范缺乏规定时,可以根据公平原则来变动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②司法原则:法官的司法判决要做到公平合理,当法律缺乏规定时,应根据公平原则做出合理判决。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按照市场制度的互惠性行事,任何自由都是有限制、受制约的自由。

市场经济的复杂性和多变性,使得法律无论如何严谨也无法限制种种弊端,总会表现出某种局限性,但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①该原则使得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中能主动干预民事活动,调整当事人的利益摩擦,使民事法律关系符合正义的要求;②法院可以根据此原则做出司法解释,填补法律的漏洞;③该原则位阶高,不确定性强,用而不当也可能会成为司法专横的工具,对该原则的应用必须与其他原则结合起来综合考虑;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市场交易中的一种道德要求,使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准则,它要求人们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诚实信用原则一旦被法律吸收就同时具有了法律的意义,成为一项基本法律原则。

因此,诚实信用原则是道德准则的法律化,是将道德规则和法律规则合为一体,兼有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的双重功能。

诚实信用原则的宗旨是体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当事人与社会间的利益关系的平衡。

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尊重他人利益,以对待自己事务的注意对待他人事务,保证法律关系的当事人都能得到自己应得的利益,不得损人利己,不得通过自己的民事活动损害第三人和社会的利益,必须在权利的法律范围内以符合其社会经济目的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

论民法上的平等原则

论民法上的平等原则

论民法上的平等原则民法上的平等原则是指在法律上,每个人都应被平等对待,不论其社会地位、背景、性别、种族、宗教等,都应享有同等的法律权利和义务。

平等原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石,对保护个人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起着重要作用。

首先,平等原则强调法律的普遍适用。

法律将适用于所有人,无论其身份地位如何,都受法律的约束。

这意味着法律对每个人都有相同的约束力,不得对个人进行歧视。

例如,在合同关系中,根据民法的平等原则,任何一方都不能凭借自己的地位或势力对另一方进行不平等的约束或剥夺其权利。

法律的平等适用有助于维护人民的公平正义感,确保法律的公信力和公正性。

其次,平等原则保护个体的人格尊严。

每个人都应当被尊重和平等对待,不受歧视或剥夺自由。

在民法中,平等原则从法律上确保了人们享有自主权利和自由决定自己的行为。

例如,在婚姻家庭领域,法律规定了妻子和丈夫在家庭中具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力,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进行不平等对待。

平等原则的确立,使得每个人可以在法律的保护下自由地发展个人的人格和才能。

此外,平等原则在分配资源和利益上发挥重要作用。

平等原则要求公正地分配社会资源,使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机会和权利获得社会利益。

在民法中,平等原则体现在财产权利的保护上。

法律保护个人的财产权,禁止他人对其财产进行侵犯,确保每个人都能依法享有财产权益。

平等原则的实现,有利于防止财富的不平等和不公正分配,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最后,平等原则是社会进步和民主发展的基础。

平等原则在保障个人权益的同时,也促进了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只有在平等的法治基础上,个体才能得到公平的发展机会,社会才能保持稳定和谐的状态。

平等原则的推广和实现,对于构建一个公正、民主、法治的社会至关重要,有助于消除社会的不平等和不公正现象,为每个人提供平等的机会去追求幸福和实现自己的梦想。

总而言之,民法上的平等原则在法律体系中是非常重要的。

这一原则保障了每个人的基本权益和人格尊严,促进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法律基本知识民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

法律基本知识民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

法律基本知识民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法律基本知识:民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民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承担着规范人们日常生活中各种民事行为的重要职责。

在民事法律的适用过程中,民法基本原则与制度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制度以及民法的运用方法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1. 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法律在规范民事关系时,不论人的种族、国籍、性别、财富状况、社会地位等差异,都应当如实、公平地对待各方当事人。

平等原则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客观性,是维护社会公平和公正的基石。

2. 自由意思自治原则自由意思自治原则强调个人的自由意志决定了其合法的民事行为。

这一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满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有权自主地决定是否参与某项民事行为,以及在民事行为中的具体表达形式。

自由意思自治原则保障了个人的权利和自由。

3. 公益原则公益原则是民法中的另一个重要原则,它强调当事人的民事行为应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合法权益。

在民事纠纷的解决过程中,公益原则起着平衡各方利益的作用。

二、民法的基本制度1. 民事权利制度民事权利制度是民法中的核心制度,它规定了人们在民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民事权利制度包括财产权、人身权、人格权等各类权利,同时也将法律对这些权利的限制和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

2. 合同制度合同制度是民法中的另一个重要制度,它规范了当事人的民事行为,并约束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制度要求当事人基于平等自愿和公平公正原则达成协议,同时对违约行为进行相应的法律制裁。

合同制度是保障市场经济正常运行和维护合同当事人权益的基石。

3. 责任制度责任制度是民法中的重要制度,它规定了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律规定而造成损害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责任制度包括侵权责任、合同违约责任、无过错责任等。

责任制度的健全与完善,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民法的运用方法在实际运用中,民法需要遵循一定的方法和原则,以保障其正确有效地适用于各种具体情况。

国家司法考试《民法》法律法规汇编(含历年真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圣才出品】

国家司法考试《民法》法律法规汇编(含历年真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圣才出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公布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第二条【调整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三条【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例题】(2012年司法考试试卷三第1题)张某从银行贷得80万元用于购买房屋,并以该房屋设定了抵押。

在借款期间房屋被洪水冲毁。

张某尽管生活艰难,仍想方设法还清了银行贷款。

对此,周围多有议论。

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民法有关规定,下列哪一观点可以成立?A.甲认为,房屋被洪水冲毁属于不可抗力,张某无须履行还款义务。

坚持还贷是多此一举B.乙认为,张某已不具备还贷能力,无须履行还款义务。

坚持还贷是为难自己C.丙认为,张某对房屋的毁损没有过错,且此情况不止一家,银行应将贷款作坏账处理。

坚持还贷是一厢情愿D.丁认为,张某与银行的贷款合同并未因房屋被冲毁而消灭。

坚持还贷是严守合约、诚实信用【答案】D【考点】诚实信用原则【解析】A项,《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诚实信用是要求按照市场制度的互惠性行事。

在缔约时,诚实并不欺不诈;在缔约后,守信用并自觉履行。

BC两项,即使张某不具备还贷能力,借贷合同和抵押合同成立,张某应当负担风险履行还贷义务。

D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公平正义价值要求是每一个社会成员的正当利益和合理诉求平等地在法律中得到表达和体现,公平地得到法律的保障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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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本文是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的司法考试重要知识点,大家定要好好复习!
司法考试民法要点:平等原则
司法考试民法要点:平等原则。

民法在司法考试中的比重很大,我们小编为大家总结了一些知识点,希望对大家的复习有帮助。

(1)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

(2)地位:平等原则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在民法上的具体体现,是民法最基础、最根本的一项原则。

(3)平等原则主要体现在:
A.主体条件平等。

即公民、法人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条件平等。

B.主体地位平等。

所有公民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任何人没有特权。

而且不论什么身份,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地位平等。

C.法律保护平等。

即法律适用平等。

从抽象平等到具体、特定平等转变趋势。

平等是指法律地位平等,并非现实的平等。

因此实质上只是竞赛机会的平等,而非竞赛结果的平等。

(4)平等原则还可以延伸出:平等者之间无管辖。

故有:
A.非经他方同意不得为他方设定权利、义务。

B.对内的权利限制不对抗不知情(善意)的第三人。

以上是2017年司法考试卷一宪法的部分内容,除此之外,可关注我们司法考试官方微信(chinalawedu_com)、手机网(/),或者进入司法考试官方交流群随时关注司考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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