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中的平等原则
“《民法典》中的平等原则是什么?

“《民法典》中的平等原则是什么?作者:暂无来源:《党的生活(黑龙江)》 2020年第8期《民法典》讲堂《民法典》中的平等原则是什么?法条: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十四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一千零五十五条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释义: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相互之间在法律地位上都是平等的,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他们的合法权益也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前提和基础,是国家立法规范民事法律关系的逻辑起点。
它最集中地反映了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主要标志。
《民法典》中的诚信原则是什么?法条: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第五百零九条第二款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释义:诚信原则,是指所有民事主体在从事任何民事活动,包括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时,都应该秉持诚实、善意,不欺不诈,言行一致,信守诺言。
诚信原则作为民法最为重要的基本原则,被称为民法的“帝王条款”。
诚实守信是市场活动的基本准则,是保障交易秩序的重要法律原则,它和公平原则一样,既是法律原则,又是一种重要的道德规范。
(摘自《生活中的民法典》)编辑:许乐xulepoem@。
论民法的平等原则

论民法的平等原则民法上的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所有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双方,在民事活动中的行为均应遵循这样的准则。
我国民法的平等原则是当今商品经济规律的属性,是现代法制的基本原则,在当代不同国家不同阶级属性的人类社会,固然其阶级性质有别,但在不同的民事法律制度上,相同的一点都是把平等原则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和调整商品关系的基本方针。
一、民法平等原则的产生但就“平等”而言,所谓的平等是指人与人之间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处于同等的地位,享有同等的权利。
平等观念是历史的产物,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不同的阶级有不同的平等观念,资产阶级的平等观念是反对封建制度的产物,资产阶级思想家宣称“平等”是不可剥夺和“天赋****”。
这种观念在动员群众反对封建制度的斗争中起到了一定的进步作用,但资本主义社会的平等只是形式上的平等,是在保留剥削关系和政治上、财产上不平等的条件下的平等。
他们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过是用于掩饰对工人剥削和压迫的手段,小资产阶级的平等是把平等了解为占有私有财产的平等权利。
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平等是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平等。
恩格斯说:“一切人,作为人类说,都有某些共同点,在这些共同点所涉及的范围内,他们是平等的,这样的观念自然是非常古老的。
但是现代的平等要求是与此完全不同的,这种要求更应当是从人的这种共同特征中,从人就他的是人而言的这种平等中引伸出这样的要求: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要从这种相对平等的原始观念得出国家和社会平等权利的结论,要使这个结论甚至能够某种自然而言的,不可言喻的东西,那就必然要而且确已经过了几千年。
”纵观世界文明史,可以看出先从原始的平等观念中得出现代国家政治制度中的“平等权利的结论”,并使这种结论成为某种自然而灰和不言而喻的东西是西方文明国家,这决不是上帝偏爱,而是由这些民族生存和繁衍的自然条件而决定的。
民法典的平等原则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的平等原则有哪些规定民事主体可以实施民事法律活动,⽽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法律活动时,需要遵守⼀定的原则,例如平等原则、⾃愿原则、公平原则等,这样民事法律活动才有效,那么民法典的平等原则有什么规定?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的平等原则有哪些规定依据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律平等。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条【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律平等。
第五条【⾃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愿原则,按照⾃⼰的意思设⽴、变更、终⽌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的权利和义务。
⼆、如何理解当事⼈的法律地位平等原则⾸先,在⾏政管理过程中,⾏政机关是⾏政主体,其地位明显优越于⾏政管理相对⼈。
在⾏政诉讼中,这种情况发⽣了转变,⾏政机关与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样都是⾏政诉讼的当事⼈。
⾏政机关不再是管理者,不能再像在⾏政程序中那样指挥命令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
⾏政机关认为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的诉讼⾏为违法,不能直接采取⾏政处罚、⾏政强制执⾏等措施,只能要求⼈民法院处理。
其次,各⽅当事⼈的诉讼地位平等。
⾏政机关与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样都是⾏政诉讼主体,没有⾼低贵贱之分,也没有法外特权,享有同等的机会阐述意见和辨明是⾮,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起诉权,⾏政机关不但没有这项权利。
也没有反诉权,相反却受到很多限制,如对具体⾏政⾏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诉讼期间不得⾃⾏向原告、证⼈调查取证等,这些限制正是为了平衡双⽅当事⼈表达意见的机会,科学地反映了⾏政诉讼的特殊要求。
再次,⼈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平等地享有参与⾏政诉讼的机会,防⽌⾏政机关给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施加压⼒,同时也应当防⽌原告滥诉,⽆理纠缠。
最后,⼈民法院作出裁判时应当同等情况同等对待,对当事⼈在适⽤法律上⼀律平等,不能因⼈⽽异。
民法中的基本原则

民法中的基本原则⑴.平等原则:身份平等,地位平等;任何自然人、法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平等地享有权利,其权利平等地受到保护;⑵.自愿原则:即民事中的意思自治。
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去从事民事活动,国家一般不干涉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内容包括:①.自己行为: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参与民事活动,以及参与的内容。
行为方式等;②.自己责任:民事主体要对自己参与民事活动导致得结果负担责任。
⑶.公平原则: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得利益。
①.是法律适用得原则:当民法规范缺乏规定时,可以根据公平原则来变动当事人之间得权利义务关系;②.是司法原则:法官得司法判决要做到公平合理,当法律缺乏规定时,应根据公平原则做出合理判决。
⑷.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按照市场制度得互惠刑行事,任何自由都是有限制、受制约得自由。
市场经济得复杂性和多变性,使得法律无论如何严谨也无法限制种种弊端,总会表现出某种局限性,但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①.该原则使得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中能主动干预民事活动,调整当事人得利益摩擦,使民事法律关系符合正义得要求;②.法院可以根据此原则做出司法解释,填补法律得漏洞;③.该原则位阶高,不确定性强,用而不当也可能会成为司法专横得工具,对该原则得应用必须雨其他原则结合起来综合考虑;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市场交易中得一种道德要求,使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得道德准则,它要求人们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得前提下追求自己得利益。
诚实信用原则一旦被法律吸收就同时具有了法律得意义,成为一项基本法律原则。
因此,诚实信用原则是道德准则得法律化,是将道德规则和法律规则合为一体,兼有法律调节合道德调节得双重功能。
诚实信用原则得宗旨是体现当事人之间得利益关系合当事人与社会间得利益关系得平衡。
在当事人之间得利益关系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尊重他人利益,以对待自己事务得注意对待他人事务,保证法律关系得当事人都能得到自己应得得利益,不得损人利己,不得通过自己得民事活动损害第三人合社会得利益,必须在权利得法律范围内以符合其社会经济目的得方式行使自己得权利。
论民法诸项基本原则及其关系

论民法诸项基本原则及其关系民法是指规定个人和民事团体间关系的法律,它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我国,民法的制定和实施一直都是政府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本文将从民法的基本原则出发,探讨民法诸项基本原则及其关系。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1.自由原则自由原则是民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它指个人和民事团体在法律范围内享有自由意志,对于自己的财产、身体和自由等方面的权利有着自主决定权。
这个原则的核心是自由、平等和公正,它体现了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保护了个体的利益,是现代民主法治的基础。
2.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另一个核心原则。
它指的是在法律面前,所有人都是平等的,不受种族、性别、社会阶层、财富和权力等因素的影响。
这个原则的核心是平等和公正,它保障了个体的权利和利益,是现代民主法治的基础。
3.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民法的第三个核心原则。
它指的是在民事关系中,法律应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公正和公平的原则。
这个原则的核心是公正和公平,它保障了个体的合法权益,是现代民主法治的基础。
4.合法原则合法原则是民法的第四个核心原则。
它指个人和民事团体应该遵守法律和法规,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这个原则的核心是合法和合规,它保障了法律的权威和社会的稳定,是现代民主法治的基础。
二、民法诸项基本原则1.民事主体自由原则民事主体自由原则是指在民事关系中,个人和民事团体享有自由意志和自主决定权,可以自由选择与他人建立或终止民事关系。
这个原则保护了个人和民事团体的利益和自由,是民法中最基本的原则之一。
2.民事关系自由原则民事关系自由原则是指在民事关系中,各方应当自由选择合同内容、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
这个原则保护了各方的自由意志和合法权益,是民法中最基本的原则之一。
3.契约自由原则契约自由原则是指在契约关系中,各方应当自由签订合同、自由选择合同内容、自由约定合同条款和自由解除合同。
这个原则保护了各方的自由意志和合法权益,是民法中最基本的原则之一。
浅析民法的基本原则

浅析民法的基本原则一、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指在民法中,所有的个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没有任何人能够凌驾于法律之上。
平等原则的实施不仅仅体现在法律对待个人的公平,也包括对待不同个体之间的平等对待。
在民法实践中,平等原则表现为对待各个人的权利、义务、责任等的平等对待,保障了个人在法律上的平等地位。
二、自由原则:自由原则是指个人在民法中享有自由和独立的权利。
这些权利包括自由签订合同、自由处置财产、自由选择职业等。
自由原则是现代民法的核心理念之一,它在法律上保障了个人的自由行动权。
在自由原则的指导下,个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利益来选择行动方向,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责任原则:责任原则是指个人应承担其行为带来的法律后果。
在民法实践中,个人的行为常常会对他人造成损害,责任原则要求个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补偿责任。
责任原则和平等原则相辅相成,它保障了个人权益的平等和社会公平。
四、法律约束力原则:法律约束力原则是指法律具有约束力,个人应遵守法律的规定和要求。
在民法实践中,法律约束力原则是保障个人权益的基础。
个人必须依法行事,遵守法律的规定,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约束力原则保障了公民的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五、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指民法实践中,法院和其他司法机关应以公正、客观、中立的态度处理各种案件。
公正原则是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它要求法律适用的公平和无私,不受任何权力干扰。
公正原则保障了个人的法律权益和社会的公平。
六、保护原则:保护原则是指民法实践中,法律应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保护原则是民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它要求法律能够有效地保护个人权益,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保护原则体现了民法的社会保护功能,保障了个人权益的稳定和自由。
论民法的基本原则以及各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

论民法的基本原则以及各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平行作用与互为依托关系。
1、平等原则是由民法调整的市民社会关系的平等性决定的,是指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及适用法律的平等和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2、自愿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体现当事人的意志,排除他人强迫,欺诈及其他不当影响和压力自己作主。
这一原则也是由市民关系的平等性决定的。
3、遵守社会公共道德原则:社会公共道德,就是广大市民公认的道德准则,与共产主义道德有区别。
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民法,必然以市民的公共道德为准则。
4、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按照诚实不欺、信守诺言的道德准则平衡当事人之间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的原则。
5、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权利滥用,是指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时超出权利本身的目的和社会所容许的界线。
此种行为是违法的,故为法律所禁止。
民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民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民法是一部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它规定了个人和私人关系的法律规范。
民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对于理解和应用民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民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并分析其在实际中的应用。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1. 平等原则:民法强调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平等地位。
无论是个人之间的交易还是与国家机关之间的交易,都应遵循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的体现在于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促进公平公正的交易。
2. 自由原则:民法充分尊重个人的自由意志和合法权益,主张自由的意思表示和自由的合同订立。
自由原则的核心是自由意思表示和自由的合同订立,个人在合法范围内享有对自己财产和生活的自主权。
3. 诚实信用原则:民法强调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当事人应该如实提供信息,不得隐瞒真相或者故意误导他人。
诚实信用原则的目的是保护当事人的交易安全和信誉。
4. 法律援助原则:民法注重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倡导法律援助的原则。
当个人面临法律困境时,有权获得法律援助,以保障其基本权益。
二、民法的适用范围民法适用的范围非常广泛,涉及到市场经济中的各种社会交往和民事关系。
民法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人身权益:民法保护个人的人身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
当个人的人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法院寻求救济。
2. 财产权益:民法规定了个人财产权益的保护原则和范围。
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民法规定了不同形式的财产权益的获取方式和让与方式。
3. 合同法律关系:民法规定了个人之间合同关系的设立、效力、解除等事项。
合同是由当事人自主达成的约定,它是民法调整私人关系的核心。
4. 继承和赠与:民法规定了个人财产的继承和赠与事项。
通过继承和赠与,个人可以在合法和公正的基础上转移财产。
5. 侵权责任:民法规定了个人侵权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
个人在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等方面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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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中的平等原则
一、平等原则的产生
平等原则是民法最本质的原则。
它是民法体系价值构建的基础、是民事法律规范制定的精髓、也是民事活动交往的灵魂。
然而平等原则不是自然而然就产生的,它的产生经历了一个漫长的、不断斗争的历史发展过程。
平等观念最早萌芽于商品经济的发展。
在早期,不管是奴隶制社会还是封建制社会,根本就没有所谓的平等可言。
有的只是神权、王权和专制对人们的奴役。
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商品经济发展的范围也随之不断扩大,然而封建的专制统治却成为商品经济自由贸易发展最大的绑脚石。
这主要是因为在商品社会中,最基本的要素是要实现交易主体的人身独立和人格独立。
因此资产阶级他们在天赋人权理念的指引下联合起来,共同反对封建统治,以实现他们对平等权利的要求。
所以他们在经历长期的反封建、反王权的斗争后,最终才取得了革命的胜利果实,并随之以法律的形式将平等作为一项基本原则确定下来,从而一方面保障了他们在政治上优势的地位;另一方面也保障了他们经济上主体地位。
即他们可以在没有任何封建因素的阻碍下自主、独立地发展商品经济获从而取社会财富。
直到当今社会,平等原则也已作为各国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被确立下来。
但是这里需要明确的是资产阶级的平等仅是表面上的平等,因为他们在本质上主要靠剥削劳动者的剩余劳动力来满足自己对财富的追求和获取,而所谓的劳动者根本就不具有与资产阶级相同的平等权利,或平等权利方面的保障。
然而在我们国家,由于我们实行社会主义制度,所以我们平等原则是不同于西方国家的。
虽然我们民法上平等原则的确立,在一定意义上受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影响。
但是我们平等原则的产生与我们国家反对封建专制的革命史,以及在新中国成立后进行的社会经济政治方面的改革史分不开的。
而且我们国家平等原则是从最本质意义而言的,它的平等是一切劳动人民的平等,没有所谓的剥削者而被剥削者。
每个人可以在民事社会生活关系,自由地从事各种民事交往行为,而且国家也予以充分的肯定和保障。
所以这也从一定意义上反映出平等也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二、确立平等原则的重要意义
平等原则是民法调整民事社会关系特别是商品经济关系和市场经济关系根本要求的反映。
它是民法最基础、最根本的原则。
民法其他各项基本原则都是在平等原则确立的前提和基础下产生的。
因为在民事关系中,如果当事人民事主体地位不平等就可能自愿地进行民事活动,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就无以谈起。
而且平等原则的确立对我们国家法律规范的进步以及社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由于我们国家有两千多年的专制统治,平等原则的确立实现了平民阶级对平等的要求,他们可以自由自主的从事民事交往,交易。
尤其是其作为民法的一项根本原则,为我们当今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起着积极推动和促进的作用。
随着我们国家正在不断进行的经济体制方面的改革,为更好发挥平等原则在民事交往和商事交往的价值。
笔者认为要想改革经济体制,促进经济快速发展,最重要的是消除阻碍市场主体独立、自由发展的各种障碍和瓶颈,扩大民商事主体自由、自主发展地空间。
只有这样,才能把平等原则更加充分地贯彻和落实,发挥平等原则在现实生活中的作用,从而使我们国家的市场经济更具活力和竞争力。
三、平等原则的基本内涵
平等原则最基本的要求是民事主体具有独立的人格,独立的法律地位。
而平等原则的确立一方面使我们认识到,在民事活动中,各民事主体他们彼此之间相互独立、互不隶属,他们都是各自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即使在公法中具有隶属关系的当事人,在民事关系中也不会受各种公法关系中隶属因素的影响而各自独立存在。
民法中的平等原则它是从最广泛意义上而言的,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以及作为自然人在身份、民族、性别、文化程度、宗教信仰、职务、职称等因素的差别。
或者作为法人,不关是机关法人、企业法人,也
不论是上级单位还是下级单位,大单位还是小单位以及经济实力的强弱,都是各自的民事主体,具有自己独立的法律人格。
其主体地位一律平等,完全可依自己的意志,参与民事法律关系。
并可以通过自愿协商建立、变更、终止相互之间的民事关系。
其中他们任何一方都不存在优于对方的特权地位,也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
从另一方面也说明各民事主体他们会受法律平等地约束和保护,而且也要平等地遵守民事法律规范。
当任何民事主体的民事主体权利受他人侵犯时都可依据民法获得救济;任何侵犯迎人民事权利或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都同样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平等原则的本质
民法上的平等并不是绝对的、无限制的平等,它是一种有差别的平等。
之所以说民法上的平等是有差别的平等,其一是因为各民事主体他们本身属性上的差异。
这主要体现在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主体资格上。
因为法人本身就是法律拟制的一个主体,所以它不能享有一些专属于自然人的权利,如:婚姻、继承、抚养等方面的权利。
其二是因为法律本身要实现更加公正、合理的平等。
例如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就明确规定:商品的经营者、销售者如果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并使消费者利益受损时,就要按商品价格的双倍赔偿消费者。
诚如我们所知,民法上的损害赔偿主要奉行的是填平原则,而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体现对弱者保护的目的。
因为消费者与销售者经营者相比,他们处于较弱势的地位。
除此之外外,在租赁合同中的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承包人享有的法定优先权(这种优先受偿权是优先于工程上其他债权人的担保权)等等,这些规定都是为保护弱者的利益。
虽然从表面上看起来不平等,但却在实质体现的是更加真实、公正的平等,符合法律精神的平等。
我们强调民法中的平等是有差别的平等,而且我们也要实现更加真实、合理的平等。
但在目前的社会生活中,民法的平等原则却受到了严重的威胁。
例如在铁路、通讯、邮电、电力等行业的经营中,都被一些大企业所垄断。
还有在交易领域中,我们可以发现法人享有比自然人更多的自由和权利(这主要体现在格式合同和自然人从事商事经营活动的资格限制上)。
自然人更多的只有被选择权利。
这些显然违背了民法的目的和精神。
使得法人跃于自然人之上,出现了严重的价值错位。
因为在民事法律规范中,自然人是民法最根本的目的。
所以对于上述现象,我们的法律虽有一定的规制,但是为实现商品市场经济自由、平等地发展;实现对自然人利益的最实质上的平等保护。
我们的民事立法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规范应该不断加强对大公司、大企业垄断地位的遏制,以及消除民事主体之间地位错位的现象。
总而言之,平等原则是民法的所有规定的基础,它贯穿于民法的始终,且民法主要以确立主体地位平等为首要调整方法,在民法以及民事活动各个领域都以当事人地位平等为原则。
它是民法体系建立的价值基础,但我们同时也必须认识到虽然民法中确立了平等原则,但要真正发挥平等原则在民事活动中的巨大作用,还必须借助其他法律规范的辅佐(如:宪法、行政法、经济法等)。
只有这样,民法中的平等原则才是完整的、最真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