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一篇范文: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乙方提供工程建设服务,为确保工程顺利进行,保障农民工工资的及时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双方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以下条款:第一条专用账户的设立1.甲方应在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并确保专用账户的唯一性、独立性和专款专用性。
2.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将农民工工资划入专用账户。
第二条专用账户的管理1.甲方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管理专用账户,确保农民工工资的按时足额支付。
2.乙方应定期对专用账户进行审计,并向甲方提供审计报告。
第三条工资支付1.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2.乙方应协助甲方做好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工作,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条违约责任1.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2.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划入农民工工资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第五条争议解决1.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其他约定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工程竣工之日止。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1.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2.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设立及管理相关规定3.农民工工资支付证明模板4.专用账户审计报告模板请注意,以上合同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合同内容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并在签订前征求法律人士的意见。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2.25•【字号】青建工〔2022〕46号•【施行日期】2022.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设工程合同正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的通知青建工〔2022〕46号为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制度,健全根治欠薪工作长效机制。
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十部门《关于印发〈青海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22〕10号)等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等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银行管理在我省行政区划内注册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均可开展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设立和代发农民工工资业务。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开展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代发工资业务前,应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交《代发工资银行服务承诺书》,并完成银行专户代发系统和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管理系统”)的对接调试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列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户工资银行名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便于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选择。
对存在未履行《代发工资银行服务承诺书》《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三方协议》;违约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或违约办理农民工银行卡;无故延误农民工工资入账;监管不力造成账户资金被挪用;未按月向省管理系统推送专用账户资金情况和代发工资信息等行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一经查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其移出代发工资银行名录,终止其已代发工资项目的代发工作,且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设立和代发农民工工资业务。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使用说明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使用说明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是指为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而设立的一种专
门用于发放工资的银行账户。
为了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我国于2024
年开始推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要求用人单位将农民工的工资以转
账的形式存入其专用账户,确保工资及时发放到位,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
一、开户准备
2.办理开户时应选择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二、账户使用
1.用人单位应将农民工的工资通过转账的形式存入其专用账户。
如用
现金发放,应在农民工领取工资前提前存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
2.农民工可以通过持有的农民工工资专用卡或提供的账户信息查询工
资余额,确保工资正常到账。
3.农民工可以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卡进行刷卡消费、转账汇款等操作。
但注意保持银行卡的安全,严防遗失、泄露及被他人盗用。
4.农民工可以要求银行提供账户明细,及时查询工资发放情况,并留
存相关凭证作为工资发放证明。
三、注意事项
2.用人单位应及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并将发放情况记录在册,留
存相关凭证备查。
如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工资不足或拖欠等问题,将面
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4.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只能由农民工自己操作,严禁用于他人的任何用途,如转账给他人、支付债务等。
最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是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但其本身仅是一种制度工具,必须在相关部门、用人单位和银行的共同努力下发挥作用。
同时,各方也应共同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农民工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认识和使用能力,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专户资金管理协议(建设、总包、银行)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协议甲方(建设单位):乙方(总包单位):丙方(专户银行):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1〕53号)、《兵团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规定,为根治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规范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强化对兵团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协议银行(以下称协议银行)的监督管理,甲、乙双方委托丙方为项目(填写项目名称,以下简称“本项目”)专户资金管理人,为本项目专户资金提供管理,并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等服务。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同时甲、乙、丙三方承诺自愿接受本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第一章定义第一条定义及专户管理(一)甲方与乙方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约定以下事项:1.工程款计量周期和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2.甲方拨付人工费用的周期和拨付日期;3.人工费用的数额或者占工程款的比例等;前款第三项应当满足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
(二)本协议所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是指乙方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符合条件的丙方开设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用存款账户。
专用账户名称为乙方名称加“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后加“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三)人工费用是指甲方向乙方专用账户拨付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款。
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专用账户资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五)兵团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为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监控预警平台)建设,负责归集专用账户管理、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等方面信息,甲、乙、丙三方应当依法将本项目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专用账户和工资支付的内容及修改情况、专用账户开立和撤销情况、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实名制管理信息、考勤表信息、工资支付表信息、工资支付信息等实时上传监控预警平台。
人社部发〔2021〕53号:《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2021.7.7)

⼈社部发〔2021〕53号:《⼯程建设领域农民⼯⼯资专⽤账户管理暂⾏办法》(2021.7.7)⼈⼒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印发《⼯程建设领域农民⼯⼯资专⽤账户管理暂⾏办法》的通知发布⽇期:2021-07-12 来源:劳动保障监察局⼈社部发〔2021〕53号各省、⾃治区、直辖市及新疆⽣产建设兵团⼈⼒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委,财政(务)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交通运输厅(局、委),⽔利(务)厅(局),中国⼈民银⾏上海总部、各分⾏、营业管理部、各省会(⾸府)城市中⼼⽀⾏,铁路监督管理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银保监局:现将《⼯程建设领域农民⼯⼯资专⽤账户管理暂⾏办法》印发你们,请贯彻执⾏。
⼈⼒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利部⼈民银⾏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空局中国银保监会2021年7⽉7⽇⼯程建设领域农民⼯⼯资专⽤账户管理暂⾏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根治⼯程建设领域拖⽋农民⼯⼯资问题,规范农民⼯⼯资专⽤账户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劳动报酬权益,根据《保障农民⼯⼯资⽀付条例》《⼈民币银⾏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农民⼯⼯资专⽤账户(以下简称专⽤账户)是指施⼯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包单位)在⼯程建设项⽬所在地银⾏业⾦融机构(以下简称银⾏)开⽴的,专项⽤于⽀付农民⼯⼯资的专⽤存款账户。
⼈⼯费⽤是指建设单位向总包单位专⽤账户拨付的专项⽤于⽀付农民⼯⼯资的⼯程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程建设项⽬的项⽬法⼈或负有建设管理责任的相关单位;总包单位是指从建设单位承包施⼯任务,具有施⼯承包资质的企业,包括⼯程总承包单位、施⼯总承包企业、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分包单位是指承包总包单位发包的专业⼯程或者劳务作业,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监理单位是指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法执⾏⼯程监理任务,取得监理资质证书,具有法⼈资格的监理公司等单位。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为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万锦悦府项目部在XXX设立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制定了以下管理制度:
1、在我市XXX设立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2、各班组应落实农民工实名登记管理制度,对农民工出勤情况做好记录;
3、根据实名制信息登记农民工个人银行卡信息,对于没有工资卡(银行卡)的农民工,应委托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办理银行卡;
4、每月25日前,项目部应根据务工人员实名登记信息,将劳务企业(专业分包企业)、施工班组签字确认的农民工工资清单报项目部审核,并在工程现场醒目位置公示;
5、每月10日前,委托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将上月工资支付到农民工的个人银行卡中;
6、每月1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机构和人社部门报送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及专户资金拨付、支付和余额信息表;
7、及时将月工资性工程款拨付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在施工现场显目位置进行公示。
以上管理制度将有效保障农民工的工资支付和权益,同时也有利于企业的合法经营。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账户设立和使用1. 工程项目承揽单位应当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申请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2.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应当由用人单位委托合法金融机构开设,并进行定期监督。
3. 用人单位应当将农民工应得工资以及社会保险、福利等款项按时足额汇入工资专用账户。
4.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应当单独核算,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三、账户信息披露和监管1. 工程项目承包方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地醒目位置公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信息,并定期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报告账户资金流向。
2. 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监督检查,确保账户资金安全和合规运作。
3. 用人单位应当配合监管部门对账户信息的调查核实,如实提供必要资料和情况说明。
四、违规处理和法律责任1.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截留、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并依法进行处罚。
2. 工程项目承包方和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公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信息或不配合监管部门检查的,监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3. 银行或金融机构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提供服务时,未严格按照法规要求进行监督管理的,应当按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附则1.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如有需要进行修改,应当经相关部门审批。
2. 对于现行工程项目,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建立和信息披露工作,确保农民工权益。
3. 各级劳动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六、结束语本暂行办法旨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各相关单位和部门应当共同遵守,积极配合,切实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促进工程建设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协议(2022年版)

附件1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协议(2022年版)甲方(建设单位):乙方(总包单位):丙方(开户银行):根据《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为保证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资金专款专用及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支付,甲、乙双方委托丙方为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专用账户资金监管人,为该项目专用账户资金提供管理,并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报告等职责。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章专用账户开立及管理第一条乙方须按《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在丙方处开立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项目农民工工资,不得擅自动用专用账户资金。
专用账户开户行:,账户名称:,账号:。
第二条专用账户存续期间,丙方负责对专用账户进行管理,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办理资金支付,在业务系统中对账户进行特殊标识,并在相关网络查控平台、电子化专线信息传输系统等作出整体限制查封、冻结或者划拨设置。
第三条甲方、乙方授权丙方将专用账户基本信息、专用账户进出账信息、工资支付信息等,于实际业务发生后同步或在2个工作日上传福建省劳动监测预警和智慧就业大数据平台。
第二章监管职责、期限第四条丙方作为监管银行,应履行以下职责:(一)开立专用账户,保管监管资金,确保资金安全;(二)每月将专用账户对账单报甲方、乙方,由甲方、乙方指定人到专用账户开户银行领取对账单,甲方联系人:、联系电话:、身份证件号码:地址:;乙方联系人:、联系电话:、身份证件号码:地址:。
(三)依法将专用账户基本信息、专用账户进出账信息、工资支付信息等,于实际业务发生后同步或在2个工作日内,按信息数据与工程建设项目一一对应的原则上传至福建省劳动监测预警和智慧就业大数据平台。
(四)在资金到位且乙方提供审核后的准确工资支付表等工资发放资料,丙方在2个工作日内,将农民工工资发放到位。
(五)支持农民工使用本人的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或者现有银行卡领取工资,不得拒绝其使用他行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他行银行卡,不得强制要求农民工重新办理工资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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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指南目录1、《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意见》主要内容解读------------------------------------------------- 12、关于发布建设工程人工费计算最低标准的通知---------- 113、2014年1季度合肥市建设工程人工费计算最低标准------ 154、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流程---------------- 165、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证明---------------- 176、关于撤销----------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函------ 187、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 198、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 229、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清单审核表---------------------- 2410、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拨付公示表----------2511、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监督流程----------- 2712、关于加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监督管理的通知--2813、相关文件(1)《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切实维护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8]21号---------------- 34 (2)《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合建维[2012]1号----------------------- 39 (3)《关于建立在建工程项目部农民工维权工作组的通知》合维办[2011]6号--------------------------------------- 45 (4)《印发﹤关于对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责任主体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合建[2012]101号------------------ 47 (5)《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肥市建筑务工人员实名登记及信息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合建建管[2012]23号------------- 52《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意见》主要内容解读概述: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市直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相关维权维稳的政策,并相继制定了一系列制度和措施,预防和治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新矛盾、新问题也接踵而至,原有的制度已不能满足新形势维权工作的需要。
尤为突出的是:少数建设单位因经营亏损、资金链断裂,挪用工程资金无序扩张,造成无法履行工程款支付义务;部分施工企业盲目垫资、低价无序参与市场竞争,因经济纠纷有意拖欠农民工工资、项目实际承包人挪用工资性工程款或卷款潜逃,因资金得不到保障(农民工保障金额度远远低于工资拖欠额度),成为维权工作的顽疾,也是群体性讨薪事件的直接原因。
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实施专用账户管理,能有效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遏制建筑企业恶意低价竞标降低人工费行为,能有效解决工资款来源和防止施工企业占用、挪用工资款问题,也能方便各级建管部门实施动态监管,对于预防和治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十分必要。
《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意见》共十七条,分别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设立、资金约定、资金使用、资金公示、监管等方面予以规范,详细条款解读如下:(一)自2014年1月1日起,涉及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的,工程总承包人均应在我市市域范围内的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适用范围,执行时间] 本意见第一条规定了“农民工工资专户”的适用范围和执行时间。
即:实施时间和范围为2014年1月1日起我市(庐阳、瑶海、蜀山、包河、新站、高新,经开、滨湖、政务、巢湖、巢湖经开区、肥东、肥西、长丰、庐江)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均应在我市市域范围内的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二)涉及招标工程的,工程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对工资专户设立和管理予以约定;涉及非招标工程的,工程发包人和总承包人应在合同中对工资专户设立和管理予以约定。
[招标、合同签订时的工资专户管理]本意见第二条从法律(合同法、招投标法)角度规范发、承包双方在工程招、投标及合同签订时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方面的行为,确保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在工程项目中实施。
即:招标工程应将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规定纳入到招标文件内容,非招标工程应将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规定列入合同约定。
(三)招标工程投标报价中的工资性工程款,非招标工程合同约定的工资性工程款,其计价标准不得低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同期建设工程人工费最低标准。
[最低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6.1.3条“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为保证工资性工程款满足农民工工资发放金额需要,避免发包人由于资金问题为了达到少支付工程进度款目的,故意压低工资性工程款金额;杜绝投标人为争夺工程项目盲目低价,在工程投标时,恶意降低工资性工程款。
本意见第三条规定了工资性工程款作为工程价款的工程成本组成部分,其金额计算不能低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同类型、同时期《建设工程人工费最低标准》。
(四)工程发包人和总承包人应在合同中对工资性工程款数额、工资性工程预付款数额和抵扣方式、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数额和支付方式予以约定。
[合同约定]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7.2.1条“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1 预付工程款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3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工资性工程款作为工程款组成部分,本意见第四条规定了工资性工程进度款结算方式、结算依据。
工资性工程款、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按下列方式计算:1、工资性工程款:⑴建筑面积乘相应的人工费最低标准⑵工程造价乘相应的人工费最低标准2、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工资性工程款除合同工期(月);3、工资性工程进度款:由承包人申报,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审核确定的已完工程工资性工程进度款。
(五)专户资金须专项用于已实名登记的农民工工资发放,不得用于农民工工资以外的价款支付,其使用由工程发包人、总承包人、设立专户的银行共同监管。
[实名登记、专款专用、共同监管]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企业可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
”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肥市建筑务工人员实名登记及信息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一)款“在肥(含四县一市)所有在建工地的务工人员均是实名登记对象,必须严格按照《关于实行建筑工地外来务工人员实名登记制度的意见》的规定进行实名登记管理”,本意见第五条规定:农民工进入施工现场务工,必须进行实名制登记。
承包人应将工资发放至已办理实名制登记的农民工工资卡中。
工资性工程款实行专款专用。
承包人应按月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其发放形式可委托银行代发。
“农民工工资专户”资金的使用由发包人、承包人、开户银行共同监督。
BT项目(全垫资工程)由承包人代替发包人履行支付工程款义务,承包人须按“工资专户管理意见”要求建立“农民工工资专户”,按时足额将工程项目中工资性工程款转入“农民工工资专户”。
部分垫资的工程,发包人不得将“农民工工资专户”责任转移至总承包人,发包人须按“工资专户管理意见”要求按时足额将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和工资性工程进度款转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六)工程发包人须按时足额将工资性工程款转入专户。
工程开工建设前,工程发包人须足额拨付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并作为监理人下达开工令的必备条件之一。
工程开工建设后,工程发包人须于每月25日前足额拨付工资性工程进度款。
其每月最低支付额,由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对工程承包人申报的已完工程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审核后予以确定。
[工资性工程款、工资支付]根据《合同法》,依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是发包人的法定义务,工程款中所含的人工费是承包人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资金保障。
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七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和第十二条“工程预付款结算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
”以及《劳动法》第50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预付款中的人工费(即工资性工程预付款)也应预先支付。
从现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及监理合同、造价咨询合同的内容来看,合同中一般会对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工程造价(投资)管理有所约定。
为保证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本意见第六条规定了发包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性工程款,并且在工程开工前预先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性工程预付款是监理人下达开工令必备条件之一。
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应在每月25日前支付,最低支付金额由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核定。
(七)工程总承包人根据务工人员实名登记信息,每月25日前将劳务企业(专业分包企业)、施工班组签字确认的农民工工资清单报项目部农民工维权工作组审核。
经工作组审核确认后,次月10日前委托银行将工资直接划转至农民工个人银行卡上。
[实名登记、工资清单审核、支付工资]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和《关于建立在建工程项目部农民工维权工作组的通知》“一、按照‘谁发包谁负责,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各在建工程项目以施工许可证确定的项目范围为单位,成立‘在建工程项目部农民工维权工作组’,组长单位由业主单位的项目负责人牵头”,本意见第七条规定务工人员须实名登记信息,工资发放清单由该项目农民工维权工作组审核确认,次月10日划转至农民工个人银行卡上。
发包人按本意见要求按时足额支付了工资性工程款,但由于种种原因,工资专户中的资金满足不了工资发放需求,总承包人应将缺少的资金及时足额划转至工资专户。
(八)工程总承包人须每月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将工资性工程款拨付情况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进行公示。
工程竣工验收后,工程总承包人须在施工现场对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公示,经项目部农民工维权工作组确认后,可会同工程发包人办理专户撤销手续,专户余额由银行划至合同约定的工程总承包人账户。
[专户公示、撤销]根据《关于切实维护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一、明确责任农民工维权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