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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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呼政发[2018]11号),有效预防和治理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规范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也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是指在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过程中,实行人工费(工资款)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户”),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工资款)拨付至工资专用账户的活动.第三条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对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工资款)与其他工程款相分离、施工总承包企业设立工资专用账户、委托银行代发工资、拨付人工费(工资款)时间及比例(金额)、未按期拨付的违约责任等事项作为实质性内容予以明确,并在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约定.第四条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向施工总承包企业拨付进度款时,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的分账比例按照工程总造价的30%确定,按拨款进度划拨至工资专户中。

预付农民工工资(劳务费)水平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承担因未按期拨付人工费(工资款)而导致的工期延误、停工损失等全部责任,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第六条对未执行分账管理或者因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未将人工费用拨付到工资专户的工程建设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农民工工资清偿责任。

第七条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本地区(施工地)就近同一家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名称统一为“法人名称+项目名称+农民工工资专户”或“法人名称+工资专户"。

与开户银行约定配合实施工资专户代发工资工作。

晋城建设领域农民工

晋城建设领域农民工

晋城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劳务费)分账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6‟109号)、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防范和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晋市政办…2016‟78号)和《山西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劳务费)分账管理暂行办法》(晋人社厅发…2017‟100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与其他工程款实行分账支付管理。

第三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并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比例和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按月足额将工程款中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拨付到专户中,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劳务费),实行专款专用。

—1—第五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项目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执行。

第六条分包单位依法为农民工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制作工资支付明细表并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备案。

工资支付银行卡应当交农民工本人管理。

第七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专户开户银行签订委托发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协议(样本附后)。

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上报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实名制工资支付明细,委托专户开户银行从专户中直接拨付到农民工工资支付银行卡。

第八条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开户银行对账户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发现账户资金不足(未能足额支付分包单位上报工资)、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

第九条银行负责办理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的开户、存储、转账(提现)、销户等手续。

海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实施办法

海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实施办法

海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全面解决工程建设领域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证工程款中人工费专管专用,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确保农民工工资及时发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2016〕1号)和《海南省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领域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

水利、交通等建设工程项目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必须在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在工程所在地的委托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由委托银行为该项目的农民工发放工资。

第四条工程项目开工建设后,建设单位须于每月15日前按工程进度款的25%作为人工费用,单独拨付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第五条专用帐户资金专门用于农民工工资发放,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根据务工人员实名登记信息,将上月专业分包企业(劳务企业)、施工班组和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农民工工资清单,于当月15日前送委托银行,由所委托银行将工资直接划转至农民工个人银行卡上。

第七条施工总承包企业没有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各行业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项目施工或开工许可证。

第八条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应每月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将工资性工程款拨付情况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进行公示。

第九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监理日记内容,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十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应每月15日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送银行支付农民工工资凭证、专户资金缴存信息、资金支付和公示信息、实名制管理台账等材料。

第十一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施工总承包企业工资专用账户设立、资金拨付、农民工工资支付等的监督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项目专用账户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设领域六项制度解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设领域六项制度解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设领域六项制度解读★工程建设领域的特别规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章“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聚焦欠薪突出的工程建设领域,构建了一套覆盖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链条各环节的完整具体的制度体系。

一、分账管理制度——解决了工资从哪里来的问题法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

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建设单位不得因争议不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

解读该制度将人工费用从工程款中剥离出来,确保人工费用优先拨付,防止人工费用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而被扣压,从源头上保障了工资的来源。

二、工资专户制度——解决了工资放在哪里的问题法条第二十六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

第二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当优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服务流程,做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日常管理工作;发现资金未按约定拨付等情况的,及时通知施工总承包单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并纳入欠薪预警系统。

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示30日后,可以申请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内余额归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有。

解读该制度明确了施工总承包单位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责任,保障了专款专用,同时就专用账户的使用与监管作出了规定,确保了工资的安全。

三、总包代发制度——解决了谁来发工资的问题法条第三十一条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

工程款与人工费分管理制度

工程款与人工费分管理制度

工程款与人工费分管理制度一、前言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建设工程项目日益增多,其中工程款与人工费是一个重要的管理问题。

为了有效控制工程款和人工费,提高工程项目的质量和效益,建立一套科学的管理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针对工程款与人工费进行详细的管理制度的介绍和阐述。

二、工程款管理制度1. 工程款支付流程(1)发起款项审批:项目部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工程款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后,提出申请通过或驳回的意见。

(2)款项审批:主管部门根据项目部提交的申请,决定是否批准该款项,并签署相应的文件。

(3)款项支付流程:款项批准后,由财务部门转账或进行现金支付。

2. 工程款风险管理(1)风险预警:项目部应建立工程款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的风险。

(2)资金监管:对所支付的资金进行严格监管,确保工程款的安全性。

(3)合同管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防止超额支付或未支付等问题。

3. 工程款管理考核(1)资金使用情况分析:定期对工程款使用情况开展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2)审计监督:对工程款的使用进行审计监督,确保款项使用合规。

4. 工程款管理制度的完善建立完善的工程款管理制度,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和流程,确保工程款的有效管理。

三、人工费管理制度1. 人工费核算标准(1)人工费核算规范:制定人工费核算细则,明确人工费的核算标准和方法。

(2)人工费政策:明确人工费的政策,包括人工费的支付标准、调整机制等。

2. 人工费管理流程(1)人工费核算:项目部对人工费进行核算,并进行汇总。

(2)人工费支付:财务部门按照核算结果进行人工费的支付,并及时记录。

3. 人工费风险管理(1)人工费预警:建立人工费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风险。

(2)离职补偿管理:对于离职员工的补偿做出规范化管理,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4. 人工费管理考核(1)考核考勤管理:对员工的出勤情况进行考核,确保人工费的合理性。

(2)人事成本管控:对人工费进行成本管控,确保人工费的有效利用。

劳务费)分账管理暂行办法(样本 )

劳务费)分账管理暂行办法(样本 )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劳务费)分账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全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建筑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6〕46号)、《甘肃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甘政办发〔2018〕21号)、《甘肃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劳务费)分账管理暂行办法》(甘人社通〔2018〕48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

第三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并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工程施工进度或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拨付到专户中,专门用于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劳务费), 实行专款专用。

第五条分包单位应当为农民工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每月制作工资支付明细表并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备案。

工资支付银行卡应当交农民工本人管理。

第六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专户开户银行签订委托发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协议(附件)。

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农民工工资(劳务费)实名制工资支付明细,委托专户开户银行将农民工工资从专户中直接拨付到农民工工资支付银行卡。

第七条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开户银行对账户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发现账户资金不足(未能足额支付工资)、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第八条银行应依据施工总承包单位需求和相关法律法规,提供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的开户、变更、销户以及存现、转账等服务。

第九条开户银行要建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存储和支取记录,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需查询存储和支取记录的,应当提供服务。

工程款工资分账管理制度

工程款工资分账管理制度

工程款工资分账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公司工程款工资的发放和管理,提高工程款及工资的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的工程款和工资的发放和管理。

三、工程款的管理1. 工程款发放标准公司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制定工程款发放标准,保证员工的工程款符合标准,严禁拖欠工程款。

2. 工程款发放时间公司规定工程款按月发放,发放时间为每月月底或次月初,具体时间由财务部决定。

3. 工程款支出员工根据工程款支出的具体情况,按照公司规定进行报销或使用,必须凭有效证件进行报销或备案。

4. 工程款管理公司设立专门的工程款管理部门,负责工程款的审核、发放和管理工作,确保工程款的来源合法,使用合规。

四、工资的管理1. 工资支付标准公司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制定工资支付标准,保证员工的工资符合标准,严禁拖欠工资。

2. 工资支付时间公司规定工资按月支付,支付时间为每月15日,具体时间由财务部决定。

3. 工资计算公司采用考勤系统自动计算员工的工资,确保工资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4. 工资支付方式公司规定工资通过银行转账、现金或支票等方式支付,不得以任何形式克扣员工的工资。

5. 工资管理公司设立专门的工资管理部门,负责工资的发放和管理工作,确保工资的支付按时、准确、规范。

五、违规处理对于违反公司工程款和工资管理制度的员工,公司将按照公司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包括停发工程款或工资、降职、罚款甚至开除等处理。

六、补充条款1.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所有,公司保留修改和解释本制度的权利。

2. 公司将定期对公司的工程款和工资管理制度进行评估,确保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

3. 公司将定期对公司的工程款和工资进行审计,确保其使用合理、准确、规范。

以上就是公司的工程款和工资管理制度,希望员工们能严格遵守并落实到位,共同为公司的发展做出贡献。

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分账管理工作规程

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分账管理工作规程

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分账管理工作规程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领域的劳务工人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人工资问题,维护劳务工人合法权益,推动建筑行业自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AA省工资支付条例》、《AA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AA省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AA市行政区域内报建的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轨道交通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以下情形可不适用本规程:(一)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包括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价款500万元以下的;(二)工期在2个月以下的;(三)市、区人民政府认定为应急工程项目的。

在前款情形下,施工单位仍需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做好工人工资的发放流程管理,保证工人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并定期开展检查落实。

建设、监理等相关单位应对建筑施工单位支付工人工资情况进行监督、督查。

存在第一款情形不适用本规程的,施工单位在申请施工许可时应提供合同、会议纪要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条本规程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工程项目的业主单位、代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及合作出资单位等。

本规程所称施工单位,是指依法取得相应等级资质证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等单位。

本规程所称分账管理,是指施工单位将建设项目中的劳务工人工资与工程款等其他款项实行分开银行账户管理,在AA市辖区内的商业银行按照项目开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简称专用账户)专用于支付劳务工人工资。

专用账户的开户、使用和管理应符合人民银行相关规定,该账户除发放劳务工人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不得提取现金。

第五条建设单位按照“谁出资、谁负责”的原则,对建设项目工人工资支付承担拨付和监管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按时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或直接发包的专业分包单位拨付工程款,对建筑施工企业支付工人工资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协调解决工人工资发放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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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呼政发[2018]11号),有效预防和治理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规范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也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是指在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过程中,实行人工费(工资款)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户”),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工资款)拨付至工资专用账户的活动。

第三条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对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工资款)与其他工程款相分离、施工总承包企业设立工资专用账户、委托银行代发工资、拨付人工费(工资款)时间及比例(金额)、未按期拨付的违约责任等事项作为实质性内容予以明确,并在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约定。

第四条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向施工总承包企业拨付进度款时,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的分账比例按照工程总造价的30%确定,按拨款进度划拨至工资专户中。

预付农民工工资(劳务费)
水平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承担因未按期拨付人工费(工资款)而导致的工期延误、停工损失等全部责任,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第六条对未执行分账管理或者因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未将人工费用拨付到工资专户的工程建设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农民工工资清偿责任。

第七条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本地区(施工地)就近同一家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名称统一为“法人名称+项目名称+农民工工资专户”或“法人名称+工资专户”。

与开户银行约定配合实施工资专户代发工资工作。

专户的开设、使用和管理按照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工资专户资金不得提取现金,按项目仅限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开工前将工资专户相关信息和委托协议报送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逐月报送分账支付情况;
开户银行负责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日常监管,发现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要及时向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确保专款专用。

第九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建设单位不按合同约定日期拨付人工费(工资款),逾期超过一个月的,向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予以纠正。

第十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将建设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监理日志内容,每月按时审核工资性工程进度款,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对建设单位未按时拨付工资进度款,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未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及时报告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日常工作检查中发现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要求设立工资专户、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未在施工现场公示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和监督电话,瞒报、虚报、漏报、拒报工资表的,责令限期整改,记录企业不良诚信记录。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
农民工工资代发委托书
(参考文本)
甲方:(施工总承包企业)
乙方:(分包企业)
项目农民工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关于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的通知》等相关要求,经双方友好协商,现就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事宜协议如下:
一、甲方承诺按合同约定,按月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

不得以工程款被拖欠为由拒付农民工工资。

二、乙方委托甲方代发农民工工资,承诺每月按时将施工班组签字和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农民工工资表报送甲方,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三、农民工工资应按月支付,支付的工资作为甲方拨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并从中扣除。

四、农民工工资发放及考勤
1.乙方对所用农民工进退场登记,甲方应该为乙方登记提供方便,并实施有效监督。

2.甲方委派为劳资管理员,乙方委派为劳资管理员,负责农民工进出场登记、用工考勤及计量、工资编制、审核、上报、发放等工作。

五、违约责任
施工期间,若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按下列方式处理:
1.甲方按规定落实对农民工工资负总责,无条件支付和解决所欠农民工工资,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乙方伪造出勤信息、提供虚假身份信息套取工资、高估冒算超出费用,甲方向乙方追偿,并从剩余劳务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3.任何一方未履行承诺,对方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签字)法定代表:(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注:本协议为参考文本,在此基础上协议双方可根据项目具体要求进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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