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社部发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附件2:浙江省交通建设领域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编号:甲方(用人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委托代理人:,本市(县、区)办公地址:乙方(劳动者)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省(自治区、市)市县(区)乡(镇)村(街)本市(县、区)住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第一条本合同期限为(从下列A、B中选择):A.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合同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B.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双方的具体约定为:第二条试用期约定为(从下列A、B中选择):A.无试用期;B.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劳动岗位和工作内容第三条甲方安排乙方从事工种(岗位)。
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在乙方能够胜任的前提下,甲方可以合理变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任务。
乙方应完成甲方合理分配的生产任务。
三、劳动报酬第四条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乙方工作岗位,确定乙方工资标准为(从下列A、B、C中选择;无论采用何种标准,每月工资总额均不得低于项目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A.按月工资标准计算劳动报酬,每月工资为¥元(人民币大写:);B.按工日工资标准(1工日=8小时)、根据乙方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劳动报酬,每工日工资为¥元(人民币大写:);C.根据乙方完成工作量计算劳动报酬,具体标准为:第五条甲方应按本合同附件样式制作记工考勤卡,交乙方保管,作为计算工资的原始凭证。
甲方应指定专人作为记工员,对乙方每天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量)等在记工考勤卡上予以记录;甲方项目部应当每月对记工考勤卡上的记录进行审核、确认。
第六条对于乙方非因本人原因而全天不能工作的,甲方按每天¥元(人民币大写:)的标准计算误工费,列入当月工资支付给乙方。
第七条工资按月支付,具体支付、结算方式为(从下列A、B中选择;无论采用何种支付、结算方式,每月支付额均不得低于项目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A.每月日前结算付清上月工资;B.每月日前支付¥元(人民币大写:),余款按如下约定结算支付:第八条工资发放方式为(从下列A、B中选择):A.银行代发:甲方为乙方在银行开立工资结算账户,工资发放均通过此账户进行;B.现金发放:甲方直接向乙方发放现金,乙方本人凭身份证原件领取并签名确认。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4.15•【字号】京劳社资发[2008]66号•【施行日期】2008.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8]66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建设委员会,各建筑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现将《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管理办法2、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程序3、北京市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证明书(样本)4、北京市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管理工作程序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五日附件1: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预防和治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依据《劳动合同法》、《建筑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和《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要按照“治标与治本”相结合原则,既考虑建立长效机制,又要考虑当前的突出矛盾,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及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银行建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专项用于发生欠薪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急保障。
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工资保证金不少于100万元,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不少于50万元。
账户内资金启用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在30日内予以补足。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赣劳社劳[2005]13号【发布部门】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05.07.05【实施日期】2005.08.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劳社劳[2005]13号)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中央驻赣单位:为保障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我们制定了《江西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七月五日江西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以及与农民工工资支付有关的其他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农民工,是指本人为农业户口在城镇务工的人员。
第三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建筑工程分级管理原则,负责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对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建立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完善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信用档案,每年进行一次信用等级评估,评估结果可以通过新闻媒体或政府信息网向社会公布。
人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人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Document serial number【LGGKGB-LGG98YT-LGGT8CB-LGUT-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07-28来源:人社部劳社部发[2004]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建设厅(建委):为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报酬权益,规范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现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积极探索建立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大力推进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及信用制度建设,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要加强同各级工会组织、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企业组织)的协调和沟通,指导、推动企业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在解决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四年九月六日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本办法所指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二、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四、企业应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其他民主协商形式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企业全体农民工,同时抄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管理.doc

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管理办法1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管理办法2008年05月14日15时54分1760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农业农村“农民工”“工资支付”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8]66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建设委员会,各建筑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现将《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管理办法2、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程序3、北京市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证明书(样本)4、北京市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管理工作程序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五日附件1: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预防和治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依据《劳动合同法》、《建筑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和《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要按照“治标与治本“相结合原则,既考虑建立长效机制,又要考虑当前的突出矛盾,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及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银行建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专项用于发生欠薪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急保障。
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工资保证金不少于100万元,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不少于50万元。
账户内资金启用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在30日内予以补足。
第五条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建立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劳务分包企业劳务费。
专用账户的预留资金应当能保障按月拨付劳务分包企业使用的农民工工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一篇范文: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乙方提供工程建设服务,为确保工程顺利进行,保障农民工工资的及时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双方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以下条款:第一条专用账户的设立1.甲方应在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并确保专用账户的唯一性、独立性和专款专用性。
2.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将农民工工资划入专用账户。
第二条专用账户的管理1.甲方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管理专用账户,确保农民工工资的按时足额支付。
2.乙方应定期对专用账户进行审计,并向甲方提供审计报告。
第三条工资支付1.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2.乙方应协助甲方做好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工作,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条违约责任1.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2.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划入农民工工资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第五条争议解决1.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其他约定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工程竣工之日止。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1.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2.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设立及管理相关规定3.农民工工资支付证明模板4.专用账户审计报告模板请注意,以上合同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合同内容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并在签订前征求法律人士的意见。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7.06•【字号】渝人社发[2009]65号•【施行日期】2009.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65号)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委员会,有关单位:近年来,我市着力将制度建设贯穿于清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中,努力做到事前有效防范,事中有力监管,事后严肃处理,进一步规范了企业工资支付行为,保证了农民工工资的及时兑现,有效确保了社会和谐稳定。
为进一步加大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力度,促进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的正常支付,强化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制度化建设,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建设委员会联合制定了《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七月六日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暂行办法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二、各区县(自治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用工主体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建设主管部门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建设领域用工主体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本办法中用工主体是指建设领域直接招用农民工的工程总承包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简称施工企业)、专业分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简称分包企业)。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jiànshè)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日期:2009-02-16] 来源:作者:admin [字体:大中小]渝劳社发〔2004〕76号各区县(qū xiàn)(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shèhuì)保障局、建委,北部新区组织人事部,经开区、高新区劳动(láodòng)人事局,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了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和克扣(k èkòu)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2号),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通知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二、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建筑业企业执行本通知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建筑活动中,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等不得将工程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劳务或分包企业、个人,否则承担拖欠工资的主要责任。
四、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
(一)在建设工程担保办法执行前,在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别按工程总承包合同价的1%缴纳工资保障金;新开工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别按工程总承包合同价的2%缴纳工资保障金。
建设单位已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实行了履约担保的,则从履约担保中支出总承包合同价的2%的现金作为工资保障金。
(二)工资保障金按照建设项目分级管理原则,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按规定存入由市、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专用账户;未缴纳工资保障金的项目,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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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社部发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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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4]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建设厅(建委): 为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报酬权益,规范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现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积极探索建立
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大力推进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及信用制度建设,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要加强同各级工会组织、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企业组织)的协调和沟通,指导、推动企业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在解决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00四年九月十日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本办法所指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二、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四、企业应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其他民主协商形式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企业全体农民工,同时抄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五、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以及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六,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农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具体支付方式可由企业结合建筑行业特点在内部工资支付办法中规定。
七、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企业可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
八、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九、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
十、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二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末结清的工程敕为限。
十一、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二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十二、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十三、企业应定期如实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工资支付情况。
十四、企业违反国家工资支付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记入信用档案,并通报有关部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
十五、企业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工资保障金,存入当地政府指定的专户,用于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十六、农民工发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一)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的:
(二)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拖欠或克扣工资的;
(四)不支付加班工资的;
(五)侵害工资报酬权益的其他行为。
十七、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监察,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企业在接受监察时应当如实报告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证明。
十八、农民工与企业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处理。
对事实清楚、不及时裁决会导致农民工生活困难的工资争议案件,以及涉及农民工工伤、患病期间工资待遇的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部分裁决;企业不执行部分裁决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