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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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加强对大学学生的管理,维护大学校园秩序,确保教育教学和学生工作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二、学生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学生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不受种族、性别、宗教、国籍等因素的限制。

2.学生有接受教育的自由,可以选择自己的专业和课程。

3.学生有参与学术研究、学术讨论和学术活动的权利。

4.学生有获得教育资源的权利,包括图书馆、实验室、计算机设备等。

5.学生有参与学校管理和决策的权利,可以通过学生代表大会等形式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6.学生应当按照学校的规定参加教学活动,完成学业要求。

7.学生应当尊重师生和同学,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从事违法、违纪和有损学校形象的行为。

8.学生应当维护学校的公共设施和财产,不得损坏或私自使用学校的资源。

9.学生应当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和隐私,不得泄露给他人或利用于违法活动。

三、学生的行为规范1.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宿舍管理规定,保持宿舍的整洁和安全。

2.学生应当尊重师生和同学,不得辱骂、歧视或侵犯他人的权益。

3.学生应当按时上课,不得迟到早退或旷课。

4.学生应当认真完成教学任务,不得抄袭、剽窃或作弊。

5.学生应当尊重学术道德,不得伪造研究成果或发布虚假信息。

6.学生应当遵守校园秩序,不得在校园内进行赌博、斗殴或其他违法活动。

7.学生应当遵守网络使用规定,不得传播违法、淫秽或侵犯他人隐私的信息。

8.学生应当尊重学校的规章制度,服从教师和学校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指导。

四、学生的奖励和处分1.学校将根据学生的学业成绩、品德表现和社会活动等方面给予奖励,如奖学金、荣誉称号等。

2.学生如果违反学校的规定,将会受到相应的处分,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

3.学生在接受处分后,可以提出申诉,学校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五、附则1.本《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规定进行修改和完善。

重庆大学学生宿舍管理办法

重庆大学学生宿舍管理办法

重庆大学学生宿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住宿管理~营造安全、舒适、优美、安静的学习环境和生活环境~培养学生优良的品德和良好的作风~维护学生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宿舍的科学、规范、文明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重庆大学学生宿舍入住的各类学生~所指学生宿舍是指学校用于安排学生住宿的楼舍。

第三条学生宿舍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保卫处、后勤集团及各学院共同配合~实施综合管理。

1、党委学生工作部及各学院负责学生在住宿期间的公共道德、行为规范、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消防安全日常教育管理~寝室内务督促检查工作~学生在宿舍违规违纪处理。

负责宿舍辅导员工作站的建设和管理。

2、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研究生的公共道德、行为规范、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负责提供新生录取及毕业生名单。

负责学生在宿舍违规违纪处理。

3、保卫处参与学生宿舍的治安、消防安全等综合管理~负责检查指导和督促工作~保障公共财产和学生私有财产免受破坏、损失。

4、后勤集团负责学生宿舍日常管理~床位调整、分配及宿舍、公共部分清洁卫生、水、电、房屋、家俱日常维修等工作。

第二章住房管理制度第四条住宿安排原则:博士研究生:2人/间,硕士研究生:2—4人/间,本科学生:4人/间,异型房间酌情安排,。

根据房源情况~逐渐实现博士研究生:1人/间~硕士研究生:2人/间~本科学生4人/间。

第五条宿舍分配、调整~由后勤集团根据当年房源情况进行。

有特殊情况需个别调整时~须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签字、学院盖章,~由后勤集团宿舍管理部门统筹安排。

第六条凡在学生宿舍住宿人员~只能按安排房间住宿。

寝室不得留宿外来人员及异性。

第七条毕业、转学、退学或被学校开除学籍以及自愿申请退宿的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流程办理相应退宿手续~结清相关费用~并在规定时间内搬离宿舍。

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全文]

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全文]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服务,优质的文档,谢谢阅读/双击去除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全文]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教育部制定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全文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丈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出勤规定:学生需要按时参加课程和考试,不得迟到早退或者缺席。

出勤情况会计入学生的综合评价。

2. 行为规范:学生应遵守学院的行为规范,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参与违纪违规行为,包括作弊、抄袭、涂鸦等。

学生应尊重教师和其他学生,不得有侮辱、诋毁、歧视他人的言行。

3. 学术规范:学生在学术活动中应按照学术诚信原则进行研究和写作,不得抄袭他人作品、篡改数据等。

同时,学生应遵守学院制定的学术规范,按时完成学术任务,并按要求提交作业和报告。

4. 宿舍管理:学生宿舍是学生的居住和学习空间,学生应自觉维护宿舍卫生,不得随意挪动宿舍内的物品,不得损坏宿舍设施。

在宿舍内要保持安静,不得影响他人休息和学习。

5. 校园秩序:学生应尊重校园秩序,遵守有关校园通行规定,不得乱扔垃圾,不得在校园内吸烟、酗酒或大声喧哗。

学生应自觉维护校园环境的整洁和安全。

6. 违纪处分:对于违反学院规定的学生,将按照学校制定的纪律处分措施进行处理,可能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处分记录等。

严重违纪行为还可能导致学籍被注销或者停学处分。

学生应严格遵守以上规定,做到自觉遵守校规校纪,努力学习,形成良好的学习和生活习惯。

同时,学校也会加强学生的管理和指导,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共同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和校园氛围。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全范本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全范本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全范本第一章总则一、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的行为,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所有在籍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包括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等。

三、学校对学生进行管理,坚持以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目标,坚持立德树人的基本要求,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和义务一、学生享有与其身份对应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受到平等待遇、充分发表言论的自由、参加学生组织的自由、获得良好的学习环境、接受真实、准确、及时的教育教学信息等。

二、学生的权利不得以任何形式侵犯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法犯罪,不得对他人进行人身侮辱、歧视或伤害等。

三、学生应当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积极参加校园文化活动,发展自身良好的兴趣爱好,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三章学生的表现得分评定一、学校根据学生的学业表现、品德表现和社会实践等因素,对学生进行得分评定。

二、学生的学业成绩是学校评定学生表现得分的重要依据,学生应当努力学习、刻苦钻研,提高自己的学术水平。

三、学生的品德表现是学校评定学生表现得分的重要依据,学生应当恪守道德底线,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具备优秀的品德修养。

第四章学生的奖励和处分一、学校将根据学生的表现得分,对优秀学生进行奖励,包括但不限于荣誉称号、奖学金、学术推荐等。

二、学校将对违反学校规定、行为不端的学生进行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

第五章学生的安全与保障一、学校将严格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加强校园保卫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二、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学校安全规定,注意个人和他人的安全,不参与任何危险、违法活动。

三、学生遇到紧急情况时,应及时报告学校有关部门,并根据学校的安排配合处理。

第六章管理责任和监督机制一、学校将明确学生管理的责任部门,建立健全学生管理工作的监督机制。

二、学校将加强对学生管理工作的督导和指导,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大学学生管理规定(2篇)

大学学生管理规定(2篇)

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是指大学对学生行为和管理进行规范的一系列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学习环境,促进学生成长和发展。

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 学生行为规范:对学生在学校校园内的行为进行规范,包括言行举止、着装要求、违规行为等方面。

2. 学生学习规定:对学生的学习行为进行规定,包括课堂纪律、考试作弊、学术不端等方面。

3. 学生活动规定:对学生参与校园活动的规定,包括社团活动、组织活动等方面。

4. 学生权益保障:对学生权益进行保障,包括学生休息与休假、个人隐私权、学生纪录等方面。

5. 学生反馈与投诉渠道:提供学生对学校管理的反馈和投诉渠道,保障学生权益和权威。

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对于大学学生的成长和发展至关重要。

它们帮助学校维护学术秩序,保护学生的权益,同时也教育学生规范自身行为,遵守社会规范。

因此,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积极参与学校的各项活动,并在规定之内自觉行事。

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二)一、总则为加强大学学生管理,规范学生行为,营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二、学生基本规范1.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学生应恪守道德底线,尊重师长、友爱同学。

3.学生应具备基本的学习品质和学风,勤奋学习,遵守学习纪律,不得抄袭、作弊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

4.学生应自觉维护学校的形象和荣誉,不得损害学校利益。

三、校园秩序管理1.学生不得在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等学习场所大声喧哗,不得在校园内随意涂鸦、拆卸、损坏设施设备。

2.学生应遵守校园交通规则,严禁肇事逃逸、酒驾、毒驾等交通违法行为。

3.学生应保持校园环境整洁,注意卫生,不乱扔废弃物。

四、宿舍管理1.学生宿舍是学生的个人空间,学生应自觉遵守宿舍规定,不得擅自移动、损坏宿舍内的设施设备。

2.学生应保持宿舍整洁,不得在宿舍乱扔废物、乱涂乱画。

3.学生应保持宿舍安静,不得在宿舍内大声喧哗,干扰他人休息。

重庆大学学生学费住宿费收费管理办法(审定稿)

重庆大学学生学费住宿费收费管理办法(审定稿)

重庆大学学费、住宿费收费管理办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地方收费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生学费、住宿费收费管理,保证学校正常运行和财政性资金及时上交国库,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学生学费、住宿费的交纳第一条除国家规定免交学费、住宿费的学生外,凡在重庆大学接受学历教育的在读学生,均应按时足额交纳学费;凡在重庆大学学生宿舍入住的学生,均应按时足额交纳住宿费。

学生每学年报到注册时,交纳当年学费。

实行学分制收费的,按学年预交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学年末进行结算。

学生在入住学生宿舍前按学年交纳住宿费。

第二条学校严格执行经重庆市物价局批准的学生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并按规定进行公示。

第三条按贫困学生认定标准认定的经济困难学生或因临时原因不能交清学费的,应在每学年报到注册前申请缓交学费、住宿费,缓交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凡未交清学费、住宿费,又不办理缓交手续或缓交申请未获得批准的不予注册。

第四条经同意缓交学费的学生可以预注册三个月,其间可以参加各项教学活动。

缓交期内通过助学贷款、困难补助或其他方式交清学费的学生转为正式注册学生。

缓交期满没有交清学费的学生取消其预注册状态。

第五条经认定不属于经济困难且不交纳学费、住宿费的学生,或属于经济困难但在缓交期内不申请助学贷款等资助或得到资助又不交纳学费、住宿费的学生,视作无故欠费,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处理。

第二章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第六条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资助体系,通过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勤工俭学、设置三助(助教、助研、助管)岗位等多种方式,加大学生资助力度,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七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校学生的资助管理工作,包括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奖助学金的评定和发放、学生助学贷款、学费代偿及生源地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国家助学贷款是学生资助的重要方式。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要做到应贷尽贷。

同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统筹各种资助渠道和方式,向经济困难学生集中倾斜,帮助他们解决交费和生活困难。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高等学校学生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H)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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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学位条例》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普通本科学生。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严格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管理与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艺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 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和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二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的,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当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经治疗康复,应在次年6月30日前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出书面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按当年新生的要求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的、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的或者逾期不能康复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学校对新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的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取消入学资格处理决定书。取消入学资格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取消入学资格新生的基本情况、取消原因和依据、申诉权利及申诉期限、决定机关、决定时间,加盖学校行政印章。取消入学资格处理决定书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送达。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取得该学期的学习资格。注册手续由学生本人持学生证到学院办理。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事先来函(电)请假,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请假时间不超过四周,返校时持有 效证明,补办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超过四周未注册且无正当事由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节 课程选修、考核及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参加主修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学习,每学期选修课程应在16学分以上(毕业班除外)。 学生通过选课,才能参加该课程的学习和考核。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学生可以跨年级、跨专业选课。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考核合格,获得相应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表,归入学生档案。学生认为考核成绩有误,可以在成绩公布后一周内向学生所在学院申请复查。 学生考核缺考的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并在该生成绩表上注明“缺考”字样;考核违纪或者作弊的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分别在该生成绩表上注明 “违纪”或者“作弊”字样。 第十四条 课程成绩评定的内容主要包括课程结束考试、阶段测试和平时成绩等。阶段测试包括单元测验、期中考试、实验报告等,平时成绩包括作业、讨论、辅导答疑、网上互动、出勤情况等。理论课程结束考试成绩原则上占课程总成绩的30~70%;理论和实践并重的课程,应适当降低课程结束考试成绩的比重;实践性、导论类和讲座类课程,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以过程性评价为主的成绩评定方式。平时成绩与课程结束成绩,两者具体比例由任课教师确定。 第十五条 通识与素质教育选修课程一旦选定,学生应当参加学习和考核,考核不及格课程,纳入该学期学籍处理, 记入该学期成绩登记表。 第十六条 学生期末考核不及格课程可以补考一次(未参加补考视为放弃)。补考时间安排在开学前一周进行,补考课程记载成绩时注明“补考”字样。 通识与素质教育选修课程、实践性教学课程不组织补考。 第十七条 所修课程考核不及格,学生可以申请重修。重修手续在每学期开学四周内到所在学院办理。 实践性教学课程考核不及格只能申请重修。 必修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以重修该课程。选修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以重修该课程,也可以重新选择其他未修读的选修课程,不及格课程纳入学籍处理。 第十八条 课程考核及格但成绩不够理想者,可以申请重新学习该门课程,即刷新课程。每学期所有选课总学分不得超过35学分。刷新课程成绩均以最高成绩作为有效成绩记载。刷新课程成绩不列入学分绩点统计,不作为评奖、推免等依据。 第十九条 学生免修课程的,应当在该门课程开出二周内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和学生所在学院同意,可以不参加该门课程的学习,直接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免修课程的成绩评定,不参考平时成绩。 政治理论课、德育课、体育课和实践性教学课程不能申请免修。 第二十条 学生因病申请所修课程的缓考,应当在课程考核前提出申请并出具校医院证明,由学生所在学院主管负责人批准,教务处备案。学生原则上不得因事缓考。缓考的课程必须参加下一学期的补考,成绩按正考记载。考核不及 格的,只能申请重修。 第二十一条 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课内教学与考勤以及课外锻炼活动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由于身体疾病或者生理缺陷,经校医院证明不能正常上体育课的,应当申请参加任课教师安排的健身活动,认真参加锻炼后,体育课成绩视为合格。 第二十二条 根据校际协议,跨校修读的课程,获得学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学分认定。 第二十三条 课程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或者二级制(合格、不合格)。百分制到五级制的换算标准为:0~59为不及格,60~69为及格,70~79为中等,80~89为良好,90~100为优秀。五级制到百分制的换算标准为:优秀为95分,良好为85分,中等为75分,及格为65分,不及格为50分。二级制到百分制的换算标准为:合格为85分,不合格为50分。 第二十四条 为反映学生学习的努力程度,学校采用学分绩点(GPA)作为评价指标。 课程绩点具体折算办法如下: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 主修专业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主修专业课程学分主修专业课程学分绩点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参加省级以上级别的学科竞赛、艺术展演等活动并获得三等奖以上的(高水平运动员学生按照《重庆大学高水平运动员选拔及教学管理办法》(试行)执行);获得国家专利或者在公开刊物发表论文的,由学生向所在学院申请,经学校审定后,可以记载学分。 第二十六条 按教育教学计划要求,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公益服务、社会工作或者科技活动、文化艺术等第二课堂活 动,按学校相关规定记载学分。 第二十七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 辅修与攻读第二专业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学有余力(GPA大于2.5以上),可以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攻读第二专业。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同时,取得辅修专业规定课程的学分,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条条 学生在校期间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同时,取得第二专业规定课程的学分,学校发给第二专业证书;学生获得主修专业学位证书,同时获得跨学科门类第二专业证书,经校学位委员会批准,学校授予相应学科学位证书。 学生辅修与攻读第二专业,按照《重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修读第二专业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原则上应当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学习: (一) 经学校考核认可,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 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者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 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者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专业: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在校修读时间超过四学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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