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落户上海政策-更新
上海市应届生落户条件

上海市应届生落户条件
在上海市,应届生落户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学历要求:应届生指的是即将或已经毕业的高校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等。
要求申请人在上海市内的普通高等院校获得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
2. 就业要求:应届毕业生需要在上海市内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员工规模较大的
组织就业。
具体要求可能包括就业工作年限、职位等级等。
3. 工资要求:根据上海市的政策,应届生需要达到一定的工资要求才能申请落户。
工资标准通常会根据市场情况和相关政策而有所调整。
4. 社保缴纳要求:申请人需要在上海市内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具体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
5. 暂住要求:申请人需要在上海市内租房并可以提供相关的租房合同、居住证
明等材料。
值得注意的是,上海市对应届生的落户政策可能会根据地区和时间有所不同。
申请人在具体申请之前应仔细了解最新的政策规定,并准备好相关的证明文件。
非上海生源应届生落户流程

非上海生源应届生落户流程(一)申请条件1,用人单位条件用人单位是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落户的申请主体。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用人单位,直接录用非上海生源毕业生的,可以为录用人员申请本市户籍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党政机关;在本市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信誉良好、注册资金达到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二)非上海生源毕业生条件非上海生源毕业生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由用人单位为其申请办理本市户籍:1.遵守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2.列入普通高校国家统一招生计划,不属于定向和委托培养,完成学业并取得相应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3.在校期间未与任何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人事聘用关系,未缴纳社会保险(非上海生源毕业生最高学历阶段自主创业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为本人申请办理本市户籍,并由该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不受该条件限制);4.与符合前文规定申请条件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期为一年及以上的就业协议。
中介机构的派遣人员不予受理。
(三)申请材料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落户,须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提交下列申请材料1.《2020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办理户籍申请表》(含申请材料清单);2.《2020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个人信息表》;3.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推荐表;4.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5.成绩单;6.外语等级证书;7.计算机等级证书;8.用人单位为法人企业的分支机构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9.最高学历学习阶段所获奖项证书;10.最高学历学习期间获得发明专利证书及相关材料;11.最高学历学习期间创业的相关证明材料;12.其他相关材料。
获得《关于同意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办理本市户籍的通知》的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办理落户上海手续指南

获得《关于同意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办理本市户籍的通知》的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办理落户上海手续指南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1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11]24号)规定,毕业生获准办理本市户籍后,原则上应于2011年9月30日前办理落户手续。
重点单位录用的经政策导向加分获准办理本市户籍的毕业生,原则上应落户用人单位集体户口或由用人单位委托落户中心集体户口。
用人单位录用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在取得《关于同意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办理本市户籍的通知》后,可按照以下程序和材料要求办理落户上海户籍的手续。
一、直接落户用人单位集体户口毕业生的办理手续根据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反馈的《2011年用人单位接收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落户信息确认表》(见附件),中心将集中打印并发放毕业生落户单位集体户口的相关材料(《2011年度迁沪落户确认单》、《高校毕业生申报户口证明信》)至各用人单位人事部门。
二、由用人单位委托、落户中心集体户口毕业生的办理手续用人单位录用的毕业生如需落户中心集体户口,须与中心签订《档案保管及人事代理委托协议书》(请在上下载),按要求整理相关落户材料,与中心预约并指派人事专员集中办理,同时根据协议一并支付保存人事档案、人事代理等费用。
办理落户中心集体户口手续所需材料详见“服务指南”中关于“用人单位引进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办理人事代理委托手续须知”的说明。
三、落户其它地址毕业生的办理手续用人单位录用的毕业生如落户其它地址,按照公安部门相关规定办理。
中心根据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反馈的《2011年用人单位接收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落户信息确认表》(见附件),发放毕业生落户相关材料(《2011年度迁沪落户确认单》、《高校毕业生申报户口证明信》)至各用人单位人事部门。
请各用人单位指派人事专员专人负责毕业生的落户工作,同时做好所录用毕业生申报资格的审核,并填写《2011年用人单位接收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落户信息确认表》,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来中心办理。
本科生上海落户政策

本科生上海落户政策
上海本科毕业生落户政策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在校生落户政策,二是毕业生落户政策。
在校生落户政策:上海本科生在读期间,如果符合一定条件,可以提前办理落户手续。
具体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在上海连续学习2年以上,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上海有合法稳定的住所,学生本人在校学习期间无违法行为、无与之相对应的处分记录等。
毕业生落户政策:上海本科生毕业后,如果满足一定条件,可以申请落户上海。
具体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获得本科学位证书,参加全日制统一考试成绩达到一定要求(每年都会调整),在上海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拥有合法稳定的住所,具有合法稳定的就业或就读意向等。
此外,上海还推出了一系列吸引人才的优惠政策,例如创业人员可享受创业扶持资金、人才公租房等优惠,高层次人才还可以享受一系列优惠待遇,如购房补贴、子女就学优惠等。
需要注意的是,上海的户籍政策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具体要求和流程可咨询当地派出所或相关部门。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执行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的若干规定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执行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的若干规定【法规类别】户籍与身份证【发文字号】沪公发[2013]166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公安局【发布日期】2013.06.10【实施日期】2013.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执行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的若干规定(沪公发[2013]166号)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为更好地执行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现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执行意见:一、关于子女投靠(一)原由本市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支内、知青人员”),现户口已回沪落户的,其子女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回沪落户:1.本市支内、知青人员本人未生育子女,其户口回沪落户前已经依法收养的子女,长期随养父(母)在本市共同生活、年龄不超过25周岁、未婚、未育、无子女、在外省市未就业的,可以在养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2.本市支内、知青人员生育的子女,因病、因伤或因身体重度残疾而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父母照顾,与父母长期共同生活,且未婚、未育、无子女、在外省市未就业的,可以在其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本市支内、知青人员无子女回沪落户的,可以照顾一名未婚、未育、无子女、在外省市未就业、且实际生活基础长期在本市的亲生子女,或符合前述规定的年满16周岁不超过25周岁的一名孙辈,在申请人本人拥有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投靠人如系未成年人的,应当依法委托一名本市常住户口人员代为监护。
(三)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在本市户口登记满5年)生育的未成年子女,按下列规定办理:1.父母生育的唯一子女系非婚生,该子女取得《独生子女证》,或其父(母)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2.本市一方因死亡、判刑被注销本市常住户口的,其与外省市人员生育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子女,出生后一直在本市生活的,可以在本市(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如(外)祖父母死亡或不同意落户的,可在本人、亲属或愿意接受其落户人员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2013最新-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

2013最新-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2013最新-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口服务和管理,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证的申领、使用、管理及相关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居住证是非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市居住的证明,是流动人口享受本市公共服务、参与社会事务的身份凭证。
第二章居住证的申领与发放第四条年满16周岁,拟在本市居住30日以上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申领居住证。
第五条申领居住证的人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二)近期免冠彩色照片;(三)居住地住址证明;(四)就业、就读等相关证明。
第六条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发放居住证。
第三章居住证的使用与管理第七条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享有以下权益:(一)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二)享受公共就业服务;(三)接受教育;(四)获得法律援助;(五)其他依法享有的权益。
第八条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居住证,不得出租、出借、转让。
第九条居住证遗失、损坏的,持证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构申请补领、换领。
第四章信息管理与服务第十条市公安机关负责建立和维护全市居住证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一条居住证管理信息系统应当保护持证人个人信息安全,不得泄露。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的;(二)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的;(三)伪造、变造居住证的。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虚构的示例,实际的《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内容应以官方发布的正式文件为准。
上海市专科落户条件

上海市专科落户条件摘要:1.上海市专科落户的概述2.专科毕业生落户上海的基本条件3.专科生落户上海的具体途径4.其他城市专科生落户条件对比5.落户上海的注意事项正文:【概述】上海市作为我国经济中心和国际大都市,吸引了大量人才前来就业和生活。
对于专科毕业生来说,了解上海市的落户条件非常重要。
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上海市专科落户条件,以及与其他城市的对比。
【基本条件】要想在上海市落户,专科毕业生需要满足以下基本条件:1.拥有上海居住证,并累计持证满7 年。
2.在持上海居住证期间,在上海市缴纳社保满84 个月。
3.持证期间在上海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4.具有上海市中级职称。
5.无违反国家及上海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具体途径】满足以上基本条件后,专科毕业生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落户上海:1.居转户:适用于普通上班族,需要累计持证满7 年,缴纳社保满84 个月,有中级职称等条件。
2.人才引进:适用于在人才市场落集体户口的大专以上学历人员,需要交纳一定费用。
【其他城市对比】以下是其他一些城市专科生落户条件对比:1.大连:大专以上学历可以到人才市场落集体户口,需要交纳一定费用。
2.成都:在成都市五城区及高新区、天府新区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中级技术职称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以及在其他区(市) 县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初级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工职业资格的人员,年龄45 周岁以下并在成都市已落实工作单位的市外人员可以申请落户。
需要有至少3 个月的社保记录,证明在成都已经稳定就业。
3.青岛:非青岛生源地专科生落户申请条件是:40 周岁以下,在城区有接收单位且在青岛市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 年的人员;40 周岁以下,在新区有接收单位,具有全日制普通专科学历的人员。
4.武汉: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年龄在35 周岁以内的毕业生;全日制大学专科学历年龄在30 周岁以内的毕业生;非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年龄在30 周岁以内的毕业生可以申请落户。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做好进沪人员落户“社区公共户”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做好进沪人员落户“社区公共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3.12.04•【字号】沪公发〔2013〕217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做好进沪人员落户“社区公共户”工作的通知沪公发〔2013〕217号根据《关于做好人才类“集体户”清理和“社区公共户”落户审批准备工作的通知》[沪公发(2013)193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本市户籍管理工作,规范外省市进沪人员落户“社区公共户”审批程序,推进本市户籍人员居住地服务和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经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审核符合落户条件的外省市户籍人员(以下简称:进沪人员),因在沪无配偶、无直系亲属、无住房(包括其本人、配偶、直系亲属在沪无个人产权房及租赁公房)、所在工作单位未设立集体户等原因确无处落户,申请在实际居住地“社区公共户”内落户的。
二、审批权限进沪人员落户“社区公共户”的,由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负责受理,公安分(县)局审核后,报市公安局审批。
三、办理流程(一)申请需要落户“社区公共户”的,申请人应当向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填写《进沪人员落户“社区公共户”申请表》(附件一),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各类落户“社区公共户”所需的证明材料可以从市公安局门户网站查询,或者向公安派出所索取相关《窗口服务告知单》)。
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在受理时核对无误后退还申请人;如确属无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加盖证明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复印件有多页的,应加盖骑缝章。
为方便申请人,对部分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信息数据库可以查询的情况,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但政府职能部门信息数据与申请人反映情况不一致的,公安机关可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证明材料。
(二)受理对申请人提供材料齐全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场受理并出具《户口类审批受理回执单》(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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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基本要素 2.导向要素 3.用人单位要素 (重大修改,2013年毕业的同学请注意) 1、全国985工程院校毕业生成绩较好、获得过校级及以上奖励的,原则上都能够落户上海; 2、对于专利加分项,递交申请材料时,需要有专利许可; 3、对于非上海读书的外地毕业生,最好在每年3月份以前将落户申请材料递交到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徐汇区冠生园路401号),这样能够增加每年第一批批准落户上海的几率(第一批名额多); 4、2010年以后落户上海的分数都是在70-72之间; 一、毕业生要素分 (一)基本要素 1.最高学历 博士 27分 硕士 24分 本科 21分 2.毕业学校 教育部重点建设高校、在沪“211工程”高校、中科院在沪各研究所等研究生培养单位(名单见附件1) 15分 其它“211工程”高校、中央直属研究生培养单位、上海各高校及研究生培养单位(名单见附件2) 12分 其他高校及研究生培养单位 8分 3.学习成绩 (按照毕业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专业(班级)综合排名对其等级进行评定) 一级(成绩综合排名前25%) 8分 二级(成绩综合排名26%-50%) 6分 三级(成绩综合排名51%-75%) 4分 四级(成绩综合排名76%-100%) 2分 4.外语水平 CET-6级证书或成绩达到425分(含)以上、专业英语八级 8分 CET-4级证书或成绩达到425分(含)以上、专业英语四级 7分 外语类、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外语课程合格 7分 5.计算机水平 毕业研究生 7分 理科类计算机高级水平或免予此项要求的专业(数学类、电子信息科学类、电气信息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 7分 文科类专业计算机中级或省级二级水平 7分 理科类专业计算机中级或省级二级水平 6分 文科类专业计算机初级或省级一级水平 6分 艺术、体育类专业相关课程合格 6分
二、用人单位要素分 (四)科研创新 (须提供经学校(或研究生培养单位)就业工作部门在本校网站上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由带教导师签名的书面证明材料原件,在2012年6月15日前,学校须出具由分管校领导签发的当年本校所获专利毕业生名单确认函,样张附后) 拥有发明专利证书 5分 拥有实用新型专利证书 1分 拥有外观设计专利证书 1分 拥有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且在创意设计等产业用人单位就业的 3分 (一)基本要素 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高校毕业生中行为诚信规范,并直接签订录用协议 5分 (二)引进重点领域人才要素 用人单位录用上海市重点发展领域所需学科专业(见附件3)毕业生 3分 用人单位在上述重点领域人才专业目录的基础上,录用列入教育部、上海市重点学科所在高等院校毕业研究生 3分
(三)承担重大项目或优秀人才要素 用人单位承担国家和上海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项目且录用的毕业生专业与行业相匹配;用人单位录用急需专业对口的优秀毕业生 3分 用人单位为远郊地区教育、卫生、农业等社会公益事业单位 1-10分 (上述用人单位由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报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确认)
(五)自主创业 (创业企业注册资金须到账,不含受让股份) ⑴ 创办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资助的科技企业 获得科技创业基金资助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5分 获得科技创业基金资助企业团队成员 2分 ⑵ 创办其他企业 担任法定代表人 5分 担任董事 2分
(二)导向要素 1.荣誉称号 (校级及以上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 经认定的国家级 10分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 5分 学校级(每次1分,不超过2分) 2分 2.学术、文体竞赛获奖 (在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全国大学生“挑战杯”赛等全国性比赛(含地方赛区)获奖) ⑴ 经认定的国际性比赛或上述全国性比赛奖项: 一等奖 10分 二等奖 8分 三等奖 6分 ⑵ 上述全国性比赛地方赛区奖项: 一等奖 5分 二等奖 3分 三等奖 1分 (1.以上奖励表彰仅限在高校最高学历就读期间所获奖励表彰;2.同类奖励取最高分;3.荣誉类和竞赛类奖励可以累计加分,最高不超过15分。)
3.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国家就业项目 上海高校参加西部计划回沪的毕业生按照其毕业当年的进沪政策予以评分,并在此基础上给予加分 5分
三、标准分 标准分为非上海生源进沪就业申请上海市户籍的基本资格分。进沪就业的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其各项要素累积分值不低于标准分的,可办理上海市户籍;低于标准分的,可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办理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 标准分由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年度市政府户籍人口机械增长调控要求确定。
附件:1.教育部重点建设高校、在沪“211工程”高校、中科院在沪各研究所 等研究生培养单位名单 2.其它“211工程”高校、中央直属研究生培养单位、上海各高校和研 究生培养单位名单 3.上海市重点发展领域所需学科专业名单 4.专利公示证明、高校所获专利毕业生名单确认函(样张)
附件1: 教育部重点建设高校、在沪“211工程”高校、 中科院在沪各研究所等研究生培养单位名单 (排名不分先后)
北京大学 清华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 北京师范大学 南开大学 天津大学 大连理工大学 东北大学 吉林大学 南京大学 东南大学 浙江大学 厦门大学 山东大学 中国海洋大学 复旦大学 上海交通大学 同济大学 华东师范大学 武汉大学 华中科技大学 湖南大学 中南大学 中山大学 华南理工大学 四川大学 重庆大学 电子科技大学 西安交通大学 兰州大学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北京理工大学 哈尔滨工业大学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西北工业大学 中央民族大学 中国农业大学 国防科学技术大学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东华大学 上海财经大学 华东理工大学 上海外国语大学 上海大学 第二军医大学
中科院上海应用物理研究所 中国科学院上海有机化学研究所 中国科学院上海药物研究所 中科院上海技术物理研究所 中国科学院上海天文台 中国科学院上海硅酸盐研究所 中科院上海微系统与信息技术研究所 中科院声学研究所东海研究站 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 中科院上海光学精密机械研究所 上海社会科学院 上海医药工业研究院
附件2: 其它“211工程”院校、中央直属研究生培养单位、 上海各高校和研究生培养单位名单 (排名不分先后)
北京交通大学 北京工业大学 北京科技大学 北京邮电大学 北京林业大学 北京中医药大学 北京外国语大学 中国传媒大学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中央音乐学院 东北师范大学 东北农业大学 中国矿业大学 河海大学 江南大学 南京农业大学 中国药科大学 中国石油大学 中国地质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西南交通大学 西南财经大学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长安大学 北京化工大学 南京理工大学 天津医科大学 河北工业大学 太原理工大学 内蒙古大学 辽宁大学 大连海事大学 延边大学 哈尔滨工程大学 苏州大学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南京理工大学 南京师范大学 安徽大学 福州大学 南昌大学 郑州大学 湖南师范大学 暨南大学 华南师范大学 广西大学 四川农业大学 云南大学 西北大学 新疆大学 第四军医大学 中国政法大学 华北电力大学 中央财经大学 东北林业大学 合肥工业大学 华中师范大学 华中农业大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贵州大学 西南大学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北京体育大学 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 华北电力大学(河北)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陕西师范大学 海南大学 宁夏大学 青海大学 西藏大学 石河子大学
中国科学院 中国社会科学院 上海理工大学 上海海事大学 上海音乐学院 上海戏剧学院 上海体育学院 华东政法大学 上海海洋大学 上海电力学院 上海中医药大学 上海师范大学 上海对外贸易学院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 上海应用技术学院 上海金融学院 上海立信会计学院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 上海电机学院 上海商学院 上海政法学院 上海杉达学院 上海建桥学院 上海海关学院 复旦大学上海视觉艺术学院 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 上海材料研究所 上海发电设备成套设计研究所 上海内燃机研究所 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 电子科学研究院华东计算技术所 上海航天技术研究院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上海分院 上海化工研究院 上海香料研究所 上海船舶运输科学研究所 电信科学技术第一研究所 上海生物制品研究所 上海船舶及海洋工程研究所 舰船研究院上海船舶设备所 舰船研究院上海船用柴油机所 上海船舶电子设备研究所 上海市计算技术研究所 上海国际问题研究院 中共上海市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