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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教师资格证中学综合素质知识点:教育法律救济

2018教师资格证中学综合素质知识点:教育法律救济

【导语】下⾯是⽆忧考整理发布的2018教师资格证知识点:我国主要教育法律法规与教育政策解读,欢迎阅读参考!更多相关讯息请关注⽆忧考! 教师资格证考试中学综合素质考点:教育法律法规概述 ——教育法律救济 根据教师资格证考试⼤纲的要求,《中学综合素质》教育法律法规概述这⼀节需要了解国家主要的教育法律法规等。

⼀、教育法律救济的含义 教育法律救济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通过裁决纠纷.使受害者的权利得以恢复,利益得到补救的法律制度。

教育⾏政主体或其他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如果侵犯了⾏政相对⼈的合法权益,相对⼈可以通过申诉、复议、⾏政诉讼或调解等⽅式获得法律上的补偿。

⼆、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 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是指在教育活动中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请求法律救济的途径和⽅式。

法律救济的渠道有四种:⾏政渠道、司法渠道、仲裁渠道和调解渠道。

1.⾏政渠道 ⾏政救济是教育法律救济的主要⽅式。

⾏政救济渠道主要有⾏政申诉和⾏政复议两种⽅式。

(1)教育⾏政申诉制度 教育⾏政申诉制度是指公民在其教育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向教育⾏政机关诉明理由,请求获得救济的制度。

它主要包括教师的申诉和学⽣的申诉,两者都属于⾮诉讼的⾏政申诉制度。

教师申诉制度,即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对教师提出的申诉,主管教育⾏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书的次⽇起30天内进⾏处理。

学⽣申诉制度,是指学⽣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教育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向主管的⾏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2)教育⾏政复议 教育⾏政复议是指教育管理相对⼈认为教育⾏政机关做出的具体⾏政⾏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做出该⾏为的上⼀级教育⾏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机关提出申诉,请求对该具体⾏政⾏为进⾏复查并做出决定的活动和制度。

2.司法渠道 司法渠道⼜称诉讼渠道.是指相对⼈就特定的侵权⾏为向⼈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救济。

教育法律责任和救济

教育法律责任和救济

教育法律责任和救济在教育领域,法律责任和救济是保障教育秩序、维护教育公平、促进教育发展的重要方面。

理解教育法律责任和救济,对于教育工作者、学生及其家长,乃至整个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

教育法律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当教育法律关系中的主体违反了教育法律规范时所应承担的不利后果。

这其中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是教育法律责任中较为常见的一种。

例如,学校违反了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可能会受到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等行政处罚。

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如果在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也会被追究行政责任。

民事责任在教育领域也时有发生。

比如,学校因为管理不善导致学生受到人身伤害,就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教师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如名誉权、隐私权等,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则是最为严重的一种法律责任。

在教育活动中,如果出现了诸如严重体罚导致学生重伤、挪用教育经费数额巨大等严重违法行为,相关责任人就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那么,为什么要明确教育法律责任呢?首先,这是保障教育法律法规有效实施的必要手段。

如果违反法律却无需承担责任,那么法律就会失去其权威性和约束力。

其次,有利于维护教育秩序和公平。

明确的法律责任能够约束教育主体的行为,确保教育活动在公平、有序的环境中进行。

最后,能够保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当学生、家长等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法律责任的追究来获得补偿和救济。

接下来,我们再谈谈教育法律救济。

教育法律救济是指当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法定的程序和途径获得补救的法律制度。

它主要包括教育申诉、教育行政复议和教育行政诉讼等方式。

教育申诉是教师或学生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的一种救济途径。

例如,教师对学校的处分不服,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学生对学校的处理决定有异议,也可以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申诉。

教育行政复议则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

2022年特岗教师考试特岗考试教育法律救济练习题

2022年特岗教师考试特岗考试教育法律救济练习题

特岗考试教育法律救济练习题【单选题】1.学校生小陈因在学校的跳高训练中受伤,将学校诉至区人民法院,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六万余元。

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区人民法院无权受理此案B.小陈在本案中提起的是行政申诉C.小陈在本案中提起的是行政诉讼D.小陈在本案中提起的是民事诉讼1.【答案】D。

解析:法律救济的渠道有四种:司法渠道、行政渠道、仲裁渠道和调解渠道。

司法渠道又称诉讼渠道,是指相对人就特定的侵权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求救济。

诉讼可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三类。

详细做题时可以从下列关键点入手:民事诉讼-民告民-人身纠纷、财产纠纷(赔钱、离婚);刑事诉讼-官告民-构成犯罪后检察院公诉(杀人怎么判刑、醉驾); 行政诉讼-民告官-行政单位的行为是否合法(不服xx行政惩罚、罚单、撤销老师资格证);由以上做题技巧可知,题目中小陈和学校构成民事诉讼关系,因此本题选D。

2.教育法律救济的主要方式是( )。

A.行政渠道B.司法渠道C.仲裁渠道D.调解渠道2.【答案】A。

解析:法律救济的渠道有四种:司法渠道、行政渠道、仲裁渠道和调解渠道。

教育行政救济渠道主要有行政申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

行政救济是教育法律救济的主要方式。

因此本题选A。

3.教育申诉制度的性质是属于( )。

A.民事性的B.行政性的C.刑事性的D.强制性的3.【答案】B。

解析:教育行政救济渠道主要有行政申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

教育行政救济渠道主要有行政申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

因此本题选B。

4.依据法律救济的渠道分类,下列属于国家机关运用国家强制力实施的法律救济渠道的是( )。

A.行政渠道和仲裁渠道B.司法渠道和调解渠道C.仲裁渠道和司法渠道D.行政渠道和司法渠道4.【答案】D。

解析:法律救济的渠道有四种:司法渠道、行政渠道、仲裁渠道和调解渠道。

行政、司法救济是由国家机关运用国家强制力实施的,仲裁则没有国家机关的参加,仲裁是民间性而非政府性的。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幼儿园)《教育基础知识、教育法规》教师教育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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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幼儿园)《教育基础知识、教育法规》教师教育真题《说明:本卷为历年及近期公务员(国考)考试真题》本卷共150题,考试时间90分钟,满分100分一、单选题1. 中小学教师的考核合格证书包括《教材教法考试合格证书》和《专业合格证书》,其中《教材教法考试合格证书》不包括()。

A、《高中教材教法考试合格证书》B、《初中教材教法考试合格证书》C、《小学教材教法考试合格证书》D、《高中教师专业合格证书》【参考答案】D2. 教师在讲课过程中声音要求洪亮,所依据的感知规律是()。

A、强度律B、差异律C、活动律D、组合律【参考答案】A3. 适合自由回忆学习研究范例的例子是()。

A、记住中国个省名与相应省会名B、记忆电话号码C、记忆外语单词D、记忆班级同学名字【参考答案】D4. 2001 年9 月,我国出台的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所确定的“五领域课程”内容包括的五个方面是()。

A、体育、艺术、语言、常识、社会B、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C、体育、德育、艺术、科学、社会D、健康、计算、社会、科学、艺术【参考答案】C5. 我国最早使用“教育”一词的是()。

A、孔子B、孟子C、许慎D、朱熹【参考答案】B6. 某中外合资企业的外方认为,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侵害了外方的合法权益,单独以外方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此,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不能受理,因为合资企业中的外方不是独立的法人B、可以受理,因为外方依法享有单独提起诉讼的权利C、可以受理,但外方必须以企业的名义D、可以受理,但是应当与中方一起作共同原告【参考答案】C7. 幼儿在听老师讲《卖火柴的小女孩》时,头脑中会浮现出小女孩的生动形象,这种心理活动属于()。

8. 中国将同各国一道,加快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和()建设。

9. 我们平时所讲的举一反三,闻一知十属于()。

A、水平迁移B、垂直迁移C、同化性迁移D、顺应性迁移【参考答案】C10. 在集体发展的几个阶段中,集体真正成为教育手段的阶段是()。

教师招聘,特岗复习—教育学心理学知识点(教育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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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事业单位招聘,特岗复习—教育学心理学知识点第四部分教育法律法规第一章教育法律法规总论1.依据教育法规创制方式和表达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成文法也称制定法,指国家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制定发布的具体系统的法律文件。

我国现行的教育法规基本上属于成文法。

不成文法是指非法律条文形式,但为国家认可且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主要包括习惯法和判例法两种形式。

2.依据教育法规的效力等级和内容重要程度的不同,可以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

根本法也称基本法,是指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即《宪法》。

普通法也称单行法,是根本法之外的其他法律,且不得与根本法相抵触。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我国教育的根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其他相关法律则为普通法。

3.依据教育法规规定的内容不容,可以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实体法的内容包括两部分,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或者规定法律保护的具体情况,比如民法、合同法、婚姻法等。

程序法则是规定行使具体实体法时所要遵循的程序的法律,如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

我国现行教育法规通常是实体性内容与程序性内容兼而有之,尚无纯粹的程序法。

4.依据教育法规的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一般法和特殊法。

一般法适用于一般的法律关系主体、通常的时间及国家管辖的所有地区,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与此相对的特殊法则适用于特别的法律关系主体、特别时间及特别地区,如《XX 省职业教育条例》。

5.教育法规的纵向结构:《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教育基本法律、教育单行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6.教育法规的横向结构:教育基本法;基础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成人教育或社会教育法;学位法;教师法;教育投入法或教育财政法。

7.教育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具有内在的逻辑结构。

教育法律规范通常包括法定条件、行为准则和法律后果三部分。

教师权利救济的基本途径

教师权利救济的基本途径

教师权利救济的基本途径教育是每个孩子的基本权利,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有时候会出现一些涉及到教育权利的纠纷和问题。

为了保障每个孩子的教育权利,我们需要了解并使用合适的教育权利救济途径。

本文将介绍几种基本的教育权利救济途径,帮助家长和学生维护自己的权益。

1. 国家教育部门国家教育部门是每个国家负责教育事务的机构。

如果遇到与教育权利相关的问题,可以向国家教育部门寻求帮助。

可以通过电话、邮件或者亲自前往教育部门进行咨询和投诉。

他们会提供相关的法律政策宣传和一些建议,帮助解决教育权利纠纷。

2. 学校内部解决如果问题涉及到学校教育权利的问题,可以先从学校内部解决。

可以首先与学校行政主管部门取得联系,向他们咨询投诉和申诉的途径。

学校通常会有专门的教育权利委员会或者教育权利专员,担任学生和家长的代表,协助处理权利纠纷。

3. 民间组织许多国家和地区设有专门的教育权利保护民间组织。

这些组织通常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和辅导,帮助个人维护自己的教育权利。

可以通过互联网搜索相关的组织,并查看他们的网站或者联系方式。

一旦发现自己的教育权利受到侵犯,可以向这些民间组织求助。

4. 法律援助如果问题较为严重,或者涉及到法律纠纷,可以考虑寻求法律援助。

很多地方设有法律援助机构,为经济困难的人提供免费或者低收费的法律咨询和服务。

他们可以协助起草法律文书、提供法律意见和代理法律诉讼等。

5. 行政投诉在一些国家和地区,政府设有行政投诉机构,负责调查和处理行政部门的职务犯错误。

如果教育权利问题与行政部门有关,可以向行政投诉机构提出投诉。

他们会调查投诉,并要求相关部门采取补救措施。

在面临教育权利纠纷时,我们需要了解并使用合适的救济途径。

同时,要时刻关注自己的权利,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为只有在每个孩子都能享受到公平的教育权利的情况下,社会才能实现更加公正和繁荣。

教师资格教育学知识点:法律救济制度.doc

教师资格教育学知识点:法律救济制度.doc

教师资格教育学知识点:法律救济制度(一)法律救济概说“有权利就必须有救济”“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真正的权利”。

法律救济对于保障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对于监督政府依法治教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何谓法律救济?法律救济是指依据法律对权利冲突的解决。

也就是说,当公民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从法律上获得自行解决,或请求司法机关及其他机关给予解决,使其受损害的权益得到补救。

法律救济具有三个特征。

首先,权利受到损害是法律救济存在的前提,如果权利未受损害,就无所谓救济。

其次,法律救济具有弥补性,它是对受损害的权利的弥补。

再次,法律救济的根本目的是实现合法权益并保证法定义务履行。

(二)法律救济的主要制度法律救济的途径和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在我国主要有行政救济和民事救济两种。

行政救济主要包括行政复议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

民事救济主要指民事诉讼制度。

在教育领域内,还有两类特殊的法律救济制度,它们分别是教师申诉制度和学生申诉制度。

我们在这里只介绍这教育法规定的两类特殊法律救济制度。

1.教师申诉制度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及有关政府部门做出的处理不服,或对侵犯其权益的行为,依照《教师法》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专为教师制定的与教师教育教学等权利有关的法律救济制度。

它具有如下特点。

首先,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正式的法律救济制度。

其次,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专门性的申诉制度。

再次,教师申诉制度是一种行政性的申诉制度。

我国教师申诉制度是依据1993年颁布的《教师法》而确立的。

其具体内容为《教师法》第39条的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教育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

教育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

教育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教育法律责任是指在教育活动中,教育工作者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法律救济则是指当教育工作者违反教育法律责任,导致他人权益受损时,受害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赔偿或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本文将就教育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展开探讨。

一、教育法律责任教育法律责任的主要内容可以从三个方面来描述:学校责任、教育工作者责任和学生责任。

学校责任是指学校在教育事务中承担的法律责任,它包括提供基本的教育资源、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保障学生安全和保护学生权益等方面的责任。

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一个安全、健康、有序、和谐的学习环境,并承担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学生的身心健康。

教育工作者责任是指教师和其他从事教育工作的人员在教育活动中承担的法律责任。

他们应当对教育活动中的言行负责,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虐待、暴力或歧视行为。

同时,教育工作者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素养,保证教育活动的质量。

学生责任是指学生在接受教育过程中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学生应当尊重教育工作者的教学权威,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努力学习,积极参与课堂活动。

同时,他们也应当尊重其他同学的权益,不得进行欺凌、暴力行为。

二、追究教育法律责任的方式当教育工作者违反教育法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受害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赔偿或解决争议。

主要的方式有行政救济、民事救济和刑事救济。

行政救济是指受损害者向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或投诉,要求修复受损害权益的一种救济方式。

教育行政部门会对申诉或投诉进行调查处理,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或补偿。

民事救济是指受损害者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教育工作者承担法律责任并给予经济赔偿。

法院会依法判决,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赔偿金额。

刑事救济是指当教育工作者的违法行为达到刑事犯罪的程度时,受损害者可以报案,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教育工作者如果被定罪,将受到相应的刑罚。

三、加强教育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的意义加强教育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的意义在于维护教育的公平和正义,保护学生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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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教育法律救济
教育法律救济概述
(一)教育法律救济的含义及特征
教育法律救济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获得恢复和补
救的法律制度。在教育领域中主要运用的法律救济方式包括教师申诉制度、受教育者申诉制
度、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和民事诉讼。

其特征如下:
1.纠纷的存在是教育法律救济的基础。教育法律救济制度是与纠纷的处理相联系的。在
社会生活中,纠纷通常表现为某种社会关系上的利益矛盾与冲突,而这种矛盾和冲突,往往
是由某种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有纠纷就要求有解决纠纷的程序和制度,通过裁决纠纷去补救
受损一方的合法权益。法律救济制度也就由此应运而生。

2.损害的发生是教育法律救济的前提。任何法律上的救济,都是因为发生了侵权损害,
无侵权损害就无所谓救济。即使发生了侵权行为但没有造成损害,也不存在救济问题。所以,
就其实质而言,侵权损害是法律救济的前提。

3.补救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是教育法律救济的根本目的。教育法律救济的目的就在于补救
相对人受损害的合法权益,为其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护。“权力”不需要救济,因为权力本
身就是一种可以强制他人服从的力量。而“权利”对别人则没有任何强制性的支配力,它的
运用不能直接制止某种侵害行为,也不能采取任何强制人的措施,因此,权利需要法律救济
制度来保障。

(二)教育法律救济的作用
1.保护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教育法律关系主要表现为教师与学生、学生与学校、教师与学校、教师和学生与教育行
政部门、学校与教育行政部门等之间的关系。当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定权益受到损害时,
可以通过法定的方式和途径,请求有关机关以强制性的救济方式来帮助受损害者恢复并实现
自己的权利。

2.维护教育法律的权威
通过教育法律救济维护教育法律的尊严。通过法律救济对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学校和其他
国家机关的违法行政或管理进行矫正,对受侵害的相对人进行法律上的补救,这都是教育法
律救济维护教育法律的权威性的重要体现。

3.促进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
教育法律救济可以促进教育行政部门、其他国家机关和学校依法行政和管理,确保其活
动的法制性、公正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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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利于推进教育法制建设

随着教育法律体系的完善,我国开始进入依法治教的阶段。在教育法制建设中,通过建
立法律救济制度,加强各级权力机关对教育法实施的监督。

(三)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
法律救济的途径是指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请求救济的渠道和方式。从一般意
义上讲,教育法律救济主要有三种渠道,即诉讼救济、行政救济和其他救济。其中后两种渠
道相对于诉讼渠道而言,通称为非诉讼渠道。

1.诉讼救济渠道。诉讼救济,也叫司法救济,是指相对人就特定的侵权行为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寻求法律救济的途径。这一渠道使相对人在通过其他途径都不能获得满意的救济
时,可以得到充分的补救,因而这是一种较为完备的救济途径。从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看,
只要符合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受案范围的,都可以通过诉讼渠道求得司法
解决。我国教育的有关法律对学校、教师、学生等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救济渠道做了明
确规定,如我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的相应规定。

2.行政救济渠道。行政救济,主要是指行政申诉和行政复议制度。行政救济也是一种功
能较为完备的救济途径。我国《教育法》和《教师法》也进一步规定了受教育者申诉和教师
申诉两种行政救济方式。

3.其他救济渠道。其他渠道,主要是指通过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内部或者民间进行救济
的渠道。

除了以上两种渠道之外,在人民调解制度的基础上,我国将逐步建立校内调解、教育仲
裁等其他法律救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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