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合同法考点重点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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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合同法重点法条精读(二)

司法考试合同法重点法条精读(二)
「重点法条」
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相关法条」 《民通意见》第65~66条。
「意思分解」
1、推定是指当事人以一定的积极行为表达于外部,从而使他人可以推定其意思表示的形式,在《民通意见》第66条中又 称为作为的默示,《合同法》第36、37条也规定了这种形式。
沉默是指既无言词又无行动的表示的不作为形式。它不同于推定,推定形式是无言词而有行动表示。沉默在《民通意见》 第66条中又称为不作为的默示。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保持沉默是无任何法律意义的,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当事人双方有约 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赋予当事人的不作为以一定的表示意思,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这种效果多是消极的,如《合同法》第 47、48条规定,第三人催告限制行为能力的法定代理人或无权代理中的被代理人追认的,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未作表示 的,视为拒绝。又如《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在知受赠后两个月内未作表示接受或放弃受遣赠的,视为放弃。 但也有产生积极法律效果的情形,如《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表示的, 视为同意。又如《继承法》第25条第1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就接受或放弃继承作出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再如 《合同法》第171条,试用期满买受人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第88条;《民通意见》第105条。 「意思分解」

司法考试合同法重点法条

司法考试合同法重点法条

合同法重点法条总那么篇【重点法条】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意思分解】1我国?合同法?调整的合同是民事合同,既包括设定债权债务关系的债权合同,也包括设定物权关系的物权合同,如抵押合同等。

2注重第2款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其他民事协议。

3以下协议,是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农村承包经营权合同。

4以下协议,不属于本条所称的合同:(1)企业承包经营协议;(2)市政府与县政府签订的行政责任合同。

【重点法条】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纳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纳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纳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纳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电子数据:)和电子邮件〕等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纳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纳书面形式但一方差不多履行要紧义务,对方同意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采纳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差不多履行要紧义务,对方同意的,该合同成立。

【相关法条】?民通意见?第65~66条。

【意思分解】1依第10、11条之规定,合同的形式可分为:上图中讲明,合同的书面形式是十分复杂的,并不仅限于许多考生所理解的“合同书即是合同的书面形式,合同的书面形式即为合同书〞。

2推定是指当事人以一定的积极行为表达于外部,从而使他人能够推定其意思表示的形式,在?民通意见?第66条中又称为作为的默示,?合同法?第36、37条也规定了这种形式。

沉默是指既无言词又无行动的表示的不作为形式。

它不同于推定,推定形式是无言词而有行动表示。

沉默在?民通意见?第66条中又称为不作为的默示。

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维持沉默是无任何法律意义的,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能够给予当事人的不作为以一定的表示意思,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司法考试合同法重点法条

司法考试合同法重点法条

司法考试合同法重点法条【重点法条】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益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意思分解】1我国《合同法》调整的合同是民事合同,既包括设定债权债务关系的债权合同,也包括设定物权关系的物权合同,如抵押合同等。

2注意第2款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其他民事协议。

3下列协议,是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农村承包经营权合同。

4下列协议,不属于本条所称的合同:(1)企业承包经营协议;(2)市政府与县政府签订的行政责任合同。

【重点法条】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纳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纳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纳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纳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电子数据:)和电子邮件)等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纳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纳书面形式但一方差不多履行要紧义务,对方同意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采纳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差不多履行要紧义务,对方同意的,该合同成立。

【相关法条】《民通意见》第65~66条。

【意思分解】1依第10、11条之规定,合同的形式可分为:上图中说明,合同的书面形式是十分复杂的,并不仅限于许多考生所明白得的“合同书即是合同的书面形式,合同的书面形式即为合同书”。

2推定是指当事人以一定的积极行为表达于外部,从而使他人能够推定其意思表示的形式,在《民通意见》第66条中又称为作为的默示,《合同法》第36、37条也规定了这种形式。

沉默是指既无言词又无行动的表示的不作为形式。

它不同于推定,推定形式是无言词而有行动表示。

沉默在《民通意见》第66条中又称为不作为的默示。

在一样情形下,当事人保持沉默是无任何法律意义的,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形下,才能够给予当事人的不作为以一定的表示意思,产生相应的法律成效。

合同法期末复习知识点

合同法期末复习知识点

合同法期末复习知识点合同法是我国的一部重要的民法典,是指导和规范合同行为的基本法律。

它对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转让、终止等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保护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合同法的一些重要知识点。

一、合同的概念和要素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要素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内容、合同形式。

合同当事人必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一般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合同内容应当具备明确、具体和真实的要求。

合同形式分为书面合同、口头合同和电子合同。

二、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合同的成立必须具备相互的意思表示,并达成一致。

合同的效力从合同成立时生效,除非合同另有约定。

合同双方要遵守合同的约定,不能随意变更合同内容。

三、合同的履行和违约履行合同是合同当事人的义务,违约是违反合同条款的行为。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如不履行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损失赔偿等。

四、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变更合同的内容,但变更必须经过协商一致。

合同的转让是指合同一方将其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但需得到对方的同意,并符合法律的规定。

五、合同的终止和解除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关系因合同约定、当事人协商或者法律规定而结束。

合同的解除是指因发生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违约等原因,其中一方要求终止合同关系。

六、合同法中的特殊合同合同法中对于特殊合同也有详细的规定,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

这些特殊合同在使用中要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进行操作。

七、合同法中的特殊情形合同法还对合同法律关系中的一些特殊情形做出了规定,如损害赔偿、保险合同、经济困难等。

当合同中发生这些特殊情况,合同当事人需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八、合同法的违约责任合同法规定了当事人在违约时所应承担的责任,包括违约金、损失赔偿、修复性赔偿等。

违约责任通常是根据违约程度来确定的。

九、合同法的法律适用和补充总而言之,合同法是我国民事法律中的重要部分,对于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终止等方面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范。

司法考试合同法详解

司法考试合同法详解

司法考试合同法详解一、引言合同法是一部经过长期制定和修订的具有重要法律地位的法律文书。

本文旨在详细解析司法考试中与合同法相关的知识点,以期帮助考生全面理解合同法的概念、原则和适用规则。

二、合同的定义与要件1. 合同的概念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通过真实意思表示,依法设立的民事法律关系。

2. 合同的要件合同的要件包括合法的合同标的、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及真实意思表示。

三、合同成立与效力1. 合同的成立条件合同的成立条件包括合意、形式、真实意思表示等。

2. 合同的效力原则合同效力原则主要有自愿原则、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合理原则等。

四、合同履行与违约责任1. 合同履行的义务合同履行的义务包括履行主体责任、履行时间和地点、履行义务的方式等。

2.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分为实际履行、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五、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 合同的变更合同的变更必须经过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2. 合同的解除合同的解除可以通过协商一致、赔偿损失、强制解除等方式实现。

六、合同的格式与效力1. 合同的格式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需要,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电子形式。

2.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受到法律的保护,即使是未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也具有法律效力。

七、合同争议解决方式1. 仲裁方式按照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的协商,可以采用仲裁方式解决合同争议。

2. 诉讼方式当事人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合同争议。

八、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与特殊合同1. 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合同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科学技术、教育、卫生等活动中的合同法律关系。

2. 特殊合同特殊合同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担保合同、委托合同等。

九、合同法在实际应用中的重要性1. 维护社会稳定合同法的实施有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稳定,预防和解决合同纠纷。

2. 促进经济发展合同法的完善和实施将为各类经济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推动经济的平稳发展。

最新最全司法考试合同法重点笔记样本

最新最全司法考试合同法重点笔记样本

最新最全司法考试协议法关键笔记关键一: 债概念和要素问题对此, 应明确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一定给付民事关系。

债权为财产权、请求权、相对权、有期限权利。

债权含有相容性和平等性。

债权权能包含给付请求权、给付受领权、保护请求权和处分权能。

应明确债客体是给付行为。

如题目: 下列相关债权性质表述正确是()A.债权为对世权B.债权为对人权C.债权为绝对权D.债权为相对权本题包含对债权性质了解。

债权和物权不一样。

物权为对世权、绝对权和支配权, 而债权为对人权、相对权和请求权。

所以, 本题选项应为BD.关键二: 债分类问题应掌握意定之债和法定之债, 特定物之债和种类之债, 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主债和从债, 财务债务和劳务债务区分标准和区分意义。

如题目:甲和某农机企业签署了一份购置一台标号为999号东方红牌拖拉机协议。

甲即和某农机企业发生了债关系, 从性质上看, 该债属于()A.法定之债B.单一之债C.简单之债D.选择之债本题包含对债分类标准了解问题。

法定之债是相对于意定之债而言, 协议之债为意定之债;单一之债是相对于多数人之债而言, 单一之债是指债双方主体仅为一人债;简单是相对于选择之债而言, 简单之债债标物是单一, 选择之债债标物不是单一。

故本题选项应为BC.关键三: 债推行主体问题债推行主体首先为债务人, 包含单独债务人、连带债务人、不可分债务人、确保债务人。

应该明确是, 依法律要求, 债务可约定由第三人代为推行。

如题目:甲和乙签署了一份大米买卖协议, 甲为卖方, 乙为买方。

同时约定, 甲将大米发货给丙, 因为乙和丙签署了一份大米购销协议, 乙为卖方, 丙为买方。

现甲发给丙大米存在质量问题, 为此, 引发纠纷。

丙应向()A.甲追究违约责任B.乙追究违约责任C.甲和乙追究违约责任D.甲或乙追究违约责任本题包含代为推行责任负担问题。

对此, 应坚持债相对性标准。

合同法复习知识点总结

合同法复习知识点总结

合同法复习知识点总结哎呀呀,说起合同法,这可真是个重要又有点复杂的东西呢!合同法就像是我们生活中的一个大管家,管着各种各样的交易和约定。

比如说,你去商店买个漂亮的书包,这就是一个小小的合同。

你给了钱,商店给了你书包,这中间就有合同法在起作用。

先来说说合同的成立吧!这就好像是搭积木,得有一块块合适的积木才能搭成一个完整的房子。

合同成立要有几个要素,像双方的意愿表示啦,得清楚明白地说出来想要做什么交易。

比如说,你跟小伙伴说:“我用我的漫画书换你的玩具车。

”这就是清楚的意愿表示。

要是你含含糊糊地说:“也许,可能,我能拿东西跟你换。

”这可不行,这不算是有效的意愿表示,合同也就没法成立。

再讲讲合同的效力。

这就好比是一辆车能不能在路上跑得顺溜。

有效的合同,就像是性能超好的车,一路畅通无阻。

可要是有问题的合同,就像是出了故障的车,可能跑不动,甚至还会惹麻烦。

比如说,你和一个还不到8 岁的小朋友签了个合同,说把你的手机卖给他,这合同就没啥效力,因为小朋友还小,不能做这样的大事呢!还有合同的履行,这可太重要啦!就像你答应了妈妈要打扫房间,那就得认认真真地去做。

履行合同也是这样,得按照说好的来。

要是一方不履行,那可就糟糕啦!比如说,你订了个生日蛋糕,说好下午取,结果蛋糕店没给你做,这不是让人很生气吗?然后是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这就好像你原本计划周末去公园玩,结果突然下雨了,就得改变计划。

合同也是这样,有时候情况变了,就得商量着变更或者解除。

但这可不能随便乱来,得有正当的理由,还得双方都同意才行。

最后说说违约责任。

要是有人违反了合同,就得承担责任,就像犯了错就得受罚一样。

可能要赔钱,可能要做其他的补偿。

比如说,你租了个房子,结果把人家的家具弄坏了,那你就得负责修好或者赔钱。

合同法真的太重要啦!它保护着我们在各种各样的交易中的权益,让我们的生活有秩序,有保障。

我们可得好好学习合同法,这样在生活中遇到问题才能知道怎么保护自己,不是吗?。

司法考试合同法重点法条

司法考试合同法重点法条

合同法重点法条总则篇【重点法条】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意思分解】1我国《合同法》调整的合同是民事合同,既包括设定债权债务关系的债权合同,也包括设定物权关系的物权合同,如抵押合同等。

2注意第2款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其他民事协议。

3下列协议,是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农村承包经营权合同。

4下列协议,不属于本条所称的合同:(1)企业承包经营协议;(2)市政府与县政府签订的行政责任合同。

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相关法条】《民通意见》第65〜66条。

【意思分解】1依第10、11条之规定,合同的形式可分为:上图中表明,合同的书面形式是十分复杂的,并不仅限于许多考生所理解的合同书即是合同的书面形式,合同的书面形式即为合同书”。

2推定是指当事人以一定的积极行为表达于外部,从而使他人可以推定其意思表示的形式,在《民通意见》第66条中又称为作为的默示,《合同法》第36、37条也规定了这种形式。

沉默是指既无言词又无行动的表示的不作为形式。

它不同于推定,推定形式是无言词而有行动表示。

沉默在《民通意见》第66条中又称为不作为的默示。

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保持沉默是无任何法律意义的,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赋予当事人的不作为以一定的表示意思,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这种效果多是消极的,如《合同法》第47、48条规定,第三人催告限制行为能力的法定代理人或无权代理中的被代理人追认的,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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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司法考试合同法口诀17 条
合同形式很重要,要式合同主要有:
担保合同除留置,银行贷款融资租(赁),建设技术开发转(让),三大知识)产权转让,合伙保险与劳动。

违反形式不成立,主要义务一方(已)履(行),对方接受是例外。

核准登记才生效:法定抵押很落后:不动产汽车(企业)设备;专利/申请权转让,外国人时须(外经贸部+ 科技部)批准;核(准)登(记)(公)告,合资合作要审批。

合同条款问题
合同条款及解释,建议8 条免纠纷,
缺乏条款可补充,约定不明如何补:
补充协议有关条(款),
交易习惯来确定,
未能确定法条补:
质量国(家)标(准)合(同)目的;
价款(当地)市价或定价(政府定价或指导价);
履行地点义务方,交付货款对方处,不动产适所在地;
履行期限随时履(行),要求履行给准备(时间);
履行方式利(合同)目的;
履行费用义务方。

合同解释问题
合同解释有学问,文义整体目的(方)法,交易习惯与诚信;
不同文本依约定,无约定时同(等)效力,只有目的解释好格式合同/ 条款问题格式条款限制多,免除限制要提示。

不予说明不生效,保险免责说效力。

(说明才生效)无效情形再加三(种),伤害故意重(大过失)致损。

免除人身伤害责(任),故意重大财产损(失)。

减免己责剥夺权,加重对方属无效。

经营者通知声明,告示成绩亦无效。

格式条款解释难,通常解释不利(提)供(方)。

非格式条款优先。

要约问题
要约承诺即合同,要约主体要特定,希望订立表意思。

内容须具体确定,此处区分与(要约)邀请。

常见要约邀请有:寄价(目)表拍(卖)招标(招)股。

商业广告是邀请,内容符合视要约。

悬赏广告非要约,性质属单方(法律)行为。

要约生效(时间)采到达(主义),到达是指可控制。

是否看到它不管,电子要约入系统。

要约人应接(受)承诺,受要约人可承诺。

要约期限从约定,法定范围具体定。

(《证
券法》第83 条收购要约期限为
30〜60天)
撤销应在承诺前,证券收购不得撤。

变更须报(证监会和证交所)批(准)公告。

要约失效原因有:拒绝撤销期满未(承诺),实质(性)变更反要约,拍卖高价出现时;注意撤回未生效(要约)。

承诺问题
承诺一锤就定音,意思表示完全同(意)
受要约人才(能)承诺,原则通知(依习惯/ 要约)行为作(出)。

承诺期间要约内,对话即时合理(时间到)达。

实质变动新要约,非实质(变更承诺)要约(人及时)反对,要约表明不得变(更)。

(迟发)迟到原则(上)新要约,及时有效是例外。

迟延原则上有效,通知逾期新要约。

撤回先到或同时,承诺不能够撤销。

承诺生效亦(采)到达(主义),作出行为即生效。

承诺生效合同(成)立,合同(书)确认(书)才成立,双方签章后(最后一方签章时间)为准。

招标决标未成立,签订书面(合同)方成立。

拍卖拍定未成立,签订确认(书)方成立。

交叉要约既相同,一致到达未前提,推定承诺达(成)合意。

合同成立有三地,一般承诺生效地,合同书有会签地,最后一方签订地。

合同成立与生效问题
合同成立与生效,多数成立即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批准登记始生效,条件成就始生效,期限到时亦生
确认无效自始无(效),否定评价不(存在)生效(问题)撤销后自始无效,不撤销成立生效。

合同一(成)立有(一般)约束(力),不得擅自撤(销)或变(更)。

条件不定期限定,限制行为(人)订合同,效力待定须追认。

法代追认限明示,意思应向相对人,催告1 月内为之。

一经拒绝自始无(效),催告沉默视拒绝。

相对人有两权利,催告并非形成权,善意(相对人)才享有撤销权,撤销在先才有用。

无权代理分三种:无权越权与终止,处理同上不赘述。

无权处分非无效,事后追认和取得(处分权)。

卖方承担违约责,买方解除主赔偿。

动产还可善意(取)得,所有人(请求返还)价金+ 赔偿。

一物数卖卖方选,债权平等视真理,卖方应负违约责,他方解除主赔偿。

擅自出卖共有物,不论(买卖双方)善意皆有效,恶意串通合(同)无效,共有(人)名义来出卖,适无权/ 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代表行(为),确定有效应注意。

行为能力表真意(真实意思表示),不违法律或公益。

无效合同问题
无行为(能力)人订合同,纯获利零花有效。

法人违限制特许,禁止经营则无效。

意思表示不真实,欺诈胁迫损国家(利益)。

双方恶意损他方,串通骗(取)保(证)应无效。

合法掩(盖)非法目的,名联营实借(贷)则无效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非法垄断妨(碍)技术,侵害技术皆无效。

违反强制性规定,仅限法律行政(法)规。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问题
欺诈构成要件四:欺诈故意施行为,诱使错(误认)识非真实(意思表示)
应知第三人欺诈,视为本人之欺诈。

造成损害为要挟,违背真实为胁迫。

牟取不当危险时,严重损害乘人危。

自己误解意(思)相悖,较大损害重大误(解)。

利用优势违公平,权利义务(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危,仅受害方可撤销。

显失公平重大误(解),双方均可来撤销。

撤销权属形成权,除斥期间违1 年。

知道应知事由始,不行使合(同)有效。

撤销须经法(院)(仲)裁定(确认)。

请求变更(法院)不撤销,请求撤销可变更,重大误解变更(优)先。

合同(确认)无效(被)撤销后,自始无效可溯及(合同成立时),部分无
效不影响(其他条款);
适用缔约过失责,返还财产仲裁(条款)独(立性)。

恶意串通财(产)收(归国家、集体)返(还第三人)。

履行抗辩权问题同时履行均届(期)满,他方未履(行)可抗辩,一手交钱一手货。

先后履行均届(期)满,后付义务(人)先(履行)抗辩(权),
正当抗辩
非违约。

先付债务已届(期)满,他方难付来担保,不安抗辩可行使,中止履行应通
知,合理(期间)未(恢)复(履行)才解除
预期违约应证明,不能证明(负)违约责(任),提供担保应履行。

缔约过失责任问题违反先合同义务,主观过错信赖(利益)损(失):恶意磋商订约欺(诈),泄露不当用商(业)秘(密)。

过失致无效/ 撤销,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保全问题
合同相对性原则,一般不涉第三人。

怠于行使可代位,两种债权均届满。

不属人身需保全,次债务任住(所)地(法院)管(辖)。

以(自)己名义代位诉,法院追加债务人(第三人)。

援用(对债务人)抗辩债权人,诉讼费用(实现债权中)优先付。

代位(权)成立两债消(灭)。

债权人已诉债务(人),代位(之诉)成立应受理,判决生效前中止,代位不成(立)另行(起)诉。

债权余额另行(起)诉,符合(起诉)条件应受理,代位(判决)生效前中止。

(明显)低价受让人知情,危害债权可撤销。

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可以追加受益人(第三人)。

一经撤销(自)始无效。

撤销权为形成权,(知道/ )应知撤销(事由)为1 年,最长行为后5 年合同权
利义务转让(债的移转)问题
债权让与须有效(合法债权),三类债权不得让(与):
人身/特定/不作为;特别约定不违公(序良俗);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最高额(抵押)。

达成(让与)协议即生效,不需债务人同意。

通知约束债务人,一经通知不撤销。

权利转让受让人,让与人瑕疵担保。

抗辩抵销权对抗,表见让与履(行)有效。

债务承担无因性,免责(式债务)承担经(债权人)同意;并存(式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只需通知债权人,援用抗辩来对抗。

(债)概括承受(权利义务)一并转,合并法定不须同(意),协议经对方同意,提出抗辩列第三(人)。

合同解除问题
违约多样解除(合同很)重,不可抗力双方解(除权)。

合同目的不实现,(解除)通知(解除人)证明可免责。

预期违约对方解(除),解除合同加赔偿。

迟延履行合理(期间)未(履行),对方催告后解除。

(一方迟延)不达(合同)目的不催告,根本违约直接解(除)。

根本违约后果重,不达(合同)目的应预见,非违约方可解除。

特别规定要记牢,任意解除特定方:
赠与不定(期)租(赁)双方,承揽(合同)定作(人)货运(合同)托(运人),标的公开技(术)开(发)双(方),委托(合同)双方无期(间)保(最高额保证人),保险(合同)投保无(合伙)期(限)合(伙人)。

另一方特别解除权:预期违约不安抗(抗辩人),分期未付1/5 卖方,违反用途贷款人,擅自转租出租人,租物危险承租人,擅自转包定作拒绝重印版权人,合伙除名实解除,严重违反合伙人。

明令不得解除有:用人单位保险人,货运海上(保险责任开)始双方,海上、航次(保险责任开始后)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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