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车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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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行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车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交通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从事公路运输、城市客运、轨道交通等交通运输活动的企业、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行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责任,强化措施,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确保行车安全。

第二章监督管理职责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行车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标准;(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行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划、计划和措施;(三)对行车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四)组织行车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五)协调解决行车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交通运输企业的主要职责:(一)建立健全行车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二)落实行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安全措施得到有效执行;(三)加强车辆安全技术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查;(四)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操作技能;(五)及时报告和处置行车安全事故,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章监督检查内容第七条行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一)行车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二)行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三)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四)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五)行车安全事故的发生、报告和调查处理情况;(六)应急处理能力。

第四章监督检查方式第八条行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采取以下方式:(一)定期检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对行车安全生产进行全面检查;(二)专项检查:针对特定领域、特定时段或特定事件,组织开展专项检查;(三)随机抽查:对交通运输企业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四)事故调查:对行车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行车使用规章制度

行车使用规章制度

行车使用规章制度行车使用规章制度1为了确保行车使用安全,维护和修理,特订立如下管理制度:1、行车只限于熟识使用方法并经培训懂得操作方法的人员使用(有行车证)。

2、行车的工作负荷,不准超出载重规定。

行车检修时,必需将吊钩降放在地面。

3、每台行车由车间负责人指定责任人,在没有得到责任人同意,任何人不得私自使用行车。

4、起吊工作有统一的信号,起吊操作人员应依据指挥人员的信号(命令、左右手)来进行操作,操作人员看不见或听不清信号时不准操作。

5、起吊物品必需绑牢,吊钩要挂在物品的重心上,吊钩钢丝绳应保持垂直,禁止使吊钩斜着拖吊重物,在吊钩已挂上而被吊物还未提起时,禁止起重机移动或做旋转动作。

6、行车的荷重在满负荷时,应尽量避开离地太高,起吊重物提升的速度要均匀平稳,不宜忽快忽慢,忽上忽下,以免重物在空中摇摆发生不安全。

放下时速度不易太快,防止吊物到地时碰坏7、起吊的重物,必需先用绳子或链子很坚固平稳的绑着,绳子或链子不应有打结或拗劲的情况,所吊的物件若有棱有角或特别光滑的`部分,在棱角或滑面与绳子相接触处应加以包垫,防止绳子受伤或打滑。

8、与工作无关人员禁止在起吊工作区域内行走或停留。

正在吊物时,任何人不准在吊杆和吊物下行走或停留。

9、行车的技术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首先应检查其有无保险装置,联锁装置和防护装置,以及这些装置是否完好,再检查附件(绳索、链条、吊钩、齿轮和转动装置)的情形与磨损程度和固定物(螺帽开口销等)得情形,以及接地情形。

10、禁止工作人员将吊钩推动左右晃动。

11、起吊不安全物品时(如压缩器瓶、强酸强碱、易燃性油类等)应订立特地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经管理部批准方可进行12、起吊必需使用专用钢丝绳,严禁用麻绳,铁丝等做起吊绳索。

13、操作人员在使用行车前,应进行例行检查、发现装置和零件不正常时,必需在使用前排出。

14、工作中碰到蓦地停电,应将全部掌控器手柄板回零位,在重新工作前应检查行车是否完好后方可使用。

道路运输企业行车安全管理制度

道路运输企业行车安全管理制度

道路运输企业行车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运输企业行车安全管理,确保道路运输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道路运输企业的营运车辆驾驶员,对道路运输企业的营运车辆驾驶员进行行车安全管理。

第三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行车安全管理制度,切实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确保道路运输安全。

第二章道路运输企业行车安全管理的组织机构第四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行车安全管理机构,明确行车安全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责,确保行车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

第五条道路运输企业行车安全管理的组织机构包括:企业领导组织、行车安全管理委员会、行车安全管理部门。

第六条企业领导组织负责道路运输企业的行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决策,确保行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七条行车安全管理委员会是由企业领导组织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机构,负责道路运输企业的行车安全管理工作的协调和指导。

第八条行车安全管理部门是专门负责道路运输企业行车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行车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和实施。

第九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行车安全管理的责任制度,明确各级领导及相关部门的行车安全管理责任,切实加强行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道路运输企业行车安全管理的工作内容制度,包括:行车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事故处理程序等。

第十一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行车安全培训,确保驾驶员掌握交通法规和行车安全知识,提高道路运输企业行车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领导及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三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道路运输事故处理程序,明确事故发生后的处理流程和责任分工,及时处理事故,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章道路运输企业行车安全管理的考核评价第十四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行车安全管理的考核评价制度,对行车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提高行车安全管理水平。

行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行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车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行车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行车作业,包括道路运输、起重作业、特殊设备操作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企业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监督本企业的行车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各部门、车间、班组应当设立安全生产小组,负责本部门、车间、班组的行车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七条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行车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企业各部门、车间、班组负责人对本部门的行车安全生产工作直接负责。

第九条企业全体员工对本岗位的行车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直接责任。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十条行车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和安全生产知识,取得相应的驾驶资格和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行车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不得违章操作。

第十二条行车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车辆、设备、设施安全可靠。

第十三条行车作业过程中,必须遵守交通规则,严禁酒后驾车、超速行驶、闯红灯等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行车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防护用品,确保自身安全。

第十五条行车作业区域必须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防止他人误入。

第十六条行车作业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上级领导。

第十七条行车作业结束后,必须对现场进行清理,确保无安全隐患。

第十八条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九条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五章事故报告与处理第二十条发生行车事故,必须立即上报,不得隐瞒、谎报。

第二十一条事故发生后,按照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事故责任者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车的安全管理规定(5篇)

行车的安全管理规定(5篇)

行车的安全管理规定炼钢行车负责炼钢工艺的起重整个过程,涉及操作和维修。

为了确保行车的正常运行,保证生产。

特作如下管理规定。

一.行车操作安全要求:1) 每台起重机必须有持有关部门确认的司机操作证的专职司机操作。

2) 行车工必须年满____岁,具有初中以上的文化程度,经医务部门检查确认身体合格者。

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实习期一般不少于两个月,由安技部门对其进行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术的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行车工操作证,方可独立操作行车。

3) 没有行车操作证者严禁操作行车,助手和徒工必须在有经验师傅监督和指导下操作行车。

4) 行车工必须熟悉以下基本知识:1.行车各机构及其部件的构造、工作原理和功能。

2.行车电气设备的结构、工作原理、功能及其电路系统的控制原理。

3.行车的安全操作规程、使用及维护保养知识,特别注意“十不吊”。

4.指挥者的指挥信号。

6) 操作应按指挥信号进行,并应与指挥者密切合作。

对紧急停车信号,应立即执行。

7)当确认起重机上或其周围无人时,才可闭合主电源。

如果电源断路装置上加锁或有标牌时应由有关人员除掉后才能闭合主电源。

执行操作。

必须和维修人员充分交流、配合。

8)认真执行行车交接班制度、点检制度。

认真执行行车的应急预案.二.行车维修的安全要求:1) 行车维修工必须年满____岁,具有初中以上的文化程度,经医务部门检查确认身体合格者。

行车维修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实习期一般不少于三个月,由安技、劳动部门部门对其进行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术的考试,成绩合格者获取维修操作证,方可独立维修操作行车。

2)行车维修必须具备以下基本知识:1.电工的维修知识,钳工的维修知识。

2.行车各机构及其部件的构造、工作原理和功能。

3.行车维修的安全操作规程,使用及维护保养知识。

4.行车维修的监护制度。

挂牌制度。

3)行车维修认真执行点检制度,维修安全操作规程,高空维修监护制度。

维修值班的交接制度4)认真作好维修记录,备品备件的保管工作。

行车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行车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行车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管理,规范行车使用行为,保障车辆、驾驶员及乘客的安全,确保交通运输的安全和畅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驾驶本单位车辆的职工,包括驾驶员和乘客。

所有驾驶员必须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驾驶员指的是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的人员。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乘客指的是乘坐机动车、非机动车的人员。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车辆管理人员,指的是对车辆进行管理的管理人员。

第七条本单位所有驾驶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和考核,取得驾驶证才能上岗。

第八条所有车辆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本单位的相关规定,保证行车安全。

第二章驾驶员的安全管理第九条所有驾驶员在驾驶车辆之前必须自检车辆,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十条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期间必须全神贯注,不得擅自使用手机、听音乐、吸烟等影响驾驶的行为。

第十一条驾驶员必须严格按照交通规则行驶,不得超速、违章、疲劳驾驶等危险行为。

第十二条驾驶员在行车途中遇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报告车辆管理人员,并按照指示处理。

第十三条驾驶员在遇到交通事故时要及时报警,保障自己和乘客的安全,不得私自处理。

第十四条驾驶员在发现车辆故障时,应该及时向车辆管理人员报告,并在得到处理之前不得擅自驾驶。

第十五条驾驶员在行车结束后必须做好车辆的清点工作,确保车辆完好无损。

第十六条驾驶员必须定期进行体检,保持良好的身体状态。

第三章车辆管理人员的责任第十七条车辆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本单位的管理规定进行车辆的检查和维护,确保车辆的安全使用。

第十八条车辆管理人员必须对驾驶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确保驾驶员的良好状态。

第十九条车辆管理人员必须对车辆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包括车辆的保养情况、车辆的工作状态等。

第二十条车辆管理人员必须建立健全的车辆使用档案,包括车辆的维修记录、驾驶员的培训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第二十一条车辆管理人员必须对车辆的规章制度进行宣传和教育,确保驾驶员的遵守。

行车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行车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车安全管理,保障行车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车辆、驾驶员及所有参与行车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行车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行车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行车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行车安全责任,加强行车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全体员工的行车安全意识。

第二章车辆管理第五条车辆使用前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确保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六条车辆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灭火器、安全锤、反光镜、警示标志等,并保持完好有效。

第七条车辆应当定期进行保养和维修,确保车辆性能稳定,避免因车辆故障导致事故发生。

第八条车辆行驶过程中,驾驶员应当遵守交通法规,保持车辆整洁,不得随意改装车辆。

第三章驾驶员管理第九条驾驶员应当具备合法的驾驶资格,持有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证。

第十条驾驶员应当参加行车安全教育培训,了解行车安全知识,提高行车安全技能。

第十一条驾驶员应当保持良好的驾驶习惯,不得酒后驾车、疲劳驾驶、超速行驶、超载行驶。

第十二条驾驶员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确保身体条件符合驾驶要求。

第十三条驾驶员应当遵守车辆使用规定,不得将车辆交由不具备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

第四章行车安全管理第十四条行车前,驾驶员应当对车辆进行检查,确认车辆安全状况良好。

第十五条行车过程中,驾驶员应当保持注意力集中,遵守交通法规,注意观察路况,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六条驾驶员应当保持车辆行驶速度适中,不得随意变更车道,不得在超车道上长时间停车。

第十七条驾驶员应当遵守交通信号灯指示,不得闯红灯、逆行、违章停车。

第十八条驾驶员应当注意车辆周围环境,确保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安全距离。

第十九条遇到突发情况,驾驶员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确保乘客和自身安全。

行车安全管理制度完整版

行车安全管理制度完整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单位的行车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从事车辆驾驶、车辆使用、车辆维护、车辆管理等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全员参与、逐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安全管理体制。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行车安全工作负总责,负责组织、领导、协调和监督行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实施、监督本制度的执行,组织开展行车安全教育培训,检查、督促整改行车安全隐患。

第六条驾驶员负责车辆的驾驶安全,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

第七条车辆使用人员负责车辆的使用管理,按照规定使用车辆,发现车辆故障或安全隐患及时报告。

第八条车辆维护人员负责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第九条车辆管理人员负责车辆的购置、报废、更新等工作,确保车辆合法、合规。

第三章安全教育培训第十条单位应当定期组织行车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一条新入职驾驶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取得驾驶证后方可上岗。

第十二条定期对驾驶员进行安全知识、操作技能、应急处理等方面的培训。

第四章车辆管理第十三条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四条车辆购置、报废、更新等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五条车辆使用人员应当遵守车辆使用规定,不得私自改装、拆卸车辆。

第五章行车安全操作第十六条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法规,按照规定路线、规定速度行驶。

第十七条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车、超速行驶、违章驾驶。

第十八条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应当注意观察路况,保持安全车距,不得随意变道、超车。

第十九条驾驶员在恶劣天气、复杂路段行驶时,应当减速慢行,确保行车安全。

第六章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第二十条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行车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一条驾驶员在出车前必须对车辆进行检查,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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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车安全管理制度
汽车是交通运输必不可少的运输工具,它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着直接的联系,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搞好行车中的安全管理工作,为广大旅客提供安全、质好、价廉、及时、舒适的支力,安全迅速、准确顺利地完成运送旅客的任务,不断提高行车安全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1、担任营运货车的驾驶员必须思想好、作风正、技术优良,除持有正式驾驶执照外,驾龄必须达到驾驶货车的规定,还必须持有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否则不得上车参加营运。

2、严格遵守各项交通法规、法令,执行安全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文明礼貌行车。

3、加强车辆的维护、保养;保持车况良好,认真执行行车“三检制”,不开带病车。

4、坚持安全行驶,严禁冒险行车,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建立驾驶员行车技术档案,完善各项登记、考核、奖励制度。

5、驾驶员要严格执行“七严禁”、“七不准”。

A、严禁酒后开车,行驶中不准饮食、闲谈、打手机。

B、严禁带小孩开车,不准穿高跟鞋、拖鞋、铁钉鞋开车。

C、严禁开斗气车,不准违章驾车或让车不让速。

D、严禁将车交给非驾驶员驾驶,不准无照、无证开车。

E、严禁车辆带病出车,不准在大雾或视线不清的情况下冒险行车。

F、严禁车辆在行驶中直流供油,不准人、货混装;不准超速、超载行驶、超疲劳驾驶。

G、严禁在弯道、繁华、行人稠密的路段强行超车。

6、凡新到公司担任营运客车驾驶员工作的,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查,合格后经批准方可办理其它手续;并严格执行车队的各项安全规定。

7、驾驶营运客车,严禁让旅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污染物品上车,车未停稳,严禁上下乘客。

8、驾驶营运客车,要搞好车辆、个人卫生,造就良好营运环境,防止传染疾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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