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是中国最大的证券交易所之一,为投资者提供了股票、基金、国债和其他金融产品的交易服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制度旨在确保公平、公正、有序的交易环境,以便市场参与者能够安全地进行交易,同时也为投资者提供投资风险管理。
本文就市场参与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时需要遵守的交易规则进行介绍。
一、投资者所有权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所有参与深圳证券交易的投资者都必须拥有完整的股东权利。
投资者必须凭借有效而又正式的书面资料来证明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股东身份,这些资料可以是股票或基金持有证明、有效的投资经理协议书、申请证明或有效的委托交易备案表等,以确保投资者拥有完整的投资者权利。
二、资金限制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投资者进行投资时的资金投入有一定的限制,投资者每次投资的金额不得低于所选定投资标的的单只最小买入金额,不得超过本金总额的百分之一,并且投资者每次投资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其投资总额的百分之十。
三、投资筛选深圳证券交易所为投资者提供了丰富的投资渠道,但是投资者仍然需要选择合适的投资标的进行投资。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选择时,必须仔细审查被拟投资的股票、基金、国债或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仔细阅读有关文件,以确保其选择的投资标的是适合自身投资特征的合理投资产品,并尽可能降低投资风险。
四、委托交易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投资者进行委托交易时必须填写有关的委托交易备案表,并且在填写备案表前必须充分了解委托交易的风险。
同时,投资者在选择委托交易机构和代理人时,应当选择具有资质认证的机构,以确保后续交易的安全性。
五、资金安全由于证券交易涉及到较大的金钱投入,深圳证券交易所拥有了一套严格的安全体制来保障投资者的资金安全。
投资者资金及其他资产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统一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与主管机构制定的开放式基金存管协议来确保投资者的资金被安全存放,而不会被滥用或者挪用,也不会因为金融机构的破产而受到影响。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12月修订)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12月修订)(2001年11月30日实施;2006年5月15日第一次修订;2011年1月17日第二次修订;2012年11月30日第三次修订;2013年7月29日第四次修订;根据2013年11月30日《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3年修订)〉第3.1.4条的决定》修订;根据2015年1月9日《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3.1.4条的通知》修订;根据2015年12月4日《关于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新增第四章第六节的通知》修订;根据2016年4月28日《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修订;根据2016年9月30日《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涉及交易参与人若干条款的通知》修订;根据2019年1月11日《关于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 3.1.4条的通知》修订》;根据2020年3月13日《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修订)〉的通知》修订;根据2020年12月31日《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的通知》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 (4)第二章交易市场 (4)第一节交易场所 (4)第二节交易参与人 (4)第三节交易品种 (5)第四节交易时间 (5)第三章证券买卖 (5)第一节一般规定 (6)第二节委托 (7)第三节申报 (8)第四节竞价 (12)第五节成交 (14)第六节大宗交易 (15)第七节融资融券交易 (19)第八节债券回购交易 (20)第四章其他交易事项 (21)第一节转托管 (21)第二节开盘价与收盘价 (21)第三节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 (22)第四节除权与除息 (23)第五节风险警示板交易事项 (24)第六节指数熔断 (26)第五章交易信息 (27)第一节一般规定 (28)第二节即时行情 (28)第三节证券指数 (29)第四节证券交易公开信息 (29)第六章证券交易监督 (31)第七章交易异常情况处理 (34)第八章交易纠纷 (36)第九章交易费用 (36)第十章附则 (36)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规则

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
新任独立董事、持股1%以上股东及其他符合条件的股东征集投票权和提案权的规范,证券纠纷代表诉讼的披露要求;规定违规超比例增持的新增股东,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上市公司不得将前述股份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明确禁止上市公司向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不受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股份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股份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
扩展信息: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1.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其成立和经营期限应达到规定的年限。
第一类上市股票实际发行面额应达到5000万元,第二类应达到2000万元,第三类应达到500万元;
2.上市公司需要没有累计亏损;
3.企业董事、经理、监事的持股数量符合交易所规定。
二。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目的占用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形,预计在2008年12月31日前无法解决的,公司应当在《上市规则》实施后五个交易日内发布风险提示公告,声明如果公司在2008年12月31日前仍无法解决上述问题的,其股票将接受其他特别处理;
自《上市规则》实施以来,上市公司新发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目的占用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节严重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将在相关信息公告之日停牌一天。
自复牌以来,公司股票受到了其他特殊处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
【原创实用版】
目录
1.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概述
2.2023 年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修订
3.2023 年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修订
4.实例:大族数控的半年度业绩预告
5.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具体内容
正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深交所”)是中国证监会(CSRC)认可的交易市场,其法定责任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国家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深交所对所有上市公司的管理都由 CSRC 授权的监管者进行监管,确保交易公平、公正和有序。
2023 年,为了落实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相关要求,深交所对交易规则和股票上市规则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自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发行的首只主板股票上市首日起施行。
同时,深交所还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以规范主板和创业板交易活动,进一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以大族数控为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半年度业绩预告不属于强制信息披露事项。
因此,大族数控在 2023 年8 月 17 日回复投资者关心时表示,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那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呢?首先,深交所
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十分严格,要求上市公司必须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其次,深交所对股票交易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以确保交易公平、公正和有序。
最后,深交所还为投资者提供了丰富的市场信息和服务,帮助投资者更好地参与股票交易。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深圳证券交易所是中国境内重要的证券交易所之一,其交易规则是影响市场交易秩序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法规。
下面将详细介绍深圳证券交易所2023年的交易规则。
一、市场框架和组织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是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运营管理。
交易所设立有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和创业板市场。
股票市场主要交易普通股等股票,债券市场主要交易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创业板市场主要交易初创企业股票。
二、交易方式和时间深圳证券交易所采用集中竞价交易和连续交易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股票交易。
集中竞价交易分为开盘集合竞价和收盘集合竞价,连续交易时间为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债券市场采用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交易时间为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三、证券品种和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均允许交易上市公司股票和债券,但需符合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创业板市场专门交易成长性好的初创企业股票,有较高的风险和收益。
交易所对于股票的交易规则包括:交易机制、交易规则、交易价格限制、交易量限制以及信息披露要求等。
对于债券的交易规则包括:交易方式、报价方式、最小价格变动单位、成交方式和清算结算等。
四、交易费用和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了交易所以及相关机构的收费标准,包括交易手续费、证券清算费、交易所服务费等。
交易手续费按照交易额的一定比例进行收取,不同品种的交易费用可能不同。
交易规则方面,对于违法违规行为,交易所将依法进行处罚,并公布违法违规行为当事人的信息,保护市场诚信交易。
五、交易风险防范深圳证券交易所注重风险监测和风险防范,规定了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市场风险监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异常交易监测等。
交易所将加强对交易行为的监管,发现异常情况及时进行调查。
交易所将建立完善的投资者保护制度,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和培训,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段及操作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段及操作摘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时段及操作1.交易时间2.交易类型3.交易规则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段及操作1.交易时间2.交易类型3.交易规则正文: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段及操作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是我国两家重要的证券交易所,分别位于上海和深圳。
这两家交易所的交易时段和操作规则略有不同,下面将分别介绍。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时段及操作1.交易时间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分为两个交易时段:- 上午时段:9:30-11:30- 下午时段:13:00-15:00此外,上海证券交易所还设有盘前和盘后交易时段,分别为:- 盘前交易时段:9:15-9:30- 盘后交易时段:15:00-15:302.交易类型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类型包括:- 股票交易- 债券交易- 基金交易- 权证交易- 股指期货交易- 债券回购交易3.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包括:- 价格涨跌幅限制: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债券、基金、权证的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
- 交易单位:股票的交易单位为100 股或其整数倍,债券的交易单位为1 手(1 手等于1000 元面值),基金的交易单位为1 份或其整数倍。
- 申报数量: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股票、基金、权证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超过100 万股(份),债券交易和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超过1 万手,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超过5 万手。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段及操作1.交易时间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分为两个交易时段:- 上午时段:9:30-11:30- 下午时段:13:00-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没有盘前和盘后交易时段。
2.交易类型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类型包括:- 股票交易- 债券交易- 基金交易- 权证交易- 股指期货交易- 债券回购交易3.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基本一致,包括价格涨跌幅限制、交易单位、申报数量等方面的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全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深交所是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主要负责证券的买卖、交易撮合、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交易参与主体应当遵守本规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维护交易秩序,提高市场透明度。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证券,是指在深交所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
第二章交易方式第五条深交所的交易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和连续竞价交易。
第六条集中竞价交易是指在特定时间段内,买卖双方按照集中竞价方式报价,由深交所进行撮合成交。
第七条连续竞价交易是指交易时间内,买卖双方根据市场行情,即时报出买入或卖出价格,由深交所自动撮合成交。
第三章交易流程第八条买卖双方应当通过交易参与机构提交委托申报,包括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委托价格、委托数量等信息。
第九条深交所根据委托申报的信息进行撮合,成交价格以及成交数量由市场供需关系决定。
第十条成交后,交易参与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并办理资金、证券划转等相关手续。
第四章交易规则第十一条交易参与机构应当遵守交易纪律,不得干扰、操纵市场价格,不得传播虚假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第十二条交易参与机构应当履行客户交易委托,确保交易的及时、准确、公正。
第十三条交易参与机构应当保密客户的交易信息,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第五章监管与处罚第十四条深交所对违反交易规则的行为进行监管,有权采取警示、罚款、停牌、撤销交易等措施。
第十五条深交所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将其列入黑名单,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六条监管部门对证券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有权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并行使相关职权。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则由深交所负责解释,并根据市场情况进行适时修订。
第十八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废止以前的相关规定。
以上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全文,旨在规范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确保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2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运作,健全公平、公正、
有序的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谨慎投资的合法权益,依照《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深交所实行电子交易方式进行证券买卖,并依法为买卖双方提供交易保障。
第四条证券交易所执行深交所规则。
第二章交易细则
第五条会员机构可采用买卖双方达成合意、系统匹配交易(自动匹配)等方式进
行买卖活动。
第六条会员机构人工交易可根据证券买卖类型,选择限价交易、市价交易、即时
交易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买卖双方可选择价格确认交易、协议交易以及A股、B股等跨市场股票交易
等方式进行买卖,会员机构应谨慎管理、遵循操作规范进行清算、结算、仓储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深交所将根据证券市场实际情况,定期检查和评估会员机构运营情况,并
可按照相关规定停止一定时间会员机构的买卖活动。
第三章其他
第九条深交所严格执行《证券法》及深交所有关规章的规定,不得违反公平秩序,应保证买卖双方合法权益的履行及资金清算,违反者将按照《证券法》及深交所规则的相
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尽管深交所有规定要求,深交所也不得阻挡买卖双方进行证券买卖活动,
应保护买卖双方投资权益,按照规定进行有效监督,核查和协调。
第十一条任何机构或个人未经深交所书面许可,不得违反本规则,对深交所证券
买卖行为进行任何形式的篡改、干扰、拦截或其他任何非法活动,如有违反,深交所将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处以法律规定的相应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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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为规范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本规则。
1.2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交易,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未作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1.3 证券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1.4 投资者交易行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有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1.5 证券交易采用无纸化的集中交易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章交易市场第一节交易场所2.1.1 本所为证券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及设施。
交易场所及设施由交易主机、交易大厅、交易单元、报盘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组成。
第二节交易参与人2.2.1 会员进入本所市场进行证券交易,应当向本所申请取得交易权限,成为本所交易参与人。
交易参与人应当通过在本所申请开设的交易单元进行证券交易。
2.2.2 交易单元,是指交易参与人向本所申请设立的、参与本所证券交易与接受本所监管及服务的基本业务单位。
2.2.3 交易单元和交易权限的具体规定,由本所另行制定。
第三节交易品种与方式2.3.1 在本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品种包括:(一)股票;(二)基金;(三)债券;(四)权证;(五)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
2.3.2 证券交易的方式包括:(一)现券交易;(二)回购交易;(三)融资融券交易;(四)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方式。
第四节交易时间2.4.1 本所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
国家法定假日和本所的休市日,本所市场休市。
2.4.2 证券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的9︰15 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至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交易时间。
2.4.3 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第三章证券买卖第一节一般规定3.1.1 会员接受投资者的买卖委托后,应当确认投资者具备相应证券或资金,并按照委托的内容向本所申报,承担相应的交易、交收责任。
会员接受投资者买卖委托达成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向会员交付其委托会员卖出的证券或其委托会员买入证券的款项,会员应当向投资者交付卖出证券所得款项或买入的证券。
3.1.2 会员通过报盘系统向本所交易主机发送买卖申报指令,并按本规则达成交易,交易记录由本所发送至会员。
3.1.3 会员应当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委托和申报记录。
3.1.4 投资者买入的证券,在交收前不得卖出,但实行回转交易的除外。
证券的回转交易,是指投资者买入的证券,经确认成交后,在交收完成前全部或部分卖出。
债券、债券交易型开放式基金、黄金交易型开放式基金、上市交易的货币市场基金、跨境交易型开放式基金、跨境上市开放式基金竞价交易实行当日回转交易,B股实行次交易日起回转交易。
前款所述的跨境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和跨境上市开放式基金仅限于所跟踪指数成份证券或投资标的实施当日回转交易的开放式基金。
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实行回转交易的证券品种和回转方式。
3.1.5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实行主交易商,具体规定由本所另行制定,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节委托3.2.1 投资者买卖证券,应当以实名方式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并与会员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协议。
协议生效后,投资者为该会员经纪业务的客户。
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按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
3.2.2 投资者可以通过书面或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自助委托方式委托会员买卖证券。
投资者通过自助委托方式参与证券买卖的,会员应当与其签订自助委托协议。
3.2.3 投资者通过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方式进行自助委托的,应当按相关规定操作。
会员应当记录投资者委托的电话号码、网卡地址、IP地址等信息。
3.2.4 除本所另有规定外,投资者的委托指令应当包括:(一)证券账户号码;(二)证券代码;(三)买卖方向;(四)委托数量;(五)委托价格;(六)本所及会员要求的其他内容。
3.2.5 投资者可以采用限价委托或市价委托的方式委托会员买卖证券。
限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会员按其限定的价格买卖证券,会员必须按限定的价格或低于限定的价格申报买入证券;按限定的价格或高于限定的价格申报卖出证券。
市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会员按市场价格买卖证券。
3.2.6 投资者可以撤销委托的未成交部分。
3.2.7 被撤销或失效的委托,会员应当在确认后及时向投资者返还相应的资金或证券。
第三节申报3.3.1 本所接受会员竞价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00。
每个交易日9︰20至9︰25、14︰57至15︰00,本所交易主机不接受参与竞价交易的撤销申报;在其他接受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
每个交易日9︰25至9︰30,交易主机只接受申报,但不对买卖申报或撤销申报作处理。
本所可以调整接受会员申报的时间。
3.3.2 会员应当按照接受投资者委托的时间先后顺序及时向本所申报。
买卖申报和撤销申报经本所交易主机确认后方为有效。
3.3.3 本所接受会员的限价申报和市价申报。
3.3.4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接受下列类型的市价申报:(一)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二)本方最优价格申报;(三)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四)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五)全额成交或撤销申报;(六)本所规定的其他类型。
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以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队列的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
本方最优价格申报,以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本方队列的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
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最优五个价位的申报队列依次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即时成交并撤销申报,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所有申报队列依次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全额成交或撤销申报,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如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所有申报队列依次成交能够使其完全成交的,则依次成交,否则申报全部自动撤销。
3.3.5 市价申报只适用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连续竞价期间的交易。
其他交易时间,交易主机不接受市价申报。
3.3.6 本方最优价格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本方无申报的,申报自动撤销。
其他市价申报类型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无申报的,申报自动撤销。
3.3.7 限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买卖方向、数量、价格等内容。
市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申报类型、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买卖方向、数量等内容。
申报指令应当按本所规定的格式传送。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申报的内容。
3.3.8 通过竞价交易买入股票或基金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卖出股票或基金时,余额不足100股(份)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3.3.9 通过竞价交易买入债券以10张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
买入、卖出债券质押式回购以10张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
卖出债券时,余额不足10张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债券以人民币100元面额为1张,债券质押式回购以100元标准券为1张。
3.3.10 股票(基金)竞价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得超过100万股(份),债券和债券质押式回购竞价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得超过100万张。
3.3.11 股票交易的计价单位为“每股价格”,基金交易的计价单位为“每份基金价格”,债券交易的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值的价格”,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计价单位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
3.3.12 债券交易可以采取净价交易或全价交易的方式。
净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不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
全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
3.3.13 A股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基金、债券、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B股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港元。
3.3.14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证券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和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
3.3.15 本所对股票、基金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ST和*ST等被实施特别处理的股票价格涨跌幅限制比例为5%。
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证券的涨跌幅限制比例。
3.3.16 涨跌幅限制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跌幅限制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限制比例)。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涨跌幅限制价格与前收盘价之差的绝对值低于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以前收盘价增减一个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涨跌幅限制价格。
3.3.17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股票上市首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二)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三)证监会或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3.3.18 申报当日有效。
每笔竞价交易的申报不能一次全部成交时,未成交部分继续参加当日竞价,但第3.3.4条第(三)、(四)、(五)项市价申报类型除外。
第四节竞价3.4.1 证券竞价交易采用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方式。
3.4.2 集合竞价,是指对一段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
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
3.4.2 买卖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其有效竞价范围与涨跌幅限制范围一致,在价格涨跌幅限制以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3.4.3 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按下列方法确定有效竞价范围:(一)股票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的900%以内,连续竞价、盘中临时停牌复牌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二)债券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上下3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非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1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三)债券质押式回购非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10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0%。
债券质押式回购上市首日的有效竞价范围设置,由本所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