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从意识形态到微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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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认知视角解构政治演讲中隐喻的意识形态操控

从认知视角解构政治演讲中隐喻的意识形态操控

外国语言文学(季刊)2009年第4期(总第102期)从认知视角解构政治演讲中隐喻的意识形态操控林宝珠(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外语系,福建福州350012)[摘要]本文揭示批评话语分析与认知隐喻分析的有机结合可以为分析政治语篇,尤其是政治演讲语篇中隐喻与意识形态的关系,提供一个更宽泛、更具阐释力的理论框架。

本文以布什总统2001年9月21日反恐演讲为例,从认知视角探讨政治演讲者如何利用隐喻的框架化功能、情感移就功能和凝聚功能来表达某一政治观点,激发大众情感,操控大众意识形态。

[关键词]批评话语分析;认知隐喻分析;隐喻;意识形态[中图分类号]H3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4720(2009)04—0241—06以往的隐喻研究主要集中在词汇和句子层面,较少从语篇的层面去研究。

对政治语篇的研究大多运用批评话语分析(CDA)的有关概念、原则和理论框架来揭示语言、权力及意识形态三者之间的互动关系。

“韩礼德功能学派的语言学家发现隐喻难以和他们的理论相融合”(Goatly,1997:4)。

韩礼德的系统功能语法往往成为批评话语分析的理论框架,用来解构社会或语言构建的权力机器,揭示人们是怎样在特定的社会文化环境中通过语言使用来做事情,强调语言使用者所创建的语篇与语篇使用环境(包括社会文化环境)之间的关系。

总之,CDA主要通过分析语篇的语言特征和它们生成的社会历史背景来揭示隐藏在语言结构背后的意识形态及其在干预某种社会过程中发挥的作用。

“CDA在对语篇生成和理解的社会机制和过程进行理论描述上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果,但在对这些机制和过程进行心理和认知的阐释上还没有提出比较成熟的理论和方法”(辛斌,2007)。

认知语言学认为“语言结构依赖于概念化过程,并反过来对后者产生影响;概念化过程受制于我们的身体经验、外部世界的特性及我们与外部世界的关系”(蓝纯,2001)。

认知语言学主要研究语言背后的概念映现,通过揭示隐藏的概念化过程来探讨语言(尤其是隐喻语言)与意识形态的关系。

意识形态话语方阵视角下的“他者”解读——以《每日电讯报》新闻为例

意识形态话语方阵视角下的“他者”解读——以《每日电讯报》新闻为例

第34卷 第5期 延边教育学院学报 Vol.34 No.5 2020年10月 Journal of Yanbian Institute of Education Oct. 2020·80·意识形态话语方阵视角下的“他者”解读——以《每日电讯报》新闻为例范文卿(扬州职业大学 外国语学院,江苏 扬州 225009)摘 要:本文解读了VanDijk 关于意识形态话语中群体关系范畴,阐释了意识形态方阵在群体关系范畴中的表征,从语义结构层面分析了意识形态话语方阵中“他者”在群体关系范畴的具体表征。

关键词:意识形态话语方阵;他者;话语构建;群体关系范畴中图分类号:H0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4564(2020)05-0080-03VanDijk [1]在《话语与意识形态》一文中提出了“意识形态话语方阵”这一概念。

这一概念主要是在意识形态图式的“群体关系”范畴中体现的。

意识形态话语中的基本范畴对于微观层面剖析意识形态是如何影响人们的态度、心理以及语篇结构等有重要的意义。

一、意识形态话语中的群体关系范畴 意识形态话语中的群体关系不仅有群体成员的认同与识别、群体成员的活动与价值观范畴,更有涉及群体的资源范畴。

群体的认同与识别影响了与群体有关的历史,属性和边界相关的话题。

群体活动要素也影响了群组成员在社会中的典型角色的行为方式。

在群体成员的意识形态话语中,大多数观点可基于每种意识形态中具体选择和经组合的规范和价值观,根据群体的利益,如言论自由、免于歧视等重新定义。

因此,凡提到什么是好或坏,或允许或禁止等,都是比较典型地受到这种话语范畴影响的具体表达方式。

此外,群体需要资源才能存在并再现。

没有信息的新闻工作者、没有知识的教授等不可能在社会上行使他们的权力。

因此,意识形态话语有时甚至通过暴力被用来捍卫我们的资源、特权等。

这种意识形态及其话语比较典型,在反抗意识形态和社会经济意识形态中尤其突出。

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产权逻辑和制度构造--从宏观经济到微观企业

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产权逻辑和制度构造--从宏观经济到微观企业

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产权逻辑和制度构造--从宏观经济到
微观企业
杨七中;黄瑞玲
【期刊名称】《当代经济管理》
【年(卷),期】2016(038)011
【摘要】如何将宏观政策落实为微观企业的实际行动,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的方向之一。

将制度经济学的产权理论和会计学科的管理会计工具进行融合,打破宏观经济政策与微观企业行为研究的割裂现状,推动宏观经济层面的产权逻辑向微观企业内部延伸,拓展出一个由市场外部“看不见的手”和企业内部“看得见的手”两手共同作用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机制,实现政策落地。

提出完善产权法律法规制度,通过管理会计工具创新有效地衡量和激励产权,重视意识形态降低交易费用正效应等政策建议。

【总页数】4页(P1-4)
【作者】杨七中;黄瑞玲
【作者单位】江苏理工学院商学院,江苏常州 213001;江苏理工学院商学院,江苏常州 21300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061.3;F123.16
【相关文献】
1.产权制度改革是深化企业改革的关键:市场经济与产权制度改革研讨会综述 [J],
2.准确把握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内涵r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J], 陈晓华
3.产权制度的演变与现代公司企业产权制度的构造 [J], 王祖强
4.“关于深化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讨论——从新华村的实践看产权制度改革后村级经济的发展途径 [J], 张三林
5.实现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新突破——阳泉市深化产权制度改革的调查 [J], 孟铁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觉醒·斗争·逃离:中国新西部电影中女性的命运改写

觉醒·斗争·逃离:中国新西部电影中女性的命运改写

005[摘 要] 20世纪80年代发展至今,中国西部电影的发展伴随着导演独特的生命体验在时代的更迭中而不断更新。

新西部电影由于其与传统西部电影的分野,在地域拓展、现实关注、影像体系等范畴显示出新的价值探索。

女性自我意识与社会地位的逐渐提高,也为其在新西部电影中全新的形象特征奠定了基础。

对“母亲神话”的改写、对“美德规训”的重审、对“被消费”困境的逃离,是女性在新西部电影中体现的三个关键内容。

[关 键 词] 新西部电影;女性电影;母女关系;身份认同;消费困境觉醒·斗争·逃离:中国新西部电影中女性的命运改写付子纯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算起,中国西部电影的发展至今已有近五十年的历史。

“同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西部电影理论的提出与研究有着明显区别的是,新西部电影的理论概念是在一种更为宏阔、广域的视界中对西部电影从艺术创作、生产到市场化、产业化的全方位、多角度的理论概括与推导。

”[1]本文中新西部电影所涉及的概念不局限于以大西北疆域为背景、以展示西北部人文景观为基础的传统西部电影,而是涵盖整个西北、西南等空间领域的范围。

其中,女性形象的演变关乎女性个体成长与性别观念,是探讨对传统西部电影的革新、与西方国家女性电影的异同至关重要的切入点,也是关注西部世界的人文理念不可忽视的一环。

一、意识觉醒:改写“母亲神话”在中国传统观念中,母亲形象是近乎脸谱化、单一化的。

早在东周时期,《孟子·离娄》中更提出:“不孝有三,无后为大。

”明确表明生育传统、传宗接代等作为女子“本分”的观念。

在18世纪中后期以前,母亲光环与其形象的神圣感约定俗成地被视为使女人成为女人的标准。

“母亲受到那么多尊敬的包围,人们赋予她各种美德,禁止回避它,否则就是渎圣、渎神。

”[2]正如西蒙·波伏娃所说:“女人不是天生的,而是后天形成的。

”母慈子孝的伦理观念在中国人以“家”为核心的场域中始终在场,作为母亲的女性往往被要求调和冲突,双重角色的原生性矛盾俨然被遮盖于父系体制下。

福柯权力理论

福柯权力理论

福柯权力理论读书笔记(4)——关于福柯的话语和权力理论对于福柯,曾经一度被认为是法国结构主义阵营中的一员,但是福柯却坚决反对别人对他如此的定位,在《知识考古学》一书中第五章的结束语开头,作者本人也提到了曾尽量避免“结构主义”的字眼,他遗弃了语言学描述的程序和范式展开自己对于形成实证性、知识和话语实践的概念讨论。

在狭义上,我们一般对于话语的理解就是“语言的形式”,而从广义上来讲,话语则涵盖了“文化生活的所有形式和范畴”;在《知识考古学》一书中,话语这个术语被福柯定义为“隶属于同一的形成系统的陈述主体”。

而福柯的伟大之处在于他突破了结构主义话语之内研究的方法,倾向于解构主义,他将断续性、差异与断裂引入现时的存在,他认为话语分析受制于却不局限于语言学的惯例,也不局限于语言学的基本单位,而只有与政治、文化、经济和社会等结构的相互联系中,话语分析才有意义;一个时代中,一系列不同的话语可以揭示话语的断续、断裂的形成史。

而在对于话语理论的分析中,“考古学”是他前期考察和验证这种建构规则的重要方法。

所谓“知识考古学”顾名思义,就是一种应用“考古学”的意识和方法来对“知识”和“观念”的构成(前提、条件、机制)与演变过程进行考察和分析的方法。

在本书中,福柯明确使用“话语”一词来指称自己以前描述和分析的那些“知识”和“观念”。

在此,我们需要结合福柯的理论界定话语的定义。

福柯认为,话语是根据某些分析标准而被我们确认为是属于同一个系统的陈述群,而在这个陈述群中,个人的陈述或单个作者能够作出个人陈述的机会实际上不可能,每个说话机会的顶部和上方都耸立着一个规范的集体,福柯便称之为话语。

福柯对于话语的定义是特别的,当然任何定义都是有自己统一的定义标准的,我们不免疑问福柯在确认某些分散在不同时空区域内陈述能够属于同一“话语”类型或陈述群时的标准是什么,这也正是福柯在《知识考古学》中探讨的一个重要方面。

福柯对此有四个方面的结论。

第一,我们可以根据对象方面的统一性;第二,根据表达形式和连贯类型方面的同一性;第三,根据所用概念系统的统一性;第四,根据主题方面的统一性。

以传统文化防范化解意识形态风险

以传统文化防范化解意识形态风险

以传统文化防范化解意识形态风险张文敏摘要:传统文化是主流意识形态得以建立的基本前提和文化土壤,它的亲民、融合和创新给当代中国人带来了强烈的文化自信,也在具体实践中使我国的意识形态建设更具有“中国特色”。

因此,吸收和借鉴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掌握意识形态领导权,防范化解意识形态风险的重要途径。

关键词:传统文化;文化自信;意识形态自信社会意识形态本身就是一种文化形式,或者说是文化体系的一个部分。

十九大报告把意识形态领导权问题放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兴盛的议题中来讨论,原因就在于此。

意识形态首先体现为一种思想观念体系以及思想理论体系,比如关于历史发展的动力与规律,比如唯物主义世界观和辩证法的方法论等等,对于老百姓来说,这些思想理论体系抽象而遥不可及。

所以意识形态要巩固其主流地位,进入百姓日常生活,必须借助一定的桥梁或者载体,这就非文化莫属了。

传统文化是我国思想精神的根基所在,是一种集体的无意识的,是日用而不知的普遍性社会意识、习惯与风俗。

传统文化与主流意识形态的建立密切相关。

一、我国主流意识形态的构成中,本身就吸取了传统文化的因素我国的主流意识形态主要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宏观层面、中观层面和微观层面。

宏观层面是国家层面,从宏观上论证国家权力的合法性,构建关于政治正确的语言体系。

中观层面是社会层面,要建构和阐释一套用于调节各种社会关系的核心价值体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建立必须以传统文化为基础,那是所有中国人价值观念的发源地,如爱国、诚信、敬业等,都是我国自古以来的优秀传统,继续发扬光大即可。

微觀层面是为社会个体成员提供精神皈依地和归宿地的,也即为个体提供加强人性修养和提升精神境界的方法与途径。

在意识形态建构的三个层面中,中观层面社和微观层面诠释文化的兴盛繁荣程度,决定了主流意识形态在社会和个人中的巩固程度。

因为有传统文化的涵养,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更具有中国画特色,更符合中国人的文化心理基础,更具有现实的适应性。

网络主流意识形态建设的共识维度及其机制构建

网络主流意识形态建设的共识维度及其机制构建

网络主流意识形态建设的共识维度及其机制构建作者:黄长义,崔锦文来源:《湖北行政学院学报》 2019年第1期〔作者简介〕黄长义(1965—),男,湖北随州人,华中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研究;崔锦文(1992—),女,河南南阳人,华中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生,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研究。

〔摘要〕共识维度是网络主流意识形态建设中的指向标和加速器,它直接关系到主流意识形态在网络空间中的共识广度和共识深度。

依据共识维度的基本特征和意识形态的结构属性,网络主流意识形态的共识化过程可以细分为内容共识、信念共识、行为共识和策略共识等四个基本维度。

因缺乏必要的机制引导,这四个共识维度又分别呈现出符号化、薄弱化、缺失化和单一化等特征,造成了网络主流意识形态建设中的共识困境。

对此,应建立相应的共识机制,构建网络主流意识形态的共识体系,不断提高主流意识形态在网络空间的共识广度和共识深度。

〔关键词〕网络主流意识形态;共识维度;共识困境;共识机制〔中图分类号〕D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155(2019)01-0017-06“在互联网战场上,我们能否顶得住、打得赢,直接关系我国意识形态安全和政权安全”[1](P29),网络显然已成为我国主流意识形态建设的最前沿。

目前,部分学者把网络主流意识形态建设视为传统意识形态建设在网络空间中的延伸,强调将宏观引导与微观认同相结合,加强网络意识形态的领导权。

这种观点突出了意识形态建设的共性——权威性和认同性,却忽视了在自由、开放、多元的网络空间中主流意识形态之为“主流”的一个重要特性——共识性。

笔者便试图以共识理论为视角,对网络主流意识形态建设中的共识维度和共识困境进行具体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构建相应的共识机制,以期在网络空间中确立主流意识形态的共识体系。

一、网络主流意识形态建设的共识维度共识不仅仅是一种代表共同意见的模糊常识,与权威和认同一样,它也是一种建构价值观念、稳定社会秩序的活动方式[2]。

德意志意识形态

德意志意识形态
《德意志意识形态》
[Ⅰ] 一、马克思恩格斯为什么提出意识形态批判的任 务,破解的深层理论问题及科学理论基础是什么? 1.何谓意识形态?特拉西曾力图以意识形态重 建遭质疑的法国启蒙传统,但是后来却成为受拿破仑 嘲笑的工作。黑格尔《精神现象学》把达到科学认识 形态——“绝对精神”前的各个意识形式视之为意识 形态。马克思恩格斯同样认为意识形态是达到科学认 识之前的存在偏差的意识形式。马克思之后的两种观 点——虚假观念与中性的社会构成部分。
《德意志意识形态》
其三,从个人发展与历史进步的关系看,偶然性规 定着“个人本身力量发展”的一个必经阶段。马克思后 来曾把人的发展概括为三个历史阶段,在人的依赖关系 之后就是以偶然性为特征的人的第二个发展阶段。这个 阶段的历史地位是:一方面它拥有相对发达的生产力, 另一方面生产力和社会关系都是作为物化的异己力量支 配着人。展望未来理想社会,将是一个消除生产力自发 性,以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最基本构成原则的真实 集体。
《德意志意识形态》
七、以新确立的社会历史观批判德意志意识形态 1.发现社会历史的现实基础——现实的生活的生 产和再生产,是实践唯物主义历史观的重要理论贡献。 2.运用社会有机体理论透视德意志意识形态的民 族性。 3.重申共产主义者与德意志意识形态家在回答人 类解放问题上的根本对立。
《德意志意识形态》
《德意志意识形态》
六、历史的、具体的辩证法是“真正的实证科学” 1.“现实的人”的存在方式决定着对历史的正确 把握方式。无视这一理论前提,在认识历史时难免会 犯经验论和唯心主义的错误。 2.基于意识与现实生活关系的全新理解,实践唯 物主义完成了辩证法形态的一次革命性转换。马克思 恩格斯所发现的历史的、具体的辩证法,是在不断回 归现实生活本身过程中,始终追随现实生活过程本身 去把握现实世界的科学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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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意识形态到微观权力 吕明 【摘要】作为新马克思主义法学和后现代法学的代表人物,阿尔都塞和福柯分别将意识形态和微观权力作为分析法律问题的重要工具,从不同角度揭露了传统的法律统治观。阿尔都塞和福柯的揭露法律统治的思想之间既有联系也存在重大差异,可以从法律与上层建筑、法律与权力、法律发展三个方面加以比较。

法国马克思主义结构主义哲学家阿尔都塞(Louis Althusser)和后现代主义大师米歇尔·福柯(Michel Foucault)之间具有师承关系,后者在20世纪60年代初期深受其老师的影响,而在这之后却又对其老师的整体化理论进行了激烈的批评。包斯特认为“有充分理由把福柯作品视为对西方马克思主义所处困境的回应”,同时认为“将阿尔都塞和福柯进行比较会有启发,因为可以看到他们都关注着某些基本问题”。 [1]实际上,在法律领域特别是法理学研究领域对阿尔都塞和福柯的思想进行比较也是一项非常有意义的工作。作为公认的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和后现代法学的代表人物,阿尔都塞和福柯的法律思想之间既有继承性也包含着重大的差异,而这种继承性和差异性突出体现在两人运用不同的理论工具对传统法律统治观 [2]的批判上:对于阿尔都塞而言,其创造性的发展了马克思的意识形态理论,对于福柯而言,微观权力的概念提出则是其得意之笔,需要说明的是,福柯提出微观权力正是源于其对意识形态作为理论分析工具的否定态度。

一、揭露法律统治思想的共同背景 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后,由于席卷资本主义世界的经济危机、全球危机和全球战争把学者们注意力转向经济、战争和其他社会问题上,同时由于战争期间各国政府加强了对言论自由和学术研究的控制或限制,使得西方法哲学和政治哲学一样处于“休眠状态”,“看上去就要消亡”。但是,从20世纪50年代中期, 由于一系列重大的政治争论和学术争论的推动,西方法哲学开始振兴,经过10多年的发展,出现了西方法学史上前所未有的繁荣局面。 [3]可以说,西方法学的这种振兴和繁荣与哲学和政治哲学的新发展密切相关,或者说哲学和政治哲学直接给予了法学特别是法理学以智识上的支援,而相当一部分哲学和政治哲学理论在内容上已经包含了丰富的关于法律问题的思考,而阿尔都塞的意识形态论和福柯的微观权力论也是在这个共同的背景成长起来的。

很多人将阿尔都塞看成是一名深受“结构主义”影响的马克思主义者,然而实际上,阿尔都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结构是结构主义的基本框架所无法包容的,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阿尔都塞的理论以马克思主义的社会结构观(经济基础——上层建筑)和实践论作为理论基础,可以说,阿尔都塞比较早的注意到了知识与机构实践的关系,并将其对这种关系的认识引入到自己意识形态理论中,按阿氏本人后来对自己意识形态理论的总结“我后来特别强调意识形态的物质存在,即不仅强调意识形态存在的物质条件而且强调其存在的物质性。” [4]在阿尔都塞的眼中,那些看似远离意识形态教化的一些社会机构或社会活动(如体育比赛、文化艺术、家庭和教育等),实际上都呈现出鲜明的意识形态色彩,构成了一种阿尔都塞所谓的意识形态的物质存在,阿尔都塞认为,正是在这些代表意识形态物质存在的机构实践中,各种知识和观念才得以形成。以家庭为例,阿尔都塞认为它“直接涉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它既是生产单位,又是消费单位”, [5]这就意味着,家庭和教育已经不能简单看作是私人领域的问题,家庭和教育也是公共领域的问题,这样,家庭作为一种意识形态机器就可以在很多公共知识的形成中发挥关键作用,而就现实情况来看,家庭意识形态所包含的诸如性别观念、生育观念与性观念问题,实际上已经成为与社会体制再生相关的问题。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福柯坚持了他的老师的上述观点,虽然福柯认为话语的型构并不需要用意识形态来分析; [6]知识机制这一权力的主要机制不是意识形态构成物; [7]关于知识分子和真理的政治问题并非异化了的意识或意识形态; [8]权力并未将意识形态内容加在知识之上 [9]然而就重视机构实践和知识的关系而言,福柯和阿尔都塞和的观点是一致的,只不过在福柯那里机构实践的渠道由意识形态变成了权力特别是微观权力。在《疯癫与文明——理性时代的精神病史》一书中福柯表达了理性和非理性的现代区分就是理性权力运作的结果的观点 [10]福柯就是要通过这样的结论来说明他的“权力——知识”观,在它 的“权力——知识”的理解下,各种知识就是实践的产物,话语本身也没有真实与虚假、科学性与意识形态性之分。每个社会有自己的真理王国,有自己被当作真实从而认可了的话语,有自己的机制和程序来决定什么是真实的,真理不存在于权力之外。这样,认识问题就被代之以与社会领域的构建有关的问题,这个领域用自己的“真理”显示着一种权力,在收容所、监狱、医院、学校等机构性组织中出现了精神病学、犯罪学、临床医学、教育学及其他人文科学,前者建构起自己的权力体系,控制和规训所处理的对象。

沿着这样的认识起点,阿尔都塞和福柯又在更多的地方达成一致,其中否定主体的中心地位成了两人共同的意图,在《意识形态与意识形态国家机器》的长篇论文的后半部分,阿尔都塞试图从意识形态与主体建构的关系来重新探讨意识形态,而这种探讨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从意识形态的物质性存在中揭示主体存在的受限制性,阿尔都塞认为“意识形态把个体召唤为主体”“主体的范畴是由所有意识形态构成的,但同时我要补充说,只有在所有意识形态都具有的个体‘构成’为主体这种功能的意义上,主体的范畴才由所有意识形态构成”, [11]在阿尔都塞看来,主体是完全被动的,是被意识形态塑造出来的。福柯的理论也同样关注主体如何被塑造,福柯明确宣称“最近二十年,我的写作目标不在于分析权力现象或阐明这种分析的根据。我的目的其实是要写出各种模式的历史,我们文化中的这些模式将人们塑造为主体。” [12]实际上,就福柯微观权力的概念来看,微观权力概念本身就已经表明了福柯对主体的理解,按照J·丹那赫的解释,福柯的微观权力这一概念就是“解释话语如何在身体上‘书写’,或者说,话语怎样塑造人们理解身体的方式和身体行动的方式” [13]福柯实际上就是在说“主体不是自由而又活跃的社会组织者,它是话语和权力关系的产物”。 [14]

意识形态论和微观权利论中所包含的共同认识使二人具有了较为一致的理论诉求,包斯特认为,阿尔都塞的意识形态论和和福柯的微观权力论“最为重要的是,都希望揭露各种形式的统治”, [15]而这种揭露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本文所关心的对传统法律统治观的揭露,这是因为法律是一个常常伴随在统治、国家、权力左右的词汇,揭露统治而不揭示法律统治是难以想象的,实际上二人在机构实践和知识关系、否定主体中心地位上的共同认识已经为他们揭露传统的法律统治观作了必要理论铺垫:由机构实践和知识关系来考察法律,法律的真理和正义的面纱将被撕去;由主体的中心地位被否定考察法律,“自由的法” [16]也将荡然无存。以下,笔者将试图在“法律与上层建筑”“法律与权力”“法律发展”三个方面对阿尔都塞和福柯揭露法律统治的思想做进一步分析和比较,而在这样一个过程中意识形态和微观权力这样两个不同理论工具的异同也将得到进一步说明。,

二、法律与上层建筑 众所周知,马克思把整个世界的各种社会关系分为物质关系和思想关系两大范畴,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则与这两大范畴相对应,“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综合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 [17]同时马克思做出了上层建筑“归根结底”受经济基础决定论的论断,既“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 [18]也就说,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关系构成了马克思的社会结构理论的基本框架,而阿尔都塞的意识形态理论正是坚持了马克思的上述观点,并在此基础上最终形成了自己对法律的基本认识。

首先针对许多庸俗的马克思主义者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教条化为经济决定论,漠视上层建筑本身的相对独立性和上层建筑内部的结构复杂性的观点,阿尔都塞做出了批驳,阿尔都塞认为马克思关于上层建筑的论述只是用一种形象化的比喻说明社会结构的框架,并没有排除社会结构的复杂性和分层性,“归根结底”只指明了经济基础的决定作用,而这种决定性“从来也没有到来”它只是一种处在背后的从未呈现的深层力量;上层建筑本身的复杂性还需要以唯物辩证法重新加以认真讨论。 即“它迫使我们对马克思主义传统所相提并论的上层结构的相互作用和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结构的相对独立性进行思考。” [19]阿尔都塞的以上观点,实际意味其仍然将法律放在上层建筑的框架中加以理解,换句话说,和马克思一样,在阿尔都塞眼中,法律仍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阿尔都塞认为“为了理解意识形态的功能, 必须将它置于上层建筑并赋予它不同于法律和国家的相对独立性;与此同时,为了理解意识形态最普遍的表现方式,意识形态必须被看成是滑动(和渗透)到社会大厦各部分的东西,被看成一种特殊的粘合剂,确保人 们对自身社会角色、社会功能和社会关系的调整和粘合。” [20]这就是说,法律仍然是在维护经济基础及统治阶级的统治,在这一点上,阿尔都塞与马克思并没有没有区别,只不过在下文我们将看到,阿尔都塞在这个问题上的主要贡献在于对发挥强制和暴力功能的法律及发挥意识形态教化功能的法律做了进一步区分。

与阿尔都塞不同,福柯对上层建筑这一术语采取了躲闪的态度,实际上福柯的这种态度是与其非中心化的哲学观点密切相关的,福柯称传统哲学的“普遍性知识”、庞大的体系、巨型理论为“总体化语言”,他要对这种“总体化语言”的压迫发动进攻、摧毁这种“总体化语言”,以便“让差异、局部、特殊、断裂、偶然以及非连续性无拘无束地上场” [21]同时福柯认为,不存在什么将论述勾画为一个事物、一个对象的内粘的中心要素。用他自己的原话就是:“如果人们找不到论述的统一结构标准,不要吃惊,因为论述本身不是一个整体。”非中心化对统一、整体持完全否定的态度,因此也否认组织现象的“中心点”或“中心原则”,福柯的这种强烈的后结构主义倾向显然使其无法接受“经济基础——上层建筑”的理论框架,也无法接受意识形态概念本身,福柯的看法似乎是,意识形态的解释和启示功能被大大夸大了,在马克思主义中尤甚,事实上他后来公开承认,在他看来意识形态这个概念很难操作,原因有三:“第一、不管愿不愿意,它总与其他某些被认为是真理的东西处于事实上的对立的状态„第二个缺陷是,意识形态概念必然指向主体的类别之类的东西。第三,相对于某种作为它的基本结构、物质和经济决定因素等的东西来说,意识形态处于次要地位。由于这三点原因,我认为使用这个概念的时候必须谨慎。” [22]正是在这种哲学观点的引导下,福柯走上了一条与阿尔都塞不同的法律分析道路,即福柯不再和其老师一样通过上层建筑来理解法律,也不再依靠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来说明法律的本质和功能,而抛弃上层建筑的理论认识,实际上也就意味着福柯对意识形态这一问题分析工具的放弃,就具体研究方法而言,这种抛弃或放弃又最终为其不再围绕传统法理学国家权力概念来探讨法律开辟了理论上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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