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考试要点
经济法学考试重点

经济法学考试重点1.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含义和类型。
答:含义:所谓联合限制竞争,就是指两个或连个以上的企业,采取协议或默契等形式,共同对特定市场的竞争加以限制的行为。
联合限制竞争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加以分类,其中,从参与联合企业之间当然相互关系的角度,可以分为横向联合限制竞争和纵向联合限制竞争。
横向联合限制竞争,简称横向控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因生产或销售同一类型的产品或提供同一类服务而处于相互直接竞争中的企业,通过共谋而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
企业之间的横向限制一般又称为卡特尔,它非常典型体现了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特点。
纵向联合限制竞争,简称纵向控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在同一产业中处于不同阶段而有买卖关系的企业,通过共谋而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
2.如何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答: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凭借该地位在一定的交易域实质性的限制竞争,违背公共利益,损害消费者利益,从而为反垄断法所禁止的行为,在这里,企业之所以能够实施滥用行为,就是因为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该行为在有效竞争机制运行的市场环境里是不可能实现的。
同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给市场上的有效竞争带来了伤害,使同业竞争者和交易相对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可以分为两种基本类型:一是针对同业竞争者所实施的滥用行为,另一类则是针对交易相对人所实施的滥用行为。
根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特点和性质,也可分为剥削性滥用和排他性滥用。
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包括:(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2)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4)强制交易相对人与其进行交易,或者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的经营者进行交易;(5)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6)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7)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经济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经济法1 公司:公司是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由股东投资而设立的企业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2 有限责任公司:也称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3 合同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4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5 违约责任: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6 公司的种类:1)按我国公司法的基本分类,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根据股东对公司所负责任的不同,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
3)根据公司对外信用基础不同,可分为资合公司和人合公司。
4)根据公司之间的控制与依附关系不同,可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
5)根据公司的独立性不同,可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
6)根据公司的国籍不同,可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
7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50个人以下)2)股东出资额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及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8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9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货币;实物即各种有形财产;知识产权即工业产权、植物新品种权及非专利技术等;土地使用权包括对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的使用权;其他可以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
10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会、董事会和经理、监事会或监事。
11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可以提出召开临时会议。
股东会的特别决议即对公司增减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做出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经济法学考试重点

名词解释:经济法:经济法是国家从整体经济发展的角度,对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管理和调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反垄断法:反垄断法,顾名思义就是反对垄断和保护竞争的法律制度。
垄断协议: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营者,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实施固定价格、划分市场、限制产量、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等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行政性垄断:行政主体滥用行政权力排斥和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
消费者:是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
产品质量:通过立法明确规定产品满足人们需要的各种技术指标、规格、性能等特征的总和。
产业政策:产业政策是政府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和社会目标而对产业的形成和发展进行干预的各种政策的总和。
财政:是指国家和其他公共团体为满足公共需要而取得、使用和管理资财的活动的总称。
简答题:经济法的特征:经济和技术密切结合,具有明显的经济技术性;同国家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具有机动灵活性;从经济法形式和调整手段看,具有广泛的综合性。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国家组织和管理经济关系、宏观调控经济关系、市场监管经济关系、社会分配经济关系。
经济法的关系责任(类型):罚款、没收财产、勒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垄断行为有哪些?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正当的价格行为、掠夺性定价、差别对待、强制交易、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独家交易。
限制竞争协议:限制价格协议、市场划分协议、联合抵制协议、限制转售协议、其他限制竞争协议。
经营者集中行政性垄断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性的经营者集中有哪些?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的企业相互合并,或者一个或多个个人、企业对其他企业全部或部分控制。
消费者的权利:人身财产安全保障权,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获得赔偿权,结社权.受教育权,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监督权消费者与经营者争议解决途径:协商和解、消费者协会调解、消费争议的行政处理、消费争议的仲裁、诉讼途径。
经济法考试重点

第一章:绪论第一节:经济法的基本概念经济法律关系:P3(第一次作业)经济法律权利、义务与责任:P3第二节:与经济法密切联系的基本法律制度法人的登记管辖:P7代理权:P9无权代理:P10表见代理:P10所有权的内容:P11债的构成:P13 债的法律关系?债发生的根据:P14—P15债的产生原因?第二章:公司法第一节:公司基本制度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P17—P18 不得担任职务的限制(消极资格)?、董监高的义务?公司的财务会计及债券:P18 公司的财务会计法律规定?公司解散和清算:P20 解散的含义?解散的事由?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P21—P22有限责任公司章程:P22—P23 章程内容?对谁有效?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注册:P23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P24—26 (第二次作业)第三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特征:P27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P28—29第四节:三资公司(企业)的特殊规定公司设立登记批准规定:P31出资比例的特殊规定:P31第五节: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P33入伙与退伙:P33第六节:破产法律制度破产申请与受理:P35管理人:P35破产清算:P37 清偿顺序?第三章:合同法第二节:合同的订立合同订立的形式:P43 口头形式与书面形式相比较,各自的利弊?合同内容:P44 合同的一般内容?合同订立的过程:P44—P46邀约与承诺的相关规定?关于格式条款:P47格式合同含义(什么是格式条款)?----------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第三节:合同的效力附条件的合同:P48附期限的合同:P48无效合同:P49 无效合同的含义?造成合同无效的原因(什么情况会使合同无效)?第四节:合同的担保保证的含义:P51不能做担保人的有:P51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P51保证的方式?两种保证方式的含义?抵押:P52抵押的含义?不能抵押的物包括?需要办理登记的抵押?质押:P53质押的特征?第五节:合同的履行合同条款的完善:P55当合同生效后,合同内容有缺落,没有约定的货约定不完善的三个补救办法?第六节: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合同的转让:P58合同转让包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P59主要事由包括?合同的接除、抵消、提存、免除第七节: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形式:P61 1.强制履行或继续履行2.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3.赔偿损失4.违约金违约责任的免除:P61—P62 1.不可抗力2.受损方的过错(由于自己造成的过错)第四章:工业产权法第二节:专利法专利权的主体、客体与内容:P67—P69专利权的主体:主体包括?职务发明的含义?职务发明的判断?自由发明?专利权的客体:客体包括(三种)?各自的期限?专利权的内容:专利权人的权利?专利权人的义务?取得专利权的条件(积极条件):P70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取得专利权的程序:P71申请、审查和批准专利的申请:P72申请文件包括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经济法考试知识点整理

经济法考试知识点整理一、概述经济法是指以调整经济关系为目的,通过法律手段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
它包括民商法、金融法、税法等多个分支,涵盖了经济活动中的各个领域。
在经济法的考试中,常见的知识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二、合同法1. 合同的构成要件:合同的要约、接受、合同目的、合同形式等要素。
2. 合同的效力:合同生效、无效和相对无效的情况。
3. 合同的履行:履行形式、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4. 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损害赔偿、迟延履行等。
三、公司法1. 公司的设立与登记:公司设立的手续与程序。
2. 公司的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3. 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责与权利。
4. 公司的财务管理:公司财务报表、利润分配等。
四、金融法1. 银行法:银行的组织形式、经营行为、监管措施等。
2. 证券法:证券的发行、交易、监管等。
3. 保险法:保险合同、保险赔偿、保险监管等。
4. 不良资产管理:不良资产的处置、债务重组等。
五、国际经济法1. WTO法:世界贸易组织的职能、原则、争端解决机制等。
2. 国际贸易法:跨国公司的投资、国际贸易合同等。
3. 国际税法:国际税收规则、税务协定等。
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原则。
2. 产品质量、服务质量的标准和要求。
3. 消费者维权的途径和方式。
七、劳动法1. 劳动合同的签订与解除。
2. 劳动报酬的支付和计算。
3. 劳动关系的处理与调解。
4. 劳动纠纷的解决机制。
八、知识产权法1. 专利法:专利权的取得、保护等。
2. 商标法:商标的注册、保护等。
3. 著作权法:著作权的获取、保护等。
九、税法1. 税收政策与税制。
2. 税收征收与管理。
3. 纳税义务与纳税申报。
十、竞争法1. 反垄断法:限制垄断行为的规定。
2. 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综上所述,经济法考试的知识点涵盖了法律体系中多个分支的内容,在备考过程中需要全面掌握各个方面的知识。
[全]经济法学期末考试重点最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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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期末考试重点最终版一、宏观调控1.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的关系(P143):(1)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发同属于经济法。
这个经济法体系中,宏观调控法是与市场规制法并列的部门法。
它们分别调控的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虽然是不同的经济关系,但同属于经济法说调整的调制关系。
(2)宏观调控关系与市场规制关系之间在逻辑上的并列关系,并不排除他们在客观表现上的密切联系。
宏观调控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分别发生在经济运行的宏观层次和微观层次,而经济运行的宏观层次和微观层次之间又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密切联系。
基于上述密切联系,在针对经济运行研究、拟定经济发展对策时,往往需要同时从宏观调控法、市场规制发等多个方面思考。
2.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P147):(1)调控法定原则。
调控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国家进入市场、调控宏观经济运行的行为,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并受宏观调控发实体性、程序性规范的约束。
(2)调控绩效原则。
调控绩效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国家宏观调控行为,应以提高经济运行的宏观效率、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增长为目标。
(3)调控公平原则。
调控公平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国家宏观调控行为,应当兼顾效率与公平,增进经济资源配置在地区、产业和国民分配上的公平。
(4)调控适度原则。
调控适度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在法律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定的范围内,国家宏观调控行为应当以量化的、最佳的效率和公平状态为目标,统筹宏观经济运行个变量之间的关系,兼顾宏观调控的各项目标,准确、有效地运用各种相关的宏观调控手段,努力实现宏观调控综合效果的最优化。
二、财税法预算法预算法是调整在国家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预算体系预算体系是指通过确定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预算管理职权、划分预算收支范围的方式处理国家财政分配关系的一项基本财政法律制度。
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市、县、县五级预算。
全国预算由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组成,地方预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预算组成。
法考备考中的经济法重点知识点

法考备考中的经济法重点知识点一、合同法合同法是经济法考试的重要内容之一,合同是市场经济中各方之间进行交易和约定的重要法律形式。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应包括以下要素: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形式、合同的效力等。
在合同法中,还有一些特殊的合同需要特别重点掌握。
例如,买卖合同是最常见的合同之一,它涉及到商品和劳务的交易。
同时,租赁合同、借款合同、劳动合同、合伙协议等也是考试中经常涉及的内容。
在备考过程中,要熟悉这些合同的基本要素和特点,理解各种合同的性质和效力。
二、公司法公司法是经济法考试中的另一个重点知识点,它包括公司的设立、组织、运营和解散等方面的规定。
在公司法中,公司的类型和组织形式是需要着重掌握的内容。
首先,要了解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是由几个有限责任股东组成的,它的设立相对简单,注重股东之间的合作关系。
而股份有限公司是由多个股东组成的,它的组织形式相对复杂,注重公司与股东之间的权益关系。
其次,还需要了解公司的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机构的职责和权力划分。
这些机构在公司的决策和管理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备考时需对其进行理解和掌握。
三、劳动法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一部分,也是经济法考试的重点内容。
劳动法主要涉及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和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在备考劳动法时,需要掌握劳动合同的要素和内容。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约定,应明确约定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和工作保护等事项。
同时,还需要了解劳动法对劳动关系的调整和解决劳动争议的相关规定。
此外,劳动法还涉及到工资、工时、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内容。
备考时要注意这些方面的法律规定和相关政策,了解劳动者的权益和保护措施。
四、金融法金融法是经济法考试的另一个重点知识点,它涉及到金融机构的组织、监管和金融产品的发行和交易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在备考金融法时,需要掌握金融机构的类型和监管制度。
经济法归纳考试重点

一、复习范围:1.公司法2.合伙企业法3.合同法4.与经济法相关的法律制度(民法的基本知识点)二、题型1.单向选择10个(20分)2.多项选择5个(10分)3.名词解释5个(15分)4.简答题6个(30分)5.案例分析2个(25分)三、名词解释、简答题的复习范围(一)名词解释法律关系,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代理,表见代理,滥用代理权,诉讼时效,监护,宣告死亡,经济法责任,所有权,用益物权,违约责任,有限责任型企业,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公司章程,公司股份,法定公积金,公司的合并,国有独资公司,发起设立,募集设立,独立董事制度,合同,要约邀请,可撤销合同,缔约过失责任,同时履行抗辩权,代位权1.法律关系:是依法建立和运行的一种社会关系。
种类:1.调整性的法律关系和保护性的法律关系2.纵向的法律关系和横向的法律关系3.单向法律关系,双向法律关系,多向法律关系4.第一性法律关系,第二性法律关系2.民事权利能力:指能够作为民事主体从而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3.民事行为能力: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为自己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4.表见代理: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人为善意且无过失,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5.滥用代理权:违背代理权的设定宗旨和代理行为的基本准则,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使代理权的行为。
6.诉讼时效: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制度。
7.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8.监护: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设立保护人,保护其人身、管理其财产的法律制度。
9.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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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考试要点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相对人财产明显减少或欠缺信用,不能保证对等给付时,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百度: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经济法律关系:概念:经济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表现形式。
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关系,是指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由经济法律规范规定和调整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百度: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调节或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在经济法主体之间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构成要素: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经济法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
在我国,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类: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内部组织、自然人。
内容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
它是经济法律关系的核心,直接体现了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利益和要求。
它是由法律规定,并受国家强制力保护和监督的社会关系。
客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与承担的经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和目标,表现为物、行为和智力成果。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有体物、经济行为、智力成果、权利。
经济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抽去其中任何一个就不能构成经济法律关系,变更其中任何一个,也不再是原来的经济法律关系。
中外合作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是指中国合作者与外国合作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按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百度: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以确立和完成一个项目而签订契约进行合作生产经营的企业;是一种可以有股权,也可以无股权的合约式的经济组织。
合作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投资或者合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均由中外合作者共同协商,制定合作协议、合同,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加以约定。
合作双方签署的合同,经审批机关批准后。
受国家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产品质量法上的产品所谓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未经过加工制作的天然物品,不属于这里的产品;初级农产品也不属于这里的产品。
建筑工程和军工产品不属于产品质量法所称的产品范围之内,但是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军工企业生产的民用产品适用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商业秘密商业秘密(Business Secret),按照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因此商业秘密包括两部分: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如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经营信息;生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图纸等技术信息。
商业秘密和其他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相比,有着以下特点:1、非公开性2、非排他性3、利益相关4、期限保护简答题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我国经济法是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开始兴起的。
经过近三十年的研究和探索,经济法的理论日趋成熟。
通说认为: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应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一)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是指政府在市场机制的基础上,运用经济手段引导、鼓励和限制市场主体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和直接参与国民经济运行的活动,而形成的一种宏观经济管理关系。
(二)市场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是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在建立和维护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中形成的管理关系。
(三)经济组织内部的经济关系这里的经济组织主要是指以企业为主体的各类经济组织,其内部经济关系是指其自身在组织经济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内部经济管理关系,包括企业领导机构与其下属生产组织之间、各生产组织之间以及企业与职工之间,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概念: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根据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设立第七十七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人(含2人)以上200人以下(含200人)[第79条](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第81条]第1款发起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认购的股本总额,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分期自公司成立的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第2款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第85条规定,募集方式设立的,发起人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第3款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专门针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发行是股份有限公司所特有的法律行为,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为了筹集公司资本,出售和募集股份的法律行为。
这里是专指设立发行。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公司章程:发起设立的由发起人共同制订,经募集方式设立的还需要经创立大会通过。
创立大会——认购人认购后,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前,由全体发起人、认股人、参加、决定是否设立公司并决定公司设立过程中以及成立之后的重大事项的决策机关。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组织机构主要是指"三会",即股东会、董事会与监事会。
(六)有公司住所。
竞争法的基本原则和作用概念:竞争(市场竞争)是指有着不同经济利益的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为争取收益最大化,以其他利害关系人为对手,采用能够争取交易机会的商业策略争取市场的行为。
市场经济是使竞争的经济,而竞争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条件,但以营利最大化为目标的一些市场主体会利用竞争的原则反过来限制竞争,消除竞争。
基本原则:各国竞争法的立法模式虽存在较大差异,但不同立法模式的竞争法都遵循一些基本一致的法律原则。
竞争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竞争法规范始终的基本准则,是对竞争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具有指导意义的根本准则。
(一)保护竞争主体平等竞争地位的原则(二)维护自由、公平竞争的原则市场经营者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任何一方主体都不可以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竞争主体具有平等的竞争地位是竞争能够公平、自由、有效进行的前提。
在竞争法上,自由竞争与公平竞争相辅相成。
为维护公平的交易秩序,促进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必须确保市场竞争行为的自由与公平。
1.维护自由竞争的原则2.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公平竞争原则是宏观经济和微观经济两方面的共同要求,体现着国家公共利益和竞争主体个体经济权益的兼顾。
(三)有利于社会整体利益的原则作用:经济法的作用在于确立社会经济秩序,激励市场主体的良性行为以及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利。
从各国竞争法的实践来看,竞争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
(一)发挥经济竞争的积极作用,抑制经济竞争的消极作用,保障并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在市场经济中,经营者对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的追求是产生竞争的很重要的原因,而竞争对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既有积极功能,也有消极功能。
(二)维护自由、公平竞争,保证市场调节机制的正常运行在市场经济中,市场调节机制要想发挥其特有的资源配置的作用,需要竞争是存在的、自由的、公平的这个基本前提。
(三)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为消费者提供最大可能、最优质量、最廉价格的消费实惠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良性竞争将产生最优商品和服务的供给,从而促进消费者福利的提高。
(四)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的稳步增长竞争中的市场主体都在追求自己营利的最大化,在逐利的过程中不考虑自己的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是否有益。
(五)促进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当一个国家的竞争秩序良好,竞争机制有效运作的时候,公平、有序的竞争大环境会推动国际贸易的发展,反之,则会阻碍国际贸易的发展论述题公司资本的原则概念:公司资本,又称为股本或股份总额,是公司章程确定并载明的股东出资总额。
原则:公司资本的立法原则是指在公司法中有关资本的形成、运用以及与资本相关的公司事务的立法政策。
1.资本确定原则:又称法定资本制,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做出明确的规定,并须由股东全部认足,否则公司就不能成立。
它有两层含义:一是要求公司资本总额必须明确记载于公司章程,使它成为一个具体的、确定的数额;二是要求章程所确定的资本总额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分解落实到人,即由全体股东认足。
2.资本维持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充实原则。
是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
资本是公司对外交往的一般担保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公司拥有足够的现实财产,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股东有限责任给债权人带来的交易风险。
一般而言,在公司成立时,公司资本即代表了公司的实有财产,但这一财产并非恒量,尤其在公司的存续过程中,它可能因公司经营的盈余、亏损或财产本身的无表损耗而在价值量上发生变动,当公司实有财产的价值高于其向外明示的公司资本的价值时,其偿债能力增强,对社会交易安全自然有利,其实有财产价值大大低于公司资本价值时,必须使公司无法按照其所标示的价值承担责任。
从而对交易安全和债权人利益构成威胁,同时,由于股东往往对盈余分配有着无限扩张的偏好,如果法律对盈余分配没有一定的限制,股东在短期求利动机的驱动下,就可能蚕食公司资本。
3.资本不变原则: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资本总额一经确定,非依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变动,资本不变原则只具有相对意义,并非指资本绝对不能改变,而是指公司资本一经确定便不得随意变更。
事实上,在公司成立后,有很多原因可以导致公司资本的增加或减少,如经营规模的扩大或缩小,股东人数的增加或减少。
在公司法上,资本不变原则主要体现在公司增减资本所应具备的条件和应遵循的严格法律程序上。
日本商法认为,公司增资对债权人无害,所以对增资条件不作严格限制,德国股份公司法对增加资本作了严格限制,该法第192条第(2)项规定,有条件增加资本应限于以下目的:1.用于保证可兑换债券的债权人的兑换权和新股票认购权。
2.用以准备多个企业的合并。
3.用于保证公司职工以支付现金为条件认购新股票的认购权,这些支付现金的要求涉及所有从公司获得分离盈利的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