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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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调查报告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调查报告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调查报告调查报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一、引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指会计从业人员在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后,通过参加各种专业学习和培训活动,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技能和知识水平的过程。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会计职业的变革,不断学习和更新知识已经成为会计人员必不可少的要求。

本报告旨在调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现状和挑战,并提出相关的建议。

二、调查方法本次调查采用问卷调查的方式,共发放问卷100份,有效回收率为90%。

问卷主要涵盖了会计人员的个人基本情况、继续教育参与情况、继续教育方式和需求等方面。

三、调查结果1.个人基本情况:调查对象中,70%的会计人员为本科及以上学历,30%为大专及以下学历。

60%的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时间在5年以上,40%在5年以下。

2.继续教育参与情况:调查结果显示,80%的会计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频率在1-2次之间,20%的会计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频率在3次及以上。

3.继续教育方式:调查结果显示,60%的会计人员选择参加线下培训班和讲座,30%的会计人员选择通过在线学习平台进行学习,10%的会计人员通过阅读相关书籍和资料进行学习。

4.继续教育需求:调查结果显示,40%的会计人员对于专业知识与技能的提升有较高的需求,30%的会计人员对于行业发展趋势和相关政策的了解有更高的需求,还有20%的会计人员希望通过继续教育深入了解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方面的知识。

四、调查结果分析通过对调查结果的分析,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1.多数会计人员拥有较高的学历和从业时间,具备较高的专业素养和经验积累。

2.多数会计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频率在1-2次之间,整体上存在一定的积极性,但仍有一部分会计人员参与频率偏低。

3.继续教育方式以线下培训班和讲座为主,相较而言,线上学习方式尚未充分发挥其优势。

4.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需求主要集中在专业知识与技能的提升、行业发展趋势和相关政策的了解等方面。

保定市2022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通知

保定市2022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通知

保定市2022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通知保定市2022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通知为做好我市2022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高会计人员专业素质,提升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22〕18号)和《河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冀财会〔2022〕28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2022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安排通知如下:一、继续教育对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对象是保定市内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

二、继续教育内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结合区域经济发展和行业需求特点,结合国家新发布的财税、会计、金融等政策法规,有针对性地进行选择。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行业会计学会、大型企业集团、较大规模行政事业单位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各培训单位”),要将和培训对象相关的准则、制度和办法等作为继续教育必修内容。

企业单位应重点选择《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等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应重点选择《政府会计准则》等会计政策。

另外,对企业内部控制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和新修订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要作为重点课程进行讲解。

一般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一)企业类《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指南、讲解和解释(1-8),《小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衔接规定》、《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1-18)《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某BRL及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基础知识、《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编报规则》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规定及相关会计处理以及石油石化、电力、钢铁等行业配套的成本核算等。

(二)行政事业类《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具体准则、《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彩票机构会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工会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及补充规定等。

2023年会计继续教育试题答案

2023年会计继续教育试题答案

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BrA. 收付实现制,是指以现金的实际收付为标志来确定本期收入和支出的会计核算基础rB. 权责发生制,是指以获得收取款项的权利或支付款项的义务为标志来确定本期收入和支出的会计核算基础rC. 相对于收付实现制,权责发生制更可以体现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本质以及权责义务rD. 以上选项都不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发生的都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按照差旅费管理措施的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

DrA. 调出单位rB. 自行承担rC. 调入或调出单位rD. 调入单位政府财政将归属财政的收益留作基金滚动使用时应做的分录是()。

CrA. 借: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贷:国库存款rB. 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贷:资产基金—股权投资rC. 借:股权投资——收益转增投资;贷:股权投资——损益调整rD. 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贷:资产基金—股权投资各级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贯彻()的原则,严格控制各部门、各单位的机关运行经费和楼堂馆所等基本建设支出。

BrA. 统筹兼顾rB. 勤俭节省rC. 量力而行rD. 收支平衡购票人通过公务机票销售渠道购置国内航空企业航班的,应当以标注有政府采购机票查验号码的()作为报销凭证。

CrA.飞机票rB. 电子票据r.C. 《航空运送电子客票行程单》rD. 行程单()是财政的关键。

ArA. 预算rB. 以人为本rC. 满足社会公共需要rD. 实现组织目的核算政府财政设置的用于调剂预算年度内季节性收支差额周转使用资金的科目是()。

CA. 预算稳定调整基金rB. 待偿债净资产rC. 预算周转金rD. 资产基金()重要对详细准则的实际应用作出操作性规定。

BrA. 详细准则rB. 应用指南rC. 政府会计制度rD. 基本准则各单位()部门应当对因公临时出国团组提交的出国任务批件、护照复印件及有效费用明细票据进行认真审核。

CrA. 业务单位rB. 人事处rC. 财务r D.办公室“资产基金”科目核算政府财政持有的()等资产在净资产中占用的金额。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 行 办 法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 行 办 法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我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培训工作,提高培训质量,维护广大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云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及《云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承担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并向财政部门备案的会计人员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

第三条省财政厅负责对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指导,并对省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培训机构进行指导和监管。

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据现行有关文件规定对本辖区的培训机构进行备案登记管理,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

第四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培训机构的管理,按照合理布局、控制数量,跟踪监督、保证质量,有进有退、动态管理的原则,对培训机构实行备案登记管理制度。

第二章培训机构和师资第五条培训机构包括社会培训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培训机构。

社会培训机构是指经相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具有会计培训业务范围的机构,包括社会团体、中介组织、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商、民政或教育部门批准成立的会计培训机构或职业教育学校及大中专院校从事会计培训的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培训机构是指行业主管部门的财会管理部门。

第六条培训机构的主要任务是根据云南省财政厅或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下发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规划,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教学计划,举办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提升会计人员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实际工作技能,提高会计人员素质,推进会计队伍建设,为财政改革和社会经济发展服务。

第七条社会培训机构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已办理工商、税务、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事业单位法人或社团登记手续,并在教育部门已申请社会办学许可证或营业范围具有会计培训资格,年度检查审验合格;(二)具备与承担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办公、教学场所和具有与会计培训相适应的教学设施(含软件及硬件设备);(三)具备与承担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授课师资队伍。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和学时要求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和学时要求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和学时要求一、继续教育的形式:1.培训课程:会计人员可以参加各类会计培训课程,包括财务报表分析、税法法律法规、内部控制等内容的培训。

这种形式的继续教育通常由专业培训机构或会计师协会提供。

2.学术研讨会:会计人员可以参加各类学术研讨会,探讨会计领域的前沿问题和研究成果。

这种形式的继续教育有助于会计人员了解最新的会计理论和实践。

3.实操培训:会计人员可以通过实际工作中的项目经验来积累继续教育学时。

他们可以参与会计报表编制、财务分析、内部控制等实际工作,从中学习和提升技能。

4.自主学习:会计人员可以通过自主学习的方式进行继续教育,包括阅读相关书籍、参与在线课程、参考会计刊物等。

这种形式的继续教育可以根据个人的学习进度和时间进行安排。

二、继续教育的学时要求:1.国家要求:根据《注册会计师管理条例》规定,注册会计师必须每年参加不少于40个学时的继续教育活动。

其中,包括不少于20个学时的专业技术学习和不少于10个学时的法律法规学习。

2.会计师协会要求:各地的会计师协会也会制定相应的学时要求。

例如,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要求其会员每年至少参加40学时的继续教育活动。

3.职称评审要求:对于职称评估的会计人员,根据不同的职称级别,学时要求也会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高级职称(如高级会计师)的学时要求会相对较高。

综上所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包括培训课程、学术研讨会、实操培训和自主学习等;学时要求根据国家法规和会计师协会的要求,一般为每年不少于40个学时。

会计人员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发展需求,选择适合的形式和参加足够的学时来满足继续教育要求,以提升自身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质。

(新财会〔2015〕24号)培训机构基本情况表

(新财会〔2015〕24号)培训机构基本情况表

注:1、批准机构指审批该机构教学资格的教育部门;2、教学场所和设施情况填写 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场所面积以及硬件和软件设施情况。
附件2: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基本情况表
机构盖章:
培训机构名称 机构地址、邮编、电话 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 代码证)编号 税务登记证号 批准机构、文号 收费项目依据 专职教师 (人数) 负 责 人
签字
教学场所和系人
联系电话
注:1、批准机构指审批该机构教学资格的教育部门;2、教学场所和设施情况填写 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场所面积以及硬件和软件设施情况。

中级会计继续教育要求

中级会计继续教育要求

中级会计继续教育要求1.学分要求:中级会计继续教育要求中级会计人员在一定的时间内累积一定数量的学分。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规定,中级会计人员需要每年至少参加60个学时的学习和培训活动,同时需累计获得360个学时的学分方可继续保持中级注册会计师的资格。

2.学习内容要求:中级会计继续教育的学习内容主要包括财务会计、管理会计、成本会计、审计、税务会计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中级会计人员需通过参加课程学习、研讨会、考试等形式来扩展和巩固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3.继续教育机构认可要求:中级会计继续教育的课程和培训机构需要得到相关机构的认可。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定期发布认可的继续教育机构名单,中级会计人员只有参加这些认可的机构提供的课程和培训活动,才能获得相应的学分。

4.考核要求:中级会计继续教育的学习成果需要通过考核来进行评估。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规定,中级会计人员需参加每年一次的继续教育考试,考试内容主要涵盖中级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审计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通过考试后,方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5.学习时间要求:中级会计继续教育的学习时间可以适当弹性安排,以满足中级会计人员的工作需要。

一般而言,中级会计人员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在工作之余或节假日等时间参加继续教育的学习和培训活动。

中级会计继续教育要求的目的是为了不断提高中级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适应经济发展和法律法规变化的要求,增强他们的综合能力和竞争力。

通过继续教育,中级会计人员可以不断学习新的知识和技能,提升自己的职业水平,更好地胜任与会计相关的工作。

因此,中级会计继续教育应该是中级会计人员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8.05.19•【文号】财会〔2018〕10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财务局:为了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我们制定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8年5月19日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兼顾系统性、前瞻性,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完善知识结构、全面提高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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