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建质字〔2016〕142号关于印发《房屋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实体检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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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宁夏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宁夏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宁夏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包括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罚则(房屋建设开发公司递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开发经营工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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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实施细则的具体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各类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是指取得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资质证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从事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见附件一),实施有偿服务并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检测机构接受委托,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依据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使用相应的检测仪器设备,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及功能项目的专项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构配件等进行见证取样的检测活动。

第四条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五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宁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受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具体实施。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其监督管理行为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办法的规定。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质量
检测见证取样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工程监理
【发文字号】宁建质字[2011]462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05.17
【实施日期】2011.05.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制度的通知
(宁建质字〔2011〕462号)
各区、县住建(建工)局,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建设部第141号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省建设厅苏建法(2006)97号《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的见证取样检测工作,确保工程质量,现就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进一步落实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制度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使用的全部原材料、半成品材料及现场制作的混凝土试块、砂浆试块、钢筋连接试件等均应实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对涉及工程结构
安全及使用功能项目的现场抽样或现场检测,见证人员应旁站监督,实施见证抽样检测制度。

二、见证人员是指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中具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或工程质量检测等相关知识,经考核合格后取得见证人员证书和见证人员印章的人员。

市住建委委托。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12.24•【字号】宁建[建]发[2013]92号•【施行日期】2013.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宁建(建)发〔2013〕92号)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站,各有关单位: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和建设部《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06]25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厅于2013年8月制定了《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宁建(建)发〔2013〕5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现根据实施情况,将《实施细则》有关补充规定通知如下:一、检测人员岗位证书的相关规定要求1、开展以下工程质量检测范围项目的检测人员,应当持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宁夏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岗位合格证书:建筑工程材料见证取样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建筑幕墙工程检测,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检测(含建筑门窗检测和建筑节能设备检测),市政工程材料检测,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质量检测,建筑工程可靠性鉴定(危险房屋鉴定)等7个专业类别。

2、开展以下检测范围项目的检测人员,应当持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宁夏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岗位合格证书和国家相关部门授权的培训机构颁发的检测职业资格等级证书;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检测,建筑钢结构工程检测,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检测,建筑工地特种设备检测等4个专业类别;二、关于检测人员岗位培训要求1、为加强我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业务素质,保证检测工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根据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项目及新增检测项目的岗位需求,从2014年3月1日起,我区检测人员岗前培训实行理论培训和岗位操作技能培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且培训与考试分离进行。

主体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主体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北纬建工集团新建研发大楼工程主体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北纬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2020年9月25北纬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业主的委托,对新建研发大楼项目实施建设监理。

目前本工程主体工程已完成,存在的问题整改工作已结束,各项验收前的准备工作已到位,现将主体工程质量评估汇报如下:一、工程建设概况:新建研发大楼工程位于市区牡丹江街以北,云龙路以西,本工程由2栋23层塔楼组成,地下二层,本工程±0.000相当于绝对标高﹢7.850(相对于吴淞高程),自然地坪相对标高约为-0.300。

新建研发大楼用地面积13304.66平方米,建筑面积90614平方米,其中地上二十三层,建筑面积66463平方米,地下二层,建筑面积24151平方米,建筑高度99.98米,框架核心筒结构,使用年限为50年,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

建筑耐火等级为一级,屋面防水等级一级。

二、工程各参建单位:三、工程质量评估依据:1、工程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2、地方相关规定宁建质字[2016]142号文3、工程合同(1)新建研发大楼工程委托监理合同;(2)新建研发大楼施工总承包合同;4、设计文件5、验收规范(1)《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50300-2013)(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3)《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7-2010)(4)《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5)《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JGJ 107-2016)(6)《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7)《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2012(8)《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9)《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现场用表》(第五版)A.0.15(10)《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程》(JGJ130-2011)(11)《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12)《建筑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14)(13)《混凝土结构施工图平面整体表示方法制图规则和构造详图》(11G101-1)6、设计变更文件主体施工阶段共收到设计变更和图纸会审记录共12份;高支模方案(经过专家论证1份)四、工程质量验收情况:一)分部分项工程检验批验收情况1、检验批划分原则:(1)对材料构件进场验收检验批,以进场时间及材料类型为主要分界线来划分进场检验批次;(2)对每楼层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便于质量控制等基本原则,不得有死角、漏项。

宁波市区住宅工程结构实体检验和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

宁波市区住宅工程结构实体检验和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

宁波市区住宅工程结构实体检验和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2008-1-3 9:55:20 夜雨时发表于搜房网 - 宁波业主论坛 - 盛世华城1.总则1. 1 为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 确保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强化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按《宁波市住宅工程结构实体检验和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试行》, 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 2 宁波市区范围内(包括海曙、江东、江北、科技园区,住宅工程结构实体检验和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1. 3 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要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 严格按国家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组织验收,并按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及时做好结构实体检验和质量分户验收。

1. 4 结构实体检验和质量分户验收除应符合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外, 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

2.基本规定2. 1 结构实体检验2. 1. 1 结构工程完工后,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结构实体检验。

同时,委托检测合同应到宁波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备案(检测管理科。

2. 1. 2 结构实体检验方案一般应由施工单位项目质量(技术负责人制定,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可参与审核 , 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批准。

结构实体检验方案的制定应按照随机选定的原则, 并在实施前将审批通过的结构实体检验方案 (表式见附表六报宁波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备案 (按工程所在地分别报科技园区分站、江北分站、安全质量监督科。

2. 1. 3 住宅工程结构实体检验的基本内容为混凝土构件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现浇楼板厚度三项指标。

同时, 根据工程实际, 为保证竣工工程室内空间尺寸偏差控制在允许范围内,可增加结构工程室内空间尺寸的检验内容。

2. 1. 4 结构实体检验抽样方案1、混凝土构件强度1、低层(一层至三层工程抽查不少于一个楼层,多层(四层至六层工程抽查不少于二个楼层, 七层及以上工程抽查不少于三个楼层, 在七层基础上每增加五层其抽查数不少于一个楼层, 并根据抽查楼层数将工程划分为若干个验收段, 每个验收段按柱(剪力墙和梁分别随机抽取一个检验批进行检测;2、对全部采用预拌混凝土的工程,每个抽检检验批随机选择 3柱(剪力墙和 3梁进行抽样检测;3、施工现场梁、板采用预拌混凝土,柱子采用自拌混凝土的工程,柱混凝土强度按批量进行检测,梁混凝土强度按上述第二条实施;4、建筑物群体(连体别墅中单体面积小于等于 1000m2的工程,梁类和柱(剪力墙类构件检测每幢均不少于 3个构件。

宁波市区建筑工程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规定

宁波市区建筑工程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规定

宁波市区建筑工程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规定1 总则1.0.1为进一步加强混凝土结构工程实体检测工作,明确检测办法,确保建筑工程质量,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以及有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1.0.2 本规定适用于宁波市市区范围内(海曙、江东、江北、高新区)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

1.0.3 建筑工程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除应遵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2 基本规定2.0.1 本规定所称的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内容包括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现浇楼板厚度三项指标的检测。

同时,根据工程实际,可增加结构工程室内空间尺寸的检测。

检测数据和结论应真实、可靠、有效,可供建筑结构工程质量评价、设计复核验算等采用。

2.0.2 结构工程完工后,由建设单位按单体工程委托具有浙江省建设厅颁发的建设工程结构检测资质并经宁波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根据有关规定考核合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

承担结构实体质量检测的检测机构不得与被检测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等单位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2.0.3 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采用非破损、局部破损和非破损辅以局部破损等检测方法。

所用的检测仪器应通过计量检定,检测操作程序应符合相应规程规定。

2.0.4 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方案应由施工单位项目质量(技术)负责人制定,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必要时,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可参与审核,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批准。

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方案的制定应符合抽取有代表性的楼层、构件并兼顾随机的原则,明确所抽检楼层的构件总数(地下室工程的混凝土强度检测应注明施工检验批数量和具体轴线),并在实施前将审批通过的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方案报宁波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备案。

2.0.5 凡被市建委列入质量安全重点监管的施工企业施工或列入重点监管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供应混凝土的工程,按有关规定要求,加大结构实体检测数量。

宁波市区住宅工程结构实体检验和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

宁波市区住宅工程结构实体检验和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

宁波市区住宅工程结构实体检验和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1 楼2008-1-3 9:55:20 夜雨时发表于搜房网- 宁波业主论坛- 盛世华城1.总则1.1 为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强化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按《宁波市住宅工程结构实体检验和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试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宁波市区范围内(包括海曙、江东、江北、科技园区),住宅工程结构实体检验和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1.3 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要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严格按国家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组织验收,并按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及时做好结构实体检验和质量分户验收。

1.4 结构实体检验和质量分户验收除应符合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

2.基本规定2.1 结构实体检验2.1.1 结构工程完工后,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结构实体检验。

同时,委托检测合同应到宁波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备案(检测管理科)。

2.1.2 结构实体检验方案一般应由施工单位项目质量(技术)负责人制定,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可参与审核),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批准。

结构实体检验方案的制定应按照随机选定的原则,并在实施前将审批通过的结构实体检验方案(表式见附表六)报宁波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备案(按工程所在地分别报科技园区分站、江北分站、安全质量监督科)。

2.1.3 住宅工程结构实体检验的基本内容为混凝土构件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现浇楼板厚度三项指标。

同时,根据工程实际,为保证竣工工程室内空间尺寸偏差控制在允许范围内,可增加结构工程室内空间尺寸的检验内容。

2.1.4 结构实体检验抽样方案1、混凝土构件强度1)、低层(一层至三层)工程抽查不少于一个楼层,多层(四层至六层)工程抽查不少于二个楼层,七层及以上工程抽查不少于三个楼层,在七层基础上每增加五层其抽查数不少于一个楼层,并根据抽查楼层数将工程划分为若干个验收段,每个验收段按柱(剪力墙)和梁分别随机抽取一个检验批进行检测;2)、对全部采用预拌混凝土的工程,每个抽检检验批随机选择3柱(剪力墙)和3梁进行抽样检测;3)、施工现场梁、板采用预拌混凝土,柱子采用自拌混凝土的工程,柱混凝土强度按批量进行检测,梁混凝土强度按上述第二条实施;4)、建筑物群体(连体别墅)中单体面积小于等于1000m2的工程,梁类和柱(剪力墙)类构件检测每幢均不少于3个构件。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制度的通知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制度的通知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5.17•【字号】宁建质字[2011]462号•【施行日期】2011.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制度的通知(宁建质字〔2011〕462号)各区、县住建(建工)局,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建设部第141号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省建设厅苏建法(2006)97号《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的见证取样检测工作,确保工程质量,现就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进一步落实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制度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使用的全部原材料、半成品材料及现场制作的混凝土试块、砂浆试块、钢筋连接试件等均应实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项目的现场抽样或现场检测,见证人员应旁站监督,实施见证抽样检测制度。

二、见证人员是指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中具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或工程质量检测等相关知识,经考核合格后取得见证人员证书和见证人员印章的人员。

市住建委委托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南京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分别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人员的日常管理。

三、工程质量检测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标准等,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见证人员的监督下现场取样或现场抽测。

四、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配备足够的见证人员,负责现场取样及送检、现场混凝土试块和砂浆试块的制作及养护、现场抽测的见证工作。

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见证人员单位、姓名、见证员号等基本信息书面告知所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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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注:本样表为通用参考表,现场根据具体检验项目及数量可适当调整。

本表实际规格为400×300㎜。

附件4:
- 1 -
表1 混凝土碳化深度施工自检记录
工程名称:江宁区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东善分站3#综合厂房、地下室编号:
注:1.施工单位宜在混凝土浇筑28天后及时进行碳化深度检验,并将检验结果及时报监理单位。

2.各测区碳化深度检验读数应精确至0.25mm,测区碳化深度值d i及平均碳化深度值d m应精确至0.5mm。

- 2 -
表2 混凝土强度、碳化深度监理平行检验记录
注:1.监理人员应在相关混凝土同条件养护试件达到等效养护龄期后,按照《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J/T23-2011要求及时进行混凝土强度和碳化深度的平行检验。

2.如采用具备自动分析处理功能的回弹仪,应将仪器数据分析的打印件粘贴于本记录表反面,测点回弹值R i和测区平均回弹值R m可不在表中填写。

- 3 -
表3 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记录
注:1.保护层厚度设计值一列填自受力钢筋外边缘起算的保护层厚度,当受力钢筋外侧有箍筋或构造分布筋时,其值应为设计要求的保护层厚度加外侧钢筋直径。

2、保护层厚度检验栏中,阴影格为测点检验数填写处,每根钢筋应测三处,取三处检验值的平均值作为该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检验值,填于阴影格下方的空白格中。

2.本表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分开填写,检验结论中最后两条施工单位不勾选。

- 4 -
表4 混凝土构件尺寸检验记录
注:1.设计值一列中,h w为梁腹板高度,即梁高减去板厚的值。

板厚检验栏中,阴影格为测点检验读数填写处,每个板厚测点应检验三次,取三次检验读数平均值作为该测点的检验值,填于阴影格下方的空白格中。

2.本表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分开填写,检验结论中最后两条施工单位不勾选。

表5 层高(净高)、轴线(轴距)检验记录
工程名称:江宁区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东善分站3#综合厂房、地下室
注:1.设计值一列,净高检验时填结构层高减去结构板厚的值,轴距检验时分别填两个方向的轴线间距离减去构件边与轴线偏差的值。

2.本表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分开填写,检验结论中最后两条施工单位不勾选。

表6 墙体垂直度、表面平整度检验记录工程名称:江宁区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东善分站3#综合厂房、地下室
注:1.检验砌筑墙体时,被检墙体应尽量包含各主要墙体材料。

2.本表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分开填写,检验结论中最后两条施工单位不勾选。

表7-1 钢筋安装质量检验记录(柱、剪力墙)
表7-1 钢筋安装质量检验记录(柱、剪力墙)
表7-2 钢筋安装质量检验记录(梁、板)
表7-2 钢筋安装质量检验记录(梁、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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