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典型法律案例培训
建设工程法规16,案例分析

• 案例2 • 2006年9月,甲单位修建一栋宿舍楼,通过招标方式
将工程施工发包给乙建筑公司。为保证建筑施工质量, 甲又与丙建设工程监理公司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委托 丙对建筑工程施工进行监督。双方在委托合同中约定, 丙应当选派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对施工情况进行监督。并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 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未经监理工程师检验签字, 不得使用。但施工一个月后,丙将原选派到施工现场 的监理工程师指派到其他施工现场监督,而另行委派 该监理单位一位不具有监理工程师任职资格的职工实 施监理,由于该名职工不具有相应资质,又缺乏监理 经验,致使甲乘机将部分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水泥使用 到工程上。 • 2007年7月,该工程全部竣工。验收时发现部分房屋 的地板及顶层地板有开裂和脱落的现象,经查,原因 为乙使用的部分水泥标号不符合要求,施工质量差。 甲认为乙和丙对施工质量不合格都负有责任,诉至该 工程所属人民法院,要求二单位进行修复并赔偿损失。
• 问:商业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
• 国务院于2000年1月10日颁布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 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 应当负责返修。”根据此规定,某商业公司有权要求 某建筑公司返修。某建筑公司应承担由于工程施工质 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返修义务。另外,某建筑公司还 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 因为,食品厂与XX房地产公司达成的协议,合资建设2万平方米 商品房属于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 管理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 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 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 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并转让房 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设施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从事房地产的开发经营者应当是具备企业法 人条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发给营业执照的房地产开发 企业”;第二款规定:“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企业与他 人签订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为内容的合同一般应认定无效”》按照 上述法律、法规逇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的主题必须是房地 产开发企业。食品厂和XX建设集团都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无从 事房地产开发的资格。因此,食品厂与XX房地产公司达成的协议 和与XX建设集团达成的继续完成商品房后续建设的协议都是无效。
工程建设法规经典案例分析有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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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法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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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经查明:乙方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维修和承建小型非生产性建筑工程, 无资格承包此项工程。经有关部门鉴定:该项工程造价应为98.9万元,未完工程折价为 11.7万元,已完工程的厂房屋面质量不合格,返工费为5.6万元。
受诉法院审理认为:工商企业法人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内进行经营活 动,超范围经营的民事行为无效。本案被告乙方承包建筑厂房,超越了自己的技术等级 范围。根据经济合同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六条第一款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 理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本案中的建设法律关系三要素分别是什么? 2、应如何具体地分析该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和责
任的承担方式,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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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法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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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1.本案中的建设法律关系三要素分别是什么?
答:本案中的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是某建筑公司和某学校。客体是施工的教学楼。
内容是主体双方各自应当享受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具体而言是某学校按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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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法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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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工程建设不按程序办,未动工被索赔40万
甲方:某通用机械厂 乙方:某建工集团第八分公司 甲方为使本厂的筹建招待所尽快发挥效益,2005年3月在施工图还没有完成的情况下,
就和乙方签定了施工合同,并拨付了工程备料款。意在早作准备,加快速度,减少物价 上涨的影响。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进场做准备,搭设临时设施、租赁了机械工具、并购 进了大批建筑材料等待开工。当甲方拿到设计单位的施工图和设计概算时,出现了问题: 甲方原计划自筹项目总投资150万元,设计单位按甲方提出的标准和要求设计完成后, 设计概算达到215万元。一旦开工,很可能造成中途停建。但不开工,施工队伍已进场 做了大量工作。经各方面研究决定:“方案另议,缓期施工”。甲方将决定通知乙方后, 乙方很快送来了索赔报告。
建设工程《建设法规》案例分析精选

《建设法规》案例分析案例分析一某建筑公司与某学校签订一教学楼施工合同,明确施工单位要保质保量保工期完成学校的教学楼施工任务。
工程竣工后,承包方向学校提交了竣工报告。
学校为了不影响学生上课,还没组织验收就直接投入了使用。
使用过程中,校方发现了教学楼存在的质量问题,要求施工单位修理。
施工单位认为工程未经验收,学校提前使用出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不应再承担责任。
试问:、本案中的建设法律关系三要素分别是什么?答:本案中的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是某建筑公司和某学校。
客体是施工的教学楼。
内容是主体双方各自应当享受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具体而言是某学校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在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后,该学校就有权要求建筑公司按时交付质量合格的教学楼。
建筑公司的权利是获取学校的工程款,在享受该项权利后,就应当承担义务,即按时交付质量合格的教学楼给学校,并承担保修义务。
、应如何具体地分析该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及责任的承担方式,为什么?答:因为校方在未组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就直接投入了使用,违反了工程竣工验收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
所以,一般质量问题,应由校方承担。
但是,若涉及到结构等方面的质量问题,还是应按照造成质量缺陷的原因分解责任。
因为承包方已向学校提交竣工报告,说明施工单位的自行验收已经通过,学校教学楼仅供学校日常教学使用,不存在不当使用问题,所以,该教学楼的质量缺陷是客观存在的。
承包方还是应该承担维修义务,至于产生的费用应由有关责任方承担,协商不成,可请求仲裁或诉讼。
案例二:工程不按程序办,还未动工被索赔 万甲方: 通用机械厂乙方: 集团第八分公司甲方为使本厂的自筹招待所尽快发挥效益, 年 月在施工图还没有完成的情况下,就和乙方签定了施工合同,并拨付了工程备料款。
意在早作准备,加快速度,减少物价上涨的影响。
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进场做准备,搭设临时设施、租赁了机械工具、并购进了大批建筑材料等待开工。
17建设法规案例分析

21日凌晨时,突然发生屋顶梁板整体坍塌,造成5人死亡、1人重伤的重大
事故。 问题 :
(1)这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2)请简要分析这起事故的性质,谁应对这起事故负直接责任? (3)请指出市建一公司主要负责人是否要对这起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公 司是否要负连带责任?依据是什么?
1. 这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1)施工队伍无相应资质,违规承揽任务。 2)模板工程施工前没有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中所使用的模板支架材质不 符合要求,杆件间距过大,缺少水平拉结和剪刀撑,不能承载施工荷载和材料 自重,最终导致失稳坍塌。 3)施工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施工。 (2)请简要分析这起事故的性质,谁应对这起事故负直接责任? 这是一起因违法转包、违章施工而导致的重大责任事故。直接责任者是从市 建一公司转包该工程私人包工头。 (3)请指出市建一公司主要负责人是否要对这起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公司是 否要负连带责任?依据是什么? 市建一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对这起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因为该公司违反了 《建筑法》关于禁止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规定,并且在施工期间该公司也未派人参与施工管 理,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对这起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公司应对这起事故负 连带责任。
法律评析: 由于A公司拖欠工程款导致在建工程停工,又因为B公司收购了A公司, 应承担A公司原订合同的权利与义务。B公司变更原设计导致工程停建,依法 应当承担给市建筑公司造成的损失。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因 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 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 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的规定。首先,应当由B公司采取措施弥补或 减少建筑公司的损失,将积压的材料和构件按实际价值买回;其次,按已完 工的工程量结算工程价款;第三,赔偿市建筑公司的停工、中途停建的损失, 如支付停工期间的工人工资等;第四,赔偿因中途停建而发生的实际费用, 如机械设备调迁的费用等;第五,支付合同约定的一方单方提前解除合同的 违约金。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12.28•【分类】其他正文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典型案例2022年12月28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共同发布《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对两地建设工程领域司法实践中普遍性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规范和统一。
在《解答》发布一周年之际,为进一步统一裁判尺度,指导全市法院正确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强化法治宣传,重庆高院筛选出十个具有典型性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例予以发布。
一、某控股公司诉某通信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工程价款以审计为准的具体认定关键词民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计条款工程结算裁判要旨1.发包人与承包人仅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造价以审计为准,而未约定具体审计单位,人民法院根据工程性质、资金来源等可以确定审计性质及审计单位的,不应视为双方约定不明,审计单位应当据实确定。
2.审计单位依据承包人提供的结算资料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并形成具有结算性质的工程造价结算审核材料,发包人、承包人均加盖印章予以确认的,工程造价应当据此确定。
承包人在诉讼中又请求通过司法鉴定的方式确定工程造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某控股公司诉称:某控股公司与某通信学校签订《施工合同》,约定某控股公司承建某通信学校某科训大楼工程。
后某控股公司按约进场施工,现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因双方未办理结算,某控股公司申请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并请求判令某通信学校支付尚欠工程款9992935元及相应利息。
某通信学校辩称:1.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合同价款最终以审计为准,某通信学校系军事单位,双方约定审计应指军队审计机构作出的审计。
2.军区评审中心依据双方确认的九份分项工程《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作出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应当作为案涉工程价款结算依据,某通信学校不欠付某控股公司工程款。
河南高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典型案例

河南高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3.25•【分类】其他正文河南高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典型案例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进一步统一裁判尺度,指导全省法院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省法院民四庭从2023年全省法院办结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筛选出八件典型案例。
一、邓某诉某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在多份无效合同中对实际履行合同的认定裁判要旨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应当结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认定实际履行的合同。
基本案情2014年11月14日、2014年12月10日、2017年10月17日,邓某借用某建筑公司资质与某置业公司分别签订三份施工合同,承包案涉工程。
2018年7月17日,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后因工程款纠纷,邓某起诉请求某置业公司支付工程款。
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合同二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对于按照合同一还是合同三进行结算,双方产生争议。
一审平桥区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依据合同一工程造价鉴定金额为77827023.73元,依据合同三工程造价鉴定金额为84054874.63元。
一审、二审法院均采信依据合同三所作出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即84054874.63元。
某置业公司不服,申请对本案再审。
河南省高院审查后,裁定指令再审。
信阳中院再审认为,因邓某借用某建筑公司资质承包案涉工程,故上述三份合同因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均为无效。
合同一明确约定在办理招投标手续后签订的施工合同只用于办理手续之用,与该合同的约定不一致时,以该合同的约定为准。
2017年10月19日某置业公司与某建筑公司共同签署《证明》,约定合同三只作为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合同备案使用,不作为结算依据。
根据合同一和《证明》的约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同三只作备案使用,不作为结算依据。
建设法规与典型案例分析 教学课件 ppt 作者 马楠 第10章 工程建设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8.26)

建设法规第 10 章工程建设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第10章工程建设环境保护法律制度10.1 工程建设环境保护法概述10.2 我国的环境保护基本法及专项法10.3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制度10.4 工程建设环境保护法律典型案例分析10.1.1环境保护法的任务与作用1.环境保护法的任务根据我国《宪法》和《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我国环境保护法有两项任务:1)保证合理地利用自然资源。
2)保证防治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
10.1.1环境保护法的任务与作用2.环境保护法的作用环境保护法是保护我国人民健康、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法律保障,是推动我国环境法制建设的动力,是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环境保护意识和环境保护法制观念的好教材,同时也是维护我国环境权益,促进环境保护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开展国际环境保护活动的有效工具和手段。
10.1.2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标准1.宪法2.刑法3.环境保护基本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4.环境保护专项法如:《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
10.1.2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标准5.环境保护资源法和相关法如:《森林法》、《草原法》、《煤炭法》、《矿产资源法》、《渔业法》、《土地管理法》等。
相关法是指《城乡规划法》、《文物保护法》以及《卫生防疫法》等与环境保护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
6.环境保护行政法规如:《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目前已有19项。
10.1.2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标准7.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如:国家环境保护部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等。
8.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如:《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9.环境标准环境标准主要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基础标准以及方法标准等,其中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建设法规经典案例题

第32页2)案例2【教学目的】掌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和生效。
【案情概要】某实业有限公司与某县土地管理局于2008年3月18日订立开发《工业开发及用地出让合同》,约定该实业有限公司在取得土地使用证后1个月内将进行工业项目开工建设等相关事项。
之后,县土地管理局依合同约定将土地交付给该实业有限公司使用。
该实业有限公司对土地进行平整等工作,支付相关费用78万元。
2008年6月16日,县土地管理局以改变土地规划为由,要求该实业有限公司退回土地使用权。
此时,尚未完成土地使用权登记。
县土地管理局认为由于尚未进行土地使用权登记,因此合同还没有生效。
该实业有限公司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l)双方订立的合同是否生效?(2)原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否已经设立?(3)纠纷应当如何解决?【法理分析】(l)双方订立的《工业开发及用地出让合同》应当已经生效。
因为,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并不是合同生效的前提。
一般情况下,书面合同自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生效,除非当事人另行约定了生效条件。
(2)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尚未设立。
因为,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由于双方尚未完成土地使用权登记,因此原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尚未设立。
(3)如果土地规划确实改变,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被告)可以要求原告按照新的规划要求使用土地。
如果原告不能按照新规划要求使用土地,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
如果原告可以按照新规划要求使用土地,原告有权更求继续履行合同,被告应当为其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案例启示】只要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即使还没有进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土地管理部门也不能将该土地使用权收回。
第148页2)案例2【教学目的】了解违反《建筑法》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案情概要】2010年1 1月15日14时,上海余姚路胶州路发生火灾,已有58人遇难,原因是焊工违章操作引起脚手架起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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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点题击一添:加虚假标招题标导致中标结果无效的认定问题
问题提出:
虚假招标的本质就是招标人明招暗定。典型的虚假招标行为就是招标人与最终中标人在招标前就投标价格、投标方 案等合同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磋商。
此种情况下,承发包双方之间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如何?发包人会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问点题击一添:加虚假标招题标导致中标结果无效的认定问题
问点题击一添:加虚假标招题标导致中标结果无效的认定问题
相关法条 《合同法》第5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
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43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招标投标法》第55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建设工程施工解释》第2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应予支持。
问题五 问题六
虚假招标导致中标结果无效的认定问题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停工窝工的损失承担问题 工程未经验收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产生的质量纠纷 合同对工程款的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工程款
利息的起算时间 因发包人逾期不结算产生的纠纷 固定价合同下的工程造价鉴定
问题一
合 虚同 假对 招工 标程 导款 致的 中付 标款 结时 果间 无没 效有 的约 认定或问约题定不明的情况下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时间
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问点题击一添:加虚假标招题标导致中标结果无效的认定问题
相关法条 《招标投标法》第41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建设工程典型案例分析 2017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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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复杂性
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是最为复杂的案件类型之一,其复杂性主要体现为以下几点:
涉及权利主体众多 权利类型多样化理周期较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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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 问题二 问题三 问题四
问点题击一添:加虚假标招题标导致中标结果无效的认定问题
争议焦点 1.两份合同的效力如何? 2.应以哪一份合同为结算依据?
问点题击一添:加虚假标招题标导致中标结果无效的认定问题
法院观点
本案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应认定无效。
1.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无效。(1)本案第一次招投标为A公司自行办理邀请招标,未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也未按时开标,而是 后来开标并通知B公司中标,与B公司签订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据此,应认定本案工程第一次招投标程序不规范,本案施工合同补充协 议并非投标的结果,而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2)对第二次招投标而言,本案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属于在确定中标人之前,双 方当事人就投标价格等实质性内容进行协商而设立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招标投标法》第43条的规定,本案 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应认定无效。
2008年1月10日B公司进场施工,2010年4月18日工程竣工,2010年6月3日工程经验收合格。因双方对工程总造价意见不一,遂成诉。 B公司起诉称,本案基础合同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应按本案工程总造价1289万(B公司经结算认为的造价)进行工程款结算。 A公司提起反诉,请求法院以《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作为实际履行依据。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本案工程第二次招标属于虚假招投标,双方当事人通过虚假招投标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无效合 同。其一,从A公司提供的提供的与第二次招投标有关的文件资料看,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没有作出规定,这说明 第二次招投标从一开始就是不规范的。其二,第二次招投标的标底远远低于工程建设成本,显然是虚假的。其三,双方当事人先行签订 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再由A公司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并确定B公司中标,后由双方当事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且根据 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第十三条的约定,本工程的招投标文件及原合同为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的附件,有抵触之处以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为准。 故本案工程发包属于典型的先确定承包人再办理招投标手续。根据《招标投标法》第55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应认定无效。
问点题击一添:加虚假标招题标导致中标结果无效的认定问题
法院判决
综上,本院认为,A公司与B公司由于在2007年10月29日招标确定中标人前,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了谈判,签 订《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并以此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客观上影响了中标结果,属于虚假招投标,该中标应属无效。 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中标合同无效,应将符合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并在施工中具体履行的合同,即《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
后因该次招投标为A公司自行办理邀请招标,未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也未按时开标,而是后来开标并通知B公司中标,与B公司 签订《施工合同补充协议》。2007年10月29日,A公司经某市某新区招投标办公室批准,在该市招投标中心发布《时代小区高层工程 施工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载明,招标方式为邀请招标。B公司等三家单位参加投标,后B公司中标。2017年12月26日,A公司和B公 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典型案例 原告:B公司(承包人) 被告:A公司(发包人)
2007年4月A公司就某时代小区工程(高层)发出招标文件,B公司等七家单位参与投标,2017年9月19日A公司向B公司发出中标通 知书,2007年10月25日,A公司和B公司签订《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对工程概况、工期、结算方式等进行了约定。